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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競恒作者簡介: 李競恒,字久道,西元一九八四年生,四川江油人,複旦大學曆史學博士。現任四川師範大學巴蜀文化研究中心教師。出版專(zhuan) 著有《愛有差等:先秦儒家與(yu) 華夏製度文明的構建》《幹戈之影:商代的戰爭(zheng) 觀念、武裝者與(yu) 武器裝備研究》《論語新劄:自由孔學的曆史世界》《早期中國的龍鳳文化》。 |
儒家的人道主義(yi)
作者:李競恒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刪減版發表於(yu) 《文史天地》2023年第12期
“人道主義(yi) ”這個(ge) 詞匯是由Humanitarianism翻譯而成,但這並不意味著翻譯傳(chuan) 播之前的中國沒有現代人所說的人道主義(yi) 思想和文化。實際上,以儒家思想為(wei) 主體(ti) 的中國曆史,具有豐(feng) 富的人道主義(yi) 傳(chuan) 統,在世界文明史上,也是非常超前的。
從(cong) 孔子開始,就強調了以仁為(wei) 核心的價(jia) 值觀,主張“泛愛眾(zhong) ,而親(qin) 仁”(《論語·學而》)。孔子甚至提出“‘始作俑者,其無後乎!’為(wei) 其象人而用之也”(《孟子·梁惠王上》),死者用陶俑或木俑殉葬,也是不人道的,因為(wei) 這些俑模仿的是活人,這麽(me) 做就隱含有拿活人殉葬的殘忍心理成分。子遊曾詢問孔子,“葬者塗車芻靈,自古有之,然今人或有偶,偶亦人也,是無益於(yu) 喪(sang) ?”孔子回答說:“為(wei) 芻靈者善矣,為(wei) 偶者不仁,不殆於(yu) 用人乎!”(《孔子家語·曲禮公西赤問》)。孔子認為(wei) ,用茅草劄成人馬之形的“芻靈”被用於(yu) 殉葬是可以接受的,因為(wei) 茅草並不像真人。但用陶和木做成的人俑殉葬,就是不人道的,因為(wei) 人俑非常的真實,和殘忍的人殉就有相通之處。在想象空間中防微杜漸,預防能開啟殘忍之心的思維方式,是從(cong) 孔子以來儒家人道主義(yi) 思想訓練的一種方法。顧炎武就曾指出,後世地獄之說,搞出刀山劍樹之類的殘酷想象,“昔宋胡寅謂閻立本寫(xie) 地獄變相,而周興(xing) 、來俊臣得之以濟其酷”,“孔子謂‘為(wei) 俑者不仁’,有以也夫”(《日知錄》卷三十“泰山治鬼”條)。從(cong) 宋儒胡寅到顧炎武,都繼承了孔子的這一思維傳(chuan) 統,批評那種有助於(yu) 拓展殘忍想象力的文化與(yu) 思考方式。
東(dong) 周以來,隨著禮崩樂(le) 壞,殉葬的惡習(xi) 在一些地方死灰複燃。對此,儒家進行了強烈的批評和抵製,儒家的經書(shu) 中記載了這些努力。《禮記·檀弓下》記載齊國大夫陳子車死後,他的妻子和家臣計劃為(wei) 他用人殉陪葬,陳子車的弟弟陳子亢是孔子的學生,自然堅定地反對人殉。陳子亢對嫂子和家臣說,“以殉葬,非禮也!”這是不符合華夏禮製的不人道行為(wei) 。這時他話鋒一轉,說如果真要殉葬,那最適合的人選也是妻子和家臣,到黃泉去陪伴。如果不用人殉,那倒好說,如果你們(men) 非要堅持人殉,那隻好用你們(men) 二位了。聽了這席話,嫂子和家臣自然也就放棄了人殉的計劃。《檀弓下》又記載了另一件事,一名叫陳乾昔的貴族病重,在死前囑咐自己的兒(er) 子說“如我死,則必大為(wei) 我棺,使吾二婢子夾我”。在他死後,他的兒(er) 子卻並沒有遵照父親(qin) 的人殉命令,理由是“以殉葬,非禮也”。因此,最終沒有按遺願搞人殉。儒家的經書(shu) 將此事作為(wei) 讚美記錄下來,正是仁者之禮的基本原則。類似的例子還有晉國的魏顆,他沒有聽從(cong) 父親(qin) 魏武子死前的亂(luan) 命,以妾殉葬,而是將她改嫁,這一善行最後得到了善果(《左傳(chuan) ·宣公十五年》)。儒者將其記錄下來,也是對人殉惡習(xi) 的批判,讚美反對該惡習(xi) 的人會(hui) 得善果。
春秋戰國之際,西部的秦國逐漸崛起,帶來了野蠻的力量。秦人源出戎狄,與(yu) 華夏文化頗有不同(邢義(yi) 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yu) 社會(hui) 》,中華書(shu) 局,2011年,第519頁;蒙文通:《周秦民族與(yu) 思想》,自《經學抉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9頁)。《詩經·秦風·黃鳥》就記載秦國用“三良”殉葬,這種殘忍的製度,也和華夏傳(chuan) 統的禮製不同,因此遭到了批評。在甘肅禮縣大堡子山秦公墓M2,共殉葬有十九人,生殉者作痛苦掙紮狀,死殉者的頭上有洞。這反映出人殉是秦人固有的習(xi) 俗,這個(ge) 製度和周人的禮製形成了強烈對比(曹旅寧:《秦律新探》,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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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堡山秦公墓有大量殉葬者的棺材)
另一方麵,秦國還有發達的奴隸製,和華夏中原各國不同,正如李學勤先生所說:“在秦簡發現以前,學者已經從(cong) 秦兵器的銘文裏,察覺大量刑徒的存在。與(yu) 此作為(wei) 對比,在東(dong) 方六國的兵器銘文中則很難找到類似的人名……有的著作認為(wei) 秦的社會(hui) 製度比六國先進,我們(men) 不能同意這一看法,從(cong) 秦人相當普遍地保留野蠻的奴隸製關(guan) 係來看,事實毋寧說是相反”(李學勤:《中國古代文明十講》,複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72頁)。在出土秦簡《日書(shu) 》中,奴隸製的使用十分廣泛,並且人被和牛馬牲畜視為(wei) 一類:“入臣徒、馬牛”、“入人民、畜生”、“出入臣妾、馬牛”、“入馬牛、臣”、“入貨、人民、畜生”。這些將人和畜生同列的行為(wei) ,印證了漢代人對秦國社會(hui) 的描述:“置奴婢之市,與(yu) 牛馬同欄”(《漢書(shu) ·王莽傳(chuan) 》)。另外在秦印章中,也有很多與(yu) 奴隸買(mai) 賣有關(guan) 的名字,如“得臣”、“賈市人”、“賈臣”、“得奴”、“求仆”等(劉釗:《關(guan) 於(yu) 秦印姓名的初步考察》,《出土文獻與(yu) 傳(chuan) 世典籍的詮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66頁)。
從(cong) 裏耶秦簡的材料來看,這些臣妾的死亡率是很高的,如簡7-304正記載秦始皇二十八年,一個(ge) 小小遷陵縣的隸臣妾死亡人數就有一百八十九人,上一年有一百一十六個(ge) 隸臣妾,後來新買(mai) 了三十五人,一共一百五十一人,但又迅速死了二十八人(鄭曙斌等:《湖南出土簡牘選編》,嶽麓書(shu) 社,2013年,第18頁)。從(cong) 秦陵趙背戶村發掘的刑徒亂(luan) 葬坑來看,可以這種高死亡率的一些屍骨被腰斬,或身首分離,或被肢解,甚至有小孩也死於(yu) 非命(《文物》1982年3期)。
秦滅六國,將這套野蠻的製度推廣到整個(ge) 中國,引起了原東(dong) 方六國地區尤其是楚地的嚴(yan) 重反感。在秦朝之前,秦王稱帝,就曾引起儒者魯仲連的強烈反感,“連有蹈東(dong) 海而死耳,吾不忍為(wei) 之民也”(《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chuan) 》),寧願跳海而死,也不能忍受秦的統治。在後來反對秦朝的戰火中,儒者頗為(wei) 積極,孔子的八世孫孔鮒便是戰死在反秦的過程之中,除了他之外,魯地有大量儒者持孔家的禮器參與(yu) 反秦(《史記·儒林列傳(chuan) 》)。在其後的楚漢戰爭(zheng) 中,繼承了秦製的劉邦集團擁有更強的軍(jun) 事動員力,最終擊敗西楚。但劉邦集團的合法性,卻並未得到儒者的肯定,項羽死後漢軍(jun) 包圍了曲阜,但城中儒者依然讀書(shu) 演奏禮樂(le) ,並不拿劉邦當回事。後來秦博士叔孫通為(wei) 劉邦製作能讓“群臣震恐”的尊君之禮,邀請魯地的儒者參加,遭到一些儒者的拒絕和批評,因為(wei) 戰爭(zheng) 剛結束,“死者未葬,傷(shang) 者未起”的悲慘景象下,哪裏是給皇帝拍馬屁的時候(《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chuan) 》)。在此,儒者既反對了尊君卑臣的遊戲規則,同時也是充滿了對戰亂(luan) 中“死者”和“傷(shang) 者”們(men) 同情的人道主義(yi) 立場。
在儒家看來,“天地之性人為(wei) 貴”(《孝經·聖治》),天地之間的人是最寶貴的,也是需要以人道態度去對待的,因此“仁者愛人”(《孟子·離婁章句下》)。餘(yu) 英時先生曾專(zhuan) 門強調,作為(wei) 一項製度,奴隸製從(cong) 不被儒家認為(wei) 是合法的。《論語》、《孟子》與(yu) 其他儒學文本對普遍人性和人類尊嚴(yan) 的表述,也是同樣清晰。在公元1世紀,儒家文獻中關(guan) 於(yu) 人類尊嚴(yan) 的內(nei) 容,已經開始被作為(wei) 禁止買(mai) 賣和殺害奴隸的法律依據(餘(yu) 英時:《人文與(yu) 理性的中國》,上海古籍出版社,第328—329頁)。兩(liang) 漢禁奴隸的詔令,主要根據便是“天地之性人為(wei) 貴”的儒家觀點(餘(yu) 英時:《中國思想傳(chuan) 統的現代詮釋》,江蘇人民出版社,第17—18頁)。董仲舒在給皇帝的上書(shu) 中,就主張“去奴婢,除專(zhuan) 殺之威”(《漢書(shu) ·食貨誌》),反對奴隸製度,或至少也要廢除主人能隨意殺戮他們(men) 的威權。到了東(dong) 漢,禁止殺害奴婢的詔書(shu) ,正是繼承了“天地之性人為(wei) 貴”的思想。《後漢書(shu) ·光武帝紀》:“是一年春二月己卯,詔曰:‘天地之性人為(wei) 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康有為(wei) 說“孔教之行,免奴之製,中國先創二千年矣,真於(yu) 大地最光哉!(《大同書(shu)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07頁)。”此種說法略微誇張,東(dong) 漢確實通過儒家思想的推動減少了奴婢數量,並改善了其待遇,但還未能廢除這一製度。然而至遲在一千年前的宋代,儒家化的中國最終成為(wei) 這個(ge) 世界上第一個(ge) 從(cong) 法律上廢除奴隸製的民族和國家,在這個(ge) 意義(yi) 上,說儒家化的中國“於(yu) 大地最光”,則是絲(si) 毫不為(wei) 過的。
漢儒雖然未能從(cong) 法律上廢除奴隸製,但也在點滴改良社會(hui) ,在對待奴隸的態度上,是充滿了人道精神的。《後漢書(shu) ·劉寬傳(chuan) 》記載:“嚐坐客遣蒼頭市酒遣蒼頭市酒,迂久大醉而還。客不堪之,罵日:‘畜產(chan) ’。寬須臾遣人視奴,疑必自殺。顧左右曰:此人也,罵曰‘畜產(chan) ’,辱孰甚焉!故吾懼其死也。”劉寬一次請客人吃飯,派出家奴去買(mai) 酒,結果家奴自己喝醉了,客人很生氣,罵該奴是畜生。劉寬沒有罵奴隸,還派人去探視他,害怕他受辱自殺,並認為(wei) 即使是對奴隸,也不應該使用這種侮辱人格的語言。劉寬的另一件事,“夫人欲試寬令恚,伺當朝會(hui) ,裝嚴(yan) 已訖,使侍婢奉肉羹,翻汙朝衣。婢遽收之。寬神色不異,乃徐言日:羹爛汝手?其性度如此。海內(nei) 稱為(wei) 長者。”他的夫人想試探他,便故意派了女奴打翻肉湯,弄髒了劉寬上朝的禮服,劉寬不但沒有打罵,而是首先關(guan) 心奴隸,熱湯是否燙傷(shang) 了你的手?他的這種品質,得到了海內(nei) 所有人的讚美,對社會(hui) 的公序良俗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另一件事也能看出儒者的精神,《後漢書(shu) ·宋則傳(chuan) 》中記載鄢陵令宋則,“子年十歲,與(yu) 蒼頭共弩射,蒼頭弦斷矢激,誤中之,即死。奴叩頭就誅,則察而恕之。潁川荀爽深以為(wei) 美,時人亦服焉。”這位儒家士大夫的兒(er) 子在一次意外中被家奴的弩誤傷(shang) 而死,家奴磕頭等待被殺,但宋則認為(wei) ,這隻是意外,並非家奴的罪過,因此寬恕了家奴。這一事,得到了另一位大儒荀爽的高度讚揚,而社會(hui) 輿論對此也非常認同。儒者與(yu) 社會(hui) 的良善化趨向之間,形成了很好的互動。這種以情理寬恕家奴的精神,與(yu) 僅(jin) 僅(jin) 因為(wei) 失手打碎一個(ge) 水晶盤子,就發怒把家奴拿去喂七鰓鰻的古羅馬貴族維迪烏(wu) 斯•波利奧形成了鮮明對比。
東(dong) 晉的陶淵明也有善待奴仆的典故。他在擔任縣令期間,不讓家眷跟隨,派了一名奴仆回去,並附有書(shu) 信:“汝旦夕之費自給為(wei) 難,今遣此力,助汝薪水之勞,此亦人子也,可善遇之(《南史·陶潛傳(chuan) 》)”。強調了即使是奴仆,但他首先是人,是父母所生養(yang) ,是需要得到善待的。可能有人會(hui) 說,采菊東(dong) 籬下的陶淵明是道家,不是儒家。其實魏晉時期,士大夫流行玄學,是以儒為(wei) 體(ti) ,以三玄為(wei) 談資。宋儒真德秀就指出,“淵明之學,正自經術中來”(《跋黃瀛甫擬陶詩》,自《真文忠公文集》卷三十六),陶淵明學問和人格的基礎,是從(cong) 儒家經學中涵養(yang) 出來的,其人道主義(yi) 精神,不在老莊,而在周孔。
漢儒推動的另一項人道主義(yi) 改良,也體(ti) 現在對罪犯管理方麵。由於(yu) 秦和西漢早期法律的嚴(yan) 酷性,以及連坐製度,導致大量人口淪為(wei) 罪犯,數量極其龐大。秦和西漢早期對罪犯的態度,是法家式的殘酷手段,這些都得到了考古資料的證實。如秦始皇陵旁的修墓死亡罪犯,多有被肢解、腰斬的,甚至還有兒(er) 童。漢初的情況和秦朝並無二致,如漢景帝陽陵發現的修墓死亡罪犯,一些或身首異處,一些被腰斬,沒有棺材和隨葬品,被草草掩埋而已(《文物》1972年7期)。後來隨著儒家文化的發展和對秦製改造,開始逐漸改變對這種殘酷的狀況,比如到了儒學較有影響力的時期,朝廷對罪犯的管理就帶有了更多的人道色彩。《漢書(shu) ·宣帝紀》記載詔書(shu) :“今係者或以掠辜若饑寒瘐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國歲上係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縣、爵裏,丞相、禦史課殿最以聞。”漢宣帝是“霸王道雜之”立場的君主,這篇詔書(shu) 中對罪犯的人道態度,顯然屬於(yu) 儒家“王道”的內(nei) 容。到了東(dong) 漢,還規定了“徒在作部,疾病致醫藥,死亡厚埋葬”(《後漢書(shu) ·桓帝紀》)的政策,對罪犯提供醫療,死亡則提供較好的埋葬。這些情況,也得到了考古材料的證明。在漢魏洛陽故城南郊發現的東(dong) 漢罪犯墓地,都發現有棺材的釘子,說明死後是有棺材埋葬的,和秦朝、漢初那種草率亂(luan) 葬不同。其中還有死者的刻字磚上寫(xie) 有“留官廟致醫”,說明能得到醫藥的救治(中國社科院考古所:《漢魏洛陽故城南郊東(dong) 漢刑徒墓地》,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118頁)。

(洛陽東(dong) 漢刑徒磚,記載有“留官廟致醫”的救治措施,編號T2M19:1)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進一步地儒家化,在《太平禦覽》卷六四三中,保留有一條晉朝的《晉令》:“獄屋皆當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餉饋,獄卒為(wei) 溫暖傳(chuan) 致。去家遠無餉饋者,悉給廩。獄卒作食,寒者與(yu) 衣,疾者與(yu) 醫藥。”要保障罪犯基本的居住、飲食、保暖、醫療條件。南朝還規定“治下囚病,必先刺郡,求職司與(yu) 醫對共診驗。遠縣,家人省事”(《南齊書(shu) ·王僧虔傳(chuan) 》)。這些詳細的法律規定,顯示了儒家人道主義(yi) 的精神,在唐代也得到繼承發揚,“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甚至被流放者在路上遇到疾病、女性生育、祖父母、父母喪(sang) ,甚至家中有奴婢去世,也都“皆給假,授程糧”,會(hui) 得到相應的假期和路費,回家治病、養(yang) 育,或料理後事。(《新唐書(shu) ·刑法誌》)。唐宋是儒學對政治實踐發生重要影響力的時期,在新發現唐宋《天聖令》的《獄官令》中,罪犯也得到了人道的對待,“諸獄皆厚鋪席褥,夏日置漿水,其囚每月一沐” (《獄官令》宋51條),“諸獄囚有疾病,主司陳牒長官,親(qin) 驗知實,給醫藥救療,重病者脫去枷鎖鈕,仍聽家內(nei) 一人入禁看侍” (《獄官令》宋52條)。這些詳細的規定,包括了居住條件、消暑、清潔、醫療、看護等內(nei) 容,是古代歐洲監獄所無法比擬的。
獄政以外,儒家也反對司法活動中的酷刑,有“慎刑恤罰”的思想。王夫之提到:“政為(wei) 隋定律,製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wei) 杖,改杖為(wei) 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於(yu) 至今,所承用者,皆政之製也。若於(yu) 絞、斬之外,加以淩遲,則政之所除,女直、蒙古之所設也”(《讀通鑒論》卷十九)。王夫之指出,中國的主流刑罰傳(chuan) 統是較輕的,死刑隻有兩(liang) 種,即絞刑和斬首,鞭刑被改為(wei) 較輕的杖刑,杖刑改為(wei) 笞打,原則上不連坐。至於(yu) 淩遲這種殘酷的刑罰,並不是中土華夏傳(chuan) 統,而是源自女真、蒙古。明代的丘濬也認為(wei) ,自隋唐以來的正統王朝,死刑隻有斬首和絞死,並沒有淩遲,“至元人又加之以淩遲處死之法焉”(《大學衍義(yi) 補》卷一O四),認為(wei) 淩遲源自元朝。晚清法律學者吉同鈞則認為(wei) “遼始製淩遲重刑而金因之”(《大清律例講義(yi) ·自序》,知識產(chan) 權出版社,2018年,第13頁),即淩遲最早源自契丹人,後來被女真部族所沿用。晚清法律學者沈家本,也有類似的考察和結論,認為(wei) “遼時刑多慘毒,而淩遲列於(yu) 正刑之內(nei) ”(《曆代刑法考》,中華書(shu) 局,2013年,第2024頁)。有學者研究考察,《遼史·太祖本紀》、《遼史·刑法誌》記載淩遲適用於(yu) 契丹部族的刑法製定於(yu) 神冊(ce) 六年,即公元921年,而漢族社會(hui) 對淩遲的法律記載最早見於(yu) 清寧六年,即公元1060年,時間上晚得多,應當是受到契丹的刑法,在五代十國的亂(luan) 世混入了中原(馬泓波:《淩遲入律時代考》,載《晉陽學刊》)2002年2期),這種酷刑並不是中原傳(chuan) 統,更是和“儒家”無關(guan) 。
對於(yu) 淩遲這種外來的酷刑,宋代皇帝和士大夫的態度是審慎的,如景德四年(1007年)“禦史台嚐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剮之,帝曰:‘五刑自有常製,何為(wei) 慘毒也。’……詔:‘捕賊送所屬,依法論決(jue) ,毋用淩遲’……蓋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祖宗亦未嚐用”(《宋史·刑法誌》)。宋真宗對淩遲非常審慎,並不使用。到了宋仁宗時期,則因為(wei) 巴峽、荊湖一帶社會(hui) 上有“殺人祭鬼”的殘酷風俗,仁宗出於(yu) 義(yi) 憤,下詔對“殺人祭鬼”者使用淩遲。仁宗是出於(yu) 仁心,對惡徒用淩遲,但這種義(yi) 憤也導致淩遲可能從(cong) 一種“非法”的狀態,逐漸正式進入法律,如同打開潘多拉的魔盒。所以,宋代士大夫如北宋錢易、南宋陸遊,都對淩遲表示反對和警惕(吳鉤:《寬仁的宋仁宗為(wei) 什麽(me) 要動用殘忍的淩遲之刑》)。

(宋真宗)
在儒家看來,合法的死刑隻有斬首和絞刑,其它酷刑都是非法的。反觀西方的曆史,則存在大量極其不人道的酷刑,且不論中世紀和近代早期,哪怕是進入了“近現代文明”的18世紀40年代的北美紐約,奴隸還是會(hui) 被緩慢的方式燒死、車裂,或用鏈子吊起來餓死(林·亨特:《人權的發明》,商務印書(shu) 館,2011年,第55頁)。1741年3月18日,紐約總督府屋頂著火,三個(ge) 被懷疑的黑奴遭到逮捕,並被施以火刑。所有遭到懷疑的人都被處以絞刑或綁在火刑柱上燒死(撒迪厄斯·拉塞爾:《叛逆者》,山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9頁)。在18世紀的法國法律中,重婚罪要處以剝皮之刑,而當時中國法律則隻是杖六十;19世紀初英國偷盜一先令,就要處以死刑,而同時期的中國法律偷盜一百二十兩(liang) ,才判處絞監候。“在19世紀以前,中國法律所規定的刑罰算得上是世界上最文明、最人道的”(郭建:《獬豸的投影》,上海三聯書(shu) 店,2006年,第91—92頁)。
宋代士大夫文化有豐(feng) 富的人道主義(yi) 氛圍,比如北宋士大夫拒絕坐轎子,普遍都選擇騎馬,因為(wei) 他們(men) 認為(wei) 轎子是“以人代畜”,是對人類尊嚴(yan) 的踐踏。在唐代、武周的時候,士人王求禮就提出“自軒轅以來,服牛乘馬,今輦以人負,則人代畜”(《新唐書(shu) ·王求禮傳(chuan) 》),指出坐人抬的步輦,是拿人當牲畜用。對於(yu) 這一訴求,武則天沒做出任何回應。真正是到了宋代,這種觀念和實踐,才成為(wei) 一種社會(hui) 精英的普遍共識:“南渡以前,士大夫皆不甚用轎,如王荊公、伊川皆雲(yun) ‘不以人代畜’。朝士皆乘馬。或有老病,朝廷賜令乘轎,猶力辭後受”(《朱子語類》卷一百二十八)。宋代儒家的人道主義(yi) ,還推動了中國法律的演進,在宋代成為(wei) 世界上第一個(ge) 廢除奴隸製的國家,比英國在1833年,美國在1865年都要早數百年。大量的宋代筆記和法律使用可以證明,最遲到南宋,在法律製度層麵上,廢除了良賤製度,奴婢製度轉化為(wei) 簽訂契約的雇用關(guan) 係,稱為(wei) 人力、女使。法律意義(yi) 上的奴隸製被廢除,代之以雇傭(yong) 製,從(cong) 雇主到人力、女使,所有人在法律層麵上都是良民。在新發現《天聖令》中,就有十七條廢棄不用關(guan) 於(yu) 奴婢的唐令,因為(wei) 這些內(nei) 容已經不符合宋代社會(hui) 的情況。宋代對重罪犯的家屬,也不是沒為(wei) 奴婢,而是編管或流放。(戴建國:《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yu) 社會(hui)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00—356頁)。這是人類曆史上,第一次以國家製度化的形式宣布:所有國民都是自由的(但不是平等的)。這一製度性突破,正是儒家人道主義(yi) 觀念下的結果,配得上康有為(wei) 盛讚的“大地最光”。
法律上所有宋人都是平民,表明奴隸製作為(wei) 一種製度被廢除。當時的人力、女使,在法律上與(yu) 雇主隻是雇傭(yong) 關(guan) 係,但又具有“主仆名分”。這一點,與(yu) 作為(wei) 早期近代的19世紀英國雇傭(yong) 製有相似之處。在1875年廢除《主仆法》之前,英國的雇主與(yu) 雇工之間,也具有“主仆名分”。(劉成:《英國現代轉型與(yu) 工黨(dang) 重鑄》,北京三聯書(shu) 店,2013年,第84—85頁)。這種主仆名分,是一種象征性的不平等,但卻不是人身占有,雇主也無權買(mai) 賣或典押。宋代法律實質上已經廢除了奴隸製,但唐代律文在宋代仍然有保留,其中有“奴婢賤人,律比畜產(chan) ”之類的文字,相當於(yu) 存而不用的化石。宋代司法官員很清楚這些關(guan) 於(yu) 奴隸製的唐代律文,其實已經被廢除了,隻是保存在法律文本中的曆史痕跡而已,所謂“世為(wei) 奴婢,律比畜產(chan) ,此法雖存而不見於(yu) 用”(《文獻通考·刑考》)。盡管實際上已經成為(wei) 曆史痕跡了,但宋儒看這些踐踏人尊嚴(yan) 的文字,仍然覺得非常不滿,認為(wei) 要求修改漢唐以來的律文,認為(wei) 《刑統》中保存的這些文字化石“皆漢、唐舊文,法家之五經也”,尤其要刪除“奴婢賤人,類同畜產(chan) ”、“奴婢不得與(yu) 齊民伍”這種既過時,又踐踏人尊嚴(yan) 的語言,因為(wei) 其“不可為(wei) 訓,皆當刪之”(趙彥衛:《雲(yun) 麓漫鈔》卷四,中華書(shu) 局,1998年,第57頁)。

(宋代的人力、女使隻是雇傭(yong) 關(guan) 係,是自由人)
但令人遺憾的是,靖康之變後,女真統治下的中國北方,又引入了奴隸製,而且規模巨大。在入主中原之前,女真酋長就有殘酷的殺奴殉葬之風,“貴者生焚所寵奴婢,所乘鞍馬以殉之”(《三朝北盟會(hui) 編》卷三)。《建炎以來係年要錄》記載,女真部族大量捕獲華北平民為(wei) 奴婢,“以俘獲賜將士”,而且數量很大,動輒就是“奴婢百、牛三十”,“奴婢百三十人”,“人口、牛馬各千”。金國還專(zhuan) 門設立有管理國家奴隸的機構,叫太府監。《金史·食貨誌二》記載,1183年金國的人口統計中,奴隸一共有1345967人,高達一百三十多萬(wan) 人。金國奴隸的數量,占其全部人口的22%強(喬(qiao) 幼梅:《女真奴隸製的演變》,載《文史哲》1992年5期)。《金史·世宗紀》記載,女真金國在大定十八年才規定“輒殺奴婢及妻無罪者而輒毆殺者罪”,就是說此前金人不但可以隨便殺掉奴婢,而且還可以隨意毆殺妻子,隻要不用兵器殺就沒事。女真金國統治下,文明水準大幅度倒退,竟發生了用活人喂狗的野蠻慘劇:“建充性剛暴,常畜猘犬十數,奴仆有罪既笞,已複嗾犬齧之,骨肉都盡”(《金史·鄭建充傳(chuan) 》)。這種殘酷的文明倒退,正是典型顧炎武所說“仁義(yi) 充塞,而至於(yu) 率獸(shou) 食人,人將相食,謂之亡天下”。當時的華北,就淪為(wei) 了亡天下的處境之中。
南宋的範成大,在出使金國的時候,遇到過一位被女真從(cong) 淮河地區搶來的婢女,臉上刺著“逃走”二字。懷著對她的同情,範成大寫(xie) 下了《清遠店》一詩:“女僮流汗逐氈軿,雲(yun) 在淮鄉(xiang) 有父兄。屠婢殺奴官不問,大書(shu) 黥麵罰猶輕”。一個(ge) 金國的小女奴,跟在主人氈車後麵拚命奔跑,已是汗流浹背,她說自己家鄉(xiang) 在淮河邊,是被金人搶來的,遙遠的家鄉(xiang) 還有自己的親(qin) 人。在金國主人可以隨意處死自家的奴婢,官府從(cong) 來不會(hui) 過問,自己臉上被刺“逃走”兩(liang) 字,已經算是很輕的處罰了。
隨著崖山海戰與(yu) 南宋的滅亡,蒙古征服者則又在南方中國重新引入奴隸製,甚至大量的儒士也不能幸免:“時淮、蜀士遭俘虜者皆沒為(wei) 奴,智耀奏言:‘以儒為(wei) 驅,古無有也’”(《元史·高智耀傳(chuan) 》)。元朝的大都、上都,都設立有奴隸市場:“今大都、上都有馬市、牛市、羊市,亦有人市,使人畜平等”(《曆代名臣奏議》卷六七),和秦朝一樣,把人視為(wei) 牲畜。元朝的奴隸製規模十分龐大,殘留影響也極深,謝國楨就認為(wei) ,宋代已經沒有蓄奴現象,但為(wei) 何到明代又出現了繁盛?“我以為(wei) 由於(yu) 元代蒙古貴族之來侵……我們(men) 要知道明代買(mai) 賣奴仆是承了元代的遺風”(《明清之際黨(dang) 社運動考》,上海書(shu) 店出版社,2006年,第195—196頁)。清朝的統治,更是強化了奴隸製度,殘酷的“逃人法”可謂臭名昭著。談遷就記錄清朝的北京城有奴隸市場,“順承門大街騾馬市、牛市、羊市,又有牛市”,和秦朝、元朝一樣,把人當作牲畜買(mai) 賣。對此,談遷感慨“噫!誠天之芻狗斯人也”,這是把人當作芻狗。此外,談遷還記載了滿洲豪酋殘忍的殺人祭神之風,“滿洲始事好殺戮,享神輒殺遼人代牲,或至數百”(《北遊錄·紀聞下》)。
盡管有這一係列對文明傳(chuan) 統的破壞,但儒家人道主義(yi) 思想的種子仍然保留了下來,在合適的時候便會(hui) 發芽。例如在曾國藩1842年的一封家書(shu) 中,就提到了自己讀《周易·旅卦》“喪(sang) 其童仆”的理解,如果對奴仆“刻薄寡恩,漠然無情”,對方也會(hui) 將自己視為(wei) 陌生人。他給自己定下了新的要求,“以後予當視之如家人手足也”,將奴仆視為(wei) 親(qin) 人和手足來對待(《曾文正公家書(shu) ·致諸弟》)。到了晚清,儒者郭嵩燾就對英國禁止奴隸貿易的行為(wei) 讚賞有加。他在1877年了解到英國與(yu) 埃及訂立了禁止販賣黑奴章程七條,準許英國軍(jun) 艦在埃及各出海口巡查,查到販賣黑奴就聽從(cong) 英國處理。對此,郭嵩燾讚美:“所有黑奴及其子孫,一以平民視之,聽從(cong) 各營生理,並送其所生之子女入學讀書(shu) ”,“西洋大國以愛民之心推類以及異國無告之民,設法以維持之,其仁厚誠不易幾也。其勃然以興(xing) ,又何疑哉?”(《倫(lun) 敦與(yu) 巴黎日記》,自《郭嵩燾等使西記六種》,中西書(shu) 局,2012年,第148—149頁)。

(晚清儒者郭嵩燾)
到1906年,周馥寫(xie) 出《禁革人口買(mai) 賣折》,其中認為(wei) “中國三代盛時無買(mai) 賣人口之事”,讚美“英國則糜數千萬(wan) 金幣贖免全國之奴”,希望將“原有之奴婢一律以雇工論”。沈家本也認為(wei) “奴亦人也,豈容任意殘害。生命固應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習(xi) ,等人類於(yu) 畜產(chan) 也。”他提出的解決(jue) 方案是“嗣後貧民子女不能存活者,準其寫(xie) 立文券,議定雇錢年限,作為(wei) 雇工。年限不問男女長幼,至多以二十五歲為(wei) 斷,限滿聽歸親(qin) 屬。無親(qin) 屬可歸者,男子聽其自立,女子擇配遣嫁”([清]沈家本:《曆代刑法考》第四冊(ce) ,中華書(shu) 局,2013年,第2040頁)。沈家本提供的這個(ge) 解決(jue) 清朝奴婢問題的方案,其實基本是宋代法律和社會(hui) 下的演進水平。
經曆晚清儒者的努力和推動,最終在1910年的《欽定大清刑律》中,廢除了奴隸製(周永坤:《中國奴隸製的終結及其意義(yi) 》,載《北方法學》2010年3期)。經過幾百年的殘酷折騰,最終在現代世界秩序的幫助下,儒家人道主義(yi) 的種子再次發芽,回歸到數百年前宋代的水平。
可以說,正是由於(yu) 儒家思想的人道主義(yi) 種子,才使得晚清以來的中國人可以迅速接受現代的人道主義(yi) 價(jia) 值觀,這也是中國文明的偉(wei) 大遺產(chan) 之一。一些人對儒家和中國傳(chuan) 統有誤解,以為(wei) 好的事物都是近代從(cong) 西方來的,而本國傳(chuan) 統一片黑暗,毫無優(you) 點。實際上,通過對曆史的梳理不難發現,儒家文化有豐(feng) 富的人道主義(yi) 資源,並且在曆史上曾經取得過值得尊敬的成就,但由於(yu) 其它因素的幹擾或打斷,導致了文明的退步,但這不是儒家的過錯。要理解中國史,就必須認識到曆史的複雜性,對本國傳(chuan) 統持有一種溫情的敬意。正如餘(yu) 英時先生所說:“中國人文傳(chuan) 統中何嚐沒有為(wei) ‘現代人’所迫切需求的精神養(yang) 料?如果我們(men) 懂得孔子所謂‘善人為(wei) 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的道理,如果我們(men) 了解孟子所謂‘不忍人之心’的道理,中國近幾十年的政治史會(hui) 是這樣殘酷嗎?我們(men) 且慢譏笑孔、孟之道是‘封建’的東(dong) 西”(餘(yu) 英時:《現代儒學的回顧與(yu) 展望》,北京三聯書(shu) 店,2005年,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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