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中國法律人普遍沒文化,沒能力製定民法典

欄目: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15-07-22 22: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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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

作者簡介:姚中秋,筆名秋風,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陝西人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教授,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教授、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華夏治理秩序史》卷一、卷二《重新發現儒家》《國史綱目》《儒家憲政主義(yi) 傳(chuan) 統》《嵌入文明:中國自由主義(yi) 之省思》《為(wei) 儒家鼓與(yu) 呼》《論語大義(yi) 淺說》《堯舜之道:中國文明的誕生》《孝經大義(yi) 》等,譯有《哈耶克傳(chuan) 》等,主持編譯《奧地利學派譯叢(cong) 》等。

  

 

 

中國法律人普遍沒文化,沒能力製定民法典

作者:秋風

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六月初七日己亥

           耶穌2015年7月22日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加強市場法律製度建設,編纂民法典,法學界立刻積極行動起來。近些時日,有名法學家發布了自己起草的民法典草案。還有更多學者和機構埋頭起草民法典全部或局部之草案。

 

我想對這些法學家和立法者說:現在製定民法典,我反對。我當然人微言輕,但不能不表達這個(ge) 立場。可以分解為(wei) 兩(liang) 句話:

 

第一句話,我反對於(yu) 當下這個(ge) 時代製定民法典。

 

以後,中國或許應當製定民法典——其實也未必,英國、美國都沒有民法典,所以,有沒有民法典,跟法治程度之間,沒有直接關(guan) 係。

 

即便中國要民法典,現在也不是合適的時機,因為(wei) ,中國尚處在大變動過程中,民法典基本上沒有多大意義(yi) 。

 

舉(ju) 例來說,土地產(chan) 權恐怕是相當重要的權利,但誰能保證未來在這方麵不會(hui) 有較大變化?如果你堂皇地頒布了一部民法典,但沒過幾年,關(guan) 於(yu) 土地的若幹重要權利發生重大變化,這部偉(wei) 大的法典該怎麽(me) 辦?如果你不修改,最後還不是政策比法律重要?

 

第二句話,即便你認為(wei) ,中國的社會(hui) 秩序目前已相對穩定,客觀情勢允許製定民法典,我要說,以我有限的觀察,當下中國之法學,根本沒有能力製定民法典。

 

相比較而言,民法典跟憲法性法律有很大不同。憲法之主體(ti) 是政府組織法,說實在話,政府,你想怎麽(me) 組織都是可以的。

 

民法典與(yu) 此不同,它規範國民的生活方式。不,與(yu) 其說民法典規範國民的生活方式,不如說,它隻是表達國民的生活方式。製定民法典的法學家,其工作性質類似於(yu) 科學家:物理學家、化學家不是發明物體(ti) 運動的規律(law),而是發現其中的規律。法學家的工作,也是發現國民生活中之法律(law),而以相對規範、連貫的法律語言表達。

 

在此過程中,法學家之法律理性當然發揮重要作用。但,法律理性是在給定的生活之基礎上發揮作用的,它隻是一台顯微鏡而已,法學家借助這件工具,體(ti) 認、理解、探究國民之生活,也即特定情境中的人際關(guan) 係,在這種關(guan) 係中蘊含著各人之權利、義(yi) 務。最多,它是一把修剪刀,仿佛園藝工之於(yu) 園林:花草樹木自有其生命,園藝工隻是讓它們(men) 看起來更加優(you) 美而已。

 

而國民之生活方式絕不是平麵鋪開的,不是奇跡般降臨(lin) 的。內(nei) 涵著法律規則的國民生活方式是曆史地形成的,且呈現為(wei) 立體(ti) 結構,而各種關(guan) 係又形成縱橫交錯的網絡。如何理解內(nei) 嵌於(yu) 這一結構-網絡中的個(ge) 體(ti) 之權利、義(yi) 務?回到塑造它的本源,或許是最為(wei) 簡單的辦法。

 

換言之,製定民法典的法學家必須對塑造國民之文化,包括對於(yu) 旨在表達這文化的義(yi) 理,有深切理解,同情的理解,即便不是這方麵的專(zhuan) 家。而這恰恰是今天的法學界、法律界嚴(yan) 重匱乏的。

 

首先,當代中國法學家、法律人群體(ti) 普遍沒有文化。這不能怪法學家,這是時代的悲劇:今日主流法學家,全部受教育於(yu) 全盤破壞中國文化之文化大革命期間,或反傳(chuan) 統思想甚囂塵上之八十年代,因而完全沒有接受過關(guan) 於(yu) 中國文化的基礎教育,相反,反傳(chuan) 統的政治和文化運動長期包圍著他們(men) 。由此,他們(men) 的心智,最好的情況,是對儒家、對中國文化無知,並在情感上冷漠;更普遍而糟糕得多的情況是,對儒家、對中國人幾千年創造、累積的文明,不加反思地持有全判否定態度。

 

由此我們(men) 看到了奇異的景象:很多法學家在積極推動法治時,總不忘激烈抨擊中國文化一番,他們(men) 相信,中國文化是法治的重大障礙;很多法學家之所以熱衷於(yu) 製定民法典,僅(jin) 僅(jin) 因為(wei) 他們(men) 相信,通過民法典,可以改造國民性。

 

當然,並非法學家如此,整個(ge) 知識界、差不多所有精英,都是如此。但這種狀況,在法學領域的負麵影響比較顯著而嚴(yan) 重。我不能不說,世界上恐怕再也沒有任何一個(ge) 時代、任何一個(ge) 國家的法學家群體(ti) ,對自身文化傳(chuan) 統,對自己國家源遠流長的觀念、知識和製度,如今日中國法學那樣隔膜、無知、冷漠,而充滿怨恨之情。

 

最奇異的,即便是那些研究英美普通法的法學家,其對中國文化之態度,也沒有一點點保守主義(yi) 情懷。知識與(yu) 情感的這種背離,著實令人震駭。

 

縱向對比一下,即便是五六十年代的中國法學家,也不是這樣的:畢竟,他們(men) 從(cong) 小在家裏接受過中國文化之教養(yang) 。

 

我的疑問是:總體(ti) 上對中國文化持有負麵看法的法學家,以及受他們(men) 影響、或者與(yu) 他們(men) 同流得立法者,能製定出好的民法典嗎?我的回答是:絕無可能,沒有一絲(si) 一毫的可能。

 

對自身文化無知,則無以把握國民之生活方式;對自身文化怨恨,則必以法律為(wei) 改造國民生活方式之利器。這些年來,我們(men) 一次又一次看到,法學家的文化無知、冷漠、怨恨,讓他們(men) 在諸多法律中,完全無視國民之生活方式,而以他們(men) 自以為(wei) 先進、進步、現代的觀念,憑空構造法律,強加於(yu) 十幾億(yi) 國民。

 

如是,堂堂國家之法律,不再是維護公共秩序之公器,而成為(wei) 某些人強製推行一己之觀念的私器。這樣的法學家不是在謙卑地法律國民的生活秩序,而是以國民的改造者、解放者自居,且洋洋得意——費孝通先生早在三十年代就指出過這個(ge) 問題,不幸,今天仍然嚴(yan) 重存在。

 

法學家群體(ti) 主流心智如此,照我看,還不如不製定民法典。沒有民法典,國民尚可生活下去;有了民法典,國民反而要從(cong) 頭學習(xi) 生活,中國人之間形成秩序的難度反而增大,社會(hui) 治理成本反而更高。

 

極端而言,過去三十多年來,中國之所以有一輪經濟繁榮,社會(hui) 也還有一些生機、秩序,很有可能正是因為(wei) ,法律還不完善,因而民眾(zhong) 在生活中尚可按照日用而不知的習(xi) 俗和本乎人心之自然正義(yi) 行事。而每當嚴(yan) 格執法之時,經常是民眾(zhong) 遭到普遍而嚴(yan) 重的傷(shang) 害。

 

我絕無意於(yu) 貶低法律的作用。中國曆史上,每個(ge) 王朝建立,與(yu) 民更始,必定頒布成套法律,且可行之數百年。本人也研究過七八年法學,尤其是英格蘭(lan) 普通法在十六、十七世紀之交英格蘭(lan) 現代秩序生成過程中之作用,由此我深知:法治至關(guan) 重要。

 

正是這一研究,引領我思考一係列先設問題:誰來製定法律?憑什麽(me) 製定法律?以什麽(me) 心態製定法律?我的看法是:頒布良好法律的前提是,法學足夠謙卑,法律順承國民之生活,僅(jin) 予以美化、提升。反觀今日之中國法學,不夠謙卑,兼以無知,故不足以製定好的民法典。

 

或許,未來會(hui) 有新一代法學家成長起來,他們(men) 對中國文化有所體(ti) 認,肯定中國人的生活方式。這樣的法學家群體(ti) 或有能力承擔為(wei) 中國人製定民法典之責任。在年輕法學家中,已可看到變化的明顯跡象,但還不足夠。

 

所以,今天占據著權威地位的法學大家們(men) ,與(yu) 其忙著東(dong) 拚西湊民法典草案,還不如運用自己掌握的資源,全麵改造中國的法學教育。核心環節是,把中國文化帶入法學教育中,訓練法學研習(xi) 者尊重、體(ti) 認中國人的行為(wei) 模式和生活方式。今天中國之法學教育,完全沒有文化的維度;由此也就完全沒有倫(lun) 理的維度。其結果是,學生隻是法律的工程師,十分類似於(yu) 秦製下的刑名吏。如此法學教育源源不斷地生產(chan) 出沒有文化的法律人,真可怕。

 

假定到了製定民法典的合適時機,恐怕還需要再做一個(ge) 基礎性工作:展開大規模的民事行為(wei) 習(xi) 慣調查。晚清製定民法,還做了相當大規模的民事行為(wei) 習(xi) 慣調查。主張做調查,當然不是說,把調查所得之各地習(xi) 慣直接變成法律,但至少法學家、立法者應當了解,各地國民是如何生活的,這對於(yu) 法律製定具有重要參考價(jia) 值。更一般地說,民事習(xi) 慣調查可以讓法律起草者們(men) 對國民的生活有直觀把握,掌握民情、民風、民氣。這些或許用語言難以清晰表達的東(dong) 西,但彌漫於(yu) 法律構思之全過程,而對法條有導範作用。

 

同時,調查展開的過程,也是國民對自身生活方式自覺、反思的過程,這未嚐不是一場很好的法律教育活動。經過這樣的過程,國民對於(yu) 法律會(hui) 有親(qin) 和之感。

 

令人失望的是,今天,立法機關(guan) 好像有隻爭(zheng) 朝夕的心態,法學家們(men) 忙著做草案,而沒人提出,做一次哪怕是小範圍的民事習(xi) 慣調查。由這一嚴(yan) 重缺失,可見今日法學家與(yu) 立法者之心態:製定民法典,僅(jin) 關(guan) 乎知識和權力,國民無與(yu) 焉。

 

好吧,你夠任性。但是,如此製定出來的民法典,你憑什麽(me) 要求國民遵守、乃至於(yu) 信仰呢?經常有法學家痛心疾首地說,中國人不尊重法律,問題是:你在起草法律草案的時候,正眼看過國民的生活麽(me) ?如果你根本沒有敬畏國民生活之心,為(wei) 什麽(me) 要國民敬畏你的所謂法律?據說,製定民法典是一件盛事。可今天,有幾個(ge) 法學圈以外的人知道此事、且感興(xing) 趣?國民對民法典的冷淡,難道不值得法學界和立法者深思麽(me) ?

 

法學脫離自家文明,法律淩駕國民生活之上,吾不知其可也。

 

責任編輯:葛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