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飛】​作為儒家法律思想基礎的“天”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3-01-13 20:04:30
標簽:
喬飛

作者簡介:喬(qiao) 飛,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江蘇揚州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著有《從(cong) 清代教案看中西法律文化衝(chong) 突》等。

作為(wei) 儒家法律思想基礎的“天”

作者:喬(qiao)  飛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3期

 


內(nei) 容摘要:“天”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基礎性範疇;學界對中國古代“天”的內(nei) 涵理解不一,各種觀點異彩紛呈。按照儒家之集大成者朱熹對“天”的理解,可以將“天”總結為(wei) “物質自然之天”“神靈主宰之天”“義(yi) 理規則之天”三個(ge) 方麵。今日看來,這三個(ge) 方麵又可以整合為(wei) “位格之天”,荀子、朱子以及王陽明對“天”的理解皆莫出其右。“位格之天”顯明了“天”的生命屬性、倫(lun) 理屬性以及至高、永恒等屬性,其不僅(jin) 創生了萬(wan) 物與(yu) 人類,還對萬(wan) 物和人類擁有主權;權力的來源、法律的創製、司法的過程等儒家法律思想核心問題,無不與(yu) “天”有關(guan) 。對儒家之“天”進行本體(ti) 性思考,可以使人更深刻地認識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本源和根基。

 

關(guan)  鍵 詞:儒家;天;法律文化


作者簡介:喬(qiao) 飛,男,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研究方向:中西法文化比較。 



“天”是中國哲學中最基礎的本體(ti) 論概念,更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基礎性範疇。關(guan) 於(yu) 對古代中國思想中“天”的理解,近代以來學界已有豐(feng) 碩成果;盡管觀點不一,但卻異彩紛呈【1】。如梁啟超將“天”分為(wei) “以形體(ti) 言天者”“以主宰言天者”“以命運言天者”“以義(yi) 理言天者”四類,[1]馮(feng) 友蘭(lan) 將“天”分為(wei) “物質之天”“主宰之天”“運命之天”“自然之天”“義(yi) 理之天”五類[2]。時至當代,任繼愈先生將中國傳(chuan) 統哲學中的“天”分為(wei) “主宰之天”“命運之天”“義(yi) 理之天”“自然之天”“人格之天”五類[3];湯一介先生將中國曆史上的“天”歸納為(wei) “主宰之天”“自然之天”“義(yi) 理之天”三類[4]。在法學界,法史學家範忠信教授將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中的“天”歸納為(wei) “自然之天”“神靈主宰之天”“道理之天”“天國之天”四類[5]。這些總結、分類在相當程度上揭示了中國古代之“天”的豐(feng) 富內(nei) 涵,具有很高的學術價(jia) 值。不過,這些總結、劃分都是立足於(yu) 中國古代哲學儒法道墨之整體(ti) ,未能專(zhuan) 門就“儒家之天”進行研究。本文認為(wei) ,“天”是儒家法文化的基石,儒家法律思想的價(jia) 值觀念皆由“天”觀念演變而產(chan) 生出來。當代儒家學者也有人認為(wei) ,儒家的最高合法性是“主權在天”[6];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儒家之天”作一專(zhuan) 門探討。儒學之集大成者朱熹,對儒家自身思想體(ti) 係中的“天”是有總結和分類的;在有人問及經傳(chuan) 中“天”字的涵義(yi) 時,朱熹解釋道:“要人自看得分曉,也有說蒼蒼者,也有說主宰者,也有單訓理時。”【2】朱子對“天”的這一總結未能得到後世的充分重視,但他的這一總結非常到位,隻是未能闡明三種“天”之間關(guan) 係,其諸“天”依然是彼此割裂、無法統一的。本文不揣淺陋,認為(wei) 朱子的三種“天”實際為(wei) “物質自然之天”,“神靈主宰之天”和“義(yi) 理規則之天”,而這三種天又可以歸結為(wei) “位格之天”。

 

一、物質自然之天

 

儒家經典裏有關(guan) 於(yu) 物理之天、自然之天的敘述。如《詩經》“瞻仰昊天,有嘒其星”[7];“悠悠蒼天,此何人哉!”[8]“綢繆束薪,三星在天”[9];“上天之載,無聲無嗅”[10]。《周易》中關(guan) 於(yu) 自然之天的敘述,如“雲(yun) 上於(yu) 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le) 。”[11]“天與(yu) 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12]“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誌。”[13]“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14]“仰則觀象於(yu) 天,俯則察法於(yu) 地。”[15]這裏的“天”,是指與(yu) 大地相對的天空,是物質自然之天。

 

孔子曾說:“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16]一般認為(wei) ,這是孔子對“自然之天”的論述。孟子“天油然作雲(yun) ,沛然下雨,則苗浡然興(xing) 之矣”[17]!天能興(xing) 雲(yun) ,又能下雨,莊稼因此浡然生長,此“天”是自然現象之天。“天之高也,星辰之遠也,苟求其故,千歲之日至,可坐而至也。”[18]這裏的“天”為(wei) 物理空間的天空,是自然之天。“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19]“天時”是指自然之天的陰晴寒暑之天氣狀態,其“天”仍是物質自然之天。

 

荀子論及天的自然屬性更多。“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無形,夫是之謂天。”[20]對人來說,隻是看到陰陽生成的有形物質世界,而不知道其無形無蹤的生成過程,這就是“天”。“所誌於(yu) 天者,已其見象之可以期者矣;所誌於(yu) 地者,已其見宜之可以息者矣;所誌於(yu) 四時者,已其見數之可以事者矣;所誌於(yu) 陰陽者,已其見和之可以治者矣。”[21]人對上天所要了解的,就是所顯於(yu) 天象中那些可以測定的天文資料而已。“在天者莫明於(yu) 日月,在地者莫明於(yu) 水火,在物者莫明於(yu) 珠玉,在人者莫明於(yu) 禮義(yi) 。故日月不高,則光暉不赫;水火不積,則暉潤不博;珠玉不睹乎外,則王公不以為(wei) 寶;禮義(yi) 不加於(yu) 國家,則功名不白。”[22]這裏對“天”的描述,都是物質性的。

 

董仲舒的思想中也有“物質自然之天”的維度:“天為(wei) 一端,地為(wei) 一端;陰為(wei) 一端,陽為(wei) 一端;火為(wei) 一端,金為(wei) 一端,木為(wei) 一端,水為(wei) 一端,土為(wei) 一端。”[23]又如,“其在天而象天者,莫大日月,繼天之光明,莫不照也。星莫大於(yu) 大辰,北鬥常星,部星三百,衛星三千。大火十六星,伐十三星,北鬥七星,常星九辭二十八宿,多者宿二十八九。”[24]這裏的“天”,就是與(yu) 大地相對的天空,包括日月星辰。

 

到宋代,理學家張載雲(yun) :“由太虛,有天之名。”[25]“天”指廣大無外的世界總體(ti) ;朱熹認為(wei) “天能覆而不能載,地能載而不能覆”,[26]這裏的“天”,顯然也是與(yu) “地”相對的物質“物質自然之天”。

 

二、神靈主宰之天

 

在儒家思想中,“天”也是具有思想、感情和意誌的最高神靈,既能管理宇宙自然,又能主宰人的命運,因此“神靈之天”“主宰之天”“命運之天”名異而實同。《易經》有雲(yun) :“自天佑之,吉無不利。”[27]有“天”這一至上神的幫助,就會(hui) 吉利、順利【3】。“何天之衢,亨。象曰:何天之衢,道之大行也。”[28]四通八達的天街大路,亨通;象辭的意思是,以天道的法則輔佐君王,會(hui) 使天道施行於(yu) 天下,這就是承受天的福佑。筮占神靈就是禱求“天”的輔助,預知吉凶禍福,以能避禍趨福,逢凶化吉,體(ti) 現了“天”的神性意誌[29]。

 

孔子也有大量關(guan) 於(yu) “神靈之天”的表述;如“死生有命,富貴在天”,[30]認為(wei) 人的生命和命運際遇都是掌握在“天”的手中。“文王既沒,文不在茲(zi) 乎!天之將喪(sang) 斯文也,後死者不得與(yu) 於(yu) 斯文也。天之未喪(sang) 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31]在匡地被拘禁時,孔子認為(wei) 文王死後的文化遺產(chan) 都在自己這裏,如果上天要讓這種文化滅絕,自己也就不會(hui) 掌握這些文化了;如果上天不滅絕這種文化,那麽(me) 匡人就不會(hui) 把自己怎麽(me) 樣,表現出對“天”的高度信心。當子路請求為(wei) 疾病祈求上天時,孔子竟說“丘之禱久已”,[32]並且孔子認為(wei) “獲罪於(yu) 天,無所禱也”[33]。因為(wei) 見了衛靈公的夫人南子,子路頗有微詞,孔子為(wei) 自證清白,竟然對天發誓:“予所否者,天厭之,天厭之。”[34]在途徑宋國遇到危險時,堅定地認為(wei) “天生德於(yu) 予,桓魋其如予何”[35]?表現出對身負天命的自信以及對“天”的堅定信仰。有學者對孔子的信仰做過專(zhuan) 門研究,認為(wei) “孔子的天是宇宙之主宰,是政權變更、文明盛衰、個(ge) 人德性、富貴窮達以及自然變化的終極原因,其主宰作用涉及自然與(yu) 人事各個(ge) 方麵,可以說是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無遠弗屆。因此,孔子的天依然是宗周的主宰之天,是宇宙萬(wan) 化背後的決(jue) 定力量,是一個(ge) 決(jue) 定著社會(hui) 、自然與(yu) 人生命運的至上神”[36]。

 

孟子之天,也有神靈之天、主宰之天的維度【4】。 “莫之為(wei) 而為(wei) 者,天也;莫之致而致者,命也。”[37]沒有人要他做,而他竟然做了,這是天意;沒有人給予他們(men) ,卻得到了,是上天給予的命運。天是“非人之所為(wei) ”,亦“非人之所能為(wei) ”[38]。在與(yu) 萬(wan) 章討論舜的政權來源時,萬(wan) 章問道:“堯以天下與(yu) 舜,有諸?”孟子回答:“否。天子不能以天下與(yu) 人。”萬(wan) 章又問:“然則舜有天下也,孰與(yu) 之?”曰:“天與(yu) 之。”舜的王權雖然來自堯的禪讓,但其王權並非來自堯,而是來自“天”。至高主宰“天”在法理上擁有世上的一切,無論是堯還是舜,其王權的終極性來源隻能是“天”。“故天將降大任於(yu) 斯人也,必先苦其心誌,勞其筋骨。”[39]主宰的上天在人擔任他所預備的重任之前,要讓其經受一番磨礪。“君子創業(ye) 垂統,為(wei) 可繼也。若夫成功,則天也。”[40]君子創立功業(ye) ,代代延續,至於(yu) 能否成功,全在於(yu) 上天之命。在臧倉(cang) 成功阻止魯侯與(yu) 孟子見麵後,孟子說:“行或使之,止或尼之。行止非人所能也。吾之不遇魯侯,天也。臧氏之子焉能使予不遇哉?”[41]一個(ge) 人要做某事,是有一種力量在支使他;不做某事,也是有一種力量在阻止他。做與(yu) 不做,並不單單取決(jue) 於(yu) 人的力量。孟子認為(wei) 自己之所以未能和魯侯相見,是上天的意思,並不是臧氏之子決(jue) 定了此事的結果。

 

董仲舒的天是具有人格的,“天亦有喜怒之氣,哀樂(le) 之心,與(yu) 人相副”[42]。天的地位,在神靈世界是最高的。“天者,百神之大君也。事天不備,雖百神猶無益也。何以言其然也?祭而地神者,《春秋》譏之。孔子曰:‘獲罪於(yu) 天,無所禱也。’是其法也。”[43]在董仲舒的思想中,“天”是眾(zhong) 神的君主,如果對天侍奉不周到,侍奉眾(zhong) 神再好也沒有用。不祭祀天而祭祀地的人,《春秋》持譏諷態度;孔子也認為(wei) ,得罪了上天,祈禱將沒有效果,這就是法度。 “仁義(yi) 之美者在於(yu) 天;天,仁也。天覆育萬(wan) 物,既化而生之,有養(yang) 而成之……天常以愛利為(wei) 意,以養(yang) 長為(wei) 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44]“天”的性情是仁愛的,既創生萬(wan) 物,又養(yang) 成萬(wan) 物,春夏秋冬四季,都是他的手段。“天之生民,非為(wei) 王也,而天之立王,以為(wei) 民也。故其德足以安樂(le) 民者,天予之;其惡足以賊害民者,天奪之。”[45]上天將眾(zhong) 民生到世界上來,不是為(wei) 了君主;但上天設立君主,卻是為(wei) 了民眾(zhong) 。君主的德行若能讓民眾(zhong) 安居樂(le) 業(ye) ,天就將統治權給他。君主如果行惡殘害民眾(zhong) ,天將虢奪其統治權。天是如此偉(wei) 大,“故古之聖王,文章之最重者也,前世王莫不從(cong) 重粟精奉之,以事上天”[46]。古代的聖王,都是以精誠之心侍奉上天。“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以最尊天之故,故始易歲更紀,即以其初郊。郊必以正月上辛者,言以所最尊,首一歲之事。每更紀者,以郊祭首之,先貴之義(yi) ,尊天之道也。”[47]天是至高之神,是天子最應該尊重的,所以每年都要進行郊祭。“始入歲首,必以正月上辛日先享天,乃敢於(yu) 地,先貴之義(yi) 也。”[48]每年歲首,要在正月上辛日,先祭祀上天,然後才能祭祀地祇,以顯示天的尊貴,這樣才是順應天道。

 

三、義(yi) 理規則之天

 

《中庸》開首講“天命之謂性”;上天的命令、人應當遵守的基本規則就在人的自然本性之中。在孟子的思想中,“仁、義(yi) 、禮、智,非由外樂(le) 我也,我因有之也,弗思耳矣。”人生來就有的仁、義(yi) 、禮、智等諸種義(yi) 理,是“天之所以與(yu) 我者”[49]。因此,孟子提出“盡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則知天矣。存其心,養(yang) 其性,所以事天也。”[50]上天將其義(yi) 理銘刻在人心之中,人若注意回歸本心,就能知道天理天意,行事為(wei) 人就會(hui) 有規有矩。

 

宋明理學特別強調“天”的義(yi) 理涵義(yi) 。宋人程頤、程顥雲(yun) :“天者,理也。”[51]“事有惡,皆天理也”[52];“夫天,專(zhuan) 言之則道也。”[53]朱熹認為(wei) :“天即理也。”“天之所以為(wei) 天者,理而已。天非有此道理,不能為(wei) 天,故蒼蒼者即此道理之天。洲天下隻有一個(ge) 正當的道理”。天之所以為(wei) 天,就是因為(wei) 有“理”,天就是“道理之天”,並且“循理而行,便是天”[54]。“天下隻有一個(ge) 正當道理,循理而行,便是天。”[55]又雲(yun) :“宇宙之間一理而已,天得之而為(wei) 天,地得之而為(wei) 地,而凡生於(yu) 天地之間者,又各得之以為(wei) 性。”也就是說,一切事物,隻有得到相應的從(cong) 上天而來“理”,才成為(wei) 各自具有獨特本性的自己。“蓋皆此理之流行,無所適而不在。若其消、息盈虛,循環不已,則自未始有物之前,以至人消物盡之後,終則複始,始複有終,又止未嚐有頃刻之或停也。儒者於(yu) 此既有以得於(yu) 心之本然矣,則其內(nei) 外精粗自不容有纖毫之間,而其所以修己治人、垂世立教者,亦不容其有纖毫造作輕重之私焉。是以因其自然之理而成自然之功,則有以參天地,讚化育而幽明巨細無一物之遺也。”[56]天理的運行是沒有止息的;儒者從(cong) 本然的內(nei) 心得到了天理,因此就要修己治人、垂世立教,完成上天賦予的參天地讚化育的使命。

 

陸王心學也主張“天”的義(yi) 理之維。陸九淵認為(wei) ,“心之體(ti) 甚大,若能盡我之心,便與(yu) 天同。”[57]王陽明斷言,“天即良知也……良知即天也”[58]。天之所以就是良知,是因為(wei) 良知乃義(yi) 理之所在。“如今人隻說天,其實何嚐見天?謂日月風雷即天,不可;謂人物草木不是天,亦不可。道即是天……若解向裏尋求,見得自己心體(ti) ,即無時無處不是此道……心即道,道即天,知心則知道、知天。”[59]良心、道理、天,在王陽明看來是通約的。明人王夫之所雲(yun) “天者,理而已矣”,[60]同樣是強調天的義(yi) 理層麵。

 

四、諸說之“天”,可涵攝於(yu) “位格之天”

 

上述諸種之“天”,可以歸納為(wei) “位格之天”。先秦孔孟之天、漢儒董仲舒之天,本來就有強烈的“位格”意味,其天為(wei) “位格之天”自不待言。但荀子之天,宋明理學之天,一般認為(wei) 並不具生命的“位格”意味。本文不認可這一通說,認為(wei) 荀子及宋明理學思想中的“天”,依然是“位格之天”。

 

1.“位格”是宗教哲學領域探討至高神的特定概念。“位格”是西方宗教史中哲學家們(men) 探討上帝本質存有的一個(ge) 專(zhuan) 有術語或特定概念,其核心涵義(yi) 是指生命體(ti) 的存在,包括理智、情感和意誌【5】。“位格”這一概念,最早由公元2世紀的拉丁宗教哲學家德爾圖良在論證上帝“三位一體(ti) ”時提出,[61]“是指賦予獨立行動的身份”[62]。值得注意的是,用於(yu) 界定至高實存上帝的“位格”(persona)一詞與(yu) 人的“人格”(person)一詞並不具有同樣的意義(yi) ;人雖然具有理性、意誌,能推理,能決(jue) 定,能負責等,“但這種人的概念是完全不能運用於(yu) 上帝的”[63]。公元5世紀末6世紀初的拉丁哲學家波伊丟(diu) 斯,對德爾圖良的“位格”概念進行了繼承和發展,其對“位格”下了定義(yi) :位格是具有理性的、本質獨立的存在者,即“位格是具有理性者的個(ge) 別實體(ti) ”【6】,以此強調上帝不依附任何事物的超然獨立性,其自有永有、具有理性、生命等本質屬性。這一定義(yi) 對後世宗教哲學產(chan) 生深遠影響;中世紀最傑出的神學家就是用這一定義(yi) 進行了上帝本體(ti) 論的研究,這一定義(yi) 也引發了後世關(guan) 於(yu) “共相”與(yu) “殊相”、“唯實論”與(yu) “唯名論”的討論[64]。我國宗教學界對“位格”的解釋是,“上帝之位格,基督教神學上帝論課題之一。論述稱,上帝是具有理智和意誌、能自由活動、與(yu) 人類發生關(guan) 係而具有位格和人稱的神靈,是獨一神。”[65]可見,在宗教哲學領域,“位格”與(yu) 至高實存“上帝”的論述是分不開的,提及上帝的“位格”也就與(yu) 其永恒、無限、全知、全能、全善等“專(zhuan) 有屬性”有機聯係在一起。儒家思想中的“天”,從(cong) 其終極性、至上性而言,與(yu) 宗教哲學中“上帝”非常接近。為(wei) 了把“天”專(zhuan) 有的屬性歸給“天”自身,本文提出用“位格之天”對“天”這一特定對象進行表述,既可以避免以往對“天”屬性或功能表達的不準確,又可以實現“天”之諸多屬性或功能的有機統一。“位格之天”是最高生命的存在,其至高無上,創生並維係萬(wan) 物,具有無所不能的神性,也管理人類與(yu) 自然的一切。就上述諸天之說而言,“物質自然之天”就是宇宙自然,可以理解為(wei) 是“位格之天”的創造物,“神靈主宰之天”是體(ti) 現了“位格之天”的權能,“義(yi) 理規則之天”則體(ti) 現了“位格之天”的道德與(yu) 法則。概言之,以往各種分類的“天”,用“位格之天”這一術語可以將其全部涵蓋和吸收。

 

2.荀子之天可歸結為(wei) “位格之天”。學界普遍認為(wei) ,荀子的天就是單一的“自然之天”[66]。然而,“荀子的‘天論’肯定不是簡單地把‘天’歸結成為(wei) 一種無意誌的天,在其背後隱藏著哲學上‘自然之天’‘天賦之天’‘終極之天’的三個(ge) 哲學維度。”[67]“天賦之天”必定指向一位無限智慧的客觀賜予者,“終極之天”也必定指向至高的超驗實存,也就是荀子思想中的天,是在“位格之天”範疇之內(nei) 的。西方學者Robert Eno 也認為(wei) ,荀子所言之天有三種不同的含義(yi) ,其中一種即包含“神(god)”“命運(fate)”或“禮義(yi) 秩序之直接基礎(the direct basis of ritual order)”的含義(yi) 【7】。仔細探究,就不難發現,荀子的思想中也不乏“時”“命”觀念。“時遇”和“天命”都是社會(hui) 秩序建構的限製性因素,其背後就是人力所不能掌控的“天”[68]。這個(ge) “天”顯然不能是“自然之天”,而隻能是命運“主宰之天”。如荀子借用孔子的言語論證“時”“命”:

 

女以知者為(wei) 必用邪?王子比幹不見剖心乎!女以忠者為(wei) 必用邪?關(guan) 龍逢不見刑乎!女以諫者為(wei) 必用邪?伍子胥不磔姑蘇東(dong) 門外乎!夫遇不遇者,時也;賢不肖者,材也;君子博學深謀不遇時者多矣!由是觀之,不遇世者眾(zhong) 矣!何獨丘也哉?……夫賢不肖者,材也;為(wei) 不為(wei) 者,人也;遇不遇者,時也;死生者,命也。[69]

 

荀子認為(wei) ,有沒有才幹,在於(yu) 資質;是否做事,在於(yu) 人;是否能得到賞識,在於(yu) 機遇;是死還是生,在於(yu) 命運。比幹、關(guan) 龍逢、伍子胥包括孔子都未能遇“時”。但聖賢如果遇到時運,進而獲得權力,就能實現天下大治;“堯授能,舜遇時,尚賢推德天下治。雖有聖賢,適不遇世,孰知之?”[70]虞舜能夠尚賢推德並使天下大治,是因為(wei) 遇到了堯傳(chuan) 位於(yu) 賢的“天”時,如果碰不到好的“天”時,沒有人會(hui) 知道他的賢能。“楚王後車千乘,非知也;君子啜菽飲水,非愚也;是節然也。”[71]楚王的富貴並不是由於(yu) 他的聰明,君子的清貧也不是由於(yu) 他的愚蠢,這些都是由天時、天命造成的;在此,荀子顯然繼承了孔孟的“天命”思想。又如,當代學者在解釋荀子“天不為(wei) 人之惡寒也輟冬,地不為(wei) 人之惡遼遠也輟廣”這句名言時,不認為(wei) 這裏的“天”是一種自在存在的“自然之天”;實際上恰恰相反,唯獨天具備了自己的意誌,它才能不“輟冬”、“輟廣”,換句話說,這裏的“天”是具備行為(wei) 能力的[72]。可見,在荀子的思想中,依然有“命運之天”“主宰之天”的成分。無論是荀子的“自然之天”,還是其“命運之天”“主宰之天”,顯然都屬於(yu) “位格之天”的範疇。

 

3.宋代理學及朱熹的“天”也屬於(yu) “位格之天”。學界還有一種觀點:在理學家那裏,不存在人格意義(yi) 上的“神”[73]。這種觀點有失偏頗;事實是,理學家的思想是豐(feng) 富複雜的,主宰之天、神靈之天,在宋明理學家思想中並未消失。已有學者研究發現:“作為(wei) ‘終極實在’的‘天理’或‘太極’在宋明理學中從(cong) 來沒有被當成是人類精神的產(chan) 物。即使是陸王強調心的主體(ti) 性,也沒有因此否定“天理”的客觀實存性,也就是說,不論是程朱理學還是陸王心學都是宗教實在論者。”[74]例如,張載就承認鬼神的存在,“天之不測謂神,神而有常謂天”[75]。張載進而認為(wei) 鬼神具有社會(hui) 控製的功能;“天曰神,地曰示,人曰鬼……鬼神常不死,故誠不可掩,人有是心在隱微,必乘間而見。故君子雖處幽獨,防亦不懈。”[76]最高主宰“天”又稱為(wei) “神”,人死後的靈魂就是“鬼”。張載認為(wei) 鬼神是不死、始終存在的,人的思想行為(wei) 在鬼神麵前都不能隱藏。正因為(wei) 如此,人雖然身處幽獨,也不敢行為(wei) 越軌。甚至當人無處伸冤時,會(hui) “詛咒於(yu) 神”,[77]因此張載認為(wei) ,鬼神對於(yu) 社會(hui) 秩序的調適與(yu) 控製作用極大。

 

朱熹是儒學的集大成者,其“義(yi) 理之天”與(yu) “主宰之天”是一物二麵、彼此統一的。“天之所以為(wei) 天者,理而己。天非有此道理,不能為(wei) 天。故蒼蒼者即此道理之天。故曰其體(ti) 即謂之天,其主宰即謂之帝。”[78]“道理”的“天”和“主宰”的上帝,是同一個(ge) 客體(ti) 。朱熹又說:“天固是理,然蒼蒼者亦是天,在上而有主宰者亦是天,各隨他所說。今既曰視聽,理又如何會(hui) 視聽雖說不同,又卻隻足一個(ge) 。知其同,不妨其為(wei) 異。知其異,不害其為(wei) 同。嚐有一人題分水嶺,謂水不曾分,某和其詩曰“水流無彼此,地勢有西東(dong) 。若識分時異,方知合處同。”[79]對此,錢穆先生曾經做過評論,“天即理是新說,天作主宰是舊義(yi) 。舊義(yi) 新說,當知其同,而不防其為(wei) 異。又當知其異而不害其為(wei) 同”[80]。天之舊義(yi) 為(wei) 主宰,天之新義(yi) 為(wei) 理,“主宰之天”就是“義(yi) 理之天”。

 

有人曾經問朱熹:“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以配上帝,帝即是天,天即是帝,卻分祭何也?”朱熹回答說:“為(wei) 壇而祭,故謂之天;祭於(yu) 屋下而以神祇祭之,故謂之帝。”[81]朱熹也明確說過“天即理也”;因此學者李申認為(wei) ,“在上帝觀上,朱熹認為(wei) 天即理,上帝、天、理,是同實異名的概念”[82]。台灣學者吳展良也認為(wei) ,在朱子的思想中,“以上帝為(wei) 理,即如古經典所載人格化之上帝,亦以自然之理之總稱……是故上帝、天、理實同指一事”,是以“上帝既為(wei) 無所不在之天理,亦可為(wei) 人格化之神明”[83]。朱熹承認“天”或“帝”管理世界的權能:“天下莫尊於(yu) 理,故以帝名之,惟皇上帝降衷於(yu) 下民,降便有主宰意。”[84]“上帝”不僅(jin) 是“理”,而且是具有“主宰”能力、管理世界的“位格性”上帝。朱熹闡發“持敬”理論的《敬齋箴》,也顯明他是個(ge) 信仰“上帝”的人:“正其衣冠,尊其瞻視。潛心以居,對越上帝。足容必重,手容必恭。擇地而蹈,折旋蟻封。出門如賓,承事如祭。戰戰兢兢,罔敢或易。”生活的各個(ge) 方麵都要誠敬,以無愧於(yu) 昊天上帝【8】。可見,朱子之天,並非僅(jin) 僅(jin) 是物理定律性的“義(yi) 理之天”,同時也是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主宰之天”。朱熹自己對儒家“天”做過總結,“也有說蒼蒼者,也有說主宰者,也有單訓理時”,[85]認識到“天”具有多重維度,但朱子未能對其進行有機整合。今日看來,“位格之天”可以將“蒼蒼之天”“主宰之天”“訓理之天”統攝起來;朱子的“天論”,可以被“位格之天”所涵攝。

 

4.王陽明的“天”也是“位格之天”。在王陽明的思想中,同樣存在一位主宰性的“天”“帝”,人的“性”“心”與(yu) “天”“帝”是統一的。“性一而已:自其形體(ti) 也謂之天,主宰也謂之帝,流行也謂之命,賦予人也謂之性,主於(yu) 身也謂之心。”[86]人的“性”是上天所賦予,這一“性”在人“心”中可以反映出來,即所謂“性是心之體(ti) ,天是性之原,盡心即是盡性。”[87]其所倡導的“良知”,是上天根植於(yu) 人心的,“人孰無根?良知即天植靈根”,“良知”與(yu) “天理”也就有了同一性,“天理在人心,亙(gen) 古亙(gen) 今,無有始終,天理即良知”[88]。又雲(yun) ,“心即天,言心則天地萬(wan) 物皆舉(ju) 之矣”,[89]主張“天”和“心”的同一性。“心也,性也,天也,一也”,[90]也是強調心、性、天之同一。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同一,是基於(yu) “天理”的同一。“心即理也”,[91]“吾心之良知,即所謂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yu) 事事物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92]“天”將“天理”置於(yu) 人“心”之中,“天”與(yu) 人“心”就有了相通性。這裏,陽明絲(si) 毫沒有否定一個(ge) 客觀主宰性的“天”的存在。誠如有學者指出:“陽明在提到‘天’‘道’和‘天道’的時候表現出明顯的實在論傾(qing) 向——‘天’‘道’和‘天道’都是客觀實存的。”[93]“事天,如子之事父,臣之事君,須是恭敬奉承,然後能無失。”[94]事實上,“主觀唯心主義(yi) 者”王陽明,是個(ge) 篤信“神靈之天”“主宰之天”的人。

 

正德五年(1510年),王陽明任廬陵知縣。一次城中發生火災,大火肆虐時,王陽明親(qin) 自祝禱,“身禱返風,以血禳火”,[95]以自己的血祭禱上天,大火立即熄滅。王陽明不僅(jin) 在遇到火災時祈禱上天,在遇到旱災時也祈禱上天;《時雨堂記》記載了“上杭祈雨”的經過:

 

正德丁醜(chou) (1517)三月,奉命平漳寇,駐軍(jun) 上杭。旱甚,禱於(yu) 行台。雨日夜,民以為(wei) 未足。逮四月戊午班師,雨,明日又雨,又明日大雨,民乃出田。登城南之樓以觀,民大悅。有司請名行台之堂為(wei) 時雨,且曰:民苦於(yu) 盜久,又重以旱,謂將靡遺。今始去兵革之役而大雨適降,所謂王師若時雨,今皆有焉,請以誌其實。嗚呼!民惟稼穡,德惟雨,惟天陰騭,惟皇克憲,惟將士用命效力,去其莨蜮,惟乃有司實耨獲之,庶克有秋。予何德之有,而敢叨其功。然而樂(le) 民之樂(le) ,亦容於(yu) 天紀也。是日參政陳策、僉(qian) 事胡璉至,自班師。[96]

 

王陽明見上杭旱情嚴(yan) 重,於(yu) 是在官署之處主持了向上天祈雨的儀(yi) 式,其後上天降下一天一夜的大雨。但民眾(zhong) 還是以為(wei) 雨水不足以解除旱情,等到四月王陽明率軍(jun) 凱旋歸來時,又舉(ju) 行祈禱降雨儀(yi) 式,第二天下雨,第三天天降大雨,民眾(zhong) 高興(xing) 地出門耕田。王陽明祈雨的祈禱辭,是在正德丙子年間(公元1516年)於(yu) 南贛所作:

 

嗚呼!十日不雨兮,田且無禾。一月不雨兮,川且無波。一月不雨兮,民已為(wei) 痾。再月不雨兮,民將奈何?小民無罪兮,天無咎民!撫巡失職兮,罪在予臣。嗚呼!盜賊兮為(wei) 民大屯,天或罪此兮赫威降嗔。民則何罪兮,玉石俱焚?嗚呼!民則何罪兮,天何遽怒?油然興(xing) 雲(yun) 兮,雨茲(zi) 下土。彼罪遏逋兮,哀此窮苦![97]

 

《祈雨辭》的大意是:天啊!十日不下雨,田裏就沒了禾苗。一月不下雨,河川就要斷流。一月不下雨,百姓就已被疾病煎熬。若再一個(ge) 月不下雨,百姓該如何是好?小小的百姓本無罪啊,蒼天不要降罪於(yu) 民!若是我在安撫巡察上失職,其罪隻在我一人之臣。天啊!盜賊已成為(wei) 百姓的大患,蒼天或可問罪這一事端,並以你赫赫天威來降怒於(yu) 他們(men) 。而百姓何罪之有啊,卻非要善與(yu) 惡同歸於(yu) 盡?天啊!百姓何罪之有,蒼天發怒何必如此草草?請速速興(xing) 起雲(yun) 霧,讓甘雨滋潤下方田土。盜賊之罪不能及時遏製,我為(wei) 之悲哀的是百姓的窮苦!王陽明在這裏殷切呼求的“天”,顯然是至高、全能的“上帝”了。

 

此外,清同治十一年的《會(hui) 昌縣誌》記載了王陽明的“會(hui) 昌祈雨”。明正德十二年(1517),時任欽差巡撫南贛汀漳等處、都察院左僉(qian) 都禦史的王陽明,在指揮閩粵贛三省八府一州官兵平漳南詹師富亂(luan) 後,班師上杭。五月,王陽明從(cong) 上杭移師大本營贛州,途經會(hui) 昌。其時,遇天大旱,數月未雨,沿途所見,禾田幹枯,百姓憂心如焚,民不聊生。本次祈雨,由司禮宣讀王陽明親(qin) 自撰寫(xie) 的《祈雨辭》:

 

為(wei) 會(hui) 昌民田稼禾旱枯,禱告靈神,普降時雨。詞曰:嗚呼,十日不雨兮,田且無禾,經月不雨兮,川且無波。一月不雨兮,民已為(wei) 屙。再月不雨兮,民將奈何!小民無罪兮,天無咎民。巡撫失職兮,罪在予臣。嗚呼!盜賊為(wei) 民大屯,天或罪此兮赫威降嗔。臣則何罪兮,玉石俱焚? 嗚呼!民則何罪兮,天何遽怒?油然興(xing) 雲(yun) 兮,雨茲(zi) 下土。彼罪曷逋兮,哀此窮苦。

 

在祈禱詞中,王陽明陳述旱災給百姓造成的苦難,祈求上天不要怪罪普通百姓,天旱是由於(yu) 自己失職,陽明願意承擔罪責。殷切祈求上天憐憫百姓,興(xing) 雲(yun) 降雨,以解旱災。又,正德十四年(1519年),寧王朱宸濠叛亂(luan) 。王陽明獲悉消息,急忙搭船趕回吉安部署軍(jun) 事,以牽製寧王,拖延時間,尋找突破的時機。由於(yu) 南風迅猛,他的船不能前行。而此時,寧王派出的追兵,一路猛追,情勢危急。《皇明大儒王陽明先生出生靖亂(luan) 錄》記載這次的“陽明祈風”:

 

先生命取辨香、親(qin) 至船頭、焚香望北再拜曰:“皇天若哀憫生靈,許王守仁匡扶社稷,願即反風。若天心助逆,生民合遭塗炭。守仁願先溺水中、不望餘(yu) 生矣。”言與(yu) 涙下、從(cong) 者倶感動。祝罷南風漸息、須臾檣竿上小旗飄揚、已轉北風。

 

陽明祈風的對象,仍是主宰性的神靈“皇天”。他祈求上天憐憫眾(zhong) 生,讓他能夠匡扶社稷,因此祈求上天調轉風向。如果上天幫助逆賊,百姓就會(hui) 生靈塗炭。若是那樣,陽明願意跳水自盡,不再苟活於(yu) 世。陽明祈禱至誠,旁邊的人都深受感動。祈禱完不久,南風漸息,北風興(xing) 起,上天垂聽了陽明的禱告。王陽明這一係列的祈禱行為(wei) ,驗證了他自己對“天”的論述,天是賜良知、天理給人的天,也是主宰自然、控製一切的天。因此,陽明之天,依然是“位格之天”。

 

五、“位格之天”對萬(wan) 物與(yu) 人類擁有主權

 

“位格之天”與(yu) 儒家經典對至高主宰的稱謂在內(nei) 涵上是一致的。作為(wei) 中國古人信奉的最高超驗主宰,“天”在殷商甲骨文卜辭和周朝金文中又稱“帝”“上帝”“天”,在儒家古籍經典中則有“上帝”“帝”“天帝”“皇天上帝”等稱呼。“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茲(zi) 大國殷之命。”[98]經學家鄭玄在對《史記》作注時說:“上帝者,天之別名也,神無二主。”[99]隋唐時期,依據《周禮》,國家禮典裏至上神的名字被正式確定為(wei) “昊天上帝”:“天神之大者曰昊天上帝,亦曰天皇大帝,亦曰太一。”[100]宋代也有類似觀點,“元氣廣大,則稱昊天。據遠視之蒼然,則稱蒼天。人之所尊,莫過於(yu) 帝,托之於(yu) 天,故稱上帝”[101]。這位至高的“位格之天”對自然萬(wan) 物和人類社會(hui) 都擁有主權。

 

1.萬(wan) 物與(yu) 人類由“位格之天”而來。《禮記·禮運》雲(yun) :“故天秉陽,垂日星,地秉陰,竅於(yu) 山川,播五行於(yu) 四時,和而後月生也。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闕,五行之動,迭相竭也。五行、四時、十二月,還相為(wei) 本也。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wei) 宮也。五味、六和、十二食,還相為(wei) 質也。五色、六章、十二衣,還相為(wei) 質也。”意思是,自然界的日星山川等空間之物來源於(yu) 天,“四時”“十二月”的來源也是天;“五聲”“六律”“十二管”、“五味”“六和”“十二食”、“五色”“六章”“十二衣”都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終極根源也是天[102]。學界也有人認為(wei) ,“神即天也,且是引出萬(wan) 物的‘本’、‘一’”;作為(wei) 本體(ti) 的“太極”就是“一”,是“本”,因自身運動生成萬(wan) 物,與(yu) 西方作為(wei) 本源的“上帝”具有想通之處[103]。《易經》揭示了“太極”(天)生二、二生四,再生萬(wan) 物的宇宙形成過程。“是故,易有太極,是生兩(liang) 儀(yi) ,兩(liang) 儀(yi) 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業(ye) 。”[104]“兩(liang) 儀(yi) ”指陰陽、天地、男女。“四象”,指東(dong) 方之神青龍、西方之神白虎、南方之神朱雀、北方之神玄武;從(cong) 方位論分別為(wei) 東(dong) 、南、西、北;從(cong) 一年季節論四象為(wei) 春、夏、秋、冬。宇宙中所有事物都有一個(ge) 總源頭,一切都是從(cong) 那個(ge) 源頭來的,維係這些事物運行的力量也來自這個(ge) 總源頭,這個(ge) 總源頭就是宇宙的最高主宰,就是“天”。

 

郭店楚簡《語叢(cong) 一》雲(yun) :“天生百物,人為(wei) 貴。”宇宙萬(wan) 物都是由“天”而生,其中人最尊貴。荀子也認為(wei) 天化生了萬(wan) 物:“列星隨旋,日月遞炤,四時代禦,陰陽大化,風雨博施,萬(wan) 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養(yang) 以成,不見其事而見其功,夫是之謂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無形,夫是之謂天。”[105]天生萬(wan) 物過於(yu) 神秘莫測,“知天”是非常難的事。劉向《說苑·雜言》:“天生萬(wan) 物,唯人為(wei) 貴,吾既已得為(wei) 人,是一樂(le) 也。”宇宙萬(wan) 物以及人類,都是由“天”創造而來。《說文》釋:“神,天神,引出萬(wan) 物者也。”董仲舒雲(yun) :“天者,萬(wan) 物之祖,萬(wan) 物非天不生。獨陰不生,獨陽不生,陰陽與(yu) 天地參然後生。”[106]“天”是萬(wan) 物的先祖,萬(wan) 物沒有天就不會(hui) 生成。單獨的陰、單獨的陽都不能生出萬(wan) 物,陰陽和天地相參和,才能生出萬(wan) 物。宋儒周敦頤說:“天以陽生萬(wan) 物,以陰成萬(wan) 物。”[107]“無極之真,二五之精,妙合而凝。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二氣交感,化生萬(wan) 物。萬(wan) 物生生而變化無窮焉。”[108]無極的實體(ti) ,陰陽五行的精微材料統一起來,就形成了萬(wan) 物。陽性的成為(wei) 男性,陰性的成為(wei) 女性。陰陽二氣交互作用,生成萬(wan) 物,萬(wan) 物又生生不已,變化無窮。“動而無靜,靜而無動,物也。動而無動,靜而無靜,神也。動而無動,靜而無靜,非不動不靜也。物則不通,神妙萬(wan) 物。”[109]看不見、但卻存在的 “神”是萬(wan) 物運動的最後推動者,也是萬(wan) 物形成的最終力量。邵雍說:“天生萬(wan) 物,各遂其一。”[110]上天創生了萬(wan) 物,各自從(cong) 屬於(yu) 自己的類別,也就是說,各個(ge) 物種都是“天”創生的。

 

2.“位格之天”統治萬(wan) 物與(yu) 人類。天對自然界擁有統治權。在彼岸世界中,“天”這位上帝的身邊還有史、臣之類役使,甲骨文裏就已經有帝史、帝臣、帝五臣、帝五工臣等表述,風雨雷電等自然神是上帝的侍臣。如“帝史風”,[111]即日月星辰、風雨雷電等諸神都要服從(cong) 上帝的命令。又如,“貞,今三月帝令多雨”[112];“貞,帝其及今十三月令雷”[113]; “翌癸卯,帝不令風,夕霧。”[114]可見,早在殷商時期,人們(men) 認為(wei) 刮風、下雨、打雷、下霧等自然現象的發生,都是由具體(ti) 負責的自然神轉請上帝決(jue) 定才有的,即上帝擁有對自然界的最終支配權。

 

“天”對人類也有統治權。《書(shu) 經》有雲(yun) :“惟天監下民,典厥義(yi) 。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民,民中絕命。民有不若徳,不聴罪。天既孚命,正厥徳,乃曰:‘其如台’?”[115]意思就是,上天監視下民,褒揚他們(men) 遵循義(yi) 理行事。上天賜給人的壽命有長有短,並不是上天使民夭折,而是有人不按義(yi) 理做事而殞命。有些人品德不好,有不從(cong) 天意的罪過,上天命令他們(men) 改正,但他們(men) 拒絕改正,才遭致夭折。可見,上天對人都具有管製權。《詩經》也有類似論述:“皇矣上帝,臨(lin) 下有赫。監觀四方,求民之莫。”[116]偉(wei) 大的上帝,臨(lin) 視人間最分明;上帝觀察天下四方,讓人民可以安定生活。根據人的善惡差異,上天給予人不同的結局或命運。“惟天降災祥,在德”[117];“天道福善禍淫;降災於(yu) 夏,以彰厥罪”,[118]上天降災於(yu) 夏王朝,是因為(wei) 有夏有罪,招致上天刑罰。朱熹曾向皇帝進諫:“臣聞天有顯道,厥類惟彰。作善者降之百祥,作不善者降之百殃。是以人之禍福,皆其自取。未有不善者而謟禱得福者也,未有不為(wei) 惡而以守正得禍者也。”[119]以此勸誡皇帝不能獲罪於(yu) 天,尊重上天的主權。

 

“天”對自然萬(wan) 物和人的主權,在“災異譴告”理論中得到綜合性體(ti) 現。“天地之物有不常之變者,謂之異,小者謂之災。災常先至而異乃隨之。災者,天之譴也,異者,天之威也……譴告之而不知變,乃見怪異以驚駭之,驚駭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以此見天意之仁而不欲陷人也。”[120]如果地上的統治者違背天意,上天就通過“災”“異”對人發出警告。而災異都是通過自然物質顯明的;水災、旱災、山崩、地震、彗星、隕石以及動植物等一切自然界的反常現象都是這位至高之“天”警示人間權力的手段。如宋代名臣虞儔(chou) 論及天的作為(wei) :“大抵天之於(yu) 人君,其眷顧之既厚,則責望之必嚴(yan) ,……鑒觀在上,莫顯乎微。一或不至,則非天意。故天意所與(yu) ,則三光全,寒暑平,風雨時,五穀熟,草木茂。天意所否,則為(wei) 災異,為(wei) 凶年,為(wei) 水旱,為(wei) 繆盭,為(wei) 疾疫,如響應聲,如影隨形。”[121]上天對人間施政如果滿意,就會(hui) 讓“三光”“寒暑”“風雨”“五穀”“草木”這些自然世界呈現良好的景象;如果對人間君主施政不滿,就會(hui) 讓自然界出現錯亂(luan) 。“天”既能管理自然界,又對人間事務擁有最高主權。

 

結 語

 

“天”是儒家思想得以產(chan) 生的原點[122]。儒家對“天”的認識有“物質自然之天”“神靈主宰之天”“義(yi) 理規則之天”等層麵或維度,這些層麵或維度可以整合為(wei) “位格之天”;其不僅(jin) 顯明“天”具有理性、情感、意誌等生命屬性,也顯明“天”具有道德、規則等倫(lun) 理屬性,也就是說“位格之天”不是恣意妄為(wei) 、而是受其美善屬性約束的。“位格之天”至高、永恒,基於(yu) 其自己的仁愛創生了宇宙萬(wan) 物與(yu) 人類,對萬(wan) 物與(yu) 人類具有統治、管理的主權。對儒家之“天”的專(zhuan) 門研究並非可有可無,因為(wei) “位格之天”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個(ge) 法律場域均彰顯其終極性效力來源。“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師,惟其克相上帝,寵綏四方”,[123]“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張官置吏,所以為(wei) 民也”[124];統治者一切的權力,歸根到底就是來源於(yu) “天”,百姓的諸般權利也是本源於(yu) “天”。國家法律的創製,“因天秩而作五禮,因天討而作五刑”,[125]“天”是法律合法性的終極來源。君主行政,要“承天意以從(cong) 事” [126];“天”是行政行為(wei) 正當性的本源性根基。司法審判要合乎“天理”,判決(jue) 執行要遵守“天時”,司法行為(wei) ,同樣也是基於(yu) “天”才有效力。國家治理如果違背“天”意,具有位格的“天”就會(hui) 發出“災異譴告”,以使國家治理回到“天”意中來。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核心問題,無不與(yu) “天”有關(guan) 。因此,對“天”進行本體(ti) 性探討,可以讓我們(men) 更好地理解儒家法律思想乃至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本源和根基。

 

參考文獻:
 
[1]梁啟超.飲冰室合集·專集之三十七[M].北京:中華書局,1941:4-5.
 
[2]馮友蘭.中國哲學史(上)[M].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27.
 
[3]任繼愈.試論“天人合一”[J].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6(1):3-6.
 
[4]湯一介.論“天人合一”[J].中國哲學史,2005(2):5-10,78.
 
[5]範忠信.中國法律傳統的基本精神[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1-4.
 
[6]蔣慶.《儒學的最高合法性是“主權在天”而非“主權在民”——“政治儒學”對自由主義學理的回應之二》,載《伟德线上平台》[EB/OL].https://www.biodynamic-foods.com/article/8844,2016-08-23.
 
[7][8][9][10][116]於夯譯注.詩經[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168,35,60,140,145.
 
[11][12][13][14][15][27][28][104]周振甫.周易譯注[M].北京:中華書局,2009:28,31,42,229,256,58,93,247.
 
[29]李順連.論《周易》中的“神”概念[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5):66-70.
 
[16][30][31][32][33][34][35]楊伯峻.論語譯注[M].中華書局,2008:188,125,88,76,27,64,72.
 
[17][18][19][37][39][40][41][49][50]楊伯峻.孟子譯注[M].北京:中華書局,2008:13,196,86,222,298,49,53,259,301.
 
[38]何曉明.孟子“天”論剖析[J].齊魯學刊,1995(1):60-64.
 
[20][21][22][69][70][71][105](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M].北京:中華書局,1988:309,310-311,316-317,526-527,462,312,308-309.
 
[23][24][42][43][44][45][46][47][48][106][120]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M].北京:中華書局,2012:269,354,445,536,421,277,535,541,536,557,325.
 
[25][75][76][77]章錫琛點校.張載集[M].北京:中華書局,1985:9,14,16,248.
 
[26][54][55][56][78][79][84][85][119]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M].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3551,900,900,3376,900,2702-2703,191,118,621-622.
 
[36]趙法生.論孔子的信仰[J].世界宗教研究,2010(4):154-163.
 
[51][52][53](宋)程顥、程頤.二程集[M].北京:中華書局,1981:132,17,695.
 
[57][124]鍾哲點校. 陸九淵集[M].北京:中華書局,1980:444,69.
 
[58][59][86][87][88][89][90][91][92][94][95][96][97](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111,21,15,5,110,214,86,26,45,5,1230,902,663.
 
[60]黃守愚主編.王船山語要[M]北京:北京: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19:162.
 
[61][美]胡斯都·L·岡察雷斯.基督教思想史:卷一[M].陳澤民、孫漢書、司徒桐、莫如喜、陸俊傑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0:170.
 
[62][美]奧爾森.基督教神學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89.
 
[63][美]保羅·蒂利希.基督教思想史:從其猶太和希臘發端到存在主義[M].北京:東方出版社,2008:49.
 
[64][美]胡斯都·L·岡察雷斯.基督教思想史:卷二[M].陳澤民、孫漢書、司徒桐、莫如喜、陸俊傑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0:66-67.
 
[65]任繼愈主編.宗教大辭典[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681.
 
[66]侯外廬.中國思想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77-478;馮友蘭.中國哲學史(上)[M].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166;牟宗三.名家與荀子[M].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79:214.
 
[67][72]方達.《荀子·天論》中“天”的三個哲學維度及意義[J].晉陽學刊,2016(6):23-28.
 
[68][102]成雲雷.先秦儒家聖人與社會秩序建構[D].華東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105,116.
 
[73]牟宗三.周易哲學演講錄[M].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75;賈慶軍.王陽明天學初探:以四句教為中心的考察[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158.
 
[74][93]劉笑非.陽明心學的宗教維度[D].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47,48.
 
[80]錢穆.朱子新學案[M].成都:巴蜀書社,1987:254.
 
[81][101]許嘉璐主編.二十四史全譯.宋史:卷一[M].上海:漢語大辭典出版社,2004:1995-1996,1977.
 
[82]李申.朱子論鬼神[EB/OL].https://blog.sina.com.cn/s/blog_4b1a93a20102z778.html,2021-11-24.
 
[83]吳展良.朱子之鬼神論述義[J].漢學研究.2013(4):111-144.
 
[98][115][117][118][123]冀昀主編.尚書[M].北京:線裝書局,2007:178,111,84,70,121.
 
[99](清)皮錫瑞.孝經鄭注疏:卷下[M].北京:中華書局,2016:72、77.
 
[100](唐)徐堅.初學記:卷1[M].北京:中華書局,1962:2.
 
[103]張麗.康德道德性“上帝”概念與《易傳》“太極”、《中庸》“中”之觀念的比較[J].貴州社會科學,2010(2):115-117.
 
[107][108][109]李敖主編.周子通書·張載集·二程集[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6:8,3,10.
 
[110](宋)邵雍.伊川擊壤集:卷10[M].上海:學林出版社,2003:122.
 
[111]郭沫若.卜辭通纂[M].北京:科學出版社,1982:376.
 
[112][113][114]胡厚宣主編. 甲骨文合集[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14136, 14127正, 672正.
 
[121]李申主編.儒家報應論[M].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9:81.
 
[122]金聖基.易經哲學中的價值根源之奠定過程[J].齊魯文化研究,2009(8):161-168.
 
[125][126](漢)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99:917,1904.
 
注釋:
 
【1】關於現代學者對傳統文化中“天”的諸種觀點,方瀟教授作了係統梳理,但依然沒有就“儒家之天”作專門探討;參見方瀟:《天學與法律:天學視域下中國古代法律“則天”之本源路徑及其意義探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6頁。
 
【2】參見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2010年版,第118頁。另,明末反耶儒士鍾始聲對儒家之“天”也曾有過劃分:“吾儒所謂天者,有三焉。一者望而蒼蒼之天,所謂昭昭之多,及其無窮者是也。二者統禦世間主善罰惡之天,即詩易中庸所稱上帝是也……三者,本有靈明之性,無始無終,不生不滅,名之為天。”參見(明)鍾始聲:《辟邪集·天學再征》,吳相湘主編:《天主教東傳文獻續編》,台灣學生書局1986年版,第930-931頁。本文認為,朱子對“天”的分類比鍾始聲的分類更加合理,因此采用朱子的“天”論進行論述。
 
【3】 謝維揚先生通過研究發現,全部《易經》筮辭中“天”字出現七次,除少數是指天空或自然以外,全都具有指某種至高的秩序的含義。參見謝維揚:《至高的哲理》,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 149頁。楊慶中先生持相同觀點,並認為《易經》中的天帝信仰十分明確。參見楊慶中:《<易經>中的神鬼信仰與“德”性意識》,《周易文化研究》2013年第五輯,第1-11頁。
 
【4】 關於孟子之天,張玉傑將其分為“自然之天”“主宰之天”“民意之天”“命運之天”和“義理之天”五類;參見張玉傑:《<孟子>中“天”字涵義辨析》,《牡丹江大學學報》2019年第6期,第4-6, 24頁。
 
【5】參見雷曆:《基礎神學》,香港角石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36頁。在希臘文中,“位格”是Tees hypostaseoos autou,因為hypostasis一詞是指一個有生命、有理性的、具有不可傳遞性的存有,其完全獨立自存,不與其他任何存有參和。這是用擬人的方法,理解本來不可思議的超驗實存。參見[荷]威廉姆斯·阿·布雷克:《理所當然的侍奉》,王誌勇譯,當代中國出版社2014年版,第137頁。
 
【6】 該定義的拉丁原文是:persona est ronatonabilis naturae individua substantia..參見[美]胡斯都·L·岡察雷斯:《基督教思想史》(卷二),陳澤民、孫漢書、司徒桐、莫如喜、陸俊傑譯,譯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頁。
 
【7】參見 Robert Eno,The Confucian Creation of Heaven: Philosophy and Defense of Ritual Master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0,p. 155。此外,Loubna也基本同意Eno的看法,參見 Loubna El Amine,Classical Confucian Political Thought———A New Interpreta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5,p. 191。另見東方朔:《荀子 <天論> 篇新釋》,《哲學動態》2017年第5期,第2、7頁。
 
【8】 朱熹的“有神論”思想,還在其祈禱神靈的生活實踐中體現出來。在《乞加封陶威公狀》中,朱熹明確闡明,遇到旱災或者水災,祭祀、祈求神靈會得到幫助。在《朱文公文集》中,還有兩篇祈雨文。《豐利侯祈雨文》說:“熹多病不才,濫屍郡寄,修政不德,以幹陰陽之和。自秋以來,天久不雨,早稻雖已收成,而晚田不免告病。籲嗟之禱,遍於群望,而嘉澤未應,風日益高,氣日益寒,雲既合而複離,禾既秀而不能以實也。朝兢夕惕,不遑啟居。惟侯聰明,久食茲土。雨暘之柄,惟厥攸司。日者雖以致祠,懼或不能蠲潔以達誠意。欲躬走謁,又恨符印之守,不克以前。謹遣某官奔告祠下,而熹隻率僚吏拜送於門,西望叩頭,再拜以請。惟侯哀矜,賜之一雨,以卒終歲之惠。則豈惟吏之不良,獲免於戾,而邦人父子,實蒙其休。所以報事侯者,其敢有懈也!”《廣佑廟祈雨文》說:“若自今以往,三日不雨,則千裏之民所恃以為生者,蕩析無餘,而無以為食,其老弱將轉乎溝壑而死,少壯者將散而為盜賊,以爭其旦夕之命,其禍亂之至,豈有所極哉。失今不救,三日之後,大王雖顧而哀之,不可拯已。故熹等私竊計議,以為莫若奔走歸誠,請命於大王之祠下。大王若哀其迫切,赦其前愆,有以惠綏之,則三日之內,熹等齊宿以俟休命。三日而不應,則是大王終棄絕之,熹等退而恐懼,以待誅殛,不敢複進而禱矣。”最後一句是說,假如廣佑王不答應我們的祈求,將來就沒有人祭祀你。朱熹提醒神靈,答應祈求會有香火延續。這次求雨最終成功,在朱熹看來,是廣佑王垂聽了他的禱告。參見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933-936、4041-40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