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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金剛作者簡介:趙金剛,男,西元一九八五年生,祖籍河南安陽,出生於(yu) 黑龍江省綏棱縣,北京大學哲學博士。曾在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工作,現任清華大學哲學係副教授,著有《朱熹的曆史觀——天理視域下的曆史世界》《從(cong) 曆史世界到思想世界》。 |
朱熹曆史觀中的“理勢”問題
作者:趙金剛(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來源:《哲學研究》2017年第10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三月二十日戊戌
耶穌2018年5月5日
內(nei) 容提要:“理勢”是朱熹分析曆史問題的基本框架,他強調對待曆史問題要兼理、勢,結合價(jia) 值與(yu) 事實進行判斷。理勢含有內(nei) 在的秩序與(yu) 趨勢,這與(yu) “不得已之勢”隻強調客觀層麵有所不同。朱熹在使用理勢分析問題時,主張把握價(jia) 值、事實兩(liang) 方麵的當然性與(yu) 必然性,即要看到“理勢之當然、必然”,在此基礎上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以理導勢”,用價(jia) 值引導現實的發展方向。總之,朱熹是在理學的框架內(nei) 討論“勢”,這是其理勢觀與(yu) 以往勢論不同的顯要處。
關(guan) 鍵詞:朱熹/理勢/不得已之勢/理勢之當然/理勢之必然
“曆史演變的性質”與(yu) “曆史演變的基本規律”,是中國古代曆史觀中十分重要的理論問題。在傳(chuan) 統的曆史觀中,“勢”以及與(yu) “勢”相關(guan) 的“事勢”“時勢”“理勢”等範疇與(yu) 這兩(liang) 個(ge) 命題密切相關(guan) 。朱熹在討論相關(guan) 問題時,也經常使用與(yu) “勢”相關(guan) 的一些範疇,特別是“理勢”①這一範疇。“理勢”在朱熹的曆史觀中具有獨特的意義(yi) 。理勢關(guan) 係是其理氣關(guan) 係在曆史觀中的具體(ti) 化,處理的是曆史中“變”與(yu) “不變”的問題,尤其是價(jia) 值選擇與(yu) 曆史變化的關(guan) 係。理勢關(guan) 係還涉及曆史變化中規律、法則如何起作用這一問題。朱熹強調要從(cong) “理勢”的角度把握具體(ti) 的曆史情境,看到理勢之自然、當然與(yu) 必然,進而在實踐中“因時、順理、乘勢”,做出合理的判斷與(yu) 行為(wei) 。朱熹說:“天下之理,其本有正而無邪,其始有順而無逆,故天下之勢,正而順者常重而無待於(yu) 外邪,而逆者常輕而不得不資諸人,此理勢之必然也。”(《四書(shu) 或問》,見《朱子全書(shu) 》第948頁)在他看來,正是因為(wei) “天下之理”的本然狀態是“有正而無邪”的,因此表現於(yu) 天下發展的趨勢或天下的整體(ti) 形勢,正者不需要借助別的力量,而邪者則常常需要依傍其他的力量而保有自身。理如此,勢也當如此。“理勢”這一概念突出了在具體(ti) 情況下現實趨勢與(yu) 價(jia) 值的關(guan) 係,將勢的必然性與(yu) 理的必然性二者結合起來。總的說,“理-勢”的分析構架在朱熹那裏具有深刻的理論意涵,它連接了事實與(yu) 價(jia) 值,表現了朱熹內(nei) 在於(yu) 曆史事件本身對曆史和事物的分析和把握,揭示了普遍原理在具體(ti) 曆史情境下的運用與(yu) 呈現。
一、“以理勢度之”
朱熹常用“勢”和“理勢”對曆史或各種情態、現狀進行判斷和分析,這是其“理勢”觀最基本的用法。在麵對具體(ti) 情境時,他用“以理勢度之”“顧其理勢”“理勢甚明”等表示判斷性的說法進行分析。這種兼“理勢”的判斷模式涉及經典解釋、政治原則和曆史事實多個(ge) 方麵。
在政治原則方麵,朱熹從(cong) 理勢出發,對政治行為(wei) 做出判斷。如《與(yu) 陳丞相書(shu) 》中言:
蓋不惟元老大臣所以告君之體(ti) 當然,顧其理勢攻之於(yu) 彼不若導之於(yu) 此之為(wei) 易,誦眾(zhong) 人之所己言不若濟其言之所不及者之為(wei) 切也。(《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見《朱子全書(shu) 》,第1133頁)
在朱熹看來,勸誡君主,應該直接從(cong) 君主之心術入手,而不應該隻在“外緣”做工作。能夠直接開導君主之心術,無論從(cong) 道理上還是從(cong) 現實來看,都比直接揭示小人之惡更為(wei) 容易,也更切中要害,所謂“顧其理勢攻之於(yu) 彼不若導之於(yu) 此之為(wei) 易”。(同上)“顧其理勢”這一說法表明,“理勢”不僅(jin) 包含“當然”的價(jia) 值性層麵,也包含現實性層麵;對問題的判斷,不僅(jin) 是從(cong) 孤懸的應然出發,而是把價(jia) 值與(yu) 現實結合,內(nei) 在於(yu) 現實自身的趨勢、形勢對問題進行判斷。“理勢”的思考框架相對於(yu) 具體(ti) 問題而言,不是以價(jia) 值為(wei) 抽象原則,而是把價(jia) 值安頓於(yu) 情態之中做出判斷。
關(guan) 於(yu) 具體(ti) 的曆史問題,朱熹也常從(cong) “理勢”出發對事件進行判斷,這其中討論較為(wei) 突出的是“封建”問題。《孟子》作為(wei) “四書(shu) ”之一在朱熹那裏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對於(yu) 其中對“封建”問題的論述,他卻不太同意,認為(wei) “先儒說孟子所論乃夏商以前之製,《周禮》是成王之製,此說是了。但又說是周斥大封域而封之,其說又不是”,“封建”“隻是夏商以來,漸漸相吞並,至周自恁地大了……便如柳子厚說樣,他是各人占得這些子地,先王從(cong) 而命之以爵,不意到後來相吞並得恁大了”。(《朱子語類》,第2208-2209頁)在這點上他同意柳宗元的說法,認為(wei) 這是曆史發展的客觀趨勢所致,周代分封有其現實考慮,即“當時封許多功臣親(qin) 戚,也是要他因而藩衛王室。他那舊時國都恁大了,卻封得恁地小,教他與(yu) 那大國雜居,也於(yu) 理勢不順”。(同上)“於(yu) 理勢不順”,也就是從(cong) 政治秩序與(yu) 現實情勢兩(liang) 方麵都講不通。但如果按照先儒所言,周初把其他原有國家社稷移走進行分封,在道理上也是講不通的。
朱熹對於(yu) 周初封建的理解,一是強調當時“事勢未定”,也就是強調當時的曆史形勢,另一方麵也考慮“理”的層麵,看是否符合價(jia) 值——移別國社稷無此理,而屏藩之國相對弱小也不符合“理”。朱熹這裏的態度,與(yu) 那些泥於(yu) 經典、揣測古製的做法是十分不同的,他看到了“曆史事實”與(yu) 經典記述之間的可能的“裂隙”,而這一裂隙在他那裏又並沒有導致曆史與(yu) 價(jia) 值的截然對立,“理勢”的構架展示的是內(nei) 在於(yu) 曆史事實的價(jia) 值運用,強調的是曆史發展所要遵循的法則、規律。
這裏還需指出一個(ge) 問題,即“事勢”“時勢”與(yu) “理勢”這些同樣是對曆史事實做出判斷的範疇,在朱熹具體(ti) 使用時是有一定差別的:“事勢”“時勢”更多強調客觀的現實層麵,“理勢”則是兼顧價(jia) 值與(yu) 現實,包含了具體(ti) 情境中的價(jia) 值問題,涉及“時措之宜”這一向度。除了“必然”之外,“理勢”還強調了理對於(yu) 現實的規範意義(yi) 。另外,“事勢”“時勢”等“勢”的範疇,有“不得已”的意味,而“理勢”在具體(ti) 應用上與(yu) “不得已之勢”有區別,它更強調某種情態之下的理序以及可作為(wei) 的一麵,這是朱熹“理勢”觀最重要的內(nei) 涵之一。
二、“理勢”與(yu) “不得已之勢”
關(guan) 於(yu) “理勢”與(yu) “不得已之勢”的區分,較為(wei) 突出的例子依舊是關(guan) 於(yu) “封建”問題的討論。柳宗元的《封建論》用“勢”來解釋“封建”向“郡縣”的過渡,強調秦之後采用郡縣製的必然性。在柳宗元看來,“封建”並不是聖人的本意,而是由於(yu) 當時的形勢“不得已”而采取了封建製。柳宗元的這種解釋強調了現實的客觀性對曆史進程以及製度的影響,“勢”代表的客觀因素的決(jue) 定性超越了聖人的主觀性因素。對於(yu) 柳宗元的觀點,當時和後世都有不同的看法,如北宋蘇軾、蘇轍兄弟就十分讚同柳宗元的觀點(參見《蘇軾文集》,第157頁),而南宋與(yu) 朱熹差不多同時的葉適就與(yu) 柳宗元的觀點相反,他在《治勢》一文中更強調聖人對於(yu) 曆史進程的影響,強調聖人對“勢”的把握以及主觀能動性。(參見《葉適集》,第637頁)相較於(yu) 二者,朱熹的觀點較為(wei) “折衷”,在“封建”問題上有其獨特分析,他同樣用“勢”去分析問題,卻更強調“理勢”,通過理勢的構架實現價(jia) 值與(yu) 現實、主觀與(yu) 客觀的統一。
朱熹讚同柳宗元從(cong) “勢”的角度討論“封建”,他說:“子厚說‘封建非聖人意也,勢也’,亦是。但說到後麵有偏處,後人辯之者亦失之太過……且封建自古便有,聖人但因自然之理勢而封之,乃見聖人之公心。且如周封康叔之類,亦是古有此製。因其有功、有德、有親(qin) ,當封而封之,卻不是聖人有不得已處。若如子厚所說,乃是聖人欲吞之而不可得,乃無可奈何而為(wei) 此!不知所謂勢者,乃自然之理勢,非不得已之勢也”。(《朱子語類》,第3303-3304頁)在朱熹看來,柳宗元把封建看成是“勢”造成的有其合理性,隻是某些問題說得不夠全麵,後人對柳宗元的批評也過分苛刻了。在朱熹看來,“封邦建國”之製自古便有,聖人是依據“自然之理勢”而封國的,聖人的這種行為(wei) 是聖人公心的體(ti) 現。聖人、先王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分封,並不是迫不得已或者是出於(yu) 私心的考慮,也不是像柳宗元所講的,聖人想要混一天下而不得,不得已采取了封建製。在朱熹看來,聖人行封建所遵循的“勢”是“自然之理勢”,而不是“不得已之勢”,在這裏朱熹區分了兩(liang) 種“勢”,而如果能夠因循價(jia) 值、按照應然的價(jia) 值秩序,就不會(hui) 有這種不得已的情況發生。封建有難製之勢,而循一定之理則可以製,他舉(ju) 了古今之例對理與(yu) 勢的這種張力進行分析。從(cong) 朱熹的整個(ge) 論述中我們(men) 可以看出“理勢”包含價(jia) 值與(yu) 現實(主觀與(yu) 客觀)兩(liang) 個(ge) 層麵,而且在理勢這一構架之下,這兩(liang) 個(ge) 層麵是交織在一起的,而不是側(ce) 重於(yu) 某一方麵,更不是隻看到現實的不得已而任用私智。
在朱熹看來,柳宗元那裏的聖人是“缺位”的,先王隻是屈從(cong) 於(yu) 事勢的不得已,甚至聖人對曆史的發展完全沒有意識,沒有料想到後來的吞並,這樣的看法是他所不能接受的。在他看來,麵對客觀的曆史形勢與(yu) 曆史發展趨勢,聖人所遵循的是“自然之理勢”,並能把握這一理勢,聖人並不是屈從(cong) 於(yu) “不得已之勢”。理勢本身具有這樣一種含義(yi) ,即內(nei) 在於(yu) 一定情勢與(yu) 趨勢,價(jia) 值具有其實現可能,而麵對一定之“勢”,具有用價(jia) 值引導“勢”的可能。這一點與(yu) “理勢”所含有的法則、規律等含義(yi) 密切相關(guan) ,而這一法則、規律也就是這裏所提到的“自然之理勢”表達的一個(ge) 基本內(nei) 涵。
三、“自然之理勢”
與(yu) “不得已之勢”區分的“理勢”是“自然之理勢”,朱熹有時也講“理勢之自然”。這一“自然之理勢”,首先是與(yu) 有意的“故欲”相區分的,即“自然之理勢”排除了某種人為(wei) 的目的性。(《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見《朱子全書(shu) 》,第1864頁)
在中國哲學傳(chuan) 統中,“自然”本身就是與(yu) “人為(wei) ”相區分的,無論是儒家傳(chuan) 統還是道家傳(chuan) 統,都具有這一意涵。在朱熹那裏,“自然”的一個(ge) 最基本含義(yi) 就是不假人為(wei) ,不“安排布置”,凡一切具有人為(wei) 的刻意安排布置,都不屬於(yu) “自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對“私智”的反對。朱熹將“不思而得,不勉而中”解釋為(wei) “天理之自然”(朱熹,第237頁),即可見自然的此種含義(yi) 。《孟子集注》引程子之言:“中不可執也,識得則事事物物皆有自然之中,不待安排,安排著則不中矣。”(朱熹,第357頁)“自然”直接與(yu) “安排”相對立。這一意義(yi) 在《四書(shu) 章句集注》中是很普遍的,而“理勢之自然”就與(yu) “我”之刻意作為(wei) 相區分。在朱熹看來,人在交往之際,賢愚不同所以交往之道也不同,如何對待具體(ti) 的對象,在理和勢上都有不待安排而自然如此的方式方法。這裏的“理勢之自然”,含有人際交往當中的基本方式和方法,具有內(nei) 在於(yu) 理勢當有的規定性和秩序,是人所要遵循的法則和規律。
其實,即使不是使用“理勢之自然”這種表述,單獨用“理勢”去分析問題,就已經含有了一定的秩序和規定性。我們(men) 前麵分析過“以理勢度之”這一問題,理勢之所以能衡量問題,自然就預設了其中具有的相關(guan) 規定性。在與(yu) 胡廣仲討論“天地之間無一物無對而孤立者,道亦未嚐無對”時,朱熹批評湖湘學者所言的“性立天下之大本”說,認為(wei) “大抵天下事物之理,亭當均平,無無對者,惟道為(wei) 無對”,而湖湘學者對於(yu) 事理與(yu) 道的理解,有刻意安排的味道,在這種安排下,“左右偏枯、首尾斷絕、位置重迭、條理交並,凡天下之理勢一切畸零贅剩側(ce) 峻尖斜,更無齊整平正之處”(《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見《朱子全書(shu) 》,第1904頁),“理勢”變得不齊整,與(yu) 事物之理應有的狀態不合。這裏有兩(liang) 點需要注意:首先,是刻意安排理解的“理勢”不符合“理勢”的應有狀態,亦即理勢自身排斥“安排布置”,這裏沒有講“自然”,但依舊可以看出理勢自身含有的“自然”意味;其次,“凡天下之理勢”具有其應然的規定的狀態,具體(ti) 到“天下之理,無獨必有對”,隻有作為(wei) “一”的“天理”無對,而具體(ti) 的“事物之理”含有的內(nei) 在規定對應於(yu) “凡天下之理勢”,即具體(ti) 事物理應如此,勢亦如此。
四、“自然之理”與(yu) “自然之勢”
在“理勢”問題上,朱熹不僅(jin) 講“自然之理勢”,也常講“自然之理”與(yu) “自然之勢”。
我們(men) 知道,二程並沒有使用“理勢”去分析相關(guan) 問題,但在他們(men) 那裏,尤其是在程頤那裏,經常將“理”和“自然”連起來闡述相關(guan) 問題,“自然之理”或“理自然”在伊川是一個(ge) 很重要的概念。如伊川講“自古治必因亂(luan) ,亂(luan) 則開治,理自然也”(《二程集》,第788頁),這裏的“理自然”就具有秩序性內(nei) 涵,又包括事物發展的必然趨勢(參見土田健次郎,第205頁),“自然”在伊川本身就和“理”的標準相關(guan) ,並且區分於(yu) “人為(wei) ”;而“理自然”,一方麵表現了事物發展所要遵循的法則,另一方麵也是對事物發展變化規律的解釋。相對於(yu) “自然之理”,二程較少使用“自然之勢”這樣的概念,而是更側(ce) 重於(yu) 強調“理”與(yu) 理表達的規定性。而在朱熹那裏,既有我們(men) 前文所講的“自然之理勢”這樣的用法,也常常使用“自然之理”“自然之勢”這樣的概念去分析問題。這三個(ge) 概念在對問題的闡釋上密切相關(guan) 。
朱熹和程頤一樣,常把理與(yu) “自然”連接起來講理的特性,在基本意涵上,朱熹的講法與(yu) 程頤基本一致。如《答陳衛道》中,朱熹針對佛教講:“雖無三綱五常,又自有師弟子上下名分,此是天理自然,他雖欲滅之而畢竟絕滅不得”。(《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見《朱子全書(shu) 》,第2844頁)在朱子看來,“名分”代表的秩序性內(nei) 容是“天理自然”,不因人力而消失。“天理自然”在這裏強調人世間秩序的自然。理不是人力可以改變的,理具有其“自然”的、不假安排的秩序性與(yu) 規定性,是人們(men) 行動和曆史所要遵循的法則。“自然之理”含有了某種“當然”的意味(參見《朱子語類》,第757頁),即具體(ti) 事件按照當然的原則去處置,便是自然之理的體(ti) 現,也就是具體(ti) 事上都可以體(ti) 現“自然之理”。那麽(me) 我們(men) 可以推論,在某種特定趨勢之下,可以實現“自然之理”。
朱熹在注釋《孟子》“天下之言性”章時,集中談到了“自然之勢”的問題:
利,猶順也,語其自然之勢也。言事物之理,雖若無形而難知;然其發見之已然,則必有跡而易見……然其所謂故者,又必本其自然之勢;如人之善、水之下,非有所矯揉造作而然者也。若人之為(wei) 惡、水之在山,則非自然之故矣……禹之行水,則因其自然之勢而導之,未嚐以私智穿鑿而有所事,是以水得其潤下之性而不為(wei) 害也……愚謂事物之理,莫非自然。順而循之,則為(wei) 大智。若用小智而鑿以自私,則害於(yu) 性而反為(wei) 不智。(朱熹,第297頁)
這段話首先認為(wei) 已然之跡是理的發見,緊接著認為(wei) “故”是本其“自然之勢”,這裏的分析理勢兼顧,對於(yu) 人來講則要“順而循之”。“順而循之”在朱熹看來就是對“事物之理”的把握,大禹治水,就是順應著水的“自然之勢”,而順應這種自然之勢,本身就是與(yu) 任用“私智”相區分的。這段話如果我們(men) 細致分梳,可以看到,它實際上涉及了幾重問題:理與(yu) 事、理與(yu) 勢,以及事與(yu) 勢。首先,關(guan) 於(yu) “理與(yu) 事”,在朱熹看來,一定的理必然表現為(wei) 一定的事,因而可以從(cong) 具體(ti) 的事上去認識事物之理;其次,關(guan) 於(yu) “理與(yu) 勢”,朱熹認為(wei) 順應著“自然之勢”行事,就是對事物之理的實現,這和我們(men) 上文的推論是一致的,而自然之勢含有理的規定性,也就是說,“自然之勢”是理所含有的規律、法則的具體(ti) 體(ti) 現;第三,關(guan) 於(yu) “勢與(yu) 事”,在朱熹看來,一定的事都有其“自然之勢”,在實踐過程當中要本著自然之勢,而且這種自然之勢是不可抗拒的,如人性之必善、水之必下,而自然之勢之所以不可抗拒,根源上是由於(yu) “理”。在這裏我們(men) 可以看到,這種事物的自然之勢並不是“不得已之勢”,它和上文講到的理勢具有相通之處,我們(men) 甚至可以講,自然之勢即為(wei) “自然之理勢”。在朱熹看來,事物的理都是“自然”的,而這種自然之理在已然的層麵一定要外化為(wei) “自然之勢”,通過自然之勢來表現其規律性,在這個(ge) 意義(yi) 上來講,理與(yu) 自然之勢是“合一”的,“理勢”這一範疇表現的就是這種“合一”性,而“合一”之處也就在於(yu) “自然”在朱熹那裏蘊含有法則、規律的意思。在朱熹看來,大智之人的一個(ge) 突出特點是“順而循之”,這順而循之的不僅(jin) 有一定的事物之理,還有與(yu) 事物之理相關(guan) 的自然之勢。這種對理勢的“順而循之”,恰恰區別於(yu) “自私用智”這樣的行為(wei) 。
說“理勢”含有內(nei) 在法則、規律的含義(yi) ,有助於(yu) 理解“理勢”作為(wei) 一範疇或構架所具有的最基本意涵。“理勢”這一構架不同於(yu) “事勢”,也不同於(yu) 一般的“從(cong) 理上看”或“以理度之”,它不偏向於(yu) 價(jia) 值或現實的某一方麵,而是綜合了這兩(liang) 個(ge) 方麵去談秩序與(yu) 規定性。一方麵,普遍的原理規定著“天下之勢”,即普遍的形勢與(yu) 趨勢;另一方麵,在不同的現實趨勢或形勢下,普遍原理又總要外化為(wei) 不同的具體(ti) 的“理”,這符合“理一分殊”的原理。“理勢”之“理”是“勢之理”,是具體(ti) 情況下的具體(ti) 原理;“理勢”之“勢”當然含有“事勢”“時勢”的相關(guan) 內(nei) 涵,而又不等同於(yu) “不得已之勢”,而是“自然之勢”,它含有此種情態下順應價(jia) 值走向的意味,亦即這一趨勢、形勢含有理之應然所導引的較為(wei) 明確的方向性,而不是“不得已之勢”下某種不確定的可能性。“自然之理勢”是“理與(yu) 勢”相互作用,含有自然進程的意味,在觀察具體(ti) 問題上,就是綜合現實與(yu) 價(jia) 值兩(liang) 方麵考慮。一定事勢、時勢之下,由於(yu) 選擇的不同,具體(ti) 方向的發展可能有多種情況,而“理勢”則是符合價(jia) 值規定的趨勢。在這個(ge) 意義(yi) 上,筆者可以同意三浦國雄將“理勢”理解為(wei) “理之勢”,但是不能同意他將“理勢”與(yu) “事勢”完全等同,因為(wei) 曆史還含有應然之方向。(參見三浦國雄,第97-99頁)朱熹將理對天下之勢的規定也看成是“理勢之必然”,理勢的必然性當中本身就包括理對勢的規定性。
“理勢之自然”中包含的法則與(yu) 規律的含義(yi) ,還體(ti) 現在“理勢之必然”“理勢之當然”等用法上。“理勢之必然、當然”都可以看作是理勢內(nei) 含的法則、規律的具體(ti) 體(ti) 現,對這兩(liang) 個(ge) 用法的分析,也有助於(yu) 我們(men) 進一步理解“理勢”的內(nei) 涵。
五、“理勢”之“當然”與(yu) “必然”
《論語或問》在討論“討陳桓之說”時說:
凡弑君者人人得而討之,如漢所謂天下共誅之者,晉李毅告王浚以為(wei) 弑君之賊為(wei) 惡尤大,當不拘常製者,則以當世本無此法而言爾。然事非一概,告與(yu) 不告又在乎時義(yi) 之如何。使其地近於(yu) 天子而可以告也,其事之未至乎迫據而得以告也,其力之不足以敵而不得不告也,則告之而俟命以行;甚則或不俟命而遂行,皆可也。使其地之相去也遠,其事機之來也不可以少緩,而吾之力又自足以製之,而乃區區焉徇請命之小節,忘弑逆之大罪,使彼得以植其根,固其黨(dang) ,或遂奔逸而不可以複得,則任其事者亦無以免乎春秋之責矣。夫以魯之弱而欲討齊,其請於(yu) 天子,理勢固有當然者,但楊氏以討之一字而決(jue) 其必請命焉,則亦太拘滯矣。(《四書(shu) 或問》,見《朱子全書(shu) 》,第832頁)
“凡弑君者人人得而討之”,這是一般性原則,朱熹舉(ju) 漢晉人的列子予以說明,誅殺弑君者是理所規定的內(nei) 容,他在討論《春秋》大義(yi) 的時候專(zhuan) 門把此作為(wei) 孔子所定的一項“大義(yi) ”,而誅殺臣子在他看來又不是臣子可以“得而專(zhuan) 行”的,需要向天子請命。但麵對弑君之事,在一定的“理”之下,不能一概而論,還需要討論具體(ti) 的情況,看“時義(yi) ”如何,所謂“告與(yu) 不告又在乎時義(yi) 之如何”,也就是具體(ti) 情境之下的“宜”。朱熹緊接著分析了討賊可能遇到的不同的形勢,具體(ti) 分析什麽(me) 時候該請命,什麽(me) 時候可以不請命,以及相應形勢下不同行動的結果,尤其是不同行動能否實現討賊這一具體(ti) 的“理”。一定的理在不同的形勢下有不同的實現方式。雖然具體(ti) 的形勢不同,但麵對同樣的問題,其背後的理據卻可能是相同的。朱熹這裏的分析雖然沒有說“理勢”,但是,我們(men) 依舊可以看到這裏用了“理-勢”的分析構架,並且體(ti) 現了理與(yu) 勢的互動關(guan) 係。在接著分析孔子麵臨(lin) 的具體(ti) 環境時,朱熹直接講到了“理勢固有當然”——討賊是理之當然,而考慮到魯國具體(ti) 的形勢與(yu) 國力,在這種“勢”之下,向天子請命也就成了孔子當然需要去做的。請命既合理又合勢,從(cong) 理勢兩(liang) 方麵來看都有其當然性。這是從(cong) “合理性原則”與(yu) “合理性實踐”兩(liang) 個(ge) 層麵分析問題,指出了“理勢”兩(liang) 方麵應有的法則、秩序與(yu) 規律,對理的當然與(yu) 勢的當然都是內(nei) 在於(yu) 曆史情形而分析的,並在這一情形之下展開理勢的具體(ti) 互動。這裏的“理勢固有當然”與(yu) “理勢之自然”有相通之處,都體(ti) 現了“理勢”在分析問題時體(ti) 現的法則、規律的含義(yi) 。這一點同樣表現在“理勢之必然”這種用例下。
朱熹在《讀餘(yu) 隱之尊孟辯》中批駁李覯《常語》對孟子勸諸侯“一天下”的質疑時,說道:
李氏罪孟子勸諸侯為(wei) 天子,正為(wei) 不知時措之宜,隱之之辯已得之,但少發明時措之意。又所雲(yun) “行仁義(yi) 而得天下,雖伊尹、太公、孔子說其君亦不過如此”,語亦未盡善。若雲(yun) “行仁義(yi) 而天下歸之,乃理勢之必然,雖欲辭之而不可得也。”(《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見《朱子全書(shu) 》,第3526頁)
在朱熹看來,孟子勸諸侯一天下在於(yu) “時勢”之不同,在不同的時勢之下,有不同的合理性原則。認為(wei) 行仁義(yi) 天下就會(hui) 歸附,這是“理勢之必然”,而且是不想這樣都不行的,強調了“行仁義(yi) ”達到的結果的必然性。在儒家傳(chuan) 統看來,行仁政是人心歸附的必要條件,《孟子》對此論述較為(wei) 詳細。從(cong) 理上看,行仁義(yi) 而天下歸之有其必然性。從(cong) 勢上看,行仁義(yi) 者,猶解民之倒懸,孟子對湯、文武等聖王征伐時民的表現的描述都體(ti) 現了這一點。我們(men) 可以看出,在孟子、朱熹的思想係統中,“行仁義(yi) 而天下歸之”具有理上的必然性和勢上的必然性。這一勢也不是不得已之勢,而是順應、合乎人的心理的基本原則的“勢”。這裏的理與(yu) 勢的必然,都是順著“行仁義(yi) ”與(yu) “天下歸之”這一具體(ti) 的問題來講,從(cong) 中導出的必然性,也是內(nei) 在於(yu) 這一情形而得出的。②
以上,我們(men) 分析了朱熹“理勢”思想的主要用法,除了這些表述外,他還有“理勢之宜然”等理勢合說的用法。可以看到,朱熹在談到“理勢”時,都不是抽象地談理勢的關(guan) 係,而是幾乎所有理勢合說的地方,都有具體(ti) 的問題、情境,都可以做具體(ti) 的分析,都需要結合理勢雙方來對問題進行分析,而這一分析,總是與(yu) 具體(ti) 問題中的理、勢的內(nei) 在關(guan) 係有關(guan) 。所以我們(men) 可以說,在朱熹的“理勢”構架下,理勢的互動性和相互規定性表達了某種“理勢合一”的思想,無論是朱熹直接談到“兼理勢”,還是講“理勢之相須”,甚至隻是談到“理勢”,都可以發現這種關(guan) 係。可以說,在“理勢”合說的構架下的“勢”,更多強調“自然之勢”,即價(jia) 值之理外化出的含秩序導向與(yu) 規定的“勢”,而不是“不得已之勢”;即使在不得已之勢下,也有合乎價(jia) 值走向、體(ti) 現價(jia) 值要求的“自然之理勢”,依舊有人(尤其是聖人)的主觀能動性發揮的空間。在理勢的諸種說法中,“理勢之自然”最直接地體(ti) 現了理勢內(nei) 涵的自然進程與(yu) 秩序性的含義(yi) ,“理勢之當然”強調這種秩序與(yu) 進程的合理性,而“理勢之必然”則強調自然進程與(yu) 秩序的必然性,其中強調的“非人之所能為(wei) ”的向度,更是與(yu) “自然”的含義(yi) 直接相關(guan) 。無論理勢的哪種表達,都與(yu) 理、勢雙方有關(guan) ,都是在具體(ti) 情況下對具體(ti) 問題的分析。在曆史觀上,“天理”並不規定曆史發展的具體(ti) 方向,不含有某種意願性或計劃性。在具體(ti) 情態下,天理更多地是我們(men) 需要把握的法則、原則、規律與(yu) 價(jia) 值性因素。“天理”代表著亙(gen) 古不變的道德原則與(yu) 規律,“理勢”則是這一原則在某個(ge) 具體(ti) 情態下的趨向與(yu) 導向。“理勢”的分析構架,並不預設某種目的論的內(nei) 容,它強調情景的還原,強調普遍原理在一定情態下的具體(ti) 表現。曆史的發展不具有固化的方向,但是總與(yu) 曆史演進的每一個(ge) 具體(ti) 情態有關(guan) 。“以理勢度之”並不含有“進步或退步”等預設,而是強調每一個(ge) 情態下都有符合價(jia) 值走向的趨勢,這種趨勢需要人去掌握,需要人去發揮主觀能動性,以期達到價(jia) 值的實現,即使在最不得已的情況下,也會(hui) 有相對可以選擇的一種合理的實踐。與(yu) 柳宗元側(ce) 重於(yu) “勢”的客觀性不同,朱熹強調聖人的主觀發揮,但也區別於(yu) 葉適等對聖人主觀能動性的偏重,強調不同勢之下聖人的行為(wei) 和勢對人的行動的影響。在“理勢”對應的實踐向度上,這一點更為(wei) 明顯。如何在具體(ti) 的情形中完成“合理”的實踐,在朱熹看來需要“因時、順理、乘勢”,即內(nei) 在於(yu) 具體(ti) 的“理勢”,做出恰當的判斷,最終“以理導勢”,完成合理的實踐。而要能把握理勢之“當然”與(yu) “必然”,則需要“格物致知”,加強心術修養(yang) ,這是把握“理勢”的必要前提。
注釋:
①“理勢”一詞最早出現於(yu) 《漢書(shu) ·賈誼傳(chuan) 》,如說:“高者難攀,卑者易陵,理勢然也”。此後以此討論問題的並不多見。在北宋思想家、尤其是理學家中,隻有張載、呂大臨(lin) 使用過“理勢”概念,二程較多使用的是“時勢”一詞。這一情況在南宋有所轉變,陸九淵、張栻、呂祖謙等人亦用“理勢”來分析問題,“理勢”成為(wei) 了這一時期的公共哲學話語。隻不過相比於(yu) 其他人,朱熹對於(yu) 理勢的分析更多,也更為(wei) 具體(ti) 。
②可參閱《孟子或問》對“天爵”“人爵”關(guan) 係的討論。(《朱子全書(shu) 》,第988頁)
原文參考文獻:
[1]《二程集》,1981年,中華書(shu) 局.
[2]三浦國雄,2010年:《朱熹的曆史意識》,見吳震主編《思想與(yu) 文獻:日本學者宋明儒學研究》,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
[3]《蘇軾文集》,1986年,中華書(shu) 局.
[4]土田健次郎,2010年:《道學之形成》,上海古籍出版社.
[5]《葉適集》,1961年,中華書(shu) 局.
[6]朱熹,1983年:《四書(shu) 章句集注》,中華書(shu) 局.
[7]《朱子全書(shu) 》,2010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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