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飛】論董仲舒“三綱”思想的法理構成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5-08-13 1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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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飛

作者簡介:喬(qiao) 飛,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江蘇揚州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著有《從(cong) 清代教案看中西法律文化衝(chong) 突》等。

論董仲舒“三綱”思想的法理構成

作者:喬(qiao) 飛(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載加拿大國際學刊《文化中國》2025年第2

 

內(nei) 容摘要:學界一度認為(wei) ,董仲舒的“三綱”受法家影響,體(ti) 現的是絕對的支配與(yu) 服從(cong) 關(guan) 係,這是對董仲舒思想的誤解。揆諸典籍,董仲舒的“三綱”以天道陰陽為(wei) 其法理基礎,主張人倫(lun) 關(guan) 係以“合”為(wei) 前提,也以“合”為(wei) 目的,其人倫(lun) 之“分”是“和合”前提下的“分”,其人倫(lun) 之“合”是在“分”基礎上的“合”。在司法實踐中,董仲舒也注重對卑幼權利的保護。“天道陰陽”“象天受命”“分合和兼”“關(guan) 注卑幼”是董仲舒“三綱”思想不可分割的法理構成。學界之所以對董仲舒的“三綱”產(chan) 生誤解,是因為(wei) 忽視了董仲舒思想的天學維度。

 

關(guan) 鍵詞:董仲舒;三綱;陰陽;天道

 


喬(qiao) 飛教授

 

“三綱”是傳(chuan) 統中國重要的倫(lun) 理準則,也是傳(chuan) 統中國政治思想史與(yu) 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遺產(chan) 。自新文化運動以來,“三綱”被視為(wei) “封建糟粕”而廣受詬病。馮(feng) 天瑜教授關(guan) 於(yu) “三綱”的論述,在近幾十年來的學界堪為(wei) 主流觀點:“醞釀於(yu) 戰國、定形於(yu) 秦漢的‘三綱’說是皇權時代的產(chan) 物,體(ti) 現了君主集權製下的垂直式獨斷,強調的是上對下的等級威權以及下對上的無條件服從(cong) 。”[1]學界普遍認為(wei) ,“三綱”是漢儒受法家思想影響的結果。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韓非認為(wei)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luan) ,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韓非子·忠孝》)。這裏的人倫(lun) 關(guan) 係是單向性的,先秦儒家人倫(lun) 關(guan) 係的對等性、交互性不再出現。作為(wei) “群儒之首”,“董仲舒提出‘三綱’之說,應視為(wei) 儒家思想對漢所繼承的‘秦製’即君主集權製度的一種適應。”[2]而且,“這一政治化的轉向,深刻地影響到了‘為(wei) 漢製法’的漢代儒生們(men) ,‘五倫(lun) ’的德性含義(yi) 由此逐漸地減退,而‘三綱’之說最終得到了確立。”[3]在當代學者看來,董仲舒的“三綱”學說,“曆史局限性、道德不完全性十分突出。主要是偏向在上者,奴役在下者,缺乏人性平等意識,暴露出反人道性”,[4]因此不能被現代社會(hui) 接受,必須加以拋棄。[5]

 

然而,本文認為(wei) ,這一主流觀點是對董仲舒思想的誤解。揆諸董仲舒的著述,其人倫(lun) “三綱”具有係統的法理構成。申言之,董仲舒的“三綱”以“天道陰陽”為(wei) 其法理基礎,以“象天受命”為(wei) 其王道之緯,以“分合和兼”為(wei) 其重要內(nei) 容,以“關(guan) 注卑幼”為(wei) 其司法原則。

 

一、天道陰陽:董仲舒“三綱”思想的天學根基

 

“立天之道,曰陰與(yu) 陽”(《周易·說卦傳(chuan) 》),天道陰陽理論是董仲舒人倫(lun) 法理的天學基礎。與(yu) 先秦儒家相比,董仲舒明確提出了“三綱”之名,並對其進行了具體(ti) 論述:“君臣、父子、夫婦之義(yi) ,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wei) 陽,臣為(wei) 陰,父為(wei) 陽,子為(wei) 陰,夫為(wei) 陽,妻為(wei) 陰,……王道之三綱,可求於(yu) 天”(《春秋繁露・基義(yi) 》)。在董仲舒的思想中,“天”是有位格[6]、具有神聖德性的,“仁之美者在於(yu) 天;天,仁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天”有“仁愛”之倫(lun) 理屬性,其通過“陰陽之道”彰顯其秩序法則。《周易》對天道進行過概括:“一陰一陽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周易・係辭上》);“立天之道,曰陰與(yu) 陽”(《周易・說卦傳(chuan) 》),“陰陽之道”就是上天之道。作為(wei) 漢代大儒,董仲舒繼承了這一思想,其“三綱”學說的理論基礎,就是上天的“陰陽之道”。

 

陰、陽二者是既有張力、又相互依存的。“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ti) ”(《周易・係辭下》);陰和陽需要相互配合,陽剛陰柔各有本體(ti) 。董仲舒對此有很深的理解:“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後;必有表,必有裏。有美必有惡,有順必有逆,有喜必有怒,有寒必有暑,有晝必有夜,此皆其合也。……物莫無合,而合各有陰陽。陽兼於(yu) 陰,陰兼於(yu) 陽;……陰陽無所獨行,其始也不得專(zhuan) 起,其終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義(yi) ”(《春秋繁露・基義(yi) 》)。“獨陰不生,獨陽不生”(《春秋繁露・順命》);無論是陰是陽,離開對方孤立存在是不可能的,陰陽之間是相互依存、無法分割的。但陰陽是兩(liang) 類不同的本體(ti) ,彼此會(hui) 相互矛盾。《周易》雲(yun) :“分陰分陽,迭用剛柔”(《周易・說卦傳(chuan) 》);董仲舒雲(yun) :“陰與(yu) 陽,相反之物也”(《春秋繁露·天道無二》),陰陽彼此的本質、功能都不一樣。

 

陰、陽二者之間,是“陽尊陰卑”“陽主陰輔”的關(guan) 係。對此,董仲舒多有論述。“陽始出,物亦始出;陽方盛,物亦始盛;陽初衰,物亦初衰。物隨陽而出入,數隨陽而終始,三王之正隨陽而更起。以此見之,貴陽而賤陰也”(《春秋繁露·陽尊陰卑》)。相對於(yu) 陽,陰處於(yu) 輔助地位:“天之誌,常置陰空處,稍取之以為(wei) 助”(《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是故陽常居實位而行於(yu) 盛,陰常居空位而行於(yu) 末”(《春秋繁露·王道通三》)。概言之,陰陽的關(guan) 係是“陰者,陽之助也;陽者,歲之主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

 

陰陽二者必須和諧,是天道的要求。“天地交而萬(wan) 物通也,上下交而其誌同也”(《周易・泰卦·彖》);董仲舒對此有充分的認識:“和者,天之正也,陰陽之平也,其氣最良,物之所生也”(《春秋繁露·循天之道》)。董仲舒意識到,“上下不和,則陰陽繆盭而妖孽生矣,此災異所緣而起也”(《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陰陽不和,會(hui) 引起一係列自然現象的錯亂(luan) 甚至社會(hui) 的動蕩。對此,董仲舒論述到:“故其治亂(luan) 之故,動靜順逆之氣,乃損益陰陽之化,而搖蕩四海之內(nei) ”(《春秋繁露·天地陰陽》)。陰陽的變化與(yu) 社會(hui) 的治亂(luan) 是有因果關(guan) 聯的;陰陽之間的關(guan) 係順逆,決(jue) 定著人們(men) 的吉凶禍福。這一思想在漢代被普遍接受;《白虎通》也認為(wei) :“天下太平符瑞所以來至者,以為(wei) 王者承統理,調和陰陽;陰陽和,萬(wan) 物序,休氣充塞,故符瑞並臻,皆應德而至”(《白虎通·封禪》)。隻有陰陽相和,萬(wan) 物才能井然有序。漢代官員也認為(wei) :“天失陰陽則亂(luan) 其道,地失陰陽則亂(luan) 其財,人失陰陽則絕其後,君臣失陰陽則道不理,五行四時失陰陽則為(wei) 災”(《後漢書(shu) ·襄楷傳(chuan) 》注引《太平經》)。陰陽是否相和,涉及到社會(hui) 生活能否正常有序。

 

二、象天受命:董仲舒“三綱”思想的王道之緯

 

董仲舒的“三綱”思想,就是在上述“陰陽之道”基礎上展開的。“王道之三綱,可求於(yu) 天”(《春秋繁露・基義(yi) 》),“三綱”是治理天下“王道”的重要內(nei) 容,其內(nei) 容、原則都是來源於(yu) 上天的法則。“三綱”是人倫(lun) 關(guan) 係的基本準則,屬於(yu) “禮”的範疇。“禮者,繼天地,體(ti) 陰陽,而慎主客,序尊卑、貴賤、大小之位,而差外內(nei) 、遠近、新故之級者也,以德多為(wei) 象”(《春秋繁露·奉本》);在董仲舒看來,“聖人所製定的禮也是因緣於(yu) 陰陽之道”,[7]“三綱”作為(wei) “禮”的集中體(ti) 現,理所當然也是因緣於(yu) 上天的“陰陽之道”。

 

關(guan) 於(yu) 君臣關(guan) 係,按照董仲舒的“陰陽之道”,“君為(wei) 陽,臣為(wei) 陰”(《春秋繁露·基義(yi) 》),即君尊臣卑。之所以如此,是因為(wei) “《春秋》之法,以人隨君,以君隨天。……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義(yi) 也”(《春秋繁露·玉杯》)。君尊臣卑的前提,是君主要受“天”的節製,君主的行為(wei) ,要受天道的約束與(yu) 規範。“為(wei) 人君者,其法取象於(yu) 天也”(《春秋繁露·天地之行》),“為(wei) 人臣者,法地之道”(《春秋繁露·離合根》),君臣之間的差異,如同天地之間的自然差別一樣。“《春秋》君不名惡,臣不名善,善皆歸於(yu) 君,惡皆歸於(yu) 臣。臣之義(yi) 比於(yu) 地,故為(wei) 人臣者,視地之事天也”(《春秋繁露·陽尊陰卑》)。臣子侍奉君主,應該如同地侍奉天一樣;好處都歸給君主,壞處都歸給臣子自己。董仲舒認為(wei) ,《春秋》是大義(yi) 之所本,“立義(yi) 定尊卑之序,而後君臣之職明矣”(《春秋繁露·正貫》)。《春秋》大義(yi) 也是主張君臣之間就是尊卑關(guan) 係,臣子應將自己定位在卑下的地位。《春秋》強調“屈君伸天”,君主遵守的是天意,因此,臣子順從(cong) 君主就是順從(cong) 了上天。

 

關(guan) 於(yu) 父子關(guan) 係,在“陰陽之道”中“父為(wei) 陽,子為(wei) 陰”(《春秋繁露·基義(yi) 》)。“父者,子之天也;天者,父之天也”(《春秋繁露·順命》)。父尊子卑的前提,是為(wei) 父者要遵守天意,受天道約束和規範。為(wei) 父者遵守天道,“是故父之所生,其子長之;父之所長,其子養(yang) 之;父之所養(yang) ,其子成之。諸父所為(wei) ,其子皆奉承而續行之,不敢不致如父之意,盡為(wei) 人之道也。……由此觀之,父授之,子受之,乃天之道也。故曰:夫孝者,天之經也。此之謂也”(《春秋繁露·五行對》)。子女對父親(qin) 有順從(cong) 、孝敬的義(yi) 務,但順從(cong) 、孝敬的根本原因,是因為(wei) 父親(qin) 遵守了天意、天道,父親(qin) 的所作所為(wei) 就是天道的要求,子女順從(cong) 父親(qin) 就是順從(cong) 了天意、天道。“不當陽者,臣子是也;當陽者,君父是也。故人主南麵,以陽為(wei) 位也。陽貴而陰賤,天之製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臣子卑賤,君父尊貴,人倫(lun) 關(guan) 係就是通過陰陽之道體(ti) 現出來。

 

夫婦關(guan) 係隸屬於(yu) 男女關(guan) 係;董仲舒認為(wei) ,男女關(guan) 係就是陰陽關(guan) 係。“天地之陰陽當男女,人之男女當陰陽。陰陽亦可以謂男女,男女亦可以謂陰陽”(《春秋繁露·循天之道》);“男女之法,法陰與(yu) 陽……此天地之道也”(《春秋繁露·循天之道》)。男女這種關(guan) 係格局,是天道陰陽最直接的體(ti) 現。其中,夫婦之道,董仲舒認為(wei) ,“夫為(wei) 陽,妻為(wei) 陰”(《春秋繁露·基義(yi) 》),即夫尊妻卑。這種關(guan) 係定位,不會(hui) 因為(wei) 夫妻的社會(hui) 地位變化而變化,“丈夫雖賤皆為(wei) 陽,婦人雖貴皆為(wei) 陰”(《春秋繁露·陽尊陰卑》),夫妻之間有身份及角色的差異,需要“謹夫婦之別”(《春秋繁露·五行順逆》)。“妻者,夫之合”(《春秋繁露·基義(yi) 》);如同陰陽相互依存,妻子離不開丈夫,夫妻相互依賴,相互共存,在彼此共存的關(guan) 係中以妻隨夫。“妻受命於(yu) 夫,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雖謂受命於(yu) 天亦可”(《春秋繁露·順命》);丈夫需要遵守天意、天道,因此丈夫就是妻子的“天”;妻子遵從(cong) 丈夫的命令,就遵守“天”的命令。“妻不奉夫之命,則絕”(《春秋繁露·順命》);如果妻子不能遵從(cong) 丈夫的命令,就與(yu) 其斷絕關(guan) 係。

 

三、分合和兼:董仲舒“三綱”思想的對立統一

 

董仲舒的“三綱”思想,具有“分”“合”和兼、對立統一的特點。先秦儒家的人倫(lun) 關(guan) 係著重於(yu) 交互、對等,但董仲舒發現,若不能清晰界定關(guan) 係主體(ti) 彼此的不同,僅(jin) 僅(jin) 強調關(guan) 係的雙向、對等,極易導致關(guan) 係本身的紊亂(luan) ;因此,與(yu) 先秦儒家相比,董仲舒主張人倫(lun) 關(guan) 係有“分”。董仲舒看到了身份、位份之不同而產(chan) 生的必然差異,這種差異、不同是客觀存在,道德、倫(lun) 理、法律應該尊重這些差異。隻有明確關(guan) 係主體(ti) 彼此的主次、先後等秩序上的差異,才能大大增強人倫(lun) 關(guan) 係的穩定性。《春秋繁露·基義(yi) 》雲(yun) :

 

陰陽二物,終歲各壹出。壹其出,遠近同度而不同意。陽之出也,常縣於(yu) 前而任事;陰之出也,常縣於(yu) 後而守空處。此見天之親(qin) 陽而疏陰,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仁義(yi) 製度之數,盡取之天。天為(wei) 君而覆露之,地為(wei) 臣而持載之;陽為(wei) 夫而生之,陰為(wei) 婦而助之;春為(wei) 父而生之,夏為(wei) 子而養(yang) 之,秋為(wei) 死而棺之,冬為(wei) 痛而喪(sang) 之。王道之三綱,可求於(yu) 天。

 

清人蘇輿對此有評價(jia) :

 

《春秋繁露·基義(yi) 》謂:“君臣、父子、夫婦之義(yi) ,皆取諸陰陽之道。陰陽有別,故君臣、父子、夫婦便有差等,前者為(wei) 主、後者為(wei) 次,前主動、後順從(cong) 。是故仁義(yi) 製度之數,盡取於(yu) 天。天為(wei) 君而覆露之,地為(wei) 臣而持載之;陽為(wei) 夫而生之,陰為(wei) 婦而助之;春為(wei) 父而生之,夏為(wei) 子而養(yang) 之。王道之三綱,可求於(yu) 天。”[8]

 

模糊的對等關(guan) 係,並不能清晰界定雙方的權利義(yi) 務。董仲舒從(cong) “陰陽之道”受到啟發,認為(wei) 天道的陰、陽二者有“別”,由“陰陽之道”而來的君臣、父子、夫婦關(guan) 係,也需要界定彼此的身份差異,也就是孔子所說的“正名”,[9]荀子所說的“製禮義(yi) 以分之”。[10]先秦儒家沒有對人倫(lun) 關(guan) 係主體(ti) 的身份之“別”作出清晰界定,董仲舒則借助“陰陽之道”對其進行了區分,認為(wei) 人倫(lun) 關(guan) 係的主體(ti) 具有前後、主次等不同,使得人倫(lun) 關(guan) 係在先秦儒家“對等”關(guan) 係的基礎上增加了“差等”內(nei) 涵,並認為(wei) 這是出自天意。

 

正是基於(yu) 對人倫(lun) 關(guan) 係差等化的論述,有學者認為(wei) ,董仲舒將“陰陽互動”變成了“一陽獨動”,[11]其“三綱”將原本“雙向性的倫(lun) 理關(guan) 係絕對化為(wei) 單向性的倫(lun) 理關(guan) 係”。[12]今天看來,這類觀點有失偏頗,因為(wei) 他們(men) “理解董仲舒的三綱僅(jin) 看到了‘相分’的一麵——君、父、夫為(wei) 臣、子、婦之綱,而忽略了‘相合’的一麵——君臣、父子、夫婦各自互為(wei) 一體(ti) 。”[13]事實上,董仲舒自己就有明確論述:

 

凡物必有合。……陰者,陽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無合,而合各相陰陽。陽兼於(yu) 陰,陰兼於(yu) 陽,夫兼於(yu) 妻,妻兼於(yu) 夫,父兼於(yu) 子,子兼於(yu) 父,君兼於(yu) 臣,臣兼於(yu) 君,君臣、父子、夫婦之義(yi) ,皆取諸陰陽之道。……王道之三綱,可求於(yu) 天(《春秋繁露·基義(yi) 》)。

 

如同上天讓陰陽不能分開,“三綱”人倫(lun) 也是“合”“兼”的關(guan) 係。而且,董仲舒還特別強調“陰陽之和”;“和者,天之功也。舉(ju) 天地之道,而美於(yu) 和”(《春秋繁露·基義(yi) 》)。“和”是上天之道,“和者,天之正也,陰陽之平也”(《春秋繁露·循天之道》)。陰陽之間隻有“平”才能“和”。董仲舒的“平”,“並不是陰陽比例的對分和等同,而應該是陰陽之間一種協調、均衡、穩定的關(guan) 係或狀態。”[14]可見,盡管“陽主陰輔”,陰、陽在位份上有差異,但必須“陰陽相合”,也必須“陰陽相和”。也就是說,董仲舒的“三綱”以人倫(lun) 關(guan) 係之“合”為(wei) 前提,也以人倫(lun) 關(guan) 係之“合”為(wei) 目的。其“分”是“和合”前提下的“分”,其“合”是在“分”基礎上的“合”,這樣,“三綱”的主體(ti) 雙方才能“和”,關(guan) 係才能和諧穩定。

 

董仲舒主張的“協調、均衡、穩定”的人倫(lun) 關(guan) 係模式,在《白虎通》中也有印證。眾(zhong) 所周知,《白虎通》深受董仲舒思想的影響;從(cong) 《白虎通》關(guan) 於(yu) “三綱”人倫(lun) 關(guan) 係的論述,能從(cong) 另一個(ge) 角度厘清董仲舒“三綱”的思想脈絡。《白虎通·總論綱紀》明確提出並係統闡述了“三綱六紀”的觀念:

 

三綱者,何謂也?謂君臣、父子、夫婦也。六紀者,謂諸父、兄弟、族人、諸舅、師長、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又曰:“敬諸父兄,六紀道行,諸舅有義(yi) ,族人有序,昆弟有親(qin) ,師長有尊,朋友有舊。”何謂綱紀?綱者,張也。紀者,理也。大者為(wei) 綱,小者為(wei) 紀。所以張理上下,整齊人道也。”

 

“三綱”也好,“六紀”也好,都是為(wei) 了“整齊人道”,實現正當的社會(hui) 秩序。“六紀者,為(wei) 三綱之紀者也。師長,君臣之紀也,以其皆成己也。諸父、兄弟,父子之紀也,以其有親(qin) 恩連也。諸舅、朋友,夫婦之紀也,以其皆有同誌為(wei) 己助也”(《白虎通·綱紀所法》)。“六紀”就是“三綱”的拓展和應用,“三綱”始終是所有人倫(lun) 關(guan) 係的準則和規範。特別重要的是,《白虎通・六紀之義(yi) 》對君臣、父子、夫婦“三綱”中各個(ge) 關(guan) 係主體(ti) 的所要遵守的“義(yi) ”進行了區分:

 

君臣者,何謂也?君,群也,下之所歸心;臣者,纏堅也,厲誌自堅固也。父子者,何謂也?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子者,孳也,孳孳無已也。夫婦者,何謂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婦者,服也,以禮屈服也。

 

君的本分是帶領眾(zhong) 人齊心跟隨自己,臣的本分是順從(cong) 君主的帶領。父親(qin) 的本分,是給子女立下規矩,將法度、規則教導子女;子的本分成全父母,沒有自己的私利。夫的本分是以道幫扶妻子,婦的本分是按照禮的要求服從(cong) 於(yu) 丈夫。顯然,“三綱”關(guan) 係中,君、父、夫的地位較高,權利較大;臣、子、婦的地位較低,義(yi) 務較重。這是“三綱”關(guan) 係中“分”的一麵。

 

然而,和董仲舒一樣,《白虎通》的“三綱”總體(ti) 而言仍是以關(guan) 係的和諧、穩定為(wei) 目的:“君臣、父子、夫婦,六人也。所以稱三綱何?一陰一陽謂之道,陽得陰而成,陰得陽而序,剛柔相配,故六人為(wei) 三綱”(《白虎通・三綱之義(yi) 》)。陰和陽是相互依賴、彼此相成的,君臣、父子、夫婦之間也是如此;這一論述與(yu) 董仲舒的觀點幾乎相同。“三綱法天地人……君臣法天,取象日月屈信,歸功天也。父子法地,取象五行轉相生也。夫婦法人,取象人合陰陽,有施化端也”(《白虎通·綱紀所法》)。日月、五行、陰陽均有相生相合的關(guan) 係向度,彼此之間並不是一方絕對主宰另一方的關(guan) 係。很明顯,董仲舒及受其影響的漢儒,都是既主張人倫(lun) 關(guan) 係中的“分”,又主張人倫(lun) 關(guan) 係的“合”,而且是通過區分人倫(lun) 主體(ti) 的“分”,進一步強化人倫(lun) 關(guan) 係總體(ti) 的“合”。

 

概言之,學界認為(wei) 董仲舒的“三綱”受法家影響實為(wei) 誤解,因為(wei) 董仲舒的“三綱”並非主張君對臣、父對子、夫對婦的絕對主宰、支配權,君臣、父子、夫婦之間並不是單向、絕對的支配與(yu) 服從(cong) 關(guan) 係。對此,賀麟的觀點非常正確:董仲舒的“三綱”是對先秦“五倫(lun) ”的必然發展,“三綱”彌補了“五倫(lun) ”關(guan) 係之相對性、無常性所帶來的不穩定,發揮了它的曆史作用。[15]在以董仲舒為(wei) 首的漢儒思想中,“三綱”人倫(lun) 關(guan) 係是協作性的關(guan) 係,而非對抗性的關(guan) 係。後來之所以在“實然”現實中形成君臣、父子、夫婦關(guan) 係的絕對化、單向化,與(yu) 人倫(lun) 關(guan) 係的簡單“法律化”有關(guan) 。這也是蘇亦工教授所批評的,古代中國存在著道德話語與(yu) 法律話語的錯置,[16]這種錯置“將溫情脈脈的人倫(lun) 關(guan) 係降格為(wei) 死板僵硬的契約關(guan) 係”。[17]

 

四、關(guan) 注卑幼:董仲舒“三綱”思想的司法原則

 

董仲舒“三綱”的“陰陽之道”,以陽為(wei) 主、以陰順陽,並不意味著無視“陰”的存在,更不意味著漠視“陰”的權利。事實上,董仲舒主張在司法實踐中關(guan) 注並保護卑幼一方的正當權利,這在董仲舒的《春秋決(jue) 獄》案例判決(jue) 中,充分得到證明。如關(guan) 於(yu) “君臣”關(guan) 係的案例:

 

君獵得麑,使大夫持以歸。大夫道見其母隨而鳴,感而縱之。君慍,議罪未定,君病恐死,欲托孤,乃覺之,“大夫其仁乎!遇麑以恩,況人乎!”乃釋之,以為(wei) 子傅。於(yu) 議何如?仲舒曰:“君子不麝不卵,大夫不諫,使持歸,非義(yi) 也。然而中感母恩,雖廢君命,徙之可也。”[18]

 

董仲舒在評析該案時認為(wei) ,君主捕獵小鹿是錯誤的行為(wei) ,大夫應該勸諫阻止,而該大夫未能及時勸諫,是為(wei) “非義(yi) ”。也就是說,臣對君並非隻能盲從(cong) ,順從(cong) 君命需要以合乎道義(yi) 為(wei) 前提。大夫在歸途中見到母鹿小鹿互相哀鳴,心生憐憫就放了小鹿,此舉(ju) 違背了君命,麵臨(lin) 懲罰。但董仲舒認為(wei) ,大夫此舉(ju) 完全正確。可見,董仲舒主張的“君臣”關(guan) 係,並不是君對臣絕對、單向、支配的關(guan) 係。如果君主的行為(wei) 不正確,臣子不但可以勸諫阻止,而且可以違背君命,反其道而行之。因此,“君為(wei) 臣綱”並不意味著君主獨斷專(zhuan) 行,也不意味著臣子對君主百依百順。又如,關(guan) 於(yu) “父子”關(guan) 係的案例:

 

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er) 乙養(yang) 之,以為(wei) 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yang) 乙,雖非所生,誰與(yu) 易之。詩雲(yun) :螟蛉有子,蜾贏負之。《春秋》之義(yi) ,父為(wei) 子隱,甲宜匿乙而不當坐。[19]

 

董仲舒認為(wei) ,甲窩藏養(yang) 子乙的行為(wei) ,是“父慈”之舉(ju) ;即在父子關(guan) 係中,為(wei) 父者是應該遵守“慈”的倫(lun) 理規範。為(wei) 子一方,有得到“父慈”的權利,這是天經地義(yi) 的,法律必須予以尊重。父子人倫(lun) 關(guan) 係仍具有雙向、交互的維度。又如: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後長大,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仲舒斷之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於(yu) 義(yi) 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20]

 

該案中,甲把兒(er) 子乙送給了別人,沒有盡到“父慈”義(yi) 務,因此董仲舒認為(wei) 父子關(guan) 係已經斷絕,不能要求乙像對待父親(qin) 一樣對待甲。也就是說,由於(yu) 甲“父不父”,乙就有權“子不子”,“子”的權利在該案中的判決(jue) 中得到了保護。再如,針對“夫婦”關(guan) 係的案例:

 

甲夫乙將船,會(hui) 海風盛,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論?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wei) 人妻,當棄市。議曰:臣愚以為(wei) 《春秋》之義(yi) ,言夫人歸於(yu) 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zhuan) 製擅恣之行,聽從(cong) 為(wei) 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淫行之心,非私為(wei) 人妻也。明於(yu) 決(jue) 事,皆無罪名,不當坐。[21]

 

按照漢代法律,丈夫尚未埋葬而遺孀改嫁會(hui) 被判處死刑。但在本案中,董仲舒認為(wei) 女子改嫁並無淫行之心,不構成犯罪,妻子的權利得到了認可。也就是說,“夫為(wei) 妻綱”並不意味著妻子沒有正常生活的權利。

 

結 語

 

“天道陰陽”“象天受命”“分合和兼”“關(guan) 注卑幼”是董仲舒的“三綱”思想不可分割的法理構成。這些法理思想,究其根源與(yu) “天”有關(guan) 。“人於(yu) 天也,以道受命;其於(yu) 人,以言受命。不若於(yu) 道者,天絕之;不若於(yu) 言者,人絕之”(《春秋繁露·順命》)。人對天、對人都負有義(yi) 務;人首先通過道義(yi) 接受天的命令,其次通過語言接受人的命令。天的命令在先,人的命令居後。不順從(cong) 天道的人,天就棄絕他;不順從(cong) 命令的人,人就棄絕他。所有人在世上都要受命;“天子受命於(yu) 天,諸侯受命於(yu) 天子,子受命於(yu) 父,臣妾受命於(yu) 君,妻受命於(yu) 夫”(《春秋繁露·順命》)。“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雖謂受命於(yu) 天亦可”(《春秋繁露·順命》);所有人倫(lun) 關(guan) 係中的受命者,其所服從(cong) 尊敬的人都是他的天,甚至可以說,他們(men) 都是從(cong) 上天那裏接受命令的。任何人倫(lun) 關(guan) 係的主體(ti) ,如果不順從(cong) 命令,都會(hui) 有負麵後果。“天子不能奉天之命,則廢而稱公”;“臣不奉君命,雖善以叛言”;“子不奉父命,則有伯討之罪”;“妻不奉夫之命,則絕”(《春秋繁露·順命》)。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強調人倫(lun) 關(guan) 係中“陰”對“陽”的順從(cong) ,都是以“陽”自身的命令是來源於(yu) 天道或者符合天道為(wei) 前提,君、父、夫發出的命令是“天”的命令,而不是自己的私意,這樣,臣、子、婦才有順從(cong) 的義(yi) 務。如果君、父、夫不顧天道、恣意妄為(wei) ,臣、子、婦有權拒絕順從(cong) ,因為(wei) 遵守天道是所有人的義(yi) 務和責任。學界之所以對董仲舒的“三綱”產(chan) 生誤解,是因為(wei) 忽略了董仲舒思想的“天學”維度和背景,以至於(yu) 隻見其“分”,不見其“合”。董子並非近現代的“啟蒙之子”,作為(wei) 兩(liang) 千多年前的儒家思想家,至高之“天”是其思想得以產(chan) 生的原點,在其思想中幾乎無處不在。了然於(yu) 此,我們(men) 才能對先哲的思想有客觀的認識和理解。

 

 

[1]馮天瑜:《儒家“五倫”說辨析》,《人民日報》2014年5月30日第7版。
 
[2]李存山:《董仲舒在中國思想文化史上的地位與影響》,《河北學刊》2010年第4期。
 
[3]景海峰:《“五倫”觀念再認識》,《國際儒學研究》2008年第十六輯。
 
[4]李旭:《“三綱五常”再認識》,《武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
 
[5]持類似觀點的其他研究成果,如陽作華:《董仲舒‘天人感應’論批判》,《黃石師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1年第1期;劉立夫、李玲:《‘三綱五常’中的精華與糟粕》,《湖南大學學報》2014年第1期;鄒順康:《董仲舒“三綱五常”思想評析》,《道德與文明》2014年第6期;韓進軍:《王道三綱:董仲舒對社會等級結構的搭建》,《中國儒學》第十一輯;何俊華:《從“百家爭鳴”到“獨尊儒術”——論封建統治思想不等同於孔孟儒學》,《史壇縱論》2015年第3期。
 
[6] “位格”是指具有理性、情感和意誌的生命存在體,儒家思想史中的“天”,“位格之天”是其重要的內涵。參見喬飛:《作為儒家法律思想基礎的“天”》,《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3期。
 
[7]鄭濟洲:《董仲舒公羊學的陰陽之道》,《衡水學院學報》2018年第2期。
 
[8](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鍾哲點校,中華書局,1992,第351頁。
 
[9]《論語·子路》:“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如果人的“名分”不能得到確認,社會治理的一切工作都不能順利開展。界定、確定人際之間的“名分”,是社會治理的首要工作。
 
[10]《荀子·禮論》:“先王惡其亂也,故製禮義以分之”,製定禮製是為了“度量分界”,消除人際之間的行為混亂,使社會有序運轉。參見範忠信、鄭定、詹學農:《情理法與中國人》,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第30頁。
 
[11]劉明武:《是“陰陽合和”還是“陽為陰綱”?——評董仲舒的陰陽觀》,《中國文化研究》2001年秋之卷。
 
[12]鄒順康:《董仲舒“三綱五常”思想評析》,《道德與文明》2014年第6期。
 
[13]吳傑:《“五倫”與“三綱”觀念的再檢討》,《人大法律評論》2015年第2輯。
 
[14]餘治平:《董仲舒陰陽思想論》,《衡水學院學報》,2009年第3期。
 
[15]參見賀麟:《五倫觀念的新檢討》,載賀麟:《文化與人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63頁。
 
[16]參見蘇亦工:《有我無我之際:漫說法律與道德語境的差別》,《北方法學》2009年第3期。
 
[17]吳傑:《“五倫”與“三綱”觀念的再檢討》,《人大法律評論》2015年第2輯。
 
[18](唐)白居易:《白氏六帖事類集》帖冊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第74頁。
 
[19](唐)杜佑:《通典》卷69,王文錦等點校,中華書局,2016,第1893頁。
 
[20](唐)杜佑:《通典》卷69,王文錦等點校,中華書局,2016,第1893頁。
 
[21](宋)李昉:《太平禦覽》卷640,中華書籍出版,1995,第三冊,第2868頁下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