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亦】何種弑君?孰當討賊?——以《春秋公羊傳》關於“君子辭”的討論為中心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04-18 00:19:22
標簽:公羊傳、君臣、弑君、春秋
曾亦

作者簡介:曾亦,男,西元一九六九年生,湖南新化人,複旦大學哲學博士。曾任職於(yu) 複旦大學社會(hui) 學係,現任同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教授,經學研究所所長,兼任複旦大學儒學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員、上海儒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著有《本體(ti) 與(yu) 工夫—湖湘學派研究》《共和與(yu) 君主—康有為(wei) 晚期政治思想研究》《春秋公羊學史》《儒家倫(lun) 理與(yu) 中國社會(hui) 》,主編《何謂普世?誰之價(jia) 值?》等。

何種弑君?孰當討賊?

——以《春秋公羊傳(chuan) 》關(guan) 於(yu) “君子辭”的討論為(wei) 中心*

作者:曾亦*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孔學堂》2019年第4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三月廿五日庚寅

          耶穌2020年4月17日

 

【摘要】自古以來,儒家視君臣為(wei) 大義(yi) 所在,故以弑君為(wei) 大惡。麵對弑君之罪,《公羊傳(chuan) 》區分了三個(ge) 不同層次的責任主體(ti) ,即天子、方伯或諸侯、臣民。然而在周末禮崩樂(le) 壞的政治背景下,臣民通常負有最主要的討賊義(yi) 務,不過,《公羊傳(chuan) 》又基於(yu) 對現實情形的具體(ti) 考量,提出“君子辭”之說,從(cong) 而寬恕了臣民不能討賊之過。文章又結合宋以後儒家對此問題的不同態度,揭示了儒家關(guan) 於(yu) 此問題所固有的張力。

 

【關(guan) 鍵詞】君臣、弑君、春秋、公羊傳(chuan)

 

儒家素以君臣父子為(wei) 大義(yi) ,堪稱中國古代的普世價(jia) 值。正因如此,古人對於(yu) 弑君弑父的行為(wei) ,自《春秋》以降便視為(wei) “大惡”,至遲到隋唐以後的法律,更是列為(wei) “十惡”之條,視為(wei) 不赦的重罪。然而,對於(yu) 普通人弑父,通常不過是一種純粹個(ge) 體(ti) 的行為(wei) ,鮮能逃脫法律的懲戒,至於(yu) 那些弑君的行為(wei) ,其緣由往往要複雜得多,背後通常有強大的政治力量起著支配作用,尤其是某些“有力者”還藉此機會(hui) 篡奪了君位,這使得對弑君之賊的懲罰更加困難。因此,古人在處理弑君罪時,就不能僅(jin) 僅(jin) 停留在道德評判的層麵,而且要更多考慮現實的種種製約因素。

 

自漢以後,《春秋》通常被主流學者視為(wei) “刑書(shu) ”,換言之,代表了孔子麵對春秋時種種惡行的一種司法意見,而不隻是某種道德評判。在公羊學家看來,由於(yu) 孔子沒有真正掌握政治權力,故其對政治人物之惡行的審判無法付諸實踐,故隻能作為(wei) “素王”,將其“王心”加諸政治人物及其行事之中,從(cong) 而彰顯孔子心目中那套治理家、國與(yu) 天下的“王法”。就此而言,孔子在《春秋》中表達出來的司法裁斷,就僅(jin) 僅(jin) 具有虛擬的性質,至少在孔子生活的時代,是無法將這種裁斷真正貫徹到現實政治中。正因如此,至少到漢代以後,隨著漢武尊儒及朝廷對儒家經義(yi) 的有效運用,《春秋》中的這些裁斷才部分獲得了現實性,這就是儒家所說“《春秋》決(jue) 獄”,甚至運用經義(yi) 來指導一切現實行為(wei) 。

 

其中,《公羊傳(chuan) 》作為(wei) 漢人對《春秋》的支配性解釋,其中有“君子辭”一說,涉及到古人麵對弑君罪的某種特殊考量。所謂“辭”,其內(nei) 涵不僅(jin) 限於(yu) 古人討論曆史人物和事件的道德評判,而且,更應該看作某種司法裁斷,即所謂“判辭”。準確地說,假設當時有明天子在上,麵對諸侯國中發生了弑君罪行時,應該如何裁斷呢?除了通常的貶絕之辭外,而“君子辭”就代表了一種非常特殊的司法意見。[1]

 

討賊,誰之責任?

 

在《春秋》那裏,通常將弑君者稱為(wei) “賊”,而負有討賊責任的主體(ti) ,首先應該是天子和方伯。《白虎通》甚至認為(wei) ,“諸侯之義(yi) ,非天子之命,不得動眾(zhong) 起兵誅不義(yi) 者,所以強幹弱枝,尊天子,卑諸侯也”[2],換言之,唯天子或奉天子命者可出兵討賊。其中道理,正猶《論語•季氏篇》所謂“天下有道,則禮樂(le) 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le) 征伐自諸侯出”也。

 

然而,《論語•憲問篇》中記載了這樣一件事:

 

陳成子弑簡公。孔子沐浴而朝,告於(yu) 哀公曰:“陳恒弑其君,請討之。”公曰:“告夫三子!”孔子曰:“以吾從(cong) 大夫之後,不敢不告也。君曰‘告夫三子’者。”之三子告,不可。孔子曰:“以吾從(cong) 大夫之後,不敢不告也。”

 

陳恒弑君一事,發生在齊國,似乎與(yu) 魯國無關(guan) ,然而在孔子看來,鄰國發生弑君之事,魯國雖非方伯,似乎也有討賊之責,遑論己國之臣子乎![3]後來宋儒基本上持這種看法,譬如,胡安國以為(wei) ,“《春秋》之法,弑君之賊,人得而討之”[4];朱子亦然,“臣弑其君,人倫(lun) 之大變,天理所不容,人人得而誅之,況鄰國乎?”[5]皆主張魯國有出兵討賊的道德義(yi) 務。

 

然而就實際的政治情形來看,齊強魯弱,魯出兵討賊是有相當難度的。據《左傳(chuan) 》記載,當時魯哀公就提及此層顧慮,然而孔子認為(wei) ,“陳恒弑其君,民之不與(yu) 者半。以魯之眾(zhong) ,加齊之半,可克也。”可見,孔子主張出兵討賊,並非如宋儒所說,純粹出於(yu) 某種道德情感,而是有政治現實層麵的理性考量。而且,此事亦有先例可循,即春秋前期,當齊桓公卒後,諸子爭(zheng) 位,在同樣是小國的宋國出兵幫助下,齊孝公得以成功繼位。

 

然而,《左傳(chuan) 》所記載孔子的理性謀慮,宋儒在道德的角度加以否定了其真實性,如程子如此說道:

 

此非孔子之言。誠若此言,是以力不以義(yi) 也。若孔子之誌,必將正名其罪,上告天子,下告方伯,而率與(yu) 國以討之。至於(yu) 所以勝齊者,孔子之餘(yu) 事也,豈計魯人之眾(zhong) 寡哉?[6]

 

可見,在宋儒的這番道德高論那裏,孔子純粹是道德意義(yi) 上的聖人,而不是處理實際事務的“聖王”,因此,王者治世所必要的理性算計,在宋儒看來,完全是不必要的。即便如此,朱子在論及此事時,除在道德上主張“人人得而誅之”外,還提到孔子可能有一層現實用意,即表麵上聲言討陳恒,其實是因為(wei) 魯三家素有無君之心,孔子蓋借此事而沮其謀而深警之也。可以說,宋儒是將孔子視為(wei) 道德意義(yi) 上的聖人,漢儒則是視為(wei) 法律意義(yi) 上的王者。而對於(yu) 王者來說,不隻滿足於(yu) 在汙濁惡世中彰顯某種理想性價(jia) 值,而且關(guan) 心如何將這種價(jia) 值有效落實到現實層麵,甚至不惜作出某些必要的讓步和犧牲。

 

不過,宋儒的道德高調並非全無經學方麵的根據。據隱四年《公羊傳(chuan) 》何休注雲(yun) :

 

討者除也,明國中人人得討之,所以廣忠孝之路。

 

類似的說法,亦見於(yu) 《禮記•檀弓》:“臣弑君,凡在官者,殺無赦。”《白虎通•誅伐》:“王者諸侯之子,篡弑其君而立,臣下得誅之者,廣討賊之義(yi) 也。”可見,對於(yu) 一國而言,如果發生了弑君之事,那麽(me) ,不僅(jin) 作為(wei) “在官者”的臣,乃至“國中人人得討之”,這就將討賊的責任賦予了國內(nei) 所有臣民。近代以來,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遂將“國家興(xing) 亡”的責任賦予給所有國民,即所謂“匹夫有責”,但在古代,則隻是將為(wei) 君王複仇視作所有臣民的責任。

 

不過,臣民討賊而為(wei) 君王複仇,屬於(yu) 《公羊傳(chuan) 》講的“內(nei) 討”,而從(cong) 周禮的角度來看,畢竟有“專(zhuan) 殺大夫”之嫌。而在儒家看來,隻有天子與(yu) 方伯才有討賊之權。對此,《公羊傳(chuan) 》有明確說法。據宣十二年《公羊傳(chuan) 》雲(yun) :

 

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為(wei) 無道者,臣弑君,子弑父,力能討之,則討之可也。

 

可見,此處明確了具有討賊責任的主體(ti) ,首先應該是天子與(yu) 方伯。然而,周末禮崩樂(le) 壞,天子威權下移,於(yu) 是《春秋》又以齊桓、晉文為(wei) “二伯”,則將討賊的責任賦予齊桓與(yu) 晉文。

 

但是,假如既無天子,又無方伯,誰應該討賊呢?《春秋》遂將此種責任更下移至其他有力者,即所謂“力能討之,則討之可也”。此處提到的“有力者”,則是楚莊王。但在《公羊傳(chuan) 》那裏,楚莊王並非方伯,故其討殺陳國大夫,不僅(jin) 有“專(zhuan) 討”之嫌,而且在性質上尚屬於(yu) “外討”,即區別於(yu) “國中人人得討之”的“內(nei) 討”,在某種意義(yi) 上,似乎更缺乏正當性。對此,《春秋》運用了“實與(yu) 而文不與(yu) ”的書(shu) 法,即不僅(jin) 在“實”上肯定楚莊王討賊的必要性,即唯有力者才能完成討賊,而且,又在“文”上批評楚莊王討殺陳國的弑君大夫夏徵舒,既有“外討”的性質,又有專(zhuan) 殺大夫之嫌,容易在實際操作層麵產(chan) 生君權下移的流弊。

 

可見,孔子在《春秋》中表達出來的態度,不僅(jin) 要維護道德層麵的正義(yi) 裁斷,而且還要站在王法的角度,顧及種種可能消極的後果,譬如,上則維護君王的權威,下則防止“陪臣專(zhuan) 國命”,而這卻非宋儒所理解的孔子所應該謀劃的。顯然,宋儒的道德評判帶有基督教“末日審判”的意味,故其所理解的《春秋》,不過通過對史事的記載,而彰顯某種普世價(jia) 值而已,即宋儒標榜的“明道”。相較而言,漢儒理解的孔子及《春秋》則不同,首要在於(yu) “行道”,故《春秋》治世“自近者始”,即先在小處、近處實現王法,如此循序漸進,而終使遠近大小若一,臻於(yu) 太平。可以說,對漢儒來說,所謂“行道”的過程,不過是通過王法的具體(ti) 貫徹,逐步對現實的點滴改良來實現,而非在人間最黑暗時刻迎接末日審判的光輝。

 

對此,胡安國有非常精當的概括:

 

討賊者非臣子也,何以書(shu) 葬?天下之惡一也,本國臣子或不能討,而上有天王,下有方伯,又其次有四鄰、有同盟、有方域之諸侯、有四夷之君長與(yu) 凡民,皆得而討之,所以明人倫(lun) 、存天理也。[7]

 

胡安國區分了三個(ge) 層麵的討賊主體(ti) :首先是本國臣子,其次則是天子、方伯,更次則是鄰國及同盟、同州的諸侯,甚至於(yu) 夷狄,皆得討賊。可以說,按照胡氏的說法,一方有賊,天下人皆得誅之。顯然,胡氏這種說法,體(ti) 現了宋儒的基本態度,即討賊的目的不是為(wei) 了對現實政治的點滴改良,而是為(wei) 了彰顯最終的正義(yi) ,即所謂“明人倫(lun) ,存天理”也。

 

君子辭:《春秋》書(shu) 葬例背後的理性裁斷

 

按照周禮,如果發生了弑君這種事件,首先應該由天子、方伯討賊,其次由本國臣子討賊,再次則借助他國的力量。在當時的情形下,天子威權下移,方伯亦少見,故《春秋》除某些特殊情形下,一般不責天子、方伯,而將討賊的責任首先賦予本國的的臣子。如果本國臣子不能討賊,《春秋》則通過弑君不書(shu) 葬的書(shu) 法,來表達對臣民的不滿,即所謂“《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shu) 葬,以為(wei) 無臣子也”(隱十一年《公羊傳(chuan) 》),質言之,臣子不能為(wei) 弑君討賊,即表明未能盡臣子的責任,故不能視為(wei) 先君的臣子。

 

因此,麵對弑君這種大惡,《春秋》通常以責備臣子為(wei) 主。[8]不過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臣子無法順利完成討賊,於(yu) 是《公羊傳(chuan) 》有所謂“君子辭”之說,其意圖在於(yu) 寬恕臣民不能為(wei) 國君複仇的失責。

 

“君子辭”一說,僅(jin) 見於(yu) 《春秋公羊傳(chuan) 》,凡有三處。至於(yu) 《穀梁》、《左氏》二傳(chuan) ,皆未有此說,更不見於(yu) 先秦其他典籍。下麵我們(men) 對此三事逐一加以討論。

 

桓十八年,冬,十有二月,已醜(chou) ,葬我君桓公。《公羊傳(chuan) 》雲(yun) :

 

賊未討,何以書(shu) 葬?仇在外也。仇在外,則何以書(shu) 葬?君子辭也。

 

按照《公羊》的說法,國君去世,無論卒、葬皆當記載,此為(wei) 《春秋》書(shu) 法的常例。現在魯桓公為(wei) 齊襄公所殺,則魯國臣子自當有討賊的義(yi) 務。此後魯國若能成功討殺齊襄公,《春秋》則可記載桓公之葬,即作“某年某月,葬我君桓公”之辭,否則不書(shu) 葬。然而,此處卻碰到一種例外情形,即桓公雖為(wei) 齊國所殺,魯國臣子亦不能討賊,而《春秋》卻依然書(shu) 葬,即記載有“葬我君桓公”一條。可見,《春秋》在此沒有遵循正常的書(shu) 法,對此,《公羊傳(chuan) 》把這種書(shu) 法稱作“君子辭”。那麽(me) ,《春秋》為(wei) 什麽(me) 要使用這種書(shu) 法呢?何休《解詁》如此解釋道:

 

時齊強魯弱,不可立得報,故君子量力,且假使書(shu) 葬。於(yu) 可複仇而不複,乃責之,諱與(yu) 齊狩是也。

 

按照何休的說法,當時因為(wei) 齊強魯弱,魯不可能馬上實現複仇。而按照周禮的要求,國君當“五月而葬”,因此,自四月桓公卒於(yu) 齊,至十二月葬,已曆八月,屬於(yu) 《春秋》所說的“過時而日”,體(ti) 現了臣子痛桓公不得以時葬之意。因此,在事實上不可能因為(wei) 未複仇而無限推遲下葬的時間,且在情理上也不能說明臣子無討賊之心,隻是因為(wei) 力所不及而已。因此,《春秋》基於(yu) 這兩(liang) 方麵考慮,對魯國未能事實上複仇而量力不責,且在書(shu) 法上“假使書(shu) 葬”,以寬貸魯國臣子的複仇責任。這就是《公羊傳(chuan) 》所說的“君子辭”。蓋就王法而言,魯國臣子不能討賊,當絕其為(wei) 臣子;但落實到實踐層麵,孔子作為(wei) 超然於(yu) 王法之上的“素王”,對齊強魯母的政治現實加以充分考量,乃寬恕魯國臣子的複仇責任,即魯國雖不能複仇,實力有不逮,而非無討賊之心也。[9]而對於(yu) 宋以後諸儒看來,為(wei) 了實現某種理想價(jia) 值,現實中的人們(men) 應該“自不量力”,奮不顧身進行討賊。

 

其後,莊公念母,而《春秋》不與(yu) ;天子之女下嫁於(yu) 齊,而魯主婚,《春秋》則譏之;至於(yu) 魯莊與(yu) 齊襄狩於(yu) 郜,“從(cong) 禽為(wei) 樂(le) ,與(yu) 仇共之,乃忘親(qin) 之大者”[10],《春秋》乃為(wei) 之諱。凡此數事,足見此時魯國君臣皆無心於(yu) 討賊,故《春秋》皆或譏或貶,皆不作“君子辭”。其緣由在於(yu) ,莊公不能出兵討賊,固力有未逮,至於(yu) 念母、主婚、與(yu) 仇狩諸事,皆魯力所能辦之事,而魯既不能斷絕與(yu) 齊國的關(guan) 係,反而為(wei) 之主婚、又與(yu) 齊侯相狩獵為(wei) 樂(le) ,種種與(yu) 齊國親(qin) 善的舉(ju) 動,足見莊公內(nei) 心已無複仇討賊之念,故《春秋》在書(shu) 法上遂作譏貶之辭。

 

又,宣十二年,春,葬陳靈公。《公羊傳(chuan) 》雲(yun) :

 

討此賊者,非臣子也,何以書(shu) 葬?君子辭也。楚已討之矣,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

 

此處同樣以弑君書(shu) 葬為(wei) “君子辭”,不過,其中緣由與(yu) 桓十八年事不盡相同。魯桓公書(shu) 葬,是因為(wei) 齊強魯弱,臣子雖有心而力所不及,故《春秋》量力而恕臣子不能討賊之罪。此處陳靈公書(shu) 葬,則因弑君之夏徵舒已為(wei) 楚莊王所討殺,而陳國臣子雖有討賊之心,而無所討也。兩(liang) 事相較,魯、陳兩(liang) 國臣子皆未能參與(yu) 討賊,其中,魯不能討賊是力有未逮,而陳不能討賊是楚已先討之,故《春秋》“善善從(cong) 長”,假使魯、陳兩(liang) 國臣子皆有討賊之心,故推原其本心而恕臣子不能討賊之罪,可見,此處的“君子辭”,其用法亦近於(yu) 《春秋》對桓十八年一事的裁斷。[11]

 

此外,何休《解詁》尚有進一步的解釋:

 

無所複討也。不從(cong) 殺泄冶不書(shu) 葬者,泄冶有罪,故從(cong) 討賊書(shu) 葬,則君子辭與(yu) 泄冶罪兩(liang) 見矣。

 

案何氏意,陳靈公被弑,固有其罪,然《春秋》記載此事作“陳殺其大夫泄冶”,則此處的書(shu) 法乃“稱國以殺”,其意以為(wei) 靈公有專(zhuan) 殺大夫之嫌,於(yu) 例不當書(shu) 葬。何休《左氏膏肓》則認為(wei) 泄冶無罪,與(yu) 《解詁》不同。大概在何休看來,《春秋》若不書(shu) 葬,嫌因靈公有專(zhuan) 殺泄冶之罪故也,而泄冶之罪反不得彰顯,故書(shu) 葬以明泄治之罪。[12]可見,在何休看來,此處靈公書(shu) 葬,不僅(jin) 是作為(wei) “君子辭”而恕陳國臣子之罪,並成全其討賊之心,而且,也是為(wei) 了解釋“陳殺其大夫泄治”一條中的書(shu) 法。

 

又,襄三十年,冬,十月,葬蔡景公。《公羊傳(chuan) 》雲(yun) :

 

賊未討,何以書(shu) 葬?君子辭也。

 

案,襄三十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顯然,此處弑君的性質不同於(yu) 前二事,兼有子弑其父的性質,較大夫弑君為(wei) 尤重。對此,何休《解詁》說道:“君子為(wei) 中國諱,使若加弑。月者,弑父比髡原恥尤重,故足諱辭。”所謂“加弑”,正以子弑父之罪,更重於(yu) 臣弑君,故以《春秋》書(shu) “蔡世子般弑其君固”中之“弑”字,乃加弑之文,非實有其事,其目的則在為(wei) 中國諱,與(yu) “許世子止弑其君買(mai) ”一條的書(shu) 法性質一樣。何休又舉(ju) “鄭伯髡原如會(hui) ,未見諸侯。丙戌,卒於(yu) 操”一條,以為(wei) 鄭伯為(wei) 臣子所弑,《春秋》既不書(shu) 弑,又書(shu) “葬鄭僖公”,其目的亦屬於(yu) 為(wei) 中國諱大惡。至於(yu) 蔡景公為(wei) 其世子所弑,罪更甚於(yu) 大夫弑鄭伯髡原,而對於(yu) 作為(wei) 禮義(yi) 之邦的中國來說,“恥尤重”,故加弑文,又備書(shu) 時月,目的皆欲為(wei) 中國深諱也。

 

不僅(jin) 如此,世子般既弑景公,而蔡國臣子不僅(jin) 未能討賊,且奉之為(wei) 君,是為(wei) 靈公,足見蔡之臣子實無討賊之心。直至昭十一年,楚靈王以討賊之名而誘殺蔡侯般,更執蔡世子有以歸,遂滅蔡。至此《公羊傳(chuan) 》乃揭明蔡侯般之罪,曰:

 

不君靈公,不成其子也。不君靈公,則曷為(wei) 不成其子?誅君之子不立。

 

則蔡國臣子不能討賊,《春秋》所以諱其事至深,不獨為(wei) 中國諱子弑父之大惡,且諱其臣子無討賊之心也。可見,前二事“君子辭”猶能恕臣子之罪而成其善,此處則若直書(shu) 其事,則蔡國臣子之罪,猶日之經天,無所掩覆,故既書(shu) 葬,又加弑文,且成全中國為(wei) 禮義(yi) 之邦,故為(wei) 中國諱也。

 

《春秋》為(wei) 王法,既不能及身明正靈公之典刑,至楚滅蔡,乃著靈公之罪,且謂“誅君之子不立”,蓋以靈公“坐弑父誅,不得為(wei) 君”,即視為(wei) “誅君”也。父既為(wei) “誅君”,則其子亦不成為(wei) 君。故靈公世子有即位,於(yu) 例當稱“蔡子”,而經稱“世子有”者,蓋以為(wei) 誅君之子,而不成其為(wei) 君也。然靈公之罪既深,則臣子之罪至重,則《春秋》此處所作“君子辭”,似未盡為(wei) 恕辭也。[13]

 

綜上所舉(ju) 《春秋》三事,桓十八年書(shu) 葬魯桓公,《公羊》以為(wei) 量力而不責,而《穀梁》以為(wei) 不責逾國而討;宣十二年書(shu) 葬陳靈公,《公羊》以為(wei) 討無可所討;襄三十年書(shu) 葬蔡景公,罪重而恥深,《公羊》以為(wei) 為(wei) 中國諱。《公羊》以為(wei) 三者書(shu) 葬皆為(wei) “君子辭”,雖具體(ti) 情況有不同,但對於(yu) 三國臣子不能討賊的罪責,皆恕而不深究焉。

 

君父之仇不同戴天:宋以下諸儒的不同見解

 

《公羊傳(chuan) 》關(guan) 於(yu) “君子辭”的看法,雖不見於(yu) 《穀梁傳(chuan) 》,但基本的傾(qing) 向卻相同。桓十二《穀梁傳(chuan) 》雲(yun) :

 

君弑,賊不討,不書(shu) 葬,此其言葬,何也?不責逾國而討於(yu) 是也。

 

對此,範甯《集解》認為(wei) ,“禮,君父之仇,不與(yu) 共戴天。而曰‘不責逾國而討於(yu) 是’者,時齊強大,非己所討,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可見,《穀梁》與(yu) 《公羊》的見解基本一致,皆主張寬恕臣子不能討賊之罪,並認為(wei) 書(shu) 葬乃“申臣子之恩”。[14]

 

宋人對於(yu) 此三事的解釋,基本上遵循孔子在《論語》中的態度,而反對《公羊傳(chuan) 》之“君子辭”以及《穀梁》“不責逾國而討”之說。[15]

 

關(guan) 於(yu) 桓十六年書(shu) 葬,《公》、《穀》皆以為(wei) 齊強魯弱,故不責魯不能討賊之罪。然自宋以後,曆代諸儒基本上不同意此說。如劉敞曰:

 

非也。君弑臣不討賊非臣,子不複仇非子。複仇者,以死敗為(wei) 榮,故曰“父母之仇不與(yu) 共戴天”。齊襄公複九世之仇,《公羊》賢之,奈何為(wei) 仇在外則勿複乎?必曰量力而動,不責逾國而討者,又何以稱複仇者以死敗為(wei) 榮乎?伍子胥借吳之力以複楚,《公羊》是之,即以量力不責者如子胥乃可耳,焉有據千乘之勢而知仇不報乎?[16]

 

案,齊襄公複九世之仇,《公羊》許之,且謂複仇“以死敗為(wei) 榮”,故劉敞以為(wei) 《公羊》“量力”、《穀染》“不責逾國而討”之說為(wei) 非;劉氏又引伍子胥借吳力以複仇之事,可謂不量力之甚,而《公羊》是之。蓋劉氏以為(wei) ,《公羊》對於(yu) 齊襄公、伍子胥二事的態度,迥異於(yu) “君子辭”之說,可謂自相違逆也。

 

其後,葉夢得亦並駁《公》、《穀》,曰:

 

君子辭者,謂桓見弑於(yu) 齊,仇在外,《春秋》不責魯,以力所不能及,故書(shu) 葬。若然,則前所謂君父弑而臣子不複仇為(wei) 非臣子者,止施之內(nei) 而已,豈所謂“父母之仇不與(yu) 共戴天”者乎!《傳(chuan) 》言齊襄公以九世之仇而複紀,伍子胥借吳之力以複楚,又何以皆賢而與(yu) 之?《春秋》者因事以立法,不為(wei) 一人設也。此但論仇複不複爾,若以齊強魯弱因以恕之,遂廢天下之複外仇者,亦何足以為(wei) 法?此其失,與(yu) 《穀梁》同。[17]

 

葉氏此說與(yu) 劉敞同,皆據齊襄公與(yu) 伍子胥事以論外仇亦當複也。葉氏又曰:

 

公羊曰:“賊未討,何以書(shu) 葬?仇在外也。仇在外,則何以書(shu) 葬?君子辭也。”穀梁曰:“君弑賊不討不書(shu) 葬,不責踰國而討於(yu) 是也。”吾謂二氏之迷,亦甚矣。弑者,責臣子之名也。夫以夫人為(wei) 預弑,則夫人之罪重於(yu) 齊侯,桓公可名以“弑”,葬不葬在夫人之討不討,而不在齊;以夫人為(wei) 不預弑,則齊侯之罪重於(yu) 夫人,桓公可名以“仇”,葬不葬在齊之討,而不在夫人。今名之以“弑”,而以齊侯仇在外,不責踰國而討,不亦謬乎!正以齊首惡,不以為(wei) 弑父之仇不共戴天,亦安得以在外踰國而不責其討?推其說,蓋二氏皆不見事本末,不知魯已嚐告於(yu) 齊殺彭生而臆言之爾。……故吾謂《春秋》書(shu) 桓葬,蓋以魯嚐請於(yu) 齊殺彭生,為(wei) 賊已討,則左氏之言得實。桓既以討彭生得葬,則夫人為(wei) 不預弑明矣。桓公之死可責以仇,不可責以弑。若以文薑為(wei) 實弑,而子無討母之義(yi) ,以彭生當之,則是縱失文薑之惡。而假彭生以當之,非《春秋》斷獄之道也。[18]

 

葉氏又別創新說,以為(wei) 《春秋》有別仇、弑之例,且據《左傳(chuan) 》所紀事實,以為(wei) 弑桓公者乃彭生,而文薑不預,故其後魯訴齊而殺彭生,則賊已討,此《春秋》所以書(shu) 葬桓公也。蓋葉氏以為(wei) ,《公》、《穀》之說乃相矛盾,其誤在“不見事本末”也。

 

然葉氏所駁,猶不違《公》、《穀》所主“君弑賊不討,不書(shu) 葬”之例,至元程端學,則徑疑此例,以為(wei) “《春秋》無此義(yi) ”。其曰:

 

案,君弑賊不討不書(shu) 葬,本《公》、《穀》自為(wei) 之例,《春秋》無此義(yi) 也。且父之仇不與(yu) 共戴天,仇在外而遂不討,非義(yi) 也。[19]

 

可見,宋人皆主張“父仇不共戴天”,即便仇在外,亦當討之。明王介之則極申此義(yi) ,乃論曰:

 

君父之仇不共戴天,無內(nei) 外一也,則仇之未複而不書(shu) 葬,無內(nei) 外一也。所以不書(shu) 葬者,何也?報仇者不以葬為(wei) 期,而葬者死者之終事,則亦臣子事其君親(qin) 之終事也。至於(yu) 葬而死者安矣,生者亦可姑盡其道而止其哀矣。故祭而謂之虞,虞之為(wei) 言安也;虞而卒哭,卒之為(wei) 言止也。君父死於(yu) 人之鋒刃而仇不複,死者未安,生者之哀怨未能已也,故原其情而不書(shu) 葬。《公羊》曰“君子辭”者,君子之道不以忘親(qin) 待臣子,傷(shang) 死者之未安,悼生者之哀怨不能止。雖已封已樹已虞已祔,猶未葬也,惟日望之矣。而魯同者,君子之所弗矜其情,弗望其複,故不以未葬之詞加之,誅其心也。君父手刃於(yu) 人,與(yu) 之連兵,與(yu) 之同好,主其婚,娶其女,射侯趨蹌,與(yu) 施施於(yu) 觀社之下,則是以車中為(wei) 正寢,以彭生拉脅為(wei) 卜人左、射人右之令終。死則死矣,葬則葬矣,無仇讎在其意中,而奚為(wei) 其不書(shu) 葬哉!賊之在外與(yu) 在內(nei) 也,奚以別?在內(nei) 者非簒立之君,則擅權之執政,國人且受其脅持,而庶子孤臣擯逐流亡誌不得,遂猶可矜也。在外者闌入而戕賊其君父,嗣子猶有其國家,臣民猶可鼓勵,甘心伏服而不與(yu) 爭(zheng) 死生之命,罪愈大矣。而曰“不責踰國而討”,則懷、湣青衣之憾可以懷安於(yu) 建業(ye) ,徽、欽北狩之辱可以北向而稱臣,此《公》、《穀》之說所以異於(yu) 聖人,而胡氏因之,尤非南宋臣子之所忍言也。[20]

 

介之乃王夫之長兄,俱承父業(ye) 而治《春秋》,且深恨明社之亡,皆隱居不仕,觀其所論《公》、《穀》之非,其中深懷家國之痛。故其論極激切,而不能無偏頗也。

 

案,《公》、《穀》以書(shu) 葬為(wei) 君子辭,蓋恕魯國君臣不能討賊也,而介之以為(wei) ,《春秋》書(shu) 葬,乃誅魯莊公(名同)之心。此說顯與(yu) 《春秋》“善善從(cong) 長”之意不同,亦可見宋明儒借“天理”之名以苛責古人也。又,胡安國於(yu) 此似從(cong) 《公》、《穀》,以為(wei) 《春秋》之法唯責“內(nei) 討”,故介之謂南宋承徽、欽北狩之辱,此說“尤非南宋臣子之所忍言也”。

 

清人亦論《公》、《穀》之非。康熙嚐禦定《春秋解義(yi) 》,有雲(yun) :

 

賊未討而書(shu) 葬,仇在外也。凡在官者殺無赦,謂本國之臣子耳。仇在敵國,勢或不能即討,而親(qin) 之喪(sang) 不可久暴露,故於(yu) 葬無責焉,非謂討可緩也。若莊公之忘親(qin) 昵仇,則又非欲報而不能者所可比。書(shu) 葬,而其罪愈不容逭矣。[21]

 

《解義(yi) 》上承宋明諸儒舊論,以為(wei) 仇在外亦當討也,至於(yu) 書(shu) 葬者,則非《公》、《穀》所謂恕辭,實責魯臣子不可不討賊,似當窮究齊襄之罪也。

 

可見,宋儒普遍反對《公羊》在魯桓書(shu) 葬問題上的立場,與(yu) 之相反,關(guan) 於(yu) 陳靈公書(shu) 葬一事,似乎更多學者讚同《公羊》的說法。譬如,宋孫覺如此說道:

 

《春秋》之義(yi) ,弑君賊討則書(shu) 葬,以為(wei) 為(wei) 人臣子而君父見弑焉,則罪已大矣,弑君之賊能即討之,則臣子之責亦足少恕,而君父之仇亦有時而已也。賊不討,則雖葬而不書(shu) ,以為(wei) 臣子之義(yi) ,君父見弑於(yu) 人,又縱而不討,葬雖葬,猶不葬也。陳靈見弑於(yu) 夏徵舒,陳之臣子不能討賊,而楚人殺之,至是二十餘(yu) 月而始書(shu) 其葬。不以罪陳之臣子者,以為(wei) 臣子之責主於(yu) 討賊,賊已討,則陳之臣子亦已免矣。蓋《春秋》之義(yi) ,有不可責而不責之者,魯威見弑於(yu) 齊侯,齊強國,魯之臣子力不能討,則不待討賊而書(shu) 葬。陳之臣子雖不討賊,而楚已討之,故書(shu) 葬,所以盡人情之難言,不責其必不能也。《公羊》謂之“君子辭”,蓋得之矣。[22]

 

孫氏直接讚同《公羊》“君子辭”之說,以為(wei) “不責其必不能也”,甚至對於(yu) 魯桓書(shu) 葬一事,似乎亦主張“不可責而不責之者”。可見,孫氏不同於(yu) 宋儒,並未苛責魯、陳兩(liang) 國臣子不能討賊之罪。

 

至於(yu) 胡安國,不僅(jin) 在魯桓一事上讚同《公羊》“仇在外”與(yu) 《穀梁》“不責逾國而討”之說,而且,在陳靈一事上同樣采納《公羊》之說,曰:

 

徵舒雖楚討之,臣子亦可以釋怨矣,故得書(shu) 葬,君子詞也。[23]

 

宋李明複引謝湜之說,曰:“楚子以義(yi) 討賊,與(yu) 本國臣子討賊無異,故書(shu) 葬。”[24]蓋申胡氏義(yi) 也。其後,汪克寬《春秋纂疏》、胡廣《春秋大全》俱用胡氏此說。至清《春秋解義(yi) 》亦用此義(yi) ,曰:“弑逆之賊,人皆得討,蓋綱常所在,非有彼此之殊也。徵舒雖為(wei) 楚殺,陳之臣子亦可以釋憾矣,故靈公得書(shu) 葬。”[25]大概對於(yu) 國家間的仇恨來說,雖有《公羊》“複九世仇”之說,那也是出於(yu) 仇恨鬱結的緣故,至於(yu) 是否必須由己國來完成複仇,則似乎未必,蓋仇人一旦被誅殺,則足以釋怨、釋憾矣。誠若是說,則兩(liang) 宋出兵滅遼、滅金,不能坐視仇敵之滅亡,可謂闇於(yu) 此理,反自蹈大禍矣。

 

然亦有駁《公羊》者,如元程端學曰:

 

《公羊》以此書(shu) 葬為(wei) 君子之詞,過矣。且夏徵舒非得一國之權,陳人殺之如反掌耳,所以不討者,見陳無臣子,亦以見靈公之惡極罪大,陳人不君之也。三年而不討,陳人無心於(yu) 討矣。《公羊》乃謂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豈不謬哉!宜康侯、高氏之徒展轉生義(yi) ,而經旨益晦也。[26]

 

案,宣十年五月夏徵舒弑靈公,十一年十月楚人殺夏徵舒,十二年春葬陳靈公,前後凡三年。程氏據此以為(wei) ,陳人三年不能討賊,一則見靈公之“惡極罪大”,一則見陳人“無心於(yu) 討”,則《公羊》所謂“君子辭”,豈不謬哉!然程氏此說,可謂失實,蓋自靈公被弑至楚人討賊,不過一年耳。

 

可見,《公羊》關(guan) 於(yu) 魯桓、陳靈書(shu) 葬,皆以為(wei) 恕辭,並無分別。然而,宋以後諸儒論此二事,於(yu) 魯桓事則駁《公》、《穀》,於(yu) 陳靈事則多從(cong) 《公羊》,兩(liang) 種態度根本不同。其緣由在於(yu) ,宋以後諸儒皆以弑君罪重,無內(nei) 外之異,人人皆得討之,故魯臣子因不能難於(yu) 外討而宋儒責之,而陳臣子因得外討之幸而宋儒恕之。

 

至於(yu) 蔡景公一事,諸儒所論亦不同。劉敞曰:

 

景公淫而不父,以為(wei) 未有若景公之為(wei) 者也,是其若禽獸(shou) 然,是何足以父子君臣之道責也。[27]

 

劉氏本《左氏》所記事實,以為(wei) 景公之弑,乃淫於(yu) 子婦,可謂咎有自取。此說顯與(yu) 《公》、《穀》不同,然亦恕國人不討賊之罪也。

 

胡安國則曰:

 

《春秋》大法,君弑而賊不討,則不書(shu) 葬,況世子之於(yu) 君父乎?蔡景公何以獨書(shu) 葬?遍刺天下之諸侯也。……今蔡世子般弑其君,藏在諸侯之策,而往會(hui) 其葬,是恩義(yi) 情禮之篤於(yu) 世子般,不以為(wei) 賊而討之也。人之所以異於(yu) 禽獸(shou) ,中國之所以貴於(yu) 夷狄。以其有父子之親(qin) 、君臣之義(yi) 爾。世子弑君,是夷狄禽獸(shou) 之不若也,而不知討,豈不廢人倫(lun) 、滅天理乎?……蔡世子般弑其君,天下之大主為(wei) ,人理所不容也,則會(hui) 其葬而不討。宋國有災,小事也,則合十二國之大夫更宋之所喪(sang) 而歸其財,則可謂知務乎?……夫蔡之亂(luan) ,其猶人有腹心之疾,而宋之災譬諸桐梓與(yu) 雞犬也。謀宋災而不恤蔡之亂(luan) ,奚啻於(yu) 養(yang) 桐梓求雞犬,不顧其身有腹心危疾而不知療者哉?[28]

 

胡氏雖本於(yu) 《公》、《穀》“君弑而不討賊,不書(shu) 葬”之例,然於(yu) 此所論則大不同。《公羊》以為(wei) “為(wei) 中國諱”,《穀梁》以為(wei) “不忍使公失民於(yu) 子”,而胡氏以為(wei) ,書(shu) 葬之義(yi) 有二:其一,書(shu) 葬,則諸侯往會(hui) 景公之葬,而有禮於(yu) 弑君之靈公,蓋責諸侯無討賊之心也。其二,又書(shu) 澶淵之會(hui) ,蓋責諸侯不恤宋亂(luan) 也。且《公羊》於(yu) 弑君唯責本國臣子,不責外國諸侯,而胡氏則遍責天下諸侯。顯然,胡氏這種說法,與(yu) 宋儒以降“人人討賊”的觀念是一致的。

 

其後,康熙時禦訂《春秋解義(yi) 》,盡用胡氏說,曰:

 

《春秋》大法,君弑而賊不討,則不書(shu) 葬。蔡景公之葬,何以書(shu) ?遍刺天下之諸侯也。在禮,知生者吊,知死者傷(shang) 。世子弑君,覆載所不容也,不能致討,而使人往會(hui) 其葬,以禮於(yu) 生者,人理滅矣。[29]

 

清徐庭垣亦曰:

 

蔡景公被弑,賊未討而書(shu) 葬,《公羊》謂“君子辭”也。夫殺父既直書(shu) 其事矣,何葬而又為(wei) 君子辭耶?《穀梁》謂“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父失民於(yu) 子”。若然,則景公實不葬,《春秋》偽(wei) 書(shu) 葬,以與(yu) 其得民耶?二說皆迂。按,外諸侯之書(shu) 葬,由魯往會(hui) 之。子般弑父自立,乃天下之大逆無道。景公之葬,子般葬之,而魯往會(hui) 焉,是結好於(yu) 生者,非修禮於(yu) 死者,不特不能討賊,而反與(yu) 賊為(wei) 好,於(yu) 義(yi) 悖矣,故特書(shu) 葬以譏焉。[30]

 

胡氏謂書(shu) 葬,乃“恩義(yi) 情禮之篤於(yu) 世子般”,徐氏亦用此說,乃因駁《公》、《穀》二說之迂。

 

對於(yu) 《公羊》在此三事上作“君子辭”的立場,總體(ti) 來說,宋以下諸儒皆持批評態度,其根本緣由在於(yu) ,宋儒以君臣父子之紀綱為(wei) 至重,故於(yu) 弑君弑父之惡行,主張人人皆得討之,而無國內(nei) 國外之別。

 

餘(yu) 論

 

除《公羊傳(chuan) 》外,董仲舒以治《春秋》而為(wei) “儒者宗”,其在《春秋繁露•俞序篇》中亦兩(liang) 言“君子辭”曰:

 

或奢侈使人憤怨,或暴虐賊害人,終皆禍及身。故子池言魯莊築台、丹楹刻桷,晉厲之刑刻意者,皆不得以壽終。上奢侈,刑又急,皆不內(nei) 恕,求備於(yu) 人,故次以《春秋》緣人情,赦小過,而《傳(chuan) 》明之曰:“君子辭也。”孔子明得失,見成敗,疾時世之不仁,失王道之體(ti) ,故緣人情,赦小過,《傳(chuan) 》又明之曰:“君子辭也。”[31]

 

董氏於(yu) 此引《公羊傳(chuan) 》所言“君子辭”以論《春秋》時事。觀文中所舉(ju) 諸事,如魯莊築台、丹楹刻桷及晉厲之刑刻意等,尚屬小過,然國君既有此過,又“不內(nei) 恕,求備於(yu) 人”,終取覆亡之禍。因此,《春秋》“緣人情,赦小過”,而欲時君能“躬自厚而薄責於(yu) 人”,是為(wei) “君子辭”。

 

顯然,《公羊傳(chuan) 》中“君子辭”的用法與(yu) 此不同,蓋其所舉(ju) 皆弑君之事,乃大惡也,然《春秋》猶作“君子辭”者,可謂恕道之極,於(yu) 書(shu) 法則屬變例也。換言之,《春秋》因“緣人情,赦小過”而作“君子辭”,乃正常書(shu) 法;至於(yu) 弑君之事,《春秋》多作誅絕之辭,亦屬正常書(shu) 法。唯於(yu) 所舉(ju) 上三事,《春秋》大概出於(yu) 某種特殊緣由,或量力不責,或討無所討,或為(wei) 中國諱,乃書(shu) 葬而恕臣子不能討賊之罪,是為(wei) “君子辭”,可謂《春秋》書(shu) 法之變例也。

 

然至宋儒以“存天理,滅人欲”為(wei) 修身大要,則於(yu) 念慮中纖細之惡,皆欲盡除之而後已,可見此中絕無絲(si) 毫可假借之恕辭也。宋儒好為(wei) 高論,正在於(yu) 此。然誠若其說,將責不勝責矣。春秋時,臣弑其君,子弑其父,滔滔者天下皆是,故《春秋》治世,乃自近者始,故於(yu) 外大惡乃書(shu) ,而內(nei) 唯小惡則書(shu) ,體(ti) 現了《論語》所言“躬自厚而薄責於(yu) 人”之意,即恕道也。至宋儒所尊《大學》,而於(yu) “絜矩”之道以為(wei) 平天下之法,正《春秋》之意焉。是以宋儒苛責之論,實不達《公羊》“君子辭”之意焉。

 

注釋:
 
[1]所謂“君子”,此處指作《春秋》的孔子,故“君子辭”乃孔子就某事發表的司法意見,類似於回教中的“法特瓦”。對此,陳立以為,“凡《傳》文稱君子,皆是也”。(陳立:《公羊義疏》卷16,北京:中華書局,2017,第615頁)因此,不獨“君子辭”中的“君子”,乃至《公羊傳》中提到的“君子”,俱指孔子。
 
[2]陳立:《白虎通疏證》卷5,北京:中華書局,1994,第213頁。
 
[3]在《春秋》看來,不獨魯國不得擅自興兵,即便如齊桓、晉文、楚莊之討賊,亦屬方伯自專之事,故采取“實與而文不與”的書法而兩分對待的態度,即在“實”上肯定其有功,而在“文”上罪其專擅也。
 
[4]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卷7,北京:中華書局,2016,第156頁。
 
[5]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卷7,北京:中華書局,2016,第155頁。
 
[6]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卷7,北京:中華書局,2016,第156頁。
 
[7]胡安國:《春秋胡氏傳》,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第280頁。
 
[8]《春秋》雖在“實”上讚許楚莊王討陳亂,卻無任何責備諸侯不能討賊之“文”。稍有例外者,則在桓二年宋督弑君一事,《春秋》書“公會齊侯、陳侯、鄭伯於稷,以成宋亂”,不過,這種書法的目的是為了譏刺諸侯之“成宋亂”,而非責諸侯不能討賊也。
 
[9]《穀梁傳》亦用《公羊》義,明以書葬為恕辭。對此,孔廣森曰:“親弑君者,彭生也。時魯人請於齊而誅彭生,臣子之心亦少紓矣,故以恕辭葬之。”(孔廣森:《春秋經傳公羊通義》卷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第331頁)
 
[10]孔廣森:《春秋公羊通義》卷3,第344頁。
 
[11]孔廣森亦謂此為恕辭,曰:“恕陳臣子力不能討,假手於楚而討之也。”(孔廣森:《春秋公羊經傳通義》卷6,第537頁)
 
[12]關於泄冶之罪,三傳說法各異。《穀梁傳》認為,“稱國以殺其大夫,殺無罪也”。《左氏傳》則假孔子之語曰:“《詩》雲:‘民之多辟,無自立辟。’其洩冶之謂乎!”其意以為國家無道,當危行言孫,泄冶諫君,不過自取禍而已,失事君之道也。《公羊傳》則認為稱國以殺大夫,意在批評君王之專殺,至於臣子有罪與否,與此無關。其後何休《解詁》與其《左氏膏肓》的說法自相悖,即《膏肓》認為泄冶無罪,而《解詁》則據經書葬,以為泄冶有罪,至於其罪若何,亦無說辭。劉逢祿《公羊解詁箋》則以《膏肓》之說為是,又深討《解詁》之意,雲:“不書葬,則君子辭不著。不月者,討賊者非臣子,本不得書葬,又殺泄冶當去葬,故不足也。”(劉逢祿:《春秋公羊釋例後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第317頁)
 
[13]然孔廣森以為,此處“君子辭”亦為恕辭,曰:“恕蔡人不敢討君之適嗣,又臣民之心莫不欲諱其國惡,使若般弑為疑者,故緣情量力,不過責也。許世子之罪隱,《春秋》責之以深;蔡般之罪顯,《春秋》治之以恕。蓋以教天下後世之聽獄者,莫非中庸之道也。”(孔廣森:《春秋公羊經傳通義》卷8,第623頁)然陳立以為,孔氏說與何氏異,蓋以此處書葬不為恕辭也。(參見陳立:《公羊義疏》卷60,第2319頁)
 
[14]所謂“申臣子之恩”,廖平以為,“已葬乃得申其私恩”。(廖平:《穀梁古義疏》卷2,北京:中華書局,2012,第116頁)蓋以為書葬其君,所以見臣子之恩,故若不葬,則無恩也。此亦《春秋》“善善從長”之義。
 
[15]《公羊》以“君子辭”為恕辭,宋儒大多反對這種看法,不過亦不乏認同者,如蘇軾稱“《春秋》之義,立法貴嚴,而責人貴寬”,而胡安國則認為“《春秋》立法謹嚴,而宅心忠恕”等是也。(參見鍾文烝:《春秋穀梁經傳補注》,北京:中華書局,2009,第二版,第130頁)
 
[16]劉敞:《春秋權衡》卷10,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7]葉夢得:《春秋公羊傳讞》卷2,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8]葉夢得:《春秋考》卷8,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9]程端學:《春秋辨疑》卷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0]王介之:《春秋四傳質》卷上,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1]康熙:《日講春秋解義》卷29,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2]孫覺:《春秋經解》卷8,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3]胡安國:《春秋胡氏傳》,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第280頁。
 
[24]李明複:《春秋集義》卷33,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5]康熙:《日講春秋講義》卷8,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6]程端學:《三傳辨疑》卷12,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7]劉敞:《春秋傳》卷11,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劉氏說蓋據《左氏》“蔡景侯為大子般娶於楚,通焉。大子弑景侯”,此景公所以見弑,而國人莫討也。
 
[28]胡安國:《春秋胡氏傳》卷23,第384、385頁。
 
[29]康熙:《日講春秋解義》卷46,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30]徐庭垣:《春秋管窺》卷9,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31]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6,北京:中華書局,1992,第1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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