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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慶作者簡介:蔣慶,字勿恤,號盤山叟,西元一九五三年生,祖籍江蘇徐州,出生、成長於(yu) 貴州貴陽。一九八二年畢業(ye) 於(yu)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係(本科),先後任教於(yu) 西南政法大學、深圳行政學院。二〇〇一年申請提前退休。一九九七年在貴陽龍場始建陽明精舍,二〇〇三年落成。著有《公羊學引論》《政治儒學——當代儒學的轉向、特質與(yu) 發展》《以善致善:蔣慶與(yu) 盛洪對話》《生命信仰與(yu) 王道政治——儒家文化的現代價(jia) 值》《儒學的時代價(jia) 值》《儒家社會(hui) 與(yu) 道統複興(xing) ——與(yu) 蔣慶對話》《再論政治儒學》《儒教憲政秩序》(英文版)《廣論政治儒學》《政治儒學默想錄》《申論政治儒學》《〈周官〉今文說——儒家改製之“新王製”芻論》等,主編《中華文化經典基礎教育誦本》。 |
這個(ge) 世界究竟怎麽(me) 了?
——從(cong) 儒家立場對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看法
作者:蔣慶
來源:新浪曆史
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表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六月初七日己亥
耶穌2015年7月22日
(乙未夏,伟德线上平台總編任重君來函,謂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裁定書(shu) 涉及孔子,事關(guan) 重大,約我就此事撰文回應。確實,同性婚姻合法化非同小可,直接威脅到儒家根本義(yi) 理,不回應會(hui) 造成儒家義(yi) 理之坍塌,對當前之儒學複興(xing) 會(hui) 帶來極大傷(shang) 害。故我應允不辭,撰就此文。然此文雖因美國之事而發,實亦廣論同性婚姻合法化也。蔣慶謹識。)

西曆2015年6月26日,美國的最高法宣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
近年來,一個(ge) 幽靈在世界上空徘徊:同性婚姻合法化。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4投票裁定同性婚姻符合憲法,至此,美國進入了全球21個(ge) 全國範圍內(nei) 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之列。消息一出,一片歡呼:奧巴馬稱這是“美國的勝利”,是“邁向平等的一大步”,“美國又更加接近完美了”。希拉裏稱自已“驕傲的慶祝婚姻平等中曆史性的勝利”,奧巴馬還在其推文上加上#LoveWins#的標簽,白宮的推特頭像則改為(wei) 代表同性戀的六彩顏色。更有甚者,聯合國秘書(shu) 長潘基文與(yu) 聯合國發言人哈克也緊追其後,稱這是“人權方麵的一大進步”。然而,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隻是近年來全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一個(ge) 個(ge) 案而已。此前,保守的英國輕鬆地通過議案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了,法國民眾(zhong) 雖然激烈反對甚至的自殺抗議也未能阻止法國議會(hui) 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案,甚至傳(chuan) 統的天主教國家愛爾蘭(lan) 也通過“全民公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了,流風所至,天主教的南美也有不少國家加入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行列。難怪有評論者說,不管你是否願意,同性婚姻合法化將是世界的大趨勢。然而,最不可思議的是,美國最高法院早在2013年就將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傳(chuan) 統定義(yi) 裁定為(wei) 違憲,這次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隻是這一裁定的必然結果而已!
對此,我們(men) 不禁要問:這個(ge) 世界怎麽(me) 了?這個(ge) 世界究竟怎麽(me) 了?
一、請大法官們(men) 不要如此厚誣孔子
這次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最獨特的地方,是在裁定書(shu) 的開頭部分引用了孔子的一段話,意圖以此證明其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擁有人類曆史文化名人的支持,這在其他國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過程中是沒有的。這句話的英文是:Confucius taught that marriage lies at the foundation of government。澎湃新聞的漢譯是:“孔子教導說,婚姻是政體(ti) 的根基”。姑不論這一英譯出自何本儒家經典,也不論這一英譯是否符合儒家的表達習(xi) 慣(因儒家的“政”字多指“政治”而非指“政體(ti) ”),但這句話無疑是孔子思想的精確概括,準確地表達了孔子的儒家婚姻觀。但是,無庸置疑,孔子此處所說的婚姻,是儒家所理解的婚姻,即男女異性結合組成的婚姻,而非同性結合組成的婚姻。孔子盡管會(hui) 尊重寬容同性戀者,但絕不會(hui) 認同同性婚姻,因為(wei) 孔子認為(wei) 人類婚姻的形上基礎根植於(yu) 超越神聖的天道,婚姻的本質是乾坤陰陽的天道在人類家庭中的具體(ti) 體(ti) 現,並且,婚姻的一個(ge) 最重要的功能與(yu) 最神聖的性質是“繼萬(wan) 世之嗣”,即在一個(ge) 穩定和諧的由男女組成的家庭中延續人類的後代。然而,同性婚姻組成同性家庭有違乾坤陰陽的神聖天道,且不可能生子,何來“萬(wan) 世之嗣”?人類後代的延續又如何可能?因此,美國最高法院的五位大法官,想通過孔子的所謂“金言”來為(wei) 自己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找到某種正當理由,但遺憾的是,他們(men) 闡發的隻是他們(men) 自己的思想,絕不是孔子的思想。他們(men) 的這種做法,把孔子沒有的思想硬強加給孔子,讓孔子為(wei) 他們(men) 的錯誤裁定站台,這不僅(jin) 明顯地歪曲了孔子的思想,更是對作為(wei) 聖人的孔子的極大不尊重,因為(wei) 孔子絕不是一個(ge)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而是一個(ge) 異性婚姻的保衛者,甚至是一個(ge)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對者。我不知道美國最高法院的這五名大法官為(wei) 什麽(me) 要抬出孔子,迫使孔子為(wei) 他們(men) 自己的錯誤裁定買(mai) 單?然而,孔子自是孔子,這五名大法官自是五名大法官,二者之間沒有任何關(guan) 聯,孔子的聲譽絕不會(hui) 因為(wei) 這五名大法官的錯誤行為(wei) 而受損,任何借孔子之名為(wei) 自己錯誤行為(wei) 辨解的做法注定都是徒勞的!
另外,從(cong) 中國儒家的觀點來看,同性戀與(yu)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同,真正的同性戀一般具有某種天生的因素,且是小範圍內(nei) 的私人問題,不影響公共道德秩序與(yu) 法律秩序,故在傳(chuan) 統中國,儒家在整體(ti) 上一直都默認寬容同性戀,從(cong) 未如西方中世紀發生過大規模迫害同性戀的事件。然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則完全是人為(wei) 的產(chan) 物,即通過人製定的法律強製性地建立同性婚姻家庭,顛覆性地改變婚姻的自然基礎——男女兩(liang) 性的結合,並且同性婚姻合法化屬於(yu) 公共問題,直接影響到公共道德秩序與(yu) 法律秩序。所以,以孔子為(wei) 代表的儒家,不會(hui) 如美國最高法院的那五名大法官,以孔子重視婚姻為(wei) 由來為(wei) 同性婚姻合法化辯護,而是旗幟鮮明地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即是說,以孔子為(wei) 代表的儒家不像現在的西方,從(cong) 一個(ge) 極端走向另一個(ge) 極端,即從(cong) 殘酷迫害同性戀走向同性婚姻完全合法化,而是在寬容同性戀的同時又牢牢固守婚姻是男女兩(liang) 性結合的永遠不能動搖的底線。正是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我們(men) 也可以說,任何借孔子之名為(wei) 自己錯誤行為(wei) 辨解的做法注定都是徒勞的!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四重毀滅性挑戰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類有史以來麵臨(lin) 的最大最深刻的宗教道德危機,直接影響著人類的持續生存,對人類文明造成了亙(gen) 古未有的毀滅性挑戰。這一毀滅性挑戰主要體(ti) 現在以下四個(ge) 方麵。
(一)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對天道的毀滅性挑戰
按照儒家思想,天道是宇宙的根本秩序,是萬(wan) 物化生的形上本源,由乾坤陰陽組成,因而是人類存在的神聖源頭與(yu) 超越根基。所以,儒家認為(wei) 乾為(wei) 天坤為(wei) 地,乾為(wei) 父坤為(wei) 母,陽為(wei) 男陰為(wei) 女,正是由於(yu) 乾坤陰陽的結合,才體(ti) 現了天道的生生大德,產(chan) 生並延續了豐(feng) 富多彩的人類世界。鑒於(yu) 此,乾坤陰陽是人類必須永遠遵守的神聖天則,是不能須臾違背的宇宙秩序,違背了乾坤陰陽,就意味著違背了宇宙的根本法則,違背了化生萬(wan) 物的形上本源,即違背了創生延續人類的天道。因此,天道具有創生性、至上性、本體(ti) 性、絕對性、神聖性、永生性,絕不能違背。違背了天道,即意味著人類的毀滅。
然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即意味著對天道的毀滅性挑戰,因為(wei) 人類婚姻必須符合天道,即必須符合乾坤陰陽的神聖天則,人類才能生息繁衍,持續生存。因此,獨乾不能化生萬(wan) 物,獨坤也不能化生萬(wan) 物,同理,獨陽不能繁衍人類,獨陰也不能繁衍人類。具體(ti) 到婚姻家庭中,獨男不能構成婚姻,獨女也不能構成婚姻,隻有陰陽相配,男女結合才能構成婚姻,從(cong) 而組成家庭。如果獨男獨女可以構成婚姻,即意味著獨陽獨陰可以繁衍人類,獨乾獨坤可以化生萬(wan) 物,此非但極不應理,更是對天道的違背與(yu) 褻(xie) 瀆。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違背了天道,違背了乾坤陰陽化生萬(wan) 物延續人類的神聖天則,使人類在獨陽獨陰的婚姻中斷絕後嗣,此即意味著人類正麵臨(lin) 毀滅。《易》所謂陰陽不交乾坤毀而幾乎息矣,即是此義(yi) 。鑒於(yu) 此,儒家堅決(jue)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對人的自然屬性的毀滅性挑戰
人類婚姻建立在人的自然屬性上,是不證自明的真理。男與(yu) 女的結合是自然的偉(wei) 大秩序,也是自然的偉(wei) 大傑作。自然使男女結合為(wei) 婚姻,在相互依存互助中生養(yang) 子女,延續人類。所謂性別,就是自然的神工創造,而男與(yu) 女的存在,即人的自然屬性的差異,體(ti) 現了自然無比美妙的律動與(yu) 安排。我們(men) 可以設想,一個(ge) 沒有男女差異的同性世界,是一個(ge) 多麽(me) 單調無味的世界。(當然,同性世界中如果還存在世界的話。)因此,人類在其自然屬性上結合成婚姻,即在男與(yu) 女的性別差異上結合為(wei) 配偶,是一條千古不滅的自然法則。如果破壞了這一自然法則,就否定了人的自然屬性,人就不成其為(wei) 人,因為(wei) 人正是在具體(ti) 的性別差異上存在並結合的。也就是說,如果婚姻不建立在人的性別差異上,即不建立在男與(yu) 女的自然屬性上,婚姻就不再是人的婚姻,因為(wei) 人的婚姻必須是符合自然法則的婚姻,必須是建立在人的性別差異上的婚姻。因此,自然的婚姻,就是人類婚姻必須永遠遵守的天則。
然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則是建立在對人的自然屬性的否定上,即否定了男與(yu) 女結合為(wei) 婚姻是自然的偉(wei) 大秩序與(yu) 偉(wei) 大傑作,否定了婚姻中性別的差異是自然的神工創造與(yu) 無比美妙的律動安排。同性婚姻合法化把婚姻建立在同一性別的基礎上,使婚姻成了反自然的婚姻,即不再成為(wei) 男與(yu) 女的婚姻,因而不再是基於(yu) 人的自然屬性的婚姻。這種婚姻可以說不是合乎自然的婚姻,因為(wei) 人的自然的婚姻必須建立在具體(ti) 的男女性別的差異上。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實質是違背了人類婚姻必須永遠遵循的自然法則,即違背了婚姻必須是男女結合的永恒鐵律。而一旦婚姻違背了男女結合的永恒鐵律,必然是對人的自然屬性的挑戰。這一挑戰是毀滅性的挑戰,因為(wei) 這一挑戰使婚姻不再建立在男女自然的性別差異上,而是建立在人為(wei) 的法律結合上,即建立在強製性的同性結合上,結果必然導致婚姻不再具有其基於(yu) 自然的使命——在男與(yu) 女的結合中延續人類的生命以至永久、永久……。也就是說,這一婚姻違背了儒家《易經》關(guan) 於(yu) “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的“恒道”。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使人類文明正麵臨(lin) 著毀滅,因為(wei) 人的自然正是人類文明建立的基礎,毀滅了建立在人類性別差異上的自然的婚姻,即意味著毀滅人類文明。鑒於(yu) 此,為(wei) 了維護人類自然的尊嚴(yan) ,為(wei) 了守護自然的偉(wei) 大秩序與(yu) 偉(wei) 大傑作,為(wei) 了讓婚姻永遠是男與(yu) 女的神聖的自然結合,儒家堅決(jue)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對人類文明的毀滅性挑戰
自從(cong) 人類進入文明社會(hui) 以來,婚姻都是男與(yu) 女的結合。世界各大文明體(ti) ,如儒教文明、印度教文明、猶太教文明、基督教文明、伊斯蘭(lan) 教文明等,都把婚姻看作是男女之間的結合。正因為(wei) 這些幾千年來的古老文明一直都堅守婚姻是男女之間的結合,遂使人類生命得以延續,人類曆史成為(wei) 可能。不管這些古老文明之間有何差異,但在婚姻是男女結合上則高度一致。這說明將婚姻定義(yi) 為(wei) 男女結合充分體(ti) 現了人類共同的生存智慧與(yu) 曆史經驗,是人類得以存續的最寶貴的文明成果。我們(men) 今天的人類之所以還能繼續生存,完全是得力於(yu) 這一婚姻文明成果之賜。如果我們(men) 今天所處的這個(ge) 世界還稱得上是文明世界的話,隻是因為(wei) 這個(ge) 世界的婚姻主流仍是建立在男與(yu) 女的結合上。所以,婚姻為(wei) 男與(yu) 女的結合,乃是人類文明顛撲不破的鐵律!
然而,近年來,一股巨大的婚姻逆流向人類的婚姻文明發起了總攻,一個(ge) 個(ge) 人類婚姻文明的堡壘被相繼攻陷。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了某些所謂文明國家的時尚潮流,而同性婚姻也搖身一變成了現代新的婚姻文明。這一同性婚姻真的是新的婚姻文明嗎?回答是否定的!這一同性婚姻不僅(jin) 不是新的婚姻文明,也稱不上是婚姻文明,反而是對人類數千年來各大文明所奠定的婚姻文明的否定與(yu) 棄絕,亦即是對人類共同的生存智慧、曆史經驗以及人類得以存續的最寶貴的文明成果的挑戰與(yu) 威脅。道理很簡單:這一婚姻逆流將合法婚姻建立在同性上,而人類的婚姻文明則將合法婚姻建立在男與(yu) 女的結合上。我們(men) 可以肯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實質是否定數千年來人類婚姻文明的成果,是棄絕人類的生存智慧與(yu) 曆史經驗,是顛覆人類賴以存續的古老婚姻製度。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對人類婚姻文明的挑戰,而這一挑戰是毀滅性的挑戰,因為(wei) 這一挑戰直接指向婚姻是男與(yu) 女結合的人類文明鐵律,直接威脅著人類未來的持續生存。正是在這一意義(yi) 上,人類文明正麵臨(lin) 著毀滅。鑒於(yu) 此,儒家堅決(jue)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四)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對人類現行婚姻製度的毀滅性挑戰
人類現行的婚姻製度,在西元2000年以前,都是建立在男女結合上的傳(chuan) 統婚姻製度,但自從(cong) 2000年荷蘭(lan) 成為(wei) 第一個(ge)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後,僅(jin) 僅(jin) 15年的時間,就有21個(ge) 國家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加上近日的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像病毒一樣,速迅蔓延,侵害著人類數千年來的婚姻製度,甚至可以說,侵害著人類幾百萬(wan) 年來以男女結合為(wei) 基礎的配偶製度。雖然如此,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在世界範圍內(nei) 仍是少數,隻占全球國家的十分之一左右,人類現行的婚姻製度仍是建立在男女結合上的傳(chuan) 統婚姻製度。我們(men) 可以說,建立在男女結合上的傳(chuan) 統婚姻製度仍然是人類現行婚姻製度的主流。
然而,這就意味著: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對人類現行婚姻製度的挑戰,是對堅持婚姻是男與(yu) 女結合的所有人的挑戰,是對男與(yu) 女結合成的所有家庭的挑戰,因而也是對保護男與(yu) 女結合成婚姻的社會(hui) 製度與(yu) 法律秩序的挑戰。並且,這一挑戰是毀滅性的,因為(wei) 這一挑戰直接顛覆、破壞、瓦解、摧毀著人類現行的主流婚姻製度與(yu) 人類文明的神聖基礎——婚姻是男與(yu) 女的結合。因此,人類現行的婚姻製度以及人類的婚姻文明正麵臨(lin) 著毀滅。鑒於(yu) 此,為(wei) 了捍衛人類現行的婚姻製度與(yu) 人類的婚姻文明,為(wei) 了捍衛堅持婚姻是男與(yu) 女結合的所有人的尊嚴(yan) ,為(wei) 了捍衛男與(yu) 女結合成的所有家庭的正統地位,為(wei) 了捍衛保護男與(yu) 女結合成婚姻的社會(hui) 製度與(yu) 法律秩序,儒家堅決(jue)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以上論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四重毀滅性挑戰與(yu) 儒家堅決(jue) 反對的態度,下麵,我們(men) 有必要再進一步論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想根源與(yu) 製度根源。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想根源
一言以蔽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想根源深植於(yu) 西方的權利平等思想。無怪乎奧巴馬稱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是“邁向平等的一大步”,希拉裏稱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婚姻平等中曆史性的勝利”,聯合國秘書(shu) 長潘基文與(yu) 聯合國發言人稱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權方麵的一大進步”。而讚同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五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做出裁定的依據也是美國憲法中的平等權利保護原則。
西方的權利平等思想,植根於(yu) 其人權觀,其要害是抽象地看待人,把人看作一種普遍的無差別的存在。也就是說,西方建立在其人權觀上的權利平等思想,把人的性別、德性、地位、教養(yang) 、民族、國家、宗教、習(xi) 俗、曆史、文化、傳(chuan) 統等具體(ti) 特性統統抽象掉,隻剩下一個(ge) 基於(yu) 普遍公理的無差別的理性人或概念人。然後,再從(cong) 這個(ge) 抽象普遍的人的概念往下推,而不管現實中人的複雜多樣的具體(ti) 特性與(yu) 特殊存在。這就是柏克所批評的“形而上學騎士”,形成了西方權利平等的人權觀。還不止此,近代以來的西方還進一步通過政製與(yu) 法律保障這一基於(yu) 人權觀的權利平等思想能夠在現實社會(hui) 與(yu) 政治中落實,這就形成了西方的憲政製度。數百年來,西方一直為(wei) 自己的權利平等思想自豪,一直在追求這一人權觀念的實現,而近15年來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浪潮,正是西方這一基於(yu) 人權觀的權利平等思想在某些國家政治製度與(yu) 法律製度上的具體(ti) 實現。
然而,這一基於(yu) 人權觀的權利平等思想果真如西方人所言是一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真理嗎?又果真是一種完全無誤的正確思想嗎?站在儒家的立場來看,回答是否定的。我們(men) 知道,西方的人權平等思想所理解的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我們(men) 在現實生活中,看到的隻是具體(ti) 特殊的人,而非抽象普遍的人。也就是說,我們(men) 在現實生活中看到的隻是男人女人、兒(er) 童成人、富人窮人、工人農(nong) 人、官人民人,君子小人、中國人外國人以及同性戀人與(yu) 異性戀人,等等等等,而沒有看到抽象普遍的人。正如邁斯特所言:“我隻見過英國人、法國人、俄羅斯人,幸虧(kui) 有孟德斯鳩先生,我還知道有波斯人。但是,我從(cong) 來沒有見過‘人’。”因此,西方人權平等思想所說的人是不存在的。既然抽象普遍的人是不存在的,那麽(me) ,在解決(jue) 權利平等問題時,就必須以具體(ti) 特殊的人為(wei) 基礎,不能以抽象普遍的人為(wei) 基礎,即權利平等是相對於(yu) 具體(ti) 特殊的人而存在的,而不是相對於(yu) 抽象普遍的人而存在的。也就是說,所謂權利平等,是相對於(yu) 男人與(yu) 女人、兒(er) 童與(yu) 成人、富人與(yu) 窮人、工人與(yu) 農(nong) 人、官人與(yu) 民人,君子與(yu) 小人、中國人與(yu) 外國人以及同性戀人與(yu) 異性戀人等而存在的權利平等,而不是相對於(yu) “人”而存在的權利平等。比如,就同性戀問題而言,同性戀者獲得的是屬於(yu) 自己的權利平等,異性戀者獲得的也是屬於(yu) 自己的權利平等,前者的權利平等由自身的性質決(jue) 定,後者的權利平等也由自身的性質決(jue) 定,二者的權利平等是不一樣的。也即是說,自行相戀、私下同居與(yu) 某種合理的民事待遇,是相對於(yu) 具體(ti) 特殊的同性戀者而獲得的權利平等,這既是同性戀者應得的權利,又是對同性戀者無歧視的平等對待,不受社會(hui) 與(yu) 他人幹涉,而依法結婚、組成家庭,延續後代則是相對於(yu) 具體(ti) 特殊的異性戀者而獲得的權利平等,這既是異性戀者應得的權利,又是對異性戀者的平等對待,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因此,在現實的婚姻生活中不存在抽象普遍之人的人權,隻存在具體(ti) 特殊之人的人權,這一具體(ti) 特殊之人的人權實際上就是現實生活中不同之人的“名分”,即不同之人相對於(yu) 自己的具體(ti) 特殊存在而具有的不同的權利與(yu) 義(yi) 務。具體(ti) 特殊之人各自盡到了自己不同的權利與(yu) 義(yi) 務,實現了自己不同的“名分”,而不是共同遵循“人”的抽象定義(yi) ,不是盡到“人”的普遍同一的權利與(yu) 義(yi) 務,才能獲得具體(ti) 特殊之人各自屬於(yu) 自己的生命意義(yi) 與(yu) 存在價(jia) 值,才能實現具體(ti) 特殊之人的實質性正義(yi) 。這就是中國的“禮的精神”,而非西方的“法的精神”,權利平等思想正是西方“法的精神”的觀念基礎,是建立在抽象的人權觀之上的。所以,如果隻從(cong) 抽象普遍之“人”的定義(yi) 來解決(jue) 具體(ti) 特殊之人的問題,即意味著對具體(ti) 特殊之人的否定與(yu) 貶抑。依此理,隻按照基於(yu) 西方人權觀的抽象普遍的權利平等思想來解決(jue) 同性戀問題,既是對作為(wei) 具體(ti) 特殊之人的同性戀者的否定與(yu) 貶抑——同性戀者不能獲得屬於(yu) 自己“名分”的生命意義(yi) 與(yu) 存在價(jia) 值,也是對作為(wei) 具體(ti) 特殊之人的異性戀者的僭越與(yu) 侵犯——異性戀者屬於(yu) 自己“名分”的生命意義(yi) 與(yu) 存在價(jia) 值受到了同性戀者的入侵與(yu) 占領。
再進一步申論之。同性戀者所追求的不應該是作為(wei) 抽象普遍的“人”的權利與(yu) 平等,而應該是作為(wei) 具體(ti) 特殊的同性戀者的權利與(yu) 平等,比如,他們(men) 可以自行相戀,可以私下同居,甚至同居超過一定年限可以得到社會(hui) 的默認與(yu) 尊重,獲得某種社會(hui) 認可的民事待遇,但他們(men) 不能以公開的法律身份結成婚姻家庭,因為(wei) 前者屬於(yu) 同性戀者的權利與(yu) 平等,而後者則屬於(yu) 異性戀者的權利與(yu) 平等,同性戀者與(yu) 異性戀者因為(wei) 是具體(ti) 特殊的不同人群,二者的權利與(yu) 平等因而有異。異性戀者固然不能以屬於(yu) 自己的權利與(yu) 平等否定同性戀者的權利與(yu) 平等,即不能要求同性戀者像自己一樣必須男女相戀與(yu) 結合,反之,同性戀者也不能以屬於(yu) 自己的權利與(yu) 平等否定異性戀者的權利與(yu) 平等,即不能否定隻有異性戀者才有權利以公開的法律身份結成婚姻。如此,異性戀者與(yu) 同性戀者各安其分,各得其所,各自享有屬於(yu) 自已的權利與(yu) 平等,各自獲得屬於(yu) 自己的生命意義(yi) 與(yu) 存在價(jia) 值,世界因此相安無事,社會(hui) 因此和諧共存。
然而,由於(yu) 同性戀者受到西方激進權利平等思想的影響與(yu) 鼓動,把抽象普遍的“人”的權利與(yu) 平等作為(wei) 自己的最大訴求,結果在民主製度的驅使下(民主製度也正是建立在抽象普遍的“人”的權利與(yu) 平等上的製度),與(yu) 異性戀者在合法婚姻上爭(zheng) 權利、爭(zheng) 平等,即所謂爭(zheng) 取婚姻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結果超越了自己的權界,把本來屬於(yu) 異性戀者的合法婚姻攫為(wei) 己有,破天荒地第一次突破了人類婚姻的文明底線。然而,根據西方傳(chuan) 統的正義(yi) 觀,“以不平等對待不平等”(亞(ya) 裏士多德)以及“將他人應得之物給予他人”(古羅馬)正是社會(hui) 公正的體(ti) 現,故同性戀者獲得屬於(yu) 自己的權利與(yu) 平等是符合人類正義(yi) 的,即同性戀者自行相戀、私下同居並獲得某種相對於(yu) 其特殊存在的民事待遇,就是以其事實上的不平等(與(yu) 異性戀者相比具有不一樣的現實存在)而獲得的不平等的公正對待(獲得與(yu) 異性戀者相比不一樣的平等待遇)。也即是說,同性戀者的現實存在不是與(yu) 異性戀者處於(yu) 平等同一狀態,故要實現基於(yu) 這種不平等的屬於(yu) 同性戀者的社會(hui) 公正,就必須相對於(yu) 這種不平等而不平等地(與(yu) 對待異性戀者不一樣的方式)對待之。這是因為(wei) 同性戀者與(yu) 異性戀者的現實存在狀態不同,同性戀者屬於(yu) 與(yu) 異性戀者不一樣的具體(ti) 特殊的人類群體(ti) ,為(wei) 了實現實質性的正義(yi) 而非形式性的正義(yi) ——這一形式性的正義(yi) 產(chan) 生於(yu) 西方抽象普遍的人權觀念——就必須以不平等的非合法婚姻結合方式對待與(yu) 異性戀者處於(yu) 不平等狀態的同性戀者,亦即將同性戀者應得的非合法婚姻結合方式給予同性戀者。這樣,才是真正的正義(yi) ,最大的公正!否則,同性戀者越過自己的權界,把本來屬於(yu) 異性戀者的應得之物——應當給予異性戀者的合法婚姻——攫為(wei) 己有,結果正義(yi) 蕩然無存,公正瞬間消失。可以想見,從(cong) 此以往,社會(hui) 紛爭(zheng) 日起,世界永無寧日!
因此,抽象普遍的“人”的權利與(yu) 平等,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最根本最深厚的思想根源,西方世界之所以出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瘋狂浪潮,正是這一思想根源合乎邏輯的發展。這一思想根源的具體(ti) 體(ti) 現,是所謂“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具體(ti) 到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上,“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中普遍的 “平等權利”實際上並不存在,存在的隻是屬於(yu) 同性戀人群的特殊的“平等權利”,即同性戀人群有權自行相戀與(yu) 私下同居,有權獲得屬於(yu) 自己的某種民事待遇,這相對於(yu) 同性戀人群來說是平等的正義(yi) 的,就像異性戀人群有權利以合法的形式公開結為(wei) 婚姻相對於(yu) 異性戀人群來說是平等的正義(yi) 的一樣。對此,社會(hui) 與(yu) 異性戀人群不能幹預同性戀人群合乎其正義(yi) 的生活,並應對他們(men) 合乎其正義(yi) 的生活予以寬容與(yu) 尊重。但是,在西方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浪潮中,在抽象普遍的“人”的權利與(yu) 平等思想的鼓動下,不同人群的觀念被顛倒,不同人群的權利被濫用,不同人群的平等被僭越,不同人群的正義(yi) 被消解,結果導致人類傳(chuan) 統的婚姻被否定,古老的人類文明正麵臨(lin) 著有史以來最大的毀滅性威脅。是故,要保衛人類傳(chuan) 統婚姻的神聖與(yu) 尊嚴(yan) ,要拯救正在麵臨(lin) 毀滅的人類古老文明,要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瘋狂浪潮席卷全球,就必須直搗黃龍,徹底批判西方近代以來盛行的建立在抽象“人權”基礎上的權利平等思想,把觀念上抽象普遍的“人”還原為(wei) 現實中具體(ti) 特殊的人。隻有這樣,才能從(cong) 根本上守住人類正統婚姻的底線,為(wei) 人類文明的延續留下一線希望。也許,這一使命隻有靠儒家來完成了,因為(wei) 儒家“禮的精神”正是對治西方普遍權利平等思想的濟世良藥。
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製度根源
從(cong) 同性婚姻合法化15的曆史來看,西方基督教人士以及各個(ge) 教會(hui) 大多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持強烈反對的態度。就最近愛爾蘭(lan) 與(yu) 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情況來看,愛爾蘭(lan) 天主教會(hui) 堅決(jue)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美國的基督教福音派與(yu) 許多教會(hui) 人士也都堅決(jue)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他們(men) 反對的理由,均出於(yu) 基督教經典《新舊約全書(shu) 》中關(guan) 於(yu) 婚姻是男與(yu) 女結合的神聖信條,並出於(yu) 男與(yu) 女結合組成的婚姻是西方社會(hui) 兩(liang) 千年來的文明傳(chuan) 統與(yu) 曆史傳(chuan) 承。但是,為(wei) 什麽(me) 西方基督教人士以及各個(ge) 教會(hui) 如此強烈地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卻毫無成效而節節敗退呢?追尋其原由,除上述思想根源外,西方民主製度是其最大的製度根源。
在民主製度下,“主權在民”與(yu) “政教分離”是現實政治的兩(liang) 大原則,在這兩(liang) 大原則下,西方政治製度必然會(hui) 促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以愛爾蘭(lan) 為(wei) 例,愛爾蘭(lan) 是傳(chuan) 統的天主教國家,愛爾蘭(lan) 天主教會(hui) 堅決(jue)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但由於(yu) 愛爾蘭(lan) 實行民主製度,民主製度的合法性基礎是“主權在民”,“主權在民”落實到具體(ti) 的製度安排上,最終極的或者說最權威的合法性體(ti) 現方式則是“全民公投”。這即是說,在愛爾蘭(lan) ,用“全民公投”的方式決(jue) 定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體(ti) 現的是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民主原則,而天主教會(hui) 所代表的超越神聖合法性與(yu) 曆史文化合法性則被排除在政治合法性之外,缺乏任何製度性的體(ti) 現與(yu) 保障,因而天主教會(hui) 對愛爾蘭(lan) 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不能施加任何強有力的製度性影響或者說憲政性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愛爾蘭(lan) 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士可以非常輕易地繞開愛爾蘭(lan) 天主教會(hui) 的控製,直接訴諸“全民公投”,而“全民公投”體(ti) 現的正是民主製度“主權在民”的合法性原則,愛爾蘭(lan) 天主教會(hui) 存在於(yu) 民主製度中,實際上默認了民主製度的這一合法性原則。所以,愛爾蘭(lan) 天主教會(hui) 對用“全民公投”的方式解決(jue) 愛爾蘭(lan) 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提不出任何反對的理由,更沒有任何製度性的權力可以有效阻止,因為(wei) “全民公投”正是民主製度下“主權在民”的“政治正確”,即是民意合法性至上獨大的“政治正確”,並且擁有強有力的憲政性權力與(yu) 製度性力量予以保障與(yu) 支持。也即是說,“全民公投”正是保障與(yu) 支持民主製度“主權在民”合法性原則強有力的憲政性權力與(yu) 製度性力量,是民意合法性至上獨大的最根本體(ti) 現。鑒於(yu) 此,正是因為(wei) 愛爾蘭(lan) 實行的是民意合法性至上獨大的民主製度,一個(ge) 傳(chuan) 統的天主教國家在天主教會(hui) 的強烈反對下仍能順利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全民公投”,這就說明了民主製度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最強大最深厚的製度根源,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則是民主製度必然會(hui) 導致的邏輯結果。
至於(yu) 美國,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基督教人士與(yu) 教會(hui) 也非常多,占美國人口總數25%的基督教福音派甚至揚言要將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運動進行到底。但是,為(wei) 什麽(me) 美國的基督教人士與(yu) 各教會(hui) 不能阻止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呢?關(guan) 鍵仍然是民主製度。美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方式正好與(yu) 愛爾蘭(lan) 相反:愛爾蘭(lan) 是通過極端民主的“全民公投”方式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美國則是通過非民主的少數大法官司法審查方式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雖然美國的大法官司法審查方式有某種非民主的成分——大法官不由選舉(ju) 產(chan) 生,但美國的大法官司法審查方式奉行的仍然是民主製度的另一原則,即“政教分離”原則。在美國,社會(hui) 中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基本上是基督教經典《新舊約全書(shu) 》中關(guan) 於(yu) 婚姻是男與(yu) 女結合的神聖信條,以及基督教婚姻文明的曆史文化傳(chuan) 統。但是,在民主製度“政教分離”的原則下,基督教關(guan) 於(yu) 婚姻是男與(yu) 女結合的神聖信條以及基督教婚姻文明的曆史文化傳(chuan) 統得不到憲政架構的有力保障,即得不到國家權力的製度性支持。此即是說,在美國的政製安排中,“教”缺乏“政”的製度性的權力與(yu) 力量,因而在美國最高法院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決(jue) 中,美國的基督教人士與(yu) 各教會(hui) 沒有製度性的憲政安排賦予“教”的權力與(yu) 力量強有力地阻止最高法院違背“教”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裁定,隻能在社會(hui) 中非製度性地無權無力無效地反對與(yu) 抗議。亦即是說,在美國,“教”隻能通過非政製的民間訴求抗議美國最高法院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定,而不能通過體(ti) 現“教”的製度性權力與(yu) 力量與(yu) 另一個(ge) 製度性的權力與(yu) 力量——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相抗衡,更不用說以高於(yu) 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教”的製度性權力與(yu) 力量來審查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了。我們(men) 知道,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是對美國憲法負責,而美國憲法規定的權利平等原則己經是脫離了“教”(基督教)的世俗法律原則,故關(guan) 於(yu) 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基督教信條在憲法中沒有實質性的規定,再加上大法官們(men) 在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時必須遵循“政教分離”的民主原則,而美國憲法中也沒有對基督教婚姻信條予以具體(ti) 的法律保護,所以,大法官們(men) 在裁決(jue) 時可以完全不考慮基督教的婚姻信條,定全可以作為(wei) 一個(ge) 權利平等主義(yi) 者自由心證。如此,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必然的事,實不足以為(wei) 奇。然而,如果在美國的憲政安排中,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之上還有基於(yu) 基督教教義(yi) 的審查機構,此機構的教義(yi) 審查權高於(yu) 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那麽(me) ,同性婚姻合法化就絕不會(hui) 在美國獲得通過,因為(wei) 基督教關(guan) 於(yu) 婚姻是男與(yu) 女結合的神聖信條以及基督教婚姻文明的曆史文化傳(chuan) 統能夠得到憲政製度的有力保障,最起碼能夠使體(ti) 現“教”的製度性力量能與(yu) 另一種世俗的製度性力量——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相抗衡。遺憾的是,在美國民主製度“政教分離”的原則下,這種“教”高於(yu) “法”的製度安排根本不可能在美國憲政中存在,因為(wei) 美國憲政從(cong) 產(chan) 生之日起就沒有為(wei) “教”留有餘(yu) 地。所以,美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其民主製度的邏輯使然,是美國“政教分離”原則的必然結果。
從(cong) 以上兩(liang) 個(ge) 國家近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情況中我們(men) 可以看到,正是西方的民主製度導致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即正是民主製度的“主權在民”原則與(yu) “政教分離”原則導致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而15年來其他19個(ge) 國家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同樣是基於(yu) 民主製度的上述兩(liang) 大原則。(“全民公投”與(yu) “議會(hui) 表決(jue) ”體(ti) 現的都是“主權在民”的合法性原則,以這兩(liang) 種投票方式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沒有本質區別。)所以,我們(men) 可以說,民主製度是當今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最根本、最直接、最深厚、最有力的製度根源!我們(men) 也可以斷言,民主製度的這兩(liang) 大原則仍將影響未來的世界,必然會(hui) 導致更多的國家走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歧途。
五、儒家如何對治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
由上可知,同性婚姻合法化產(chan) 生於(yu) 西方抽象的人權平等思想與(yu) 民主製度及其原則,要對治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必須對西方抽象的人權平等思想與(yu) 民主製度及其原則進行批判。就儒家而言,要對治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思想層麵,就必須用儒家體(ti) 現“實質正義(yi) ”的“禮的精神”批判體(ti) 現“抽象正義(yi) ”的“人權精神”,以具體(ti) 特殊的名分思想批判抽象普遍的權利平等思想,從(cong) 而保障“物之不齊物之情”的差別性世界的正當性,進而保障天地化生萬(wan) 物的“自然等差節文”的形上本源性。具體(ti) 就同性戀問題而言,同性戀者有自己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而不能去追求與(yu) 異性戀者相同的權利與(yu) 名分,即不能獲得與(yu) 異性戀者平等的權利保護。比如,異性戀者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是由男女組成法律上的家庭,而同性戀者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則是在社會(hui) 的默認與(yu) 寬容下自行相戀與(yu) 私下同居,獲得某種特殊的民事待遇,而不能僭越異性戀者的權利與(yu) 名分,追求與(yu) 異性戀者組成法律家庭的所謂平等權利。這樣,相對於(yu) 同性戀者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是公正的,而相對於(yu) 異性戀者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也是公正的。同性戀者與(yu) 異性戀者物各付物,各循其義(yi) ,各安其理,各守其分,各得其公正,各獲其價(jia) 值,正是體(ti) 現了禮的“別異精神”,而同性戀者與(yu) 異性戀者按照自己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各安權界,互相尊重,互不侵越,和睦相處,也正是體(ti) 現了禮的“和同精神”。隻有這樣,才能實現一個(ge) 既充滿差別性又和諧共存的自然形成的“禮世界”,而不是一個(ge) 既充滿齊一性又相互衝(chong) 突的人為(wei) 強製的“法世界”。也就是說,同性戀者與(yu) 異性戀者的存在價(jia) 值沒有一個(ge) 普遍抽象的平等權利標準,隻有相對於(yu) 各自具體(ti) 存在方式的特殊權利標準,他們(men) 各自按照自己具體(ti) 特殊的權利標準生活,從(cong) 中獲得自己的生命意義(yi) 與(yu) 存在價(jia) 值。因此,異性戀者要求同性戀者以男女結合的方式組成家庭,是侵犯了同性戀者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是一種不公正對待——相對於(yu) 同性戀者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而言,反之,同性戀者要求與(yu) 異性戀者婚姻權利平等組成法律上的家庭,是侵犯了異性戀者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也是一種不公正對待——相對於(yu) 異性戀者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而言。故按照“禮的精神”,儒家對同性戀問題的解決(jue) 之道是:同性戀者自行相戀,私下同居,獲得某種合理的民事待遇,符合“實質正義(yi) ”,是社會(hui) 和諧之道,而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但侵犯了異性戀者的權利與(yu) 名分,也違背了自己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沒有正義(yi) 可言,是社會(hui) 衝(chong) 突之道。儒家自古以來對同性戀者都高度寬容,不以異性戀的標準要求同性戀者,而中國古代的同性戀者也能按照自己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生活,從(cong) 不挑戰建立在異性戀基礎上的公共婚姻法律秩序。如此,在傳(chuan) 統的儒家社會(hui) 中,同性戀與(yu) 異性戀能夠和睦相處,各如其願,各守其理,各安其分,各得其所。因此,在今天,儒家在對待同性戀的問題上,也應作如是觀。
另外,在製度層麵,必須設計出一種新型憲政,用製度性的權力保障“教”的價(jia) 值能夠在國家的根本政製上得以實現,即依靠憲政性的力量保障“教”的精神能夠在政治的基本架構中得到製度性的落實。因此,隻有設計出了這樣一種新型憲政,像同性婚姻合法化這類渉及到“教”的事件,才會(hui) 在這一新型憲政中不能通過,即製度性的架構就會(hui) 以憲政性的力量阻止任何違背“教”的訴求,從(cong) 而保證“教”的精神價(jia) 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hui) 被否定與(yu) 棄絕。從(cong) 以上所舉(ju) 的兩(liang) 個(ge) 例子來看,如果愛爾蘭(lan) 存在這樣一種新型憲政,“教”的地位在國家的根本製度架構中高於(yu) “全民公投”,任何違背“教”的投票行為(wei) 都會(hui) 被“教”的憲政性製度力量所否定,因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就不會(hui) 因為(wei) “全民公投”而通過,愛爾蘭(lan) 的天主教會(hui) 也就用不著無奈地麵對媒體(ti) 空自發表反對意見了。就美國而言,如果憲法規定建立在“教”上的“經義(yi) 審查權”高於(yu)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司法審查權”,基督教的價(jia) 值就能夠得到憲政架構的製度性保障,即“經義(yi) 審查權”就會(hui) 擁有憲政架構的製度性力量,足以否定“司法審查權”所做出的任何裁決(jue) 。就算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同性婚姻合法,憲政的製度安排也能否定這一裁定,因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美國也就不能通過,美國的福音派基督徒們(men) 也就用不著在社會(hui) 中悲壯地高呼要抗爭(zheng) 到底了。因此,設計出能夠保障“教”的新型憲政,才是解決(jue) 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的根本之道。
鑒於(yu) 此,儒家解決(jue) 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的根本之道,就是超越西方的民主憲政,設計出一種能夠保障“教”的新型憲政,而這一能夠保障“教”的新型憲政,就是我所提出的“儒教憲政”。在“儒教憲政”的製度設計中,“太學監國製”具有國家最高的憲政地位,擁有最高的“維持風教權”,而“議會(hui) 三院製”中的“通儒院”也擁有維持風教的立法權與(yu) 監督權,並且擁有議會(hui) 議案的“積極延宕否決(jue) 權”。因此,在這一“儒教憲政”的製度安排中,“教”擁有了製度性的憲政權力,因而任何違背“教”的議案與(yu) 訴求都不能獲得通過,有關(guan)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案與(yu) 訴求自然也就不能獲得通過了。也即是說,要解決(jue) 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不能依靠西方的民主憲政,因為(wei) 西方的民主憲政正是導致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根本製度原因。我們(men) 可以預測,如果不改變西方的民主憲政,在奉行西方民主憲政的國家,同性婚姻合法化隻是時間早晚的問題。因此,要解決(jue) 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不使同性婚姻合法化蔓延到整個(ge) 中國,隻有在中國建立起“儒教憲政”製度。因為(wei) “儒教憲政”作為(wei) 一種能夠有力保障實現“教”的價(jia) 值的新型憲政,正是儒家解決(jue) 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的根本之道。
結語:聯合國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態度不能代表所有國家
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消息一傳(chuan) 出,聯合國秘書(shu) 長潘基文馬上宣稱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權方麵的一大進步”。聯合國發言人哈克也緊隨其後,馬上宣稱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標誌著美國人權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從(cong) 聯合國近年來在同性戀問題上的所作所為(wei) 來看,聯合國可以說得上是當今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有力推手。聯合國以人權為(wei) 普遍公理來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本身就缺乏學理的依據,因為(wei) 全世界不存在同一的國家,也不存在抽象普遍的人,隻存在不同的國家以及不同國家中具體(ti) 特殊的人,故聯合國代表的隻是不同的國家以及不同國家中具體(ti) 特殊的人,而不是代表抽象普遍的同一國家與(yu) 抽象普遍的人。正是因為(wei) 這一理由,聯合國代表的隻能是不同國家中具體(ti) 特殊的人的權利,而不是抽象普遍的人的權利,即不是所謂“人權”。也就是說,聯合國不是代表“人”的機構,而是代表不同國家的不同的人的機構,對不同國家中生活在不同曆史文化傳(chuan) 統中的具體(ti) 特殊的不同的人,人權觀念並不能完全適用。因此,聯合國中有很多國家以及很多國家中的國民並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及其國民隻占聯合國中的很少一部分。所以,聯合國對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支持性表態並不能代表聯合國,隻能代表潘基文與(yu) 哈克自己。但是,潘基文與(yu) 哈克卻以聯合國的身份表態,似乎加入聯合國的所有國家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這不僅(jin) 僭越了加入聯合國的許多國家的表達自由,還把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表態強加在許多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與(yu) 國民身上。聯合國的這一做法產(chan) 生了極為(wei) 不良的影響,讓世人誤以為(wei) 同性婚姻合法化得到了全世界國家的廣泛支持,代表了時代進步的方向,是先進文明的體(ti) 現。然而,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上,聯合國既不代表所有國家,也不代表所有國家中的所有人,更不代表時代進步的方向與(yu) 人類的先進文明,聯合國隻代表一個(ge) 抽象的人權概念與(yu) 一個(ge) 並不存在的普遍的“人”,或者說,聯合國隻代表人類中很少一部分人與(yu) 少數國家中的少數人。盡管我們(men) 默認、寬容、同情人類中同性戀群體(ti) 的存在與(yu) 某些合理的訴求,但我們(men) 絕不同意聯合國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公開支持,更不同意聯合國把同性婚姻合法化看作時代的進步——所謂向人權邁進一大步。因為(wei) 我們(men) 的基本觀點認為(wei)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對神聖天道的挑戰、是對人類文明的挑戰、是對人的自然屬性的挑戰、是對現行婚姻製度的挑戰。這一挑戰突破了人類宗教道德、婚姻文明、自然法則與(yu) 生存延續的底線,如果不對這一挑戰進行遏製,人類及其文明即將麵臨(lin) 毀滅性的威脅!因此,站在儒家天道性理的立場,為(wei) 了拯救人類及其文明毀於(yu) 一旦,我們(men) 堅決(jue) 反對聯合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表態——因為(wei) 這一表態沒有經過我們(men) 作為(wei) 聯合國國家中的一員的同意,是強加給我們(men) 而絕不能代表我們(men) 的;我們(men) 也堅決(jue) 反對各國按照抽象普遍的人權觀念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因為(wei) 這一抽象普遍的人權觀念並不能代表我們(men) 生活在特定曆史文化中的人對婚姻的看法,這一婚姻上的人權對我們(men) 來說是不存在的。夫如是,如果我們(men) 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進行堅決(jue) 的反對,那麽(me) ,一個(ge) 天地化生、乾坤和合、陰陽相交的生生不已的世界將不再可能,等待人類的必定是一個(ge) 天地閉、乾坤息、陰陽乖的寂滅無生的錯亂(luan) 世界!毫無疑問,人類文明已經走到了毀滅的邊緣,隻有儒家能夠拯之救之。也許,這正是儒家文化在當今中國再次複興(xing) 的大事因緣,是人類文明的最後希望所在!
完稿於(yu) 西曆2015年7月8日、夏曆乙未年五月二十三日微雨中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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