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飛】朱熹“三綱”人倫觀再探討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3-05-16 14:41:56
標簽:
喬飛

作者簡介:喬(qiao) 飛,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江蘇揚州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著有《從(cong) 清代教案看中西法律文化衝(chong) 突》等。

朱熹“三綱”人倫(lun) 觀再探討

作者:喬(qiao)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加拿大]《文化中國》2023年第1期

 

內(nei) 容摘要:對於(yu) 朱熹“三綱”的內(nei) 涵,學界有不同觀點。揆諸朱熹的著述,其“三綱”來源於(yu) “天理”。朱熹的“三綱”人倫(lun) 具有對等性,但更強調人倫(lun) 關(guan) 係中卑幼對尊長的寬仁、順從(cong) 義(yi) 務,以求維持人倫(lun) 關(guan) 係整體(ti) 的存續與(yu) 穩定。朱熹以“理一分殊”理論闡明其“三綱”人倫(lun) ,但其論述隻有“天理”之“分殊”,缺乏“天理”之“理一”。人都是由“天”所生,有從(cong) “天”而來的尊貴屬性,基於(yu) 人的“天”性,人倫(lun) 關(guan) 係中的任何一方都應得到相對方的愛護和尊重,這本應是朱熹人倫(lun) 關(guan) 係的“理一”,但朱子未能在其人倫(lun) 論述中闡明這一“天理”的重要維度,以至於(yu) 人倫(lun) 關(guan) 係向單向、支配、絕對的方向發展,造成了後世“以理殺人”的不良後果。

 

關(guan)  鍵 詞:朱熹;三綱;天理

 

作者: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研究領域為(wei) 法律史學,研究方向為(wei) 儒耶法律文化比較。



“三綱”是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最重要的倫(lun) 理準則,也是傳(chuan) 統政治、法律領域的“元規則”。在兩(liang) 千多年的儒家思想史中,最先提出“三綱”之名的是漢儒董仲舒,但對後世人倫(lun) 關(guan) 係形成決(jue) 定性影響的是宋代理學家朱熹。[1]對於(yu) 朱熹“三綱”人倫(lun) 的評價(jia) ,著名學者徐道鄰認為(wei) :宋儒,尤其是朱熹,用“綱”的精神去詮釋“君臣”“父子”“夫婦”關(guan) 係時,帶來了極其嚴(yan) 重的社會(hui) 危害,這種危害就是人倫(lun) 關(guan) 係中卑幼方對君主、家長和丈夫的絕對性服從(cong) 。[2]時至當代,有學者持另類觀點:“朱熹在他所賦予的三綱的內(nei) 涵中排除了脅迫與(yu) 服從(cong) 的特征,完全肯定了三綱內(nei) 部的以仁愛為(wei) 心的道德關(guan) 係。”[3]還有學者認為(wei) ,朱熹“對於(yu) ‘三綱’,則隻是界定為(wei) ‘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而沒有對其內(nei) 涵做具體(ti) 的討論和闡發。”[4]這些觀點彼此不同,甚至針鋒相對。那麽(me) ,朱熹“三綱”的實質性含義(yi) 到底為(wei) 何?本文擬從(cong) 朱熹“天理”觀的視角,對其“三綱”人倫(lun) 的內(nei) 涵作一探析,以求對朱子思想有一客觀認識。

 

一、朱熹的“三綱”人倫(lun) 來源於(yu) “天理”

 

在論述“三綱”時,朱熹常將其與(yu) “五常”並稱:“夫三綱五常,人倫(lun) 大法”;[5]認為(wei) 人倫(lun) “關(guan) 係”的內(nei) 容,就是三綱五常。朱熹對“三綱”“五常”都有解釋。“綱,網上大繩也。三綱者,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6]“五常,仁義(yi) 禮智信,五行之性也。”[7]“五常”是人先天就有的本質屬性,所謂“仁義(yi) 禮智,性也”,[8]“性隻是仁義(yi) 禮智”。[9]“三綱”是傳(chuan) 統中國最重要的三種人倫(lun) 關(guan) 係外在類型,“五常”則是人際交往的內(nei) 在道德準則。朱熹認為(wei) ,“三綱五常”是來自“天理”:“宇宙之間,一理而已。天得之而為(wei) 天,地得之而為(wei) 地,而凡生於(yu) 天地之間者,又各得之以為(wei) 性,其張之為(wei) 三綱,其紀之為(wei) 五常。蓋皆此理之流行,無所適而不在。”[10]又雲(yun) :“蓋三綱五常,天理民彝之大節,而治道之本根也。故聖人之治,為(wei) 之教以明之,為(wei) 之刑以弼之。”[11]也就是說,人倫(lun) 關(guan) 係中的三綱五常,亦是“人道之大經,政事之根本”[12]

 

從(cong) 時間及邏輯順序而言,“天理”先於(yu) 人倫(lun) “關(guan) 係”。“未有這事,先有這理。如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不成元無此理,直待有君臣父子,卻旋將道理入在裏麵。”[13]君臣、父子等人倫(lun) “關(guan) 係”,是“天理”在人世間的體(ti) 現,是世上的“常理”:“蓋天下有萬(wan) 世不易之常理,又有權一時之變者。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此常理也;有不得已處,即是變也。然畢竟還那常理底是。”[14]這類“關(guan) 係”“常理”的具體(ti) 內(nei) 涵是什麽(me) ,朱熹用“位”進行了詮釋。“萬(wan) 物皆有此理,理皆同出一原,但所居之位不同,則其理之用不一。如為(wei) 君須仁,為(wei) 臣須敬,為(wei) 子須孝,為(wei) 父須慈,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異其用,然莫非一理之流行也。”[15]在不同“位”中的人,其倫(lun) 理規範彼此不同,對君主的要求是“仁”,對臣子的要求是“敬”,對為(wei) 父的要求是“慈”,對為(wei) 子的要求是“孝”。朱熹也用“分”對不同的人倫(lun) “關(guan) 係”進行解釋。“君臣父子皆定分也”,[16]“理隻是這一個(ge) ,道理則同,其分不同。君臣有君臣之理,父子有父子之理。”[17]“分”的結果就是“位”的確定;“分,猶定位耳”,[18]既有功能上的社會(hui) 性,又有屬性上的超驗性,是“天分”。“天分即天理也;父安其父之分,子安其子之分,君安其君之分,臣安其臣之分,則安得私?故雖行一不義(yi) ,殺一不辜,而得天下,有所不為(wei) 。”[19]顯然,在人倫(lun) 關(guan) 係中,人的權利義(yi) 務隻能由“天分”決(jue) 定,不能僭越和破壞。[20]概言之,朱熹思想中作為(wei) 人倫(lun) 關(guan) 係核心內(nei) 容的“分”,就是身份、名“分”,其既是特定身份之人的行為(wei) 準則,又是人倫(lun) 關(guan) 係雙方維係關(guan) 係和諧穩定的行為(wei) 規範。

 

在朱熹的思想中,“天”“理”“性”“分”是彼此相通的。“‘天生蒸民,有物有則。’物乃形氣,則乃理也。”[21]上天創生眾(zhong) 人,既給予其物質性的形氣,又賦予其精神性的天理。“知性,謂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各循其理;知天,則知此理之自然。”[22]“天”將其“理”根植於(yu) 人“性”裏麵,人的“分”就是順著其“性”對待他人。“仁義(yi) 禮智,豈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豈不是天理?”[23]“天理隻不過是仁義(yi) 禮智信之總名,仁義(yi) 禮智信是天理的件數。”[24]可見,“綱”“常”是內(nei) 外統一的;人倫(lun) 之間的關(guan) 係形態、關(guan) 係的內(nei) 容都是天理的體(ti) 現,所謂“人倫(lun) 者,天理也。”[25]

 

二、朱熹的“三綱”人倫(lun) 具有對等性,但更強調差等性

 

朱子沒有否定人倫(lun) 之間關(guan) 係的對等性,這一點繼承了先秦儒家以來的傳(chuan) 統。“為(wei) 人君,止於(yu) 仁;為(wei) 人臣,止於(yu) 敬;為(wei) 人子,止於(yu) 孝;為(wei) 人父,止於(yu) 慈;與(yu) 國人交,止於(yu) 信”,[26]其對人倫(lun) 關(guan) 係主體(ti) 作了對等性的要求。論到君臣關(guan) 係,朱熹認為(wei) “為(wei) 君當知為(wei) 君之道,不可不使臣以禮;為(wei) 臣當盡為(wei) 臣之道,不可不事君以忠。君臣上下兩(liang) 盡其道,天下其有不治者哉!乃知聖人之言,本末兩(liang) 盡。”[27]和儒家先賢一樣,朱子也認為(wei) 人倫(lun) 關(guan) 係雙方都有需要遵守的倫(lun) 理和行為(wei) 規範。朱熹認識到“人情自有偏處”,因此臣子對君主進諫是其本分:“所敬畏莫如君父,至於(yu) 當直言正諫,豈可專(zhuan) 持敬畏而不敢言!”[28]朱熹特別擔心君主不能遵守君道:“自人臣言,固是不可不忠。但人君亦豈可不使臣以禮!若隻以為(wei) 臣下當忠,而不及人主,則無道之君聞之,將謂人臣自是當忠,我雖無禮亦得。如此,則在上者得肆其無禮。後人好避形跡,多不肯分明說。卻不知使上不盡禮,而致君臣不以善終,卻是賊其君者也。”[29]因此,朱熹反對臣子對君主曲意逢迎,主張尊從(cong) 行事自身的正確性:“如為(wei) 人謀一事,須直與(yu) 它說這事合做與(yu) 否。若不合做,則直與(yu) 說這事決(jue) 然不可為(wei) ”,如果臣子擔心冒犯君主,無原則地告訴君主“這事恐也不可做,或做也不妨,“此便是不盡忠”,[30]違背了為(wei) 臣之道和天理。

 

對於(yu) 父母子女關(guan) 係,朱熹也不主張子女對父母百依百順。“人情自有偏處,所親(qin) 愛莫如父母。至於(yu) 父母有當幾諫處,豈可以親(qin) 愛而忘正救!”[31]對父母之“偏”進行勸諫,是子女的責任。“如家人有嚴(yan) 君焉,吾之所當畏敬者也。然但不義(yi) 則爭(zheng) 之,若過於(yu) 畏敬而從(cong) 其令,則陷於(yu) 偏矣。”[32]如果父母“不義(yi) ”,子女就要與(yu) 之“爭(zheng) ”,不能因為(wei) 對父母的畏敬而服從(cong) 其不義(yi) 的指令,不能讓父母“陷於(yu) 偏”。“須是知父之命當從(cong) ,也有不可從(cong) 處。蓋‘與(yu) 其得罪於(yu) 鄉(xiang) 黨(dang) 州閭,寧熟諫’,‘諭父母於(yu) 道’,方是孝。”[33]子女行“孝”,對父母有所從(cong) 有所不從(cong) ,勸諫父母守“道”,才是真正的“孝”。“孝”是出於(yu) 仁愛;“孝弟是仁之一事也。……仁是個(ge) 全體(ti) ,孝弟卻是用。凡愛處皆屬仁。愛之發,必先自親(qin) 親(qin) 始。”[34]因此,愛父母親(qin) 人,不是無原則的盲從(cong) 。“無違,謂不背於(yu) 理”;[35]對父母的“孝”,不能違背天理。“與(yu) 其得罪於(yu) 鄉(xiang) 閭,不若且諫父之過,使不陷於(yu) 不義(yi) ,這處方是孝”;[36]讓父母行“義(yi) ”,也就是讓父母行“天理”,才是對父母真正的“孝”。

 

然而,對等性並非朱子人倫(lun) 關(guan) 係的重點,朱子更強調人倫(lun) 關(guan) 係中卑幼對尊長的寬仁、順從(cong) 義(yi) 務,以求維持人倫(lun) 關(guan) 係整體(ti) 的存續與(yu) 穩定。在評注孔子“事父母幾諫”時,朱子引用《禮記·內(nei) 則》解釋到:

 

幾,微也。微諫,所謂“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也。見誌不從(cong) ,又敬不違,所謂“諫若不入,起敬起孝,悅則複諫”也。勞而不怨,所謂“與(yu) 其得罪於(yu) 鄉(xiang) 、黨(dang) 、州、閭,寧熟諫。父母不悅,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也。[37]

 

兒(er) 子對父母的過錯,隻能心平氣和、小心翼翼地勸諫。勸諫有“幾諫”“微諫”“複諫”“熟諫”等形式。如果因為(wei) 勸諫被父母打得流血,也不能生氣抱怨,反而要更加恭敬孝順,行“孝”的難度可見一斑。在對《孟子·離婁》中舜盡事親(qin) 之道進行注解時,朱熹說到:

 

是以天下之為(wei) 子者,知天下無不可事之親(qin) ,顧吾所以事之者未若舜耳。於(yu) 是莫不勉而為(wei) 孝,至於(yu) 其親(qin) 亦厎豫焉,則天下之為(wei) 父者,亦莫不慈,所謂化也。子孝父慈,各止其所,而無不安其位之意,所謂定也。為(wei) 法於(yu) 天下,可傳(chuan) 於(yu) 後世,非止一身一家之孝而已,此所以為(wei) 大孝也。李氏曰:“舜之所以能使瞽瞍厎豫者,盡事親(qin) 之道,其為(wei) 子職,不見父母之非而已。”昔羅仲素語此雲(yun) “隻為(wei) 天下無不是底父母。”了翁聞而善之曰:“惟如此而後天下之位父子者定。彼臣弑其君、子弑其父者,常始於(yu) 見其有不是處耳。”[38]

 

朱子認為(wei) 舜是為(wei) 子孝父的楷模。舜的父親(qin) 瞽瞍愚蠢頑固,聽信後妻之言曾數次要謀殺舜,可是舜一如既往地善待父親(qin) ,結果瞽瞍被感化,家庭關(guan) 係回到了“子孝父慈”的狀態,給當時的人樹立了孝親(qin) 的榜樣,社會(hui) 風氣也為(wei) 之好轉。舜成功改變瞽瞍的事例,說明“天下無不可事之親(qin) ”,隻要子女堅持行“孝”,父母無論怎樣愚頑,都會(hui) 變“慈”。從(cong) 這一角度而言,“天下無不是之父母”。無論父母愚頑到什麽(me) 程度,“孝”始終是子女必須遵守的、不可動搖的倫(lun) 理規範,也就是子女對父母盡孝是無條件的、絕對的義(yi) 務。甚至父母要殺子女,子女也應毫無怨言。[39]移孝作忠,“臣子無說君父不是底道理,此便見得是君臣之義(yi) 處。”[40]“臣之事君,猶子之事父,東(dong) 西南北,惟命是從(cong) ,此古今不易之理也。”[41]顯然,朱子倡導的這種宗教聖徒敬神般的“孝”“忠”,大大加重了卑幼的倫(lun) 理義(yi) 務,相應地,尊長的權利被大幅增加。

 

三、朱熹的“三綱”人倫(lun) ,隻有“天理”之“分殊”,缺乏“天理”之“理一”

 

在朱熹的思想中,“天”就是“理”,“理一而分殊”。[42]分殊即是理;關(guan) 係主體(ti) 守住自己的“分殊”位份,就是遵行了天理,如果沒有堅守自己的“分殊”位份,就是違背了天理。然而,這一思想隻是執其一端,界定人倫(lun) 關(guan) 係時不可避免地產(chan) 生偏差,因為(wei) 朱熹在運用“理一分殊”理論時,隻有“分殊”而沒有“理一”。

 

“理一分殊”之說始於(yu) 二程;“伊川說得好,曰‘理一分殊’。合天地萬(wan) 物而言,隻是一個(ge) 理;及在人,則又各有一個(ge) 理。”[43]朱熹對二程的這一理論進行了繼承並予以發展。其“理一”是永恒、絕對、不變的“天理”,也是世界的最高本體(ti) ,這個(ge) 根本、“總天地萬(wan) 物之理,便是太極”。[44]“分殊”是指萬(wan) 物各有不同的理、不同的“太極”,是根本性“天理”“太極”的個(ge) 別化體(ti) 現。“太極隻是天地萬(wan) 物之理。在天地言,則天地中有太極。在萬(wan) 物言,則萬(wan) 物中各有太極”,[45]也就是“人人有一太極,物物有一太極。”[46]“然雖各自有一個(ge) 理,又卻同出於(yu) 一個(ge) 理爾”;[47]朱子借用佛教華嚴(yan) 宗的“一多相攝”理論進行解釋:“釋氏雲(yun) ‘一月普現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攝’,這是那釋氏也窺見得這些道理,鐮溪《通書(shu) 》隻是說這一事。”[48]“理一分殊”如同“月印萬(wan) 川”,同一“天理”“太極”雖然在各個(ge) 事物得到體(ti) 現,但“太極”“天理”本身並未被分割,仍是整全、完好的。

 

在生活實踐中,朱子對人倫(lun) 關(guan) 係的觀察與(yu) 思考主要是“天理”之“分殊”。“人在天地間,自農(nong) 商工賈等而上之,不知其幾,皆其所當盡者。小大雖異,界限截然……但必知夫所處之職,乃天職之自然,而非出於(yu) 人為(wei) 。”[49]朱子看到了人與(yu) 人之間身份的不同,而且這種不同是“天”然形成的;“天地之間,理一而己。然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二氣交感,化生萬(wan) 物,則其大小之分,親(qin) 疏之等,至於(yu) 十百千萬(wan) 而不能齊也。……而人、物之生,血脈之屬,各親(qin) 其親(qin) ,各子其子,則其分亦安得而不殊哉。”[50]也就是說,朱熹在對事物的觀察中,發現到的主要是“分殊”。“天下之事,莫不有理。為(wei) 君臣者有君臣之理;為(wei) 父子者有父子之理;為(wei) 夫婦,為(wei) 兄弟,為(wei) 朋友,以至於(yu) 出入起居,應事接物之際,亦莫不有理焉”;[51]不同的事物,不同的人倫(lun) 關(guan) 係,都有其特定的“理”。應當承認,不同關(guan) 係、不同主體(ti) 之間的差異具有自然性與(yu) 客觀性,客觀的差異性必定要求不同關(guan) 係、不同關(guan) 係主體(ti) 遵循不同的規範、不同的“理”,這樣才合乎人之“性”,合乎天之“理”,人倫(lun) 關(guan) 係才能和諧穩定。“朱子的‘分殊’論,提出了應當‘合理’地對待社會(hui) 中的各種差異”,[52]這一點無疑是準確、正確的。

 

然而,朱子未能用“理一”對“分殊”進行恰當的平衡,因為(wei) 朱子隻發現了“理”之“殊”,未能發現“理”之“一”。“《西銘》大綱是理一而分自爾殊。然有二說:自天地言之,其中固自有分別;自萬(wan) 殊觀之,其中亦自有分別。不可認是一理了,隻滾作一看,這裏各自有等級差別。”[53]朱子用“分別”“差別”否定了“理一”;或者說,朱子將“分殊”混同於(yu) “理一”。甚至在司法實踐中,朱子也以這種偏頗的“分殊”作為(wei) 審判原則:“凡有獄訟,必先其尊卑上下、長幼親(qin) 疏之分,而後聽其曲直之辭。凡以下犯上,以卑淩尊者,雖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加凡人之坐。”[54]長幼尊卑的倫(lun) 理綱常,位居案件事實的“曲直”是非之前。對於(yu) 以下犯上、以卑犯尊的當事人,即使有正當事由,也不能寬宥,必須加以懲治。[55]顯然,這極易造成“以禮殺人”“以理殺人”的嚴(yan) 重後果。究其緣由,是因為(wei) 朱子未能發現“理一”,其“天理”偏頗而不整全。“天理”來源於(yu) “天”;朱熹雖然認識到有一位至高“天”的存在,但他對“天”的內(nei) 涵與(yu) 屬性未能深加探究,對縱向的天人關(guan) 係關(guan) 注不夠,以至於(yu) 對天之“理一”知之甚少,於(yu) 是“分殊”成為(wei) 其人倫(lun) 關(guan) 係的主要內(nei) 容。為(wei) 了維護人倫(lun) 關(guan) 係的整體(ti) 穩定,不惜加大卑幼一方的忠孝義(yi) 務,片麵地要求卑幼無條件地履行其忠孝義(yi) 務,使得原本可以彰顯道德之美的人倫(lun) 關(guan) 係,逐步成為(wei) 人的桎梏和枷鎖,走向“理”的反麵。

 

四、朱熹“三綱”人倫(lun) 中應有而未有的“理一”

 

在朱熹的思想中,本應具有卻未出現的“理一”到底為(wei) 何?如上文所述,朱熹的“理”和“天”是通約的。“天即理也”,[56]“天之所以為(wei) 天者,理而已。天非有此道理,不能為(wei) 天。”[57]“天”不僅(jin) 有“理”,還有主宰世界的權能:“天下莫尊於(yu) 理,故以帝名之,惟皇上帝降衷於(yu) 下民,降,便有主宰意。”[58]這位主宰世界的“天”,對人倫(lun) 關(guan) 係的設定,要求每個(ge) 主體(ti) 既有橫向之間的人倫(lun) 關(guan) 係,又有縱向的天人關(guan) 係。而且,橫向的人倫(lun) 關(guan) 係是源於(yu) 、基於(yu) 縱向的天人關(guan) 係。人倫(lun) 主體(ti) 之間的關(guan) 係,並非二點之間的線段關(guan) 係,而是三點之間的三角關(guan) 係。所有人倫(lun) 關(guan) 係主體(ti) 都要首先與(yu) “天”相連,人倫(lun) 關(guan) 係才真正具有穩定性。一方麵,“天生人,教人許多道理”,[59]所有人“稟五常之性”,[60]而“性是天生成許多道理”。[61]可見,人都是“天生”的,有從(cong) 天而來的尊貴屬性。“天愛其所生,猶父母愛其子”,[62]所有人在“天”心中都是寶貴的,因此,所有人都具有本質上的同等性,都需要被其他人愛護和尊重。基於(yu) 人的“天”性,人倫(lun) 關(guan) 係中的任何一方都應得到向對方的愛護和尊重,這就是人倫(lun) 關(guan) 係的“天理”之“理一”。另一方麵,人倫(lun) 主體(ti) 的“分”彼此不同,也是由於(yu) “天”設定的,因此關(guan) 係主體(ti) 具有身份的差異。但這種“分殊”,要以“理一”為(wei) 前提;“‘理一’要求在普遍的道德法則麵前沒有特例可以出現”。[63]君對臣不仁無禮,父對子不慈無愛,首先違背了上天的“理一”,其次也僭越了上天為(wei) 自己所設定的“分”。而任何主體(ti) 如果不遵守基於(yu) 上天“理一”要求的“分”,從(cong) 邏輯上說,既破壞了縱向的天人關(guan) 係,又破壞了橫向的人倫(lun) 關(guan) 係。此時,要維係人倫(lun) 關(guan) 係的穩定,需要對越“分”者進行矯正甚至製裁,無論越“分”者是臣子還是君父。唯其如此,“理一”的正義(yi) 要求才能實現。

 

申言之,“理一”之於(yu) “三綱”,在臣子不忠不孝的情況下,作為(wei) 強勢的君父一方比較容易對臣子進行規製、矯正,人倫(lun) 關(guan) 係自然得到恢複與(yu) 維係。但如果君“不君”,“天”將追究君之“不君”的責任。如果君“不君”的程度沒有達到一定界限,“天”將要求“臣”仍要守“臣”之“分”,不能隨意“不臣”,這樣“臣”會(hui) 因其忠於(yu) “天職”而受到“天”的讚許。如果君“不君”的程度超過了“天”所允許的界限,“臣”將會(hui) 得到“天”的許可,可以“不臣”,進而擺脫由“不君”產(chan) 生的枷鎖。同樣,如果父“不父”,“天”將追究父之“不父”的責任。如果父“不父”的情形不夠嚴(yan) 重,子就仍要守“子”之“分”,不可隨意“不子”,如此“子”就是履行了“天職”。如果父“不父”的程度超過了“天”所允許的界限,“子”將會(hui) 得到“天”的許可,可以“不子”,進而擺脫由“不父”產(chan) 生的侵害。正是由於(yu) “天”的緣故,臣子對君父的忠孝義(yi) 務無論如何都不是絕對的;這樣,人倫(lun) 關(guan) 係才會(hui) 平衡、有序和穩定,“天理”才能得到維係。遺憾的是,朱子未能在其人倫(lun) 論述中闡明這一“天理”的重要維度,以至於(yu) 隻見人倫(lun) 之“分殊”,未見人倫(lun) 之“理一”,使得本應內(nei) 涵豐(feng) 富而和諧、平衡的人倫(lun) 關(guan) 係,向單向、支配、絕對的方向轉化,於(yu) 家於(yu) 國,都向專(zhuan) 製化方向發展,造成了後世“以理殺人”的不良後果。這或許不是朱子的初衷或本意,然而這確實是朱子思想的局限。

 

注釋:
[1] “三綱”是朱熹思想中最重要的人際關係,但在其實際論述中,大量加以強調的,卻是父子、君臣二倫;參見張玉奇:《朱子綱常中的三綱要義》,《朱子學刊》1990年第一輯。
 
[2] 參見徐道鄰文、張岩濤譯:《對孔子“五倫”觀的誤讀》,《法律史評論》2021年第1卷。
 
[3] 張玉奇:《朱子綱常中的三綱要義》,《朱子學刊》1990年第一輯。
 
[4] 樂愛國:《儒家“三綱五常”的本義、演變及其辨正——以朱熹理學的詮釋為中心》,《學習與實踐》2018年第12期。
 
[5]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十二《書伊川先生帖後》。
 
[6]《朱子全書》之《通書注》“樂上第十七”。
 
[7] 《朱子全書》之《通書注解》“誠下第二”。
 
[8] 《朱子語類》卷六。
 
[9]《朱子語類》卷四。
 
[10]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讀大紀》。
 
[11]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劄一》。
 
[12]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二《己酉擬上封事》。
 
[13] 《朱子語類》卷九十五。
 
[14] 《朱子語類》卷五十八。
 
[15] 《朱子語類》卷十八。
 
[16] 《朱子語類》卷六十三。
 
[17] 《朱子語類》卷六》。
 
[18]《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九《答林子玉》。
 
[19] 《朱子語類》卷九十五。
 
[20] 李光燦、張國華主編:《中國法律思想通史》(二),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53頁。
 
[21] 《朱子語類》卷六十二。
 
[22] 《朱子語類》卷六十。
 
[23]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十九《答吳鬥南》。
 
[24]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答何叔京》
 
[25]《二程集·河南程氏外書》卷七“胡氏本釋疑”。
 
[26] 《朱子語類》卷一百一十八。
 
[27] 《朱子語類》卷二十五。
 
[28] 《朱子語類》卷十六。
 
[29] 《朱子語類》卷二十五。
 
[30] 《朱子語類》卷二十一。
 
[31] 《朱子語類》卷十六。
 
[32] 《朱子語類》卷十六。
 
[33] 《朱子語類》卷十四。
 
[34] 《朱子語類》卷二十。
 
[35] 《四書章句集解》之《論語集注·為政》。
 
[36] 《朱子語類》卷十四。
 
[37] 《四書章句集解》之《論語集注·裏仁》。
 
[38] 《四書章句集解》之《孟子集注·離婁上》。
 
[39] 參見王處輝主編:《中國社會思想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96-397頁朱熹論“三綱”部分。
 
[40] 《朱子語類》卷十三。
 
[41] 《濂洛關閩書》卷五。
 
[42] 《朱子語類》卷二十。
 
[43] 《朱子語類》卷一。
 
[44] 《朱子語類》卷九十四。
 
[45] 《朱子語類》卷一。
 
[46] 《朱子語類》卷九十四。
 
[47] 《朱子語類》卷十八。
 
[48] 《朱子語類》卷十八。
 
[49] 《朱子語類》卷十三。
 
[50] 《朱子全書》之《西銘解》。
 
[51]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行宮便殿奏劄二》。
 
[52] 李鋒:《朱熹政治哲學研究》,南開大學2009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9頁。
 
[53] 《朱子語類》卷九十八。
 
[54]《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劄一》。
 
[55] 在朱熹的法律思想中,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背綱常義理,可以不必審理直接處以死刑。如針對阿梁案件的審理,朱熹認為:“本軍阿梁之獄,節次番詞互有同異,須至依條再行推鞫。然以愚見,本人番詞雖非實情,然且隻據其所通情理,亦不可恕,不必再行推鞫,盡如前後累勘所招,然後可殺也。”(《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論阿梁獄情劄子》);另,參見徐公喜:《朱熹義理法律思想論》,《中華文化論壇》2004年第2期。
 
[56] 《朱子語類》卷二十五。
 
[57] 《朱子語類》卷二十五。
 
[58] 《朱子語類》卷四。
 
[59] 《朱子語類》卷四。
 
[60] 《朱子語類》卷三十九。
 
[61] 《朱子語類》卷五。
 
[62] 《後漢書·魯恭傳》。
 
[63] 李鋒:《朱熹政治哲學研究》,南開大學2009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