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新民本說要義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26-04-26 17: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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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勇

作者簡介:夏勇,字同人,西元一九六一年生於(yu) 湖北荊州。教授,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學院本科畢業(ye) ,北京大學研究生畢業(ye) ,哈佛大學訪問學者,博士後。潛心民權儒學研究多年,相關(guan) 著述散見於(yu) 已發表的個(ge) 人作品:《人權概念起源》《權利與(yu) 德性》《民本與(yu) 民權》《中國民權哲學》《民本新說》《人權與(yu) 人類和諧》《鄉(xiang) 民的權利》《朝夕問道—政治法律學劄》《文明的治理—法治與(yu) 中國政治文化變遷》《走向權利的時代—中國公民權利發展研究》《民權譯叢(cong) 》等。曾任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hui) 委員、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律史學會(hui) 會(hui) 長等專(zhuan) 業(ye) 職務,曾在中央黨(dang) 政部門任職。

新民本說要義(yi)

作者:夏勇

來源:作者賜稿,原載《中國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5期


【編者按】夏勇先生這篇論文發表於(yu) 《中國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5期,第4-23頁。標題原為(wei) “民本與(yu) 民權 ——中國權利話語的曆史基礎”,收錄於(yu) 夏勇《中國民權哲學》(三聯書(shu) 店2005年版;外文版MA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11)。此次分六個(ge) 部分連載,並添加相應摘要和標題。為(wei) 方便網絡閱讀,對較長的段落做了疏分,注釋按連載重新編號,其他皆無變動。感謝作者授權。 

 

摘要
 
我們要主張的, 不是統治者之所本, 而是民之所本; 我們要深究的, 不是統治者以何為本, 而是民以何為本。
 
人之作為人的尊嚴、自由和相應的人格平等要求,是民自身的本, 是自我定在的,出自每個人的活生生的本性, 出自每個人之作為人的倫理資格。
 
我們已經不能夠再像前幾輩人那樣, 主要解決一個權利的合法性、正當性問題, 一個倫理與政治的價值定位問題, 而是要發揚傳統儒學精神並彌補其弱項, 努力發展在社會上有根基、在製度上可操作的關於民權的概念、程序和機製。
 
權利並非以鄰為壑, 而是以鄰為友。把對方作為相應的義務承擔人, 即是視為製度性的合作夥伴, 視為社群的積極分子, 視為一個和諧的部分。
 
從人與人之間相互防範的工具意義上理解權利, 看不到道德權利對於道德主體建構的意義, 看不到與政府權力相對應的民權對於政治人格建構的意義, 也就看不到民權儒學的意義。
 
誠實的懷疑主義者和誠實的浪漫主義者, 都會因不同的緣由、從不同的路徑, 把目光轉向程序法則, 以異乎尋常的熱情和堅毅, 投身於實實在在的具體製度構造和權利保護。
 
講民之本而非君之本, 講自本而非他本, 此謂新民本說之第一要義。以民權為政治上民之所本, 此謂新民本說之第二要義。民權本於民性, 德性統攝權利, 此謂新民本說之第三要義。民性養於製度, 民權存乎社會, 此謂新民本說之第四要義。

 

我們(men) 實在是應該有一種新的民本學說。這個(ge) 新, 並非簡單地、 一味地 “創新”, 更不是麵對文化沉淪的精神自慰, 隻是不得已推陳而出新。曆史是川流不息的活水, 現實不過是曆史的承續與(yu) 變遷。我們(men) 今天提倡的 “民有、 民治、 民享”、 “為(wei) 人民服務”、 “人民當家作主”、 “權為(wei) 民所用、 情為(wei) 民所係、 利為(wei) 民所謀”、 “立黨(dang) 為(wei) 公”、 “執政為(wei) 民” 等原則, 與(yu) 其說是啟蒙的結果, 毋寧說是民本思想的發揚光大。我們(men) 應該先回到先秦儒學, 認認真真地從(cong) 民之所本講起, 再理清那百餘(yu) 年來似乎雲(yun) 山霧罩的思想脈絡, 力求循本開弘。

 

我們(men) 不能簡單地講從(cong) 民本到民權, 因為(wei) 民本依然是不能丟(diu) 掉的。不然的話, 民權便無所依從(cong) 或附麗(li) 。我們(men) 要主張的, 不是統治者之所本, 而是民之所本; 我們(men) 要深究的, 不是統治者以何為(wei) 本, 而是民以何為(wei) 本。這裏的民不是臣民, 而是公民。這裏的本, 不是治者政基永固、 長治久安之本, 而是民眾(zhong) 自立自強、幸福安寧之本。說到底, 是民自本, 而非他本。此為(wei) 立場的根本改變, 並以之貫通古今。

 

由是, 講民之本而非君之本, 講自本而非他本, 此謂新民本說之第一要義(yi) 。

 

民之所本者, 民之尊嚴(yan) 、自由之所係。衣食住行、 喜樂(le) 安和皆關(guan) 涉人的尊嚴(yan) 與(yu) 自由, 若要不受他人的幹涉與(yu) 侵害, 就必須有主張不受幹涉與(yu) 侵害的道德資格和法律能力。因此, 在社會(hui) 政治領域, 民之所本者, 乃是民權。其他的都是靠不住的。惟有享有權利, 才能擁有尊嚴(yan) 並有力量。惟有民眾(zhong) 享有政治權利, 才能真正當自己的家, 做國家的主, 有效地抵抗他人對自己的侵辱。

 

由此, 以民權為(wei) 政治上民之所本, 此謂新民本說之第二要義(yi) 。

 

既然民權是民之所本, 那麽(me) , 民權之所本是什麽(me) ? 現代權利哲學裏有一種觀點, 把利益看作權利之所本。我們(men) 也習(xi) 慣於(yu) 把權利與(yu) 利益直接聯係起來, [1] 甚至更喜歡使用 “權益” 一詞。把權利僅(jin) 僅(jin) 理解為(wei) 利益, 進而把保護權利僅(jin) 僅(jin) 理解為(wei) 爭(zheng) 利, 這也為(wei) 儒學貶低或拒絕權利文化提供了正當理由, 並使得當今某些儒學者依然從(cong) 人與(yu) 人之間相互防範的工具意義(yi) 上理解權利, 看不到道德權利對於(yu) 道德主體(ti) 建構的意義(yi) , 看不到與(yu) 政府權力相對應的民權對於(yu) 政治人格建構的意義(yi) , 因此也就看不到民權儒學的意義(yi) 。

 

其實, 在某些場合下, 民眾(zhong) 的權利訴求並不指向利益, 而是指向自己的人格尊嚴(yan) 和自由。

 

我們(men) 應當更多地從(cong) 關(guan) 於(yu) 人性的倫(lun) 理學角度來解說權利之所本。從(cong) 根本上講, 民權之所本乃是民本身, 是民眾(zhong) 的本性要求。權利本於(yu) 人的社會(hui) 本性。民之所以要以權利為(wei) 本, 乃是因為(wei) 自己的本性。如果說民權是政治器用意義(yi) 上的本, 那麽(me) , 惟有人的本性才是本根意義(yi) 上的權利之本。這個(ge) 本性, 就是每個(ge) 個(ge) 人之作為(wei) 人的尊嚴(yan) 、自由和相應的人格平等要求。它是民自身的本, 是自我定在的。在此意義(yi) 上, 民本的實質乃是人本或以人為(wei) 本 ( human-centered) , 民權的實質乃是人權。民權出自每個(ge) 人的活生生的本性, 出自每個(ge) 人之作為(wei) 人的倫(lun) 理資格。如前所述, 這樣的本性和倫(lun) 理資格, 可言之為(wei) 德性。

 

是故, 民權本於(yu) 民性,德性統攝權利,此謂新民本說之第三要義(yi) 。

 

“性相近也, 習(xi) 相遠也。” [2]習(xi) 化性而為(wei) 習(xi) 性。習(xi) 主要由社會(hui) 製度來構成和體(ti) 現, 既包括正式的製度,也包括非正式的製度。中國自古有良風美俗, 強調禮製的作用,但民權理念,卻一直不能落實在製度上。例如,“天生民而樹之君, 以利之也”,但是,君不利民而又不致讓民眾(zhong) 活不下去,怎麽(me) 辦?“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 但民何以視,何以聽?君主獨斷專(zhuan) 行、不聽從(cong) 民意而又能夠發展生產(chan) 力、保證足食足兵, 怎麽(me) 辦? “國人皆曰可殺”,何以知道國人 “皆曰”? 由誰來判定 “可殺”?替天行道、“易君” 的權利如何行使,是一呼百應,翻天覆地, 還是能夠按法律程序走?

 

自古以來, 中國的民權理念可用於(yu) 推翻一個(ge) 政權,但不能用於(yu) 建設一個(ge) 政權, 而且,推翻一個(ge) 政權,往往是道統、政統、法統的同時毀滅。這幾乎成了中國政治的習(xi) 性。

 

梁啟超痛於(yu) 民眾(zhong) 數千年 “性奴隸之性, 行奴隸之行, 雖欲愛國而有所不敢、 有所不能焉”,[3] 曾喊出:“誓起民權移舊俗。”[4] 的確, 民權是能夠移風易俗的。權利出自人的社會(hui) 本性, 而非動物天性。因此, 權利並非以鄰為(wei) 壑, 而是以鄰為(wei) 友。把對方作為(wei) 相應的義(yi) 務承擔人, 即是視為(wei) 製度性的合作夥(huo) 伴, 視為(wei) 社群的積極分子, 視為(wei) 一個(ge) 和諧的部分。[5]

 

民權製度不是單純地要人們(men) 遵守什麽(me) ,而是要培養(yang) 對別人的尊嚴(yan) 和自由的尊重, 同時, 也學會(hui) 維護自身的尊嚴(yan) 和自由。倘若沒有好的民權製度, 或者好的民權製度不能有效運作,民性便難以彰顯,乃至萎縮。良好的民權製度規範及其運作是具有化習(xi) 作用的。

 

我們(men) 已經不能夠再像前幾輩人那樣, 主要解決(jue) 一個(ge) 權利的合法性、正當性問題, 一個(ge) 倫(lun) 理與(yu) 政治的價(jia) 值定位問題, 而是要發揚傳(chuan) 統儒學精神並彌補其弱項, 通過努力發展在社會(hui) 上有根基、在製度上可操作的關(guan) 於(yu) 民權的概念、程序和機製, 一方麵,把民權落實到社會(hui) 的實際生活, 成為(wei) 日常政治的重要內(nei) 容, 另一方麵,通過權利與(yu) 義(yi) 務的協調互動, 培養(yang) 新的關(guan) 於(yu) 社會(hui) 團結合作的態度、方法和能力, 從(cong) 而彰顯民性,升華民德,移風易俗。正因此,在先秦儒學主張的 “天與(yu) 人歸,政以德立” 之後,我要加一句 “德政在製,製涵社會(hui) ”。

 

是故, 民性養(yang) 於(yu) 製度, 民權存乎社會(hui) ,此謂新民本說之第四要義(yi) 。

 

綜上四義(yi) ,依新民本說,民以為(wei) 本者,人身、財產(chan) 、自由也; 人身、財產(chan) 、自由以為(wei) 本者, 權利也; 權利以為(wei) 本者,人性也;人性以為(wei) 本者,尊嚴(yan) 與(yu) 自由也;尊嚴(yan) 與(yu) 自由以為(wei) 本者, 製度也;製度以為(wei) 本者,社會(hui) 也。新民本論不僅(jin) 從(cong) 道德心性上講民本,而且從(cong) 製度上講民本; 不僅(jin) 講民意、民德、民風,而且講民智、民能、民力; 不僅(jin) 講得民心,而且講保民權。一言以蔽之,新民本說之要旨為(wei) ,民惟邦本, 權惟民本,德惟權本。是謂 “三本” 論。

 

由此, 新民本說應當大大方方地展開自己的思路,從(cong) 民之所本講起, 追問權利之所本,激濁揚清,兼收並蓄,致力於(yu) 建構新的文化本體(ti) , 培養(yang) 合格的權利主體(ti) ,改造現存的權利製度並使之得以有效地運作。

 

辯證地看,民權的文化懷疑主義(yi) 與(yu) 民權的政治浪漫主義(yi) 是各有其長的。倘若操作得當,它們(men) 之間的張力,或許會(hui) 促進當代中國民權理論和製度的進一步發展。政治浪漫主義(yi) 所持的民權通常是集體(ti) 主義(yi) 的, 但它張揚人民主權的政治法則, 主張主權在民, 這是民權的政治動力和基礎。文化懷疑主義(yi) 所持的民權通常是個(ge) 人主體(ti) 的, 它懷疑在中國文化裏建構個(ge) 人主體(ti) 的可能性, 但沒有否定建構個(ge) 人主體(ti) 對於(yu) 民權的必要性, 沒有拋棄以人的尊嚴(yan) 和自由為(wei) 核心的價(jia) 值法則。

 

或許更為(wei) 重要的是,帶著揮之不去的困惑、迷茫、 虛妄與(yu) 疲憊, 誠實的懷疑主義(yi) 者和誠實的浪漫主義(yi) 者, 都會(hui) 因不同的緣由、從(cong) 不同的路徑,把目光轉向程序法則,以異乎尋常的熱情和堅毅,投身於(yu) 實實在在的具體(ti) 製度構造和權利保護,試圖把道統和政統問題暫且撂在一邊, 從(cong) 鍛造一個(ge) 理想法統的努力中尋求那未必真實的替代與(yu) 解脫。

 

注釋:
 
[1]對這個問題的較為深入的研究,見裴文睿(Randall P Peerenboom):《論權利與利益及中國權利之旨趣》,張明傑譯,載於夏勇編《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原文“Rights,InterestsandtheInterestinRightsinChina”,Stanford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31:359。
[2]《論語·陽貨》。
[3]梁啟超:《中國積弱溯源論》。《飲冰室文集》之五。
[4]梁啟超:《自勵》,《飲冰室文集》之八十七。
[5]關於人權與人類和諧之關係,參見夏勇《人權概念起源》(修訂版)第193-199頁。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