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依憲治國的精神基礎

欄目: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15-05-05 12:09:17
標簽:
盛洪

作者簡曆:盛洪,男,西元一九五四年生於(yu) 北京,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經濟學博士。現任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著有《為(wei) 什麽(me) 製度重要》《治大國若烹小鮮》《在傳(chuan) 統的邊際上創新》《經濟學精神》《分工與(yu) 交易》《為(wei) 萬(wan) 世開太平》《尋求改革的穩定形式》《以善致善》(與(yu) 蔣慶合著)《舊邦新命》(與(yu) 宇燕合著)等。

 

 

 

依憲治國的精神基礎

作者:盛洪

來源:原載於(yu) FT中文網,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三月十七日辛巳

           耶穌2015年5月5日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的“依憲治國”是一條基礎性製度原則。然而它包含的深意甚至其提出者也未必全然了解。這至少意味著所有公務員都要以憲法為(wei) 自己行為(wei) 的最高準則,而不是上級的命令。從(cong) 現在中國整個(ge) 公務員隊伍的“憲政意識”水平來看,還遠達不到這個(ge) 目標。

 

中國官員對基本憲政意識的缺乏是係統性的

 

例如今年兩(liang) 會(hui) 上披露出的一些公務高官的言論就能說明,他們(men) 基本上不知憲法為(wei) 何物。例如北京市副市長李士祥在談到限購住宅時說,“北京永遠不會(hui) 取消住房限購”。他立刻遭到其後人大通過的《立法法》修正案的痛擊。北京市政府作為(wei) 一個(ge) 行政部門,即使有在不違反憲法和上位法的前提下製定地方管製條例的權力,也無權減少民眾(zhong) 的權利。他更不知道,政策隻能是短期的,不能奢談“永遠”。另一個(ge) 例子是山東(dong) 省省長郭樹清,竟保證所有山東(dong) 人不去香港搶購奶粉。郭是我在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研究生院時的學長,是一位出色的經濟學家;令我遺憾的是,他竟不知公共物品與(yu) 私人物品的區別與(yu) 邊界,也不知省長隻能管到山東(dong) 公共物品的邊界上。

 

更突出的“憲盲”是一度成為(wei) 政治明星的仇和,在證明中國政府“最廉政”的時候說,因為(wei) “世界上有97%的國家是土地私有化,我們(men) 國家土地沒有私有化,僅(jin) 僅(jin) 是私有使用權,30年、50年、70年,但是目前百分之百是政府所有。”作為(wei) 中共雲(yun) 南省副書(shu) 記的他,竟不知《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農(nong) 村土地歸農(nong) 村集體(ti) 所有。更諷刺的是,他的話音未落,就以其自身,為(wei) 他的“廉政理論”作了一個(ge) 反證:因土地貪腐而被審查。正是不知農(nong) 村土地歸農(nong) 村集體(ti) ,他才會(hui) 那麽(me) 瘋狂地掠奪農(nong) 民的土地;正是深知“國有土地”是一塊最好的遮羞布,他才能如此肆無忌憚地拿土地牟私。


而這些表現不應隻被視為(wei) 某些個(ge) 人的偶然失誤。缺乏基本憲政意識顯然是係統性的。如中共組織部副部長王爾乘在人大發言中大談“人大代表資格問題”,很顯然是一個(ge) 角色錯位。《憲法》第五十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的選舉(ju)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主持。”《選舉(ju) 法》第八條規定,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等的選舉(ju) 由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主持;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則要設立選舉(ju) 委員會(hui) 主持本級選舉(ju) 。雖然實際上中組部卷入代表資格事務頗深,但公開以主持機構的口吻談論“人大代表資格問題”,顯然是沒有把《憲法》和《選舉(ju) 法》的相關(guan) 規定當回事。

 

更為(wei) 嚴(yan) 重的問題,是每個(ge) 行政部門都以為(wei) 自己擁有立法權。例如國土部以為(wei) 自己可以決(jue) 定農(nong) 村居民建的房屋是否可以出售,住建部以為(wei) 自己可以決(jue) 定是否限製住宅的購買(mai) ,計生委以為(wei) 自己可以決(jue) 定中國夫婦是否可以生二胎,稅務局以為(wei) 自己可以決(jue) 定是否設立財產(chan) 稅,教育部以為(wei) 自己可以決(jue) 定大學裏應該教什麽(me) ,等等。其實這些行政部門插手的問題都涉及民眾(zhong) 的基本權利,因而隻能由立法機關(guan) 立法決(jue) 定。它們(men) 沒有意識到,《憲法》規定自己隻是一個(ge) 執行部門,其職責隻是執行立法機關(guan) 的決(jue) 定,至多隻能在不違反上位法的前提下,經過正當程序,製定行政條例。它們(men) 的上述行為(wei) ,是僭越自己權限的違憲行為(wei) 。

 

可以判斷,不知憲法為(wei) 何物是中國公務員的普遍情況。

 

黨(dang) 政係統憲政意識缺乏導致“隻知上級,不知憲法”

 

這是因為(wei) ,首先,在我國黨(dang) 政係統中,沒有有關(guan) 憲政意識的教育。公務員考試,幾乎沒有有關(guan) 《憲法》的題目;最多隻是問一下最高大法是什麽(me) 。所涉及知識,似乎像中學生的知識競賽,側(ce) 重技術性。而相反,近年來卻有一股反對憲政的思潮。以自己的偏狹理解歪曲憲政本意,使很多人談“憲政”色變,報刊不敢登帶“憲政”字樣的文章,出版社不敢出有“憲政”內(nei) 容的書(shu) 籍,因而許多人,尤其是公務員讀不到有關(guan) 憲政的文獻,也就不會(hui) 有憲政的概念。

 

其實,憲政或憲政主義(yi) 即英文“constitutionalism”的譯名,我們(men) 在百度上搜索,尚有180萬(wan) 個(ge) 結果;穀歌圖書(shu) 搜索的結果是54.3 萬(wan) 部圖書(shu) 信息。“憲”字在中國也很古老,以“憲”為(wei) 開頭的詞就達100多個(ge) 。如“憲綱”,“憲則”,“憲製”,等等。不許說“憲政”,對“憲”字敏感,就等於(yu) 切斷大陸中國與(yu) 這些文化思想資源的聯係,也就不能獲得這些資源的滋養(yang) 。就如同在毛的時代一樣,批判愛因斯坦,使中國科學家較少知道相對論;而禁止西方經濟學的教學,使當時中國許多人在相當長時間內(nei) 不懂市場怎樣運作。

 

其結果,肯定是害了中國。1978年,忘掉市場為(wei) 何物的中國的人均GDP僅(jin) 為(wei) 224.9美元,是世界倒數第二;拒絕愛因斯坦的中國科技水平落後於(yu) 西方領先國家40多年,落後於(yu) 新興(xing) 國家如韓國和巴西等國20多年(周天勇,《學習(xi) 時報》,2013年8月31日)。國家貧弱,其執政黨(dang) 也會(hui) 受到削弱。因而切斷文化知識資源最終對切斷者自己不利。如果反憲政者不是要反對constitutionalism,也可給出另一個(ge) 譯名;如果不反對中文“憲”之含義(yi) ,也可給出自己的解釋。但是我們(men) 沒有看到。不知“憲政”為(wei) 何物的執政黨(dang) ,隻會(hui) 削弱自己,首先是無法有效治黨(dang) 。這是腐敗遍地、庸吏充斥的思想資源上的原因。

 

反憲政者的唯一理由,是“憲政”改革會(hui) “取消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這顯然是錯的。關(guan) 鍵在於(yu) ,政黨(dang) 是什麽(me) ?是一些人手中的權力,還是一組規則?我們(men) 知道,政黨(dang) 就是有著共同政治綱領的人群的組織,因而它凝聚黨(dang) 員的基礎是一組被稱為(wei) “黨(dang) 綱”的憲法共識。如果沒有這組憲法共識,權力不過意味著用暴力讓人服從(cong) 。相對於(yu) 權力,人就更為(wei) 有限,他們(men) 不過是一組規則和權力配置中的一些符號。況且如果隻以他們(men) 的利害來決(jue) 定規則,或者會(hui) 多變,或者會(hui) 持續地損害社會(hui) 中的其它集團。政黨(dang) 若要在社會(hui) 中扮演積極的領導角色,顯然也不能光憑權力,它必要通過憲法與(yu) 其他民眾(zhong) 達成憲法共識,才能共同結成一個(ge) 社會(hui) ,也才談得上“領導”。因而,憲政主義(yi) 也是政黨(dang) 政治的基礎。

 

隻對某些人有利的規則,一定不是普遍適用的規則,因而就會(hui) 受到挑戰;如果規則是普遍適用的正義(yi) 的規則,就會(hui) 在某些時候對自己不利,規則就高於(yu) 個(ge) 人。所以持久追求正義(yi) 的原則,才是一個(ge) 政黨(dang) 持久存在的前提。正如文革後執政黨(dang) 意識到“階級鬥爭(zheng) ”規則是一個(ge) 掌握最高權力者用來整肅批評者的利器,是顛覆政黨(dang) 、殘害人類的規則,才將基礎規則轉向經濟發展,亦即民眾(zhong) 的福利。而這組追求正義(yi) 的原則,使政黨(dang) 長久存在的基礎,就是Constitutionalism。在現在中國的現實中,這組正義(yi) 規則就是《憲法》。而憲政改革的底線要求,無非是落實憲法。

 

我國官員普遍缺乏憲政意識的第二個(ge) 重要原因,就是對違反憲法的行為(wei) 沒有糾正的機製。例如仇和,季建業(ye) 和許多落馬的城市官員的一個(ge) 重要罪行,就是無視憲法保護的農(nong) 村集體(ti) 土地產(chan) 權,以政府強力搶奪農(nong) 民的土地,而隻給予很低的補償(chang) 。仇和就是以城市開發的形象一路步步高升;季建業(ye) 則被稱為(wei) “推土機市長”。卻沒有看到對他們(men) 的違憲行為(wei) 有任何懲罰。仇和、季建業(ye) 等的落馬,也不是因為(wei) 違憲,而是在經營土地的巨大利益中牟取私利。可以想見,他們(men) 即使在獄中,也不會(hui) 反省自己的違憲行為(wei) 。

 

另一個(ge) 明顯且普遍的違憲行為(wei) 就是違反《憲法》第35條。我們(men) 經常能看到,一個(ge) 行政首腦,即使隻是縣委書(shu) 記,也可以為(wei) 了壓製批評,動用政府暴力。如薄熙來主政重慶期間,將批評他的人送進勞改農(nong) 場;另一個(ge) 普遍的現象是抓記者。這些記者往往是在傳(chuan) 媒上披露了某些地方政府的問題。如遼寧省西豐(feng) 縣警方抓《法人》雜誌記者朱文娜,湖南省長沙警方抓《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抓中央電視台記者李敏,陝西省渭南市抓作家謝朝平,河北省廊坊市抓《人民監督網》記者朱瑞峰,等等。盡管這些記者或作家揭露當地問題時的文字有可能失實,也應通過正當的訴訟程序。這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明火執仗、肆無忌憚地踐踏憲法第35條,是因為(wei) 對他們(men) 的違憲行為(wei) 從(cong) 來沒有有效的懲罰手段。如此,怎能不讓官員們(men) 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隻是一張廢紙呢?

 

當追求正義(yi) 的憲法原則不能貫通黨(dang) 政體(ti) 係,各級權力機構的行為(wei) 規範就隻能依賴於(yu) 掌權者的好惡,這也包括選任官員的規則。這就是由該機構最高黨(dang) 政首長決(jue) 定,而沒有獨立於(yu) 他的官員審查機構。這時公務員的“公”字就會(hui) 打折扣。既然權力高於(yu) 憲法規則,公務員的選任就隻能變成任用私人。如徐才厚聚斂的十幾億(yi) 不義(yi) 之財,很大一部分來自於(yu) 賣官受賄,而沒有任何審查製約,那些買(mai) 官的人不就是他的私家奴仆嗎?又如我們(men) 看到,周永康等巨貪的垮台牽出一個(ge) 個(ge) “窩案”,就是他們(men) 在黨(dang) 政體(ti) 係下建立私人王國的明證。據說周永康的貪腐金額高達1000億(yi) 元,如此大的規模,若不是一家巨型公司都無法運作甚或隻是持有和保存,也不可能秘密運行,但直到周永康倒台,我們(men) 沒有聽說有一個(ge) 人出來檢舉(ju) 。

 

事情還不僅(jin) 如此。當劉鐵男受到實名舉(ju) 報時,卻有國家發改委能源局新聞辦公室負責人稱這“純屬誣蔑造謠”,並威脅“正在聯係有關(guan) 網絡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正在報案、報警,將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處理此事。”劉的下屬們(men) 顯然在並不知舉(ju) 報是否屬實的情況下盜用公權機構的名義(yi) ,為(wei) 其上級辯護,被當時輿論稱為(wei) “家奴”。回想一下重慶事件,當王立軍(jun) 與(yu) 薄熙來反目逃往成都美國領事館後,重慶市政府新聞辦公室不也是成為(wei) 薄熙來私人的禦用工具,稱王立軍(jun) 是“休假式治療”。在整個(ge) 重慶“唱紅打黑”期間,盡管製造了那麽(me) 多冤案,重慶黨(dang) 政機構不就像薄熙來的私人班子一樣嗎?

 

我們(men) 可以推斷,這種無視憲法而實際上強調個(ge) 人忠誠的官員選任和晉升製度,並不是倒台貪官的特殊規則,而是一種普遍規則。這可以從(cong) 對他們(men) 的定罪中並不包含“任用私人”之罪看出。因而,現行的官員選拔晉升製度本身,就強化了官員的個(ge) 人依附傾(qing) 向;普遍地,他們(men) 隻知有上級,不知有憲法。這也是數任總理感歎“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根本原因。因為(wei) ,所謂“任用私人”,就是任用在各方麵維護自己利益的人。當來自中南海的政令與(yu) 自己的利益相衝(chong) 突時,就可以陽奉陰違,而不受懲罰。不知道有憲法,就是不知道有整個(ge) 國家全局的長久的利益。這也不能用中南海任用私人來解決(jue) 。因為(wei) 即使是自己任用的私人也有自己的私人,既然沒有貫通上下的基本原則,每個(ge) 人的忠誠對象隻是自己的直接“老板”,而不會(hui) 越級忠誠。

 

中國官場人身依附造成了“平庸的罪惡”

 

既然官員有人身依附傾(qing) 向,既然是隻知有上級,在各級公權力機構中,就不存在以憲法原則為(wei) 基礎的批評。既然對外界批評都可以無視《憲法》第35條加以壓製,機構內(nei) 部更會(hui) 輿論一律。據報道有一次仇和視察滇池,發現有一塊地正準備開發,隨即指示要把這塊地改成綠地。當時該地塊已經拍賣給了一家企業(ye) ,土地證已發,招商也已開始。仇和問一位市領導說,“你怎麽(me) 看?”回答是,“按仇書(shu) 記的指示辦!”還有很多例子就不再列舉(ju) 。既然憲法不重要,法律就不重要,因為(wei) 憲法就是約束行政官員不要違法。盡管我相信在中國還有不少勇於(yu) 批評領導的官員,但我同時相信,在中國官場上基本上不存在實質性的批評,這一判斷大概不會(hui) 離譜。

 

除了上述隻知有上級不知有憲法的原因外,強調無條件服從(cong) ,壓製打擊批評者的長期主流作法有著很大的慣性。早在上世紀50年代,劉少奇就曾鼓吹“馴服工具論”,1957年反右就是一場全麵打擊知識分子批評的運動。後來對彭德懷的迫害,以及文革時對劉少奇等一大批高級官員的整肅,都是因為(wei) 這些人批評了毛導致大饑荒的錯誤。劉少奇不僅(jin) 在生日時被告知被開除出黨(dang) ,而且在生命的最後60多天中,是被捆在床上度過的。動用公共暴力壓製批評就成為(wei) 一種傳(chuan) 統。在今天,這表現為(wei) 在網絡上對還有政治權力的人批評言論的刪除。諷刺的是,這種規則竟可被用來判斷誰失去了政治權力。

 

同時,對批評打擊,就是在鼓勵諂媚。從(cong) 這些大官們(men) 在公開場合說錯話的現象就可以判斷,中國官場上就是一派諂媚之風。因為(wei) 部下明知是錯,也不敢提出。例如,2011年故宮被盜案迅速告破,故宮博物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贈送寫(xie) 有“撼祖國強盛,衛京都泰安”的錦旗。其中“撼”字顯然有誤。以故宮博物院這樣一個(ge) 文化單位,不會(hui) 沒有人知道這是錯字,隻要有初中水平就能看出來;對外贈送錦旗顯然會(hui) 受到輿論的關(guan) 注,因而是院裏的大事,應經院領導審查。可以想見,之所以在故宮內(nei) 部無人指出這是錯字,很可能是領導確定在先,無人再敢指出。在中國的黨(dang) 政機構中,已經形成了“領導最聰明”的不成文規則。一旦領導說出意見,盡管可能違反憲法,違反法律,但就變成了所有下屬都要執行的法律。然而,靠部下裝儍隻是顯得“聰明”而已。

 

現在看來,作為(wei) 一般官員,有太多的理由“隻知有上級,不知有憲法”。製度的和傳(chuan) 統的力量太大,以個(ge) 人之力,完全無法對抗。即使這是一個(ge) 錯誤,也是一個(ge) 小錯誤。但這馬上使人想起漢娜. 阿倫(lun) 特所說的“平庸的罪惡”。這一概念起源於(yu) 她對德國納粹分子艾希曼審判的討論。艾希曼以“執行上級命令”為(wei) 由,替自己運輸和殺害猶太人的行為(wei) 辯解。這引起一個(ge) 哲學上的問題,即在一個(ge) 很壞的製度下,個(ge) 人很難對抗上級下達的命令而去實施犯罪行為(wei) ,他自己是否要對這一罪行負責。如果認為(wei) 他執行一個(ge) 錯誤的命令是小惡,這一小惡集合起來就是大惡。在二戰中,它導致六百萬(wan) 猶太人被殺(漢娜. 阿倫(lun) 特,《反抗“平庸之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因而,“平庸的罪惡”可能更為(wei) 可怕,因為(wei) 它使成千上萬(wan) 的普通人實施罪行而沒有罪惡感。阿倫(lun) 特指出,說所有的人都有罪,也就等於(yu) 說所有的人都沒罪(57頁)。而納粹有意地利用了人們(men) 對小惡的默許(第63頁),才會(hui) 形成慘絕人寰的大罪。回想一下,在毛時代,人們(men) 被教導要作黨(dang) 的“螺絲(si) 釘”,對命令“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然而,不正是由於(yu) 這種“平庸的罪惡”,毛的人民公社與(yu) 公共食堂的錯誤才會(hui) 真正落實為(wei) 餓死幾千萬(wan) 人的慘劇?正是由於(yu) 這種“平庸的罪惡”,毛為(wei) 掩飾自己錯誤的錯誤才實實在在地禍害中國十年。今天,我們(men) 固然要把主要責任算到毛的頭上,然而成千上萬(wan) “服從(cong) 上級命令”的人卻沒有一個(ge) 站出來承認自己有罪。這不也正是“平庸的罪惡”的可怕之處嗎?

 

針對平庸的罪惡,阿倫(lun) 特給出的對策就是,“把‘服從(cong) ’這個(ge) 毀滅性的詞語從(cong) 我們(men) 的道德和政治思想詞匯中刪去”(第71頁)。因為(wei) “談到成人的服從(cong) ,那麽(me) 實際上是指他支持那個(ge) 要求服從(cong) 的組織、權威或法律。”(第70頁)“支持”就是“同意”,作為(wei) 一個(ge) 人民主權的國家,理論上,它的法律、機構和領導人要經過民眾(zhong) 作為(wei) 個(ge) 人的同意,但具體(ti) 的法律並不基礎,機構和領導人也並不持久,因而人們(men) 對國家的認同,最後集中於(yu) 對憲法的認同,它既基本又持久。當具體(ti) 的領導人或上級作出違反憲法的事情時,他就不是我們(men) 同意的對象,這時我們(men) 隻能服從(cong) 我們(men) 同意過的憲法。因而,正確的作法,就是“超越上級,訴諸憲法”。

 

“依憲治國”的基礎應是“超越上級,直問天道”

 

有人會(hui) 說,我國現行的《憲法》還有很多問題,訴諸憲法會(hui) 不會(hui) 也有錯誤。當然,憲法作為(wei) 一種人為(wei) 法,肯定會(hui) 有缺陷,因為(wei) 人就是有缺陷的。況且我國現行的《憲法》在相當長時間內(nei) 並沒有經過一個(ge) 公共選擇的正當程序加以製定和修改。然而,這部《憲法》從(cong) 文本來看仍是我國現行法律中最好的,它包括了保護民眾(zhong) 的人身自由,表達自由,信仰自由,財產(chan) 權利等條款,而這些條款到今天都沒有有效落實。另外,在我們(men) 說到“憲法”的時候,我們(men) 不是特指某一部具體(ti) 的憲法,而是心中的天道。在我們(men) 做具體(ti) 的選擇時,心中的天道可以彌補世俗憲法之不足。這就是宋儒常說的,“不論利害,惟看義(yi) 當為(wei) 不當為(wei) 。”也就是說,要“超越上級,直問天道”。

 

從(cong) 一個(ge) 政黨(dang) 及其領導人來看,他不可能以其肉身獲得普遍的政治認同,但他應知道,最高的國家認同和政治認同就是憲法認同,當他高舉(ju) 憲法大旗時,他也就受益於(yu) 憲法認同。而“高舉(ju) 憲法大旗”的方法,不應僅(jin) 是在嘴上說說,而應落實到行動上。應知道,今天抱怨的“政令不出中南海”的真正原因,不在外麵,而在紅牆之內(nei) 。正是裏麵的人視《憲法》如無物,才會(hui) 使外麵的人也同樣視《憲法》如無物。例如“南北兩(liang) 車”的合並,根本沒有看《反壟斷法》一眼,怎能指望外麵的人尊重法律呢?將《憲法》第35條視為(wei) 廢紙,使用政府公權力係統性地刪除批評信息、將在公眾(zhong) 場合甚至私人場合表達意見的人士拘捕並投入監獄,怎能不讓抓記者的縣委書(shu) 記起而仿效?

 

堅持憲政主義(yi) ,才能真正貫通上下,才能擊穿人身依附的屏障,才能打碎對抗憲法的利益集團。這是因為(wei) ,人與(yu) 人之間的利益可能是衝(chong) 突的,但每個(ge) 人對憲法原則的理解卻是大致相同的。多層級的任用私人會(hui) 使原則扭曲幾道彎,公權力就會(hui) 被用來侵犯人權與(yu) 產(chan) 權,政府權威就會(hui) 被極大地削弱,行政就會(hui) 變得沒有效率。隻想訴諸權力的暴力威懾力,而沒有憲法共識的正義(yi) 感召力,“政令暢通”隻是奢談。當一個(ge) 社會(hui) 中所有的人,至少是所有公職人員都能遵奉“超越上級,直問天道”的行為(wei) 規範,隻要執政黨(dang) 及其領導人高舉(ju) 憲法的大旗,以身行憲,就可以貫穿上下。何愁“政令不出中南海”?何愁“依憲治國”不能落實?

 

對於(yu) 每一個(ge) 普通人來說,“超越上級,直問天道”好象很難,其實不難;傳(chuan) 統中國的愚夫愚婦皆能為(wei) 之。君不聞,小孩淘氣,遭母親(qin) 指責,回一句“這是XXX讓我幹的”,母親(qin) 回答說,“XXX讓你殺人,難道你就去殺人不成?”這不是直問天地良心嗎?中國的傳(chuan) 統也早有對“平庸罪惡”的警惕,所以有“不以善小而不為(wei) ,不以惡小而為(wei) 之”的古訓。

 

有這樣的傳(chuan) 統,就有這樣的人。如北宋歐陽修在西京留守王曙手下任職時,有一次有一個(ge) 逃兵被抓住,王曙要按慣例處死該士兵,歐陽修堅決(jue) 反對,認為(wei) 逃跑一定有些原因,建議送回服役地複審,王曙不同意。歐陽修說,既然此案由下官負責,斷難從(cong) 命。結果證明歐陽修是對的(王水照,崔銘,《歐陽修傳(chuan) 》,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第56頁)。當然,歐陽修的所謂“上級”不僅(jin) 指頂頭上司,而且指最高的上級,在當時就是皇帝。之所以有這麽(me) 大的底氣,是因為(wei) 他“直問天道”。他說,“立殿陛之前與(yu) 天子爭(zheng) 是非者,諫官也。……諫官卑,行其言,言行,道亦行也。”(第66頁)

 

尤其是在用人方麵,士人們(men) 都會(hui) 直言相諫。如白居易曾再三當麵反對唐憲宗任命宦官吐突承璀擔任征伐藩鎮的統帥。歐陽修也曾與(yu) 其他諫官一起諫止了宋仁宗對夏竦作為(wei) 樞密使的任命。在明代,台諫官們(men) 多次批評皇帝不經科舉(ju) 和審查程序任用私人,這種官當時被稱為(wei) “傳(chuan) 奉官”,最後迫使皇帝罷免。如明憲宗時罷免了500多傳(chuan) 奉官;明孝宗共罷黜了約3500傳(chuan) 奉官;明世宗罷免前朝傳(chuan) 奉官300多人(張薇,《明代的監控體(ti) 製》,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第137頁)。這是因為(wei) ,他們(men) 奉行的原則是“爵祿為(wei) 公天下之具”,不可“私恩”授受(張薇,1993,第133頁)。

 

即使在壓製批評最甚的毛時代,雖然萬(wan) 馬齊喑,但仍不乏直問天道之人。彭德懷就不必說了。人們(men) 較少知道的是鄧子恢。在毛的政治權威如日中天時,鄧子恢一直反對他強製推行人民公社和公共食堂。1961年,大饑荒的嚴(yan) 重惡果已很明顯,鄧子恢兩(liang) 次晉見毛,要求改為(wei) “包產(chan) 到戶”,但都遭拒絕,後來雖屢遭打擊,但直到臨(lin) 死,他的最後一句話是“包產(chan) 到戶沒有錯”。另一個(ge) 不太為(wei) 人所知的人是胡開明。他當時任張家口市委第一書(shu) 記,頂著巨大的政治壓力順應農(nong) 民意願解散了張家口地區的公共食堂,並兩(liang) 次上書(shu) 毛,提出要包產(chan) 到組。當然遭到了政治上的打擊。還有一個(ge) 普通農(nong) 民叫楊偉(wei) 名,1962年他寫(xie) 了一篇題為(wei) 《當前形勢懷感》的文章,主張“恢複單幹”,並與(yu) 另外兩(liang) 人一起上書(shu) ,但遭到了來自最高層的批判,後又經受多次毆打和侮辱,最後不甘屈服,自盡身亡。

 

有了這些人,中華文明才有了引以為(wei) 自豪的漂亮人物;而這種“超越上級,直問天道”的憲政精神傳(chuan) 統,才是“依憲治國”的基礎。一個(ge) 成功的憲政國家,就是以憲政意識的普及為(wei) 基礎的。基督新教改革最重要的一點,就如路德所說,每一個(ge) 耕童都應該閱讀、解釋《聖經》,而無需聽從(cong) 牧師所給的解釋,因為(wei) 他本人要就他的靈魂對上帝負責。因而“信徒皆祭司”。在美國的殖民地時期,“教育絕大多數是在家庭中通過閱讀《聖經》和報紙完成的。”(艾茲(zi) 摩爾,《美國憲法的基督教背景》中央編譯出版社,2010,第18-19頁)不能不承認,“直問上帝”就是美國憲政製度成功的憲政意識基礎。

 

從(cong) 執政黨(dang) 及其領導人的角度看,隻要把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憲法以至天道的基礎上,他們(men) 就不會(hui) 恐懼每一個(ge) 普通人都懂得憲法、直問天道,反而會(hui) 歡迎。因為(wei) 《憲法》能夠覆蓋最大憲政共識。在自由表達原則如此深入人心,自由表達手段又如此無孔不入的今天,僅(jin) 靠關(guan) 閉信息渠道和泯滅憲政意識的手段不僅(jin) 不現實,而且隻能“從(cong) 愚民始,以愚君終”。最後蒙住的隻是自己的雙眼。談到“君”,從(cong) 政治審美角度看,就連路易十五都曾說過,“我們(men) 統率著一個(ge) 自由慷慨的民族,無尚光榮。”他的一位祖先說得更清楚:“我們(men) 寧願向自由人而不是向農(nong) 奴講話。”(轉引自托克維爾,《舊製度與(yu) 大革命》,商務印書(shu) 館,1992,第154頁)而自由人意味著,他們(men) 能以其自由意誌直問天道。

 

2015年4月29日於(yu) 五木書(shu) 齋

 

責任編輯:葛燦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