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古代民權訴求的激揚與缺憾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26-04-26 17: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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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勇

作者簡介:夏勇,字同人,西元一九六一年生於(yu) 湖北荊州。教授,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學院本科畢業(ye) ,北京大學研究生畢業(ye) ,哈佛大學訪問學者,博士後。潛心民權儒學研究多年,相關(guan) 著述散見於(yu) 已發表的個(ge) 人作品:《人權概念起源》《權利與(yu) 德性》《民本與(yu) 民權》《中國民權哲學》《民本新說》《人權與(yu) 人類和諧》《鄉(xiang) 民的權利》《朝夕問道—政治法律學劄》《文明的治理—法治與(yu) 中國政治文化變遷》《走向權利的時代—中國公民權利發展研究》《民權譯叢(cong) 》等。曾任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hui) 委員、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律史學會(hui) 會(hui) 長等專(zhuan) 業(ye) 職務,曾在中央黨(dang) 政部門任職。

古代民權訴求的激揚與(yu) 缺憾

作者:夏勇

來源:作者賜稿,原載《中國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5期

 

【編者按】夏勇先生這篇論文發表於(yu) 《中國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5期,第4-23頁。標題原為(wei) “民本與(yu) 民權 ——中國權利話語的曆史基礎”,收錄於(yu) 夏勇《中國民權哲學》(三聯書(shu) 店2005年版;外文版MA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11)。此次分六個(ge) 部分連載,並添加相應摘要和標題。為(wei) 方便網絡閱讀,對較長的段落做了疏分,注釋按連載重新編號,其他皆無變動。感謝作者授權。


摘要
 
民本精神不僅是為天下人著想的精神, 而且是由天下人為天下著想的精神。正是偉大的民本精神, 塑造中華文化的特殊性質, 支撐中華民族的傳統文明。
 
講權利從來就是逼出來的。中國曆史上的民權訴求代不乏人,正是民本文化裏的權利精神力量,使專製荼毒有所緩解。明末思想家倡導天下之法,設計民選、議政、彈劾、罷免等製度,代表了衝決羅網的努力。
 
中國古代思想不僅倡導以人為本, 而且倡導人民主權, 問題在於, 缺乏相應的程序法則。
 
民權的程序法則,一是積極意義上的體製機製,確定民眾的政治主體資格, 通過有序參與來行使主權;二是消極意義上的體製機製,確定政府不得侵犯個人自由尤其是人身、財產等權利。中國古代的程序法則主要是專製體製,它為君王的私利而設立, 陷萬民於嚴酷的法網, 也束縛了賢能者施政。
 
梁啟超、錢穆、金耀基、胡秋原、蕭公權、陳顧遠諸先生及西方學者的相關研究值得重溫。

 

到了漢代, 董仲舒對先秦儒學精神有所發揮, 他說:

 

天之生民, 非為(wei) 王也。而天立王, 以為(wei) 民也。故其德足以安樂(le) 其民者, 天予之。其惡足以賊害民者, 天奪之。[1]

 

那麽(me) , 如何判定天予天奪? 董仲舒沒有像孟子那樣強調民意, 而是通過宇宙論來進一步強調天意。他的理路, 可以說是屈民而伸君, 屈君而伸天。依董氏之說, 天不是渺茫無憑的, 它不僅(jin) 在法理上是帝位的授予者, 而且還通過符兆等來約束帝王的具體(ti) 行為(wei) 。這種君權神授論 在解決(jue) 政治權威合法性的同時, 希望借助天來抑製王權, 儆戒君主, 要求 “法天”, “副天之所行以為(wei) 政”, 代表了在當時無民主觀念和民權製度的曆史條件下知識分子為(wei) 扼製權力的濫用, 實現仁政理想所作出的進一步努力。

 

可是, 屈民而說天, 把民眾(zhong) 反抗暴政的天然權利換作天人感應的符兆災譴, 把天民相通換作天君相通, 先秦儒學裏僅(jin) 有的一點政治權利之光即告泯滅。


此後數千年, 盡管替天行道、改朝換代不絕如縷, 釋儒論法、闡天明理代有人出, 但從(cong) 權利思想來看, 把先秦儒學的民權思想發揚光大者, 寥若晨星。可舉(ju) 者, 如,

 

隋代王通認為(wei) , “(天子)以天下之身, 受天下之訓”, [2] 主張 “廢昏舉(ju) 明”。[3]

 

魏晉之際, 嵇康抨擊專(zhuan) 製統治 “宰割天下, 以奉其私”, [4] 阮籍則認為(wei) “君立而虐興(xing) , 臣設而賊生”。[5]

 

晚唐《無能子》視君主製度為(wei) 天下禍害, 視君主為(wei) 民賊, 作者承繼先秦道家 “聖人不死、大難不止” 的調子, 認為(wei) 專(zhuan) 製之惡皆 “謂之聖人之過也”。[6]

 

宋元之際的鄧牧認為(wei) , 君主本來是由眾(zhong) 人推舉(ju) 出來的 “天下有求於(yu) 我、我無求於(yu) 天下” 的人, “天生民而立之君, 非為(wei) 君也”;[7] 自秦開始, 便有了暴君。麵對暴君統治, 人民是有權反抗的:

 

夫奪其食, 不得不怒; 竭其力, 不得不怨。[8]

 

到了陸九淵那裏, 便直截了當地發揮孟子的民權思想。他說, “自周衰以來, 人主之職分不明。 ……孟子曰:‘民為(wei) 貴, 社稷次之, 君為(wei) 輕’,此卻知人主職分”。[9] 倘若違背了這個(ge) 職分原則, 輕重易位, 本末倒置, 人民便可以起義(yi) , 可以誅暴君, 因為(wei)

 

湯放桀、 武王伐紂, 即 “民為(wei) 貴, 社稷次之, 君為(wei) 輕”之義(yi) 。[10]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們(men) 承繼了這一思想脈絡, 並發揚光大。黃宗羲、顧炎武等人不囿於(yu) 天意君德的說教, 疾呼以 “公天下” 取代 “私天下”, 直指君王與(yu) 臣民、治者與(yu) 民眾(zhong) 之間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

 

黃宗羲認為(wei) “天下為(wei) 主, 君為(wei) 客”,[11] 為(wei) 臣的和為(wei) 君的一樣, 都是為(wei) 天下服務的。他們(men) 嚴(yan) 厲譴責專(zhuan) 製政治的自私與(yu) 暴虐, 認為(wei)

 

為(wei) 天下之大害者, 君而已矣。[12]

 

唐甄的抨擊更激烈:

 

自秦以來, 凡為(wei) 帝王者皆賊也。[13]

 

尤為(wei) 可貴的是, 明末清初的思想者一方麵呼喚能夠自覺盡 “興(xing) 天下公利” 之義(yi) 務的明君, 另一方麵, 強調用製度來扼製政治權力的濫用, 因為(wei)

 

天子之所是未必是, 天子之所非未必非。[14]

 

黃宗羲認為(wei) , 秦漢以來的法製都是為(wei) 了保護君王的私利而設立的, 它陷萬(wan) 民於(yu) 嚴(yan) 酷的法網, 也束縛了賢能者施政, 是 “非法之法”。惟有真正的法 (原法) , 是為(wei) 謀求人民的福祉而設立的。為(wei) 此, 他還設計了一個(ge) 包括民選、議政、彈劾、罷免在內(nei) 的新製度藍圖。從(cong) 他的製度設計裏, 我們(men) 可以看到, 他試圖把對君王的道德約束轉變為(wei) 權力製衡, 而且, 這種權力製衡不僅(jin) 僅(jin) 是重相權一類的統治者內(nei) 部權力分工關(guan) 係, 還要 “使治天下之具皆出於(yu) 學校”, 使得 “天子亦遂不敢自以為(wei) 非是”,[15] 其中包含著對作為(wei) 權利之要素的力量與(yu) 能力的倚重。

 

可見, 在中國古代思想裏, 民權觀念已經發育出來。它基於(yu) 民本並以民本作為(wei) 自己的表達形式。民本是政治合法性的最高尺度, 也是民眾(zhong) 的權利主體(ti) 資格和政治權利訴求的終極憑借。

 

不過, 總的說來, 傳(chuan) 統的民本學說裏還缺乏明確的作為(wei) 製度操作概念的民權, 隻有作為(wei) 起義(yi) 暴動之動力的非製度、非程序的民權。倘若按照價(jia) 值法則、政治法則和程序法則三分法, [16] 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在價(jia) 值法則方麵倡導以人為(wei) 本, 在政治法則方麵倡導人民主權, 這是沒有疑問的。問題在於(yu) , 缺乏相應的程序法則。

 

一般說來, 關(guan) 於(yu) 民權的程序法則是由一係列製度規設構成的, 主要包括兩(liang) 個(ge) 方麵, 一是積極意義(yi) 上的民權製度, 即關(guan) 於(yu) 民治的製度, 從(cong) 法律上解決(jue) 民眾(zhong) 如何 確定政治主體(ti) 資格, 通過有序的參與(yu) 來行使主權的問題;二是消極意義(yi) 上的民權製度, 即關(guan) 於(yu) 自由的製度, 從(cong) 法律上解決(jue) 政府不得侵犯個(ge) 人自由尤其是人身、財產(chan) 等權利的問題。前者主要靠代議製的民主政體(ti) 來實現, 後者主要靠獨立公正的司法製度尤其是訴訟製度來保障。

 

在這個(ge) 層麵上, 比較關(guan) 鍵的是形成權利概念並把權利概念作為(wei) 程序工具加以運用, 通過設定每個(ge) 人就某物某事享有權利, 從(cong) 製度上確認資格, 識別利益, 規劃關(guan) 係, 化解糾紛。在西方的曆史上, 古代雅典的民主製度、古代羅馬的市民自由和日耳曼人的除法庭幹涉外不受任何幹涉的自由, 還有近代法蘭(lan) 西和美國的權利宣言, 都是在塑造這樣的程序法則。也是通過這些現代的程序法則, 我們(men) 得以溯知自由主義(yi) 的價(jia) 值法則和政治法則。

 

遺憾的是, 在古代中國, 實際存在的程序法則主要是專(zhuan) 製體(ti) 製, 民權思想因此隻能是不完整的, 這是古代民權思想與(yu) 近代民權思想的區別所在。這個(ge) 區別, 不是有與(yu) 無的區別, 而是多與(yu) 少的區別。

 

梁啟超在比較孟子思想與(yu) 現代民主思想時指出: “孟子僅(jin) 言 ‘保民’, 言 ‘救民’, 言 ‘民之父母’, 而未嚐言民自為(wei) 治, 近世所謂 of people, for people, by people 之三原則, 孟子僅(jin) 發明 of 與(yu) for 之二義(yi) , 而未能發明 by義(yi) 。 ”[17]

 

不過, 這樣的論斷還是顯得有些簡單化。從(cong) 民享、民有、民治的角度並不能恰當地解讀中國古代的民權思想。以民為(wei) 本體(ti) , 以民之視聽為(wei) 天之視聽, 不以天子所是為(wei) 是、以天子所非為(wei) 非, 而且要將國事付諸學校那樣的公議場所, 是包含著濃厚的民治主張的。[18] 問題隻是, 在專(zhuan) 製體(ti) 製下, 形成不了民治的程序法則。古代的專(zhuan) 製體(ti) 製是一種無奈的曆史選擇。我們(men) 應當更多地從(cong) 經濟體(ti) 製和社會(hui) 結構的角度去尋找原因。民本的價(jia) 值法則和政治法則不僅(jin) 不是專(zhuan) 製製度的原因, 而且還發揮了緩和專(zhuan) 製政治、促進政治開明的曆史作用。

 

可以說, 民本文化乃是真正的國粹。民本精神不僅(jin) 是為(wei) 天下人著想的精神, 而且是由天下人為(wei) 天下著想的精神。正是偉(wei) 大的民本精神, 塑造了中華文化的特殊性質, 支撐了中華民族的傳(chuan) 統文明。

 

梁啟超認為(wei) 民本理想與(yu) 現代民主是一脈相承的: “要之, 我國有力之政治思想, 乃欲在君主統治之下, 行民本主義(yi) 之精神, 此理想雖不能完全實現, 然影響於(yu) 國民意識者既已甚深, 故雖累經專(zhuan) 製摧殘, 而精神不能磨滅, 歐美人睹中華民國猝然成立, 輒疑為(wei) 無源之水, 非知言也。” [19]

 

陳顧遠從(cong) “政理” 的角度評價(jia) 中國古代民本思想對於(yu) 洗滌政治汙弊、造就中華政製類型的作用。 他說: “中國的民主政製不過民國以來的事, 倘追溯往古數千年的史實, 也無非演變在神權與(yu) 君主政製中, 然而在其政製上, 雖為(wei) 神權而非永為(wei) 巫覡政治, 雖為(wei) 君主而非即是獨裁政治, 這就是因為(wei) 在政理上有一個(ge) 民本思想巨流, 衝(chong) 洗了實際政治可能發生的弊害, 便和他族的神權或君主政製有其分野。”[20]

 

為(wei) 什麽(me) 民本精神得以緩解專(zhuan) 製? 為(wei) 什麽(me) 得以被認作 “民治之始”? 這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因為(wei) 民本精神裏含有民權的因素。

 

當然, 民權並不是古代中國政治文化的典型特征, 也不是儒學的核心範疇。體(ti) 現程序理性法則的民權製度之所以發育不出來, 乃是因為(wei) 在中國古代社會(hui) , 還不具備講 “天生民而授之權” 的曆史條件,[21]隻能講 “天生民而立之君”。[22]但是, 有了民本的價(jia) 值法則和政治法則, 支持民本的程序法則之發育不過是遲早的事情。

 

講權利從(cong) 來就是不得已而為(wei) 之, 是逼出來的。曆史環境一旦發生逆轉, 民族危亡、文明危機、階級革命、個(ge) 人主義(yi) 、唯物主義(yi) 、市場經濟等諸多因素繼起而交織, 便會(hui) 開始一個(ge) 民權的時代。

 

注釋:
 
[1]《春秋繁露注》,第177頁。
[2]《中說·問易》。
[3]《中說·事君》。
[4]《嵇康集·太師箴》。
[5]《阮步兵集·大人先生傳》。
[6]《無能子·聖過》。
[7]《伯牙琴·君道》。
[8]《伯牙琴·吏道》。
[9]《陸九淵集·象山語錄》卷上。
[10]《陸九淵集·荊州日錄》。
[11]《明夷待訪錄·原君》。
[12]《明夷待訪錄·原君》。
[13]《潛書·室語》。
[14]《明夷待訪錄·學校》。
[15]《明夷待訪錄·學校》。
[16]關於價值法則、政治法則和程序法則的關係,以及相應的道統、政統與法統的關係,參見夏勇《中國憲法改革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2期。
[17]梁啟超:《老孔墨以後學派概觀》,第37頁。蕭公權也認為,“孟子民貴之說,與近代之民權有別,未可混同。簡言之,民權思想必含民享、民有、民治之三觀念。故人民不隻為政治之目的,國家之主體,必須具有自動參預國政之權利。以此衡之,則孟子貴民,不過以民享達於民有,民治之原則與製度皆為其所未聞”(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第91頁)。
[18]有論者認為中國古代有著自己特殊類型的民治思想和民治法則,如,洛弗爾(B.Laufer)在《中美的接觸點》(Sino-AmericanPointofContact)一文裏認為民治精神為中美兩國民族的共同的特征。他說,“遠在公元前四世紀,中國的孟子,已倡導`民貴君輕’的大義,自秦廢封建,取締貴族,中國即為民治的社會”。轉引自金耀基《中國民本思想史》第5頁。
[19]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商務印書館,1926年,第7-8頁。
[20]陳顧遠:《中國政製史上的民本思想》,《中國政治思想與製度史論集》,台北:中央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1956年。關於與歐亞其他國家的比較,胡秋原先生指出,“中國專製主義,無宗教為後盾,且因儒學加以馴化,在保持統一之下,成為有限的專製主義,中國皇帝不比歐亞皇帝好,但中國從無羅馬`皇帝意誌為法律淵源說‘、英國`王權神聖說’,而中國皇帝也永遠無人如法國路易十四敢說:`朕即國家‘,因此,中國雖然是專製國家,較歐亞其他專製國家溫和得多”(胡秋原:《古代中國文化與中國知識分子》)。做過美國副總統的華萊士(HenryA.Wallace)甚至認為,“中國哲學和國民心習之趨向民治,對於西洋政治哲學有重大的影響,美國建國時期,賢哲之士,倡導革命,奠定憲政,其信仰與作風,雖雲直接得之於歐洲,實為間接取之於中國”。“中國文化為啟發西洋民主政治的一個源泉,亦可為創造西洋民主政治的一個動力”(1943年雙十節廣播詞)。轉引自金耀基《中國民本思想史》。
[21]可以從兩個角度分析中國古代沒有出現人權概念的原因,一是從治國主張來看,追求禮法政治而非約法政治,禮的功用不在解決利益衝突和權利規設問題。二是從權利主體來看,在經濟方麵,受小農經濟所限,沒有出現客籍民、城鎮市民和資產階級這三類新人;在政治方麵,講究個人的倫理身份而非“公民”那樣的獨立的社會政治身份;在文化方麵,缺乏像西方那樣的與他人分立對抗的、絕對的個體人概念,同時,界定和彰顯個體人的尊嚴和價值的境界和方法也不同(參見夏勇《人權概念起源》修訂版第187-193頁)。
[22]關於“天生民而立之君”的解釋,參見錢穆《現代中國學術論衡》(嶽麓書社,1986年)第195-196頁,第198頁,第2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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