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世陵】戰爭與和平:從《春秋》經傳看儒家的正義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12-17 00:36:13
標簽:和平、戰爭、春秋、正義
向世陵

作者簡介:向世陵,男,西元一九五五年生,四川仁壽人,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哲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孔子研究院副院長。社會(hui) 兼職中國哲學史學會(hui) 副會(hui) 長、中華朱子學會(hui) 副會(hui) 長、《中國哲學史》雜誌副主編。著有《宋代經學哲學研究·基本理論卷》《理氣性心之間——宋明理學的分係與(yu) 四係》《理學與(yu) 易學》《中國學術通史·魏晉南北朝卷》《中國哲學範疇精粹叢(cong) 書(shu) ·變》《善惡之上——胡宏·性學·理學》《儒家的天論》等。

戰爭(zheng) 與(yu) 和平:從(cong) 《春秋》經傳(chuan) 看儒家的正義(yi)

作者:向世陵

來源:《孔子研究》2019年第6期

 

作者簡介:向世陵,男,1955年生,四川仁壽人,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wei) 中國儒家哲學和儒釋道關(guan) 係研究。北京100872

 

內(nei) 容提要:和平與(yu) 戰爭(zheng) 相對而言,儒家向來肯定正義(yi) 的戰爭(zheng) ,譴責通過戰爭(zheng) 去圖謀私利、搶奪地盤。“春秋無義(yi) 戰”但又有“彼善於(yu) 此”。和平的到來,需要仁德和國家實力的綜合作用。“春秋之道”有常有變,判定戰爭(zheng) 與(yu) 和平是否正義(yi) ,有維護君臣大義(yi) 、夷夏之辨和義(yi) 利之辨等多個(ge) 標準。理學家強調動機而貶斥苟且換來的和平,講和會(hui) 盟不能是屈辱投降,主張通過正義(yi) 戰爭(zheng) 維護君臣大義(yi) 和“中國”的禮義(yi) 。有國有家者一定要站穩正義(yi) 不謀利的立場,從(cong) 根本上杜絕亡國敗家慘禍的發生。熱愛和平並不意味就否定戰爭(zheng) ,正義(yi) 的原則在這裏起著最後的決(jue) 定作用。

 

關(guan) 鍵詞:和平/戰爭(zheng) /春秋/正義(yi)

 

和平是與(yu) 戰爭(zheng) 相對而言的,有和平才可能有幸福安寧的生活,故自古以來,人類社會(hui) 對和平、尤其是永久和平始終抱有真誠的期待。但是,和平如何到來,它以什麽(me) 為(wei) 前提和條件,卻也是人們(men) 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在傳(chuan) 說中以仁德治天下的堯舜時代,其“克明俊德,以親(qin) 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wan) 邦;黎民於(yu) 變時雍”(《尚書(shu) ·堯典》)的美好情景固然值得向往,但自夏禹以後,和平的得來卻是要靠革命即戰爭(zheng) 的手段去實現的。從(cong) 《周易》對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的肯定和讚揚看,商周社會(hui) 長達數百年的和平是與(yu) 正義(yi) 的價(jia) 值判斷密切關(guan) 聯的。

 

孟子稱頌湯武的正義(yi) 戰爭(zheng) ,肯定商湯“十一征而無敵於(yu) 天下”(《孟子·滕文公下》),渲染其情形是“民以為(wei) 將拯己於(yu) 水火之中也,簞食壺漿以迎王師。”(《孟子·梁惠王下》)正義(yi) 戰爭(zheng) 解決(jue) 了社會(hui) 不公,將民眾(zhong) 從(cong) 深重的苦難中解救了出來。借用《尚書(shu) ·武成》的說法,周武王伐紂克商後,“王來自商,至於(yu) 豐(feng) ,乃偃武修文,歸馬於(yu) 華山之陽,放牛於(yu) 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最後則是“垂拱而天下治”,和平社會(hui) 因之到來。

 

孟子讚頌武王伐紂是“以至仁伐至不仁”(《孟子·盡心下》),這與(yu) 他描繪王道政治,倡導以仁義(yi) 治天下的主張是相呼應的。因此,他堅決(jue) 反對不義(yi) 而爭(zheng) 利的戰爭(zheng) ,所謂“爭(zheng) 地以戰,殺人盈野;爭(zheng) 城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於(yu) 死。故善戰者服上刑。”(《孟子·離婁上》)留在孟子腦海中的,正是離他不太遠的春秋諸侯爭(zheng) 霸,在那裏隨處可見爭(zheng) 地以戰、爭(zheng) 城以戰,所以孟子給予了否定的評價(jia) 。聲稱:“春秋無義(yi) 戰。彼善於(yu) 此,則有之矣。征者,上伐下也,敵國不相征也。”(《孟子·盡心下》)春秋時期的戰爭(zheng) 沒有正義(yi) 性,隻是在不同戰爭(zheng) 相比較時,其中一些戰爭(zheng) 比另一些戰爭(zheng) 好一些(接近正義(yi) )罷了。孟子如此判斷的理由,是戰爭(zheng) 行為(wei) 的發生,應為(wei) 天子討伐和矯正諸侯的罪過,即所謂“上伐下”,而不是列國之間的互相侵奪,但後者卻正是春秋時期戰爭(zheng) 的特色,所以說“春秋無義(yi) 戰”。

 

不過,“春秋”之事是記載在《春秋》經文之中的。《春秋緯》載有孔子“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於(yu) 行事之深切著明也”之語,司馬遷《太史公自序》曾專(zhuan) 門引證和闡發,對後人影響很大。孔子之言,意味一般地褒貶是非,還不如將其放到二百四十二年的曆史事跡之中,針對具體(ti) 的人物事件進行評判,以揚善懲惡,使後來者能以此為(wei) 戒①。那麽(me) ,孔子於(yu) 曆史事件和人物既然有褒有貶,對春秋時期的和平——止戰結盟行為(wei) ,就不應簡單地肯定或否定,而應當具體(ti) 分析,其中的關(guan) 鍵,就是看它是否符合古人心中的正義(yi) 原則。也正因為(wei) 如此,春秋列國之間的講和,在孔子及後來儒者的眼中,本身就成為(wei) 一個(ge) “事件”,其重點也就不在和平本身,而在和平如何到來,後者直接決(jue) 定了對此和平的是非認定。

 

一、“召陵之師”的“彼善於(yu) 此”

 

孟子講“春秋無義(yi) 戰”的“彼善於(yu) 此,則有之矣”,後來朱熹解釋是“如召陵之師之類是也”②。所謂“召陵之師”,《春秋·僖公四年》經文有“楚屈完來盟於(yu) 師,盟於(yu) 召陵”句,這是承前齊桓公率諸侯軍(jun) 隊侵蔡伐楚而來。《左傳(chuan) ·僖公四年》謂:

 

(僖公)四年春,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遂伐楚。……夏,楚子使屈完如師,師退,次於(yu) 召陵。齊侯陳諸侯之師,與(yu) 屈完乘而觀之。齊侯曰:“豈不穀是為(wei) ?先君之好是繼,與(yu) 不穀同好如何?”對曰:“君惠徼福於(yu) 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願也。”齊侯曰:“以此眾(zhong) 戰,誰能禦之?以此攻城,何城不克?”對曰:“君若以德綏諸侯,誰敢不服?君若以力,楚國方城以為(wei) 城,漢水以為(wei) 池,雖眾(zhong) ,無所用之。”屈完及諸侯盟。

 

齊桓公率諸侯軍(jun) 隊攻打楚國,楚成王派大夫屈完去交涉,諸侯軍(jun) 隊於(yu) 是暫駐召陵。由於(yu) 齊桓公願意和好的善意和屈完的遊說,齊桓公放棄了進攻,最後屈完代表楚王與(yu) 各諸侯訂立了停戰的盟約,帶來了和平。可能正因為(wei) 如此,孟子把“孔子成《春秋》而亂(luan) 臣賊子懼”與(yu) “禹抑洪水而天下平,周公兼夷狄、驅猛獸(shou) 而百姓寧”(《孟子·滕文公下》)的業(ye) 績相提並論,即它們(men) 都是指向天下太平、百姓安寧的理想社會(hui) 的。

 

孔孟之後,儒家學者對召陵之盟通常持肯定的態度。的確,它不是通過戰爭(zheng) 而是通過雙方的協商實現了和平,故屬於(yu) “彼善於(yu) 此”的相對正義(yi) 的舉(ju) 動。具體(ti) 來看,齊及中原諸侯能實現與(yu) 楚國的和平,原因包括多個(ge) 方麵:首先,齊國作為(wei) 中原霸主自身的國力及其對中原諸侯的號召力,是楚國願意與(yu) 之會(hui) 盟結交的最重要的因素;其次,楚國軍(jun) 民的抵抗意誌和有利防守的地理條件,則是齊桓公不敢貿然進攻的現實考量;第三,屈完承認齊國的霸主地位,但又以齊桓公須以仁德安撫諸侯(也包括楚)為(wei) 前提。

 

這些原因,一方麵,說明仁德在當時諸侯和大夫的心中,仍然具有製約不義(yi) 行為(wei) 的道德力量;但另一方麵可能更為(wei) 重要,這就是雙方的力量對比及各自對戰爭(zheng) 結果的合理預期。齊國及中原軍(jun) 隊並不具有戰勝楚國的絕對實力,所以在以“德”還是以“力”服人的權衡中,桓公最終選擇了以德服人,從(cong) 而導致了和平。那麽(me) ,和平的到來,是仁德和國家實力綜合作用的結果,正義(yi) 便體(ti) 現在這種承認各方權益的和平結盟之中。

 

由於(yu) 《春秋》被認為(wei) 是孔子“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讚一辭”③的親(qin) 手撰修,其中的每個(ge) 字都被認為(wei) 有“大義(yi) ”。如此的“筆法”,在宋元以後成為(wei) 科舉(ju) 考試必讀教本的胡安國《春秋傳(chuan) 》中,有專(zhuan) 門的闡釋:

 

楚大夫未有以名氏通者,其曰“屈完”,進之也;其不稱使,權在完也。“來盟於(yu) 師”,嘉服義(yi) 也;“盟於(yu) 召陵”,序桓績也。桓公帥九國之師,侵蔡而蔡潰,伐楚而楚人震恐,兵力強矣。責“包茅之不貢”,則諾;問“昭王之不複”則辭;徼與(yu) “同好”,則承以寡君之願;語其“戰勝攻克”,則對以用力之難。然而桓公退師召陵,以禮楚使,卒與(yu) 之盟而不遂也。於(yu) 此見齊師雖強,桓公能以律用之而不暴;楚人已服,桓公能以禮下之而不驕。庶幾乎,王者之事矣!故春秋之盟,於(yu) 斯為(wei) 盛,而楊子稱之曰:“齊桓之時縕,而《春秋》美召陵是也。”④

 

楚本為(wei) 蠻夷,後受周封為(wei) 子爵又僭稱王,故在此之前,《春秋》並未稱楚大夫名氏。此時卻直接稱名“屈完”,說明孔子肯定其休兵止戰的言行。按胡安國的解釋,孔子講“來盟於(yu) 師”,是嘉獎屈完和楚人主動結盟的和解願望;而“盟於(yu) 召陵”則是稱頌齊桓公不以兵強、而以仁德收服楚人的業(ye) 績。故進一步發揮說,齊楚能和解,既有屈完在維護楚國利益的基礎上,願意講和與(yu) 善於(yu) 言辭的緣故,更離不開桓公的仁義(yi) 之舉(ju) ,甚至以為(wei) 這差不多就是儒家理想的王道政治了,感歎它達到了春秋諸侯會(hui) 盟的最高境界。他並引揚雄之言說明,齊桓公所在的春秋時期天下大亂(luan) ,所以孔子及後儒特別讚美召陵結盟的正義(yi) 之舉(ju) 及其帶來的和平。

 

二、“常變”之議與(yu) “平者在下”

 

召陵之盟的和平值得讚揚,根本點在齊桓公的以德服人。但在同時,儒者評價(jia) 春秋戰爭(zheng) 與(yu) 和平事件是否屬於(yu) 正義(yi) 之舉(ju) ,貫穿有一個(ge) 基本原則,就是要維護君臣大義(yi) 。國與(yu) 國之間締結和平休戰的盟約,必須是國君本人到場或由被授權的大夫代表。在宋楚結盟中,一方是以齊桓公為(wei) 首的中原諸侯,另一方雖是大夫,但卻有楚國國君授權,屈完是代表楚成王與(yu) 各國諸侯締結盟約的,國君的地位和權力得到充分的尊重,這在禮壞樂(le) 崩的春秋時期,尤為(wei) 值得珍重。

 

然而,召陵之盟帶來了和平,但和平盟約的締結卻有不同的情況。對於(yu) 有違“天尊地卑”的君臣大義(yi) 原則,卻又促成了和平的事件,《春秋》及傳(chuan) 注是如何記載和評價(jia) 的呢?這裏以僖公四年宋國與(yu) 楚國的講和為(wei) 例來分析。

 

《春秋》經文:

 

(宣公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

 

《左傳(chuan) 》曰:

 

夏五月,楚師將去宋,申犀稽首於(yu) 王之馬前,曰:“無畏知死而不敢廢王命,王棄言焉。”王不能答。申叔時仆,曰:“築室,反耕者,宋必聽命。”從(cong) 之。宋人懼,使華元夜入楚師,登子反之床,起之,曰:“寡君使元以病告,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雖然,城下之盟,有以國斃,不能從(cong) 也。去我三十裏,唯命是聽。’”子反懼,與(yu) 之盟,而告王。退三十裏,宋及楚平。華元為(wei) 質。盟曰:“我無爾詐,爾無我虞。”

 

在此次宋楚結盟前,楚軍(jun) 圍宋達九月之久,雙方都已到了極其疲乏難以為(wei) 繼的狀態,尤其是被圍的宋國,已經出現了“易子而食,析骸以爨”的駭人慘景。兩(liang) 國大夫私下會(hui) 麵,華元表述了宋國即便拚到最後一息,也不會(hui) 接受當年楚國脅迫絞國簽訂“城下之盟”那樣屈辱投降的盟約;但若楚國願意主動退兵,禮遇宋國,則宋國願意聽從(cong) 楚國的號令。子反害怕最後拚到魚死網破的前景,故與(yu) 華元訂立了盟約,然後才報告楚王。結果,楚國守約退兵三十裏,兩(liang) 國休兵止戰,兩(liang) 大夫坦誠相待而實現了和平。那麽(me) ,對此幾乎耗盡了人力物力的宋楚兩(liang) 國講和止戰,理應得到肯定和讚賞,但在漢以後卻引起了不小的爭(zheng) 議⑤。

 

其時責難宋楚講和的儒者,其基本觀點,一是司馬子反作為(wei) 楚國的使者,卻同情宋國人的苦難,私自與(yu) 宋講和,這是“內(nei) 專(zhuan) 政而外擅名”,如果這樣的“輕君”“不臣”都不譴責,“而春秋大之,奚由哉”?二是“春秋之法,卿不憂諸侯,政不在大夫。子反為(wei) 楚臣而恤宋民,是憂諸侯也;不複其君而與(yu) 敵平,是政在大夫也”⑥。作為(wei) 漢儒《春秋》學代表的董仲舒,則是從(cong) 他的“仁義(yi) 法”出發看待和評價(jia) 這一事件的。董仲舒以為(wei) ,立足於(yu) 孟子的不忍人之心,“為(wei) 其有慘怛之恩,不忍餓一國之民,使之相食”,子反的立場因此具有正當性,並擴展了孟子“推恩”的仁德,強調“推恩者遠之為(wei) 大,為(wei) 仁者自然為(wei) 美”⑦。儒家仁愛的推行是出於(yu) 自然的情感,應當跨越國與(yu) 國、人與(yu) 人之間的界限,以普遍的人道關(guan) 愛即“遠”為(wei) 治理天下的優(you) 先選項。因此,對於(yu) 儒家的君臣大義(yi) ,就應當站在常變、經權互動的立場上,以仁德為(wei) 內(nei) 核去適時地協調仁與(yu) 禮的衝(chong) 突。他稱:

 

春秋之道,固有常有變,變用於(yu) 變,常用於(yu) 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禮者,庶於(yu) 仁,文質而成體(ti) 者也。今使人相食,大失其仁,安著其禮?方救其質,奚恤其文?故曰:“當仁不讓。”此之謂也。……故說《春秋》者,無以平定之常義(yi) ,疑變故之大則,義(yi) 幾可諭矣。⑧

 

在董仲舒這裏,“春秋之道”固然要堅守,但君臣大義(yi) 的“道”本來有常有變,子反之事不當從(cong) 常,而應當從(cong) 變去看,這個(ge) “變”就在於(yu) 當時宋國人相食的慘象已違背了根本的人道;與(yu) 此同時,在仁德與(yu) 禮製之間,仁是內(nei) 核,是質;禮是文飾,是文。在“大失其仁”的情形下,“救其質”已成為(wei) 最為(wei) 緊迫的選項,顧不上“文”也就無可厚非。孔子講的“當仁不讓”原本不是指如此的情形,但用在這裏卻十分恰當,因為(wei) 它體(ti) 現了根本的人間正義(yi) 。所以,講說《春秋》,不能死搬“平定之常義(yi) ”,而必須根據如此之大的變故做出調整,把握儒家的權變原則。正義(yi) 必須是善的,或曰美德的位階高於(yu) 禮法,這應當是董仲舒做出如此判斷堅守的底線。那麽(me) ,宋楚之間的和平盡管有“輕君”“不臣”和“政在大夫”之嫌,但仍然是值得肯定和讚賞的。

 

董仲舒緊緊抓住仁愛的實質,以儒家的權變原則調節春秋之道,應當說是有遠見卓識的。這也體(ti) 現了他作為(wei) “大一統”國家的倡導者所擁有的胸懷和氣度。但千年以後的南宋,生活在破碎的半壁江山中的理學家們(men) ,維護華夏正統性的春秋禮法更成為(wei) 他們(men) 迫切的需要。在此情形下注疏《春秋》的胡安國,自然有著與(yu) 董仲舒不同的心境,他對宋楚間的講和也就有不同的評價(jia) 。認為(wei) 華元、子反本為(wei) 二國之卿,《春秋》卻稱之為(wei) “人”,顯然不承認“使宋無亡國之憂,楚無滅國之罪”的所謂大功,而是予以貶斥,因為(wei) 他們(men) 事先未報告其君知道,“非人臣之義(yi) 也”⑨。

 

胡安國有感於(yu) “君有聽於(yu) 臣,父有聽於(yu) 子,夫有聽於(yu) 婦,中國有聽於(yu) 夷狄”的衰微世道,強調“《春秋》賤欺詐,惡侵伐”,反對臣下專(zhuan) 權。“仲尼所為(wei) 懼,《春秋》所以作也”的緣由也正在這裏。“故平以解紛,雖其所欲,而平者在下,則大倫(lun) 紊矣”;而且,“後世羊、陸效其所為(wei) ,交歡邊境,而議者以為(wei) 非純臣也,知《春秋》之法矣”⑩。西晉羊祜與(yu) 東(dong) 吳陸抗鎮守各自邊界,卻又相互禮遇交歡之事,後頗有評價(jia) 是“仁德”和坦誠相待,但在理學陣營卻是遭貶斥的。胡安國認為(wei) 知《春秋》之法者,絕不會(hui) 對他們(men) 的行為(wei) 給予肯定。他不認可董仲舒的“常變”之論,但卻按照董仲舒的“明其道不計其功”法則,指斥華元、子反這些人實際都是計功謀利而蔑視君權之徒。

 

胡安國長子胡寅站在其父的立場,批評司馬光肯定羊祜“修德懷吳”和陸抗“不可無信義(yi) ”之說,強調“人臣之義(yi) 無私交”,“故君子以羊祜、陸抗交歡邊境,方之華元、子反私平於(yu) 下而蔑其君。仁人正義(yi) 而不謀利,法固如是也”(11)。胡寅仍然隻取董仲舒的“仁人正義(yi) 而不謀利”說,譴責人臣私交違背了根本的國家大義(yi) 。在他這裏,羊祜、陸抗的行為(wei) 與(yu) 先前華元、子反的私下講和,同樣都是蔑視君主權威而應該遭到譴責,這本是《春秋》大法的根本要求。到朱熹,更以為(wei) “羊、陸相遺問,隻是敵國相傾(qing) 之謀,欲以氣相勝,非是好意思(人傑錄雲(yun) :“觀陸抗‘正是彰其德於(yu) 祜’之言,斯可見矣。”)。”(12)朱熹亦從(cong) 氣質和功利出發,對羊祜、陸抗的行為(wei) 予以貶斥,以為(wei) 雙方交往的所謂禮遇、德行不過是為(wei) 傾(qing) 軋對方而運用謀略而已。

 

三、夷夏之辨對和平的限定

 

從(cong) 漢儒到宋儒,在《春秋》傳(chuan) 注中對於(yu) 君臣大義(yi) 的維護,往往是與(yu) 夷夏之辨相關(guan) 聯的。在儒家學者尤其是理學家眼中,和平不能違背夷夏之辨的原則,這始終是一個(ge) 限定性的標準。譬如,成公二年魯及諸侯與(yu) 楚講和結盟,《春秋》的記載是:

 

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於(yu) 蜀。

 

《春秋》“三傳(chuan) ”對此的解釋都很簡單,《公羊傳(chuan) 》對於(yu) 《經》稱“楚人”有一句簡短的評論:“此楚公子嬰齊也,其稱人何?得一貶焉爾。”但隻是貶楚而未及諸侯。到胡安國這裏,情況卻有了很大不同。他以為(wei) ,孔子講“公及楚人”,就已明言是楚國主盟;而參與(yu) 者都是各國的國卿,為(wei) 何貶稱“人”呢?他說:

 

楚僭稱王,《春秋》黜之,以為(wei) 荊蠻。晉雖不競,猶主夏盟,諸侯苟能任仁賢,修政事,保固疆圉,要結鄰好,同心擇義(yi) ,堅事晉室,荊楚雖大,何畏焉?今乃西向服從(cong) 而與(yu) 之盟,不亦恥乎!古者用夏服夷,未聞服於(yu) 夷也!乃是之從(cong) ,亦為(wei) 不善擇矣。經於(yu) 魯君盟會(hui) ,不信則諱公而不書(shu) ,不臣則諱公而不書(shu) ,棄中國從(cong) 夷狄則諱公而不書(shu) 。蜀之盟,棄晉從(cong) 楚,書(shu) 公不諱,何也?事同而既貶,則從(cong) 同同,正始之義(yi) 也。從(cong) 荊楚而與(yu) 盟,既諱公於(yu) 僖十九年齊之盟矣,是以於(yu) 此不諱,而人諸國之大夫,以見意也。(13)

 

《春秋》以“荊蠻”黜楚,諸侯卻不從(cong) “中國”之晉而從(cong) 楚,所以是根本性的立場倒錯。晉此時國力不夠強盛其實不是問題的關(guan) 鍵,如果諸侯各自能“任仁賢,修政事,保固疆圉,要結鄰好,同心擇義(yi) ”,同時又“堅事晉室”,維護晉的權威和“中國”的統一,就完全不用害怕楚,接下來自然也不會(hui) 有恥辱服從(cong) 的講和會(hui) 盟。

 

孟子當年批評陳相,闡明了“吾聞用夏變夷者,未聞變於(yu) 夷者也”(《孟子·滕文公上》)的夷夏之辨的根本原則。胡安國堅守這一原則,嚴(yan) 明夷夏之辨。他以為(wei) ,孔子作《春秋》,是深為(wei) 愛護魯國君主的,常常諱言魯公的不是,但這裏卻不避諱而直書(shu) ,正在於(yu) 要強化“正始之義(yi) ”,從(cong) 夷夏之辨出發來審視國君的行為(wei) ,也因之才有正義(yi) 可言。

 

所謂“諱公於(yu) 僖十九年齊之盟”,《春秋》的記載是:“冬,會(hui) 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於(yu) 齊。”(14)可按《春秋》體(ti) 例和曆史事實,應當記為(wei) “冬,公會(hui) 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於(yu) 齊”。然孔子深為(wei) “中國”屈從(cong) 於(yu) 夷狄感到痛心,故諱言僖公的與(yu) 盟而不書(shu) “公”。胡安國說:

 

楚人之得與(yu) 中國會(hui) 盟,自此始也。莊公十年,荊敗蔡師,始見於(yu) 經。其後入蔡伐鄭,皆以號舉(ju) ,夷狄之也。僖公元年,改而稱楚,經亦書(shu) “人”,於(yu) 是乎浸強矣。然終桓公世,皆止書(shu) “人”而不得與(yu) 中國盟會(hui) 者,以齊修霸業(ye) ,能製其強故也。桓公既沒,中國無霸,鄭伯首朝於(yu) 楚,其後遂為(wei) 此盟。故《春秋》沒公,“人”陳、蔡諸侯,而以鄭列其下,蓋深罪之也。又二年,複盟於(yu) 鹿上,至會(hui) 於(yu) 孟,遂執宋公以伐宋,而楚於(yu) 是乎大張,列位於(yu) 陳、蔡之上而書(shu) 爵矣。聖人書(shu) 此,豈與(yu) 之乎?所以著蠻荊之強,傷(shang) 中國之衰,莫能抗也,故深諱此盟。一以外夷狄,二以惡諸侯之失道,三以謹盟會(hui) 之始也。(15)

 

楚本為(wei) 夷狄,但後來勢力漸次增長。《春秋》經文中,僖公元年(公元前659年)記載“楚人伐鄭”,是第一次稱楚之國名。孔子雖不得不承認其勢力“浸強”,但仍隻稱“人”而以示貶斥。不過,胡安國雖然強調義(yi) 利之辨,卻並不否認“中國”霸業(ye) 的必要。正是因為(wei) 齊桓公之後“中國”無霸,才給了楚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其勢力一步步地做大,聖人後來亦不能不稱述其爵位。這應看做是聖人在“傷(shang) 中國之衰”的情勢下的不得已的舉(ju) 動,而非意味對楚的認可。

 

孔子所以諱言僖公的與(yu) 盟,胡安國總結出了三條理由,即:一是為(wei) 了貶黜夷狄;二是厭惡諸侯的非正義(yi) ;三是謹慎告誡由夷狄主導的盟會(hui) 自此開始了。或許,在胡安國腦海中,孔子當年十分痛惜的中原諸侯衰落之象,與(yu) 他身臨(lin) 其境的兩(liang) 宋之際趙宋政權的軟弱屈辱,有著深度的重合。胡安國晚年生活在戰亂(luan) 的年代,他一家老小離開家園,流離遷徙,和平對他本應是十分渴望之事。然而,他自始譴責苟且換來的和平,提醒荊楚“會(hui) 中華,執盟主,朝諸侯,長齊晉,其所由來者漸矣”(16)。以此告誡人們(men) 預防不測,期待中華兒(er) 女“同心擇義(yi) ”以製強敵。

 

四、義(yi) 利之辨的道德定向

 

講和會(hui) 盟正義(yi) 與(yu) 否,在“中國”與(yu) 夷狄之間是以夷夏之辨為(wei) 標準;而進入“中國”內(nei) 部,義(yi) 利之辨的原則更為(wei) 儒家學者尤其是理學家所強調。其實,從(cong) 前述胡寅對羊祜、陸抗交歡事件的批評亦可以看出,夷夏之辨說到底也是以義(yi) 利之辨為(wei) 基本導向的。

 

《春秋》隱公六年春的經文,隻有“鄭人來輸平”(17)一句,漢儒對此,隻是分辨史實,宋儒則是從(cong) 辨析史實出發,將重心放在了其行為(wei) 是否正義(yi) 的價(jia) 值評價(jia) 上。

 

程頤解釋說:

 

魯與(yu) 鄭修舊好,既而迫於(yu) 宋、衛,遂與(yu) 之同伐鄭,故鄭來絕交。輸平,變其平也。匹夫且不肯失信於(yu) 人,為(wei) 國君而負約,可羞之甚也。(18)

 

在程頤,魯想與(yu) 鄭修好講和,卻又迫於(yu) 宋、衛壓力出兵伐鄭,故鄭人來絕交。盡管其中可能存在不得已的情由,但畢竟隱公身為(wei) 國君,應當保有比常人守信更高的道德約束,但最終卻是失信負約,故譴責其“可羞之甚也”。那麽(me) ,程頤的解經,貫注的是理學家強化信義(yi) 操守和“格君心之非”的對君主德行的要求。

 

胡安國自謂其學承自程頤,借“鄭人來輸平”一句而大大發揮。其稱:

 

輸者,納也;平者,成也。鄭人曷為(wei) 納成於(yu) 魯?以利相結,解怨釋仇,離宋、魯之黨(dang) 也。公之未立,與(yu) 鄭人戰於(yu) 狐壤,止焉。元年,及宋,盟於(yu) 宿;四年,遇於(yu) 清;其秋,會(hui) 師伐鄭,即宋、魯為(wei) 黨(dang) ,與(yu) 鄭有舊怨明矣。五年,鄭人伐宋,入其郛,宋來告命,魯欲救之,使者失詞,公怒而止。其冬,宋人伐鄭圍長葛,鄭伯知其適有用間可乘之隙也,是以來納成耳。然則善之乎?

 

曰:平者,解怨釋仇,固所善也;輸平者,以利相結,則貶矣。曷為(wei) 知其相結之以利也?後此鄭伯使宛來歸祊,而魯入其地,會(hui) 鄭人伐宋,得郜及防,而魯又取其二邑,是知輸平者以利相結,乃貶之也。諸侯修睦以蕃王室,所主者義(yi) 爾,苟為(wei) 以利,使為(wei) 人臣者懷利以事其君,為(wei) 人子者懷利以事其父,為(wei) 人弟者懷利以事其兄,諸侯必曰“何以利吾國”,大夫必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必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不至於(yu) 篡弑奪攘則不厭矣。故特稱“輸平”,以明有國者必正其義(yi) 不謀其利,杜亡國敗家之本也。(19)

 

胡安國解“輸平”為(wei) 納成講和。在通常情況下,如果國與(yu) 國之間派人講和,意味著解怨釋仇而不再興(xing) 兵作戰,對此和平到來便應當給予肯定。但是,“解怨釋仇”雖是善舉(ju) ,卻不適用於(yu) 鄭國派人來魯國講和這件事。因為(wei) 鄭、魯講和的動機不純,雙方完全是出於(yu) 各自利益的需要:鄭的目的在拉攏魯而離間魯、宋;而魯則趁機攫取了城池,各自為(wei) 了自身的利益互相勾結。這樣的講和,根本背離了“諸侯修睦以蕃王室”的天下國家大義(yi) ,故須嚴(yan) 加斥責。

 

而且,更重要的還在於(yu) ,如果此風蔓延,諸侯、大夫、士人都不主正義(yi) 而追逐利益,小至家庭,大至天下國家,一切以對己是否有利為(wei) 出發動機,最終將會(hui) 釀成上下交征利而篡弑奪攘的惡果。所以,孔子特別稱“輸平”,正是要彰明有國有家者一定要站在正義(yi) 不謀利的立場之上,以便從(cong) 根本上杜絕亡國敗家慘禍的發生(20)。

 

胡安國動機優(you) 先的價(jia) 值評價(jia) 標準,後來得到不喜讀《春秋》的朱熹的肯定(21),從(cong) 胡安國到朱熹,始終是將正義(yi) 不謀利的原則放在了最優(you) 先的位置的。正是因為(wei) 如此,當夷夏之辨的標準與(yu) 義(yi) 利之辨相交集時,義(yi) 利之辨的優(you) 先性便凸顯了出來。因為(wei) “中國”之可貴,根本點還是在對正義(yi) 的堅守。

 

宣公十年,《春秋》經文是“晉人、宋人、衛人、曹人伐鄭”,“三傳(chuan) ”隻有《左傳(chuan) 》簡略地提到“鄭及楚平”與(yu) 諸夏伐鄭的事件。胡安國評論說:

 

按《左氏》:“鄭及楚平,諸侯伐鄭,取成而還。”其稱“人”,貶也。鄭居大國之間,從(cong) 於(yu) 強令,豈其罪乎?不能以德鎮撫而用力爭(zheng) 之,是謂五十歩笑百歩,庸何愈於(yu) 楚?自是責楚益輕,罪在晉矣。(22)

 

本來,應當責備鄭與(yu) 楚講和,但在這裏,孔子的矛頭卻是指向晉等諸侯,而寬恕了鄭。因為(wei) 鄭與(yu) 楚講和實屬無奈,國家弱小,無力抵抗,隻能委屈求和;而晉作為(wei) 中原大國,不能以德安撫使鄭回歸,而是以武力去討伐,其作為(wei) 與(yu) 楚國的貪利並無二致。而且,楚本由夷狄進至諸侯,貪婪乃其本性,故不值得過多譴責;相較而言,晉的伐鄭戰爭(zheng) 完全是逐利而背離義(yi) ,才是最大的罪過。

 

胡安國的《春秋傳(chuan) 》是在為(wei) 宋高宗講習(xi) 《春秋》經義(yi) 的基礎上寫(xie) 成的,半個(ge) 世紀後,陸九淵在太學講《春秋》,同樣是堅守義(yi) 利之辨的原則。他對於(yu) 追逐私利而違背禮義(yi) 的晉等諸夏的行為(wei) ,進行了更嚴(yan) 厲的譴責:

 

《左氏》謂“鄭及楚平,諸侯伐鄭,取成而還”。諸侯伐鄭而稱人,貶也。晉楚爭(zheng) 鄭,為(wei) 日久矣。《春秋》常欲晉之得鄭,而不欲楚之得鄭;與(yu) 鄭之從(cong) 晉,而不與(yu) 鄭之從(cong) 楚,是貴晉而賤楚也。晉之所以可貴者,以其為(wei) 中國也。中國之所以可貴者,以其有禮義(yi) 也。鄭介居二大國之間,而從(cong) 於(yu) 強令,亦其勢然也。今晉不能庇鄭,致其從(cong) 楚。陳又有弑君之賊,晉不能告之天王,聲罪致討,而乃汲汲於(yu) 爭(zheng) 鄭,是所謂禮義(yi) 者滅矣,其罪可勝誅哉?書(shu) 人以貶,聖人於(yu) 是絕晉望矣。(23)

 

晉楚爭(zheng) 鄭,聖人一直的期待,是晉能護鄭,而不願看到鄭屈從(cong) 於(yu) 楚,道理就在晉為(wei) 中國而楚乃夷狄。陸九淵對鄭國因其國力不濟而無奈順從(cong) 於(yu) 楚,與(yu) 胡安國同樣是從(cong) 曆史發展大勢的層麵給予了理解。但對於(yu) 晉國,由於(yu) 不願承擔起維護禮義(yi) 和支撐華夏的職責,而是意圖通過戰爭(zheng) 去攫取利益,擴大地盤,所以聖人要堅決(jue) 貶斥。

 

在這裏,“鄭及楚平”的結果是和平,“諸侯伐鄭,取成而還”的結果也是和平。這兩(liang) 個(ge) 和平的性質有別:“鄭及楚平”是鄭的屈辱講和;“諸侯伐鄭,取成而還”則是“中國”諸侯在取得了城池後的止戰。但無論是哪一個(ge) ,都不是陸九淵心中所想。一方麵,他自然不會(hui) 鼓吹戰爭(zheng) ,他對諸侯“汲汲於(yu) 爭(zheng) 鄭”的不義(yi) 戰爭(zheng) 表示了根本的反對,認為(wei) 其罪不可勝誅。但另一方麵也同樣重要,他實際希望的,是以晉為(wei) 首的諸侯能夠“告之天王,聲罪致討”,即通過正義(yi) 戰爭(zheng) 去維護君臣大義(yi) 和“中國”的禮義(yi) ,而不是屈辱講和或搶奪城池後的休戰。概言之,在理學家心中,熱愛和平並不意味就否定戰爭(zheng) ,正義(yi) 的原則在這裏起著最後的決(jue) 定作用。

 

如今,曆史已進入到21世紀,和平發展成為(wei) 時代的主題,但也應知道,和平是珍貴的,維護和平卻是有代價(jia) 的。中國進入近代社會(hui) ,是由“鴉片戰爭(zheng) ”的“戰爭(zheng) ”來銘記的。當時的中國,由於(yu) 各種不平等條約的簽訂也得到了暫時的和平,但這樣屈辱投降的和平絕非正直的中國人所歡迎。新中國成立七十年來的和平,離不開保家衛國的戰爭(zheng) 。今天的“中國麵臨(lin) 複雜多樣的傳(chuan) 統和非傳(chuan) 統安全挑戰,受到分裂勢力和恐怖主義(yi) 等威脅。推進國防現代化是中國合理的國家安全需求,是中國實現和平發展的必要保障”(24)。為(wei) 了打擊海盜行為(wei) ,中國多年來向亞(ya) 丁灣、索馬裏海域派遣海軍(jun) 護航編隊,承擔了維護和平的國際義(yi) 務。在新中國成立七十周年大閱兵中,中國維和部隊作為(wei) 最後一支徒步方隊經過天安門廣場接受檢閱,受到全世界矚目。不應忘記,他們(men) 中有多人在維和事業(ye) 中犧牲。所以,沒有流血和犧牲,也就沒有和平。

 

注釋:
 
①宋儒陸九淵對此很不以為然,認為:“聖人作《春秋》,初非有意於二百四十二年行事。又雲:《春秋》大概是存此理。又雲:《春秋》之亡久矣,說《春秋》之繆,尤甚於諸經也。”(見《語錄上》,《陸九淵集》,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405頁)按他所說,孔子本來無意於二百四十二年之行事,隻是為了“存理”才不得不需要借助它。可是漢儒隻留意那些具體的“行事”而忘掉了孔子借寓於其中之理,在此意義上,也可以說《春秋》早亡了。相較於六經中的其他典籍,《春秋》文字隻是在陳述曆史事跡,沒有直接敘述什麽道理,如果學者把注意力都放在字麵意義的“行事”上,其錯謬就大了。
 
②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64頁。
 
③司馬遷:《史記》卷四十七,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版,第1944頁。
 
④胡安國:《春秋傳》,王麗梅校點,長沙,嶽麓書社,2011年版,第126頁。其中標點有改動。
 
⑤這裏也存在文本的問題。《公羊傳》與《左傳》對史實的敘述有別,而且不是以雙方坦誠相待的盟誓告終。《公羊傳》開篇講“外平不書,此何以書?大其平乎己也”;結尾卻又說“此皆大夫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平者在下也。”既讚賞兩國大夫帶來了和平,又批評二者私下講和的違禮僭越,且既褒又貶,體例也不統一。後來儒者的評價則各有所取。
 
⑥⑦⑧董仲舒:《春秋繁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版,第16頁。
 
⑨⑩胡安國:《春秋傳》,王麗梅校點,第228頁。
 
(11)胡寅:《讀史管見》,劉依平校點,長沙,嶽麓書社,2011年版,第213-214頁。
 
(12)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241頁。
 
(13)(15)(16)胡安國:《春秋傳》,王麗梅校點,第241,145-146,121頁。
 
(14)《春秋》此段文字,由於並沒有獨立流傳下來的《春秋》經文,在最早的傳注文本《春秋》“三傳”中,《左傳》《穀梁傳》與胡安國本同,然《公羊傳》的記載,在“會”字前則有“公”字。
 
(17)《春秋·隱公六年》經文,自“三傳”以來,有“鄭人來渝平”(《左傳》)與“鄭人來輸平”(《公羊傳》《穀梁傳》)兩種表達,這裏取後者。
 
(18)程顥,程頤:《二程集》,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095頁。
 
(19)胡安國:《春秋傳》,王麗梅校點,第29頁。
 
(20)此處所引程頤和胡安國的經文注解及對此的分析,筆者在《中國哲學史》2019年第2期《“渝平”與“輸平”》中已有討論。
 
(21)譬如朱熹雲:“大抵《春秋》自是難看。今人說《春秋》,有九分九厘不是,何以知聖人之意是如此?平日學者問《春秋》,且以胡文定《傳》語之。”見《朱子語類》,第2960頁。
 
(22)胡安國:《春秋傳》,王麗梅校點,第218頁。
 
(23)陸九淵:《陸九淵集》,第281頁。
 
(24)見《中國的和平發展》白皮書,2011-09-06,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站www.sci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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