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新勇】政教分離:宗教權力的約束與宗教自由的保護——與李雲飛先生商榷

欄目:批評爭鳴
發布時間:2016-07-10 17:39:47
標簽:
姚新勇

作者簡介:姚新勇,男,西曆1957年出生,文學博士。現任職於(yu) 暨南大學文學院教授。主要著作有《主體(ti) 的塑造與(yu) 變遷——中國知青文學新論(1975-1995)》《悖論的文化——二十世紀末葉中國文化現象掃描》《觀察、批判與(yu) 理性——時代中一個(ge) 隻是個(ge) 體(ti) 的思考》 。


政教分離:宗教權力的約束與宗教自由的保護
——與李雲飛先生商榷
作者:姚新勇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時間:西曆2016年7月10日


  


照片說明:2013年1月20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宣誓就職時,手按147年前堅持解放黑奴政策的林肯總統就職宣誓的聖經。


  


照片說明:美國總統林肯宣誓時用的《聖經》


按語:昨天我撰寫(xie) 了拙評——《李雲(yun) 飛先生:請勿以宗教權力曲解自由權利》,由於(yu) 行文比較急促,有些意思表達得不是很到位,再修訂之。修訂之稿,也難免不當,敬請批評;但謝絕不講邏輯、毫無針對性的爭(zheng) 吵。


李雲(yun) 飛先生在《》一文中,以“政教分離”原則的討論,批判反對“國家為(wei) 清真食品立法訴求”的人。他指出,現在有些人打著“政教分離”的旗號,反對國家為(wei) 清真食品立法,實際是在曲解“政教分離”原則,把西方來的好東(dong) 西,變成中國的壞東(dong) 西。因為(wei) 在他看來:


“‘政教分離’(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的本意是對宗教權力和國家、政府統治權力的分割,其目的在於(yu) 保障宗教自由。它作為(wei) 一個(ge) 政治學術語,首見於(yu) 托馬斯·傑斐遜在1802年的一封闡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信函中。該修正案規定:‘國會(hui) 不得製訂關(guan) 於(yu) 設立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意即政府在所有宗教麵前秉持中立,不把任何宗教立為(wei) 國教,也不得製定任何限製宗教自由的法律。托馬斯·傑斐遜將此解釋為(wei) 在政府與(yu) 宗教之間設‘一道分離之牆’,讓它們(men) 各自‘獨立’。政府享有政權,宗教享有自由。這就是政教分離。但這樣一個(ge) 治國理政的好東(dong) 西,在眼下中國卻成了某些專(zhuan) 家反宗教、反自由、反人權、歧視少數族裔的理論工具”。(李雲(yun) 飛:《“政教分離”如何被濫用》)


李雲(yun) 飛先生如果不是嚴(yan) 重地曲解“政教分離”的原則的話,那麽(me) 也是站在宗教本位立場,對“政教分離”原則進行偷梁換柱,把一個(ge) 既約束宗教權力又保護宗教自由的原則,簡單化地曲解為(wei) “其目的在於(yu) 保障宗教自由”,而對宗教權力約束之意向隻字不提。


請問李雲(yun) 飛先生,政府是誰?政府是與(yu) 宗教相對應的存在嘛?當然不是。以現代國家理念看,政府或是社會(hui) 所委托的調節複雜社會(hui) 權利關(guan) 係的機構;或被看作是淩駕於(yu) 全社會(hui) 之上的權力係統。前者近於(yu) 西方憲政觀念;後者近於(yu) 馬克思、列寧的國家觀。但不管哪種定位,政府隻能同社會(hui) 或人民或公民等這些複合性、多層次、多元內(nei) 涵概念相對應,而不是與(yu) 宗教這一相對單一性、排斥性、一元性概念相對應。這不是說在現實中,宗教一定就是排斥性的,而是指宗教原則,尤其是一神論的信仰原則,一般都是唯一神崇拜性的,其教義(yi) 基礎本身就包含著較強的排斥性,一元性,其包容性是建立在對所信仰之神的皈依之前提上的。與(yu) 之不同,社會(hui) 、公民、人民這些概念,本身就是包含個(ge) 人、組織、信仰、歸屬、文化習(xi) 俗等複雜而多層麵的意涵。


正因為(wei) 此,在邏輯上,社會(hui) 、人民、公民就天然性地擁有直接麵對政府並要求限製其權力的合法權,要求政府更好地為(wei) 社會(hui) 、公民、人民服務;而政府也有義(yi) 務、有權力合法地行使自己對社會(hui) 的協調、管轄權。所以托馬斯·傑斐遜將政教分離“解釋為(wei) 在政府與(yu) 宗教之間設‘一道分離之牆’”,就絕對不應該隻是為(wei) 了保護宗教自由,也是而且很可能首先是為(wei) 了在宗教與(yu) 多樣性之世俗社會(hui) 的守夜者之間設“一道分離之牆”,一道經由政府之權力保護社會(hui) 免受宗教直接統治的“防火牆”,一道不可逾越的界線。


所以,從(cong) 現代自由的法理邏輯言,宗教並沒有權利直接對應政府去要求自己的自由權,宗教實際上隻能夠在將自己定位於(yu) 社會(hui) 、公民、人民之下或之中的層麵之後,才有充分的合法性聲張自己的宗教自由權。當宗教在世俗國家中,以自由的名義(yi) 或政教分離的理由來訴求自由時,實際上就已經邏輯性地隱含了對宗教自身限度的承認,對其他社會(hui) 存在體(ti) 與(yu) 己一樣的天然、神聖之合法性的承認;盡管不少宗教徒們(men) 一般不會(hui) 也不願意承認這一點。然而,重要的不是宗教徒、教會(hui) 、伊瑪目們(men) 是否承認這一點,而是現代世俗國家的自由、平等邏輯,不容置疑地規定了這一點。其實,李雲(yun) 飛先生如果能夠暫時放置宗教本位、民族本位觀,去稍微認真讀一下美國《獨立宣言》,看看它是怎樣闡釋“人人生而平等”這一最基本原則的,就應該不難發現,《獨立宣言》隻是在人民與(yu) 政府相對應的關(guan) 係上來陳述自由原則的,而非從(cong) 宗教與(yu) 政府相對應的層麵。


所以,政教分離原則,當然包含保護宗教自由的內(nei) 容,但卻絕對不是,至少首先不是為(wei) 了保護宗教自由而設立,相反倒很可能是為(wei) 了防止宗教權力的泛濫,即防止宗教通過控製國家權力而以排斥性的教義(yi) 來統治多元社會(hui) ,從(cong) 而損害社會(hui) 其他人(不信教者或異教徒)的權利。這後一層內(nei) 含,恐怕比保護宗教自由更重要吧?補充而言,從(cong) 現代製度來看,“政教分離”的原則之問世,至少應該追溯到現代文明製度在歐洲的緣起,而它的基本曆史語境之一,恰恰就是將社會(hui) 、人,從(cong) 中世紀政教合一的製度、觀念束縛下解放或擺脫出來。


總之,在現代世俗國家中,宗教要清楚自己的性質與(yu) 限度,不能且不應一方麵向多樣性的社會(hui) 要求自由,另一方麵,又要把非信仰者或他信仰者視為(wei) 該死的他者,統統都該下地獄或入火獄。可是因為(wei) 世界不少一神論教義(yi) ,都包含著此類排斥性的內(nei) 容,所以才有必要強調政教分離,強調信仰的個(ge) 人性。所以,經過現代化洗禮的宗教信仰者,才把上帝或安拉的懲罰,根本上看作是對自我的律令,而非對他人的詛咒與(yu) 威脅;非信仰者或異教徒該不該下地獄,該不該入火獄,最終的決(jue) 定權和實施權在上帝或安拉那裏,而不在任何世俗的個(ge) 人或宗教機構。


至此,本文主要想表達得已經差不多了,但因李雲(yun) 飛先生實際針對的是“清真食品立法”問題,自然有必要再多說幾句。


不錯,現在網絡上反對國家清真食品立法的人中,的確有不少思想極端者,的確存在自覺或不自覺的“反宗教、反自由、反人權、歧視少數族裔的”性質。但並非所有反對者都是如此。


我本人就反對國家為(wei) 清真立法,我的表述或有不對,也可能對情況了解得不周全(比如,我先前就不知到,省、市級層麵的地方性清真食品立法早已存在),甚至可以假設我的主要理由都站不住腳,但是我絕對不反伊斯蘭(lan) ,不反穆斯林,更與(yu) 什麽(me) 別有用心之陰險扯不上邊;相反,我一起熱愛自由,珍惜人權,堅決(jue) 反對歧視少數族裔。可是李雲(yun) 飛先生卻把不同性質的反清真食品立法者,統統片麵、粗暴地捆綁在一起加以否定。這難道不正是文革“階級鬥爭(zheng) ”、“路線鬥爭(zheng) ”思維的表現吧?以這樣片麵的宗教本位來思維,有資格談什麽(me) 自由嗎?


另外,李雲(yun) 飛先生隻是強調政府無權為(wei) 宗教定性,甚至是無權管理宗教,但是卻不思考要求國家立法保護清真食品的觀點,是不是有不恰當處,是不是恰與(yu) 自己所謂的“不得幹涉”邏輯相違背。其實,這或許正折射了某些宗教信仰者的本能:隻想強調自己的宗教自由,但卻不考慮宗教的自我約束;隻反對政府幹涉宗教事務,但卻希望政府為(wei) 自己的宗教“謀福利”。我認識的一位回族黨(dang) 員、幹部、知識分子對我上述觀點的反應就很能說明問題:


“今天早上,看到XX交警處理一起車輛肇事案,當事人大打出手,圍觀者爭(zheng) 吵不休,似乎很麻煩,很棘手。豈料交警來了,幾分鍾搞定,拘留,扣分,罰款,完了。因為(wei) 他手頭有法律法規。所以,我猜測,《清真食品條例》一定會(hui) 出台,無論有多少人爭(zheng) 吵不休,有多少人激烈反對”。


難道我們(men) 從(cong) 這種說法中看不出對政府權力無限崇拜的危險嗎?政府與(yu) 社會(hui) 、與(yu) 公民、與(yu) 宗教的關(guan) 係,隻是警察與(yu) 肇事者、管製與(yu) 被管製者的關(guan) 係嗎?這種無意識思維本能與(yu) 他們(men) 所深惡痛絕的習(xi) 五一等有什麽(me) 本質區分呢?難道習(xi) 五一教授不是實質無條件地主張用國家權力控製宗教生活和民族習(xi) 俗,用主流思想、主流文化同化多樣異質性的存在嗎?


(李雲(yun) 飛:《“政教分離”如何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