【向世陵】 “同體”之愛與朱熹社倉的創設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1-08-02 16:12:56
標簽:朱熹、社倉
向世陵

作者簡介:向世陵,男,西元一九五五年生,四川仁壽人,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哲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孔子研究院副院長。社會(hui) 兼職中國哲學史學會(hui) 副會(hui) 長、中華朱子學會(hui) 副會(hui) 長、《中國哲學史》雜誌副主編。著有《宋代經學哲學研究·基本理論卷》《理氣性心之間——宋明理學的分係與(yu) 四係》《理學與(yu) 易學》《中國學術通史·魏晉南北朝卷》《中國哲學範疇精粹叢(cong) 書(shu) ·變》《善惡之上——胡宏·性學·理學》《儒家的天論》等。

 “同體(ti) ”之愛與(yu) 朱熹社倉(cang) 的創設

作者:向世陵

來源:《孔學堂》2021年第2期


摘要:“民吾同胞”,有生之類“同體(ti) ”,是朱熹創設社倉(cang) 的理論基石。從(cong) “成周之製”“委積之法”的“古法”到漢代以後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的設置,從(cong) 製度的層麵體(ti) 現了對弱勢群體(ti) 的關(guan) 照和惠民的主題,得到了朱熹的充分肯定。但其設置和管理存在缺陷,社倉(cang) 正是有針對性地進行補救。“東(dong) 南三賢”在社倉(cang) 創設及規製上存有分歧,但出發點均在仁人的惻隱。“愛民”是朱熹荒政的核心,也是他倡行社倉(cang) 的初心。推廣社倉(cang) 賑荒濟困,成為(wei) 他後半生始終縈繞於(yu) 心的事業(ye) 和念想。但“人存政舉(ju) ,人亡政息”,社倉(cang) 推行不盡如人意。人有無平等關(guan) 愛之心和能否嚴(yan) 格執法成為(wei) 社倉(cang) 成敗的關(guan) 鍵。朱熹賑濟亦講“利”,肯定王安石青苗法有可取之處,但“利”要安放在正心修身的基點之上。不論是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還是社倉(cang) ,都屬於(yu) 賑災視野下的糧穀調劑,更重要的在於(yu) 將救災與(yu) 勸農(nong) 促生產(chan) 很好地結合起來。“愛之理”最終要落實到仁者濟民紓困的實踐。

 

關(guan) 鍵詞:同體(ti)   愛民  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社倉(cang)

 

作者簡介:向世陵,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自張載提出“民胞物與(yu) ”和程顥講“仁者渾然與(yu) 物同體(ti) ”以來,宋代仁學的發展,除了形而上的仁學理論自身建構之外,在實踐方麵的重要走向,就是仁學如何真切地體(ti) 現對民、物的關(guan) 懷。其中,朱熹社倉(cang) 的創設,成為(wei) 這一實踐的典型代表。

 

與(yu) 堅守理學道統論而否定漢唐曆史不同,朱熹肯定隋唐的“社倉(cang) ”接近古之良法,期待朝廷上下、為(wei) 政之人都能夠從(cong) 不忍人之心出發,親(qin) 民愛人,救荒濟困。朱熹為(wei) 社倉(cang) 擬定了一係列的實施舉(ju) 措並不遺餘(yu) 力地為(wei) 之呼喊奔走,雖然實施效果不盡如人意,但他的愛民之心仍然產(chan) 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有生之類,莫非同體(ti) ”

 

南宋淳熙十二年(1185)冬,呂祖謙門人,亦是朱熹兒(er) 女親(qin) 家的潘叔度(景憲),請朱熹為(wei) 他救助饑民而開設的婺州金華縣社倉(cang) 寫(xie) 一篇文字,朱熹為(wei) 叔度的熱腸所感動,並聯想到先前呂祖謙想要改良朱熹社倉(cang) 而在民間倡立“賑恤之儲(chu) ”,卻終未成行的遺憾[1],寫(xie) 下了充滿感情的《婺州金華縣社倉(cang) 記》。在《記》中,朱熹說:

 

予惟有生之類,莫非同體(ti) ,惟君子為(wei) 無有我之私以害之,故其愛人利物之心為(wei) 無窮。特窮而在下,則禹稷之事有非其分之所得為(wei) 者。然苟其家之有餘(yu) ,而推之以予鄰裏鄉(xiang) 黨(dang) ,則固吾聖人之所許,而未有害於(yu) 不出其位之戒也。[2]

 

天地之間,有生之類,莫不同體(ti) 。朱熹是從(cong) 有“生”之“類”推出人物的“同體(ti) ”的。當然,人不得誌和沒有職權,其愛心的實現會(hui) 受到限製,不能夠像禹、稷那樣憑借分位調動資源而救助天下。但聖人從(cong) 來不會(hui) 以此強人所難,“君子思不出其位”(《論語·憲問》)。隻是表明,倘若你自家有多餘(yu) 的錢糧,能夠用來扶助鄉(xiang) 裏、救濟災荒,則是值得稱許的。

 

在朱熹,君子愛人利物之心的生成本來十分自然,但它又有可能被“我”之私所害,導致無法彰顯而走向枯竭,所以還有賴於(yu) 體(ti) 認擴充的工夫。學生曾請教他“體(ti) 認四端擴充之意”,當是“如朋友相親(qin) ,充之而無間斷,則貧病必相恤,患難必相死,至於(yu) 仁民愛物莫不皆然,則仁之理得矣”。朱熹給予了認可,但強調:“隻要常常恁地體(ti) 認。若常常恁地體(ti) 認,則日用之間,匝匝都滿,密拶拶地。”[3]由個(ge) 體(ti) 的四端之心擴充到公天下的仁民愛物,最鮮明地體(ti) 現在患難相死、貧病相恤的觀念上。但這其實不是最要緊的,最要緊的是它必須滿滿當當地落實在日用之中。朱熹這樣要求學生,自己也更是這樣來實踐的。

 

從(cong) 理論的淵源說,朱熹為(wei) 社倉(cang) 呼喊的有生之“類”的“同體(ti) ”論,可以追溯到張載和二程。張載固然不直接講“同體(ti) ”,但其言“民胞物與(yu) ”也是一種“同體(ti) ”論,所以朱熹認可學生“《西銘》之意,與(yu) 物同體(ti) ”[4]的說法,並將其整合到自身“理一分殊”的理論架構之中。“蓋以乾為(wei) 父,坤為(wei) 母,有生之類,無物不然。”[5]在朱熹眼中,“民胞物與(yu) ”的普遍關(guan) 愛是從(cong) “天地之塞吾其體(ti) ,天地之帥吾其性”這一同體(ti) 同性的“緊要血脈”推衍下來的。[6]

 

與(yu) 張載形成呼應,程顥提出“仁者以天地萬(wan) 物為(wei) 一體(ti) ”和“仁者渾然與(yu) 物同體(ti) ”的人、物“同體(ti) ”說。[7]人與(yu) 物(人)因同體(ti) 而理當相愛,後來成為(wei) 宋明仁學發展的重要內(nei) 容。但是,朱熹著《仁說》,並不讚同泛言“同體(ti) ”,以為(wei) “抑泛言同體(ti) 者,使人含胡昏緩而無警切之功,其弊或至於(yu) 認物為(wei) 已者有之矣”[8]。泛言“同體(ti) ”的錯誤,是使人止步於(yu) 含混寬緩之愛而無督促警策之功,甚至於(yu) 分不清人物的界限即淡漠了“分殊”,不能恰當地體(ti) 貼聖門為(wei) 仁之教。

 

不過,同體(ti) 不當“泛言”,不等於(yu) 不言。朱熹與(yu) 學生就此有不少討論,即當如何去認知這種“同體(ti) ”之愛。學生如林安卿、沈僴等便以為(wei) ,人物同受天地之氣而生,兄弟是同出於(yu) 父母的胞胎,故因同體(ti) 而相愛;再將孟子思想接引過來,便有“推老老之心,則及人之老;推幼幼之心,則及人之幼。惟仁者其心公溥,實見此理,故能以天地萬(wan) 物為(wei) 一體(ti) ”[9]。但在朱熹看來,這樣的認識並不恰當,因為(wei) 混淆了愛心生發和普遍之愛之可能這兩(liang) 個(ge) 不同的問題。愛心生發,出於(yu) 惻隱之自然,故“‘愛’字不在同體(ti) 上說,自不屬同體(ti) 事”,即不是因為(wei) 與(yu) 物同體(ti) ,人才有愛;但另一方麵,正因為(wei) 與(yu) 物同體(ti) ,所以無所不愛。合起來,“若愛,則是自然愛,不是同體(ti) 了方愛。惟其同體(ti) ,所以無所不愛。所以愛者,以其有此心也;所以無所不愛者,以其同體(ti) 也”[10]。全麵地看問題,一方麵是愛為(wei) 內(nei) 在仁心自然生發,它並不需要與(yu) 天地萬(wan) 物同體(ti) 為(wei) 前提;但另一方麵,“同體(ti) ”說因為(wei) 上升到天地的視野,因而能夠由愛父母兄弟走向普遍性的愛民愛物。他在《西銘解》中發揮說:

 

天下之老一也,故凡尊天下之高年者,乃所以長吾之長;天下之幼一也,故凡慈天下之孤弱者,乃所以幼吾之幼。聖人與(yu) 天地合其德,是兄弟之合德乎父母者也。賢者才德過於(yu) 常人,是兄弟之秀出乎等夷者也。是皆以天地之子言之,則凡天下之疲癃殘疾、惸獨鰥寡,非吾兄弟無告者而何哉![11]

 

雖然從(cong) 根本上說,朱熹公天下的博愛仍是由親(qin) 親(qin) 推來,所謂“推親(qin) 親(qin) 之厚以大無我之公,因事親(qin) 之誠以明事天之道”[12]。但看他這裏的實際論述,不難發現,他的方向實際已倒過來,即由天下之老回歸吾之老,由天下之幼回歸吾之幼。道理很簡單,既然都是天地之子,都是一家兄弟,“同體(ti) ”已具體(ti) 化為(wei) “同胞”,愛人就不應當再分你我彼此。“故曰‘同胞’,則其視之也,皆如己之兄弟矣。”[13]朱熹這樣講並不僅(jin) 是一種口頭說辭,它事實上已成為(wei) 朱熹任職一方時的愛民實踐。他知南康軍(jun) 時,有世家子弟躍馬踏傷(shang) 小兒(er) ,朱熹依法施以杖刑,並同懲枉法的吏人。友人勸他顧及世情,朱熹嚴(yan) 詞拒絕。這不但出於(yu) 他“保佑善良,抑挫豪橫”的正義(yi) 感,更在於(yu) 其關(guan) 愛弱小和天下一家的崇高情懷。他對那些“疲癃殘疾、惸獨鰥寡”而無告之輩有真實的兄弟之愛,因之向諸友朋“極口說《西銘》‘民吾同胞,物吾與(yu) 也’一段”[14]。正是基於(yu) 他對“同胞”“同體(ti) ”的基本信念,朱熹自在崇安山中創立社倉(cang) 之日始,推廣社倉(cang) 賑荒濟困,成為(wei) 他隨後幾十年始終縈繞於(yu) 心的事業(ye) 和念想。

 

二、從(cong) “成周之製”到義(yi) 倉(cang) 之法

 

“民吾同胞”,有生之類“同體(ti) ”,可謂朱熹創設社倉(cang) 的理論基石。但是,社倉(cang) 的構想及相關(guan) 規製的產(chan) 生,由來頗早。朱熹在《婺州金華縣社倉(cang) 記》中便提及,淳熙二年(1175),呂祖謙訪朱熹於(yu) 五夫裏屏山,考察了朱熹所設社倉(cang) 之後,感歎說:“此《周官》委積之法,隋唐義(yi) 廩之製也。”[15]朱熹自己在其《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cang) 記》中亦稱:“予惟成周之製,縣都皆有委積,以待凶荒。而隋唐所謂社倉(cang) 者,亦近古之良法也。”[16]

 

所謂“成周之製”或“委積之法”,淵源於(yu) 《周禮》的“遺人”“旅師”之官。關(guan) 於(yu) “遺人”,《周禮》載“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具體(ti) 內(nei) 容就是在全國縣鄉(xiang) 各級儲(chu) 備糧草,按職能和作用分大致是三類,即救濟災荒、扶助孤老和供給行旅賓客,但後者不屬於(yu) 荒政救助的性質。在前兩(liang) 類,是“鄉(xiang) 裏之委積,以恤民之艱阨。門關(guan) 之委積,以養(yang) 老孤。……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周禮·地官·遺人》)。對於(yu) 鄉(xiang) 民和孤老來說,救助他們(men) 的穀物來源,主要是農(nong) 業(ye) 稅和出入國門城關(guan) 稅的餘(yu) 留,各地所收稅賦扣除上交的足夠一年國用外的部分,地方可用於(yu) 災年賑恤;同時,由於(yu) 災荒可能發生在遠近不同區域,所以地方的穀物儲(chu) 備還包括用作內(nei) 外不同地區互相調劑的部分。[17]至於(yu) “旅師”,其特點是官家春天貸給鄉(xiang) 民糧食,鄉(xiang) 民秋季償(chang) 還,用新穀還陳糧,國家不多收穀物(利息),但鄉(xiang) 民需為(wei) 國家服一定的勞役。《周禮》稱這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按鄭玄注和賈公彥疏,“惠利為(wei) 一”,惠民也就是利民,都是指給民衣食以扶助其生計,並認為(wei) 孔子所雲(yun) “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費乎”(《論語·堯曰》),就是講述的這一道理[18]。

 

在這裏,不論是“遺人”還是“旅師”,都突出了“惠”民的主題,而“惠”民就是愛人,是儒家仁德的體(ti) 現。在字義(yi) 疏解上,“惠”本釋為(wei) “愛”或“仁”,如《爾雅·釋詁》稱“惠,愛也”,《說文解字》雲(yun) “惠,仁也”,便是如此。但傳(chuan) 統的經學注疏,盡管對儒家的惠民政治都有較確切的把握,但對於(yu) 如何能有如此的政治則不多思考。朱熹閱讀經典並結合當下民情設置社倉(cang) ,對此則有自己的理論闡發。他說:

 

昔予讀《周禮》旅師、遺人之官,觀其頒斂之疏數,委積之遠邇,所以為(wei) 之製數者,甚詳且密,未嚐不歎古之聖人既竭心思,而繼之以不忍人之政,其不可及乃如此。[19]

 

朱熹觀《周禮》的頒斂、委積,目光已轉向既詳且密的“所以為(wei) 之製數”之中,而將他所窺測的聖人心思,落到了因不忍人之心而來的仁政上,並期待此法能夠推行長久。

 

不過,就具體(ti) 的賑災製度和措施來說,“遺人”“旅師”等等,很大程度停留在文獻的價(jia) 值上,曆史上真實的荒政,至少在漢代以後,是國家通過在地方設置常平倉(cang) 來予以落實的。《漢書(shu) ·食貨誌上》記載,漢宣帝時,大司農(nong) 中丞耿壽昌在宣帝許可下,“遂白令邊郡皆築倉(cang) ,以穀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nong) ,穀貴時減賈而糶,名曰‘常平倉(cang) ’。民便之”。顯然,《周禮》的委積之法直接適用於(yu) 賑恤,而常平倉(cang) 作為(wei) 調節平抑米價(jia) 而設置的一種倉(cang) 廩,與(yu) 前者規製並不相同。但是,穀價(jia) 貴賤大多與(yu) 年收豐(feng) 歉相關(guan) ,災年的平抑糧價(jia) 也可以與(yu) 賑濟聯係起來。

 

到隋朝,其時義(yi) 倉(cang) 的設置,直接承擔起了救災的職能。隋初災荒,楊堅調山東(dong) 之粟解決(jue) 關(guan) 右的饑餒,並“置常平之官,開發倉(cang) 廩,普加賑賜”。接著,度支尚書(shu) 長孫平“見天下州縣多罹水旱,百姓不給,奏令民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已下,貧富差等,儲(chu) 之閭巷,以備凶年,名曰義(yi) 倉(cang) ”[20]。長孫平是全國主管財稅收入的最高官員,義(yi) 倉(cang) 糧食儲(chu) 備的來源是國家為(wei) 賑災單獨征收的稅賦,在秋收時參照貧富,每戶農(nong) 家征收一石以下的穀物儲(chu) 備在鄉(xiang) 裏,以備賑災時用。同時,長孫平認識到,救助災荒,僅(jin) 僅(jin) 靠義(yi) 倉(cang) 的設置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在於(yu) “勸農(nong) 重穀”,從(cong) 生產(chan) 上入手,增加蓄積。所以,他上書(shu) 楊堅效法“古者三年耕而餘(yu) 一年之積,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儲(chu) ”的“經國之道”,希望能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災荒問題。故“‘請勒諸州刺史、縣令,以勸農(nong) 積穀為(wei) 務。’上深嘉納。自是州裏豐(feng) 衍,民多賴焉”[21]。後來曾鞏評價(jia) 說:“使歲穰輸其餘(yu) ,歲凶受而食之,故義(yi) 倉(cang) 之法自此始。長孫平修之,隋以富足。”[22]荒政本身並不引向富足,而長孫平的義(yi) 倉(cang) 之法能使隋富足,關(guan) 鍵在於(yu) 它是與(yu) 促進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相聯係的。

 

在這裏,長孫平的義(yi) 倉(cang) 之法能夠成功,與(yu) 楊堅的支持是分不開的。楊堅治國倡導節儉(jian) ,廢除苛捐雜稅,客觀上減輕了民眾(zhong) 的負擔,這可以看作是愛民的表現。但到朱熹這裏,評價(jia) 卻甚低,以為(wei) 這其實是愛不及民:“雖會(hui) 節儉(jian) ,又須著有愛民之心,終不成自儉(jian) 嗇而愛不及民,如隋文帝之所為(wei) 。雖則是愛民,又須著課農(nong) 業(ye) ,不奪其時。”[23]朱熹評價(jia) 的標準,是孔子所說的“道千乘之國”,需要“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論語·學而》),隋文帝隻知在用度上節儉(jian) ,卻不能愛惜民力,珍惜農(nong) 時,使民安心於(yu) 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所以,朱熹認為(wei) 他並不是真正的愛民。

 

基於(yu) 這一思考,朱熹在勸諭救荒的同時,始終不忘勸農(nong) 耕種,從(cong) 著力生產(chan) 出發去解決(jue) 饑荒。因為(wei) 饑荒的問題,在根本上是供給不足造成的,這是救荒需要首先明白的自然之理:“竊惟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農(nong) ,此自然之理也。若夫農(nong) 之為(wei) 務,用力勤、趨事速者所得多,不用力、不及時者所得少,此亦自然之理也。”[24]愛民不是空泛的情感表達,要具體(ti) 落實到民生上,而民生的根本在農(nong) 事,勤於(yu) 農(nong) 事糧食多,懶於(yu) 生產(chan) 收獲少,這是天底下最明白不過的道理。同時,勤勞還需要與(yu) 因地製宜的耕種結合起來:“山原陸地,可種粟麥麻豆去處,亦須趁時竭力耕種,務盡地力。庶幾青黃未交之際,有以接續飲食,不至饑餓。”[25]隻有這樣做,才是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災荒的辦法。深諳農(nong) 事的朱熹,甚至希望自己從(cong) 政能有閑暇時間,以便親(qin) 自帶領鄉(xiang) 民從(cong) 事農(nong) 耕:“恨以符印有守,不得朝夕出入阡陌,與(yu) 諸父兄率其子弟,從(cong) 事於(yu) 耘鋤耒耜之間,使其婦子含哺鼓腹,無複饑凍流移之患。”[26]勤於(yu) 農(nong) 事是解決(jue) 災荒的根本對策,從(cong) 中也可以深深感受到朱熹執政愛民的拳拳之心,而他對隋文帝的批評也就容易理解了。

 

事實上,隋唐以後,國家的救荒實踐往往都是就事論事,缺乏根本性的長遠考慮。不論是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還是其後的社倉(cang) ,大都是在賑災的視野下進行糧穀調劑,未能將救災與(yu) 勸農(nong) 很好地結合起來。


 

三、“古法之遺意”與(yu) 社倉(cang) 的創設推廣

 

就賑災自身而言,古人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的設置,從(cong) 製度的層麵體(ti) 現了對弱勢群體(ti) 的關(guan) 照,這在後來也一直在延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心不古,官吏漠視,好的法令雖然還沒有被廢棄,卻已被執法之人拋諸腦後了:

 

予讀古人之書(shu) ,觀古人之政,其所以施於(yu) 鰥寡孤獨、困窮無告之人者至詳悉矣。去古既遠,法令徒設而莫與(yu) 行之,則為(wei) 吏者賦斂誅求之外,亦飽食而嬉耳,何暇此之問哉。[27]

 

朱熹所讀的古人之書(shu) ,從(cong) 前麵提到的《周禮》到《尚書(shu) 》《禮記》等等,都有關(guan) 愛鰥寡孤獨、困窮無告的弱勢群體(ti) 的內(nei) 容。它們(men) 不論出於(yu) 帝王的典謨,還是經典的訓釋,都屬於(yu) 古人遺留下來的寶貴遺產(chan) ,體(ti) 現了先王愛民的忠厚懇惻之意。社倉(cang) 的創辦,正在於(yu) 對這古“遺法”的承接。

 

由此,“仰戴皇仁”就不僅(jin) 僅(jin) 是空洞的稱頌,更是十分有利而可以借重的資源,由此去推動實現“闔宇之間,含生之類,均被仁聖之澤”[28]。的確,朱熹真切希望通過執政者的仁政,引導鄉(xiang) 間鄰裏形成和睦親(qin) 愛之風:庶幾益廣朝廷發政施仁之意,有以養(yang) 成閭裏睦姻任恤之風。”[29]當然,朱熹也並不迂腐,他看到從(cong) 漢到隋唐承接古法而來的常平倉(cang) 和義(yi) 倉(cang) ,其設置和管理存在明顯的不足。後世之所以設立社倉(cang) ,本來也是有針對性地進行補救。他稱:

 

獨常平、義(yi) 倉(cang) ,尚有古法之遺意,然皆藏於(yu) 州縣,所恩不過市井惰遊輩,至於(yu) 深山長穀,力穡遠輸之民,則雖饑餓瀕死,而不能及也。又其為(wei) 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視民之殍而不肯發,往往全其封鐍,遞相付授,至或累數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獲已,然後發之,則已化為(wei) 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夫以國家愛民之深,其慮豈不及此?然而未之有改者,豈不以裏社不能皆有可任之人,欲一聽其所為(wei) ,則懼其計私以害公;欲謹其出入,同於(yu) 官府,則鉤校靡密,上下相遁,其害又必有甚於(yu) 前所雲(yun) 者,是以難之而有弗暇耳。[30]

 

常平倉(cang) 和義(yi) 倉(cang) 的問題所在,首先是設置在州縣,其恩惠所及,隻能便宜了那些遊手好閑之輩,而不能顧及那些真正需要救濟的深山長穀中的辛勤勞作的民眾(zhong) ;其次發放糧穀的規章過於(yu) 瑣細不好把握,官吏為(wei) 避免發放不當而擔責,竟坐視災民餓死而不肯發放,以致糧穀爛在倉(cang) 裏。朱熹以為(wei) ,這種情況的出現,國家其實也是考慮到的,“夫以國家愛民之深,其慮豈不及此?”但所以未能改變,國家也有難處。因為(wei) 鄉(xiang) 裏並不都有德行高尚之人,如果聽任基層自己作為(wei) ,很可能的結果,便是他們(men) 徇私舞弊,危害公益;反之,如果不是如此,而是嚴(yan) 控糧穀出納,一切賑濟均比照官府操作,則因查考煩瑣,無人願意接手,危害可能還更大。既然如此,國家就沒有精力去改變了。

 

宋代社倉(cang) 的創設,在理論淵源上可追溯到王安石的青苗法[31],並因此而引起時人的非議。朱熹對此亦曾予以辯解,但也表明青苗法立法的本意未為(wei) 不善,隻是實施方式不當而招致了失敗。[32]不過,朱熹以為(wei) 王安石青苗法有“可取”並在一定程度上為(wei) 之辯護[33],卻遭到了他的好友張栻的堅決(jue) 反對,並質疑朱熹到底是“以其實”還是“以其名”為(wei) “可取”[34]。而在張栻眼中,不論名與(yu) 實,青苗法都不可取。這是從(cong) 他“義(yi) 利相異”的義(yi) 利之辨立場出發對青苗法謀利的譴責。但是,如果不談價(jia) 值而隻論事實,則張栻的“以其實則流毒天下,固有顯效”也說明,青苗法或後繼的社倉(cang) 創設,在“實”的層麵是有成效的。[35]

 

就社倉(cang) 作為(wei) 實體(ti) 的創立看,按朱熹自身和後來《宋史》的說法,開始於(yu) 朱熹的朋友魏掞之。魏掞之比朱熹年長,但二人同學於(yu) 胡憲,關(guan) 係頗親(qin) 密。魏氏“每遇歲饑,為(wei) 粥以食饑者。後依古社倉(cang) 法,請官米以貸民,至冬取之以納於(yu) 倉(cang) 。部使者素敬掞之,捐米千餘(yu) 斛假之,歲歲斂散如常,民賴以濟。諸鄉(xiang) 社倉(cang) 自掞之始”[36]。朱熹在魏掞之去世十多年後所撰的《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cang) 記》中,詳細追述了魏掞之創設社倉(cang) 的始末,充滿了對故人的懷念之情。在文中,朱熹講述了他的社倉(cang) 大致仿魏掞之社倉(cang) 設置,但在具體(ti) 規製上也存有一定差別,他們(men) 曾互相爭(zheng) 論各自方式的優(you) 劣。[37]朱熹不僅(jin) 從(cong) 魏掞之那裏獲悉社倉(cang) 創設與(yu) 管理的經驗,還得到了鄉(xiang) 賢劉如愚和前後幾任知府及朝廷重臣的大力支持,後者為(wei) 朱熹社倉(cang) 的籌辦、推廣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38]

 

但是,後世往往把社倉(cang) 的創設與(yu) 朱熹直接聯係,也是有理由的。不但在於(yu) 朱熹為(wei) 社倉(cang) 的設立盡心竭力,更在於(yu) 他為(wei) 社倉(cang) 的運行和管理設計了詳細的規章,例如他製定的《社倉(cang) 事目》,後來成為(wei) 國家推行社倉(cang) 製的基本模板,影響深遠[39]。所以,朱熹設立社倉(cang) ,也帶有一定的開創性質,在製度上是對常平倉(cang) 和義(yi) 倉(cang) 的不足進行的有針對性的改革:社倉(cang) 設置於(yu) 鄉(xiang) 間村社,有明確的操作章程,由官方與(yu) 民間共同管理,救濟對象是真正的災民,息米控製在可接受的範圍,借貸有社首、保隊長等具保[40];而且因地製宜,“如有鄉(xiang) 土風俗不同者,更許隨宜立約,申官遵守”,如此,“實為(wei) 久遠之利”。[41]

 

可以說,社倉(cang) 之立是利國利民的好事,朱熹製定的社倉(cang) 法也比較完備,不過,從(cong) 實施的情況看,社倉(cang) 在當時推行不廣,效果不佳,這從(cong) 朱熹後來勸立社倉(cang) 的文章中可以清楚感知。[42]其原因,按朱熹自己的總結,是多方麵的。

 

首先,是地方官沒有積極性。社倉(cang) 雖說是官民共同經營,但社倉(cang) 事宜終究與(yu) 官府利益和政績不直接掛鉤。朱熹說:

 

因民戶計較,沮撓社倉(cang) 倉(cang) 官,而知縣不恤,曰:“此事從(cong) 來是官吏見這些米不歸於(yu) 官吏,所以皆欲沮壞其事。今若不存官倉(cang) ,數年之間,立便敗壞 。雖二十來年之功,俱為(wei) 無益。”[43]

 

社倉(cang) 糧穀的斂散貸還,直接關(guan) 涉民眾(zhong) 的切身利益,產(chan) 生糾紛亦屬正常。鑒於(yu) 還貸時間和利息等已先行規定但仍然出現的問題,其實並不好解決(jue) :民戶計較的方麵,大致有放貸不及時、貸糧數量、穀物質量、手續繁雜等諸種情況;社倉(cang) 倉(cang) 官被阻撓而不能正常履職;社倉(cang) 穀米不歸地方官調配使用,知縣處理政務也就不願顧念此事等。結果,導致三方都沒有積極性,社倉(cang) 製又如何能推廣開來呢?

 

其次,就糧穀的存放來說,按朱熹的設置,應當修建專(zhuan) 門的倉(cang) 儲(chu) ,但實際上,限於(yu) 各地的實際情況,存放在官倉(cang) 代為(wei) 管理可能更為(wei) 經濟。如果這得不到官方許可,而由民間自行存放,則很難保證穀米的新舊替換和長期保存。所以,盡管朱熹盡心竭力推廣,但難有效益。

 

要解決(jue) 社倉(cang) 推行中的問題,在朱熹這裏,根本點主要是兩(liang) 個(ge) :一是人;二是法。前者在人有無平等關(guan) 愛之心,後者則是能否嚴(yan) 格執法。學生記載朱熹行跡說:

 

侍先生到唐石,待野叟樵夫,如接賓客,略無分毫畦町,某因侍立久之。先生曰:“此一等人,若勢分相絕,如何使他得以盡其情?”唐石有社倉(cang) ,往往支發不時,故彼人來告。先生雲(yun) :“救弊之道,在今日極是要嚴(yan) 。不嚴(yan) ,如何得實惠及此等細民!”[44]

 

唐石社倉(cang) 的建立,是朱熹推廣社倉(cang) 的成效之一。朱熹已將夫人安葬於(yu) 此,他自己身後也將魂歸此地,他對唐石的關(guan) 注在情理之中。朱熹此次到唐石,具體(ti) 時間不詳,但如果是在淳熙四年(1177)他安葬其妻之後的一段時間,此時朱熹(因力辭秘書(shu) 省秘書(shu) 郎之後)差管武夷山衝(chong) 佑觀,雖不是實職,但地位還是有的,故當地民眾(zhong) 因社倉(cang) 放貸經常拖遝而向其告狀。

 

朱熹本人行事,可說是真實地踐行“民胞物與(yu) ”,對待鄉(xiang) 野老叟、勞作百姓,就像尊貴的賓客一般,沒有等級界限,學生參與(yu) 接待久了也耳濡目染。如果不是這樣,以官員姿態高高在上,以勢利之心對待底層民眾(zhong) ,他們(men) 就不可能發自真心地傾(qing) 訴情感,執政者也就不可能了解民間的真實訴求。在理論上,這可以說是他將心比心的“絜矩之道”或“恕”道的現身說法。學生有問:“《(大學)章句》中所謂‘絜矩之道,是使之各得盡其心而無不平也’,如何?”朱熹從(cong) “將心比心”推導說:“此是推本‘上老老而民興(xing) 孝,上長長而民興(xing) 弟,上恤孤而民不倍’。須是留他地位,使人各得自盡其孝弟不倍之心。”[45]道德的自我約束,換一個(ge) 站位,其實就是如何對待他人的問題,它可以表現為(wei) 在行為(wei) 效果和人際關(guan) 係上能否平等待人,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平等相愛問題。民眾(zhong) 的心理平衡,取決(jue) 於(yu) 執政者能否“留他地位”,使下民百姓也能保有基本的人格尊嚴(yan) ,才能從(cong) 自己內(nei) 在的真實情感出發而踐行孝悌。所謂民興(xing) 孝、民興(xing) 悌、民不倍,其實正是對執政者愛老、敬長、恤孤的仁愛善政的回報,並因之帶來了孝悌慈愛的社會(hui) 普遍效應。在此意義(yi) 上,唐石民眾(zhong) 向朱熹告狀,形式上是社倉(cang) 管理者放貸不及時,但從(cong) 根本上說是社倉(cang) 管理者不能真切體(ti) 貼民眾(zhong) 的疾苦,缺乏愛民之心,從(cong) 而違背了設置社倉(cang) 扶危濟困的初衷。解決(jue) 的辦法或曰救弊之道,就是要嚴(yan) 格執法,才能使庶民百姓真正享受到實惠。

 

但問題似乎又繞了回來。因為(wei) 嚴(yan) 格執法本身是依賴於(yu) 人的,所以根本點還是在人。執法者個(ge) 人的守法意識和道德素質實際上決(jue) 定著社倉(cang) 法的成敗。張栻前麵連帶朱熹社倉(cang) 而批評王安石青苗法時,認定王安石之法是“強貸而規取其利”和“用奉行之小人”,結果便是“立法無其本,用法無其人”[46]。其實,不論青苗法還是社倉(cang) ,“立法”之本都在於(yu) 便民利民[47],但張栻對此持不同意見。朱熹當時不以為(wei) 然,到晚年,鑒於(yu) 社倉(cang) 推行受阻的現實,促使他回到了張栻所強調的關(guan) 鍵在於(yu) 執法之人的立場。這一立場,其實為(wei) 儒家自先秦以來一直堅守。

 

孟子早先講過,內(nei) 在仁心需要外化為(wei) 國家的仁政,行先王之道以平治天下,故“徒善不足以為(wei) 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離婁上》);其後,荀子則提出“有亂(luan) 君,無亂(luan) 國;有治人,無治法”(《荀子·君道》)。孟、荀對法與(yu) 人的關(guan) 係的看法,對朱熹有深刻的影響,因為(wei) 這是他從(cong) 倡導推行社倉(cang) 的實踐中、從(cong) “予之所身試”中得來的最直接的經驗教益。他總結道:

 

有治人,無治法,此雖老生之常談,然其實不可易之至論也。夫先王之世,使民三年耕者,必有一年之蓄。故積之三十年,則有十年之畜,而民不病於(yu) 凶饑,此可謂萬(wan) 世之良法矣。其次則漢之所謂常平者,今固行之其法,亦未嚐不善也。然考之於(yu) 古,則三登泰平之世,蓋不常有,而驗之於(yu) 今,則常平者,獨其法令簿書(shu) 筦鑰之僅(jin) 存耳。是何也?蓋無人以守之,則法為(wei) 徒法而不能以自行也。[48]

 

朱熹在道統論上是貶斥荀子的,但對於(yu) “有治人,無治法”的“老生常談”,卻肯定為(wei) “不可易之至論”,表明在道統論之外,他還是能以平常心去看待先賢的。就“法”的方麵說,他稱頌三年耕必有一年之蓄、三十年耕則有十年之蓄的先王之世,說明他認同長孫平以“勸農(nong) 重穀”作為(wei) “先王令軌”,從(cong) 促生產(chan) 去解決(jue) 災荒,稱讚這是真正的“萬(wan) 世之良法”。此外,漢代以後出現了直接服務於(yu) 賑災的常平倉(cang) 及其管理章法。常平倉(cang) 創設的必要性,在於(yu) “三登泰平之世蓋不常有”,以豐(feng) 補歉相應便是常態。但是到如今,本來亦是善法的常平倉(cang) 法,實際變成了被棄置一旁的空文,未能真正實行。所以,“法”再好亦不能自行,根本點在執法之“人”必須有愛民之心。王十朋知泉州的事跡便因之受到朱熹稱讚。

 

《朱子語類》記載:

 

王詹事守泉。初到任,會(hui) 七邑宰,勸酒,曆告之以愛民之意。出一絕雲(yun) :“九重天子愛民深,令尹宜懷惻怛心。今日黃堂一杯酒,使君端為(wei) 庶民斟!”七邑宰皆為(wei) 之感動。其為(wei) 政甚嚴(yan) ,而能以至誠感動人心,故吏民無不畏愛。去之日,父老兒(er) 童攀轅者不計其數,公亦為(wei) 之垂淚。至今泉人猶懷之如父母![49]

 

王十朋初知泉州,州縣官員照例要舉(ju) 辦招待酒會(hui) ,但王十朋對所屬7位縣令的勸酒詞,卻完全不見官場的虛與(yu) 委蛇,而是實實在在地告誡他們(men) 要心懷惻怛,執政愛民,現場的7位縣令為(wei) 之感動,這些話事實上成為(wei) 王十朋之後的親(qin) 身實踐。朱熹強調王十朋在任“為(wei) 政甚嚴(yan) ”,這個(ge) “嚴(yan) ”就嚴(yan) 在不枉法徇私,將法的善意通過對民的至誠關(guan) 愛而展現出來。從(cong) 而,在王十朋治下的吏民百姓,對他充滿了敬畏愛戴之心。故其去職離任之時,父幼老弱拉著車子不忍他離去。直到朱熹晚年,“泉人猶懷之如父母”,可見民眾(zhong) 對王十朋的感懷之情。[50]

 

四、朱熹社倉(cang) 法及賑災措施的不足

 

愛民之心是朱熹荒政的核心,也是他倡行社倉(cang) 的初心。但鑒於(yu) “人存政舉(ju) ,人亡政息”的現實,社倉(cang) 的推行十分不如意。再加上社倉(cang) 本身的功能有限,一旦大的災荒襲來,實際上需要官方和民間的力量共同應對,譬如他發布的《約束糶米及劫掠榜》《勸諭救荒》等公文便是如此。朱熹在執政期間應對災荒,一方麵是官方出糶放糧,他特別申奏朝廷,乞撥更多錢米用於(yu) 濟糶;另一方麵則是告誡上戶(富戶)出賣餘(yu) 糧。但是,朝廷實際能撥付多少錢糧用於(yu) 賑災,不取決(jue) 於(yu) 朱熹;而告誡上戶售糧實際上也存在問題,譬如下麵二例。

 

例一

 

朱熹號召上戶售賣餘(yu) 糧,其基點是人各本有的仁愛之心。他說:“今勸上戶接濟佃火之外,所有餘(yu) 米,即須各發公平廣大仁愛之心,莫增價(jia) 例,莫減升鬥,日逐細民告糴,即與(yu) 應副。則不惟貧民下戶獲免流移饑餓之患,而上戶之所保全,亦自不為(wei) 不多。其糶米數多之人,官司必當施行保明,申奏推賞。其餘(yu) 措借出放,亦許自依鄉(xiang) 例。將來填還不足,官司當為(wei) 根究,如有故違不肯糶米之人,即仰下戶經縣陳訴,從(cong) 官司究實。”[51]上戶在接濟自家所雇佃農(nong) 之外,需要擴充推廣自己的仁愛之心。所存餘(yu) 糧,凡有貧民下戶前來購買(mai) ,均應按平價(jia) 且足量銷售。官府不但應獎賞賣餘(yu) 糧多的上戶,還應監督秋收下戶的償(chang) 還。不過,朱熹實際也清楚,這其實不是問題的關(guan) 鍵,關(guan) 鍵在最後一點即故意囤積不售之人。強調下戶如果告官,官府當追究查實。

 

例二

 

由於(yu) 旱災導致“米價(jia) 髙貴”,朝廷和地方官府都在設法救災。然而,“切恐有米積蓄上戶與(yu) 停塌之家未知前項事因,以謂旱損少米,意圖邀求厚利,閉糴不糶。(此項除已牒諸州府請速行遍下屬縣,勸諭有米積蓄上戶停塌之家,趁此米穀未登之際,各依時價(jia) ,自行出糶,應副細民食用。如敢輒有違戾,切待根究,重行斷遣)”[52]在這裏,對於(yu) 朝廷已有救災舉(ju) 措,而且朱熹已廣招相鄰路州糧商前來浙東(dong) 販賣,以備缺米州縣搬運出糶的情況,那些存糧豐(feng) 富和囤積糧食之家並不清楚,而是以“旱損少米”為(wei) 借口,囤積居奇,哄抬糧價(jia) ,邀求厚利。朱熹對此,一是勸諭上戶“各依時價(jia) ,自行出糶”;二是對敢於(yu) 違戾之人,則“切待根究,重行斷遣”。朱熹的勸諭和嚴(yan) 格執法應當能收到效果,但“各依時價(jia) ,自行出糶”的規定,實際使得高價(jia) 糧售賣變得合法。

 

上述二例,例一是他知南康軍(jun) 時的救荒榜文;例二應是他提舉(ju) 兩(liang) 浙東(dong) 路常平茶鹽公事時所頒布。連同朱熹發布的其他賑荒條款,朱熹一攬子的救災舉(ju) 措體(ti) 現了他的仁愛之心和作為(wei) 仁者的責任擔當。但是,從(cong) 理論和實踐來分析,卻顯然存在問題。

 

首先,朱熹救災條文關(guan) 注的重心(不涉及社倉(cang) ),是敦促上戶賣糧,但災民是否有錢購糧則不在考慮之中。在前麵第一例中,出糶者是按平價(jia) ;在第二例中則是高價(jia) (時價(jia) )。如果此法令能順利執行,前提是本來靠救濟為(wei) 生的災民尤其是貧民下戶卻留存有購買(mai) 高價(jia) 糧的足夠餘(yu) 錢,這明顯是不合理的;要不就是被救濟者並非瀕臨(lin) 餓死的災民,而隻是遭遇突然斷糧但並不貧困的民戶。倘若是後者,賑災實際上已轉化為(wei) 錢幣與(yu) 實物(穀米)的商品交換。那麽(me) 既缺錢又缺糧的災民怎麽(me) 辦?朱熹沒有提出解決(jue) 的辦法。

 

其次,就社倉(cang) 看,朱熹知南康軍(jun) 和提舉(ju) 兩(liang) 浙東(dong) 路常平茶鹽公事時,已是他於(yu) 崇安開耀鄉(xiang) 創立社倉(cang) 之後10多年了,但在這兩(liang) 地,社倉(cang) 還是不可知之事,民間的救災力量沒有得以很好組織;盡管朝廷已下詔將朱熹的社倉(cang) 法頒行全國,但各地官府往往怠慢,“德意甚厚,而吏惰不恭”[53]。幾年後,陸九淵有記載說:“社倉(cang) 事,自元晦見請,幾年於(yu) 此矣,有司不複掛之牆壁,遠方至無知者。某在敕局時,因編寬恤詔令,得見此文,與(yu) 同官谘歎者累日,遂編入廣賑恤門。”[54]陸九淵對社倉(cang) 是讚同的,他的兄長陸九韶在他們(men) 的家鄉(xiang) 青田設立社倉(cang) ,便有陸九淵的委托在其中。[55]但是,社倉(cang) 法作為(wei) 國家的法令實際已被束之高閣,其推行自然更不樂(le) 觀。再又十餘(yu) 年,“而江浙近郡,田野之民猶有不與(yu) 知者,其能慕而從(cong) 者,僅(jin) 可以一二數也”[56]。推廣效果實在不能令人滿意或者說是失敗的,因此朱熹自己也無法利用社倉(cang) 賑災救荒。

 

最後,假定社倉(cang) 能夠普遍推行,但是否就能據此解決(jue) 饑民災荒,其實還存在疑問。在朱熹為(wei) 設置社倉(cang) 所上奏劄和所撰寫(xie) 的多篇社倉(cang) 記中,社倉(cang) 的設置及其管理是成功的,“蓋凡貸之所及者,某裏某都之人,固皆有以望於(yu) 其後,而無複凶年之慮矣”[57]。但是,朱熹似乎沒有考慮到如果饑民眾(zhong) 多且災荒持續時間長,放貸難以收回所導致的貸糧不足支撐的問題。因為(wei) 在朱熹的思想深處,是相信朝廷有足夠的錢糧撥付[58];如果聯係到社倉(cang) ,還期待能夠自然孳息。然而,前述陸九淵兄開辦於(yu) 家鄉(xiang) 的社倉(cang) ,就已經出現了存糧不足夠的情形。陸九淵提出的解決(jue) 辦法,包括置平糴輔助社倉(cang) 、以平糴代社倉(cang) 之匱,出常平賑濟與(yu) 一定時間內(nei) 限製糧米流通等。[59]他希望救荒不僅(jin) 要考慮眼前,更要為(wei) 後日長久之計,即需要全麵考慮國與(yu) 民之取予、政之寬猛、社倉(cang) 與(yu) 平糴兼顧等措施。[60]

 

但不論具體(ti) 措施如何,推行它們(men) 的最終驅動力仍然隻有一個(ge) ,就是仁者的愛民之心。在此基點上,朱熹與(yu) 陸九淵則是完全一致的,一切都要從(cong) 基於(yu) 仁心的民本考量出發。

 

社倉(cang) 自身存在的問題,以及推廣社倉(cang) 的不如意,並沒有阻礙朱熹終其一生都想要在各地推行社倉(cang) 法的誌向,因為(wei) 這是他賑災濟困愛民政治的基本實施手段。這一手段在當時社會(hui) 到底起到了多大作用,後人有不同評價(jia) 。[61]從(cong) 實際的層麵說,社倉(cang) 的規製也在不斷變化,以適應新的形勢。按後學王柏的總結,可以說有三轉:

 

後之繼者,慮既貸而民不盡償(chang) ,則社倉(cang) 之惠窮,而追呼之害起,故朱先生之法,一轉而為(wei) 魏公之法。但儲(chu) 於(yu) 鄉(xiang) 以備歲之不登,及其歲之小歉也,又不以貸而以糶,則魏公之法又轉而為(wei) 廣惠之法矣。然而積之既久,則化為(wei) 浮埃腐土,果如朱先生之憂。夫以天地生民之寶,百姓日用之天,棄之於(yu) 陳朽敗壞之域,而不顧是誠何心哉?及其發之也,雖痛損其直而民不以為(wei) 惠,有至不得已而食之者,反不如糟糠之鮮潔,直不以人類待之矣,是又何心哉?[62]

 

就是說,社倉(cang) 法能得以順利推行,是貸民秋後要加息(二分)還貸,然而因各種情況,所貸糧穀及息不能盡償(chang) ,結果影響到社倉(cang) 倉(cang) 儲(chu) 的增益和優(you) 惠貸放,並導致追償(chang) 還貸等產(chan) 生;於(yu) 是朱熹社倉(cang) 法不能繼續而轉為(wei) 推行使災民負擔更輕的魏掞之社倉(cang) 法(不加息);但魏掞之法仍然存在秋後不能收回成本的問題,而且社倉(cang) 儲(chu) 糧本用於(yu) 災荒年成,當遇到的是輕微的歉收時,便不放貸而賣米,結果魏掞之社倉(cang) 法又再轉為(wei) 廣惠法。後者即“穀貴則損價(jia) 以出之,穀賤則髙價(jia) 以入之。一出一入,低昻適平,其法至簡,其事易行,無社倉(cang) 前者之弊,法亦良矣。自朱先生之法三轉而下,同於(yu) 廣惠者,此所謂不泥古而善繼前人之誌者矣”[63]。

 

王柏肯定廣惠之法。廣惠法實際就是平糴法,即由放貸式社倉(cang) 轉變為(wei) 平糴式社倉(cang) 。這一轉變,在朱熹去世後不久就開始了。[64]真德秀總結說:

 

初議用社倉(cang) 法,穀貴時出以貸民,至秋責其入。既又慮其有督索之煩,均備之擾,或反以為(wei) 病。於(yu) 是祖常平斂散之舊,糶以夏,糴以秋,糴價(jia) 視時之髙下,而糶則少損焉。……社倉(cang) 之行,垂五十年複不能亡弊,而廣惠出焉,凡以推德意而活民命也。[65]

 

然而,由於(yu) 值守官吏不能盡心盡責地管理,導致倉(cang) 儲(chu) 存糧的發黴變質,以致完全無法食用,朱熹起初對魏掞之法的憂慮成了現實,“知民吾同胞”的“社倉(cang) 立法之本意”從(cong) 根本上就被破壞了。

 

社倉(cang) 行至後來,其主要的問題,按王柏總結主要是由於(yu) “立法不審”導致的“法”逼勒人情和“人”偷奸耍滑的這兩(liang) 大弊病,當初張栻質疑社倉(cang) 也正是考慮到這一問題,所謂“朱先生晚年之意,即張先生昔日之言也”。不過,朱熹當初未能聽進張栻的勸解,到晚年才深有所感,亦是有原因的。所謂:“蓋仁人急於(yu) 愛人利物,念有生之類,莫非同體(ti) ,其忍坐視其饑餓轉於(yu) 溝壑,化為(wei) 盜賊哉?惻隱之發,如救焚拯溺,何暇逆計其後日之不得人而遂已乎?此朱先生之盛心也。”[66]立足於(yu) “有生之類,莫非同體(ti) ”這一仁心生發的內(nei) 在根基,麵對嗷嗷待哺,甚至鋌而走險的災民,已容不得再細致考慮社倉(cang) 之法後來可能出現的弊病。對社倉(cang) 法的考慮不周,其實正好說明朱熹“救焚拯溺”般的真切愛民之心。就此而言,不論“東(dong) 南三賢”以及其他諸儒在涉及社倉(cang) 的具體(ti) 規製上有何分歧,但他們(men) 議論荒政的出發點,都可以從(cong) 德性之發的惻隱聯係到氣性一致基礎上張載的“民胞物與(yu) ”上。這也是朱熹當年要向諸友朋“極口說《西銘》‘民吾同胞,物吾與(yu) 也’一段”的初心所在。

 

同時,不同倉(cang) 製的施行變化,總體(ti) 上是為(wei) 了解決(jue) 先期社倉(cang) 製度的不足,以便於(yu) 使荒政能真正落到實處。不過,朱熹認識到,社倉(cang) 賑濟說到底隻是不得已的補救手段,要想真正使民眾(zhong) 不再受饑寒所迫,國家政治的關(guan) 節點在人君平時如何端正身心,施行仁政,而非到了災荒時期才被動地援手救助。他說:

 

嚐謂為(wei) 政者當順五行,修五事,以安百姓。若曰賑濟於(yu) 凶荒之餘(yu) ,縱饒措置得善,所惠者淺,終不濟事。[67]

 

賑濟再措置得善,民所感受的惠愛仍淺,即它隻能解決(jue) 眼前而不能顧及長遠,終不濟事。從(cong) 根本上看,為(wei) 政者當順五行、修五事才能真正安定百姓。箕子當年提出的人君治天下的大法“洪範九疇”,第一、第二“疇”就是五行和五事。所以,朱熹以為(wei) :“蓋皆以天道人事參互言之。五行最急,故第一;五事又參之於(yu) 身,故第二;身既修,可推之於(yu) 政,故八政次之。”[68]水火木金土五行,屬於(yu) 天道,重心在“生”,“而其生之德,莫盛於(yu) 稼穡”[69],歸根於(yu) 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貌言視聽思五事則落實到人的修身之“事”,即為(wei) 人事。考慮到《大學》所稱的“自天子以至於(yu) 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wei) 本”,以“食貨”為(wei) 先的“八政”都是由修身推出也就不難理解。

 

當然,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是一個(ge) 總體(ti) 的稱謂,在災害尤其是旱災頻繁的情形下,興(xing) 修水利是紓民濟困和勤勞稼穡能得以順利的前提,所以朱熹於(yu) 此多次強調,如謂:“平居須是修陂塘始得。到得旱了賑濟,委無良策。”又說:“賑濟無奇策,不如講水利。到賑濟時成甚事!”[70]水利是農(nong) 業(ye) 的命脈這一點,朱熹有深刻的認識。這也說明,“利”的方麵,朱熹也是要講的。不然,賑濟之愛心便缺乏根本的物質資源,隻是這講“利”要安放在正心修身的基點之上,而且要從(cong) 人君開始:“人君修身,使貌恭,言從(cong) ,視明,聽聰,思睿,則身自正。五者得其正,則五行得其序。”[71]在君主的示範作用下,由人事回應天道,最終實現五行生生的有序運行。就是說,賑濟要真正“濟事”,需要從(cong) 正心修身出發,才能真正明了“生之性,便是‘愛之理’也”[72]。

 

同時,也可以看出,理學家強調正心修身並不僅(jin) 僅(jin) 是出於(yu) 道德的考量,它還有非常現實的經濟和民生的基礎。朱熹當年與(yu) 張栻圍繞《仁說》議論“愛之理”時,主要還是基於(yu) 形而上層麵的體(ti) 用辨析,中心聚焦於(yu) 一般的仁體(ti) 和“生理”;但在品嚐數十年社倉(cang) 創設和推行的艱辛之後,對如何才是真實的愛民政治和仁者之心,朱熹有了更多的感受,從(cong) 而促使社會(hui) 保障這一“淺”的愛民政治的選項,與(yu) 更深層麵的勸農(nong) 稼穡結合起來。在這裏,“生之性”已不再停留於(yu) 一般意義(yi) 上天地生物之心的仁心的自然生發,而是“愛之理”真實地發於(yu) 用而“被乎物”,並整體(ti) 上表現為(wei) 士大夫應該盡心竭力投身於(yu) 其中的拯民濟困的實踐。

 

 

注釋:
本文係2019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仁學發展史(多卷本)”(項目批準號:19ZDA024)階段性成果。
 
[1]  呂祖謙雖然想要改良社倉未成,但對於南宋社倉的創辦仍是有貢獻的。李華瑞說:“呂祖謙和朱熹均積極倡導推行荒政,隻是呂祖謙的推動主要表現在理論的建構上,而朱熹則是在行動上積極實踐,並在朝野上下奔走,大力呼籲,造成強大聲勢。呂祖謙的理論建構主要是撰寫《曆代製度詳說》和闡發《周禮》荒政思想。”又以檢索《四庫全書》集部別集類“荒政”一詞為例,說明:“南宋是從漢唐以來迄清初曆代中最講求荒政的曆史時期,而南宋又主要是在朱熹、呂祖謙之後。統計表明,南宋別集提及荒政343次中朱、呂之前的別集隻提及42次,之後則高達301次。這從一個側麵表明朱熹、呂祖謙積極倡導荒政的影響。”參見李華瑞:《宋代救荒史稿》,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847、350頁。
 
[2]  朱熹:《婺州金華縣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776頁。
 
[3]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五十三,王星賢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295頁。
 
[4]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九十七,王星賢點校,第2484頁。
 
[5]  朱熹:《西銘解·論》,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13冊),第145頁。
 
[6]  參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九十八,王星賢點校,第2520—2521頁。
 
[7]  參見程顥、程頤:《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上,《二程集》,王孝魚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15、16頁。
 
[8]  朱熹:《仁說》,《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七,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23)冊,第3281頁。
 
[9]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三十三,王星賢點校,第852頁。
 
[10]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三十三,王星賢點校,第852頁。
 
[11]  朱熹:《西銘解》,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13冊),第142頁。
 
[12]  朱熹:《西銘解·論》,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13冊),第145頁。
 
[13]  朱熹:《西銘解》,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13冊),第142頁。
 
[14]  參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百〇六,王星賢點校,第2640—2641頁。
 
[15]  朱熹:《婺州金華縣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776頁。
 
[16]  朱熹:《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七,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721頁。
 
[17]  參見鄭玄注,賈公彥疏,黃侃經文句讀:《周禮注疏》卷十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204頁。
 
[18]  參見鄭玄注,賈公彥疏,黃侃經文句讀:《周禮注疏》卷十三,第242頁。
 
[19]  朱熹:《建寧府建陽縣大闡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780頁。
 
[20]  魏徵等:《長孫平傳》,《隋書》卷四十六,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1254頁。
 
[21]  魏徵等:《長孫平傳》,《隋書》卷四十六,第1254頁。
 
[22]  曾鞏:《本朝政要策五十首·義倉》,《曾鞏集》卷四十九,陳杏珍、晁繼周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679頁。
 
[23]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二十一,王星賢點校,第496頁。
 
[24]  朱熹:《勸農文(二)》,《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5冊),第4588頁。
 
[25]  朱熹:《勸農文(一)》,《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5冊),第4587頁。
 
[26]  朱熹:《勸農文(二)》,《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5冊),第4588—4589頁。
 
[27]  朱熹:《邵武軍光澤縣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十,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799頁。
 
[28]  朱熹:《社倉事目(敕命並跋語附)》,《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5冊),第4603頁。
 
[29]  朱熹:《勸立社倉榜》,《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5冊),第4604頁。
 
[30]  朱熹:《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七,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721—3722頁。
 
[31]  梁庚堯據辜瑞蘭《青苗法的變動》認為,朱熹的社倉法“而實淵源於北宋王安石的青苗法,二者同為一種以抑製農村高利貸為目的的農貸措施”。參見梁庚堯:《南宋的農村經濟》,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234頁。
 
[32]  朱熹雲:“抑凡世俗之所以病乎此者,不過以王氏之青苗為說耳。以予觀於前賢之論,而以今日之事驗之,則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為不善也,但其給之也以金而不以穀,其處之也以縣而不以鄉,其職之也以官吏而不以鄉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斂亟疾之意而不以慘怛忠利之心,是以王氏能以行於一邑而不能以行於天下。子程子嚐極論之,而卒不免於悔其已甚而有激也。”參見朱熹:《婺州金華縣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777頁。
 
[33]  張栻敘述其事說:“然或者妄有散青苗之譏,兄聞之,作而曰:‘王介甫所行,獨有散青苗一事是耳!’奮然欲作《社倉記》以述此意。”見張栻:《答朱元晦秘書》,《新刊南軒先生文集》卷二十,《張栻集》,楊世文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1071頁。
 
[34]  張栻又稱:“且元晦謂介甫青苗為可取者,以其實之可取乎?抑以其名之可取乎?以其實則流毒天下,固有顯效;以其名則不獨青苗,凡介甫所行,其名大略皆竊取先王之近似者,非特此一事也。竊取之名而何取乎?且介甫自以其為鄞縣嚐貸穀而便於民,故以謂可行於天下。執一而不通天下之務,立法無其本,用法無其人,必欲其說之行,故舉天下之異己者盡歸之流俗,於是來合其說者無非趨附之小人。”見張栻:《答朱元晦秘書》,《新刊南軒先生文集》卷二十,《張栻集》,楊世文點校,第1072頁。
 
[35]  對於朱熹社倉的創設,東南“三賢”其時都有議論。朱熹《文集》中亦記載有呂祖謙和張栻對朱熹社倉提出的質疑。朱熹後學王柏歸結說:“東萊先生常謂文公曰:‘子之穀取之有司,而諸公之賢不易遭也。’南軒先生則曰:‘立法無其本,用法無其人。’雖指荊舒,實為朱先生發也。此其深長之慮,有朱先生所未及思者。”見王柏:《社倉利害書》,《魯齋王文憲公文集》卷七,民國《續金華叢書》本,第92頁。
 
[36]  脫脫等:《魏掞之傳》,《宋史》卷四百五十九,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13469頁。魏掞之與朱熹的親密關係,從《宋史》“熹平日趣向與掞之同。乾道中,熹亦被召,將行,聞掞之去國,乃止”一段便可得知。
 
[37]  朱熹追憶說:“則又念昔元履(掞之字)既為是役,而予亦為之於崇安,其規模大略放元履,獨歲貸收息為小異。元履常病予不當祖荊舒聚斂之餘謀,而予亦每憂元履之粟久儲速腐,惠既狹而將不久也。講論餘日,杯酒從容,時以相訾謷而訖不能以相詘,聽者從旁抵掌觀笑,而亦不能決其孰為是非也。”見朱熹:《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779頁。魏掞之創設社倉的具體年代和規模,梁庚堯說:“而在朱熹創設社倉稍前,其同門好友魏掞之已先於紹興二十年(1150)有類似的做法,在建寧府建陽縣長灘鋪設倉,以穀貸民。朱熹所設立的設倉,大略仿效魏氏的規模,僅在貸放利息的方式上小異,二人且曾討論彼此的優劣。”見梁庚堯:《南宋的農村經濟》,第234—235頁。
 
[38]  從知縣、知府到朝廷重臣對朱熹社倉的支持,可參朱熹《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的相關記載。朱熹銘記他們的真心相助,“因書其本末如此,刻之石,以告後之君子雲”。參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七,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720—3722頁。田浩認為,朱熹在社倉創設中的作用被高估了。他在《行動中的知識分子與官員:中國宋代的書院和社倉》中說:“遇到天災,朱所在郡的長官請求朱和劉如愚(1142年進士)幫助賑饑。以劉的資曆,他無疑是官員在尋找領導者時的首要人選。在那時,朱隻供職過一次是在10年前,作為福建另一個地方的官員。況且,他隻有38歲,離他成為國家的一個重要人物還有很多年。況且,州府位於建陽,王淮肯定知道魏的實驗,而當他批準崇安縣的新社倉時,他顯然受到了這個事例的鼓勵。最終完成於1171年的社倉由劉如愚的親戚管理。這一證據更為明確地表明,劉在當時起到的領導作用可能比他在後來的記述中被給予的要大得多。崇安縣的長官在要求朱和劉如愚任職的時候,當然也知道魏掞之的示範倉,但他還有其他的範例可以利用。”參見田浩編:《宋代思想史論》,楊立華、吳豔紅等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481頁。
 
[39]  參見陳支平:《朱熹的社倉設計及其流變》,《中國經濟史研究》2016年第6期。
 
[40]  參見朱熹:《社倉事目(敕命並跋語附)》,《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5冊),第4596—4600頁。
 
[41]  朱熹:《延和奏劄四》,《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三,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0冊),第650頁。
 
[42]  譬如,朱熹晚年回顧說:“始予居建之崇安,嚐以民饑,請於郡守徐公嚞,得米六百斛以貸,而因以為社倉,今幾三十年矣。其積至五千斛,而歲斂散之裏中,遂無凶年。中間蒙恩召對,輒以上聞,詔施行之,而諸道莫有應者,獨閩帥趙公汝愚、使者宋公若水為能廣其法於數縣,然亦不能遠也。”參見朱熹:《常州宜興縣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十,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808頁。
 
[43]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百一十二,王星賢點校,第2736頁。
 
[44]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百〇七,王星賢點校,第2675頁。
 
[45]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十六,王星賢點校,第363頁。
 
[46]  張栻:《答朱元晦秘書》,《新刊南軒先生文集》卷二十,《張栻集》,楊世文點校,第1071—1072頁。
 
[47]  朱熹雖然也強調義利之辨,但他之賑災並不是不考慮利。他曾言:“今賑濟之事,利七而害三,則當冒三分之害,而全七分之利。不然,必欲求全,恐並與所謂利者失之矣!”參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百一十一,王星賢點校,第2716頁。
 
[48]  朱熹:《常州宜興縣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十,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809頁。
 
[49]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二,王星賢點校,第3176頁。
 
[50]  王十朋在泉州任上隻有一年多時間,差不多半個世紀後,朱熹後學真德秀知泉州時,仍深深感受到泉州百姓對早已逝去的王十朋(1112—1171)的追念之情。朱熹以“至誠”概括王十朋的愛民之心,真德秀記述民眾的感懷之情並發揮此“誠”說:“邦人父老語及公者,必感激涕零,蕘夫牧兒亦知有所謂王侍郎也。公何以獲此於人哉?蔽之以一言曰:誠而已矣。蓋公之為人,襟度精明,表裏純一,其立朝事君,空臆盡言,攖龍鱗而不悔者,此誠也。居官牧民,矜憐摩撫,若父母之於赤子者,此誠也。……嗚呼!賢哉!宜泉人之詠歎而不忘也。”參見真德秀:《梅溪續集》,《西山文集》卷三十四,《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74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38頁。
 
[51]  朱熹:《勸諭救荒》,《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5冊),第4590—4591頁。
 
[52]  朱熹:《約束糶米及劫掠榜》,《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5冊),第4608—4609頁。
 
[53]  朱熹:《建昌軍南城縣吳氏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十,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815頁。
 
[54]  陸九淵:《與趙監》,《陸九淵集》卷一,鍾哲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0頁。
 
[55]  陸九淵《與黃監》書稱:“某切見鄉來趙丈舉行社倉,敝裏亦立一倉,委梭山家兄主其事。”又《與陳教授》則雲:“前歲梭山所掌社倉,已支八百碩矣。又遞年倉台賑恤,皆取諸此,所存料亦無幾。”參見陸九淵:《陸九淵集》,鍾哲點校,第125、110頁。
 
[56]  朱熹:《建昌軍南城縣吳氏社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十,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815頁。
 
[57]  朱熹:《浦城縣永利倉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十,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804—3805頁。
 
[58]  即若遇見大的災荒,朱熹的最後依賴仍是朝廷:“如是向去民間大段艱食,切待別行申奏朝廷,乞更多撥錢米,前來濟糶。”參見朱熹:《約束糶米及劫掠榜》,《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25冊),第4609頁。
 
[59]   張立文先生對陸九淵論取予兩得、社倉與平糴之關係等有很詳細的討論,讀者可以參見張立文:《走向心學之路——陸象山思想的足跡》,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69—77頁。
 
[60]  參見陸九淵:《與陳教授》《與章德茂》,《陸九淵集》,鍾哲點校,第108—110、207—209頁。
 
[61]  張品端基本上是肯定的:“社倉法的實施,不僅減輕了封建國家財政的負擔, 而且改變了受災民眾單純依靠國家撥穀救濟的思想,有效地培養了農民自我保障意識。它還找到了一種以民間力量為主,興辦一種互助性質備荒倉儲的辦法。……朱熹想通過在全國各地普遍推行社倉法,達到救災扶貧的作用,使黎民百姓安居樂業, 國家長治久安。當然,朱熹這一思想,在‘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封建專製社會,隻能在一定時期起到一些良好作用,不可能根本解決社會穩定問題。”參見張品端:《朱熹社倉法的基本內容及其社會保障作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9年第3期。魏伯河則基本上是否定的:“綜合從南宋到明清曆代社倉製度施行情況來看,盡管在施行較好的地方社倉對救災度荒和社會穩定發生過一定的、暫時的積極作用,但卻一直是與各種弊端同生並存的。社倉製度屢倡屢挫的曆史,已經證明這並不是一種適合於當時社會的切實可行的製度。……我們固然可以而且應該對前賢的這種改革措施給予理解和敬意,但卻不應該把失敗的嚐試當作成功的範例。許多論者正是由於孤立地看待社倉的理論和實踐,以至於把前人某些理想化的描述當成曾經發生的曆史真實,得出了錯誤的結論。”參見魏伯河:《朱熹創立的社倉製度是成功的嗎?》,《山東女子學院學報》2013年第3期。
 
[62]  王柏:《社倉利害書》,《魯齋王文憲公文集》卷七,民國《續金華叢書》本,第93—94頁。
 
[63]  王柏:《社倉利害書》,《魯齋王文憲公文集》卷七,民國《續金華叢書》本,第94頁。
 
[64]  其實,朱熹雖然推行社倉,但他也不排斥其他的救災之方。如他稱:“在南康時,才見旱,便剗刷錢物,庫中得三萬來貫,準擬糴米,添支官兵。卻去上供錢內借三萬貫糴米賑糶。早時糴得,卻糶錢還官中解發,是以不闕事。”參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百〇六,王星賢點校,第2640頁。
 
[65]  真德秀:《建寧府廣惠倉記》,《西山文集》卷二十四,《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74冊),第367—368頁。
 
[66]  王柏:《社倉利害書》,《魯齋王文憲公文集》卷七,民國《續金華叢書》本,第92—93頁。
 
[67]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百一十一,王星賢點校,第2716頁。
 
[68]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七十九,王星賢點校,第2041—2042頁。
 
[69]  蔡沈:《書集傳》,王春林:《〈書集傳〉研究與校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92頁。
 
[70]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百〇六,王星賢點校,第2640、2643頁。
 
[71]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七十九,王星賢點校,第2045頁。
 
[72]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二十,王星賢點校,第4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