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競恒】中國古代的婦女地位:迷思與真相(修訂版)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6-03-09 16:51:42
標簽:
李競恒

作者簡介: 李競恒,字久道,西元一九八四年生,四川江油人,複旦大學曆史學博士。現任四川師範大學曆史文化與(yu) 旅遊學院副教授。出版專(zhuan) 著有《愛有差等:先秦儒家與(yu) 華夏製度文明的構建》《幹戈之影:商代的戰爭(zheng) 觀念、武裝者與(yu) 武器裝備研究》《論語新劄:自由孔學的曆史世界》《早期中國的龍鳳文化》。

中國古代的婦女地位:迷思與(yu) 真相(修訂版)

作者:李競恒(四川師範大學副教授)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南方周末」2016年5月13日,本文係修訂稿


 

對於(yu) 從(cong) 小讀魯迅雜文成長起來的許多人來說,中國古代女性隻是和纏足、貞節牌坊聯係在一起,總之一片黑暗。但實際上,真實曆史的情況要複雜得多,古代女性的身份地位在不同時代和文化背景下的差異很大,一般情況下並非五四話語中描述和想象的狀況。

 

一、

 

殷周時代,多有女貴族、女領主活躍於(yu) 政治、經濟和軍(jun) 事領域,如著名的商代婦好,一條典賓卜辭記載婦好從(cong) 自己的封地上提供了三千人的武力(《合集》39902)。婦好是女領主,有自己的封地、財產(chan) 、封臣及武力,並率領軍(jun) 隊出征,她不是商王的奴仆,而更類似合作夥(huo) 伴。另外一位女領主婦妌,也是有自己封地和臣民的,如典賓卜辭記載“婦妌不受年”(《合集》9756)、“婦妌不其受黍年”(《合集》9607),是占卜向神靈詢問,婦妌領地上的農(nong) 作物是否能獲得豐(feng) 收。此外,甲骨卜辭中還有其它一些被稱為(wei) “婦”的女領主,如婦龐有封地叫“龐田”,還有婦良、婦杏、婦杞、婦喜、婦息等女領主,王卜辭中多有她們(men) 向朝廷進貢財物的記錄,表明這些女領主各有自己的領地,並享有經濟管理之權。在甲骨卜辭中,往往將這些女封君、女貴族統稱為(wei) “多婦”,僅(jin) 武丁時期的這些女領主就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胡厚宣:《甲骨學商史論叢(cong) 初集》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第97頁)。

 

商代還多有女性武士,如師賓間卜辭記載“婦”在地進行武裝守衛(《合集》7006、7007)。安陽劉家莊商代墓地M9的墓主是一位女性,墓中隨葬著戈、矛、箭鏃等十多件武器(《華夏考古》1997年第2期);河北槁城台西M38墓主是一名三十歲的女性武士,她的墓葬中出土了青銅戈、青銅箭鏃和三隻警犬(《槁城台西商代遺址》);在山東(dong) 滕州前掌大商代遺址墓葬中,M119的墓主是一位三十至三十五歲的女性,她的墓中隨葬著青銅戈、青銅箭鏃、以及磨礪武器的礪石。M120的墓主也是一位女性,墓中出土有青銅刀、戈、斧和磨礪武器的礪石;M17的墓主是三十歲女性,墓中隨葬兩(liang) 件青銅戈(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滕州前掌大墓地》上冊(ce) ,文物出版社,2005年,第84—104頁)。據專(zhuan) 家對人骨進行的體(ti) 質的測量分析, M120、M104墓主的“肢骨極其粗壯”。這些商代女性武士,可謂先秦“女漢子”。

 

周代的青銅器銘文中也多有女封君、女貴族治理領地、管理封臣的記錄,最出名一位是王薑。如《作冊(ce) 夨令簋》銘文就記載了“作冊(ce) 夨令尊宜於(yu) 王薑,薑賞令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 (《集成》4301)。女領主王薑對臣下賞賜了貝殼、封臣以及大量屬民,顯然是自己擁有大批財產(chan) 、領地和人口的女領主。《蔡簋》銘文記載,周王室的家宰蔡負責掌管王室百工,並“出入薑氏命”,可見薑氏也掌管工業(ye) 生產(chan) 。周王告誡蔡,“汝毋弗善效薑氏人”,就是說要客氣地對待薑氏的人,薑氏顯然掌管著一個(ge) 龐大的臣屬團隊。《鼎》銘文中,也記載了“王薑”給領主史賞賜了三塊土地。康王時器的《叔簋》則記載,“王薑使叔使於(yu) 太保”(《集成》4132),即命令臣下“叔”前往重要大臣太保的領地執行任務。據《集成》2789鼎銘記載,王俎薑還命令內(nei) 史,賞賜有戰功之臣,受賞者“對揚王俎薑休”,對這位女君表示拜謝。《作冊(ce) 睘卣》銘文記載,“王薑令作冊(ce) 睘安夷伯”(《集成》5407),即命令一位叫作冊(ce) 睘的封臣,去負責招待一位東(dong) 夷諸侯,可見王薑還負責政治和外交。這位王薑,“不但率軍(jun) 出征,主持封賞,而且自有僚屬……她地位之崇高,權力之重大,周初彝銘中除周公、伯懋父、召公等人外,很少能與(yu) 之相比的”(杜正勝:《古代社會(hui) 與(yu) 國家》,台北:允晨文化實業(ye) 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第348頁)。

 

此外,《季姬方尊》銘文中,記載女領主“王母”被稱為(wei) “君”,管理臣屬宰,並賞賜給女兒(er) 季姬一塊叫“空桑”的土地,人口、馬牛、糧食等(李學勤:《季姬方尊研究》,載《中國史研究》2003年4期);《蟎鼎》銘文(《集成》2765)也記載,女君“任氏”被家臣稱為(wei) “皇君”,她命令蟎掌管家族事務,並賞賜給蟎家臣人口。琱生諸器中的召氏家族女領主“召薑”被稱為(wei) “君氏”、“宗君”,《琱生尊》銘文中召薑賜給琱生禮物,說“餘(yu) 老止,仆庸土田多擾”,因為(wei) 自己年紀大了,所以沒有精力管理那麽(me) 多領地、臣民,並提出大宗召氏和小宗的分家方案。這位女領主召薑,顯然掌管著體(ti) 量巨大的土地、附庸和財產(chan) (朱鳳瀚主編:《新出金文與(yu) 西周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71—105頁)。《次尊》、《次卣》銘文(《集成》5994、5405)都記載女領主“公姞”命令一個(ge) 叫“次”的封臣“司田人”,即管理自己領地上農(nong) 業(ye) ,並且賞賜給他馬、裘衣;《邢薑太宰簋》銘文(《集成》3896)記載“邢薑太宰巳鑄其寶簋”,即女領主邢薑有自己的太宰名字叫“巳”,顯然是屬於(yu) 邢薑的封臣。西周早期《奢簋》銘文記載(《集成》4088),一個(ge) 叫公姒的女貴族給一個(ge) 叫“奢”的臣賞賜貝殼,這位奢很可能就是她的封臣。在新公布的西周《霸姬盤》銘文中,女領主霸姬和一位叫“氣”的臣打官司,向大領主穆公訴訟,因為(wei) 氣違背了封臣的誓言,沒有將原屬於(yu) 霸姬自己的“仆、馭、臣、妾”歸還給霸姬(《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發掘》,載《考古學報》2018年2期)。有學者認為(wei) 霸姬是來自井國,嫁到霸國的女貴族,這些“仆、馭、臣、妾”是她的私屬媵臣。無論如何,這些銘文都能看到,一些西周女貴族不但擁有眾(zhong) 多家臣、屬民,還能通過司法,與(yu) 違背契約的封臣之間進行訴訟,討要屬於(yu) 自己的私臣與(yu) 屬民。而霸姬在霸國的地位很高,《霸姬簋》銘文中則記載,霸國的庶子霸仲在擔任新君之前,霸國的統治者就是霸姬(馮(feng) 時:《霸姬簋銘文所見西周宗法與(yu) 家族倫(lun) 理》,載《文物季刊》2023年4期,第77—83頁)。西周昭王時期的《胡應姬鼎》銘文,記載周昭王南征楚國時,路過胡國,“胡應姬見於(yu) 王,辭皇,賜貝十朋,玄布二匹,對揚王休”。胡應姬作為(wei) 胡國的女君,麵見周天子,表示胡國在軍(jun) 事上對周王南征的配合,因此得到周王賞賜(黃錦前:《新刊兩(liang) 件胡國銅鼎讀釋》,《出土文獻》第十輯,中西書(shu) 局,2017年,第37—第41頁)。

 

1975年在陝西扶風出土的一件周代銅簋銘文記載,某貴族率領師氏攻擊戎胡,該貴族的“文母”也參與(yu) 了這次戰爭(zheng) ,“很可能是一位出眾(zhong) 的女將軍(jun) ”(呂文鬱:《周代的采邑製度》,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39頁)。《論語·泰伯》中周武王說自己有十位能臣,其中一位是“婦人”,也就是王後女君。西周王後,也掌管王室的工業(ye) 和武器生產(chan) (沈長雲(yun) :《金文所見西周王室經濟》,自《上古史探研》,中華書(shu) 局,2002年,第200—202頁)。不但西周王後參與(yu) 治國和管理,諸侯國君的夫人也參與(yu) 治理,如《晉薑鼎》(《集成》2826)銘文記載,晉文侯的夫人晉薑及其先姑——晉穆侯的夫人都曾經“君晉邦”,即擔任晉國的治理者,具有“君”的身份以“治我萬(wan) 民”,她們(men) 沒有閑暇逸樂(le) ,而是審慎地輔佐晉侯治國。晉薑派遣臣,用上千車的食鹽、糧食,去交換銅礦資源(吳毅強:《晉薑鼎補論》,載《中國曆史文物》2009年6期)。

 

  又如南方的諸侯曾國,國君的夫人也具有“君”的身份,如隨州擂鼓墩二號墓出土青銅簠(M2:49)銘文是“盛君縈之禦簠”(隨州市博物館:《隨州擂鼓墩二號墓》,文物出版社,2008年,第46頁),曾君的夫人盛君縈,也是一位女君。又如淅川和尚嶺二號墓出土“曾仲化君”鎮墓獸(shou) 銘文(《淅川和尚嶺與(yu) 徐家嶺楚墓》,大象出版社,第109頁),這位墓主是一號墓主的配偶,也是女性稱君之例。2019年5月在隨州棗樹林墓地M169出土的《嬭加編鍾》銘文記載,曾共公的夫人嬭加“行相曾邦”,掌管曾國之權。她不但“典冊(ce) 厥德”,而且是“民之氐巨”,即掌握了治國的典章製度,並且是曾國百姓的依靠。並按照宗法封建領主的稱謂,自稱“小子加嬭”(《江漢考古》2019年3期)。銘文中這位女君的記載,顯然是封建女領主的口吻。此外,一件春秋早期的青銅簋銘文記載,“皇妣太師氏薑”(吳鎮烽:《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第2冊(ce)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42頁)。殷周時“師”是各類軍(jun) 事貴族的稱謂,太師更是“師”中的高級領主,氏薑作為(wei) 女性貴族,能擔任太師,也是擁有權力的。春秋晚期的《滕侯夫人戈》銘文:“滕侯夫人妖之造”(《銘續》1199),則為(wei) 滕侯夫人所造的兵器,或為(wei) 夫人所使用,或為(wei) 夫人掌管製作的兵器。

 

貴族製下女子“三從(cong) ”,實際上隻是表述貴族婦女服喪(sang) 之禮。《儀(yi) 禮·喪(sang) 服》記載,“婦人三從(cong) 之義(yi) ”意思是女子出嫁前為(wei) 父親(qin) 服斬衰的喪(sang) 服,出嫁後如果丈夫死則為(wei) 丈夫服斬衰,夫死從(cong) 子意思是改嫁後,前任丈夫的兒(er) 子為(wei) 繼父服一年的齊衰,所以該女子可以按照兒(er) 子為(wei) 繼父的標準,也服一年齊衰就可以了。五四以後很多人不讀古書(shu) ,卻將“三從(cong) ”片麵地理解為(wei) 人身管轄權,是非常錯誤的解讀。實際上,從(cong) 西周青銅器銘文來看,當時女性貴族並不是出嫁後就完全成為(wei) 夫家的財產(chan) 。她們(men) 能夠獨立祭祀自己原來家族的祖先,將她們(men) 理解為(wei) 嫁到夫家的“財產(chan) ”身份,這是不能成立的。其真實身份,更類似於(yu) 溝通原生家族和夫家聯盟之間的使者身份。《禮記·昏義(yi) 》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就是強調了周代貴族婚姻的本質,是兩(liang) 個(ge) 貴族家族“二姓”之間的聯盟。妻子在聯盟中,扮演著重要的使者角色。很多考古材料可以看出這點。例如在寶雞茹家莊2號墓出土的井姬鼎銘文,記載來自井國的女貴族嫁給了一個(ge) 諸侯,他的國君丈夫給他做了“井姬用鼎簋”,用於(yu) “井姬㫶亦列祖考夌公宗室,□孝祀孝祭”(寶雞茹家莊西周墓發掘隊:《陝西省寶雞市茹家莊西周墓發掘簡報》,載《文物》1976年4期)。很明顯,井姬能獨立祭祀自己井國的祖先。又如2005年山西絳縣橫水發現倗國的國君與(yu) 其妻子畢姬合葬墓,在畢姬的墓葬中隨葬有五件鼎、五件簋,而丈夫倗國君主墓中隻有三件鼎和一件簋(《山西絳縣橫水西周墓地》,《考古》2006 年第 7 期。《山西絳縣橫水西周墓發掘簡報》,《文物》 2006 年第 8 期)。妻子的禮儀(yi) 身份高於(yu) 丈夫,這是因為(wei) 她來自的畢國,在周人禮製中等級更高,而丈夫的倗國不屬於(yu) 周人核心圈層,禮儀(yi) 地位更低。顯然,畢姬的地位和身份不是從(cong) 屬於(yu) 夫家,而是來自於(yu) 自己的原生家族。這些都能看出,西周女貴族不是嫁到夫家的從(cong) 屬和財產(chan) ,而是溝通自己家族與(yu) 夫家之間聯盟的使者與(yu) 橋梁。西周的女貴族不是財產(chan) ,她們(men) 在出嫁後,不但擁有作為(wei) 自己財產(chan) 的領地、封臣、屬民,以及擁有對領地的財產(chan) 支配權和治理權。

 

夫權的崛起與(yu) 貴族製崩潰有關(guan) ,殷周時代貴族婦女也可擔任宗族管理者、稱女君,因為(wei) 她們(men) 被視為(wei) 從(cong) 屬於(yu) 宗族共同體(ti) ,但禮崩樂(le) 壞,編戶齊民的一夫一婦核心小家庭取代了大宗族,婦女隻能從(cong) 屬於(yu) 官府登記戶口為(wei) 丈夫的小家庭。這種原子化、散沙化、互相算計且雞飛狗跳的小家庭氛圍,賈誼《治安策》中曾做過生動描述。從(cong) 管製角度,成本最低的簡單粗暴方式便是賦予這種核心小家庭丈夫以極大的“夫權”。 “夫為(wei) 妻綱”之說,就最早出現在《韓非子·忠孝》篇中。《韓非子·揚權》中也強調:“一家二貴,事乃無功。夫妻持政,子無適從(cong) ”。就是說一個(ge) 核心小家庭之中,隻能有一個(ge) 絕對權威,那就是丈夫。否則妻子和丈夫一樣,秉持家政大權,那麽(me) 子女連服從(cong) 的對象都會(hui) 迷失和無所適從(cong) 。這一時期的《管子·侈靡》中,也出現了“婦人為(wei) 政,鐵之重反於(yu) 金”的說法。這種絕對的夫權結構,與(yu) 三代貴族時期的曆史麵貌,差異極大。

 

二、

 

北京大學藏秦代竹簡《善女子方》中,就強調“善衣(依)夫家,以自為(wei) 光”,人身依附於(yu) 丈夫,“雖與(yu) 夫治,勿敢疾當”,意思是丈夫打妻子,也不要躲,而且要“屈身受令”。這種對女性的嚴(yan) 酷要求,從(cong) 未見於(yu) 此前封建貴族時代的禮製和社會(hui) 文化氛圍中。在秦朝的統治下,女性地位卑賤,甚至被大量殘酷肢解用以殉葬。2013年秦始皇陵園發現了十座小墓,墓道填土中發現大量未成年女性散亂(luan) 人骨,是遭到肢解後埋入的。“這一葬儀(yi) 的發現說明始皇帝死後,二世處理先王的後宮人員時有著不見於(yu) 曆史文獻記載的複雜、血腥的過程”(《考古》2014年7期)。

 

西漢早期的法律《二年律令》中規定:“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雖傷(shang) 之毋罪”,就是說丈夫打妻子,隻要不用兵器,打傷(shang) 了也沒有罪。官府賦予丈夫極大的夫權,恰恰是編戶齊民一夫一婦小家庭管理的需要。楊寬先生就說,秦朝“用法令來對女子作嚴(yan) 厲的壓迫,是此前所未有的”(《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93頁)。類似的奇葩法律,後來恐怕隻有野蠻的女真部族才能相比,金國的法律規定“毆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洪皓:《鬆漠紀聞》卷上)。《金史·世宗紀》記載大定十八年,才規定了“殺妻無罪而輒毆殺者罪”,就是說此前金人毆殺妻子確實無罪,此後妻子有過失被毆殺,金人也無罪。《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中表述是“如果一個(ge) 丈夫因故毆打其妻,而她曾犯過罪並被打致死的話,像這種情況丈夫便可以不受懲罰”([德]傅海波、[英]崔瑞德:《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298頁)。

 

漢儒麵對的是秦朝的巨大遺產(chan) ,漢承秦製的特點是西漢前期的法律和秦朝區別不大,需要在這個(ge) 框架下做出點滴的突破。董仲舒的《春秋決(jue) 獄》,有幾個(ge) 判例保留至今,其中一條涉及到婦女問題。某甲的丈夫遇到海難,船隻沉沒找不到遺體(ti) ,不能得到埋葬。幾個(ge) 月之後,某甲的母親(qin) 安排她改嫁。當地官員根據當時漢承秦製的法律,“夫死未葬,法不許嫁。私為(wei) 人妻,當棄市”,提出要將某甲處死刑。董仲舒顯然反對秦律那種機械不考慮人情的判決(jue) 機製,他指出婦女有“更嫁之道”,是可以改嫁的,並且是聽從(cong) 母親(qin) 的安排,不是“私為(wei) 人妻”,因此是無罪的(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華書(shu) 局,1963年,第164—165頁)。如果按照一般漢承秦製的刀筆吏思維,那位可憐的某甲就會(hui) 被處死,屍體(ti) 陳列在市場示眾(zhong) 。但經過儒者董仲舒的努力,不但拯救了這位婦女的生命,而且也在點滴地改變秦朝的遺產(chan) 。

 

秦漢時代,夏商周的貴族製雖然崩潰,但其貴族文化被則記錄在儒書(shu) 之中,隨著漢儒的社會(hui) 重建而得到了部分的複活。這些涉及到婦女地位的,如《禮記·昏義(yi) 》記載公婆饗宴新媳婦,一方降自西階,一方降自東(dong) 階,意思是將宗族內(nei) 部管理托付給新的女貴族媳婦,用的是賓主之禮,體(ti) 現的是新婦宗族管理責任的重大。《大戴禮記·哀公問於(yu) 孔子》中孔子言“昔三代明王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親(qin) 之主也,敢不敬與(yu) ?”《禮記·曲禮下》也有貴族“男女相答拜也”的相關(guan) 記載。所以後來漢儒重建的家庭文化中,產(chan) 生了夫婦之間“舉(ju) 案齊眉”的互敬典故,漢儒匯編《白虎通·嫁娶》亦言:“妻者,齊也,與(yu) 夫齊體(ti) ”,指夫婦之間為(wei) 對等的關(guan) 係。漢儒鄭玄在注釋《禮記·內(nei) 則》中也認為(wei) “妻之言齊也,以禮則問,則得與(yu) 夫敵體(ti) ”,意思是夫妻是對等的關(guan) 係。《後漢書(shu) ·樊英傳(chuan) 》記載,樊英生病,他的妻子派遣婢女去拜問,樊英下床答拜,別人問為(wei) 什麽(me) ,他指出“妻,齊也,共奉祭祀,禮無不答”,意思是夫妻人格對等,妻子拜丈夫,丈夫也應該答拜妻子。

 

隨著儒學文化的點滴重建,兩(liang) 漢、魏晉時期的學術發展中,也出現了著名的女性大學者,以學問著稱於(yu) 世。例如著名大儒伏生的女兒(er) ,就精通今文《尚書(shu) 》。朝廷派遣晁錯前往受《尚書(shu) 》,由於(yu) 伏生年老,不能正言,於(yu) 是“使其女傳(chuan) 言教錯”(《漢書(shu) ·儒林傳(chuan) 》顏師古注引衛宏)。通過伏生的女兒(er) 傳(chuan) 授,將今文《尚書(shu) 》流傳(chuan) 了下來。兩(liang) 漢之際的女性經學大師“師氏”,《後漢書(shu) ·崔駰傳(chuan) 》記載崔篆“母師氏能通經學、百家之言,莽寵以殊禮,賜號‘義(yi) 成夫人’,金印紫綬,金印紫綬,文軒丹轂,顯於(yu) 新世”。這位女性經學大師佩戴三公的金印,以學問而著稱。而東(dong) 漢著名的班昭,則以史學之才著稱於(yu) 世,完成了班固未竟的《漢書(shu) 》八表及其《天文誌》,當時“皇後、諸貴人師事焉,號曰大家”。著名學者馬融,也跟隨班昭學習(xi) 《漢書(shu) 》。此外,大學者蔡邕的女兒(er) 蔡琰,靠記憶力就能記下家中藏書(shu) 四百多篇的內(nei) 容(《後漢書(shu) ·列女傳(chuan) 》)。還有著名十六國時期韋逞的母親(qin) 宋氏,也是經學大家,精通《周官》,被苻堅封為(wei) “宣文君”,並“置生員百二十人”跟隨這位女大學者學習(xi) (《晉書(shu) ·列女傳(chuan) 》)。

 

兩(liang) 漢至魏晉女性,則有獲得封侯、封君的情況,如劉邦封其嫂為(wei) 陰安侯,蕭何的夫人後來封酂侯,到文帝元年,又讓其子蕭延繼承其母的酂侯爵位(《漢書(shu) ·蕭何傳(chuan) 》)。此外樊噲之妻呂嬃為(wei) 臨(lin) 光侯(或作“林光侯”)。《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中記載奚涓之母“疵”被封為(wei) “魯侯”。東(dong) 漢東(dong) 海恭王希望自己三個(ge) 女兒(er) 為(wei) “小國侯”,李注“即婦人封侯也”(《後漢書(shu) ·光武十三王傳(chuan) 》)。女性封侯之外,更常見的是封君,如徐州西黑頭山出土西漢劉慎墓的妻子蕭真,有“平陽君”的封號(《文物》2010年11期)。文獻中從(cong) 漢代到南北朝也一直有女性封君,如漢武帝尊太後母為(wei) 平原君,東(dong) 漢梁冀妻子為(wei) 襄成君,梁家“食邑稱君者七人”,何進異母妹的母親(qin) 是舞陽君,董卓母為(wei) 池陽君,西晉賈充妻郭槐是廣城君等。而在三國時期的走馬樓吳簡中,還出現了平民女性和男子一樣擁有爵位的情況,如“公乘大女黃客”,“公乘大女五西”等,“足以確證這時的婦女可以同男子一樣獲得‘公乘’爵位”(高敏:《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90頁)。

 

魏晉南北朝到唐代,法律進一步儒家化,婦女地位並不像一些人想象那麽(me) 低。首先,殺妻要判處死刑,《梁書(shu) ·何點傳(chuan) 》記載,何點的父親(qin) “無故害妻,坐法死”,這和漢初以及金國那種殺妻不犯法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當時還有女性精通法律,如清河崔氏的一位女性,她的兒(er) 子景伯擔任清河太守,“每有疑獄,常先請焉”(《魏書(shu) ·列女傳(chuan) 》),每次遇到複雜案件,都要向精通法律的母親(qin) 請教。另一方麵,當時婦女作為(wei) 家長,也具有很高的權威,如“王大司馬母魏夫人,性甚嚴(yan) 正。王在湓城時,為(wei) 三千人將,年逾四十,少不如意,猶捶撻之,故能成其勳業(ye) ”(《顏氏家訓》第二章),王僧辯的母親(qin) 作為(wei) 家長,具有很高權威。值得注意的是,漢晉時期的女性中多有能統兵作戰的情況。如《後漢書(shu) ·劉盆子傳(chuan) 》記載琅琊呂母為(wei) 子報仇,起兵“眾(zhong) 至數千”,呂母“自稱將軍(jun) ”,攻城略地。《晉書(shu) ·劉遐傳(chuan) 》記載劉遐的妻子邵續女“驍果有父風。遐嚐為(wei) 石季龍所圍,妻單將數騎,拔遐出於(yu) 萬(wan) 眾(zhong) 之中”,帶領幾名騎兵衝(chong) 鋒,便在幾萬(wan) 人的羯族鐵騎中救出了劉遐。《晉書(shu) ·列女傳(chuan) 》記載了三位勇猛剛烈的女性,一位是王凝之的妻子謝道韞,在遭逢孫恩之難的危急時刻,“既聞夫及諸子已為(wei) 賊所害,方命婢肩輿,抽刃出門,亂(luan) 兵稍至,手殺數人”。這位謝道韞不但勇武剛烈,而且極有才華。《世說新語·言語》劉孝標注曾引《婦人集》談到謝道韞有文才,所著詩、賦、誄、訟, 都傳(chuan) 於(yu) 世,她的作品在《隋書(shu) ·經籍誌》中也有記載。

 

《晉書(shu) ·列女傳(chuan) 》記載荀崧的小女兒(er) 荀灌,“時年十三,乃率勇士數十人,踰城突圍夜出。賊追甚急,灌督厲將士,且戰且前,得入魯陽山獲免”。這位十三歲的少女,率領幾十名勇士翻牆突圍,還能激勵將士突破追兵的襲擊,最終找到周訪派出三千救兵援救了被包圍的襄城。張茂的妻子陸氏,“傾(qing) 家產(chan) ,率茂部曲為(wei) 先登以討充”,這位女性率領家族的部曲武力,作為(wei) 先鋒討伐沈充,在勝利後得到了嘉獎賞賜。《晉書(shu) ·朱序傳(chuan) 》記載前秦圍攻襄陽的危機時刻,襄陽守將朱序的母親(qin) 韓氏,“自登城履行,謂西北角當先受弊,遂領百餘(yu) 婢並城中女子於(yu) 其角斜築城二十餘(yu) 丈,賊攻西北角果潰,眾(zhong) 便固新築城,丕遂引退。襄陽人謂此城為(wei) 夫人城”。她通曉軍(jun) 事,觀察到城牆西北角的危險,便率領城中女性隊伍新造出二十多丈的城牆,挽救了城池,這段城牆被尊稱為(wei) “夫人城”。《晉書(shu) ·王遜傳(chuan) 》中還記載,西晉惠帝末期,西南夷叛亂(luan) ,寧州刺史李毅死去,“城中百餘(yu) 人奉毅女固守經年”,這些忠於(yu) 李毅的人當為(wei) 其部曲、宗族之類的武力。但他們(men) 能夠接受李毅的女兒(er) 作為(wei) 其繼承人,尊奉她為(wei) 君繼續堅守,也可以看出當時人們(men) 也能在一定程度將女性視為(wei) 軍(jun) 事領袖。從(cong) 這些都能看出,南北朝時期並非隻有北朝才有“花木蘭(lan) ”,更不能將當時女性“萬(wan) 裏赴戎機,關(guan) 山度若飛”視為(wei) 是“北族婦女”才有的權利和能力。南方儒家社會(hui) 的女性,具有武德和領兵作戰的能力與(yu) 文化,這是華夏文化自身的淵源。

 

此外,當時婦女可以主動離婚改嫁,如謝安的侄孫謝邈之妻郗氏,因為(wei) 謝邈納妾,因此“郗氏怨懟,與(yu) 邈書(shu) 告絕”(《晉書(shu) ·謝邈傳(chuan) 》),主動選擇離婚。中國傳(chuan) 統中婦女有主動離婚的自由,《唐律·戶婚·義(yi) 絕離之》中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稱為(wei) “和離”,是合法的。在敦煌發現的“夫妻相別書(shu) 文樣”、“女及丈夫手書(shu) 樣文”,都顯示了女性不但可以自由離異,而且男方也祝願女方“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相比來看,西方傳(chuan) 統女性的離婚自由幾乎為(wei) 零。西方的耶教,從(cong) 《耶經·馬太福音》第十九章就規定,離婚就是犯戒,再婚再嫁就是“犯奸淫”。例如在英國,婚姻被視為(wei) 宗教宣誓,因此直到1857年以前,英國居然是一個(ge) “無離婚”的社會(hui) 。“蓋英人傳(chuan) 統婚姻受宗教之束縛,礙於(yu) 誓言難違,婚姻關(guan) 係不能因為(wei) 男女雙雙同意即可輕易解除”(蘇亦工:《中法西用:中國傳(chuan) 統法律及習(xi) 慣在香港》,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第217頁)。顯然,這種用神權強製捆綁的“無離婚”社會(hui) ,其實對婦女的自由和權利傷(shang) 害更大。相比而言,中國敦煌的和離文書(shu) 中強調的“一別兩(liang) 寬,各生歡喜”,反而更能保護婦女免遭傷(shang) 害。

 

 

中古時期以來形成的中國家庭秩序,婦女的地位其實遠在一般現代人的想象之上。陳鵬在《中國婚姻史稿》中指出,中國傳(chuan) 統婚姻下“妻之能力,實與(yu) 夫相表裏······故妻得宗攬家政,主持一切,自唐以後,已成慣例”;“兒(er) 媳受姑命,主家政,夫雖在,仍不敢奪其權,母權之重,觀此可知。而妻主家政之能力,亦可想見。妻既統理家政,固有獨立處理家產(chan) 之權”(《中國婚姻史稿》,中華書(shu) 局,1994年,第458頁)。《唐律·斷獄》“囚應禁不禁”條疏引《獄官令》“死罪枷、杻,婦人及流以下去杻”。北宋端拱二年,“令婦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八《刑考七》)。

 

三、

 

很多人誤以為(wei) 宋代女性地位低下,而且是“程朱理學”造成的,認為(wei) 宋儒的“存天理滅人欲”導致了婦女纏足,這其實是對曆史的誤解。首先宋代女性的地位並不低下,也享有財產(chan) 權和離異的權利。另一方麵,宋代民間出現了纏足現象,但這屬於(yu) 社會(hui) 一般的審美趣味,並不是知識精英設計出來“壓迫婦女”的。傅斯年先生就指出:“歐美時裝女子的高跟鞋,實與(yu) 中國婦女之纏足在心理及作用上無二致”(《史學方法導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8頁)。現代女性手術整容、抽脂、削骨之類,也是類似纏足,是為(wei) 了美而傷(shang) 害身體(ti) ,屬於(yu) 社會(hui) 一般的審美成本,但現代精英也不可能強製要求國家去禁止這些社會(hui) 趣味。同理,儒家士大夫也不可能去強製廢除纏足趣味,因為(wei) 這是社會(hui) 的私人領域,國家強製介入反而更不好。但是,儒家士人對社會(hui) 上流行的纏足習(xi) 慣,則有批評,如宋代理學家車若水就指責:“婦人纏足不知始於(yu) 何時?小兒(er) 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痛苦。纏得小來,不知何用?”(《腳氣集》)。而理學創立者程頤的所有後代,一直到元朝都忠實沿襲不纏足的家族傳(chuan) 統。(餘(yu) 英時:《人文與(yu) 理性的中國》,程嫩生、羅群 等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29頁)。對此,清朝學者俞正燮看得很清楚,他的《癸巳類稿》引用元朝《湛淵靜語》“伊川先生後人居池陽,其族婦人不纏足”,指出這是“其族女子不肯隨流俗纏足也”。對於(yu) 纏足這種社會(hui) 審美習(xi) 俗,理學家的態度是:即我不強行改變社會(hui) 的一般美學趣味,但我可以要求自己的家人不跟風,不去學這些不好的。

 

此外,朝鮮半島的理學家態度,也可以作為(wei) 一個(ge) 例證。如果纏足是“理學”倡導的結果,那麽(me) 以理學立國,甚至比同時期中國更加虔信理學的朝鮮李朝,應該是纏足大國才對。但是曆史資料恰恰相反,朝鮮李朝前往清朝的燕行使臣,對纏足提出了大量批評。如李在學就說纏足是“骷髏”且“醜(chou) 惡”,並認為(wei) 這是起源於(yu) “妲己”的不良風俗(《燕行記事》,《燕行錄全集》第五十九卷);李宜萬(wan) 在與(yu) 清人張裕昆筆談中,也認為(wei) 纏足屬於(yu) “冶容中一事,畢竟不好底(的)風俗”(《農(nong) 隱入沈記》,《燕行錄全集》第三十卷);樸趾源則將纏足稱為(wei) “足厄”,並將其歸入和吸煙惡習(xi) 一樣的“三厄”之一(《熱河日記》,《燕行錄全集》第五十四冊(ce) );金允植則說纏足是“傷(shang) 父母之遺”,“自戕之為(wei) 尤可哀也”(《金允植全集(貳)》,《韓國近代思想叢(cong) 書(shu) 》),將纏足視為(wei) 傷(shang) 害父母所遺完整身體(ti) 的可哀自殘行為(wei) 。從(cong) 理學家程頤的家族堅守,到信奉理學的朝鮮士人態度都能看出,纏足這種醜(chou) 惡的畸形審美習(xi) 俗,根本就不是什麽(me) “理學”造成的,而“理學”一直就反對纏足。

 

經常被誤解的程頤,對於(yu) 女性的溫和立場,不但反映在他堅定反對纏足的態度上,也體(ti) 現在他對侄女的態度上。他的侄女很有才華,多年來雖然多有人提親(qin) ,但侄女眼光很高,所以一直沒嫁人,是當時的“大齡剩女”,後來不幸在二十五歲逝世。程頤在給侄女寫(xie) 的悼念文中寫(xie) 到,“頤恨其死,不恨其未嫁也”,意思是我隻是為(wei) 她的早逝而悲傷(shang) ,但不為(wei) 她未出嫁而悲傷(shang) (《二程集·孝女程氏墓誌》),因為(wei) 如果隻是迫於(yu) “大齡剩女”的壓力,就隨便將其嫁給不賢德的俗人,讓侄女痛苦終身,那還不如尊重她的自由選擇。在這裏,程頤對侄女自由選擇的尊重,和很多人想象中的“禮教吃人”印象,形成了鮮明對比。

 

至於(yu) 經常被誤解的“存天理滅人欲”,實際上是宋儒限製皇權和規範精英的手段,而不是要“壓迫婦女”。朱熹在給皇帝上的劄子中表示,“臣聞人主所以製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異,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塗判矣”(《辛醜(chou) 延和殿奏劄二》)。很明顯,朱熹給皇帝的奏劄中強調存天理滅人欲,是一種限製皇權的行為(wei) ,反對皇帝放縱欲望。另一方麵,這也是對宋代精英的要求,“學者須是革盡人欲,複盡天理,方始是學”(《朱子語類》卷十三)。一個(ge) 社會(hui) 的精英,當然需要節製,才能有更好的擔綱。這些對皇帝、精英的要求,與(yu) “壓迫婦女”屬於(yu) 風馬牛不相及。

 

對於(yu) 三綱中的“夫為(wei) 妻綱”問題,宋儒的解釋也和今人的誤讀完全不同。宋儒真德秀在《大學衍義(yi) 》中說:“即三綱而言之,君為(wei) 臣綱,君正則臣亦正矣;父為(wei) 子綱,父正則子亦正矣;夫為(wei) 妻綱,夫正則妻亦正矣。故為(wei) 人君者,必正身以統其臣;為(wei) 人父者,必正身以律其子;為(wei) 人夫者,必正身以率其妻。如此則三綱正矣”([宋]真德秀《大學衍義(yi) 》卷六,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92—93頁)。意思是君主要首先做好人格表率,君主做好了,臣也就會(hui) 做好。同理,夫為(wei) 妻綱的意思是,丈夫有義(yi) 務做出道德的表率,丈夫做好了,妻子也會(hui) 做好。所以,“夫為(wei) 妻綱”恰恰不是在“壓迫”婦女,而是要求丈夫肩負起“正身”的表率作用,是對丈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宋代士大夫文化也重視婦女權益,如範仲淹範氏義(yi) 莊《義(yi) 莊規矩》規定,如果家族婦女再嫁,義(yi) 莊出錢二十貫,男子再娶則不支錢。或雲(yun) “再嫁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宋]錢君倚:《義(yi) 田記》,呂祖謙:《宋文鑒》卷八十,中華書(shu) 局,1992年,第1157頁)。範仲淹不但並不反對婦女再嫁,而且在經濟上會(hui) 出錢去保護她們(men) 的權益,給與(yu) 再嫁者的資助,遠大於(yu) 對再娶者的資助。而著名的學者趙明誠則稱其妻李清照為(wei) “亦妻亦師亦友”,夫婦之倫(lun) 在師友之間,和很多人的想象畫麵非常不同。

 

明代士人歸莊《兄子》詩:“古風妻似友,佳話母為(wei) 師”,可知當時士人認為(wei) 以妻為(wei) 朋友是中國文明的古老傳(chuan) 統。據趙園《家人父子》一書(shu) 搜集材料,類似例子甚多,如黃宗羲《李因傳(chuan) 》“夫婦自為(wei) 師友”;理學家大儒劉宗周《劉子暨配誥封淑人孝莊章氏合葬預誌》妻死,他痛悼為(wei) “失吾良友”;孫奇逢《祭亡妻槐氏文》“爾雖吾妻,實吾良友”;葉紹袁《百日祭亡室沈安人文》“我之與(yu) 君,倫(lun) 則夫婦,契兼朋友”;毛坤《敕贈亡室姚孺人墓誌銘》談其妻“予所結發而床笫者四十五年,未嚐不師之友之”(《家人父子:由人倫(lun) 探訪明清之際士大夫的生活世界》,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54—60頁)。出土的明代墓碑上,也有讚美夫婦之間“如賓如友”的文字(《文物》2007年3期)。夫婦之間的關(guan) 係,通常被認為(wei) 可以介於(yu) 老師、朋友、賓客之間,在人格上是對等的。

 

更有甚者,中古以來到明代的士大夫文化中,甚至常見“懼內(nei) ”的現象。明代人沈德符記載說:“士大夫自中古以後多懼內(nei) 者,蓋名宦已成,慮中冓有違言損其譽望也,乃若君相亦有之。”此外他還提到“本朝名臣,亦大有此風。往事不及知,如吾浙王文成之立功仗節,九死不回,而獨嚴(yan) 事夫人,唯諾恐後。近年吳中申、王二相公,亦與(yu) 夫人白首相莊,不敢有二色。至如今上初,薊帥文登之戚少保繼光、今寧夏帥蕭都督如薰,皆矯矯虎臣,著庸邊閫,俱為(wei) 其妻所製”(《萬(wan) 曆野獲編》卷五)。如果說前麵我們(men) 看到了明代士人文化中尊重老婆為(wei) “師友”的這一麵,那麽(me) 這裏則能窺見現代人所謂“耙耳朵”的情況,在當時士大夫圈子中也頗為(wei) 常見。

 

胡適說“八百年的理學不能指出裹小腳是不人道的野蠻行為(wei) ,然而幾個(ge) 傳(chuan) 教士帶來了一個(ge) 新觀點就能喚起中國人的道德意識,能夠把小腳永遠廢了”,這種評價(jia) 其實是並不公正的。理學家不是沒有指出纏足的錯誤,而是反對用國家強製的觸手滲入民間習(xi) 俗,程頤的態度就是代表。清朝初年,從(cong) 順治的1645年、1660年到康熙的1664年,都曾用國家的強製行政命令禁止纏足,這其實和強迫漢族男性剃發留金錢鼠尾小辮子是一樣的強橫武斷,並不是要“解放”漢族婦女,而是要漢族男女都表示臣服。這一強橫政策,導致“民間誣妄舉(ju) 報,牽連無辜”,對社會(hui) 造成更大的傷(shang) 害,也激起了社會(hui) 上強烈的逆反心理。實際上,儒家對這類惡俗的態度是因勢利導,用精英家族的榜樣力量去點滴影響社會(hui) ,移風易俗,因為(wei) 儒家相信“夫風化者,自上行於(yu) 下者也,自先而施於(yu) 後者也”(《顏氏家訓·治家》)。纏足的消亡也並非是“傳(chuan) 教士”的功勞,而是儒家反纏足的本能,迅速與(yu) 西方思潮合力的產(chan) 物。晚清鄭觀應在《盛世危言》中,就極力主張廢除纏足,但他也指出,如果像清朝早期那樣蠻幹,“立法太嚴(yan) ,牽連無辜”,也隻能是失敗。好的辦法是“禁不過嚴(yan) ,持之以恒”(鄭觀應:《盛世危言》,遼寧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4頁)。1887到1898年之間,從(cong) 康有為(wei) 到黃遵憲、唐才常、徐仁鑄、樊錐、易鼐等人推動的“不纏足會(hui) ”,通過地方士紳之間的君子約定,持續推進不纏足的實踐,其實取得了比簡單粗暴禁止更多的成效。

 

簡言之,曆史是複雜的,不同時期不同背景均有不同麵相,不可簡單一概而論。“客觀地說,傳(chuan) 統家庭婚姻製度下婦女的實際處境要比理論上或想象中的高得多”(蘇亦工:《中法西用:中國傳(chuan) 統法律及習(xi) 慣在香港》,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第189頁)。魯迅將整個(ge) 中國曆史簡化為(wei) 一個(ge) “四千年的舊賬”,本身是沒有任何曆史學實證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