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民惟邦本”是權利宣言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26-04-26 17:37:12
標簽:
夏勇

作者簡介:夏勇,字同人,西元一九六一年生於(yu) 湖北荊州。教授,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學院本科畢業(ye) ,北京大學研究生畢業(ye) ,哈佛大學訪問學者,博士後。潛心民權儒學研究多年,相關(guan) 著述散見於(yu) 已發表的個(ge) 人作品:《人權概念起源》《權利與(yu) 德性》《民本與(yu) 民權》《中國民權哲學》《民本新說》《人權與(yu) 人類和諧》《鄉(xiang) 民的權利》《朝夕問道—政治法律學劄》《文明的治理—法治與(yu) 中國政治文化變遷》《走向權利的時代—中國公民權利發展研究》《民權譯叢(cong) 》等。曾任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hui) 委員、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律史學會(hui) 會(hui) 長等專(zhuan) 業(ye) 職務,曾在中央黨(dang) 政部門任職。

“民惟邦本”是權利宣言

作者:夏勇

來源:作者賜稿,原載《中國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5期


 【編者按】夏勇先生這篇論文發表於(yu) 《中國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5期,第4-23頁。標題原為(wei) “民本與(yu) 民權 ——中國權利話語的曆史基礎”,收錄於(yu) 夏勇《中國民權哲學》(三聯書(shu) 店2005年版;外文版MA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11)。此次分六個(ge) 部分連載,並添加相應摘要和標題。為(wei) 方便網絡閱讀,對較長的段落做了疏分,注釋按連載重新編號,其他皆無變動。感謝作者授權。


摘要
 
“民惟邦本”宣示民眾是天下的主人,對天下享有天然的權利。
 
民是自行與天相通的獨立的人格主體和政治主體。
 
德性作為本體的、形上的、天生的人格能力,可以啟發和支持道德權利。正是依據這樣的資格和能力,“人皆可為堯舜”, 皆可“以德抗位”、“以德取位”。
 
德性權利與權利的資格論、要求論和意誌論有相通之處,並可以得到它們的理論支持。
 
先秦儒家所說的民貴, 並不在於作為統治者的群眾基礎或社會依托。民之尊貴, 民之尊嚴, 民之不可侵辱, 乃是天理。違背民意, 即是違背天意。更重要的是, 這個天意並非虛無, 是通過“民視”、“民聽” 來顯現的。
 
政治合法性取決於人民的福祉。倘若統治者不能保民, 便喪失了繼續統治的權利,民眾也就有了借天易君、推翻統治者的天然權利。
 
成中英先生、李存山先生的相關研究雖未明示民權概念,但富於啟發。

 

周公在訓誡殷商遺民時, 強調政權受命於(yu) 天, 政治合法以德行為(wei) 準。敬天明德之要, 不在祭祀, 而在保民。在周公看來, 天命靡常, 天與(yu) 人歸, 天命之改易取決(jue) 於(yu) 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又取決(jue) 於(yu) 人民的福祉。倘若統治者不能保民, 便喪(sang) 失了繼續統治的權利。[1] 推言之, 民眾(zhong) 也就有了借天易君、推翻統治者的天然權利。

 

在先秦思想裏, 借助天的權威來抬高民的地位, 已經發展為(wei) 一種良好的傳(chuan) 統。《尚書(shu) ·泰誓》:

 

天視自我民視, 天聽自我民聽。

 

民之所欲, 天必從(cong) 之。

 

《尚書(shu) ·皋陶謨》:

 

天聰明自我民聰明, 天明威自我民明威。

 

在這裏, 民已經成了自行與(yu) 天相通的獨立的人格主體(ti) 和政治主體(ti) 。

 

《左傳(chuan) ·襄公十四年》 記雲(yun) :

 

天之愛民甚矣! 豈其使一人肆於(yu) 民上, 以從(cong) 其淫, 而棄天地之性, 必不然矣!

 

可見, 一人淩駕於(yu) 萬(wan) 民之上, 已經上升到違背天地之性的高度。

 

又據 《左傳(chuan) ·襄公二十五年》, 齊莊公被殺死, 大夫晏嬰不肯從(cong) 君而死, 理由是:

 

君民者豈以陵民, 社稷是主;臣君者豈為(wei) 其口實, 社稷是養(yang) 。故君為(wei) 社稷死, 則死之, 為(wei) 社稷亡, 則亡之;若為(wei) 己死而為(wei) 己亡, 非其私昵, 誰敢任之!

 

在這裏, 國家與(yu) 君王、政權與(yu) 個(ge) 人已經區分開了。國家社稷高於(yu) 君王, 是極為(wei) 明確的觀念。又據 《左傳(chuan) ·文公十三年》, 邾文公卜遷於(yu) 繹。史曰:“利於(yu) 民而不利於(yu) 君。 “ 邾子曰: “苟利於(yu) 民, 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樹之君, 以利之也。民既利矣, 孤必與(yu) 焉。 “荀子說得更直接:

 

天之生民, 非為(wei) 君也。天之立君, 以為(wei) 民也。 [2]

 

可見, 民與(yu) 天是直接貫通的。愛民、尊民, 乃是遵從(cong) 天地之性。民是天生的, 君是樹起來的。君與(yu) 民有利害衝(chong) 突時, 自然要舍棄君的利益, 保全民的利益。這樣的天民關(guan) 係論和相應的君民關(guan) 係論, 無疑肯定了民眾(zhong) 作為(wei) 自在主體(ti) 的道德資格, 為(wei) 民眾(zhong) 伸張自己的權利提供了天然的合法性。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 在古代思想裏, 天法、天下、天民、天德, 都是相通的。民眾(zhong) 不僅(jin) 能夠借天來伸張自己的一己意願和利益, 而且還被看作天下的集體(ti) 主人, 對天下享有天然的權利。

 

《禮記·禮運》:

 

大道之行也, 天下為(wei) 公。

 

《呂氏春秋·重己》: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 天下之天下也。

 

漢初賈誼引師尚父之言曰:

 

天下者, 非一家之有也, 有道者之有也。[3]

 

那麽(me) , 民眾(zhong) 何以能、何以要 “公” 天下? 民眾(zhong) 如何與(yu) 天相配、與(yu) 公相連? 如何得道、顯道? 民視何以就成為(wei) 天視、民聽何以就成為(wei) 天聽? 一言以蔽之, 民眾(zhong) 究竟憑什麽(me) 主張權利? 這就要追問到關(guan) 於(yu) 人性的見解。

 

一般說來, 在西方自由主義(yi) 哲學傳(chuan) 統裏, 有一個(ge) 可以作為(wei) 權利主張之憑借的人性概念, 所謂 “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 , 其實也就是 “本性權利”。[4]在先秦哲學裏, “德”是一個(ge) 關(guan) 於(yu) 人性的核心概念。德雖然需要後天的琢磨和彰顯, 但它在本質上是自生自在的人的天性, 平等地屬於(yu) 每一個(ge) 人, 而不管現實社會(hui) 裏每個(ge) 人的高低貴賤。[5]因此, 德不僅(jin) 僅(jin) 指德行, 即我們(men) 通常所理解的善良的、有修養(yang) 的行為(wei) , 而且還指德性, 即本體(ti) 意義(yi) 上的、天生的人格能力。孟子把這樣的人性稱作 “天爵”。[6]

 

德性不僅(jin) 僅(jin) 啟發和支持並無特定權利對應者的道德義(yi) 務, 而且在許多場合下可以啟發和支持有特定義(yi) 務對應者的道德權利。[7]也就是說, 德至少可以成為(wei) 指向特定義(yi) 務或責任的道德資格和意誌能力。[8]

 

正是依據這樣的資格和能力, 天意與(yu) 民意、天心與(yu) 民心渾然一體(ti) , “人皆可為(wei) 堯舜”,[9] 而且, 可以 “以德抗位”、 “以德取位”。也正是這樣的天下觀、天德觀, 為(wei) 高呼 “王侯將相寧有種乎”、 “蒼天已死、 黃天當立” 一類口號的起義(yi) 暴動提供了合法性論證。[10]

 

不過,從(cong) 理論邏輯的角度看,先秦民權思想還是晦暗不顯的。在儒墨道法諸家那裏,上天權威也呈現出不同的形態。權利思想的生發和論證, 有一個(ge) 曲折的理論過程。這個(ge) 過程,主要是論證民眾(zhong) 對政治提出要求 ( rights as claim)的權利和作為(wei) 權利主體(ti) 的資格 ( entitlement or moral status as rights subjects)問題。

 

我們(men) 知道,以周公為(wei) 表率的孔子倡導 “德政”。德政的核心內(nei) 容,一是 “足食、足兵”,讓民富國強;二是 “正”, 讓政治公正廉直。類似於(yu) 今天我們(men) 談論的 “經濟效率”、“生產(chan) 力 “ 與(yu) “社會(hui) 正義(yi) ”、“廉政建設”。孔子雖然作《春秋》, “貶天子, 退諸侯, 討大夫”,[11] 但是,他沒有發揮《尚書(shu) 》裏借天易君的思想,而是用天命論消弭了對天然權利的訴求。

 

例如,當時的為(wei) 政者多屬無德寡道之輩,子貢曾問:“今之從(cong) 政者何如?” 孔子答道:“噫! 鬥肖之人,何足算也。” 麵對“聖人不在天子位” 的政治現實, 孔子堅持 “以道事君 不可則止”, [12]惟歎: “道之將廢也與(yu) ,命也!”[13]

 

孟子的 “仁政” 思想在政治權利的問題上往前走了一步。如果說,在孔子那裏,維護民眾(zhong) 的利益還要依靠君主的敬天保民之德來判斷和抉擇的話, 那麽(me) ,在孟子那裏,民眾(zhong) 做判斷、做抉擇的主體(ti) 資格便大大增強了。


孟子也強調 “保民而王, 莫之能禦”,[14]  以養(yang) 民、教民為(wei) 仁政要旨, 但孟子所說的 “王”, 是沒有自足的權威的。在他看來,政治權威是 “天與(yu) 之”, 所以,

 

天子不能以天下與(yu) 人。 [15]

 

孟子所說的 “民”, 也不僅(jin) 僅(jin) 是天意和君德的受體(ti) 。孟子特別重視《尚書(shu) 》裏的 “天視自我民視, 天聽自我民聽” 一語。他認為(wei) ,人民能夠直接與(yu) 天相通,天意要由民意來顯現,例如,進用賢人, 要 “國人皆曰賢”; 決(jue) 獄施刑, 要 “國人皆曰可殺”。[16]所以,孟子喊出:

 

民為(wei) 貴, 社稷次之, 君為(wei) 輕。[17]

 

在這裏, 民之高貴,並不在於(yu) 作為(wei) 統治者的群眾(zhong) 基礎或社會(hui) 依托,因為(wei) 作為(wei) 統治者的君本身是最次的。申言之,孟子的民本可以說是 “民體(ti) 國用”。[18]

 

在孟子看來,以民為(wei) 本,乃是因為(wei) 民有所本。那麽(me) , 民之所本是什麽(me) 呢? 民之所本, 當然源於(yu) 無所不在、高岸邈邈之天。民之尊貴,民之尊嚴(yan) ,民之不可侵辱,乃是天理。如果君王違背民意,那就違背了天意。更重要的是,這個(ge) 天意,又是通過 “民視”、 “民聽” 來顯現的。既然如此,人民當然就有推翻暴君統治的權利。

 

例如,齊宣王認為(wei) 湯放桀、武王伐紂都是臣弑君的不德行為(wei) ,孟子反駁道:

 

賊仁者,謂之賊;賊義(yi) 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弑君也。 [19]

 

不過,在孟子看來,“匹夫而有天下” 的機緣 “非人所能也”,似乎隻有同姓貴戚和所謂“天吏” 才能行使征伐暴君的權利。[20]

 

先秦的民本思想裏,較為(wei) 突出的,還有墨子的天法學說和兼相愛、交相利的學說為(wei) 來自民眾(zhong) 的權利訴求提供論據。[21]

 

注釋:
 
[1]“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周易·革·彖辭》)。
[2]《荀子·大略》。
[3]賈誼:《新書·修政語下》。
[4]參見《人權概念起源》第四章;關於“本性權利”,參見該書第58頁、107-118頁、169頁、229頁。
[5]孟子說,“人人有貴於己者”。(《孟子·告子上》)
[6]“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義忠信,樂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孟子·告子上》)。又,趙歧《注》:“天爵以德,人爵以祿。”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天爵者,德義可尊,自然之貴也。”
[7]這便是“德性權利”,它與權利的資格論、要求論和意誌論有相通之處,並可以得到它們的部分支持。
[8]成中英先生在《論儒家孝的倫理及其現代化:責任、權利與德行》一文裏認為,儒家倫理講的個人德行為“對應德行(relationalvirtues)”,並非現代社會基於理性德則與意誌同意規範出來的“交互權責(reciprocalrights/duties)”,並認此為“中西倫理思想傳統中一大相異之處”(參見《成中英新儒學論著輯要:知識與價值》,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6年版,第465-466頁及第466頁注1)。成先生的講法若僅僅限於孝的倫理,是頗為恰當的。若推及整個中西傳統,則恐失妥當。其實,成先生在另一篇文章《自目的論與責任論分析與重建儒家道德哲學》裏,對本體的、形上的德性(而非德行)有不少富於啟發的建設性闡述(同上書)。
[9]《孟子·告子下》。
[10]這樣的口號既是天“惟德是輔”、“改厥元子”的通俗表達,也是天然權利意識的自然流露。“天的意誌代表民的意誌,而王又須按照天的意誌來執政,那麽民似乎具有立法權,王則行使行政權,而對王的選舉、監督和罷免權則屬於天”(李存山:《中國的民本與民主》,《孔子研究》1997年第4期)。盡管李先生的研究結論並不承認先秦儒家學說裏有民權思想,但他還是認為,在統治者必須敬天保民、服從於人民意誌的意義上,可以說是“人民把監督、節製君王的權利委托給‘天’了”,並認為“儒家的政治設計一直未脫夏、商、周三代的原型”(李存山:《儒家的民本與人權》,《孔子研究》2001年第6期)。
[11]《史記·太史公自序》。
[12]《論語·先進》。
[13]《論語·憲問》。
[14]《孟子·梁惠王上》。
[15]《孟子·萬章》。
[16]《孟子·梁惠王下》。
[17]《孟子·盡心下》。
[18]參見金耀基《中國民本思想史》第59頁。
[19]《孟子·梁惠王下》。
[20]參見《孟子·萬章下》;關於貴戚之卿的“易位”權利,另參見《孟子·公孫醜下》。
[21]關於墨子的權利思想線索, 參見夏勇 《人權概念起源》 第 31頁、第272 -273 頁。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