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liang) 種權力超驗製約理論具有相似之處:都主張天災與(yu) 人事存在關(guan) 聯,均認為(wei) 人間權力最終來源於(yu) “天”或“上帝”;“天”與(yu) “上帝”都是具有思想、感情、意誌的超驗生命存在體(ti) ; “天”或“上帝”都對人間的權力行使進行製約;權力主體(ti) “權力濫用”時,“天”或“上帝”都會(hui) 降下瘟疫、饑荒、地震等災禍。君主或領袖回應災害的態度和行為(wei) ,對國家、民族共同體(ti) ···
儒家的“天信仰”也被統治者所接受,曆代王朝的“祭天”大典,是儒家“天信仰”的製度化表達。儒家的“天信仰”也深深影響了百姓的生活,民間的“拜天”“敬天”,可謂儒家“天信仰”的生活化體(ti) 現。儒家的“天信仰”,實為(wei) 尊崇上天、循守天道之“權利”的行使和表達。
朱熹以“理一分殊”理論闡明其“三綱”人倫(lun) ,但其論述隻有“天理”之“分殊”,缺乏“天理”之“理一”。人都是由“天”所生,有從(cong) “天”而來的尊貴屬性,基於(yu) 人的“天”性,人倫(lun) 關(guan) 係中的任何一方都應得到相對方的愛護和尊重,這本應是朱熹人倫(lun) 關(guan) 係的“理一”,但朱子未能在其人倫(lun) 論述中闡明這一“天理”的重要維度,以至於(yu) 人倫(lun) 關(guan) 係向單向、支配、絕對的方向···
“物質自然之天”“神靈主宰之天”“義(yi) 理規則之天”可以整合為(wei) “位格之天”,荀子、朱子以及王陽明對“天”的理解皆莫出其右。“位格之天”顯明了“天”的生命屬性、倫(lun) 理屬性以及至高、永恒等屬性,其不僅(jin) 創生了萬(wan) 物與(yu) 人類,還對萬(wan) 物和人類擁有主權;權力的來源、法律的創製、司法的過程等儒家法律思想核心問題,無不與(yu) “天”有關(guan) 。
儒家“善惡報應”論的法理實質,是一種“超驗審判”理論:審判的主體(ti) 是至高的超驗實存“天”,審判的依據是最高主宰的“天法”,審判的對象涵蓋人間的一切人和事。儒家“善惡報應”論,還具有重要的法秩序構建功能。人心的普遍認同,是“天法秩序”得以建立的心理動因;對“善惡報應”的積極遵守,使得“天法秩序”得以自覺形成;對“善惡報應”的消極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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