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禎人 耿欣】王陽明巡撫南贛時期特殊的教化思想研究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5-12-01 16:09:20
標簽:
歐陽禎人

作者簡介:歐陽禎人,男,西元一九六一年生,湖北建始人,哲學博士。武漢大學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國學院教授。武漢大學陽明學研究中心主任、《陽明學研究》雜誌執行主編,中華孔子學會(hui) 副會(hui) 長。著有《郭店儒簡論略》《先秦儒家性情思想研究》《從(cong) 簡帛中挖掘出來的政治哲學》《劉鹹炘思想探微》《劉鹹炘》(大家精要)《從(cong) 心性到政治》《思孟學派新論》《出土簡帛中的政治哲學》等。

王陽明巡撫南贛時期特殊的教化思想研究

作者:歐陽禎人 耿欣

來源:《朱子學研究》2025年第1期



摘要:從(cong) 本質上來講,在儒家文化暢行的中國古代,以鄉(xiang) 約為(wei) 社會(hui) 基礎的管理形式是深深地植根於(yu) 它的宗法體(ti) 係之中的。王陽明的《南贛鄉(xiang) 約》與(yu) 《十家牌法》互為(wei) 表裏,相互激發,是一個(ge) 由官府頂級設計而成的,成龍配套的組合拳,與(yu) 北宋時期的《呂氏鄉(xiang) 約鄉(xiang) 儀(yi) 》具有根本的區別。《南贛鄉(xiang) 約》的產(chan) 生具有濃厚的戰爭(zheng) 背景,是王陽明剿匪戰爭(zheng) 過程中治標更要治本的有力措施。因此,王陽明把巡撫南贛期間的教化活動搞成了一個(ge) 與(yu) 剿匪戰爭(zheng) 環環相扣的政治運動。這種官府的鄉(xiang) 約隻能運用於(yu) 戰爭(zheng) 的非常時期。


關(guan) 鍵詞:王陽明呂氏鄉(xiang) 約鄉(xiang) 儀(yi) 《十家牌法》《南贛鄉(xiang) 約》教化思想


作者簡介:歐陽禎人,武漢大學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研究中心、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wei) 儒家哲學、陸王心學。 耿欣,武漢大學哲學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wei) 儒家哲學、宋明理學。

 

王陽明的《十家牌法》和《南贛鄉(xiang) 約》是其巡撫南贛時期根據當時整個(ge) 剿匪的特殊形勢,從(cong) 治標更要治本的原則出發製定出來的戰爭(zheng) 方略。這兩(liang) 個(ge) 重大的舉(ju) 措,雖然是當時明代社會(hui) 基層管理的深化,但是,從(cong) 兵法的角度來講,是王陽明從(cong) 《孫子兵法》“知、先、全、善”的角度,高瞻遠矚,從(cong) 根本上解除匪患的重要舉(ju) 措。不過,雖然這是整體(ti) 戰爭(zheng) 的一個(ge) 組成部分,但是從(cong) 古代鄉(xiang) 村的建設來說,根據目前能夠查閱到的相關(guan) 文獻,我們(men) 可以確鑿地知道,這兩(liang) 個(ge) 重大方略同時也是深謀遠慮,全麵實施全民教化的政治運動。通過這種教化運動的運籌帷幄,我們(men) 可以看到,王陽明不僅(jin) 是一位卓越的思想家、教育家和軍(jun) 事家,而且也是一位偉(wei) 大的政治家。其教化思想的悲憫情懷、鄉(xiang) 村治理的深謀遠慮以及具體(ti) 執行過程的立竿見影、令行禁止,都值得我們(men) 認真研究。

 

一、以鄉(xiang) 約為(wei) 本質的教化形式自古有之


由於(yu) 植根於(yu) 小農(nong) 經濟基礎之上的宗法製在中國根深蒂固,由來已久,所以,鄉(xiang) 約的民間教化形式自古有之:“曰若稽古。帝堯曰放勳,欽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讓,光被四表,格於(yu) 上下,克明俊德,以親(qin) 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wan) 邦。黎民於(yu) 變時雍。”(《尚書(shu) ·堯典》)帝堯個(ge) 人的進德修業(ye) 十分精進,不僅(jin) 感動他的九族,而且他明辨是非,公正無私,對待百姓一視同仁,使百姓昭明,形成了全社會(hui) 和睦相處、與(yu) 時偕行、協和萬(wan) 邦的吉祥環境。《周禮·地官》所記載的教化活動是十分細致的祭祀之禮、交接之禮、禮樂(le) 之禮、風俗之禮、刑法之禮乃至體(ti) 恤、節度、處事職守之禮等等,無所不包。為(wei) 了達到這樣的教化效果,《周禮》的作者設計了各種成龍配套的組織機構、教化內(nei) 容和教化製度,以保證各種教化目的的達成(見《地官司徒第二》)。《周禮》中的這種理想的儒家治理模式,在漢代基本上都落到了實處。[1]由《尚書(shu) 》到《周禮》《儀(yi) 禮》《禮記》,我們(men) 看到了儒家先哲的理論設計,這對於(yu) 維護基層社會(hui) 穩定具有一定實踐意義(yi) 。

 

當然,隨著時代的發展,鄉(xiang) 村基礎管理也會(hui) 發生一些變化。《後漢書(shu) 》載:漢代的鄉(xiang) 村管理,“裏有裏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裏魁掌一裏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2]漢朝的鄉(xiang) 村管理是表麵上更加柔韌而實質上更加嚴(yan) 密。相對於(yu) 唐、宋時期偏重於(yu) 民間化、自由化而言,明朝的基層社會(hui) 管理一開始就帶有《大明律》的強製性背景,以國家法令的形式頒布《太祖聖諭》《教民榜文》《大誥三編》等相關(guan) 文誥,作為(wei) 社會(hui) 管理的基本內(nei) 容。例如,《教民榜文》載曰:“命戶部令天下民,每鄉(xiang) 裏各置木鐸一,內(nei) 選年老或警者,每月六次持鐸徇於(yu) 道路,曰:‘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xiang) 裏,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wei) 。’”[3]朱元璋通過宰製基層老百姓的思想來加強統治基礎的意味十分明顯。如果把這段文字與(yu) 《大明律》聯係在一起,我們(men) 就能明顯感受到明代初年的高層統治者裏應外合,軟硬兼施的整體(ti) 設計方略。朱元璋於(yu) 洪武十八年(1385)頒布手訂的《大誥》,次年又頒行《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七十四條,《續編》八十七條,《三編》四十三條。《大誥》三編匯集了大量懲罰官吏、豪紳貪贓受賄、轉嫁賦役、侵吞稅糧和人民抗租誤役、流亡隱匿等案例,其中有關(guan) 淩遲、梟首、族誅案數千件,棄市以下案一萬(wan) 餘(yu) 件。匯編成一本誥令手冊(ce) ,家家戶戶,每戶一本,令其時時刻刻認真學習(xi) ,引以為(wei) 戒。《大誥》嚴(yan) 刑峻法,多出於(yu) 律外,係法外用刑,是朱元璋奉行“用重典治亂(luan) 世”政策的具體(ti) 體(ti) 現。

 

先秦儒家先哲維護基層社會(hui) 穩定的理論設計,以及秦漢唐宋時期特別是明代國家社會(hui) 治理的具體(ti) 時代特征,影響了王陽明基層社會(hui) 治理的理論與(yu) 實踐。可以說,這是王陽明鄉(xiang) 村治理的大背景與(yu) 時代環境。王陽明在南贛平定民亂(luan) 中所製定的《十家牌法》《南贛鄉(xiang) 約》就吸收了儒家傳(chuan) 統文化,在這種特殊時期,充分發揮曆朝各種鄉(xiang) 村管理製度中的優(you) 點,進行創造性改造,頒發《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4]。

 

王陽明的《十家牌法》鄉(xiang) 村管理思想,首先明顯是與(yu) 《堯典》《周禮》一脈相承的。在此基礎上,他充分吸收法家的思想與(yu) 措施,在《十家牌法》中,采用了類似商鞅強製性的連坐手段,這種陽儒陰法的治理措施也是中國社會(hui) 長期以來的基本做法。而且王陽明《十家牌法》的實施在明代中期平定民亂(luan) 的過程中顯得尤為(wei) 特殊。相比於(yu) 《太祖聖諭》《教民榜文》《大誥三編》而言,其更加嚴(yan) 厲,更加細密,同時也更具有戰時的色彩。

 

第一,王陽明的《十家牌法》是戰時的鄉(xiang) 約教化。《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就提出:“本院奉命巡撫是方,惟欲剪除盜賊,安養(yang) 小民。所限才力短淺,智慮不及;雖挾愛民之心,未有愛民之政;父老子弟,凡可以匡我之不逮,苟有益於(yu) 民者,皆有以告我,我當商度其可,以次舉(ju) 行。今為(wei) 此牌,似亦煩勞。爾眾(zhong) 中間固多詩書(shu) 禮義(yi) 之家,吾亦豈忍以狡詐待爾良民。便欲防奸革弊,以保安爾良善,則又不得不然,父老子弟,其體(ti) 此意。”[5]安民,是其根本的底色。在安民與(yu) 平亂(luan) 之間,王陽明始終在努力提倡儒家的教化思想。所以,《十家牌法》雖然是法家的主體(ti) ,但是確實同時具有濃厚的儒家特色。

 

第二,具有特殊的具體(ti) 目的,實現“三個(ge) 杜絕”。其具體(ti) 目的是杜絕“寄住來曆不明之人,同為(wei) 狡偽(wei) 欺竊之事”。戰爭(zheng) 時期,屬於(yu) 特殊時期,杜絕人口流動,這是很正常的;杜絕“私通佘賊,而與(yu) 之傳(chuan) 遞消息”,就是為(wei) 了打信息戰,對叛民實施信息封鎖;杜絕“窩藏奸宄,而為(wei) 之盤據夤緣”,徹底劃清良民與(yu) 叛民之間的界限,清除魚龍混雜的狀態。

 

第三,實行特殊戶籍製度,采取嚴(yan) 格的人口報備措施,如告密連坐製度。《十家牌法》規定,“人丁多寡之數,有無寄住暫宿之人,揭於(yu) 各家門首,以憑官府查考”,每家一牌,掛在門口,隨時備查。任何時候出現多寡異常而不事先報備,十家連坐。“行令所屬府縣,在城居民,每家各置一牌;備寫(xie) 門戶籍貫,及人丁多寡之數,有無寄住暫宿之人,揭於(yu) 各家門首,以憑官府查考。仍編十家為(wei) 一牌,開列各戶姓名,背寫(xie) 本院告諭,日輪一家,沿門按牌審察動靜;但有麵目生疏之人,蹤跡可疑之事,即行報官究理。”“日輪一家”的真正用心,是要避免權力被個(ge) 別人控製,而且責任均攤,互相牽製,監督檢舉(ju) 揭發,形成了人人參與(yu) 的局麵。“即行各屬府縣,著落各掌印官,照依頒去牌式,沿街逐巷,挨次編排,務在一月之內(nei) 了事。該道亦要嚴(yan) 加督察,期於(yu) 著實施行,毋使虛應故事。仍令各將編置過人戶姓名造冊(ce) 繳院,以憑查考;非但因事以別勤惰,且將旌罰以示勸懲。”[6]一個(ge) 月之內(nei) ,各州府縣鄉(xiang) ,各負其責,“沿街逐巷,挨次編排”,嚴(yan) 加督察,著實施行。在當時交通、信息極其不便的情況下,在江西、福建、廣東(dong) 等遼闊的土地上,挨家挨戶,照章執行,沒有強大的推進力和殺伐手段,是很難落實的。為(wei) 確保“庶居民不敢縱惡,而奸偽(wei) 無所潛形”,《十家牌法》明確規定“或有隱匿,十家連罪”,因為(wei) 是戰爭(zheng) 的非常時期特殊情況下的運用,無可厚非。陽明之後,很多地方效仿《十家牌法》,在推行保甲製度過程中采取了類似措施。

 

二、天下無不可化之人


王陽明的教化思想是植根於(yu) 由孔曾思孟而來的“致良知”之中的。孟子曰:“乃若其情,則可以為(wei) 善矣,乃所謂善也。若夫為(wei) 不善,非才之罪也。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yi) 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yi) 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則得之,舍則失之。”(《孟子·告子上》)其意為(wei) ,人之所以為(wei) 人之本質均為(wei) 善根,天生具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之端芽。如果一個(ge) 人棄善而從(cong) 惡,則為(wei) 後天之諸因素造成。此種善之端芽“求則得之,舍則失之”,一念之間,或可誌在聖賢,或可幸福充實;下流者則淪落為(wei) 禽獸(shou) ,卑賤而淒涼。

 

孟子曰:“牛山之木嚐美矣,以其郊於(yu) 大國也,斧斤伐之,可以為(wei) 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潤,非無萌蘖之生焉,牛羊又從(cong) 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人見其濯濯也,以為(wei) 未嚐有材焉,此豈山之性也哉?”(《孟子·告子上》)牛山本來是林木蔥蘢、枝繁葉茂的,但是交於(yu) 齊國與(yu) 魯國之間,兩(liang) 國之人都濫砍濫伐,再加上兩(liang) 國的牛羊踩踏啃噬,久之,終為(wei) 一片荒蕪之地。目前,人們(men) 都誤以為(wei) 牛山從(cong) 來都是如此,殊不知,此非牛山的本來麵目。孟子的喻意為(wei) 雖人具有天生的善端,但是如無後天的教化、教養(yang) ,沒有良好的生長環境,人就會(hui) 像亂(luan) 砍濫伐之後的牛山一樣,一片荒蕪。

 

孟子又曰:“仁,人心也;義(yi) ,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人有雞犬放,則知求之;有放心,而不知求。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孟子·告子上》)其內(nei) 在理路為(wei) ,人為(wei) “天地之德,陰陽之交,鬼神之會(hui) ,五行之秀氣者也”(《禮記·禮運》),乃天地氤氳,陰陽摩蕩,周流六虛,品物流形的結果,所以,我們(men) 隻有懷抱信仰,始終走在通向聖賢人格的大道上,才能夠“下學而上達”(《論語·憲問》),善、信、美、大、聖、神(《孟子·盡心下》),鳶飛魚躍,金聲玉振,踐形天道,成就聖賢、聖潔的人格。但是,老天在創造人的生命的時候,同時也賦予了人喜怒哀樂(le) 、七情六欲的感性欲念,稍不留神,人就隨時隨地都有可能墮入難以自拔的深淵。所以,孟子曰“先立乎其大,則其小者不能奪也”(《告子上》)的理念,自警自強,自珍自愛。時時刻刻,隨時隨地,對自己的各種欲念克治省察,時時撿拾,收回放辟邪侈、流連荒亡的各種“放心”。於(yu) 此,孟氏提出了他的教化思想:“五畝(mu) 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mu) 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孟子·梁惠王上》)孟子的這段有關(guan) 經濟和教化的文字在中國曆史上響徹雲(yun) 霄,影響了中國兩(liang) 千多年。不過,仔細體(ti) 會(hui) ,這與(yu) 秦漢以後的教化思想有本質的區別,第一,對老百姓至少在理論上,在人身來去自由的問題上沒有強製性;不過,孟子也說過:“夫仁政,必自經界始。”(《孟子·滕文公上》)孟子的原意隻是希望通過井田製來保障黎民百姓的基本生活權利,它體(ti) 現了小農(nong) 經濟時代的特色,但是秦漢以後,這種思想往往又演化成了對人身自由的禁錮。中國古代的專(zhuan) 製製度主要就是通過這種人身的依附來實現其統治的,當然,這與(yu) 孟子是沒有關(guan) 係的。第二,視“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yi) ,頒白者不負戴於(yu) 道路”二者之間不僅(jin) 有內(nei) 在的必然聯係,而且是人之所以為(wei) 人的當然。以此為(wei) 出發點,才產(chan) 生了原始儒家的政治哲學體(ti) 係。第三,孟子的“仁政”思想始終是以人為(wei) 本的,“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這是所有政府的基本底線。“衣帛食肉”“不饑不寒”,其實是一個(ge) 很高的要求,因為(wei) 古代中國的饑荒,乃至於(yu) 人相食的可怕事件,屢屢發生。在精神哲學方麵,“仁政”的理想就更加高遠,在兩(liang) 千多年的曆史上,始終隻是有誌之士“永恒的鄉(xiang) 愁”[7]。孟子的教化思想本身是非常純正的,因為(wei) 他依據的是《禮記·大學》“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qin) 民,在止於(yu) 至善”的三大綱領。三大綱領的本質是孔子一以貫之的“忠恕之道”。所以,通過教化思想,施行仁政,就是儒學拯救黎民於(yu) “倒懸”之苦的重要使命。

 

中國曆朝曆代經濟教化政策,至少在口頭上,都是以孟子提出的理想為(wei) 奮鬥目標的。既然人性本身具有善的端芽,那麽(me) 通過全麵的教化活動,全社會(hui) 以誠相待、講信修睦的境界就有可能達到。正是在這樣的基礎之上,孟子引孔子曰“德之流行,速於(yu) 直郵而傳(chuan) 命”(《孟子·公孫醜(chou) 上》)的境界就有了可能。孟子說:“若夫為(wei) 不善,非才之罪”,惡的產(chan) 生,並非人的本性。對這個(ge) 問題,如果從(cong) 整個(ge) 儒家的思想體(ti) 係來理解,思想就非常深遠。它體(ti) 現了先秦儒學深度的性情思想、民本思想和政治哲學的理想,其中飽含著深度的、對每一個(ge) 生命個(ge) 體(ti) 的悲憫情懷。正是要從(cong) 這一基本出發點來理解孟子“言人之不善,當如後患何”[8](《孟子·離婁下》)的重要表述。限於(yu) 本文主題,筆者不在此展開論述。

 

從(cong) 人性論的角度上來講,王陽明的觀點與(yu) 孟子是一致的:

 

先生一日出遊禹穴,顧田間禾曰:“能幾何時,又如此長了。”範兆期在傍曰:“此隻是有根。學問能自植根,亦不患無長。”先生曰:“人孰無根?良知即是天植靈根,自生生不息;但著了私累,把此根戕賊蔽塞,不得發生耳。”[9]

 

人具有天植的靈根,本來可以生生不息,但是,由於(yu) 各種原因,很多人被偏見、成見、私心所遮蔽,所以他放辟邪侈,流連荒亡,無所不為(wei) 。但是,由於(yu) 他的精神世界中有天植的靈根,所以,通過教化、學習(xi) ,他就可以逐步地、慢慢地“先立乎其大”。這正是王陽明教化思想的理論基礎。

 

王陽明的致良知之學的根本目標,在於(yu) 針對整個(ge) 世風日下的明代中葉推行教化的運動。這是其代表性論著《拔本塞源論》的主旨和理論目標:“天下之人心,其始亦非有異於(yu) 聖人也,特其間於(yu) 有我之私,隔於(yu) 物欲之蔽,大者以小,通者以塞,人各有心,至有視其父子兄弟如仇讎者。聖人有憂之,是以推其天地萬(wan) 物一體(ti) 之仁以教天下,使之皆有以克其私,去其蔽,以複其心體(ti) 之同然。其教之大端,則堯、舜、禹之相授受,所謂‘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而其節目則舜之命契,所謂‘父子有親(qin) ,君臣有義(yi) ,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五者而已。唐、虞、三代之世,教者惟以此為(wei) 教,而學者惟以此為(wei) 學。當是之時,人無異見,家無異習(xi) ,安此者謂之聖,勉此者謂之賢,而背此者雖其啟明如朱,亦謂之不肖。下至閭井、田野、農(nong) 、工、商、賈之賤,莫不皆有是學,而惟以成其德行為(wei) 務。”[10]第一,我們(men) 所有人的“心”,“其始亦非有異於(yu) 聖人也”,隻是各種物欲之蔽導致了社會(hui) 的四分五裂,“大者以小,通者以塞,人各有心,至有視其父子兄弟如仇讎者”,連父子兄弟都成了仇人。第二,王陽明教化思想的理論工具就是《尚書(shu) ·大禹謨》“心學之源”的十六字令(“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闕中”)以及儒家的五倫(lun) 思想。他言之鑿鑿地聲稱:“唐、虞、三代之世,教者惟以此為(wei) 教,而學者惟以此為(wei) 學。”上古三代都是以此為(wei) 教,所以,“人無異見,家無異習(xi) ,安此者謂之聖,勉此者謂之賢”。第三,王陽明教化思想的目標就是天地萬(wan) 物一體(ti) 之仁。其言曰:“聖人有憂之,是以推其天地萬(wan) 物一體(ti) 之仁以教天下,使之皆有以克其私,去其蔽,以複其心體(ti) 之同然。”“克其私,去其蔽”就是克治省察的工夫,“複其心體(ti) 之同然”就是致其良知。

 

正是由於(yu) “其始亦非有異於(yu) 聖人也”,所以,隻要努力,人人都可以誌在聖賢,抵達聖域。具體(ti) 怎麽(me) 做?我們(men) 可以通過《教條示龍場諸生》之“立誌、勤學、改過、責善”看到王陽明教學、教化的正常理路。同樣是在龍場時期,王陽明在所著《象祠記》中指出:“孟子曰:‘天子使吏治其國,象不得以有為(wei) 也。’斯蓋舜愛象之深而慮之詳,所以扶持輔導之者之周也。不然,周公之聖,而管、蔡不免焉。斯可以見象之既化於(yu) 舜,故能任賢使能而安於(yu) 其位,澤加於(yu) 其民,既死而人懷之也。諸侯之卿,命於(yu) 天子,蓋周官之製。其殆仿於(yu) 舜之封象歟?吾於(yu) 是益有以信人性之善,天下無不可化之人也。”[11]根據《象祠記》的上下文,我們(men) 注意到,這裏“吾於(yu) 是益有以信人性之善,天下無不可化之人也”的話告訴我們(men) ,孟子的教化思想與(yu) 王陽明的教化思想一樣都是建立在悲憫情懷、誠信愛民、親(qin) 民基礎之上的。同時,我們(men) 還注意到,如果沒有性善論,仁政的政治體(ti) 製就建立不起來,“天下無不可化之人”的命題,也就不能成立。王陽明的教化思想,就是要使整天沉淪於(yu) 紅塵滾滾之中的功利之人“孝其親(qin) ,弟其長,信其朋友,以複其心體(ti) 之同然,則人亦孰不能之乎?學校之中,惟以成德為(wei) 事;有長於(yu) 禮樂(le) ,長於(yu) 政教,長於(yu) 水土播植者,則就其成德而因使益精其能。迨夫舉(ju) 德而任,則用之者惟知同心一德,以共安天下之民,視才之稱否,而不以崇卑為(wei) 輕重;效用者亦惟知同心一德,以共安天下之民,苟當其能,則終身安於(yu) 卑瑣而不以為(wei) 賤”,各行各業(ye) ,由此而安。這種“天下無不可化之人”的思想,即使是在剿匪期間,王陽明在對待狡詐的不法分子的時候也沒有發生變化:

 

大抵風土習(xi) 尚雖或有異,而天理民彝則無不同,若使為(wei) 縣官者果能殫其心力,悉其聰明,致其惻怛愛民之誠,盡其撫輯教養(yang) 之道,雖在蠻貊,無不可化,況此中土郡縣之區,向附新民,本多善類,我能愛之如子,後亦焉有不愛我如父者乎?[12]

 

對於(yu) 投誠的土匪,王陽明說,他們(men) “本多善類”,不論是蠻荒之地的蠻貊之民,還是出沒無常、打家劫舍的土匪,均“無不可化”。這是以悲憫為(wei) 懷的偉(wei) 大思想。但是,王陽明有兩(liang) 個(ge) 前提,那就是國家的官員必須“果能殫其心力,悉其聰明,致其惻怛愛民之誠,盡其撫輯教養(yang) 之道”。其實,這是中國曆朝曆代存在的共同問題。

 

三、《南贛鄉(xiang) 約》的具體(ti) 內(nei) 容述評


學界認為(wei) ,王陽明的《南贛鄉(xiang) 約》受到了北宋時期的《呂氏鄉(xiang) 約鄉(xiang) 儀(yi) 》[13]的啟發,從(cong) 文本本身來看,不是沒有道理。《呂氏鄉(xiang) 約鄉(xiang) 儀(yi) 》具有典型的民間鄉(xiang) 約性質,該鄉(xiang) 約是呂氏家族公約,而不是官府命令,見之於(yu) 家族契約,是大家共同協商的結果。議事民主,“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凡事大家商議才能做出重大決(jue) 定。采取自願加入原則,“其來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不具有強製力。約正等相關(guan) 負責人,俱由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約正一人或二人,眾(zhong) 推正直不阿者為(wei) 之。專(zhuan) 主平決(jue) 賞罰當否”。不合格者,民主評議罷免。以聚會(hui) 的形式,使鄉(xiang) 人相親(qin) ,風俗淳厚,“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會(hui) ,具酒食”。“具酒食”的規格沒有限製,而且,主要目的是加強鄰裏之間的親(qin) 善關(guan) 係,“遇聚會(hui) ,則書(shu) 其善惡,行其賞罰”。用記錄在案的方式督促眾(zhong) 人,用開除的方式懲罰不可救藥者。

 

王陽明《南贛鄉(xiang) 約》受到了《呂氏鄉(xiang) 約鄉(xiang) 儀(yi) 》的啟發,但是,兩(liang) 者有重大的差異。正德十五年(1520)王陽明是以政府官員名義(yi) 頒布《南贛鄉(xiang) 約》的,該鄉(xiang) 約屬於(yu) 政府的教化體(ti) 係,它與(yu) 《十家牌法》互為(wei) 表裏,彼此支持,相得益彰,帶有明確的強製性,它是一種地方政府的製度或者法令。《南贛鄉(xiang) 約》是平亂(luan) 非常時期的產(chan) 物,具有強製性法律效力。鄉(xiang) 約中的所有職責是法定職責,相互監督、牽製。而《呂氏鄉(xiang) 約鄉(xiang) 儀(yi) 》則為(wei) 民眾(zhong) 以宗族為(wei) 基礎自發的民間鄉(xiang) 約,用於(yu) 和平時期,不具有強製性法律效力。而且《南贛鄉(xiang) 約》還有自我特殊性:

 

第一,王陽明《南贛鄉(xiang) 約》具有明顯儒家的政治理想追求,試圖通過政治的教化運動達到既治標又治本的目標。王陽明提出:“故今特為(wei) 鄉(xiang) 約,以協和爾民,自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xiang) 裏,死喪(sang) 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zheng) ,講信修睦,務為(wei) 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14]完全是儒家管理社會(hui) 以誠相待、講信修睦的思想。又說:“‘蓬生蔴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惡,豈不由於(yu) 積習(xi) 使然哉!往者新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xiang) 裏,四出而為(wei) 暴,豈獨其性之異,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爾父老子弟所以訓誨戒飭於(yu) 家庭者不早,薰陶漸染於(yu) 裏閈者無素。”[15]王陽明能站在底層百姓的角度考慮問題,這是孟子以來的儒家理路,更是對民眾(zhong) 改過自新的悲憫和激勵。在“撫”的這一麵,王陽明確實是異常真誠的。而且,王陽明還從(cong) 人性的善惡變化角度出發,告誡民眾(zhong) 人人都不可掉以輕心:“今有善而為(wei) 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為(wei) 善而自恃,將日入於(yu) 惡矣!有惡而為(wei) 人所糾,固可愧;苟能悔其惡而自改,將日進於(yu) 善矣!然則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為(wei) 善;而今日之惡者,亦豈遂終於(yu) 惡哉?凡我同約之人,盍共勉之!”王陽明以對人性的深刻洞察,從(cong) 正反兩(liang) 個(ge) 方麵展現了他的教化思想,自始至終拓展推進致良知的克治省察工夫,並將其運用到了教化運動之中。

 

第二,王陽明《南贛鄉(xiang) 約》運用了儒家倫(lun) 理教化、撫剿結合的重要手段。王陽明有在廬陵擔任縣令的經曆。對江西的地方政府管理、社會(hui) 狀況以及“狡偽(wei) 相殘”的民風比較了解。王陽明清晰地認識到,底層暴亂(luan) 猖獗一個(ge) 重要原因就是官府管理低能和土豪劣紳巧取豪奪,以致“憤怨相激,狡偽(wei) 相殘,故遂使之靡然日流於(yu) 惡,則我有司與(yu) 爾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責。嗚呼!往者不可及,來者猶可追”[16]。因而,王陽明對官員和鄉(xiang) 紳特別敲響警鍾,要求他們(men) 改過自新。提出“吏書(shu) 、義(yi) 民、總甲、裏老、百長、弓兵、機快人等若攬差下鄉(xiang) ,索求齎發者,約長率同呈官追究”[17]。他這樣做的目的,不僅(jin) 是要從(cong) 根源上鏟除腐敗,而且更重要的是從(cong) 根源上消除匪患,緩解民眾(zhong) 對官員欺行霸市、強拿卡要的不滿情緒。這也是目前值得我們(men) 借鑒的手法。

 

王陽明基於(yu) 社會(hui) 民風改善重在父老子弟,提出要全體(ti) 動員,試圖最大限度地使更多的人參與(yu) 其中,各司其職:“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wei) 眾(zhong) 所敬服者一人為(wei) 約長,二人為(wei) 約副,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wei) 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wei) 約史,精健廉幹者四人為(wei) 知約,禮儀(yi) 習(xi) 熟者二人為(wei) 約讚。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備寫(xie) 同約姓名,及日逐出入所為(wei) ,知約司之;其二扇一書(shu) 彰善,一書(shu) 糾過,約長司之。”[18]王陽明要求鄉(xiang) 民互相監督、共同互承擔責任,逐步地肅清混在群眾(zhong) 中的土不法分子。同時要求守法的“良民”以及投誠改過自新的“新民”修身向善。“人雖至愚,責人則明;雖有聰明,責己則昏。爾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舊惡而不與(yu) 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為(wei) 良民而不修其身,爾一念而惡,即惡人矣。人之善惡,由於(yu) 一念之間,爾等慎思吾言,毋忽!”[19]王陽明把獨特的心學理論運用到了南贛的教化運動之中。

 

王陽明在《鄉(xiang) 約》中製定了強製性的會(hui) 約製度,提出資金自籌,“同約之人每一會(hui) ,人出銀三分……會(hui) 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許先期遣人告知約;無故不赴者,以過惡書(shu) ,仍罰銀一兩(liang) 公用”[20]。對於(yu) 無故缺席者的不僅(jin) 有詳細的備案記載,而且還要“罰銀一兩(liang) ”,以高額罰金警誡鄉(xiang) 民必須遵循《鄉(xiang) 約》。《鄉(xiang) 約》對會(hui) 約期間的開支用度,對婚喪(sang) 嫁娶,特別是會(hui) 期的具體(ti) 禮儀(yi) ,都有非常具體(ti) 的指示,厲行節約。

 

第三,王陽明推行了一係列彰善糾過措施,對於(yu) 投誠返鄉(xiang) 的“新民”給予特殊政策。王陽明認為(wei) “彰善者,其辭顯而決(jue) ,糾過者,其辭隱而婉;亦忠厚之道也”[21]。王陽明主張,對特殊的對象要輕重緩急、拿捏準確,本著治病救人,不搞擴大化。他訓誡新民:“投招新民,因爾一念之善,貸爾之罪;當痛自克責,改過自新,勤耕勤織,平買(mai) 平賣,思同良民,無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滅絕。約長等各宜時時提撕曉諭,如踵前非者,呈官懲治。”[22]但是,“若有難改之惡,且勿糾,使無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惡矣。約長副等,須先期陰與(yu) 之言,使當自首,眾(zhong) 共誘掖獎勸之,以興(xing) 其善念,姑使書(shu) 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後糾而書(shu) 之。又不能改,然後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約之人執送之官,明正其罪。勢不能執,戮力協謀官府請兵滅之”[23]。對於(yu) 頑固不化,不思悔改的,給予嚴(yan) 厲處罰,嚴(yan) 懲不貸。而對於(yu) 投誠返鄉(xiang) 的新民,王陽明提出了特殊的照顧政策:“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誠不忍言;但今既許其自新,所占田產(chan) ,已令退還,毋得再懷前仇,致擾地方,約長等常宜曉諭,令各守本分,有不聽者,呈官治罪。”[24]王陽明通過各種措施“許其自新”,“良民”“新民”各守本分,充分保障基層社會(hui) 的穩定。

 

結語


王陽明在《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中寫(xie) 道:“自今各家務要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婦隨,長惠幼順,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恭儉(jian) 以守家業(ye) ,謙和以處鄉(xiang) 裏,心要平恕,毋得輕意忿爭(zheng) ,事要含忍,毋得輒興(xing) 詞訟,見善互相勸勉,有惡互相懲戒,務興(xing) 禮讓之風,以成敦厚之俗。”[25]告諭民眾(zhong) 家族和睦、恭儉(jian) 禮讓、敦厚成俗。王陽明特殊時期的教化思想始終是以人為(wei) 本、教民安民為(wei) 主體(ti) 的。

 

注釋
[1]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製度史·秦漢地方行政製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第57—67、237—250頁。王毓銓:《漢代“亭”與“鄉”“裏”不同性質不同行政係統說》,見《王毓銓史論集》,中華書局,2005,第292—302頁。
[2]範曄:《後漢書·百官誌(五)》(誌第二十八),中華書局,1965,第3625頁。
[3]胡廣輯:《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五,“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1962,第3677頁。
[4]王守仁:《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王陽明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第1983頁。
[5]王守仁:《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王陽明全集》,第560頁。
[6]《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王陽明全集》,第1983頁。
[7]黃俊傑:《儒學與現代台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第271頁。
[8]楊伯峻先生的現代漢語譯文是:“宣揚別人的不好,後患來了,該怎麽辦呢?”(楊伯峻譯注:《孟子譯注》,中華書局,1960,第173頁)筆者認為,這個翻譯沒有深入孟子的思想體係中來理解這句話。孟子本來的意思應該是,如果把人的“性”界定為惡的話,人就不具備頂天立地的“天爵”之尊,人之所以為人的進德修業、克治省察、自覺自悟就不再可能,打破先天性的不同出身導致的不同階級壁壘就不再可能,於是社會的誠信和諧、講信修睦就不可能建立起來。至為重要的是,長期沉迷於放辟邪侈、流連荒亡的人就無法挽救,他們將生活在無恥、無知、無畏,巧取豪奪的狀態下,因此,儒家的教化思想就不再可能,孔子、孟子德政、仁政的理想也就沒有實現的可能了。
[9]王守仁:《傳習錄》,《王陽明全集》,第111頁。
[10]王守仁:《答顧東橋書》,《王陽明全集》,第59頁。
[11]王守仁:《象祠記》,《王陽明全集》,第936頁。
[12]王守仁:《牌行崇義縣查行十家牌法》,《王陽明全集》,第652頁。
[13]呂大鈞著,陳俊民集校:《藍田呂氏遺著輯校》,中華書局,1993,第563—568頁。
[14]王守仁:《南贛鄉約》,《王陽明全集》,第635頁。
[15]《南贛鄉約》,《王陽明全集》,第635頁。
[16]《南贛鄉約》,《王陽明全集》,第635頁。
[17]《南贛鄉約》,《王陽明全集》,第635頁。
[18]《南贛鄉約》,《王陽明全集》,第636頁。
[19]《南贛鄉約》,《王陽明全集》,第635—636頁。
[20]《南贛鄉約》,《王陽明全集》,第636頁。
[21]《南贛鄉約》,《王陽明全集》,第636頁。
[22]《南贛鄉約》,《王陽明全集》,第637—638頁。
[23]《南贛鄉約》,《王陽明全集》,第636頁。
[24]《南贛鄉約》,《王陽明全集》,第637頁。
[25]《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見《王陽明全集》,第5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