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盲山式犯罪:喬裝“買賣”的重罪

欄目:快評熱議、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22-02-20 13:46:32
標簽:八孩鐵鏈女
盛洪

作者簡曆:盛洪,男,西元一九五四年生於(yu) 北京,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經濟學博士。現任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著有《為(wei) 什麽(me) 製度重要》《治大國若烹小鮮》《在傳(chuan) 統的邊際上創新》《經濟學精神》《分工與(yu) 交易》《為(wei) 萬(wan) 世開太平》《尋求改革的穩定形式》《以善致善》(與(yu) 蔣慶合著)《舊邦新命》(與(yu) 宇燕合著)等。

盲山式犯罪:喬(qiao) 裝“買(mai) 賣”的重罪

作者: 盛洪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

時間:西元2022年2月16日

 


豐(feng) 縣“八孩母”被栓狗鏈事件震驚世人。此類事件之所以出現,一般至少有兩(liang) 個(ge) 原因之一,一個(ge) 製度惡,一個(ge) 是人惡。而此事件如此邪惡到極致,是製度和人皆惡。不過,兩(liang) 相比較,製度惡更為(wei) 基本和致命。人性惡的部分,在好的製度約束和彈壓下,暫時不會(hui) 發作,或會(hui) 消退趨向消弭;而在惡的製度下,則會(hui) 在可選擇的空間中走向惡的極端。關(guan) 於(yu) 人性惡,許多文字已進行了譴責批判。我在這裏側(ce) 重講一下製度惡的一麵。

 

我們(men) 社會(hui) 中相關(guan) 的製度,是打擊拐賣婦女的法律製度。這個(ge) 製度是惡的嗎?《刑法》不是早已有“拐賣婦女兒(er) 童罪”了嗎?各地公安係統不是對拐賣婦女兒(er) 童進行了多年的打擊了嗎?《刑法》不是已將“收買(mai) ”被拐婦女的行為(wei) 入罪了嗎?然而,這個(ge) 製度有一個(ge) 致命的缺陷,這使得對拐賣婦女的打擊一直未見實效,以致還是有如豐(feng) 縣“八孩母”被栓狗鏈事件的出現,以及還有眾(zhong) 多被掩蓋的駭人聽聞的殘害婦女事件。這個(ge) 缺陷就是,它仍用“買(mai) 賣”來形容這種犯罪行為(wei) 。

 

例如在《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將付錢給人販子以受讓控製被拐婦女的行為(wei) 說成是“收買(mai) ”,而在《公安部關(guan) 於(yu) 打擊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guan) 問題的意見》中,又稱“收買(mai) ”被拐婦女的人是“買(mai) 主”。這樣的說法不僅(jin) 是政治不正確,而且是“法律不正確”。純粹的“買(mai) 賣”定義(yi) ,是指某人用屬於(yu) 自己的物品,去交換別人的物品或錢幣;交換的比率(價(jia) 格)以雙方都同意的為(wei) 準;而買(mai) 方確信該物品是屬於(yu) 賣方的,一旦他付出對方滿意的交換物,他就擁有占有、使用或處置該物品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買(mai) 賣沒有任何暴力因素,完全是和平的。

 

而拐賣婦女的人,首先不是賣屬於(yu) 自己的物品,婦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買(mai) 賣的;再者被拐賣婦女也不是屬於(yu) 拐賣者的,她們(men) 是被用暴力、暴力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脅持而來。而所謂“買(mai) 主”一定事先已知道,這些婦女是不屬於(yu) 拐賣者的;而且所謂“買(mai) 賣”這種形式也必定是在婦女本身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因為(wei) 如果她們(men) 是自由的,權利得到保護,就不會(hui) 出現被別人買(mai) 賣她們(men) 自身的情況。一旦有人有“購買(mai) ”女人的意圖,就意味著將會(hui) 有人使用暴力或類暴力(如欺騙、藥迷)去劫持婦女。正是這種意圖才構成對非法手段劫持婦女行為(wei) 的需求,更為(wei) 接近的描述,就是出錢唆使人進行劫持婦女的行為(wei) 。這種需求無論是“事先訂貨”還是“送貨上門”,都是“出錢唆使人進行劫持婦女的行為(wei) ”。因為(wei) 在後者,這種行為(wei) 的大量存在,形成了一個(ge) 人所共知的“人口市場”,在其中各方都事先默認是進行這種付錢轉手婦女的行為(wei) ,沒有人是“善意第三方”,是不知道這些婦女是被非法劫持的無辜者。

 

一旦他們(men) “買(mai) ”了一個(ge) 女人,就輪到他們(men) 繼續暴力強迫了,否則他們(men) 的所謂“購買(mai) ”的“物品”(女人)一分鍾也不能由他們(men) 占有和“消費”。所以拐賣轉手的行為(wei) 如果不依賴暴力,就根本就無法實現。當對婦女的非法控製從(cong) 人販子到所謂“買(mai) 主”手裏以後,仍然要依賴暴力才能實現他與(yu) 被拐婦女發生性關(guan) 係的目的,經常是一家幾人將婦女按住,實施強奸;在此之後長期占有該婦女,每天進行例行性強奸。這對被拐婦女來說,是比偶然遭到一次強奸更為(wei) 嚴(yan) 重的侵害。

 

被拐婦女要逃脫這種被反複殘害的境地,所謂“買(mai) 主”就用暴力阻止他“買(mai) 的媳婦”逃跑。為(wei) 了嚇阻被拐婦女逃跑,他們(men) 采用各種暴力手段。在這時實行這種暴力行為(wei) 的不僅(jin) 是該“買(mai) 主”,而是整個(ge) 村子,如此被拐婦女才沒有任何機會(hui) 逃跑。這實際上是一種比單人犯罪嚴(yan) 重得多的有組織犯罪。而對於(yu) 被拐婦女來說,就是陷入了天羅地網。據武勤英披露,在鄆城縣公安局的報告中,有九名婦女不堪汙辱而自殺,她們(men) 認為(wei) 生不如死;有一男青年對不屈服的被拐婦女連砍七刀(2007)。因而,被說成是“收買(mai) ”或“買(mai) 主”的行為(wei) ,實際上是用暴力摧殘生命的極端嚴(yan) 重的犯罪。

 

所以,當法律條款用“收買(mai) ”描述有人付錢從(cong) 人販子手中獲得對婦女的控製,將這些人稱為(wei) “買(mai) 主”時,是進行了一個(ge) 極大的法律概念上的扭曲和混淆。這就是將這種犯罪行為(wei) 視為(wei) 與(yu) 買(mai) 賣類似的行為(wei) 。這是對“買(mai) 賣”一詞的褻(xie) 瀆,也是對這種用暴力侵犯婦女權利行為(wei) 的粉飾。一旦說有人“收買(mai) ”了婦女,就會(hui) 使人在觀念上有了某種“合法性”,既然是“買(mai) 主”,就應該有買(mai) 主的“權利”。他對“被買(mai) 物品”就可以占有、支配、消費、處置和再轉手。例如,一個(ge) 男人一旦向人販子付了錢以後,他就認為(wei) 這個(ge) 婦女歸他所有了,他自己,他的家人,或村裏其他人都認為(wei) 他“買(mai) 了個(ge) 媳婦”。一旦是“媳婦”,他就有丈夫的權利,可以對該婦女實行性行為(wei) 。

 

但從(cong) “買(mai) 賣”的原意講,他根本就不是在“買(mai) 賣”,他們(men) 關(guan) 於(yu) “買(mai) 賣”的看法,以及由此而產(chan) 生的“買(mai) 主的權利”,就是不存在的,虛妄的。一旦把這種行為(wei) 說成“買(mai) 賣”,就將其與(yu) 其它與(yu) 這有根本區別的行為(wei) 混淆起來。例如,賣淫嫖娼。表麵看來,這也是有關(guan) 性行為(wei) 的買(mai) 賣呀。但是妓女接客收費,就是她自己出賣自己的身體(ti) ,她自己同意這樣做,錢也裝到她自己的兜裏。而“收買(mai) ”被拐婦女的人將錢付給的是人販子,那個(ge) 非法劫持婦女的人,而被“買(mai) 主”強奸的婦女,第一沒有收錢,第二不是自願的,因而這兩(liang) 者根本不可同日而語。隻不過賣淫也在許多社會(hui) 中被人不恥,以致不少人將這兩(liang) 者歸為(wei) 一類,而不加區別。應該說,對被拐婦女的傷(shang) 害與(yu) 妓女的境遇不可同日而語。

 

另一種混淆,就是與(yu) “買(mai) 賣婚姻”的混淆。在中國傳(chuan) 統中,父母對子女的婚姻有較大的決(jue) 定權。有些父母貪圖更多的彩禮,將女兒(er) 嫁給出彩禮多的人家,而不顧女兒(er) 願意不願意,這經常被斥為(wei) “買(mai) 賣婚姻”。例如《百度漢語》的定義(yi) 是,“以收取一定錢財作為(wei) 女兒(er) 出嫁條件的婚姻形式。”因而,“買(mai) 賣婚姻”與(yu) 劫持婦女以“出售”的行為(wei) 也有著根本的區別。在“買(mai) 賣婚姻”中,父母如果不是在觀念上“擁有”女兒(er) ,也至少可以認為(wei) 他們(men) 在女兒(er) 婚姻上有很大決(jue) 定權;作為(wei) 女兒(er) ,她雖然不願意父母為(wei) 自己決(jue) 定的婚姻,卻因傳(chuan) 統觀念中要服從(cong) 父母,而屈從(cong) 於(yu) 這種安排。而在拐賣婦女行為(wei) 中,人販人是在賣他非法劫持來的別人家的女兒(er) ;而被拐婦女沒有一點理由要屈從(cong) 於(yu) 人販子。雖然我們(men) 今天譴責“買(mai) 賣婚姻”,但是還是要弄清“買(mai) 賣婚姻”和拐賣婦女的根本區別。

 

還有一種被指“買(mai) 賣婚姻”的現象,就是今天比較普遍地從(cong) 較低收入國家“郵購新娘”的現象,如“越南新娘”。然而這些郵購新娘是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與(yu) 購買(mai) 者結婚,對方支付的錢款主要落入她們(men) 父母或“養(yang) 媽”的口袋。這大致上符合買(mai) 賣的定義(yi) 。而與(yu) “拐賣”根本不同。

 

然而,由於(yu) 我國的相關(guan) 法律術語缺乏嚴(yan) 謹性,以致用“收買(mai) ”和“買(mai) 主”等與(yu) 買(mai) 賣相關(guan) 的概念描述劫持婦女並收錢轉手的犯罪行為(wei) ,混淆了這兩(liang) 者的根本區別。而這樣看待拐賣婦女罪行,等於(yu) 上了這些人販子和強奸犯的當了。他們(men) 搞了一套“買(mai) 賣”的形式,別人就以為(wei) 他們(men) 真的在買(mai) 賣,具有了買(mai) 賣行為(wei) 帶來的權利,並以對買(mai) 賣的一般理解去理解這種犯罪行為(wei) ,就或多或少地賦予了這種行為(wei) 一定程度的合法性,並在心裏看輕這種行為(wei) 對婦女的嚴(yan) 重殘害。犯這樣的觀念錯誤的人不僅(jin) 是一般人,而且包括那些專(zhuan) 業(ye) 人士。寫(xie) 出“女研究生如何被拐騙?”的記者武勤英,也在該文結尾處將女研究生被拐騙事件說成是“買(mai) 賣婚姻”,並因此對相關(guan) 犯罪人“抱有某種同情”,“流露出一絲(si) 悲憫”(2007)。這正是我們(men) 社會(hui) 的可悲之處。

 

這種混淆甚至出現在法律專(zhuan) 業(ye) 人士的文章裏。例如車浩教授在“收買(mai) 被拐婦女罪的刑罰需要提高嗎?”一文中,作為(wei) 一個(ge) 論據,提到“跨國婚姻買(mai) 賣市場”,並將它與(yu) 拐賣婦女現象放在一起,形成了一個(ge) “模糊地帶”。“就是婦女意誌在其中的因素。如果認為(wei) ,拐賣婦女罪是人身犯罪,個(ge) 人意願是第一位的法益,那麽(me) ,在女性自願非強迫的情況下,就會(hui) 得出排除犯罪的結論。相反,如果堅持這裏的法益,是高於(yu) 個(ge) 人意願的某種‘人格尊嚴(yan) ’‘人身不能買(mai) 賣’‘女性不能被物化’的觀念,那麽(me) ,就會(hui) 得出無論女性同意與(yu) 否,都應當禁止人口買(mai) 賣。”(2022)他在這裏想難倒論敵的兩(liang) 難悖論,實際上犯了我在前麵指出的錯誤。因為(wei) 真正意義(yi) 上的買(mai) 賣是交換自己擁有產(chan) 權的物品,違背婦女的意願將其劫持、並拿來出售,就根本不是買(mai) 賣。因而他說的“買(mai) 賣”的維度包含了“婦女意誌”的條件。違背婦女意誌就不是買(mai) 賣。

 

這種混淆還出現在其它文章中。如將買(mai) 賣婦女和買(mai) 賣野生動物的量刑作為(wei) 比較。雖然其動機和目的是對的,是對劫持婦女並轉讓對其控製的犯罪行為(wei) 量刑過低的批判,但此“買(mai) 賣”非彼買(mai) 賣。後者符合買(mai) 賣的定義(yi) ,是用自己擁有的物品交換別人的物品(或貨幣),而前者根本不是。它的罪惡不是“買(mai) 賣了婦女”,而是“根本就不是買(mai) 賣”。更何況把這種犯罪視為(wei) 一種“買(mai) 賣”,已經出現在中國大陸現有的法律文本中,這說明法案起草者,他們(men) 應該是法學界的頂尖專(zhuan) 家,也陷入了這個(ge) 概念迷團。遑論人大投票人。這讓人感慨,這個(ge) “買(mai) 賣”概念偷換得如此巧妙,以致法學界高人竟無人察覺,致使人們(men) 在無意中將劫持婦女並轉讓控製的重罪參照“真正的買(mai) 賣”去理解,不時地生出一絲(si) “諒解”或“同情”,不僅(jin) 導致了過輕量刑,而且在執法過程中,也把這一重罪看成是“買(mai) 賣婚姻”而手下留情,但卻造成了成千上萬(wan) 被拐婦女的人間悲劇。

 

究竟有人看出了問題。例如“南洋富商”的文章題目,“拐賣婦女這個(ge) 罪名的作用,就是為(wei) 罪犯開脫”就點中了要害。作者指出,“所謂‘拐賣’婦女案,其實就是人販子對婦女的綁架(也可能包括暴力傷(shang) 害、強奸),以及買(mai) 家對婦女的非法拘禁、強奸、暴力人身傷(shang) 害。”(2022)在現實中,這種犯罪卻經常被與(yu) “婚姻介紹”如“買(mai) 個(ge) 越南老婆”混為(wei) 一談。他認為(wei) ,既然法律裏麵有現成的罪名:非法拘禁罪,強奸罪,綁架罪,人身傷(shang) 害罪,“拐賣婦女罪”就可以取消。因為(wei) 這個(ge) 罪名是用來混淆視聽的。我很讚成他的主張。我要補充的是,之所以造成這種結果,是法案起草者或人大投票人不能區別真正的買(mai) 賣和所謂“拐賣”之“賣”。如果還要有針對這一罪行的罪名,我建議改成“劫持婦女並轉讓控製罪”。

 

把“買(mai) 賣”一詞拿掉,我們(men) 就會(hui) 看到,這是一項令人發指的重罪。人販子和“受讓控製”者是同等的犯罪。僅(jin) 就被視為(wei) “收買(mai) ”的環節中,拆掉“買(mai) 賣”的偽(wei) 裝,我們(men) 看到的是人販子在“受讓控製”者的意誌指引下,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將婦女劫持而來,而這時“受讓控製”者非常清楚,該婦女是被人販子暴力控製之下的,當他履行一個(ge) 看似“買(mai) 賣”的形式後,就將暴力控製權轉到了自己手裏。在這之間,對婦女的暴力控製是連續的,犯罪行為(wei) 從(cong) 一個(ge) 人轉移到另一個(ge) 。可以說他們(men) 就是同謀犯罪。在“受讓控製”者用暴力控製了被拐婦女以後,他要做的就是每天例行性地強奸,這是比一般強奸嚴(yan) 重得多的犯罪行為(wei) 。適用強奸罪,據《刑法》,這屬於(yu) “情節特別惡劣的”,包括“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奸婦女的”,和“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奸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要達到對被拐婦女的長期控製,需要一個(ge) 村的共同犯罪。他們(men) 共同監視被拐婦女,在她們(men) 試圖逃跑時將其抓回。這是有組織犯罪,是比個(ge) 人犯罪嚴(yan) 重得多的重罪。

 

還有一種傷(shang) 害似乎被普遍忽略,這就是對被拐婦女原家庭的傷(shang) 害。女兒(er) 或妻子是家庭的重要成員,是在人倫(lun) 感情上不可或缺的一員。當她們(men) 被劫持走以後,該家庭就受到了嚴(yan) 重傷(shang) 害。身為(wei) 父母或丈夫,誰都能體(ti) 會(hui) 親(qin) 人被拐走的撕心裂肺的悲痛。有的父母因尋找被拐女兒(er) 放棄了原有的工作,用盡餘(yu) 生去尋找親(qin) 人,尋找時間有的長達幾十年。如報道中有的尋找女兒(er) 19年,有的尋找兒(er) 子26年,還有終生尋找不到的。因為(wei) 劫持婦女不僅(jin) 傷(shang) 害了該婦女本人,還劫持了其親(qin) 人的餘(yu) 生大部分時間,造成了家庭悲劇。家庭的價(jia) 值在於(yu) 完整,人販子不僅(jin) 毀掉了被刧婦女的一生,還摧毀了家庭價(jia) 值。這應該算入這一犯罪帶來的傷(shang) 害之中。

 

一旦我們(men) 發現“劫持並轉讓控製婦女”犯罪是比所謂“買(mai) 賣”嚴(yan) 重得多的重罪,而在原來的法律中,因為(wei) 誤用“收買(mai) ”、“買(mai) 主”概念而對這一罪行量刑過輕,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提高量刑。羅翔教授認為(wei) ,“拐賣與(yu) 收買(mai) 屬於(yu) 刑法理論中的“對向犯”,是一種廣義(yi) 上的共同犯罪。”而對拐賣婦女犯罪,“買(mai) 方和賣方,三年和死刑,刑罰明顯不匹配——刑法對前者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2022)對此車浩教授提出有“善意收買(mai) ”的可能,如果入罪就排除了收買(mai) 解救她的可能(2022)。桑本謙教授反駁說,這反而“應該受到嘉獎。”取證不難,“受害人的證詞就有足夠強的證明力”(2022)。車浩教授又說,“被拐女性的被強迫的意誌自由,並不是在這個(ge) 環節上麵因交易行為(wei) 而直接受損害的。”(2022)車浩教授真的被這一喬(qiao) 裝的“交易”所迷惑,沒有看出這一轉讓控製場景的猙獰的暴力性質?

 

看來問題不僅(jin) 僅(jin) 在於(yu) 對“受讓控製婦女”者(“買(mai) 主”)是否提高刑罰的問題,而要回過頭來再強調對“買(mai) 賣”概念的誤用。這一概念用於(yu) 法律文本之中,而被專(zhuan) 業(ye) 人士毫無戒備地用來討論相關(guan) 問題,使得人們(men) 經常有意無意地將“買(mai) 賣”所包含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借用到“劫持並轉讓控製婦女”犯罪上,帶來對這種犯罪的寬容看法和憐憫之心。如賈平凹說,“如果他不買(mai) 媳婦,就永遠沒有媳婦,如果這個(ge) 村子永遠不買(mai) 媳婦,這個(ge) 村子就消亡了。”(《北京文藝網》,2016)他這裏說的“買(mai) 媳婦”實際上是指“受讓控製婦女”。他擔心這個(ge) 村子沒有女人生孩子,因此就認為(wei) 婦女應該承受被暴力劫持和強奸的命運。他這種看來不能讓人接受的看法,實際上是混淆“買(mai) 賣”和“劫持並轉讓控製”所致,似乎他把“買(mai) 賣”一詞所包含的善意和合法性用於(yu) 想象拐賣的情境。然而如果他們(men) 真的“買(mai) 媳婦”,他們(men) 既不會(hui) 犯罪,村子也不會(hui) 消失。

 

車浩教授認為(wei) ,“把收買(mai) 行為(wei) 在紙麵上提升了重刑甚至掛了死刑,……當地執法者麵對一個(ge) ‘居高不下’的起步刑,……立案就意味著把本地人往死裏整,結下世仇,可能在當地都混不下去了。”(2022)這似乎說,刑罰越重,越難執行,為(wei) 了好執行,就要定得輕一些。我猜這不是他的本意。合理的刑罰,是與(yu) 罪行成比例的。歸根結底,還是因為(wei) 認為(wei) “拐賣婦女”沒有那麽(me) 嚴(yan) 重,才出此說。這仍是這種罪行喬(qiao) 裝的“買(mai) 賣”形式在作祟。合理適宜的刑罰不僅(jin) 要對罪行予以相稱的懲罰,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個(ge) 先例,讓所有潛在的罪犯覺得得不償(chang) 失,從(cong) 而阻止後來的犯罪,減少和消除眾(zhong) 多女性的可能的噩運。從(cong) 社會(hui) 的長期角度看,這是值得的。至於(yu) 執行難則是一個(ge) 技術問題。可用異地審判,異地服刑來解決(jue) 。

 

話說回來,為(wei) 什麽(me) 懲罰劫持並轉讓控製婦女的罪行會(hui) 遭到當地農(nong) 民的強烈對抗,恰是因為(wei) 他們(men) 認為(wei) 這種行為(wei) 情有可原,他們(men) 是一些“麵對有剛需性的買(mai) 媳婦的農(nong) 民”,並且還付了錢,有“買(mai) 主”的權利,而不是犯了什麽(me) 重罪。而當地執法機關(guan) 若也將這種罪行混同於(yu) “買(mai) 媳婦”,他們(men) 自然也就沒有了執法的底氣。隻有我們(men) 揭穿“買(mai) 賣”的偽(wei) 裝,這一罪行的殘暴和邪惡性質才暴露無遺。當人們(men) 知道一個(ge) 人殺了人,誰還會(hui) 幫助他對抗法律呢?如果有罪犯的抵抗,是值得用正義(yi) 的暴力去打擊。當林肯總統宣布要廢除奴隸製時,美國南方各蓄奴州公然武裝反叛,結果怎麽(me) 樣?美國人民認為(wei) 值得一場戰爭(zheng) 。

 

將劫持並轉讓控製婦女說成是“買(mai) 賣婦女”,還暗含著對婦女人格的否定。這一概念之所以能將婦女視為(wei) 被賣物品套進“買(mai) 賣”的框架中,是因為(wei) 它意味著婦女沒有獨立的意誌。這在這次“鐵鏈女”事件極為(wei) 明顯。事件一曝出,豐(feng) 縣政府急急忙忙發布四個(ge) 自相矛盾的公告,說她是某某某。實際上,最權威的說法是該婦女本人。盡管她精神不正常,然而仍會(hui) 記得她的身世的片段,是證明她真身的重要線索。當地政府似乎無視她本人的存在,認為(wei) 可以“替”她說話,就像證明一件物品是不是被偷的一樣。

 

對在400多起案件中,“絕大部分案件僅(jin) 判決(jue) 構成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罪,刑罰輕緩,為(wei) 一年左右”的情況,王錫鋅教授解釋說,“在實踐中,對犯罪者的強奸罪和拘禁罪追究難度相對更大;尤其是這些行為(wei) 如果發生在婚內(nei) ”(2022)。這種解釋似有問題。最重要的證詞應出自被害婦女之口。這當然要將被害婦女與(yu) 加害人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隔離開來。比如回到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中,有一定的時間長度讓其精神調整過來。由於(yu) 一些婦女長期受到毒打、虐待,精神上已經完全扭曲,甚至為(wei) 了心理上適應該環境,表現出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產(chan) 生某些對加害者的認同或 “感情”,並且因為(wei) 生了孩子而處於(yu) 兩(liang) 難境地。這更需要加以考慮的,而不能因此忽視她們(men) 的證言。至於(yu) 已經被迫“結婚”的,也並不妨礙她們(men) 揭露強奸、虐待和限製自由的罪行。

 

總之,解決(jue) 並消除拐賣婦女犯罪的關(guan) 鍵一環,是在社會(hui) 觀念上和法律上澄清這一犯罪與(yu) “買(mai) 賣”之間的區別,去除這一罪行上麵的“買(mai) 賣”偽(wei) 裝。王錫鋅教授強調,“拐賣和買(mai) 受婦女兒(er) 童的本質都是對人的核心價(jia) 值的侵犯,都是對人的奴役。”因而主張嚴(yan) 懲(2022)。而車浩教授則有不同看法,他說,“人作為(wei) 目的的尊嚴(yan) ?人身的商品化?女性的物化?恕我直言,如果完全脫離開收買(mai) 之後對女性的身心傷(shang) 害,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金錢交易行為(wei) 本身,難以體(ti) 現出對這些價(jia) 值的蔑視。”(2022)也似乎有道理。關(guan) 鍵在於(yu) ,這並不“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金錢交易行為(wei) ”,對被拐婦女人格尊嚴(yan) 的汙辱不是因為(wei) 買(mai) 賣,而是因為(wei) 不是“買(mai) 賣”。即不是合法所有者出售自己的東(dong) 西,包括身體(ti) 。符合定義(yi) 的合法的公平的買(mai) 賣是當今社會(hui) 的普遍現象,人們(men) 用自己的勞動(一定時間內(nei) 的自由和身體(ti) )交換工資,甚至妓女用身體(ti) 換取金錢,沒有人說汙辱了人格。

 

所以我的建議是,取消對拐賣婦女罪行的所有有關(guan) “買(mai) 賣”的說法,用“劫持並轉讓控製婦女罪”替代“拐賣婦女罪”,用“受讓控製婦女罪”替代“收買(mai) 被拐賣婦女罪”。這種說法現在看來很繞口,卻去除了“買(mai) 賣”的字樣,使人們(men) 不再有幻象,把這種行為(wei) 與(yu) 真正的買(mai) 賣行為(wei) 混為(wei) 一談。使罪行的性質更為(wei) 赤裸裸地顯現在法律條文中。或者我也同意“南洋富商”的建議,幹脆將“拐賣婦女罪”取消,直接還原成“非法拘禁罪,強奸罪,綁架罪,人身傷(shang) 害罪。”我承認,後者更為(wei) 簡潔。無論如何,當把本不存在的“買(mai) 賣”假象去掉以後,人們(men) 就不會(hui) 將這種重罪與(yu) “買(mai) 賣婚姻”混為(wei) 一談,也不會(hui) 對“拐賣”與(yu) “收買(mai) ”的量刑不同而費心思,這兩(liang) 者的性質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兩(liang) 人合謀綁架婦女,隻不過做了分工,甲去綁架,乙付他錢,這錢不是被拐婦女的價(jia) 值,而是甲的“辛苦費”,甲綁架了婦女以後,用暴力脅持到乙處,將對該婦女的暴力控製轉交給乙,乙隨後對該婦女進行了“情節特別惡劣的”強奸。這焉能不是令人發指的嚴(yan) 重犯罪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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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1日於(yu) 五木書(shu) 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