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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慶作者簡介:蔣慶,字勿恤,號盤山叟,西元一九五三年生,祖籍江蘇徐州,出生、成長於(yu) 貴州貴陽。一九八二年畢業(ye) 於(yu)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係(本科),先後任教於(yu) 西南政法大學、深圳行政學院。二〇〇一年申請提前退休。一九九七年在貴陽龍場始建陽明精舍,二〇〇三年落成。著有《公羊學引論》《政治儒學——當代儒學的轉向、特質與(yu) 發展》《以善致善:蔣慶與(yu) 盛洪對話》《生命信仰與(yu) 王道政治——儒家文化的現代價(jia) 值》《儒學的時代價(jia) 值》《儒家社會(hui) 與(yu) 道統複興(xing) ——與(yu) 蔣慶對話》《再論政治儒學》《儒教憲政秩序》(英文版)《廣論政治儒學》《政治儒學默想錄》《申論政治儒學》《〈周官〉今文說——儒家改製之“新王製”芻論》等,主編《中華文化經典基礎教育誦本》。 |
“賢能政治”的製度架構——“儒教憲政”對民主憲政的超越與(yu) 吸納(上)
兼論現代民主憲政不能真正實現人類所追求的“賢能政治”
作者:蔣慶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當代大陸新儒家文叢(cong) 之《廣論政治儒學》(蔣慶著,東(dong) 方出版社2014年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三月初九日癸酉
耶穌2015年4月27日
西曆2012年10月26日至28日,餘(yu) 應貝淡寧先生之邀參加清華大學哲學係、春秋綜合研究院、清華大學比較政治哲學研究中心聯合舉(ju) 辦的“全國政治儒學和現代世界研討會(hui) ”,本文是提交該會(hui) 議的論文。蔣慶謹識。
引 言
在“政治儒學”的義(yi) 理框架下,本人提出了“儒教憲政”的構想。“儒教憲政”的提出,正是基於(yu) 民主憲政不能真正實現人類所追求的“賢能政治”,而人類又必須建立起“賢能政治”,才能避免人類政治陷入庸俗敗壞而失去希望。這是因為(wei) 離開“賢能政治”,人類政治就會(hui) 成為(wei) 建立在私利欲望上的平庸政治甚至腐敗政治,而不是建立在道德價(jia) 值上的優(you) 良政治,即孟子所謂“善政”,董子所謂“善治”。若建立在私利欲望上的非道德政治不受製約而極端發展,必定是人類政治的徹底敗壞與(yu) 人類曆史的最終毀滅!因此,人類要建立起體(ti) 現道德價(jia) 值的優(you) 良政治,就必須實現“賢能政治”,而要實現“賢能政治”,就必須超越民主憲政而實現“儒教憲政”,因為(wei) 隻有“儒教憲政”才是真正能夠實現“賢能政治”的優(you) 良政治。下麵,就分四個(ge) 方麵具體(ti) 說明。
一、何謂“賢能政治”
在人類曆史中,無論古今中外,睿智的思想家、偉(wei) 大的政治家以及古聖先賢們(men) 都在努力追求“賢能政治”,因為(wei) 他們(men) 認為(wei) “賢能政治”是實現人類優(you) 良政治的前提條件,離開“賢能政治”人類良好的統治秩序與(yu) 社會(hui) 治理根本不可能。故古希臘柏拉圖“哲學王”的思想、亞(ya) 裏士多德“分配正義(yi) ”的思想、西塞羅“共和統治”的思想、中國孔、孟、荀“聖賢治國”與(yu) “士君子治國”的思想以及許多古代君主與(yu) 現代治國者們(men) “賢能治國”的思想,都是在追求“賢能政治”。可以說,“賢能政治”從(cong) 古到今一直都是人類追求優(you) 良政治的理想目標。但是,由於(yu) 人類曆史演變與(yu) 文化傳(chuan) 統的不同、思想家思考資源與(yu) 精神氣質的差異、以及政治家所處政治環境與(yu) 現實條件的製約,在人類的政治思想與(yu) 政治實踐中對何謂“賢能政治”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古代西方所理解的“賢能政治”,或是了解國家抽象“正義(yi) ”理念的哲學家進行統治(柏拉圖),或是能夠在冷靜的政治思考中獲得理性的清明幸福感的人進行統治(亞(ya) 裏士多德),或是能夠了解上帝的自然法的人進行統治(西塞羅)。降及近代,西方思想對何謂“賢能政治”的看法產(chan) 生了根本性的逆轉,“賢能政治”不再與(yu) 統治者對政治的形上本質或國家的超越理念的理性認知有關(guan) ,而是與(yu) 統治者對民眾(zhong) 的生存本能、現世利欲與(yu) 個(ge) 人意誌的主觀滿足有關(guan) 。此處所謂“賢能”,即是統治者有能力滿足民眾(zhong) 本能、利欲和意誌之謂,而不管此本能、利欲和意誌是否合乎上帝的誡命與(yu) 天道天理,即不管是否合乎超越神聖的道德價(jia) 值。這種對“賢能政治”的理解,產(chan) 生於(yu) 西方近代興(xing) 起的民主政治,其代表人物是霍布斯與(yu) 洛克。在民主政治中的“賢能政治”可以說是西方政治的“大分裂”,即民主政治中的“賢能政治”擺脫了統治者按照政治的超越理念與(yu) 上帝的道德誡命來進行統治的古老傳(chuan) 統,而是建立了按照民眾(zhong) 的生物學本能、個(ge) 人的欲望權利與(yu) 人民的公共意誌來進行統治的新型政治。從(cong) 此,政治隻具有形下之基而不再有形上之源,統治隻是為(wei) 了滿足眾(zhong) 人的主觀欲望而不是實現客觀真理,發展到最後,政治隻是利欲之事而非道德之事。具體(ti) 到“賢能政治”,其“賢能”隻是擺脫形上之源、客觀真理與(yu) 人類道德之“賢能”,這就是民主政治下“賢能政治”的真實寫(xie) 照。然而,擺脫了形上之源、客觀真理與(yu) 人類道德之“賢能”果為(wei) “賢能”乎?如此之“賢能政治”又果為(wei) “賢能政治”乎?這在當今世界政治中已經成為(wei) 一個(ge) 困撓人類的大問題,迫使人們(men) 不能不認真回答。當然,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具體(ti) 回答後文再詳。
近現代以來,西方社會(hui) 學界盛行“精英政治”理論,許多學者將“精英政治”理論運用於(yu) 現實政治的考量與(yu) 中西曆史的研究,成果甚豐(feng)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研究中,不少學者將“精英政治”等同於(yu) “賢能政治”,不僅(jin) 認為(wei) “精英政治”古代西方早已有之(如柏拉圖與(yu) 馬基雅維利的思想與(yu) 實踐),中國古代也早已有之(如儒家的“聖賢政治”與(yu) “士君子政治”)。然而,在我看來,“精英政治”不能等同“賢能政治”,“精英政治”是一現代的中立性社會(hui) 學概念,強調的是社會(hui) 的等級差別,即社會(hui) 分為(wei) 統治階級與(yu) 被統治階級,統治階級即是社會(hui) 精英。
社會(hui) 精英獨占政治、經濟、司法、軍(jun) 事、文化等一切社會(hui) 資源,依靠權力、財富、意識形態與(yu) 暴力來維持對被統治階級的統治特權。故所謂“精英政治”,就是少數社會(hui) 強人獨占政治、經濟、司法、軍(jun) 事、文化等稀缺資源依靠權力、財富、話語與(yu) 暴力來從(cong) 事的政治活動。用帕累托的話來說,所謂“精英政治”就是“暴力加權謀”的政治,即“獅子加狐狸”的政治。帕累托雖然也強調政治精英的“高度與(yu) 素質”,即身居權力高位與(yu) 特殊謀事才幹,但其所謂“素質”則是運用暴力與(yu) 運用權謀的高超能力。可以說,“精英政治”就是獨占所有社會(hui) 資源靠暴力與(yu) 權謀來從(cong) 事的政治。然而,“賢能政治”則不同。“賢能政治”是一傳(chuan) 統的價(jia) 值性道德概念,強調的是從(cong) 政者的道德信念、道德人品以及實現這一道德信念與(yu) 踐履這一道德人品所必須的謀事才幹。前者即所謂“賢”,後者即所謂“能”。“賢能政治”雖然也強調“賢能者”(士大夫君子)有權利分配到與(yu) 其“賢能”相匹配的政治、經濟、司法、軍(jun) 事、文化等權力,但此“賢能者”不是依靠權力、財富、意識形態與(yu) 暴力來從(cong) 事政治,而是依靠其生命信仰、道德人格、文化教養(yang) 、學問知識與(yu) 聰明才幹來從(cong) 事政治。因此,“賢能政治”堅決(jue) 反對“獅子加狐狸”的“暴力權謀政治”,即堅決(jue) 反對所謂“精英政治”。在“賢能政治”下,社會(hui) 精英是否身居權力高位(權位)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以道德的人格(品位)按照道德的信念運用合乎道德的能力才幹來從(cong) 事政治。
是故,在本質上,“賢能政治”與(yu) “精英政治”是根本衝(chong) 突的,因為(wei) “賢能政治”體(ti) 現了人類追求“道德的政治”這一古老的訴求與(yu) 崇高的理想。鑒於(yu) 此,學者們(men) 將“精英政治”與(yu) “賢能政治”等同起來是不能成立的。
雖然“賢能政治”是人類的古老訴求與(yu) 崇高理想,但人類不同的文明或文化對“賢能政治”的理解並不相同。對儒家而言,其對“賢能政治”的理解自然具有儒教文明或中華文化的特色,區別於(yu) 其它文明或文化對“賢能政治”的理解,如區別於(yu) 古希臘柏拉圖與(yu) 古羅馬西塞羅對“賢能政治”的理解。在儒家看來,所謂“賢”,有宗教道德信念與(yu) 人格道德品位兩(liang) 個(ge) 麵向。就宗教道德信念而言,“賢”意味著對超越的宇宙真理、人類的曆史文化與(yu) 人的內(nei) 在心性有深刻的體(ti) 認與(yu) 完整的把握。用儒家的話來說,“賢”就是“參通天地人”,就是貫通“三才之道”,就是深刻體(ti) 認與(yu) 完整把握天道天理、聖王教化與(yu) 心體(ti) 性體(ti) 。再具體(ti) 說,儒家所理解的“賢”,就是深刻體(ti) 認與(yu) 完整把握“參通天地人”的“王道”“王化”。故所謂“賢能政治”的宗教道德信念,就是對“王道”“王化”的宗教道德信念,即信仰追求“王道”“王化”的信念。這一儒家所理解的“賢”體(ti) 現在政治中,就是具有天道合法性的信念、曆史合法性的信念與(yu) 人心合法性的信念,即“賢”就是深刻體(ti) 認、完整把握並堅定信仰“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再就“賢”的人格道德品位而言,“賢”意味著通過克己修身提高道德修養(yang) 水平,達到儒家所要求的修身德目,如在生命與(yu) 行為(wei) 中達到仁、義(yi) 、禮、智、信、中、和、誠、正、忠、孝、廉、恥、謙、讓、寬、敏、勇、毅等道德。儒家之所以非常強調這一“賢”的人格道德品位在政治中的重要性,是因為(wei) 在儒家看來,政治是一追求並掌握權力的領域,而權力對人的生命與(yu) 行為(wei) 具有非常大的腐蝕性,如果從(cong) 政者不通過克己修身提高自己的道德修養(yang) 水平,即不能達到上述的修身德目,不僅(jin) 會(hui) 被權力腐蝕敗壞自己的生命,更嚴(yan) 重的是不能實現偉(wei) 大的政治事業(ye) ,即不能實現儒家所追求的“王道”大業(ye) 。因此,儒家“賢能政治”所理解的“賢”,要求從(cong) 政者必須具備崇高的人格道德品位,即從(cong) 政者必須達到君子賢士的道德人格才有資格進入政治,執掌政權,從(cong) 而才具有對權力的免疫力,才能轉化權力而不被權力所轉化,因而才能在崇高道德人格的支撐下實現偉(wei) 大的政治目標。可以說,儒家“賢能政治”的“賢”,就體(ti) 現在儒家所追求的賢人人格與(yu) 士君子人格上。正是在這一意義(yi) 上,儒家的“賢能政治”,就是“賢人政治”與(yu) “士君子政治”。
這裏需要再進一步說明,依儒家的人格類型,士希賢賢希聖,故士、賢、聖是儒家由下學而上迖的三種人格類型。聖可遇而不可求,隻能在曆史中期待,故體(ti) 現聖人人格的“聖人政治”,不是現實政治層麵可以人為(wei) 實現的。而體(ti) 現賢人人格與(yu) 士君子人格的“賢士政治”,則是現實政治層麵可以人為(wei) 實現的。此即是說,可以通過賢士人格的教育培養(yang) 以及有利於(yu) 賢士獲得權力的製度設計來實現“賢士政治”。而《四書(shu) 》《五經》與(yu) 諸大儒文集記載的就是賢士人格的教育培養(yang) 以及有利於(yu) 賢士獲得權力的製度設計,即所謂賢人與(yu) 士君子的人格陶養(yang) (盡倫(lun) )與(yu) 保障賢人與(yu) 士君子合理獲得並合理使用權力的製度建構(盡製)。中國“選賢舉(ju) 能”的曆史,即古代薦舉(ju) 製、察舉(ju) 製、科舉(ju) 製的曆史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至於(yu) 賢與(yu) 士的區別,依上文所言,賢除具有崇高的人格道德品位即達到諸德目外,更著重於(yu) 宗教道德信念的層麵,即更著重於(yu) 對超越的宇宙真理、人類的曆史文化與(yu) 人的內(nei) 在心性具有深刻的體(ti) 認與(yu) 完整的把握,而士或君子則更多則重於(yu) 人格道德品位的層麵,即前述諸德目的層麵。故賢重於(yu) 行而長於(yu) 思,是“行動哲人”,士或君子雖不廢思但重實務,所謂士者事也,是“篤實行者”。此外,聖乃天縱之而不世出,賢則可學至而勉成,故堯、舜、孔、孟是聖,荀、董、朱、王是賢。聖之於(yu) 政治可遇不可求,賢之於(yu) 政治則可遇可求。至於(yu) 士君子,則更在可遇可求之列。可見,聖可包賢,賢不必包聖;賢可包士,而士不必包賢,故在儒家人格類型層級中,賢處於(yu) 士之上,時人雖常“賢士”並稱,但在具體(ti) 論述時不可不加區別。(按:在“儒教憲政”中,太學祭酒是賢,通儒院議員是士,此源於(yu) 儒家賢與(yu) 士之層級區別。)
以上已言儒家“賢能政治”中何謂“賢”,至於(yu) “能”,則是賢者從(cong) 事政治的學識、技藝與(yu) 能力,屬於(yu) 所謂“儒術”的範圍。孔子所教禮、樂(le) 、射、禦、書(shu) 、數“六藝”以及《論語》中所載許多具體(ti) 的治國之術,即是春秋時“賢能政治”的“能”。儒家所理解的“賢能政治”的“能”不是固定不變的,會(hui) 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如在漢代被稱為(wei) 循吏的儒士中,“賢能政治”的“能”就主要包括三個(ge) 方麵:一是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能力(富民),二是從(cong) 事教化提高人民道德生活水平的能力(教民),三是處理訴訟維護社會(hui) 公正秩序的能力(理訟)(詳見餘(yu) 英時《士與(yu) 中國文化》)。可見,漢代儒士的“能”比春秋儒士的“能”更具體(ti) ,不隻停留在教育與(yu) 討論的層麵,已經進入到國家實際治理的層麵,即包含了治國所需的行政能力、教化能力與(yu) 司法能力,因而直接影響到了現實的社會(hui) 生活與(yu) 政治生活。時至今日,人類的社會(hui) 生活與(yu) 政治生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儒家“賢能政治”的“能”也肯定會(hui) 隨之發生巨大變化,因而會(hui) 在傳(chuan) 統“能”的基礎上增加許多新的“能”,如增加新的學理、新的知識、新的技藝、新的管理方式、新的治理工具等,從(cong) 而形成新的更為(wei) 豐(feng) 富的“儒術”。但是,不管時代如何變化,也不管儒家“賢能政治”的“能”增加多少新內(nei) 容,有一點是永遠不變的,那就是:儒家“賢能政治”的“能”絕不能違背儒家的根本價(jia) 值,即“能”絕不能違背“賢”所體(ti) 現的儒家之道,亦即“術”絕不能悖“道”而行,不能變為(wei) “獅子加狐狸”式的運用暴力與(yu) 權謀的能力。如果“能”違背了儒家的根本價(jia) 值,即違背了“賢”所體(ti) 現的儒家之道悖“道”而行,就不是儒家的“賢能政治”,而是法家的“功利政治”、“效率政治”,縱橫家的“私欲政治”、“權謀政治”,亦即現代盛行的“馬基雅弗利政治”、“功利主義(yi) 政治”與(yu) “現實主義(yi) 政治”。我們(men) 知道,儒家是實踐的學問,儒家的根本訴求與(yu) 現實關(guan) 懷在治國平天下,而要成功地治國平天下,就不能不講“能”(“術”),但儒家與(yu) 所有中外學派的區別在於(yu) :儒家非常嚴(yan) 格地為(wei) 從(cong) 政者的“能”劃定了一個(ge) 絕不能逾越的道德界線,即從(cong) 政者的“能”隻能在從(cong) 政者的“賢”的範圍下來確立其正當性與(yu) 可接受性,若從(cong) 政者的“能”逾越了“賢”的範圍,此“能”就不再具有正當性與(yu) 可接受性,因而就必須被排除在“賢能政治”之外。可以說,儒家治理之道的根本特色,就是“以德統能”、“以道禦術”,而落實到“賢能政治”中就是“賢德首出”、“以賢範能”。是故,在儒家的“賢能政治”中,“能”隻具有依從(cong) 於(yu) “道”的從(cong) 屬性,隻有在不違背“賢”所體(ti) 現的“道”與(yu) “德”的前提下,“能”才具有正當性,因而才可以是被接受與(yu) 被運用的。
以上已言儒家所理解的“賢能政治”,由此可見,儒家所理解的“賢能政治”具有儒家文化的特色,因為(wei) 其“賢”與(yu) “能”都是按照儒家義(yi) 理來界定的。但是,我們(men) 又發現,儒家“賢能政治”所界定的“賢”與(yu) “能”,同時又具有普遍性,符合人類建立“優(you) 良政治秩序”的要求。比如,將“賢”理解為(wei) 對超越的宇宙真理、人類的曆史文化與(yu) 人的內(nei) 在心性的深刻體(ti) 認與(yu) 完整把握具有普遍性,而“王道三重法性”的“政道”義(yi) 理也具有普遍性,至於(yu) 將“賢”理解為(wei) 仁、義(yi) 、禮、智、信、中、和、誠、正、忠、孝、廉、恥、謙、讓、寬、敏、勇、毅等達到人格道德品位的修身德目,就更具有普遍性了。而將“能”理解為(wei) 在“道”的統禦下與(yu) “賢”的範圍下從(cong) 事政治的學識、技藝與(yu) 能力也可作如是觀。是故,我們(men) 可以說,儒家所理解的“賢能政治”不僅(jin) 適用於(yu) 儒家文化區,即不僅(jin) 適用於(yu) 中國,也適用於(yu) 世界,即也適用於(yu) 人類,因為(wei) 儒家所理解“賢能政治”體(ti) 現了人類追求“優(you) 良政治秩序”的美好願望,故儒家“賢能政治”稱得上人類的“賢能政治”。因此,我們(men) 今天在中國重建儒家所理解的“賢能政治”,將“賢能政治”憲政化與(yu) 製度化,即建立“賢能政治”的製度架構,就是在為(wei) 人類樹立“優(you) 良政治秩序”的典範,我想也是本次會(hui) 議召開的目的。
二、民主憲政不能真正實現“賢能政治”
民主憲政不能真正實現“賢能政治”,首先是因為(wei) 民主憲政在政治合法性上存在著嚴(yan) 重的缺失,即民主憲政在政治合法性上隻存在一重合法性,即隻存在“民意合法性”,並且“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排斥了其它的合法性,即“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排斥了超越神聖的合法性與(yu) 曆史文化的合法性。我們(men) 知道,真正的“賢能政治”必須在政治中同時實現天道的價(jia) 值、地道的價(jia) 值與(yu) 人道的價(jia) 值,即必須在政治中同時實現超越神聖的合法性、曆史文化的合法性與(yu) 人心民意的合法性,這種在政治中同時實現了三重合法性的政治型態,才稱得上“賢能政治”。這是因為(wei) “賢能政治”中的“賢”,不隻涉及到從(cong) 政者對民意的代表與(yu) 滿足,更要渉及到對天意與(yu) 曆史的代表與(yu) 滿足,即要涉及到深刻體(ti) 認與(yu) 完整把握天道天理與(yu) 曆史文化。而在民主憲政下,其政治合法性隻有民意一重,政治權力隻要代表了民意就合法,從(cong) 政者隻要滿足了民意就能獲得權力,而不管民意是否符合天道天理與(yu) 曆史文化,即不管民意是否具有超越神聖的合法性與(yu) 曆史文化的合法性。在這種情況下,民主憲政中的“賢”隻能體(ti) 現為(wei) 代表民意與(yu) 滿足民意,而民主憲政中的“能”也隻能體(ti) 現為(wei) 代表民意與(yu) 滿足民意的才幹。因此,如果說民主憲政具有某種“賢”“能”成分的話,這種“賢”“能”成分也是有局限的、不確定的、甚至是危險的,因為(wei) 一旦民意違背了天道天理與(yu) 曆史文化,民主憲政礙於(yu) 其合法性而根本不可能對治,即根本不可能在政治合法性上有超出民意的義(yi) 理基礎與(yu) 製度架構對民意進行限製。這即意味著如果全體(ti) 民意選擇惡,代表全體(ti) 惡的民意的政治權力仍然具有合法性,因為(wei) 民主憲政中的“賢”隻取決(jue) 於(yu) 民意的形式要件,即隻取決(jue) 於(yu) 民意是否符合選舉(ju) 程序,而不取決(jue) 於(yu) 民意的實質內(nei) 容,即不取決(jue) 於(yu) 民意的道德內(nei) 涵。由此可見,民主憲政中的“賢”太局限於(yu) 民意一重,太偏重於(yu) 形式程序,因而太狹隘、太單一、太不確定、乃至太危險,而民主憲政中的“能”則為(wei) 此“賢”服務,其會(hui) 帶來什麽(me) 樣的後果亦可想而知。故我們(men) 可以說,在政治合法性問題上民主憲政不是“賢能政治”,更不可能靠民主憲政去實現人類所追求的“賢能政治”。
其次,民主憲政不能實現“賢能政治”,還因為(wei) 民主憲政在實踐中不能體(ti) 現“賢能政治”的根本價(jia) 值和道德原則。前麵已言,“賢能政治”之“賢”包含天道的價(jia) 值、曆史的價(jia) 值與(yu) 民意的價(jia) 值,而民主憲政充其量在理想形態上隻能實現民意的價(jia) 值,而很難實現天道的價(jia) 值與(yu) 曆史的價(jia) 值。從(cong) 民主憲政的實踐中我們(men) 可以看到,民主憲政不僅(jin) 不能實現“賢能政治”,反而與(yu) “賢能政治”嚴(yan) 重對立。我們(men) 可以舉(ju) 美英兩(liang) 個(ge) 被奉為(wei) 民主憲政典範的國家來說明民主憲政不能實現“賢能政治”。
先說美國。美國在小布什任總統時,拒不簽署防止氣候變暖的《京都議定書(shu) 》(此一問題克林頓也涉及),即不批準美國加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理由是“減少溫室氣體(ti) 排放將會(hui) 影響美國經濟利益”。很多環保人士猛烈批評小布什,但美國的這一舉(ju) 動絕非小布什的個(ge) 人選擇問題,而是民主憲政的必然結果。我們(men) 知道,民主憲政在政治合法性上民意一重獨大,總統必須代表民意並滿足民意才能獲得政治權力而執政。故美國總統在執政時隻能考慮民意並滿足民意,否則不可獲得政治權力而執政。至於(yu) 天道天理(在政治上即是超越神聖的合法性)則不是美國總統執政時必須考慮滿足的事情,因為(wei) 美國總統的選舉(ju) 隻決(jue) 取於(yu) 美國的民意而不取決(jue) 於(yu) 天意,違背美國的民意美國總統絕不能當選執政,而違背天意,即違背天道天理——超越神聖的合法性——美國總統則照樣可以當選執政,甚至能夠更好地當選執政(討好民意滿足民眾(zhong) 不合理的欲望可以獲得更多的選票)。這是因為(wei) 民主憲政的合法性隻在民意,不在天意。從(cong) 《京都議定書(shu) 》來看,防止氣候變暖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體(ti) 現了全人類的利益,因而代表了天道天理,在政治上具有超越神聖的合法性,全人類都必須遵守,各個(ge) 國家都必須加入。然而,由於(yu) 美國的民主憲政中總統不由全人類選出,總統獲得權力隻取決(jue) 於(yu) 美國一國的民意,不取決(jue) 於(yu) 超越普遍的天意,故美國總統隻須對美國的民眾(zhong) 利益負責,而無須對人類的普遍利益負責,即無須對天意負責。如果美國的民意隻考慮自己的經濟利益與(yu) 生活水平,那美國總統的政治決(jue) 策也會(hui) 隨之隻考慮美國一國的經濟利益與(yu) 生活水平,而不會(hui) 考慮限製美國的經濟利益與(yu) 生活水平去服從(cong) 天道天理,即不會(hui) 考慮加入防止氣候變暖的《京都議定書(shu) 》。因為(wei) 在民主憲政下,美國總統不考慮防止氣候變暖的天道天理照樣可以當總統,而且是當好總統(因為(wei) 這樣做維護了美國民眾(zhong) 的最大經濟利益),而考慮防止氣候變暖的天道天理則不可以當總統(因為(wei) 體(ti) 現天道天理的《京都議定書(shu) 》不符合美國民眾(zhong) 的利益)。這是因為(wei) 美國總統的職責不是燮理陰陽,法天而治,而是代表民意,滿足民欲。當民意與(yu) 天意相衝(chong) 突時美國總統自然選擇了民意(不簽署《京都議定書(shu) 》就是美國民意與(yu) 天意相衝(chong) 突,《京都議定書(shu) 》首先是代表美國民意的參議院不批準,然後才是代表美國民意的總統不批準。),這正是民主憲政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必然結果,是民主憲政的理中之事。由於(yu) 美國人民的民意(既可由國會(hui) 與(yu) 總統體(ti) 現也可由社會(hui) 輿論體(ti) 現)不接受代表天道天理的《京都議定書(shu) 》,美國總統必然忠實地遵從(cong) 美國人民的民意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shu) 》。從(cong) 美國民主憲政的合法性來看,克林頓與(yu) 小布什都是一個(ge) 非常稱職的總統,因為(wei) 他們(men) 都忠實地最大化地代表了美國民眾(zhong) 的民意與(yu) 利益,盡管他們(men) 的行為(wei) 違背了天道天理。因此,從(cong) 小布什作為(wei) 美國總統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shu) 》來看,民主憲政中的從(cong) 政者不可能做到“賢能”,因為(wei) “賢能”中的“賢”必須要求從(cong) 政者在做出政治決(jue) 定時要對天道天理負責,即必須對超越神聖的合法性負責,而防止氣候變暖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就體(ti) 現了天道天理,就具有超越神聖的合法性,美國總統做出政治決(jue) 定時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shu) 》就是違背天道天理,就是違背超越神聖的合法性,這樣的行為(wei) 何“賢”之有?既不“賢”,又何“能”之有?這說明,在民主憲政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製約下,不可能存在“賢能政治”,亦不可能實現真正的“賢能政治”。小布什作為(wei) 美國總統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shu) 》就是明證。
複次,從(cong) 奧巴馬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來看。奧巴馬在競選第一任美國總統時,明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但為(wei) 了競選連任美國總統,在競選時竟然高調宣布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雖然美國的男性同性戀隻有男性的5%,女同性戀隻有女性的2%,同性戀人口隻占總人口3%,但由於(yu) 民調顯示有50%的美國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奧巴馬為(wei) 獲取這50%的美國人投票支持,毅然推翻以前的立場宣布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然而,奧巴馬的這一行為(wei) 並非出爾反爾,前後矛盾,而是符合民主憲政的必然邏輯。因為(wei) 在民主憲政中從(cong) 政者要獲取權力,就必須得到民意的廣泛支持,而美國人的民意有半數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競選總統時宣布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有獲這半數選民支持的可能。由於(yu) 民主憲政在合法性上一切以民意為(wei) 轉移,從(cong) 政者的選擇也一切以民意為(wei) 轉移,這是民主憲政最自然不過的鐵律。結果表明,奧巴馬宣布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確實帶來了預期的效果,據報道,50萬(wan) 美元以上的捐款有六分之一來自同性戀者。另據CNN的報道,在奧巴馬公開表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的一個(ge) 半小時內(nei) ,奧巴馬競選連任的募捐活動便籌得1500萬(wan) 美元,創下單次籌款數量的最高記錄。然而,奧巴馬的這一舉(ju) 動稱能上“賢能”嗎?答案是否定的。按照前述“賢能政治”的“賢能”標準,從(cong) 政者除對民意負責外,還必須對超越的天道天理與(yu) 傳(chuan) 統的曆史文化負責,並且從(cong) 政者所負責的民意還必須是符合道德的正當性民意。而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僅(jin) 違背了超越的天道天理與(yu) 傳(chuan) 統的曆史文化,還違背了民意的正當性道德內(nei) 涵。就美國的情況來看,同性婚姻合法化違背了《舊約》《新約》中上帝關(guan) 於(yu) 婚姻家庭的誡命(即超越的天道天理),違背了美國占統治地位的基督教關(guan) 於(yu) 隻有男女才能結合成家庭的傳(chuan) 統(即美國的曆史文化),並且也違背了美國人的基督教婚姻價(jia) 值觀(即隻有男女結合成家庭的民意才具有正當性的道德內(nei) 涵)。在這種情況下,從(cong) 政者既不“賢”也不“能”,因為(wei) “賢”必須對超越的天道天理與(yu) 傳(chuan) 統的曆史文化負責,並且隻對符合道德的正當性民意負責,而從(cong) 政者違背了這一“賢”的標準,故“不賢”;既“不賢”,何能之有?其“能”亦自然不成其為(wei) “能”。究其源,則是由於(yu) 民主憲政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所致。由此可見,在民主憲政下,不可能存在“賢能政治”,亦不可能實現真正的“賢能政治”。奧巴馬競選總統連任時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是這一論斷的證明。
另外,再從(cong) 英國的民主憲政來看。英國的民主憲政中有代表曆史文化合法性與(yu) 超越神聖合法性的上院,上院自英國有憲政以來一直通過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國教會(hui) 大主教及主教來代表並體(ti) 現英國的曆史文化傳(chuan) 統與(yu) 宗教道德信仰(國教會(hui) 大主教及主教即代表超越神聖的合法性,王室後裔、世襲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則代表曆史文化的合法性,而英國國教會(hui) 同時又體(ti) 現英國的曆史文化傳(chuan) 統。)。由於(yu) 英國的民主憲政有上院代表曆史文化的合法性與(yu) 超越神聖的合法性,下院所代表的民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製約,在英國議會(hui) 中不自覺地達到了三重合法性渾然天成的有機平衡。但是,在現代英國,由於(yu) 近代以來“主權在民”的“政治現代性”日益泛濫而成為(wei) 政治合法性的主導思想,致使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在政治中極端發展,最後導致在英國的憲政中下院竟然提出法案要求對上院進行普選,即將上院改造成為(wei) 類似美國民眾(zhong) 普選產(chan) 生的參議院。這即意味著廢除英國有700多年曆史傳(chuan) 統的上院,其要害是用民意合法性否定曆史文化合法性與(yu) 超越神聖合法性。如果這一改造成功,英國曆史自發形成的平衡三重合法性的美好憲政製度將壽終正寢,人類政製的一個(ge) 良好典範將永遠從(cong) 曆史中消失。同時,英國自身的曆史文化傳(chuan) 統(宗教、道德、法律、政治諸傳(chuan) 統)也必將受到沉重打擊。亦即是說,英國之所以會(hui) 出現下院廢除上院的荒謬舉(ju) 動,根本原因就在於(yu) 民主憲政的合法性基礎——“主權在民”——否定了“主權在天道天理”、“主權在曆史文化”,即否定了“超越神聖的合法性”與(yu) “曆史文化的合法性”亦是主權的一個(ge) 組成部分,從(cong) 而導致了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大眾(zhong) 民意在政治合法性上不受任何製約,即不受“天道合法性”與(yu) “曆史合法性”的製約,可以自我尊大而為(wei) 所欲為(wei) 。所以,英國出現下院廢除上院的荒謬舉(ju) 動不是工黨(dang) 執政的策略考慮,而是民主憲政的必然結果。由此可見,在民主憲政下,不可能實現“賢能政治”,因為(wei) “賢能政治”中的“賢”包含了對曆史文化傳(chuan) 統負責,即從(cong) 政者做出政治決(jue) 定時不能違背曆史文化的合法性。然而,在英國的民主憲政中,代表民意的下院提出法案廢除代表曆史文化的上院,即意味著憲政機構(議會(hui) )不對曆史文化傳(chuan) 統負責,違背了曆史文化的合法性,因而是“不賢”。其實,英國上院的形成,原本就是“賢能政治”的產(chan) 物,因為(wei) 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國教會(hui) 大主教及主教都可以說英國的“賢能之士”。雖然其中有些議員不思進取、屍位素餐甚至騙取公帑,但這隻是“人病”,而不是“法病”,因為(wei) 上院的存在確實體(ti) 現了英國曆史文化的合法性與(yu) 超越神聖的合法性,即王室後裔、世襲貴族與(yu) 上訴法院法官體(ti) 現了曆史文化的合法性,國教會(hui) 大主教與(yu) 主教則體(ti) 現了超越神聖的合法性與(yu) 英國的曆史文化傳(chuan) 統。如果英國民主憲政不是受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宰製而無限擴大下院權力,而是精心維護上院權力而保持兩(liang) 院的平衡,那完美體(ti) 現“三重合法性”的憲政製度不僅(jin) 是可能的,而在英國建立“賢能政治”也是可能的。可惜,在“人民主權說”這一虛幻的“政治現代性”教條的影響下,英國憲政中下院權力不斷膨脹擴大,最後發展到欲徹底消滅上院,以實現所謂人民意誌的統治(工黨(dang) 即以此為(wei) 號召)。這不僅(jin) 使體(ti) 現英國傳(chuan) 統政治精髓的貴族政治不再可能,也使人類美好的“賢能政治”在英國不再可能。曾幾何時,伯克曾謳歌貴族政治是人類合乎自然的偉(wei) 大傑作,是人類優(you) 雅社會(hui) 中的“科林多式建築的雕花柱頂”。然而,時至今日,若伯克複生,《反思》再作,麵對英國議會(hui) 的現狀不知作何感想,唯有長太息而涕泗滂沱而已!(按;英國憲政雖是立憲君主製,仍屬西方民主憲政。其傳(chuan) 統的經典形態是在由國王、上院、下院構成的議會(hui) 製度中,不自覺地自發體(ti) 現了三重合法性。但這是英國民主憲政的傳(chuan) 統形態。進入現代,由於(yu) “主權在民”、“政治平等”、“大眾(zhong) 參與(yu) ”等“政治現代性”教條的極端影響,英國自發體(ti) 現三重合法性的傳(chuan) 統憲政形態已不複存在。故本文批評民主憲政不能實現“賢能政治”,多是就民主憲政的現代形態而言。此點望讀者善會(hui) 。)
以上我們(men) 從(cong) 美國與(yu) 英國的民主憲政實踐中看到: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否定了超越神聖的合法性與(yu) 曆史文化的合法性。現在,我們(men) 要問,在民主憲政下從(cong) 政者的行為(wei) 是否稱得上“賢能”?然而,我的回答是否定的。由上文我們(men) 知道,從(cong) 政者的行為(wei) 要稱得上“賢能”,就必須具有代表並實現“三重合法性”的能力,即必須具有代表並實現天道天理、曆史文化與(yu) 正當民意的能力。但是,我們(men) 看到的卻是,在民主憲政中由於(yu) “主權在民”原則決(jue) 定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而民主憲政的製度設計必然要用其製度安排來保障民意權力的最大化,這一保障民意權力最大化的製度安排就是行政首腦的普選製與(yu) 議會(hui) 議員的普選製。在這樣的製度安排中,民意獲得了巨大的、排它的、不受製約的、決(jue) 定一切的權力,最後導致民主憲政中的從(cong) 政者隻對民意負責,而不對天道天理與(yu) 曆史文化負責,而所謂隻對民意負責,也不問民意是否正當,是否合乎天理道德。因此,在美英民主憲政的實踐中,我們(men) 看到從(cong) 政者的“賢能”,隻局限在民意一維,並且隻是程序的形式民意,而不涉及民意的道德價(jia) 值,即決(jue) 定合法性的法理基礎在形式不在內(nei) 容。也就是說,在美英民主憲政的實踐中,從(cong) 政者的“賢能”隻涉及民意一重合法性,而不涉及超越神聖的合法性與(yu) 曆史文化的合法性,即從(cong) 政者的“賢能”隻體(ti) 現在對民意的負責,而不體(ti) 現在對天道天理的負責與(yu) 曆史文化的負責。按照我們(men) 上文的觀點,從(cong) 政者真正的“賢能”,必須體(ti) 現在不僅(jin) 重視民意的形式程序,更重視民意的實質內(nei) 容,即更重視民意的道德內(nei) 涵;不僅(jin) 要對當世之人的正當民意負責,更要對超越神聖的天道天理與(yu) 曆史文化的悠久傳(chuan) 統負責,即更要對天地負責。總之,在政治合法性上,要同時對“三重合法性”負責。然而,在英美民主憲政中,按照其政治合法性的基本原則,從(cong) 政者的“賢能”隻體(ti) 現為(wei) 對形式的程序民意負責,而不體(ti) 現為(wei) 對民意的道德內(nei) 涵負責,更不體(ti) 現為(wei) 對超越神聖的天道天理與(yu) 曆史文化的悠久傳(chuan) 統負責,這樣的政治形態絕不是“賢能政治”形態,而是美國政治學家弗利德裏希所說的“普通人政治”形態。是故,不管從(cong) 民主憲政的合法性上還是從(cong) 民主憲政的實踐上看,我們(men) 都可以說,民主憲政不是“賢能政治”,也不可能真正實現“賢能政治”。(按:握有政治權力的統治者對天道天理負責,既有宗教道德的維度,又有生態環保的維度。漢代宰相的最高職責是“燮理陰陽”,就體(ti) 現了政治統治者同時負有維護宗教道德的最高責任與(yu) 維護自然生態的最高責任。故在中國的儒教傳(chuan) 統中,政治統治者能夠履行這兩(liang) 個(ge) 職責才稱得上“賢能的統治者”,而政治製度能夠為(wei) 實現這兩(liang) 個(ge) 職責提供架構性的製度保障才稱得上“賢能的製度”。)
當今世界有一種迷思幻覺,認為(wei) 民主憲政是一種“賢能政治”,因為(wei) 民主憲政通過公平公開的競選,可以選出比“極權政治”統治者更“賢能”的統治者。誠然,民主憲政確實優(you) 於(yu) “極權政治”,因為(wei) “極權政治”壟斷權力、壟斷真理、壟斷財富、壟斷社會(hui) ,整個(ge) 權力中心的運行都是為(wei) 了維護這四個(ge) 壟斷所帶來的統治權力欲與(yu) 小集團私利,從(cong) 而導致了統治者的嚴(yan) 重腐敗。“極權政治”靠暴力與(yu) 欺騙進行統治,故“極權政治”中的統治者大多嚴(yan) 酷無情、自私偽(wei) 善,當然無“賢能”可言。然而,盡管民主憲政優(you) 於(yu) “極權政治”(因權力分立、信仰自由、社會(hui) 自治、藏富於(yu) 民減少了統治者的腐敗),但是,如前所說,因為(wei) 民主憲政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導致了民主憲政的人欲化與(yu) 劣質化,故民主憲政不可能是真正的“賢能政治”。鑒於(yu) 此,我們(men) 不能因為(wei) 民主憲政優(you) 於(yu) “極權政治”就產(chan) 生民主憲政是“賢能政治”的錯覺。相反,我們(men) 應該看到,正是這種民主憲政的迷思幻覺使人們(men) 不能從(cong) 本質上認清民主憲政不是“賢能政治”,更不用說從(cong) 本質上認清民主憲政與(yu) “賢能政治”的根本區別了。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我們(men) 可以說,當今之世民主憲政的迷思幻覺阻礙了對真正“賢能政治”的了解與(yu) “賢能政治”的實現。
(未完待續)
附:大陸新儒家文叢(cong) 之蔣慶著《廣論政治儒學》出版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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