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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亦作者簡介:曾亦,男,西元一九六九年生,湖南新化人,複旦大學哲學博士。曾任職於(yu) 複旦大學社會(hui) 學係,現任同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教授,經學研究所所長,兼任複旦大學儒學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員、上海儒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著有《本體(ti) 與(yu) 工夫—湖湘學派研究》《共和與(yu) 君主—康有為(wei) 晚期政治思想研究》《春秋公羊學史》《儒家倫(lun) 理與(yu) 中國社會(hui) 》,主編《何謂普世?誰之價(jia) 值?》等。 |
《春秋》決(jue) 獄與(yu) 儒家經義(yi) 的現實性訴求
作者:曾亦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經學研究》第一輯,2012.11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三月初十日甲戌
耶穌2015年4月28日
自漢武以後,儒學之見尊於(yu) 世,以其闡發之經義(yi) 能切於(yu) 實用也。晚清以降,吾國不幸,屢敗於(yu) 西夷,政府以及學者有感於(yu) 時局之非,莫不以異學相煽,或以論學,或以治世。其間或有一二儒者,能稍存思古之幽緒,然於(yu) 儒家經義(yi) 之現實性,懵然以為(wei) 迂闊而已。彼等雖以接續儒學自任,然器局稍嫌狹陋,不過注目於(yu) “四書(shu) ”之學而已,至於(yu) 儒者素用以經世之“五經”,則以為(wei) 與(yu) 西學相扞格,未嚐稍措意焉。故今日儒學欲圖複興(xing) ,必當效法漢儒,引經義(yi) 以決(jue) 本朝諸事,誠能如是,儒學之全體(ti) 大用方能大明於(yu) 今世。竊以為(wei) ,當代儒學複興(xing) 之契機正在於(yu) 斯。
一 雋不疑與(yu) 漢儒以經義(yi) 決(jue) 事
《漢書(shu) ·雋不疑傳(chuan) 》載有這樣一件事:
(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乘黃犢車,建黃旐,衣黃襜褕,著黃冒,詣北闕,自謂衛太子。公車以聞,詔使公卿、將軍(jun) 、中二千石雜識視。長安中吏民聚觀者數萬(wan) 人。右將軍(jun) 勒兵闕下,以備非常。丞相、禦史、中二千石至者並莫敢發言。京兆尹不疑後到,叱從(cong) 吏收縛。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諸君何患於(yu) 衛太子!昔蒯聵違命出奔,輒距而不納,《春秋》是之。衛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來自詣,此罪人也。”遂送詔獄。天子與(yu) 大將軍(jun) 霍光聞而嘉之,曰:“公卿大臣當用經術明於(yu) 大誼。”由是名聲重於(yu) 朝廷,在位者皆自以不及也。
雋不疑治《春秋》,而漢人多徑稱《公羊傳(chuan) 》為(wei) 《春秋》,此處雋不疑即用《公羊》義(yi) 以決(jue) 衛太子事。
又案,蒯聵乃衛靈公世子,因欲殺母而得罪靈公,遂出奔晉國。靈公卒,聵之子輒嗣位為(wei) 君。此時晉國趙鞅乃納蒯聵於(yu) 戚,欲謀入衛奪國。魯哀公三年,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對此,《公羊傳(chuan) 》有如下一番評論:
齊國夏曷為(wei) 與(yu) 衛石曼姑帥師圍戚?伯討也。此其為(wei) 伯討奈何?曼姑受命乎靈公而立輒。以曼姑之義(yi) ,為(wei) 固可以距之也。輒者曷為(wei) 者也?蒯聵之子也。然則曷為(wei) 不立蒯聵而立輒?蒯聵為(wei) 無道,靈公逐蒯聵而立輒,然則輒之義(yi) 可以立乎?曰可。其可奈何?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以王父命辭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不以家事辭王事,以王事辭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
石曼姑乃衛國大夫,帥師圍戚伐聵,此舉(ju) 實有以子拒父之嫌,大乖儒家之孝道。然而,《公羊傳(chuan) 》卻讚許這種做法,且許之為(wei) “伯討”,猶方伯受命討伐有罪之人也。據《公羊傳(chuan) 》的說法,輒之立為(wei) 君,奉王父靈公之命,蓋以宗廟社稷為(wei) 重故也;至於(yu) 石曼姑之拒聵,猶輒之嗣立,皆奉靈公之命。因此,輒之拒父,雖乖孝道,然不過奉王父命以拒罪人而已。據此,雋不疑認為(wei) ,衛太子昔年得罪武帝出奔,猶聵之出奔也,《春秋》既許輒之拒父,則其收縛衛太子,猶石曼姑之拒輒,蓋以罪人處衛太子也。
此時武帝已死,其子昭帝即位,而前太子突然出現,這事無論放在什麽(me) 時代,都是非常敏感的政治事件。據《漢書(shu) 》的記載,當時“長安中吏民聚觀者數萬(wan) 人。右將軍(jun) 勒兵闕下,以備非常”,局勢非常緊張,稍有措置失當,就會(hui) 釀成變故。對此,朝廷上下皆不知所措,而雋不疑僅(jin) 據經義(yi) ,幾句話就把此事擺平了。此事無疑顯示了儒家經義(yi) 的現實政治功能,對此,當時的昭帝與(yu) 大將軍(jun) 霍光也認識到這一點,以為(wei) “公卿大臣當用經術明於(yu) 大誼”。
然而,今日頗有一派反儒的學者,認為(wei) 漢廷之尊儒,並非真用儒術,不過以之緣飾吏事耳。此說在史書(shu) 中固為(wei) 多見,如公孫弘“習(xi) 文法吏事,緣飾以儒術”[ 《漢書(shu) ·公孫弘傳(chuan) 》。],武帝欲封禪,“乃自製儀(yi) ,采儒術以文焉”[ 《漢書(shu) ·兒(er) 寬傳(chuan) 》。],張敞“履忠進言,緣飾儒雅”[ 《漢書(shu) ·張敞傳(chuan) 》。],王莽則“誦六藝以文奸言”[ 《漢書(shu) ·王莽傳(chuan) 》。]。然而,此說不過一孔之見。儒術若隻有緣飾的功用,根本無法解釋兩(liang) 千年來其在傳(chuan) 統政治中的主導作用。
《漢書(shu) ·元帝紀》載有這樣一段話:
(元帝)柔仁好儒。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嚐侍燕從(cong) 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yu) 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歎曰:“亂(luan) 我家者,太子也!”由是疏太子而愛淮陽王,曰:“淮陽王明察好法,宜為(wei) 吾子。”
此段故事亦頗為(wei) 反儒者津津樂(le) 道,以為(wei) 漢廷非真能用儒術也,不過“陽儒陰法”而已,貌雖尊儒,而內(nei) 實為(wei) 法家耳。然而,另有一派反儒者,又對漢人尊儒痛心疾首,以為(wei) 遂成一思想專(zhuan) 製之局麵。二說皆因陰忌儒家,乃有如此偏頗之論。
漢人因襲秦政之舊,素重文法吏事,此自是事實。然而,漢代政治傳(chuan) 統中尚有另一麵,即“以禮入法”,這是根本不同於(yu) 秦代的地方。譬如,秦法以親(qin) 屬相隱為(wei) 罪,漢初亦循其舊,然至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乃詔曰:“父子之親(qin) ,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yu) 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漢書(shu) ·宣帝紀》。]這在法律史上是非常重要的事件,標誌著儒家經義(yi) 中“親(qin) 親(qin) 相隱”的倫(lun) 理開始在製度上落實下來。可見,漢宣雖多用文法吏,然其中自有迥異於(yu) 秦人之精神,即崇尚儒家所主親(qin) 親(qin) 之情也。漢宣之教訓元帝,不過一時意氣之語耳,不必據為(wei) 事實。
漢人於(yu) 諸經中首重《春秋》,蓋以《春秋》既為(wei) “禮義(yi) 之大宗”,又為(wei) “萬(wan) 世之刑書(shu) ”,因此,漢儒多據《春秋》以決(jue) 獄事。《春秋》尚質,漢儒不過以經義(yi) 中包含之親(qin) 親(qin) 價(jia) 值在法律的製訂與(yu) 實踐中體(ti) 現出來,此即“以禮入法”。譬如,董仲舒著有《春秋決(jue) 獄》一書(shu) ,其弟子呂步舒決(jue) 淮南獄,“以《春秋》誼顓斷於(yu) 外”。[ 《漢書(shu) ·五行誌》。]又,兒(er) 寬治《尚書(shu) 》,“以古法義(yi) 決(jue) 疑獄”。[ 《漢書(shu) ·兒(er) 寬傳(chuan) 》。]而張湯決(jue) 大獄,“請博士弟子治《尚書(shu) 》、《春秋》,補廷尉史,平亭疑法”。[ 《漢書(shu) ·張湯傳(chuan) 》。]可見,正因為(wei) 漢法本於(yu) 《春秋》,故儒者治事方能“以《春秋》誼顓斷於(yu) 外”。今人講“司法獨立”,固然是因為(wei) 現代法律的專(zhuan) 業(ye) 性質要更強,但絕不意味著法律可以獨立於(yu) 普遍價(jia) 值之外。我國法律講“公序良俗”,就是這個(ge) 意思。而儒家講“為(wei) 天地立心”,不過是依據其對“五經”的闡釋,將一個(ge) 社會(hui) 的普遍價(jia) 值落實到製度層麵中來,並對人類的社會(hui) 、政治生活的方方麵麵都發揮普遍的指導作用。因此,雋不疑能據經義(yi) 以決(jue) 衛太子事,亦是因為(wei) 《公羊傳(chuan) 》中闡發的道理能夠為(wei) 中國社會(hui) 的基本結構相適應而已,正因如此,儒家才能夠從(cong) 百家爭(zheng) 鳴的局麵中脫穎而出,開始了在古代中國長達兩(liang) 千多年的主導地位。
自古以來,儒者關(guan) 心現實,參與(yu) 現實,主要有兩(liang) 個(ge) 途徑:其一為(wei) 教育,另一則為(wei) 出仕。然而,現代國家的官僚體(ti) 製完全吏員化了,學者基本上失去了出仕這一途徑,通常隻能通過教書(shu) 育人來實現自己的價(jia) 值關(guan) 懷。然而,漢儒以經義(yi) 決(jue) 事,給當代學者指出了另一條道路,即學者可以通過司法實踐及參與(yu) 立法的方式來介入現實,卻又不失學者的本色。儒學在漢代得以興(xing) 起,不僅(jin) 通過公孫弘、董仲舒等儒者的上疏或對策來直接影響最高決(jue) 策,更多是通過大批儒者直接參與(yu) 到司法實踐之中,從(cong) 而讓朝廷充分認識到儒家價(jia) 值的現實功能。古代法律的精神乃援禮入法,而禮義(yi) 出於(yu) 儒家所習(xi) 之“五經”,故儒家誌在為(wei) 萬(wan) 世立法,而不屑於(yu) 收一時治安之效,因此,儒家需要將其價(jia) 值在立法與(yu) 司法中體(ti) 現出來,強化法律敦風俗、厚人倫(lun) 的功能。然而,近代以來的中國法律,似乎較少價(jia) 值的安排,即便有價(jia) 值的訴求,也無關(guan) 於(yu) 中國固有的價(jia) 值倫(lun) 理,而是出於(yu) 對自由、民主、人權一類西方價(jia) 值的安排。顯然,這種傾(qing) 向在實踐中常常造成了巨大的社會(hui) 危害。大家都熟知近來的“南京彭宇案”,小小一個(ge) 司法案件,導致的惡果卻是巨大的,對當代中國道德的滑坡造成了直接的影響。根本原因在於(yu) ,近來法學界過分強調司法之獨立,而漠視了法律應有的價(jia) 值關(guan) 懷。因此,當代儒者應該回歸漢儒以經義(yi) 決(jue) 獄的精神,推動立法與(yu) 司法的價(jia) 值化,乃至儒家化。
二 儒學的製度基礎及其複興(xing) 的可能性
儒學在傳(chuan) 統中國,是有其製度基礎的。然自晚清以降,先是科舉(ju) 製度的廢除,進而君主製度的傾(qing) 覆,最後是宗族的瓦解,致使儒家的製度基礎喪(sang) 失殆盡。其間,康有為(wei) 欲借鑒西方宗教的某些形式,試圖將儒學改造為(wei) 孔教,且最終上升為(wei) 國教,以便藉此為(wei) 儒學保留最後一片製度基礎。非常可惜,康有為(wei) 的努力最終還是失敗了。
五四以後,以梁漱溟、熊十力為(wei) 代表的新儒家不再謀求儒學之製度基礎,而隻是停留於(yu) 對傳(chuan) 統思想之抽象繼承,換言之,新儒家試圖撇開傳(chuan) 統中國之社會(hui) 、政治的基本結構,而抽象地談論儒家的道德價(jia) 值、文化命脈,不過欲視之為(wei) “國粹”而保留於(yu) 當代而已。然而,這種缺乏製度保障、與(yu) 社會(hui) 相脫結的儒學,終究是虛弱的,很難說是有生命力的。
新千年以來,少數大陸儒者開始尋求為(wei) 儒家奠立某種製度基礎,即政治基礎,乃至宗教基礎、社會(hui) 基礎。譬如,蔣慶將其努力區分成兩(liang) 條路線:
其一,上行路線,即尋求對我黨(dang) 上層政治建築的重新構建,以期容納更多的儒家內(nei) 涵。蔣慶的三院製構想,以及建立新的科舉(ju) 製度與(yu) 教育製度的要求,其種種儒化現行體(ti) 製的努力,都可以算作上行路線。然而,這些努力實非學者所能為(wei) ,唯期君以堯舜,至少與(yu) 是君臣相得而後可能。
其二,下行路線,即建立民間的儒教社團。蔣慶的國教訴求,以及陳明關(guan) 於(yu) 公民宗教的主張,都可以看作在民間培育儒家之社會(hui) 基礎。此種努力或可與(yu) 時下官方默許的非政府組織運動相呼應。此外,借助媒體(ti) 的力量宣揚儒家的“普世價(jia) 值”,亦屬於(yu) 此種路線。
然而,關(guan) 於(yu) 儒家社會(hui) 基礎之構建,尚有一種方向值得思考,即如何將目前的宗族複興(xing) 與(yu) 新農(nong) 村社區建設結合起來。
幾千年來,儒家的社會(hui) 基礎是家庭與(yu) 宗族。首先,就宗族而言,自晚清以來,首先受到了學者的批判。譬如,康有為(wei) 和孫中山都曾經指出,宗族造成中國“一盤散沙”的局麵,因此,必須克服宗族導致的分散性,才能完成現代國家的構建。這種對宗族的批判可以說非常深刻,然而,當我們(men) 考察日本由封建社會(hui) 向現代國家的過渡時,發現這點似乎並不足以成為(wei) 一個(ge) 摧毀宗族的充分理由。因為(wei) 日本在明治維新以前是一個(ge) 典型的封建社會(hui) ,宗族也相當發達,但是,日本卻能夠借助天皇製完成一個(ge) 向現代國家的轉變。而且,封建時代形成的“武士道”在日本的現代化過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見,宗族對日本來說,算不上一個(ge) 建立現代國家不可逾越的障礙。如果因此而否定宗族,理由實在是不充分的。正因如此,後來孫中山在其“國族”概念中,實際上容納了宗族的因素,即在宗族的基礎上建立起統一的中華民族。
第二種理由在五四前後提的比較多,即將宗族看作專(zhuan) 製政治的基礎,因而不利於(yu) 個(ge) 體(ti) 自由與(yu) 獨立人格的發展。其實,這個(ge) 理由完全是一種價(jia) 值上的偏執和意識形態的幻覺。對此,康有為(wei) 和孫中山皆屢屢說到,古代中國人的自由不是太少,而是太多。這是為(wei) 什麽(me) 呢?因為(wei) 宗族對個(ge) 體(ti) 的保護,使個(ge) 體(ti) 免於(yu) 國家之荼毒,因而使中國人有著不同於(yu) 西方人的自由,且自由度要更高。至於(yu) 宗族作為(wei) 專(zhuan) 製政治之基礎,恰恰現代國家最需要這樣一種空前專(zhuan) 製的集權主義(yi) ,五四前後,許多學者認同“軍(jun) 國主義(yi) ”,其緣由正在這裏。因此,此種批判宗族的理由實可兩(liang) 分視之。
至於(yu) 第三種理由,則是毛澤東(dong) 在《湖南農(nong) 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提到的,即把“族權”視為(wei) 束縛人的繩索。首先,宗族隻是在南方比較發達,因而才有所謂族權,而在北方,由於(yu) 宗族並不發達,談不上所謂族權。其次,宋以後的新宗族更多承擔一種社會(hui) 功能,較之西周時候的古宗族,族權是非常弱的,對家庭與(yu) 個(ge) 體(ti) 的束縛沒有後人想象的那麽(me) 大。而且,即便存在一定的族權,也沒有破除它的理由。蓋反觀目前共產(chan) 黨(dang) 在農(nong) 村搞的基層政權建設,由於(yu) 政府權力的滲透,村委會(hui) 有著更強大的權力。然而,在我們(men) 的意識形態裏,卻把村委會(hui) 看作民主建設的一部分。因此,族權的存在實在不構成一個(ge) 否定宗族的理由。
而且,上述三個(ge) 理由不過是對宗族的理論批判,真正對宗族造成摧毀性打擊的其實是武器的批判,即三十年代前後共產(chan) 黨(dang) 在各個(ge) 蘇區強製實施的土地改革。
首先,土改的目標是什麽(me) ?很簡單,就是把土地分給農(nong) 民,以便換取農(nong) 民對共產(chan) 黨(dang) 的支持。共產(chan) 黨(dang) 對農(nong) 民要求的支持非常具體(ti) ,就是滿足革命戰爭(zheng) 之征兵、征糧的需要。自古以來,政府總是盡可能把土地分給最廣大的民眾(zhong) ,以換取民眾(zhong) 的支持,不論對於(yu) 聲稱代表農(nong) 民的共產(chan) 黨(dang) 政府如此,即便對於(yu) 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封建政府亦是如此。然而,對於(yu) 當時的蘇區政府來說,由於(yu) 自身掌握土地不多,那就隻剩下一個(ge) 辦法,即剝奪一部分人的土地,以便分配給更多的人以土地。這一部分人,我們(men) 通常以為(wei) 是惡霸地主,其實未必然,尤其對於(yu) 蘇區時代的南方各省,更未必如此。
毛澤東(dong) 在《尋烏(wu) 調查》中把地主分為(wei) 兩(liang) 類,即個(ge) 人地主與(yu) 公共地主。其中,純粹私有性質的個(ge) 人地主占有的田地並不多,隻有30%而已,而公共地主,也就是宗族,竟然占有40%的田地。如果再算上山地,則宗族占有的比重更大,達到80%。公田比重之大,遠遠超過了井田製設計的十分之一。看來,宋明以來中國社會(hui) 的基本性質,帶有相當公有製的色彩。然而,革命的對象就是要粉碎這種公有製,把土地分給單個(ge) 農(nong) 民,實行私有製。我們(men) 以前總覺得信奉馬克思主義(yi) 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總是一貫主張公有製的,然而,我黨(dang) 為(wei) 了獲得最廣大農(nong) 民的支持,以便奪取天下,卻不惜背離馬克思主義(yi) 的基本教義(yi) ,即實行土地私有,這才是土改的實質,也是中國革命的特殊性所在。看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為(wei) 了馬上奪天下,是不那麽(me) 教條的,非常實際。
然而,40年代末,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即將奪取天下之時,開始向公有製回歸,即實行互助組,進而搞合作社,以便把土地集中起來使用。這個(ge) 做法當然符合馬克思主義(yi) 的基本教義(yi) ,不過更符合傳(chuan) 統宗族社會(hui) 的特點。然而,對於(yu) 宗族社會(hui) 而言,公與(yu) 私不是絕對相排斥的,而是相互共存,各占一定比例,譬如,井田製采取公一私十的辦法,至於(yu) 兩(liang) 宋以後的新宗族,公有成分要更高一些,不過絕對不是“大公無私”。50年代末,公有製逐漸成為(wei) 一種意識形態上的追求,此時消滅私有田地,以至家庭的私有財產(chan) 乃至家庭生活,成了新時期的目標。可以說,人民公社至此否定了傳(chuan) 統的公有製,完全偏離了宋以來中國社會(hui) 發展的基本軌跡,而成為(wei) 馬克思主義(yi) 意識形態主導下的一種空想試驗。
然而,70年代末以來,政府的農(nong) 村政策又走向另一個(ge) 極端,即徹底否定土地的公有成分,而實施以家庭為(wei) 單位的土地私營製。此種政策雖能帶來一時經濟的增長,然而,卻徹底破壞了農(nong) 村的基層組織以及公共設施的建設,並且,最終使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走進了死胡同。因此,我們(men) 現在考察傳(chuan) 統宗族的合理性,應該放在這樣一個(ge) 背景中,即公私之兼顧不僅(jin) 有利於(yu) 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而且還建立起一種與(yu) 之相適應的農(nong) 村基層組織。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說,宗族的複興(xing) 實在是非常必要的。
除了宗族,儒學的另一個(ge) 社會(hui) 基礎,就是家庭。然自晚清以來,家庭也同樣受到了批判。譬如,家庭中的父權與(yu) 夫權,就屢屢受到現代思想的批判,看作束縛中國人的另外兩(liang) 條繩索。可以說,現代理性對個(ge) 體(ti) 之平等與(yu) 自由的近乎偏執的追求,破壞了傳(chuan) 統家庭中父子、夫妻之間的自然關(guan) 係。傳(chuan) 統的父子、夫妻之前,雖然有尊卑之秩序,然而卻是基於(yu) 血緣關(guan) 係,最為(wei) 自然;至於(yu) 西方人把社會(hui) 生活中的平等、自由原則擴大到家庭領域,卻破壞了那種基於(yu) 自然關(guan) 係的和諧狀態,如是,西方人倡導的家庭成員關(guan) 係,雖極自由,卻極不自然。五四以後,不論是國民黨(dang) 政府,還是共產(chan) 黨(dang) 政府,都通過種種手段,政治的、法律的以及輿論的手段,以破壞家庭的自然關(guan) 係,欲藉此實現夫妻間的平等,乃至父子間的平等,然而,這些做法的消極後果也是顯而易見,譬如,夫妻之間不信任,以及子女之不守孝道。今日政府與(yu) 學者都意識到養(yang) 老已成為(wei) 愈益嚴(yan) 重的社會(hui) 問題,然而,為(wei) 什麽(me) 幾千年來養(yang) 老不成為(wei) 問題,現在反成為(wei) 問題呢?關(guan) 鍵在於(yu) 孝道的缺失。孝道之所以缺失,根本原因即是由於(yu) 平等、自由這類西方價(jia) 值導致的惡果。
三 儒家經義(yi) 的現實性——以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再考察為(wei) 例
國、共兩(liang) 黨(dang) 對傳(chuan) 統家庭的破壞,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就是通過製訂新的《婚姻法》來實施的。自上世紀二、三十年以來,《婚姻法》與(yu) 相關(guan) 法律文件的製訂,以及曆次修訂,莫不貫徹了摧毀傳(chuan) 統家庭的精神。然而,2001年大陸的最新《婚姻法》以及後來的司法解釋二與(yu) 三,我們(men) 似乎能從(cong) 中看到某種與(yu) 儒家經義(yi) 契合的內(nei) 容,或許,儒家能借對《婚姻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的重新考察,尋找到了儒家經義(yi) 在當代的現實性,以及儒學複興(xing) 的契機。並且,儒學對其製度基礎的訴求,或許能夠借對司法實踐的介入以及立法的參與(yu) ,從(cong) 而得到實現。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其中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wei) 子女購買(mai) 的不動產(chan) ,且產(chan) 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wei) 夫妻一方的個(ge) 人財產(chan) ”。此項解釋甫一出台,即在各種媒體(ti) 上引發了廣泛的爭(zheng) 議,然皆不過各執一端,莫衷一是。據稱,此項解釋借鑒了英美分別財產(chan) 製的某些規定,且與(yu) 出於(yu) 《物權法》方麵的專(zhuan) 業(ye) 考慮相適應,然而,卻違背了我國《婚姻法》保護婦女之一貫精神,且就其社會(hui) 效果而言,將使男子離婚更少顧慮而變得容易,從(cong) 而破壞了家庭的穩定。
不過,目前新《婚姻法》的問題以及引發的爭(zheng) 議,其實並非由最新的司法解釋造成的,根本原因在於(yu) ,自蘇區時代以來我黨(dang) 製訂的曆次《婚姻法》都偏離了中國固有的傳(chuan) 統,放棄了中國幾千年最基本的家庭倫(lun) 理。
較之我黨(dang) 的土改政策,蘇區時代的各種婚姻法及婚姻條例要西化得多,可謂嚴(yan) 守馬克思主義(yi) 的教條,完全是把馬克思主義(yi) 的普遍真理照搬到中國的產(chan) 物。1950年新《婚姻法》製訂時,時任法製委員會(hui) 主任的王明曾經對30年代蘇區的《婚姻法》有過一番很高的評價(jia) 。他這樣說道:
(《婚姻法》)是以毛主席為(wei) 首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將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關(guan) 於(yu) 婚姻家庭和社會(hui) 發展問題的學說具體(ti) 運用來解決(jue) 中國婚姻製度問題的最初的法律文獻。這些文獻,奠定了廢除封建主義(yi) 婚姻製度和建立新民主主義(yi) 婚姻製度底原則基礎,標誌了中國婚姻製度底大革命開端”。[ 陳紹禹:《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與(yu) 法權理論教研室:《國家與(yu) 法權理論參考資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7年,第82頁。]
然而,源出於(yu) 西方之馬克思主義(yi) 如何能成為(wei) 指導中國現實的普遍真理?此問題其實從(cong) 來沒有得到嚴(yan) 肅審慎的思考,不過是因為(wei) 尊奉馬克思主義(yi) 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取得了革命的勝利,遂歸功於(yu) 馬克思主義(yi) 而已。此種曆史解釋完全是以成敗論英雄。並且,就今日之政治、理論現實而言,馬克思主義(yi) 顯非普遍真理矣,而在其指導下製訂的《婚姻法》尤不符合中國之國情。至於(yu) 根植於(yu) 本土實際情況、且已影響中國數千年之久的儒學,對於(yu) 指導中國目前的現實 ,才具有無可辯駁的合法性。可見,我黨(dang) 《婚姻法》的出發點從(cong) 一開始就錯了,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左派朋友站在80年代以前的舊《婚姻法》立場反對最新的《婚姻法》,本身就是成問題的。雖然現在的新《婚姻法》有種種問題,尤其不利於(yu) 家庭之穩定,但是,如果我們(men) 因此要回到一個(ge) 更成問題的舊《婚姻法》立場,顯然更是不合時宜。
進而言之,我黨(dang) 《婚姻法》追求的目標從(cong) 來就與(yu) 民生無關(guan) ,即就不是從(cong) 個(ge) 體(ti) 幸福與(yu) 家庭穩定的民生需要出發,而是承擔了過多的政治任務,欲藉此實現馬克思主義(yi) 追求的社會(hui) 革命目標,換言之,《婚姻法》的目標不過是要求人類犧牲其個(ge) 體(ti) 幸福,而去實現所謂社會(hui) 進步,即實現男女平等這一理想。且不論這一理想是否正當,是否可能,然而在現實中,我們(men) 看到的更多是對家庭生活造成過多的負麵後果,我黨(dang) 似乎不甚措意,至少也是對中國家庭現實作了歪曲的理解。
其實,就男女之平等而言,本有三方麵內(nei) 涵:
其一,指父母平等。最初在《儀(yi) 禮·喪(sang) 服篇》中規定子為(wei) 父服斬衰三年,而為(wei) 母為(wei) 齊衰三年;若父在則為(wei) 母一年。可見,對於(yu) 子女而言,父母是不平等的,父是至尊,母隻是私尊,父要高於(yu) 母。到了明太祖的時候,規定子為(wei) 父為(wei) 母皆服斬衰三年,這樣,父母之平等最終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得到實現。顯然,父母之間的平等並不是現代社會(hui) 追求的目標。
其二,指夫妻平等。《喪(sang) 服篇》規定妻為(wei) 夫服斬衰三年,而夫為(wei) 妻僅(jin) 齊衰一年,可見,夫妻之間是不平等的,而且,這種不平等較諸父母之間,要大得多。此後兩(liang) 千多年,妻子的地位始終沒有得到提高,至少從(cong) 禮製與(yu) 法律的規定看來是如此。在傳(chuan) 統家庭中,女子之於(yu) 父為(wei) 女,於(yu) 夫為(wei) 妻,於(yu) 舅姑為(wei) 婦,皆不得稱尊,唯於(yu) 子始有尊名。正因如此,妻子必須生育,隻有做了母親(qin) ,才可以稱為(wei) “母尊”,從(cong) 而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可以說,現代社會(hui) 追求男女平等於(yu) 最主要的內(nei) 容是體(ti) 現在夫妻平等方麵。我們(men) 不難發現,現代《婚姻法》為(wei) 此作了諸多的規定,譬如,反對家庭暴力,離婚時對婦女的保護,關(guan) 於(yu) 夫妻共同財產(chan) 的規定,以及政府提高婦女社會(hui) 經濟地位的種種舉(ju) 措,其目的都是為(wei) 了保護妻子,提升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這種做法完全背離了“家無二主”的精神,非常不利於(yu) 家庭的穩定,消極後果極為(wei) 明顯。我們(men) 不難看到,每當新《婚姻法》頒布時,必然伴隨著離婚率的大幅度上升,30年代如此,50年亦如此,2001年以來的新《婚姻法》,何嚐不如此?當然,家庭之不穩定對於(yu) 民生來說確為(wei) 痛苦,不過,對於(yu) 馬克思主義(yi) “消滅家庭”之理想而言,卻是必要的代價(jia) 。
其三,指婚前男女的平等,或指公共生活中男女的平等。其實,現代社會(hui) 已部分實現了這種平等,譬如,男女一般能普遍受到教育,而且,女子在學校中常常較男子的成績更優(you) 秀。不過,當女子一旦進入公共生活之中,因為(wei) 性別差異而導致的差距卻是非常明顯。恩格斯曾經設想,現代大工業(ye) 的發展將消除男女之間的差距,現在看來還是很難。並且,我黨(dang) 對這種男女平等的追求,似乎最終還是為(wei) 夫妻平等準備條件,譬如,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11條規定:“中華蘇維埃正確以保證徹底地實現婦女解放為(wei) 目的,承認婚姻自由,實行各種保護婦女的辦法,使婦女能夠從(cong) 事實上得到擺脫家務束縛的物質基礎,而參加全社會(hui) 經濟、政治、文化生活。”本來家庭事務來是女子的勝場,是女子優(you) 勢的體(ti) 現,然而,現在女子多傾(qing) 向於(yu) 離開自己擅長的領域,非要到公共生活中和男子角力,這對女子來說不知是悲劇,還是喜劇?其實,我們(men) 在現實中不難發現,女子一方麵期待參與(yu) 公共生活,另一方麵,又處處尋求男子的保護,可謂自相矛盾。並且,女子從(cong) 事很多公共生活時,更多還是依賴自己的性別差異,譬如青春、美貌之類自然特點,這就注定了男女平等的追求不過是空想而已。因此,馬克思主義(yi) 對男女平等的追求實屬過當,完全抹殺了人類身上的自然事實。問題在於(yu) ,人類追求自由,就一定要超越自然嗎?女子若不能認清自身的自然事實,一味與(yu) 男子爭(zheng) 勝,終將悔之莫及。
因此,古人的智慧在於(yu) ,充分認識到男女在自然方麵的差異,而製訂出相應的家庭規範與(yu) 行為(wei) 準則,主張內(nei) 外有別,男主外,女主內(nei) 。如是,男女各有所主,各擅勝場,從(cong) 而相互協同,互相配合,促進家庭整體(ti) 的發展,而為(wei) 家庭成員的“雙贏”提供可能性。
董仲舒對夫妻之不平等,包括父子與(yu) 君臣之不平等,有一個(ge) 很好的說法:
陰者,陽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無合,而合各相陰陽。陽兼於(yu) 陰,陰兼於(yu) 陽;夫兼於(yu) 妻,妻兼於(yu) 夫;父兼於(yu) 子,子兼於(yu) 父;君兼於(yu) 臣,臣兼於(yu) 君。君臣、父子、夫婦之義(yi) ,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wei) 陽,臣為(wei) 陰;父為(wei) 陽,子為(wei) 陰;夫為(wei) 陽,妻為(wei) 陰。陰陽無所獨行,其始也不得專(zhuan) 起,其終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義(yi) 。是故臣兼功於(yu) 君,子兼功於(yu) 父,妻兼功於(yu) 夫,陰兼功於(yu) 陽,地兼功於(yu) 天。[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義(yi) 》。]
君臣、父子與(yu) 夫妻之間,猶陰與(yu) 陽之關(guan) 係:一方麵,陽尊而陰卑;另一方麵,陰當兼於(yu) 陽,陽亦當兼於(yu) 陰,如此陰陽相合而有功。陰陽之間既兼此二義(yi) ,因此,唯陽尊陰卑,而後陰陽能相合也。今人主陰陽平等之義(yi) ,而陰陽常因以不能相合矣。蓋眾(zhong) 人任事,須群策群力方能有功。然眾(zhong) 人又須分陰陽,必有一人為(wei) 君而其餘(yu) 為(wei) 臣,一人為(wei) 夫而其餘(yu) 為(wei) 妻,一人為(wei) 父而其餘(yu) 為(wei) 子,此所以能合也。若眾(zhong) 人皆欲僭擬君上而不屬臣職,女子皆欲抗禮夫君而不守婦道,人子皆欲獨立而不遵父教,則不能合也。古人有“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之說[ 《禮記·坊記》。],即以此故也。今人過度強調夫妻之間的平等,不僅(jin) 導致家庭不能穩定,有害於(yu) 個(ge) 體(ti) 之幸福,而且,夫妻之間多因矛盾而相內(nei) 耗,故今日家庭之發展亦遠不如古代家庭。可見,現代《婚姻法》以男女平等為(wei) 基本目標,顯然大有問題。
那麽(me) ,為(wei) 了實現男女平等之目標,現代《婚姻法》作出了哪些具體(ti) 規定呢?首要一點,就是規定婦女有財產(chan) 繼承的權利。
中國自秦漢以後,財產(chan) 的繼承,基本上都是實行諸子均分的做法。女兒(er) 沒有明確繼承財產(chan) 之說,除非無子,女兒(er) 為(wei) 了守住家產(chan) ,可以招贅的方式繼承整個(ge) 家產(chan) ,因為(wei) 這有利於(yu) 家庭整體(ti) 之存在,與(yu) 現代女子的財產(chan) 繼承權性質不一樣。不過,當女子出嫁時,還是可以獲得一份嫁妝,其性質則相當於(yu) 遺產(chan) ,當然數額一般不如男子繼承的財產(chan) ,這就是妝奩製。到了1926年,國民黨(dang) 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通過了一個(ge) 《婦女運動決(jue) 議案》,裏麵規定未出嫁女子有繼承財產(chan) 的權利。這個(ge) 規定雖然提高了女兒(er) 的地位,但還沒有越出傳(chuan) 統的傳(chuan) 子製的內(nei) 涵。不久,國民黨(dang) 進一步規定出嫁女子也有財產(chan) 繼承權,這可是一個(ge) 亙(gen) 古未有的規定,對中國之家庭關(guan) 係產(chan) 生了深遠的影響。因為(wei) 這不僅(jin) 允許出嫁女子可以繼承其父母的財產(chan) ,還意味著妻子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chan) 。1931年,中央蘇區製訂的《婚姻條例》中就把這裏麵的內(nei) 涵明確為(wei) 這樣的法律語言:“夫妻可以相互繼承財產(chan) 。”此後,我黨(dang) 曆次《婚姻法》修訂,這個(ge) 條款都沒有絲(si) 毫改動。
這個(ge) 規定又與(yu) 現代《婚姻法》另一個(ge) 重大規定有關(guan) ,即“共同財產(chan) ”的概念。1930年,國民黨(dang) 頒布的《民法親(qin) 屬編》中規定了“共同財產(chan) ”的內(nei) 涵。到了1950年,新中國的《婚姻法》不僅(jin) 提出了“共同財產(chan) ”的概念,還提到了“家庭財產(chan) ”的概念。顯然,這兩(liang) 個(ge) 概念是不同的:“共同財產(chan) ”僅(jin) 僅(jin) 指夫妻因為(wei) 共同生活而取得的財產(chan) ,而“家庭財產(chan) ”則不同,還包括婚前的個(ge) 人財產(chan) ,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chan) 。可見,“家庭財產(chan) ”的範圍較“共同財產(chan) ”要大。當然,80年代以前,因為(wei) 大家都是無產(chan) 階級,私有財產(chan) 還很不發達,因此,兩(liang) 種財產(chan) 體(ti) 現在金錢數額上的差別,一般來說是不大的。然而,90年代末以後,隨著房屋的私有化改革,尤其是2003年以後房產(chan) 價(jia) 格的飆升,“共同財產(chan) ”與(yu) “夫妻財產(chan) ”的差別明顯化了,“共同財產(chan) ”在“家庭財產(chan) ”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小。當子女越來越依靠各自父母的贈予才能購房時,以致於(yu) 兩(liang) 種財產(chan) 的差別達到一定的界限時,終於(yu) 使“家庭財產(chan) ”的內(nei) 涵發生了質的變化。現代核心家庭是以已婚夫妻為(wei) 中心,上養(yang) 父母,下育子女,其中尚有一層財產(chan) 內(nei) 涵,即夫妻共同財產(chan) 亦為(wei) 家庭之主要部分,而婚前財產(chan) 不論得自父母與(yu) 否,都隻是共同財產(chan) 的補充而已。然而,房價(jia) 的飆升使得大多數子女必須依靠父母的贈予,其比重之大,完全使家庭財產(chan) 的構成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且由於(yu) 現在夫妻關(guan) 係愈加不穩定,這些情況都讓《婚姻法》必須明晰婚前財產(chan) 的所有權。
現在我們(men) 看到,《婚姻法》規定“夫妻相互繼承財產(chan) ”,意味著夫妻一體(ti) 成為(wei) 現代家庭的核心,同時,“共同財產(chan) ”的規定又意味著為(wei) 財產(chan) 的分割、從(cong) 而家庭的最終瓦解準備了可能性,可見,現代《婚姻法》這兩(liang) 條基本規定其實是相互矛盾的。古代因為(wei) “父子一體(ti) ”,諸子得以繼承父產(chan) ,可謂天經地義(yi) ,這也是傳(chuan) 統孝道的物質基礎。然而,現代生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父子析居已成常態,這自然密切了夫妻關(guan) 係,經義(yi) 中的“夫妻一體(ti) ”內(nei) 涵終於(yu) 在現代法律中得到體(ti) 現,這就是“夫妻相互繼承財產(chan) ”。可以說,此條規定的合理性正在於(yu) 此。然而,“共同財產(chan) ”概念的內(nei) 在矛盾,終於(yu) 在現實的逼迫下而展現出來了,從(cong) 而凸顯出現代人久已忽視的“父子一體(ti) ”內(nei) 涵。我想,最新《婚姻法》的積極意義(yi) 在於(yu) ,將使現代人意識到家庭不能僅(jin) 僅(jin) 依靠“夫妻一體(ti) ”,還需要“父子一體(ti) ”,從(cong) 而為(wei) 傳(chuan) 統孝道的複興(xing) 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而且,馬克思主義(yi) 是將家庭與(yu) 私有製聯係在一起的,換言之,正是因為(wei) 人類有了家庭,才產(chan) 生了一切罪惡根源的私有製,那麽(me) ,未來隨著私有製的消亡,家庭亦隨之消滅。因此,80年代以前,中國雖然有家庭,但根本還是一個(ge) 公有製社會(hui) ,家庭本身的私有屬性得到了抑製,或者說,《婚姻法》中雖然有關(guan) 於(yu) 財產(chan) 的規定,但畢竟尚不發達,甚至有待於(yu) 在將來的現實中發展起來。正因如此,80年代以來,隨著整個(ge) 社會(hui) 朝私有化方向的高歌猛進,家庭中固有的私有屬性開始發展起來了,《婚姻法》中關(guan) 於(yu) 財產(chan) 的種種規定,衝(chong) 出了馬克思主義(yi) 意識形態的牢籠,開始以其自身的邏輯在運動。可以說,新《婚姻法》解釋三正是財產(chan) 自身邏輯運動的結果。此時,夫妻不再是同誌加伴侶(lv) ,而是有著自身利益的個(ge) 體(ti) ,利益的排他性雖然一定程度能夠為(wei) 共同生活所消融。然而,殘酷的現實將更多使人們(men) 意識到夫妻在利益上的差異,尤其是父母對子女的財產(chan) 贈予,使人們(men) 喚起對古老婚姻觀念的記憶,婚姻不再是相愛中男女個(ge) 體(ti) 的事情,而是兩(liang) 個(ge) 家庭的聯合,即“合二姓之好”。墮入愛河的男女雙方或許可以忽視利益上的排斥,然而,婚姻畢竟不是隻有愛情,男女雙方各自的父母則不能完全沒有利益上的計算。
然而,殘酷的現實並不必然導致完全負麵的後果,甚至為(wei) 家庭的健康發展提示了某種積極的可能性,即當馬克思主義(yi) 籠罩在革命家庭上麵的那層溫情脈脈的麵紗被撕破以後,傳(chuan) 統家庭的合理因素將融入到未來家庭之中,即一方父母為(wei) 自己子女購房,並不必然融入夫妻“共同財產(chan) ”之中,這條規定固然削弱了“夫妻一體(ti) ”,卻強化了“父子一體(ti) ”。這樣,新《婚姻法》中蘊涵的個(ge) 體(ti) 主義(yi) 倫(lun) 理卻在今日中國實現了向集體(ti) 主義(yi) 的轉變,我們(men) 或許會(hui) 看到,傳(chuan) 統孝道將在新時代的“父子一體(ti) ”的基礎上得以重建,婚姻也將回歸到儒家“合二姓之好”的這種古老觀念。
目前,我國以計劃生育為(wei) 基本國策,且在男女相對獨立的今天,如果建立一種新時代的家庭模式,將是儒家關(guan) 注的主要問題之一。或許,儒家對《婚姻法》的再考察,將為(wei) 儒家倫(lun) 理提供一個(ge) 新的製度基礎,並且,也給當代儒家提供另一個(ge) 介入現實的可能性,即積極參入法律的製訂、修改,並借助社會(hui) 的力量展示儒家在構建這些與(yu) 民生息息相關(guan) 的製度的作用與(yu) 影響。如此,儒家通過效法漢儒《春秋》決(jue) 獄的基本精神,而使其經義(yi) 的現實性得到充分體(ti) 現。
(刊於(yu) 《經學研究》第一輯,2012.11)
責任編輯:葛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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