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利】邸報與中晚明政治的公開議政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5-05-11 15:27:57
標簽:
任文利

作者簡介:任文利,筆名溫厲,男,西元一九七二年生,內(nei) 蒙古錫林浩特人,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中國哲學專(zhuan) 業(ye) 博士。現為(wei)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dong) 方道德研究所副研究員。著有《心學的形上學問題探本》(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治道的曆史之維:明代政治世界中的儒家》(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年)等。


 

 

邸報與(yu) 中晚明政治的公開議政

作者:任文利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三月廿三日丁亥

           耶穌2015年5月11日

 

 

 

邸報多被今日新聞學研究者稱為(wei) 報紙的前身,亦有檔案學研究者視其為(wei) 檔案的,並於(yu) 報紙與(yu) 檔案之名義(yi) 上引發的相關(guan) 問題探微索隱,展開爭(zheng) 議。實則多沒有觸及問題的本質,唯日人小野和子在《明季黨(dang) 社考》中將邸報與(yu) 言路即“議政”聯係起來。在筆者看來,邸報實為(wei) 明代中央政府的政務公開以及議政公開的渠道——這裏,我們(men) 必須審慎地使用我們(men) 今日所見之相關(guan) 事務如報紙、檔案等急於(yu) 給其定性,否則會(hui) 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糾纏。而邸報所包含的政治內(nei) 容之廣泛,及其所覆蓋的地域空間之廣,使明代政治保持了高度的公開性、透明性,為(wei) 明代士大夫與(yu) 士人人公開議政提供了必要條件。鑒於(yu) 古代政治製度的複雜性,本文之論域僅(jin) 限於(yu) 明代邸報,至於(yu) 宋與(yu) 清的邸報,不在其內(nei) 。

 

明之邸報,未載於(yu) 《明會(hui) 典》與(yu) 《明史·職官誌》之中,看似是一項無關(guan) 緊要的政治製度架構。實則不然,如研究者多提到的明末清初兩(liang) 大儒顧炎武、王夫之均曾論及邸報,且非在無關(guan) 緊要之情境中論及邸報。顧炎武於(yu) 論清修明史之事時提及邸報:“修史之難,當局者自知之矣。求藏書(shu) 於(yu) 四方,意非不美,而西方州縣以此為(wei) 苦,憲檄一到,即報無書(shu) 。……竊意此番纂述,止可以邸報為(wei) 本。”[1]官修曆史,是古代政治中的一件大事,無論是後代修前朝之史,抑或是下一個(ge) 君主修前一個(ge) 君主之實錄。修史之原則首先在於(yu) “信”、“實”,這一原則對於(yu) 超然於(yu) 清修明史這一事件之外的儒家士大夫顧炎武而言,自不待言。在恪守此一原則的前提下,而以為(wei) 修史“止可以邸報為(wei) 本”,則“邸報”之可信性幾乎是毋庸置疑的。而邸報之可以為(wei) 修史之“本”,說明了它的另一個(ge) 特征,即作為(wei) 原始史料,它所涵蓋的內(nei) 容非常之全麵——特別是以政治史為(wei) 核心內(nei) 容的正史所需之政治史料。

 

邸報之可以作為(wei) 官修曆史之依據,並非僅(jin) 出於(yu) 顧炎武一家之說。在有明一代,邸報實曾作為(wei) 官修實錄的一個(ge) 來源。如《明史》所載崇禎年間修天啟實錄事:“故事,纂修實錄,分遣國學生探事跡於(yu) 四方。(錢)龍錫言,實錄所需,在邸報及諸司奏牘,遣使無益,徒滋擾,宜停罷。”[2]此則見於(yu) 議論。而時獲纂修官任命的董其昌則曾奉旨往南京采輯邸報,以參訂實錄:“天啟二年八月初五日,吏部一本,奉聖旨,董其昌題充纂修官,俟泰昌實録稿成,前往南京采輯邸報等冊(ce) ,以備參訂。”[3]而曾在翰林院目睹實錄之纂修過程的蔣德璟則如此說:“作史難,讀史亦不易。自餘(yu) 在著作之庭,見所纂實錄,皆采科抄章奏與(yu) 《起居注》兩(liang) 者。而科抄多漏略,十僅(jin) 得三四。《起居》自文書(shu) 房傳(chuan) 諭及閣揭外寥寥,即欲有所刪潤,以諸曹掌故與(yu) 邸報參補而已。”[4]當然,蔣德璟在此主要檢討的是實錄修纂包括邸報在內(nei) 的諸般原始資料的缺陷,但無論如何,他告訴了我們(men) 一個(ge) 事實,邸報是修纂實錄時進行“刪潤”、“參補”的的主要依據。綜此可知,明代所修萬(wan) 曆始的後三朝實錄,均曾以邸報為(wei) 重要原始資料。

 

王夫之則是在《噩夢》一書(shu) 中提及邸報的,此書(shu) 主要內(nei) 容是反省明代政治製度之得失,所謂“因時之極敝而補之”,並藉此而希望於(yu) “禮樂(le) 百年而後興(xing) ”有所垂鑒。[5]在這樣一個(ge) 篇幅很短的反省政治製度得失的著作中有一大段論及“邸報”,可見在王夫之心目中,“邸報”並非一個(ge) 無關(guan) 緊要的政治建製。王夫之在此段話中雖主要討論的是“邸報”於(yu) 製度上可能造成的漏洞[6],然他對於(yu) “邸報”之核心意義(yi) 認識得非常清楚、明確,所謂“公是非得失於(yu) 天下”[7],寥寥數字,盡得其髓。

 

那麽(me) 這可以作為(wei) 官修曆史之憑藉,又可以“公是非得失於(yu) 天下”的“邸報”,究竟是怎樣一個(ge) 物事呢?

 

一、作為(wei) “議政”公開的邸報及其邊界

 

在談論這個(ge) 問題以前,我們(men) 首先須明白邸報的內(nei) 容。關(guan) 於(yu) 這一點,新聞學研究者雖有聚訟,如果說邸報主要是登載奏章與(yu) 詔旨的,當無異議,如以四部分類法而言,就是“史部”之“詔令奏疏”類。而明代邸報之主要或直接來源,就是六科之“科抄”,這一點對於(yu) 研究邸報的新聞學者而言,亦多無異議。詔旨不在本文論域之內(nei) ,因其乃國家之正式政策命令,其公開是一種必然。[8]奏疏則有所不同,它並非國家正式之政令,無論是出於(yu) 職守的“題本”,抑或以個(ge) 人名義(yi) 進呈的“奏本”,除奏事而外,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議政”。那麽(me) “議政”的公開是否有一個(ge) 邊界呢?

 

或許有的研究者會(hui) 質疑我們(men) 這裏提出了一個(ge) 假問題,因為(wei) 這個(ge) 所謂“邊界”是很明顯的,如王夫之所言:“題奏得旨,科抄下部,即發邸報,使中外鹹知……”[9]此中明謂“題奏得旨”,既已得旨,則亦具有了政令的性質,當已擺脫了“議政”的屬性。王夫之這裏所言,基本上上是真實可信的。如《明史》所載何楷(崇禎八年)之疏言:“故事,奏章非發抄,外人無由聞,非奉旨,邸報不許抄傳(chuan) 。”[10]然而,“得旨”、“奉旨”意味著什麽(me) 方是理解此一問題的關(guan) 鍵。“得旨”、“奉旨”並不必然意味著“議政”的終結,有時候反倒恰恰是“議政”的開始。

 

有一類奏疏所“奉旨”,如“某部知道”、“該部知道”、“某部議了來說”、“某部議行”等等類似的措辭[11],就是議政的開始。這類奏疏一般而言,所議之事,乃某部、某衙門之事,故而“旨意”下達隻是讓有關(guan) 部門並行議處。或者,我們(men) 換一個(ge) 角度言之,凡各部、各衙門“題覆”之疏,一般而言即議行、議處此類“旨意”的。

 

這是從(cong) “奉旨”、“得旨”的意思來思考“議政”得以公開的邊界。如果我們(men) 換一種提問方式,這個(ge) 問題也許會(hui) 更為(wei) 清晰,即什麽(me) 樣的奏疏不會(hui) “奉旨”、“得旨”從(cong) 而公開呢?除“密疏”而外,隻有一種情況,即“留中”。然而,“留中”雖在明代時有發生,而以萬(wan) 曆一朝為(wei) 甚,但“留中”並非一種正常的情況。萬(wan) 曆初登大位之時,高拱內(nei) 閣上疏指出:

 

凡官民本辭,其有理者,自當行;其無理者,自當止;其有奸欺情弊者,自當懲治;未有留中不出之理。且本既留中,莫可稽考。則不知果經禦覽而留之乎,抑亦未經預覽而有留之者乎?是示人以疑也。又或事係緊急密切而有留中者,及至再陳,豈不有誤?

 

今後伏望皇上於(yu) 凡一切本辭盡行發下,倘有未下者,容原具本之人,仍具原本請乞明旨。其通政司封進外來一應本辭,每當日將封進數目,開送該科備照;倘有未下者,科官奏討明白。如此庶事無間隔,而亦可以遠內(nei) 臣之嫌,釋外臣之惑,其於(yu) 治理,所關(guan) 非細。[12]

 

高拱內(nei) 閣首先指出,上疏所言無論允當與(yu) 否,均須有所措置,“留中”於(yu) 理無據,且無此必要。並進而言及“留中”所可能引發的弊端,除有誤於(yu) “緊急密切”之事而外,或會(hui) 引起中官從(cong) 中作梗,“未經禦覽而有留之”即指此而言。須指出一點的是,疏中所謂“官民本辭”,依明朝製度,上疏言事並不局限於(yu) 官員,除生員而外,一切人均可以上疏言事。

 

為(wei) 了避免“留中”情況的發生,高拱內(nei) 閣提出一個(ge) 切實可行的辦法,即由通政司[13]每日統計章奏數目,並將此數目交送六科,以與(yu) 奉旨發下章奏之數目相對照。二者如不相符,六科要“奏討明白”,即追究章奏之所以未發下的原因。

 

高拱內(nei) 閣此疏曾被收入《春明夢餘(yu) 錄》中以說明明代內(nei) 閣之職掌,因而非常具有代表性。從(cong) 此疏中我們(men) 可以看到,在明代政治正常運轉的狀況下,所有章奏都應該“奉旨”發抄。而通政司與(yu) 六科奏章數目須能核對得上這一點,更直觀地說明了此一問題。也就是說,“疏不留中”應該是一種政治原則,為(wei) 了進一步落實這一點,高拱內(nei) 閣提出了製度上的建言,增加了通政司與(yu) 六科核對章奏數目這一環節,並由六科這一本來即擔負政治監察責任的政府部門來審查 “留中”這一可能會(hui) 發生的行為(wei) 。從(cong) 該疏末尾所附“奉聖旨”之“都依行”[14]可知,此製度上的建言至少在當時已經獲準施行,成為(wei) 一種製度。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men) 可以知道,在政治運行保持常態時,官員們(men) 議政之章奏當會(hui) 經由科抄,而最終以邸報的形式完全公開。“奉旨”並不能對章奏公開形成障礙,“奉旨”隻是在有的時候意味著朝廷對於(yu) 章奏所議之事給出定論,但無論此定論是指其為(wei) 有理、無理乃至加以懲處,章奏議論之公開與(yu) 此定論之公開也是同步的。正因為(wei) 如此,“公是非得失於(yu) 天下”的理念在製度層麵獲得了必要的保障。

 

“公……於(yu) 天下”須有一個(ge) 前提,即它所覆蓋的地域之廣泛性。這一點新聞學研究者多有論述,明代的邸報當覆蓋於(yu) 國家版圖的全部,甚至可以得出一個(ge) 結論,在地方上,它可以下到縣一級政府機構。茲(zi) 舉(ju) 幾個(ge) 邊遠地區的例子,如王陽明晚年嘉靖六年巡撫兩(liang) 廣之時與(yu) 弟子方獻夫信中提到:“昨見邸報,知西樵、兀崖皆有舉(ju) 賢之疏。”[15]而何孟春在巡撫雲(yun) 南之時更即藉邸報之相關(guan) 消息而參與(yu) “大禮之議”,其正德十六年九月初七日所上《乞明典禮疏》有雲(yun) :

 

邸報中司禮監傳(chuan) 奉聖旨,朕既以興(xing) 獻王長子入奉大統,王墳在藩府,其立祀並稱號,爾禮部便會(hui) 多官詳議了來說,欽此。臣待罪邊遐,不獲預聞事跡。報中一條,進士屈儒奏內(nei) 有尊聖祖母為(wei) 太皇太妃,聖父為(wei) 皇叔考興(xing) 獻大王,聖母為(wei) 皇叔母興(xing) 獻大王妃等語,則恐是禮部會(hui) 官之所議。屈儒此奏,奉聖旨,該部看了來說,欽此。則是禮部所議,尚未奉俞命也。[16]

 

何孟春此疏中即體(ti) 現了一種“議政”的典型方式。此“議政”的發起人是嘉靖,於(yu) 聖旨中就其父的“立祀並封號”,要求由禮部主持朝臣會(hui) 議。何孟春所看到的邸報,有屈儒之奏,該本已“奉聖旨,該部看了來說”,故而見於(yu) 邸報。這“看了來說”,就是我們(men) 前麵提到的,雖有旨,仍處於(yu) “議政”的過程之中。何孟春上此奏時,從(cong) 屈儒的章奏中判斷,禮部會(hui) 議已有了結果,並將結果上奏,然其此奏很可能遭遇了“不報”,也即“留中”的命運。故而禮部會(hui) 議的奏疏並未反映在何孟春此時所見之邸報上。何孟春進而據邸報中屈儒章奏中的“進士屈儒奏內(nei) 有尊聖祖母為(wei) 太皇太妃,聖父為(wei) 皇叔考興(xing) 獻大王,聖母為(wei) 皇叔母興(xing) 獻大王妃”文字,判斷其即為(wei) 遭“不報”的禮部會(hui) 議之結論,故而於(yu) 此疏中就此事進言。觀其後之議論可見:“陛下天縱聰明,此禮自應諳悉,今日多官詳議,更複奚疑?事上未報,豈非皇叔考之稱尚未當乎。”[17]至如禮部廷臣會(hui) 議之疏既“不報”,屈儒怎麽(me) 能在奏疏中言及其相關(guan) 結論,此事倒好理解,禮部主持者本為(wei) “會(hui) 議”,朝臣自可知曉。嘉靖之“不報”,並非要隱秘禮部會(hui) 議之章奏,隻是對禮部會(hui) 議結果的不認可的一種非直接的表達方式。從(cong) 何孟春此疏所引邸報及相關(guan) 情事,我們(men) 看到的不僅(jin) 是邸報使議政得以公開,同時也可以看到邸報之公開促進了議政的進一步開展。可以說,如無邸報,當時巡撫雲(yun) 南之何孟春是不可能參與(yu) 到“大禮議”之中的。而何孟春奏疏中所議,全然依據邸報,則邸報之信、實亦可於(yu) 此表現出來。

 

兩(liang) 廣、雲(yun) 南,距京師之道路不可謂不遠,然邸報成為(wei) 其獲知政治信息的重要工具。至於(yu) 邸報至縣。如孫緒所雲(yun) :“緒僻居村落,去縣四十餘(yu) 裏,或有事抵縣,歲二三焉,故邸報絶不聞。”[18]此可證縣一級當可以讀到邸報的。

 

得閱邸報之群體(ti) ,自以各級政府官員為(wei) 主,然邸報本身並無保密製度,禁止政府官員將邸報相關(guan) 內(nei) 容外傳(chuan) 。如王夫之所擔心的邸報可能發生的“泄密”情況,在明人中即有議及,但是他們(men) 所質疑的隻是邸報刊載的內(nei) 容本身可能會(hui) “泄密”,而不是質疑邸報外傳(chuan) 所造成的泄密,以邸報之用意就是公開,政務與(yu) 議政的公開。當然,因種種原因,一般人獲讀邸報當有一定的難度,這一點不是非常重要,我們(men) 隻要知道邸報無禁止政府官員向外傳(chuan) 播的製度就可以了。

 

對於(yu) 議政的意義(yi) 而言,“邸報”的時效性非常重要。事實上邸報也確有其時效性,從(cong) 一些官員通過邸報獲知相關(guan) 之升遷信息可以知道。如時任廣東(dong) 左布政司右參政的張嶽即首先從(cong) 邸報獲知升任的消息的:“又接邸報,伏蒙聖恩,升臣前職,續接吏部谘文,就在廣東(dong) 起程前來到任。”[19]而吏部之正式公文反而後至。而胡世寧在赴任都察院左都禦史的途中,亦於(yu) 邸報中又獲知“升臣刑部尚書(shu) ”的任命。[20]這些都足證邸報傳(chuan) 遞之及時。

 

二、萬(wan) 曆時“留中”之疏藉邸報得以發布

 

前麵我們(men) 提到過,萬(wan) 曆一朝,章奏“留中”的現象非常嚴(yan) 重。此則因萬(wan) 曆皇帝因立太子問題與(yu) 朝臣發生齟齬,借“留中”而加以消極抵抗,使國家政治運轉幾陷入半停滯的狀態——隻有在既定組織架構內(nei) 的行政,而無政治。舉(ju) 凡需要“得旨”施行的無法付諸實現,最直觀的影響包括對於(yu) 官員的任命。然而,有確切的資料表明,萬(wan) 曆時期“留中”之疏,大量的出現在邸報中。前引董其昌之疏有雲(yun) :

 

天啟二年八月初五日,吏部一本,奉聖旨:“董其昌題充纂修官,俟《泰昌實録》稿成,前往南京采輯邸報等冊(ce) ,以備參訂。供用就彼支給,完日回館供事。該部知道,欽此。”臣聞命自天,感恩無地。於(yu) 十月前往南京,將河南道所藏邸報,摘其未奉旨者,一一錄出。太常寺祠祭司督遣僧道助寫(xie) ,僅(jin) 得十分之三。緣事出創見,應天府例無工食。而其書(shu) 充棟,就結為(wei) 難。臣仍歸裏,大集書(shu) 傭(yong) ,給以紙筆。雖奉有支給之旨,不敢破用官帑。先差中書(shu) 沈僎亦錄七年,通共若幹張,裝為(wei) 三百本。但據原本對錄,以備史官取材征實,無所點竄。隨蒙欽命,翰林院待詔宋啟明、中書(shu) 朱正色守催。實以私家作事,孑身獨力,侵尋歳月,不自知其罪莫逭也。但臣有刪繁舉(ju) 要之義(yi) ,茲(zi) 四十八年留中之疏,有事因疏而傳(chuan) ,言不以人而廢。凡關(guan) 於(yu) 國本、藩封、人材、風俗、河渠、食貨、吏治、邊防,議論精鑿,可為(wei) 後事師者,別為(wei) 選擇,仿史讚之例,每篇係以筆斷。而其他……畧存一二而已。共四十卷,目錄一卷,別表進呈外……[21]

 

首先須說明的是,董其昌所奉聖旨,是至南京采輯邸報等材料,以備參訂,當主要是用以參訂《神宗實錄》。南京之資料之所以完備,以南京在明代亦為(wei) 一中央政府。依董其昌之敘述,邸報在南京為(wei) 河南道禦史所藏。而董其昌的主要工作是摘錄邸報中之“未奉旨者”,亦即其後所謂“四十八年留中之疏”。依此可以逆推,北京史館編纂實錄所依據之史料,此部分當有很大的缺陷。這一點可以從(cong) 相關(guan) 製度上得到證實,史館之編纂實錄,主要的原始資料即經六科抄送的章奏,“留中”者不在其列。

 

從(cong) 董其昌的敘述中我們(men) 可以看到,萬(wan) 曆一朝,邸報所發布的“留中”之疏在數量上是觸目驚心的。他首先請太常寺之祠祭司督促“僧道”幫助抄寫(xie) ,僅(jin) 得十分之三,後不得不歸裏(董其昌為(wei) 鬆江華亭人,去南京未遠)大量雇傭(yong) 寫(xie) 手,以完其事。最終所得,“通共若幹張,裝為(wei) 三百本”。《明史·藝文誌》收錄有董其昌之“《萬(wan) 曆事實纂要》三百卷”[22],當即指此而言。此部分是“但據原本對錄,以備史官取材征實,無所點竄”。與(yu) 此同時,董其昌又據此而“刪繁舉(ju) 要”,另編輯四十卷書(shu) ,“別表進呈”。此表亦見於(yu) 其文集中,題作《進神廟留中奏議彙要表》,表中亦道出此書(shu) 之史料緣起:

 

日係月,月係年,即是近時之邸報。顧三館之掛漏已甚,而舊京之藏副差完。微臣寵藉輶軒,書(shu) 成漁獵。[23]

 

並於(yu) 表中道出其編纂此彙要用意之所在:“蓋真主求賢,將留為(wei) 再世之用。而藎臣陳善,或借諸異代之言。”借助於(yu) “異代之言”以“陳善”,並希望天啟能“時以萬(wan) 幾之暇,略垂乙夜之觀”。其事亦載於(yu) 《明史》本傳(chuan) :

 

天啟二年,擢本寺卿兼侍讀學士。時修《神宗實錄》,命往南方,采輯先朝章疏及遺事。其昌廣搜博征,錄成三百本。又采留中之疏,切於(yu) 國本、藩封、人才、風俗、河渠、食貨、吏治、邊防者,別為(wei) 四十卷。仿史讚之例,毎篇係以筆斷。書(shu) 成表進,有詔褒美,宣付史館。[24]

 

然《明史》之敘事較於(yu) 董其昌自身所言,略有偏差。謂“三百本”之來源乃其“廣搜博征”,據董之《報命疏》,史料來源實亦為(wei) 邸報,而其對象亦如四十卷本,是“未奉旨者”,實即“留中之疏”。換言之,四十卷本與(yu) “三百本”所錄對象全同,均為(wei) 邸報之中的“留中之疏”。此事亦載於(yu) 《明熹宗實錄》,可參證《報命疏》所言不虛:

 

(天啟四年夏四月己醜(chou) )禮部右侍郎董其昌以奉旨前采萬(wan) 曆留中之疏,分三百帙。又仿史讚例,各附筆斷,共四十卷。且薦南京太常寺卿李維禎史才,上是之。(原本小字注雲(yun) :《兩(liang) 朝從(cong) 信錄》,禮部侍郎董其昌差竣複命,上曰:“錄完邸報並選訂奏章多卷,見纂輯勤勞,送史館采用。李維禎既稱宿學史才,即與(yu) 推用。”)[25]

 

此“上曰”中所稱“錄完邸報”即指敘事中所說“萬(wan) 曆留中之疏,分三百帙”者,可證《報命疏》所言不虛。而“三百本”不僅(jin) 供史館參訂《神宗實錄》,且亦曾以《萬(wan) 曆事實纂要》獨立成書(shu) ,惜此書(shu) 今或已不傳(chuan) 於(yu) 世。然而從(cong) 董其昌的描述中我們(men) 可以清楚地看到,萬(wan) 曆一朝“留中之疏”曾大量在邸報中公之於(yu) 世。而董其昌自天啟二年八月奉旨,至天啟四年四月複命,曆時一年半多,亦可證其工作量之大。這足以使我們(men) 質疑王夫之與(yu) 何楷所謂“題奏得旨,科抄下部,即發邸報”、“(奏章)非奉旨,邸報不許抄傳(chuan) ”的說法於(yu) 製度上而言,是否成立——至少在萬(wan) 曆一朝,此製度成立與(yu) 否,是大有疑問的。關(guan) 於(yu) 這一點,亦可以由發生於(yu) 萬(wan) 曆三十五年(1607)邸報之相關(guan) 禁令得到進一步證實。小野和子先生亦曾注意到此次關(guan) 於(yu) 邸報的禁令,然因誤讀相關(guan) 文獻,而忽略了相關(guan) 問題,嚐試論之。

 

如小野先生所言,此次禁令述之於(yu) 顧憲成為(wei) 吳亮之《萬(wan) 曆疏鈔》所作序中。顧憲成於(yu) 序中論及“國家之患莫大於(yu) 壅”,有所謂壅在上下之判,而以“敢言者敢言矣,究乃格而不報”為(wei) “壅在上”,此上即指“君上”而言,“格而不報”即指“留中”。並進一步追究“壅”之原因雲(yun) :

 

說者以為(wei) ,下不自壅,殆有為(wei) 之上者然。上不自壅,殆有為(wei) 之下者然。丁醜(chou) 綱常諸疏,政府不欲宣付史館,遂遷怒於(yu) 執簡諸君。嗣是愈出愈巧,率假留中以泯其跡,令言者以他事獲罪,不以言獲罪。至於(yu) 邇年,且欲並邸報禁之,其故可知已。[26]

 

顧憲成之序作於(yu) 萬(wan) 曆三十七年己酉(1609),此中所言“至於(yu) 邇年,且欲並邸報禁之”實有特指,即萬(wan) 曆三十五年(1607)因王元翰之奏,而引發的邸報之相關(guan) 禁令。時任吏科右給事中的翁憲祥於(yu) 萬(wan) 曆三十五年(1607)十月所上《時禁疑於(yu) 防口,人情愈加阨塞,懇乞聖明,亟通章疏,以存清議疏》言及其事:

 

近該川省用兵一節,閣臣、省臣有疏,頗關(guan) 中國情形,科臣王元翰觸事陳言,請禁發抄。即已奉旨嚴(yan) 禁,靡不凜凜矣。但科臣所言,惟在軍(jun) 國之機,而明旨所禁,並及未奉俞旨一切章奏。[27]

 

小野先生以誤讀顧憲成“且欲並邸報禁之”一語,而以其事為(wei) “禁止邸鈔”[28]。實則顧憲成所雲(yun) “且欲並邸報禁之”其意並非是指邸報本身被禁止,而是指禁止有關(guan) 信息在邸報發布。如追溯其前之“不欲宣付史館”一樣,是“政府”(即內(nei) 閣)不欲使相關(guan) 奏疏入於(yu) 史館以作將來編纂曆史之用,至此則更甚一步,並不欲使之公諸邸報。如上引翁憲祥一疏“發抄”語尚嫌模糊——不必然指邸報的話,同年(1607)十一月南京工科給事中金士衡所上《言路宜通,懇乞亟寬時禁,以昭大公疏》中亦引及相關(guan) 禁諭,所用語則為(wei) “不宜傳(chuan) 抄”,然此“傳(chuan) 抄”在此實亦特指邸報,觀其疏中語可見:

 

況臣待罪留垣,去京師二千餘(yu) 裏,南北迢遙,見聞何自?即使道路偶傳(chuan) ,終非的據,未敢陳於(yu) 至尊之前。惟載之邸報,始足準憑。兩(liang) 月以來,音信斷絕,貿貿昏昏,如聾如聵。[29]

 

綜此可知,無論翁疏所雲(yun) “請禁發抄”,抑或金疏所雲(yun) “不宜傳(chuan) 抄”,其所指均為(wei) “邸報”。然細忖此事頗有不可思議者,其所禁止的仍然隻是“未奉俞旨一切章奏”傳(chuan) 抄於(yu) 邸報,如果我們(men) 前麵考證的明代相關(guan) 製度規定邸報所公布章奏的邊界是“奉旨”、“得旨”為(wei) 實的話,此禁令豈非多此一舉(ju) ?真實情況隻能是這樣的,即如前引董其昌疏為(wei) 我們(men) 展示的一個(ge) 事實,萬(wan) 曆一朝之“留中”奏疏,大量地以邸報的形式公布出來。金士衡疏中語為(wei) 也為(wei) 我們(men) 道出了這種情況:

 

夫自皇上垂拱深宮,外庭迥若萬(wan) 裏,臣工罕睹天顏。所恃以通一線之脈者,獨此章疏爾。乃邇來章疏批發,十無二三,寢閣十常八九。惟章疏多格,而猶幸托諸抄傳(chuan) 以流布,俾人人周知洞曉,無有壅閼。庶幾主威振肅,公論森嚴(yan) 。舉(ju) 者知勸,刺者知懲。消弭奸萌,磨礪頑鈍。獻諂導諛者莫能文其醜(chou) ,披肝瀝膽者得以關(guan) 其忠。所裨益世道人心,良非渺小。奈何吐棄之餘(yu) ,複加否塞。清議沉淪,輿情鬱結。豈社稷之福哉?[30]

 

此處申兩(liang) 層意思,其一,萬(wan) 曆垂拱,內(nei) 外暌隔,唯賴章疏以通一線。其二,更有甚者,章疏“留中”者十之八九,奉旨者十不足一二,唯賴邸報(所謂“傳(chuan) 抄”)使“留中”者亦得以流布。[31]其中不乏對萬(wan) 曆譏刺之語,如所謂“吐棄之餘(yu) ”,即指萬(wan) 曆借“留中”對廷臣之章疏不理不睬如“吐棄”之。然既有邸報布之四方,則所謂“公論森然”者猶在,奈何今日於(yu) 此亦欲“複加否塞”,最終所導致的結果隻能是“清議沉淪,輿情鬱結”,所責不可謂不切。

 

析論至此,筆者仍不認為(wei) 王夫之所言“題奏得旨,即發邸報”,所謂“得旨”這一邸報發抄的製度規定在萬(wan) 曆或萬(wan) 曆以前不曾存在過。隻是如我們(men) 前麵所分析的,“得旨”在明朝政治正常的運轉下,是章奏的必然命運——換言之,對章奏而言,“得旨”發抄與(yu) 不“得旨”即發抄,正常情況下在數量上不會(hui) 有什麽(me) 區別。而在萬(wan) 曆之前,章奏“留中”的事情雖時而發生,但以“留中”作為(wei) 政治之常態,則唯發生於(yu) 萬(wan) 曆一朝。如此而言,則金士衡疏中所雲(yun) “惟章疏多格,而猶幸托諸抄傳(chuan) 以流布”,二者之間實有一種因果關(guan) 係。這一點在翁憲祥的奏疏之中表達的非常清楚:

 

惟願皇上不第責臣下之擅抄以禁其流,而先須速於(yu) 批發,以清其源。蓋自來章疏,鮮有不得旨者。縱諸臣所言,未能悉當聖心,而一下部院,自有公議,無庸停閣。其得旨大難,特近年創見,不可為(wei) 常也。邇者各衙門事體(ti) 不能恪守舊規,未易緌數,要由上多變局,因下多權宜。即章疏抄傳(chuan) 一節,皇上倘不於(yu) 本原之地亟疏壅滯,僅(jin) 僅(jin) 欲禁其末流,恐非所以開言路也。在今日但當導之使言,不必禁之勿傳(chuan) 。以後除事幹軍(jun) 機者自應秘密外,其餘(yu) 一應章疏,宜與(yu) 天下共見共聞。每疏必賜批發,勑該部院酌議,覆請可否,從(cong) 違悉聽聖裁,於(yu) 以昭示海內(nei) 。豈不明白正大。所謂擅自抄傳(chuan) 者,不禁自無矣。[32]

 

從(cong) 翁疏中“邇者各衙門事體(ti) 不能恪守舊規,未易緌數,要由上多變局,因下多權宜”之語,我們(men) 可以知道,將“留中”之章疏發布於(yu) 邸報,是不合於(yu) “舊規”的“權宜”之計。如翁所言屬實的話,則“得旨”發抄之製度在萬(wan) 曆之前應當是確實存在的。之所以有萬(wan) 曆時大臣們(men) 的權宜之計,正源自於(yu) “留中”這一不合於(yu) 政治常態的“變局”發生。如翁憲祥追究於(yu) “留中”之源頭,同為(wei) 為(wei) 此一事上疏,兵科給事中呂邦耀於(yu) 疏中則不再追究於(yu) 此次發生的禁令,而唯獨追究“留中”本身之不合理性。

 

若夫言路脈絡,須憑章奏敷陳。章奏紛披,鹹待聖明批發。邇因明旨慎重,章奏未盡允行。事體(ti) 之不當停留者,而亦概停留。既起叢(cong) 脞之釁,人情之共疑。寢閣者而果然寢閣,能無猜忖之嫌?莫言密勿機關(guan) ,難掩輿人指視。眾(zhong) 情惶惑,眾(zhong) 議紛呶。聚訟盈庭,莫知底止。善哉乎,先臣陸贄之言也曰:“陛下若納諫不違,則傳(chuan) 之適足增美;陛下若違諫不納,又安能禁之勿傳(chuan) 。”反複斯言,可為(wei) 詳盡。故機務之不密也,在漏之於(yu) 外。政令之不行也,在留之於(yu) 中。皇上之責臣下者,在慎於(yu) 發抄。臣下之望皇上者,在亟於(yu) 發票。何也?發票則與(yu) 天下共見之,亦與(yu) 天下共酌之。可以知某事之修明,可以知某事之廢弛。可以知某言之為(wei) 正,可以知某言之為(wei) 邪。可以使予不得借之以市恩,可以使奪不得因之以賣重。可以用賢不至如轉石,可以去佞不至如拔山。擬旨責之輔臣,題覆責之部院,糾正責之台諫,奉行責之有司。蕩蕩平平,堂堂正正。恭己而治,惟德其刑。則南麵可以無為(wei) ,人言何須預杜。聲色可以不大,議論豈至煩多。如是而不奏綦隆之理者,未之有也。[33]

 

此八股文體(ti) 所論有其委婉處,然關(guan) 鍵之處並不含糊躲閃。謂“留中”不僅(jin) 僅(jin) 徒致眾(zhong) 情惶惑、眾(zhong) 議紛呶,而實不能如其所希冀的,遮蔽什麽(me) ,終究隻能導致政令之不行。“發票”——即如我們(men) 前麵所提到的“得旨發抄”之邸報製度,亦如此次“禁令”再申此意——隻要對奏疏按政治之常態“發票”,使之得以通過邸報公諸天下,則其間是非得失(疏中所雲(yun) 修明與(yu) 廢弛、正與(yu) 邪等等,即此意),不惟可與(yu) “天下共見之”,且“亦與(yu) 天下共酌之”。至此,我們(men) 不得不強調一個(ge) 常識,所謂“票”,即指“票擬”、“票旨”,在明代內(nei) 閣製度化之後,其職掌在於(yu) 內(nei) 閣。呂邦耀疏中“擬旨責之輔臣,題覆責之部院,糾正責之台諫,奉行責之有司”所言,則為(wei) 儒家士大夫逐漸扭轉明初之君主專(zhuan) 權體(ti) 製,而為(wei) 政治走向理性化的治理所規劃之建製。這與(yu) 當崇禎之末世,劉宗周所言“以票擬歸閣臣,以庶政歸部院,以獻可替否付言官,而一人主持焉”[34]何其相似。此時的君主就是一個(ge) “恭己而治,惟德其刑(刑謂法、則),則南麵可以無為(wei) ”——所謂“恭己正南麵”、“無為(wei) 而治”的形象。隻是呂邦耀此處所言克就於(yu) 議政而言,更有其針對性。首先是臣民無人不可以上疏議政,輔臣擬旨,就所議之政付相關(guan) 部院議處、議行,科道官員行使監察之權,具體(ti) 辦事機構(仍在部院)依議定之事而奉行。同時,由於(yu) 邸報的存在,這一切完全是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進行的,其間是非得失,則最終取決(jue) 於(yu) 公論。呂邦耀與(yu) 金士衡所論,所針對者雖有所不同,然無不以邸報之公開(無論是“得旨”而後公開,抑或“留中”亦不得不公開)為(wei) 付之於(yu) “公論”之保證。隻是於(yu) 呂而言,此公開乃議政之進一步深化,所謂“亦與(yu) 天下共酌之”,使政治在一種公開議政的理性中不斷趨於(yu) 合理建製,終而達成 “蕩蕩平平,堂堂正正”的“王道政治”。

 

至於(yu) 章疏留中而唯藉邸報流布四方的意義(yi) 則與(yu) 此略有不同,金士衡所言“庶幾主威振肅,公論森嚴(yan) 。舉(ju) 者知勸,刺者知懲。消弭奸萌,磨礪頑鈍。獻諂導諛者莫能文其醜(chou) ,披肝瀝膽者得以關(guan) 其忠。所裨益世道人心,良非渺小”數語,除“主威振肅”[35]略有應景的意味而外,其他數語則有其確乎不可易者。翁憲祥疏中也有類似的看法:“況諸臣不避煩聒,固望采納施行。即使精誠未感,竟從(cong) 停閣,而尚存一種議論於(yu) 天地之間,則或於(yu) 時弊,默有所挽回,人心稍有所警惕。”[36]這有似於(yu) 今人之所謂輿論監督,隻是這輿論的發起者仍然是政府官員,在常規的政治運轉中,這些本應該在政治製度框架內(nei) 行使議政、政治監察權的官員們(men) ,轉而求之於(yu) “天下”、求之於(yu) “公論”以監督政治之運轉。這就是金士衡所謂的“清議”、“輿情”,或者如翁憲祥所言是“廟堂之上”的“清議”,付之“空言”,以“維世則”。儒家士大夫是相信有所謂“公論”的,如東(dong) 林之錢一本為(wei) 《萬(wan) 曆疏鈔》所作序雲(yun) :

 

盛王之世,善善惡惡,無一不公諸天下,而與(yu) 天下共善之,共惡之。[37]

 

顧憲成於(yu) 序中亦如此說:

 

至於(yu) 言官操天下之是非,天下又操言官之是非,蓋言之不可不慎如此也,願以是為(wei) 台省獻求所以信於(yu) 天下者。[38]

 

顧憲成“言官操天下之是非,天下又操言官之是非”此語,其意當指,言官乃為(wei) 天下是非公論之代言者(“言官操天下之是非”),言官之代言其是非如何,則又取決(jue) 於(yu) 天下之公是公非(“天下又操言官之是非”)。而作為(wei) 議政公開的邸報之存在,使公是公非之評判成為(wei) 可能。這正是吳亮之編纂《萬(wan) 曆疏鈔》的一個(ge) 重要理由,如小野和子先生所雲(yun) 之“開通言路”。[39]就東(dong) 林而言,明白了“邸報”在當時是怎樣一種情況,我們(men) 可以說,明代邸報之議政公開實促成了以東(dong) 林書(shu) 院為(wei) 核心的晚明士人之在野議政的可能性。

 

三、關(guan) 於(yu) 邸報相關(guan) 製度的幾個(ge) 爭(zheng) 議問題

 

以上我們(men) 對明代曆史上邸報之存在狀態給出一種描述,然因相關(guan) 史料之闕如或略顯模糊,關(guan) 於(yu) 邸報的製度上的一些有爭(zheng) 議的問題仍有待於(yu) 探討,嚐試論之。

 

首先,最關(guan) 鍵的問題是邸報之職掌何在?在前麵的敘事中,我們(men) 可以看到邸報與(yu) 科抄之間的密切聯係,那麽(me) ,可不可以說邸報的職掌在六科呢?似不能如此說。這就像六科發抄相關(guan) 章奏至史館供編纂,然編纂之職掌實在史館與(yu) 內(nei) 閣,而不在六科一樣。如新聞學研究者所爭(zheng) 議的,與(yu) 邸報之職掌關(guan) 係最大的則為(wei) “報房”,據筆者所見,亦有稱之為(wei) “抄報所”[40]的,所指當相同。關(guan) 於(yu) “報房”,《春明夢餘(yu) 錄》所載崇禎元年上諭即有此稱謂:

 

各衙門章奏,未經禦覽批紅,不許報房抄發。[41]

 

然筆者並不認為(wei) 邸報之職掌即在報房,職掌雲(yun) 者,一方麵是對所承擔的事務有處置權,同時,為(wei) 此權限而承擔相關(guan) 責任。而報房則無此權力亦無此責任,它隻是一個(ge) 奉命辦事的機構。如與(yu) 其對接的政府機構是六科的話,它隻是負責把六科所提供的奉旨章奏發布出去,而對其內(nei) 容並無增刪編纂的權力。此“增刪編纂”實則是一個(ge) 很大的權力,如其為(wei) 有的話,則亦應如科抄所指向的史館之編纂,由一個(ge) 強有力的政府機構來執行,就像史料編纂其權力在翰林院之史館,而內(nei) 閣及方麵官員亦對其有監督的責任。[42]對於(yu) 邸報之發布章奏,科抄的邊界即是邸報發布的邊界,因此邸報之發布隻要有“報房”這一辦事機構就可以了,其辦事人員也隻是吏,而非政府官員,這也應該是《明會(hui) 典》不記錄邸報、報房之相關(guan) 信息的一個(ge) 原因吧。

 

那麽(me) ,“報房”這樣一個(ge) 辦事機構,其受中央政府什麽(me) 樣的部門約束呢,是六科嗎?筆者並不以為(wei) 如此,如崇禎元年之上諭,《春明夢餘(yu) 錄》是載在“通政司”條下,用以說明通政司相關(guan) 職責的,而崇禎之上諭亦可能就是針對通政司發布的。從(cong) 這一表麵現象上看,“報房”當受通政司[43]約束,或與(yu) 其對接的政府機構為(wei) 通政司。實際情況也可能確實如此。前麵我們(men) 看到,萬(wan) 曆一朝大量的“留中”奏疏通過邸報而公諸天下,其數量之大,顯然不能視之為(wei) 某些政府官員的個(ge) 人行為(wei) ,當亦通過一正常的製度渠道而得以實現。此渠道不可能是六科,而隻能是通政司。通政司是接受奏章的機構,而通政司在接受章奏的同時,亦錄有“副本”[44]。如趙誌皋即於(yu) 萬(wan) 曆二十四年曾借查驗通政司副本,以證實當時借邸報流傳(chuan) 的劉世延論趙誌皋等人之奏疏為(wei) 偽(wei) :

 

近日又有劉世延一本,論臣及石星與(yu) 李楨。玩其詞,頗不類世延語。因查通政司,並無有副本。乃知憸邪小輩,假此以誣詆善類,其風豈可倡哉。[45]

 

正是因為(wei) 有通政司之副本,為(wei) 萬(wan) 曆中大量“留中”奏疏借邸報發布提供了製度上的可能。而萬(wan) 曆三十五年重申邸報之相關(guan) 禁令的命運,雖未見明確記載,然很可能最終不了了之。延至崇禎元年,邸報發布章奏逸出“奉旨”邊界之事時常發生,故有崇禎元年之上諭,再申邸報發布章奏的邊界,必須經過“預覽批紅”(仍是“奉旨”的另外一種表述方式)。

 

至於(yu) 邸報之傳(chuan) 播,據顧炎武所言,在崇禎十一年活版印刷應用於(yu) 邸報之前,一直是通過抄寫(xie) 來傳(chuan) 播的。[46]而抄寫(xie) 方式,如新聞學研究者指出的,是地方官員雇傭(yong) 抄寫(xie) 手至北京之報房抄寫(xie) 。邸報不用雕版,主要原因當為(wei) 其日常發布的量很大,雕版之成本過高,不似活字,可反複排版印刷。至如地方至中央的抄寫(xie) 方式,則亦因相關(guan) 費用支出問題。如嘉靖早年《明倫(lun) 大典》之編纂而發布天下,亦非印好書(shu) 以後發給中央及地方各機構,而須各機構自備紙墨印刷裝訂。由此推論,即便活版印刷應用於(yu) 邸報之後,亦當為(wei) 地方機構自備紙墨至報房印刷。因為(wei) 明代之邸報多為(wei) 抄寫(xie) ,如論者所言,其間發生的與(yu) 原始資料不合的情況,可以說均由抄寫(xie) 中人為(wei) 的因素造成的。故而當顧炎武得知清中秘所收邸報“乃出涿州之獻”的時候,會(hui) 質疑其“豈無意為(wei) 增損者乎”[47],此“增損”即出自抄寫(xie) 手之所為(wei) 。而前引蔣德璟所論邸報之作為(wei) 官修實錄之原始資料的缺陷時說:

 

即欲有所刪潤,以諸曹掌故與(yu) 邸報參補而已。又一二載筆,視為(wei) 爛朝報,不經心,其高者胸臆為(wei) 政,間規時局所向,行其高下……[48]

 

此處“載筆”亦當指邸報之抄寫(xie) 手而言,然這種由抄寫(xie) 手引發的錯訛亦不可過於(yu) 放大,無論如何,從(cong) 明代政府官員之奏章通過邸報信息而建言之相關(guan) 現象看,所謂“邸報之抄傳(chuan) 有定”[49],當非虛言。

 

綜合上述,大致可以斷言的是,明代邸報之發布奏章,當與(yu) 之對接的中央政府機構為(wei) 六科時,可供發布的奏章即“科抄”之全部。而當與(yu) 之對接者為(wei) 通政司時,可供發布的奏章也當為(wei) 奏章之全部。至於(yu) 邸報之編纂,並無相關(guan) 政府機構執行,或者換言之,政府機構隻是提供可以公布的奏章等原始資料供報房公之於(yu) 眾(zhong) 。而“損益”雲(yun) 者,均為(wei) 抄寫(xie) 中的人為(wei) 因素造成的,而並非出於(yu) 製度上的規定。而且經常發生的事情當為(wei) “損”,如新聞學研究者指出的,即抄寫(xie) 手根據地方政府官員的需要,於(yu) 抄寫(xie) 中或有所擇。當然,直接的原因還是可供邸報之原始資料量大,而其傳(chuan) 播亦有其時效,大多時候很可能是不得已而為(wei) 之。而抄寫(xie) 之多與(yu) 少,也部分取決(jue) 於(yu) 地方官員之財力,或者說地方財政願意為(wei) 其支出多少。但這一點並不意味著無所謂邸報之完本存在,如顧炎武質疑“涿州之獻”時,提出可以“訪問士大夫家,有當時舊鈔,以俸薪別購一部,擇其大關(guan) 目處略一對勘”,在顧炎武眼中,藏於(yu) “士大夫家”(當指中央政府官員)者,或可近於(yu) 完備。而董其昌之所以獲旨往南京采輯邸報以修纂實錄,當亦以南京這一中央政府所藏邸報,當亦可稱完備。[50]這些倒從(cong) 另一方麵暗示出,報房所提供抄錄的邸報,不僅(jin) 僅(jin) 是一些原始資料,當有其可供抄錄的邸報的完本。而此完本如有所謂編纂的話,當隻是按既定的格式對原始資料的匯總式抄寫(xie) 。

 

而邸報在中央政府並未作為(wei) 檔案留存下來(南京中央政府之留存或可彌補此一缺陷),這一點尚容易解釋,以邸報之原始資料其檔案本有相關(guan) 部門送交史館等處保存。但是,即以奏章而論,當史館乃至內(nei) 閣對此檔案之留存行使“編纂”的權力的時候,它已失去作為(wei) 檔案的原始性的基本特征,故而作為(wei) 後來官修實錄之依據,其缺陷就明顯顯現出來。此時,作為(wei) 原始資料匯總之邸報其優(you) 勢即顯現出來,而逐漸成為(wei) 官修實錄的重要依據。

 

以上是筆者嚐試勾勒出的明代邸報相關(guan) 製度的大致輪廓,然令筆者困惑的是,邸報在明代究竟何時出現的?大行於(yu) 宋代的邸報,在元代幾杳無蹤跡可尋,並無相關(guan) 資料表明,邸報在明太祖之時即已得以恢複。那麽(me) ,邸報在明代是何時出現的,或者是怎樣出現的,就是一個(ge) 比較值得關(guan) 注的問題了。筆者於(yu) 此亦無所見,嚐試以《四庫全書(shu) 》檢索之,則《四庫》所收明人文集,有年月可考的最早提到邸報的或出於(yu) 何喬(qiao) 新之《椒邱文集》,其《送方伯李公赴江西序》雲(yun) :“成化十有二年冬十月,詔以河南參政隆慶李公文盛為(wei) 江西布政使,邸報至汳……”[51]而至弘治年間,邸報於(yu) 明人文集中即很常見了。然明代邸報究竟起於(yu) 何時,尚待進一步考究。邸報在清朝進一步延續下來,從(cong) 紙麵的製度上而言,清代邸報之相關(guan) 規定與(yu) 明代差別不大,然因明清兩(liang) 朝政治運作上的巨大差異,邸報所公布的信息二者之間實有極大的差別,此則非本文論域所關(guan) 了。

 

【注釋】

 

[1] 《與(yu) 公肅甥書(shu) 》,《亭林文集》卷三,《顧亭林詩文集》頁54-55。中華書(shu) 局,1959年。

 

[2] 《明史》,卷二百五十一,頁6485。中華書(shu) 局,1974年。

 

[3] 《報命疏》,《容台集》卷五。《四庫全書(shu) 存目叢(cong) 書(shu) 》171冊(ce) ,頁412。

 

[4] 《鑒杓序》,《明文海》,卷二百三十,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5] 《船山全書(shu) 》第十二冊(ce) ,頁549。嶽麓書(shu) 社,1996年。

 

[6] 主要即指因“邸報”之傳(chuan) 布天下,而使“用兵大事”,“喧傳(chuan) 中外,俾夷狄盜賊得以早測進止乎”。(頁580)這自然源自明亡這一痛徹的曆史經驗。王夫之因此希望對於(yu) “邸報”傳(chuan) 布的內(nei) 容加以限製,然也僅(jin) 拘於(yu) 兩(liang) 端,其一、為(wei) 他認為(wei) 明代已有的對於(yu) “緹騎戴問”等刑拘之消息發布的限製,其二則為(wei) 他所認為(wei) 明代所無的“用兵大事”消息發布的限製。僅(jin) 限於(yu) 此而已。

 

[7] 《船山全書(shu) 》第十二冊(ce) ,頁580。

 

[8] 此概而言之,實則詔旨之中亦有發起議政者。如明世宗為(wei) 其本生父之“立祀並稱號”等事,令“禮部便會(hui) 多官詳議了來說。”

 

[9] 《船山全書(shu) 》第十二冊(ce) ,頁580。

 

[10] 《明史》,卷二百五十三,頁6530-6531。

 

[11] 按此處隻是列舉(ju) ,“部”不一定即指六部。明代政府機構並不由六部統攝,如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六科等,均不隸於(yu) 六部。但有時雖用“部”之詞匯,然實指代所有機構,如“科抄下部”,即不局限於(yu) “部”,實指所有相關(guan) 的中央政府機構。

 

[12] 《特陳緊切事宜以仰裨新政疏》,《綸扉稿》卷二,《高拱全集》頁177。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

 

[13] 明代所有章奏均須經由通政司接收並備案,再行上達。

 

[14] 《高拱全集》,頁178。

 

[15]《答方叔賢 二》,《王陽明全集》卷二十一,頁828。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又同年《與(yu) 黃宗賢 三》亦言及“邸報”:“近得邸報及親(qin) 友書(shu) ,聞知……”(《王陽明全集》卷二十一,頁830。)

 

[16] 《何文簡疏議》,卷八。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17] 《何文簡疏議》,卷八。

 

[18] 《與(yu) 吳司空獻臣書(shu) 》,《沙溪集》卷二。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四庫提要》謂孫緒為(wei) “故城人,弘治(十二年)己未進士”。

 

[19] 《平黎謝欽賞疏》,《小山類稿》卷二。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20] 《乞恩辭免加官以昭公道疏》,《胡端敏奏議》,卷七。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21] 《報命疏》,《容台集》卷五,《四庫全書(shu) 存目叢(cong) 書(shu) 》集171,頁412-413。此疏亦收於(yu) 《春明夢餘(yu) 錄》卷三十二“翰林院”之“史職”條下,頁499。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22] 《明史》卷九十七,頁2385。

 

[23] 《容台集》卷五,《四庫全書(shu) 存目叢(cong) 書(shu) 》集171,頁416。

 

[24] 《明史》卷二百八十八,頁7396。

 

[25] 《明熹宗實錄》(梁本)卷四十一,頁2326。上海書(shu) 店,1990年。又及,四十卷本《神廟留中奏疏彙要》今存於(yu) 事,《續修四庫全書(shu) 》史部470影音有該書(shu) 。該書(shu) 卷首收錄有董其昌《報命疏》,疏後附有“四月初六日奉聖旨:這錄完邸報並選訂章奏多卷,具見纂輯勤勞,著送史館采用。李維禎既稱宿學史才,著即與(yu) 推用,該部知道。”準此可知,《兩(liang) 朝從(cong) 信錄》所載“上曰”,實為(wei) 董《報命疏》所奉之旨。兩(liang) 者相參,更可證其可信性。

 

[26] 《萬(wan) 曆疏鈔》卷首,《續修四庫全書(shu) 》468冊(ce) ,頁3-4。

 

[27] 《萬(wan) 曆疏鈔》卷十,《續修四庫全書(shu) 》468冊(ce) ,頁483。

 

[28] 《明季黨(dang) 社考》,頁9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小野和子先生亦於(yu) 書(shu) 中指出我們(men) 征引的翁憲祥、呂邦耀、金士衡三疏為(wei) 針對此次禁令而發者,然可能是受誤解顧憲成“且欲並邸報禁之”先入之見的影響,惟引金士衡疏中論“一切章奏”一段話來理解此次禁令,以為(wei) 是禁止一切章奏傳(chuan) 諸邸報。

 

[29] 《萬(wan) 曆疏鈔》卷十,《續修四庫全書(shu) 》468冊(ce) ,頁485-486。

 

[30] 《萬(wan) 曆疏鈔》卷十,《續修四庫全書(shu) 》468冊(ce) ,頁485。

 

[31] 這種情境在萬(wan) 曆一朝是怎樣發生的,已不可考。至如“留中”之疏借邸報傳(chuan) 布之事發生的時間則較早,如萬(wan) 曆二十四年(1596)趙誌皋於(yu) 《乞振朝綱疏》所言:“夫報房即古之置郵,傳(chuan) 命令以達之遠近者也,非奉命者不敢抄。今則朝奉疏而夕發抄,不待命下而已傳(chuan) 之四方矣。”(《禦選明臣奏議》卷三十二,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朝奉疏而夕發抄”是他為(wei) 我們(men) 描述的邸報當時發布的情形。筆者以為(wei) 其事發生的時間更早,而萬(wan) 曆三十五年(1607)之重新申明“奉旨”之限製,在更早的時候似也曾發生過。如時任吏科給事中的史孟麟於(yu) 萬(wan) 曆十七年(1589)《職居言責,指摘非人,乞賜罷斥,以解黨(dang) 錮,以杜讒諂疏》中所言:“三四年來,……台諫忤時,命曰好名,顯者杖謫,隱者外轉矣。猶懼不足以阻撓之也,於(yu) 是有未奉明旨,不許發抄之令。而至今台諫,言者如故。”(《萬(wan) 曆疏鈔》卷六,頁345。)頗疑此處“未奉明旨,不許發抄”仍指“邸報”而言。就明代製度而言,發抄不外乎三種情況,發抄到部,發抄到史館以及發抄到邸報,前兩(liang) 種均無製度上的漏洞,使發抄可以逸出“奉旨”的邊界,故無需申此禁令。小野和子先生則理解其為(wei) “史孟麟上疏中所說的不許發抄之令,是指當送六部抄寫(xie) 的上疏被留中。在六科抄寫(xie) ,就有可能以邸報等形式流布,情報可公開。”(《明季黨(dang) 社考》頁112。)所解略嫌屈曲,實則因為(wei) 沒有能夠注意到萬(wan) 曆時大量“留中”的奏疏被公布於(yu) 邸報的事實,這也可能是小野先生誤解萬(wan) 曆三十五年(1607)禁令的一個(ge) 原因。

 

[32] 《萬(wan) 曆疏鈔》卷十,《續修四庫全書(shu) 》468冊(ce) ,頁483。

 

[33] 《萬(wan) 曆疏鈔》卷十,《續修四庫全書(shu) 》468冊(ce) ,頁484-485。

 

[34] 《冒死陳言開廣聖心疏》,《劉宗周全集》第三冊(ce) ,頁72。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

 

[35] 如有實意,當指防止內(nei) 閣之擅權。

 

[36] 《萬(wan) 曆疏鈔》,頁483。

 

[37] 《萬(wan) 曆疏鈔》,頁2。

 

[38] 《萬(wan) 曆疏鈔》,頁5。

 

[39] “該書(shu) (《萬(wan) 曆疏鈔》)就整體(ti) 而言,是以開通言路作為(wei) 最大的課題來編纂的。”(《明季黨(dang) 社考》,頁98。)

 

[40] 瞿九思述其撰《萬(wan) 曆武功錄》收集資料時,嚐“走抄報所,稽其日全報章”。(《萬(wan) 曆武功錄》卷首,《續修四庫全書(shu) 》0436冊(ce) ,頁89。)

 

[41] 《春明夢餘(yu) 錄》卷四十九。頁1065。

 

[42] 按,新聞學研究者多有引述《大明會(hui) 典》中的“凡六科每日接到各衙門題奏本章,逐一抄寫(xie) 書(shu) 冊(ce) ,五日一送內(nei) 閣,以備編纂”(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hui) 典》卷二百十三,頁2839。廣陵書(shu) 社,2007年。)以說明邸報的,此則出於(yu) 文獻的誤讀,“以備編纂”非“編纂邸報”,乃編纂備後來修史之史料。參之《大明內(nei) 典》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所載:“其諸司章奏,另選講讀並史官六員,專(zhuan) 管編纂。……其各曹章奏,六科奉旨發抄到部,即全錄送閣,轉發編纂。月終,將記注編纂等稿送內(nei) 閣,公同各官,投櫃封鎖。年終開入大櫃,藏之東(dong) 閣左右。”(頁2940。)二者所言乃一事,此事出於(yu) 張居正任首輔時萬(wan) 曆三年所議定的製度,可參見張居正之《議處史職疏》(載《張太嶽文集》卷三十九,頁491-493。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大明會(hui) 典》所載,幾全節錄自張居正該疏,以其疏已奉聖旨,“都依擬行”,即已成為(wei) 製度。此不贅論。

 

[43] 按,明之初製,曾以六科隸於(yu) 通政司,而後來二者之間實已無大的隸屬關(guan) 係。李東(dong) 陽之《明會(hui) 典》(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所收即此)猶記六科於(yu) 通政司下(實已無嚴(yan) 格的隸屬關(guan) 係),萬(wan) 曆重修《明會(hui) 典》時,已將二者分別記錄。然二者之間亦非全然脫離關(guan) 係,如六科官員之俸祿在前書(shu) 所載尚為(wei) “於(yu) 通政司帶支”,後書(shu) 所載則已為(wei) “自行關(guan) 支”。而“凡各科行移各衙門,俱經通政司轉行”這一點前後兩(liang) 部會(hui) 典並無差別。

 

[44] 通政司錄章奏“副本”非明朝初製,此製度自何時開始,筆者未嚐考見,然萬(wan) 曆時無疑是有此製度的。

 

[45] 《禦選明臣奏議》卷三十二,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46] “憶昔時邸報至崇禎十一年方有活板,自此以前,並是寫(xie) 本。”(《與(yu) 公肅甥書(shu) 》,《亭林文集》卷三,頁55。)

 

[47] 《與(yu) 公肅甥書(shu) 》,《亭林文集》卷三,頁55。

 

[48] 《鑒杓序》,《明文海》卷二百三十。

 

[49] 左懋第語,見《春明夢餘(yu) 錄》卷二十五,頁403。

 

[50] 陳懿典《兩(liang) 朝從(cong) 信錄序》雲(yun) :“朝家故實,一憑邸抄,而省直流傳(chuan) ,詳略已異。”(《四庫禁毀書(shu) 叢(cong) 刊》史部第二十九冊(ce) ,頁576。)“省直”指地方和中央(“直”謂直隸),而“詳略已異”,當指直隸詳,各省略。按,《兩(liang) 朝從(cong) 信錄》乃明末沈國元所編泰昌、天啟兩(liang) 朝編年史,其資料所本,亦以邸報為(wei) 主。顧炎武曾提及該書(shu) :“自庚辰至戊辰邸報皆曾寓目,與(yu) 後來刻本記載之書(shu) 殊不相同。今之修史者,大段當以邸報為(wei) 主……割補《兩(liang) 朝從(cong) 信錄》尚在吾弟處,看完仍付來,此不過邸報之二三也。”(《與(yu) 次耕書(shu) 》,《亭林文集》卷四,《顧亭林詩文集》頁80。)所雲(yun) “庚申至戊辰”即為(wei) 泰昌、天啟所值之年代,據此,則顧炎武曾據其所見邸報,對該書(shu) 進行“割補”,惜所“割補”者已不可見。而《兩(liang) 朝從(cong) 信錄》所載,在顧炎武看來,不過其曾寓目的泰昌、天啟邸報之十之二三罷了。

 

[51] 《椒邱文集》卷十,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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