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鋒】重溫我們的憲製傳統

欄目:新書快遞
發布時間:2014-12-06 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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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鋒

作者簡介:任鋒,男,西元一九七七年生,晉地介休人,香港科技大學人文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政治學係教授。研究方向為(wei) 中西方政治思想史,當代政治理論,政治文化。著有《道統與(yu) 治體(ti) :憲製會(hui) 話的文明啟示》《治體(ti) 代興(xing) :立國思想家與(yu) 近世秩序思維》《儒家與(yu) 憲政論集》(杜維明、姚中秋、任鋒合著)等。

 

重溫我們(men) 的憲製傳(chuan) 統

作者:任鋒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於(yu) 《讀書(shu) 》2014年第12期

時間:甲午年十月十五

      西曆2014年12月6日

 

 

 

近日讀到《續資治通鑒長編》中的兩(liang) 個(ge) “故事”。卷一百四十三記載慶曆三年(1043年),“樞密副使富弼言:‘臣曆觀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製為(wei) 首務。法製立,然後萬(wan) 事有經,而治道可必。宋有天下九十餘(yu) 年,太祖始革五代之弊,創立法度。太宗克紹前烈,紀綱益明。真宗承兩(liang) 朝太平之基,謹守成憲。近年紀綱甚紊,隨事變更,兩(liang) 府執守,便為(wei) 成例。施於(yu) 天下,鹹以為(wei) 非,而朝廷安然奉行,不思劃革。至使民力殫竭,國用乏匱,吏員冗而率未得人,政道缺而將及於(yu) 亂(luan) 。賞罰無準,邪正未分。西北交侵,寇盜充斥。師出無律,而戰必敗,令下無信,而民不從(cong) 。如此百端,不可悉數。其所以然者,蓋法製不立,而淪胥至此也。臣今欲選官置局,將三朝典故及討尋久來諸司所行可用文字,分門類聚,編成一書(shu) ,置在兩(liang) 府,俾為(wei) 模範。庶幾頹綱稍振,敝法漸除,此守基圖救禍亂(luan) 之本也。’上納其言,故命靖等編修,弼總領之。”

 

這段話對於(yu) 我們(men) 了解傳(chuan) 統的法政語言,可謂非常精彩。二十世紀有個(ge) 眾(zhong) 口鑠金的論調,認為(wei) 中國幾千年盛行人治傳(chuan) 統。這背後牽扯著現代國人奮力實現法治的轉型宏願。可是,中國政治傳(chuan) 統,究竟是人治,還是德治,抑或禮治?是否完全陷入違背法治精神的專(zhuan) 製主義(yi) ?這個(ge) 重要問題不易籠統回答,至今眾(zhong) 說紛紜,也間接影響著人們(men) 的實踐。

 

按常理,一個(ge) 政治體(ti) 要實現內(nei) 部善治,必要使自身經受得住各種無序性、破壞性力量的衝(chong) 擊和誘惑,努力實現權力的規則化。古今之治亂(luan) ,均係乎此。上述富弼的言論就是在為(wei) 天水一朝尋求治理太平的基石。宋立九十餘(yu) 年,避免了五代陵替的前車之覆,然而如何應對漸趨嚴(yan) 重的內(nei) 憂外患?富鄭公認為(wei) ,立法製乃是首務。什麽(me) 是法製?就是文中多次出現的“紀綱”、“法度”、“成憲”、“典故”,它們(men) 構成了傳(chuan) 統“治道”、“政道”的精華,能使“萬(wan) 事有經”。

 

這些維係宋代政權的根本性規則,自有其曆史維度,傳(chuan) 達著立國一代的政治囑托。換言之,它們(men) 凝聚了國家創立群體(ti) 的實踐智慧,從(cong) 而也構成後繼者的正當規範。富弼在這裏,就是建議趙宋的第四位君主仁宗為(wei) 國立法、依法治國。當然,所謂“立法”,並非現代人想象的讓仁宗自己拍腦袋立下一二三,而首先是基於(yu) “三朝典故”圍繞政治先例和製度的追認性宣示。

 

這類立法,約束對象包括了官僚係統與(yu) 高高在上的君主,提供了諸權力運作於(yu) 其中的規則框架。且看另一則“故事”:卷一百六十五記錄慶曆八年(1048年),“資政殿學士、知陝州吳育上言:‘先王凝旒黈纊,不欲聞見人之過失。有犯憲典,即屬之有司,按文處斷,情可矜者,猶或特從(cong) 寬宥。如此,則恩歸主上,而法在有司。人被誅殛,死亦無憾。祖宗以來,不許刑獄司狀外求罪,是以人人自安。近傳(chuan) 三司判官楊儀(yi) 下獄,自禦史台移劾都亭驛,械縛過市,萬(wan) 目隨之,鹹共驚駭,不測為(wei) 何等大獄。及聞案具,乃止坐請求常事,非有枉法贓賄。又傳(chuan) 所斷罪名,法不至此,而出朝廷特旨。恐非恩歸主上,法在有司之意也。且儀(yi) 身預朝行,職居館閣,任事省府,使有大罪,雖加誅斬,自有憲章。苟不然者,一旦至此,使士大夫不勝其辱,下民輕視其上,非所以養(yang) 廉恥,示敦厚也。’”

 

某高級官員因為(wei) 請他代為(wei) 說項的姻友把信送錯了地方,被人告發。雖未枉法贓賄,也被置下詔獄。吳育在這裏反複申張了一個(ge) 士人共識,即“恩歸主上,法在有司”。富弼曾就殿試製指出“禮部放榜則權歸有司,臨(lin) 軒唱第則恩出主上”的時人之論,宋人還雲(yun) “權歸人主,政出中書(shu) ”。於(yu) 此可以窺見到一種清晰的“憲典”自覺,即君主主導整個(ge) 政治係統的道德—精神性部分,維係其權源地位,行政、司法則歸有司嚴(yan) 格按照程序法典來處理。此處對精神性功能與(yu) 法守—治理性功能的區分確保了君主的相對超然與(yu) 司法權的相對獨立,比西人白芝浩對於(yu) 英憲the dignified part與(yu) the efficient part的類似分析早了八個(ge) 世紀。如何理解皇帝製度,古人的思維與(yu) 革命時代批判性極濃的專(zhuan) 製主義(yi) 論調並不一樣。後者有其時代衝(chong) 力,而前者也需要我們(men) 進入政治脈絡去理解。

 

另外,吳育這裏提到的,適用於(yu) 高級官員的處置“自有憲章”,也就是宋代形成的一套禮遇大臣的慣例和製度,優(you) 先依靠政治精英群體(ti) 生成的倫(lun) 理、公論和禮法約束進行規訓,而不操切於(yu) 刑獄,甚或“詔獄”。換言之,高層反腐,雷霆萬(wan) 鈞之前,如果缺乏或忽視內(nei) 在自律的、政治生態自生的基本規約,整個(ge) 社會(hui) 係統的精英示範機製將廢弛,難以“養(yang) 廉恥,示敦厚”,結果可能更吊詭地加劇政治場域的劣質化。南宋葉適將禮臣視為(wei) 宋代國本,包弼德譯“國本”為(wei) 憲法,可謂得之。

 

筆者研究近世思想,漸識士君子的語言其實深深紮根於(yu) 他們(men) 置身其中的實踐傳(chuan) 統。南宋陳亮《論正體(ti) 之道》提出“君以仁為(wei) 體(ti) ,臣以忠為(wei) 體(ti) ”,“君行恩而臣行令”,就是對上述“恩歸主上,法在有司”的再闡明。同甫在《論執要之道》中指出君主“端拱於(yu) 上而天下自治”,對於(yu) 立法、行政活動“不降禦批,不出特旨”,“辨邪正,專(zhuan) 委任”。並引仁宗“措置天下事,正不欲專(zhuan) 從(cong) 朕出”的憲義(yi) 自陳,指出它們(men) 構成了“政體(ti) ”、“權綱”之原則(“祖宗上下相維之法”)。可以說,這個(ge) 憲製傳(chuan) 統已然形成了內(nei) 部實踐與(yu) 話語的良性互動推展。

 

引用這些“憲典”、“成憲”、“紀綱”的文獻,是想說明,中國本自擁有一個(ge) 憲製演進傳(chuan) 統。翻閱故國史冊(ce) ,大凡治理清明、國勢興(xing) 盛的時期(如仁宗之治),這些話語也活躍於(yu) 時人尤其是政治、文化精英的言行之中。他們(men) 代表了現代中國人業(ye) 已陌生的一種法政心智和憲治精神。

 

當代國人關(guan) 於(yu) 憲製法治的認知,大多囿於(yu) 西學西語的籠罩之下。君不見,一談憲政,就不外乎三權分立、多黨(dang) 競爭(zheng) 、一人一票。一談政治轉型,就以西式民主為(wei) 不二典範。殊不知,即如美國憲製也是由地方自治、法治、聯邦製與(yu) 民主共同摶聚而成,司法審查的精英性(非民主性)在爭(zheng) 議中仍巋然不動。更不必說深層的憲製信念和禮俗,其得於(yu) 信仰、宗教、法律傳(chuan) 統者,難以全用民主模式衡量。如果采取過於(yu) 狹窄和剛性的界定,中國政治傳(chuan) 統很難說與(yu) 之有切近的相關(guan) 性,也難怪嚴(yan) 幾道當年在《政治講義(yi) 》中譏諷時人盲目比附。可是,我認為(wei) ,身處現代轉型之中的國人應該對此具有一個(ge) 寬闊通達而把握曆史精神的憲製視野,才能切中肯綮。

 

追根溯源,憲製本指一國之紀綱法度、根本大法,對政治權力予以安頓和規範。其規範性在於(yu) 落實一種規則之治。而憲製規則,類型多樣,涵括共識、先例、習(xi) 慣、禮俗與(yu) 法律。它們(men) 對於(yu) 權力的規約經曆了長期演進,較古典的憲製注重傳(chuan) 統意義(yi) 的慣例與(yu) 禮俗,而現代西方則提供了創製成文憲法的典範,並衍生諸多現代意識形態為(wei) 之張目(如人民主權、人權自由)。然麥基文在《憲政古今》中強調,“憲法並不是創造,而是生長,不是國家法典,而是民族遺產(chan) 。現代人把所有法律等同於(yu) 立法,這使人們(men) 不再像遵守私法那樣去服從(cong) 憲法。我們(men) 也不再像中世紀那樣,把憲法看作習(xi) 慣:其所以有拘束力,因為(wei) 它來自人類最初的無法追索的記憶”。人民參與(yu) 創製成文憲法,隻是人類憲製傳(chuan) 統的新近階段。

 

現代國人追慕歐美,憲製理解過於(yu) 偏重現代階段,並據此衡量中國傳(chuan) 統,於(yu) 是難免產(chan) 生一係列激切然而外在的酷評。如果承認憲製演進維度,我們(men) 可以比較平正地理解中國政治傳(chuan) 統,在曆史脈絡中領會(hui) 憲製規則的生成與(yu) 演進。比如,四民社會(hui) 中君主與(yu) 士人依據先王之法形成的共治共理,此祖宗之法比起英格蘭(lan) 的大憲章(Magna Carta),其先進性和製度化程度可能不遑多讓。二者在實踐中都曾遭遇曲折,卻不能因為(wei) 英人的某種現代成功就完全抹煞中國先民的艱難探索。

 

憲製理解的比較視野在中國經驗這裏還需明確其文明自覺。作為(wei) 一個(ge) 超大規模的文明和政治體(ti) ,中國自身源遠流長的精神和文化傳(chuan) 統(如儒家、道家)對其憲製演進發揮了巨大影響。這些傳(chuan) 統源自上古聖賢的大經大法,而又經曆了生生不已的演進發展。它們(men) 對我們(men) 理解中國政治傳(chuan) 統中的憲製信念、憲製原理及其模式意義(yi) 重大。

 

西哲理解自家憲製傳(chuan) 統,認識到諸如封建製、普通法、基督教為(wei) 其重要條件。如著名政治學家卡爾·弗裏德裏希撰有《超驗正義(yi) :憲政的宗教之維》,強調基督教關(guan) 切個(ge) 體(ti) 及個(ge) 體(ti) 得救之信仰的憲製價(jia) 值。弗氏曾表達一困惑,缺乏此宗教信仰的社群能否支持一個(ge) 憲政傳(chuan) 統?這類困惑,也縈繞於(yu) 很多現代後發國家的知識精英心中。

 

如果采取比較憲製的視野並具備清晰的文明自覺,我們(men) 當可克服這樣一種特殊主義(yi) 且自我設限的困惑。中國自樞軸時代以來的偉(wei) 大文明傳(chuan) 統,其實同樣提供了深厚的憲製信念與(yu) 精深的憲製原理。如《尚書(shu) ·湯誥》所言“惟皇上帝,降衷於(yu) 下民。若有恒性,克綏厥猷惟後”,《洪範》所言“惟天陰騭下民,相協厥居…天乃錫禹洪範九疇,彝倫(lun) 攸敘”。當然,此處上帝並非西人之God,天人之際也不能簡單套用宗教文明的超越與(yu) 世俗範疇。進一步,儒家傳(chuan) 統如何塑造了秩序、治理理念中的規則意識,如何形成一套關(guan) 於(yu) 政治與(yu) 文教的獨到認知,還需要我們(men) 結合中國憲製傳(chuan) 統進行探索。這種與(yu) 比較憲製相關(guan) 的文明自覺,在當代學者中已漸揭此義(yi) 。如《儒家與(yu) 憲政論集》中杜維明、成中英等先生,都能夠突破西人的某種思想藩籬,從(cong) 更廣闊的精神文化傳(chuan) 統來透視憲製精義(yi) 。

 

關(guan) 於(yu) 儒家與(yu) 憲政,近年來思想界頗為(wei) 關(guan) 注。學友幹春鬆、白彤東(dong) 認為(wei) 大概呈現出幾種基本路向:或者認為(wei) 儒家古代無憲政,今天可以追求(海外新儒家),或者認為(wei) 中國因儒家而一直具有憲政傳(chuan) 統(姚中秋),或者認為(wei) 古代有無沒所謂,今天可追求。這牽涉到對於(yu) 中國政治傳(chuan) 統的基本理解,尤其關(guan) 係到對於(yu) 傳(chuan) 統政治形態的考察。我並不同意第三種看法,對於(yu) 第二種則認為(wei) 可更精準表達:中國因儒家而具備一古典的憲製傳(chuan) 統,它構成我們(men) 今天憲製轉型的重要前提。

 

隻要對中國政治傳(chuan) 統的演進深入考察,就會(hui) 發現,儒家繼承了中華文明原初階段(三代時期)的經典智慧(“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在秦漢之後的政治社會(hui) 成為(wei) 推動規則治理的最重要動力,於(yu) 實踐中秉持公共、維製精神而極大程度地馴服了權力體(ti) 係中獨斷性、壓製性的幽暗力量。我們(men) 思忖自家憲製傳(chuan) 統,離儒家則無魂無體(ti) 可依。

 

這一體(ti) 現文明性、曆史性特征的憲製載體(ti) ,向我們(men) 展示出憲製的生成乃是一長期演進的曆程。今天我們(men) 看到很多轉型國家有憲法而無憲政,一個(ge) 認識誤區恰在於(yu) 對於(yu) 成文憲法或選舉(ju) 民主的迷信,須知成文憲法的有效運轉依賴於(yu) 對傳(chuan) 統憲製規則的激活和擴展。一部與(yu) 既有社會(hui) 之民情、道德、禮俗相悖、乃至敵對的憲法,無論如何不會(hui) 有生命力,相反會(hui) 造成整體(ti) 秩序的紊亂(luan) 與(yu) 動蕩。

 

儒家對於(yu) 習(xi) 俗、慣例、共識、禮法的重視,正是發揮其培育憲製規則之功。儒家對於(yu) 政治—文明變遷的認知,強調因承損益、保守維新,珍視涵育文教、政製於(yu) 一體(ti) 的禮治視野,為(wei) 權力安頓和規範提供了一個(ge) 正當而有效的框架。如儒家之注重“故事”,推重典故,深諳“溫故而知新”的體(ti) 製演進機理。這與(yu) 雷賓南先生所譯戴雪的“憲典”(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神韻相通,實則構成憲製大廈的深厚土壤。

 

翻閱史冊(ce) ,“故事”成為(wei) 塑造政治慣例、養(yang) 成治人治法、約束權力運作的一大源泉,於(yu) 漢、宋之治特盛。一方麵維係政治實踐之持續推進、有章可循,一方麵不斷提供內(nei) 在更新變革的動力。前者如依據公共原則的“典故”強調賞罰至公,糾察君主、大臣等人的私情濫恩,依據“史院修撰,故事試知製誥”來規範決(jue) 策權力的授受。像上文富弼的立法建議,就是要整理“三朝典故”,將故事匯編成文,提煉法義(yi) ,由此實行法製。後者如慶曆改革中範仲淹依據周公故事、漢唐故事,在政體(ti) 上擴展充實宰相權力,增強其論道變法功能,試圖改變祖宗家法的束縛限製。在他看來,宰相“上不專(zhuan) 三公論道之任,下不專(zhuan) 六卿佐王之職,非法治也”,援引三代故事改革祖宗之法,煥發法治真精神,這是故事之革新潛能。再如富弼任知製誥“繳還詞頭”,封還君主的不當任命,把唐以來局限於(yu) 門下給事中的審核權力擴展到中書(shu) 省(“中書(shu) 舍人繳還詞頭,蓋自鄭公(富弼)始”)。確立新慣例,就體(ti) 現出“故事”內(nei) 在的規則衍生機理。現代政製雖異,其憲政功能歸結仍在憲製規則之發現、維係與(yu) 擴展,古今良治在核心精神上有相承處。

 

明了這種古典法治、憲製的演變,當使我們(men) 愈加清楚政治作為(wei) 一個(ge) 高度實踐性、經驗性事業(ye) 的累積特性。現代的憲製轉型沒有“速成班”,非短期培訓即可告成。古今倚重的憲製規則雖有類型差異,其間實有一融貫邏輯。現代憲政事業(ye) ,同樣是一個(ge) 包含憲製信念、共識、倫(lun) 理與(yu) 禮法的多維係統。於(yu) 中國這樣一個(ge) 文明古國,尤其需要注意到其憲製傳(chuan) 統的一些獨到特征可能長期持續。在《儒家與(yu) 憲政論集》中,筆者提出了自己的初步觀察,如以天人之際“超越內(nei) 化”為(wei) 特征的道德精神根基、以多中心治理為(wei) 特征的治理架構、以相維相製為(wei) 特征的政體(ti) 模式、以及對於(yu) 治人主體(ti) /認同的兼重。這種儒家憲製視野,是我們(men) 深入比較和前瞻的一個(ge) 前提。

 

因此,討論憲製憲政問題,需要曆史感與(yu) 文明自覺。我們(men) 的傳(chuan) 統學問,在史學與(yu) 政學之間緊密貫通,史學從(cong) 未變成史料考證的純粹技術,如前引《續資治通鑒長編》,於(yu) 憲製演進極為(wei) 措意。相應,闡論治道之作,也並不懸空演繹,如宋代呂中《大事記講義(yi) 》、王船山《宋論》,盱衡史冊(ce) 闡述經世理論。這一點,就好比西人憲製傳(chuan) 統的發掘同樣依托於(yu) 故國曆史之精辨,如英格蘭(lan) 之哈蘭(lan) 、白芝浩、斯塔布斯、弗裏曼、戴雪、安森、梅特蘭(lan) 、麥考利、休謨等代有傳(chuan) 述。

 

現代中國學術在這方麵的分裂,大半緣於(yu) 二十世紀以來反傳(chuan) 統史觀的盛行。如所謂封建專(zhuan) 製論,極度誇大傳(chuan) 統憲製中君主一方的消極決(jue) 定性,所遮蔽、誤導者遠多於(yu) 揭明者。如是,則故國曆史隻成一批判材料,或僅(jin) 具憑吊價(jia) 值。這個(ge) 局麵晚近有所改觀,仍待推進。如筆者曾評論餘(yu) 英時先生,其《朱熹的曆史世界》揭明儒家秩序重建之根本誌向,於(yu) 傳(chuan) 統憲製精義(yi) 多有觸及。然餘(yu) 先生史觀上仍受製於(yu) 五四以來之專(zhuan) 製論,於(yu) 傳(chuan) 統政理之闡明遠不及政治文化心理之發微。對橫亙(gen) 於(yu) 傳(chuan) 統經義(yi) 與(yu) 現代理論之間的鴻溝,終未如先賢般深入反省、以成通義(yi) 。而政治學界的情形猶於(yu) 其後且趨且行,不能樹立學科之主體(ti) 視野與(yu) 議程。嚐聞民國時期清華大學政治係之張奚若先生,嘲諷同事蕭公權之“中國政治思想史”,質疑中國是否有政治思想。今日觀之,當若來日之於(yu) 憲製一題。蓋國史、治體(ti) ,不為(wei) 兩(liang) 橛。

 

在這方麵,也有一些雖處邊緣然極可貴的探索可資取法。如柳詒徵先生之《國史要義(yi) 》,於(yu) 故國曆史脈絡竭力闡發禮法精義(yi) ,且初具憲法比較視野,於(yu) 憲製演進之追繹有若梅特蘭(lan) 憲政史乘之深入堂奧。再如姚中秋先生之《國史綱目》,筆者曾言或可稱“國體(ti) 綱目”,雖史意稍遜,對傳(chuan) 統憲製治體(ti) 的發明卻貢獻極重。另外,《儒家與(yu) 憲政論集》中收錄的很多文章,也都是在曆史脈絡中試圖思考憲製演進這一中心問題。筆者在該書(shu) 序言中對於(yu) 儒教憲政與(yu) 儒家憲政的比較,著重經史兼顧這一維度,強調理論生成的曆史感與(yu) 實踐性,在演進生發秩序的意義(yi) 上容育、節製常見的立法構建論心智,庶可形成一個(ge) 良性的學術範式。

 

白芝浩在《英國憲法》中曾對英憲的奇特性有過一個(ge) 解釋性譬喻,猶如城郊的蜿蜒街道,“它們(men) 是一座接一座的房子繞開古來的綠蔭巷陌漸積而成的;而如果你繼續放眼那些既存的田野,你通常會(hui) 發現這種變化隻完成了一半”。同理,我們(men) 的憲製傳(chuan) 統也是在古老的年代形成的,“尋常的條文可以追溯到已經逝去的鬥士的力量,接踵而來的是在其他地方進行戰鬥的幾代人;而那段關(guan) 於(yu) 隻寫(xie) 了一半的一場戰役的頗費躊躇的文字則作為(wei) 一個(ge) 永恒的限度被保留著”。溫故而知新,同樣激勵著中國的憲製探索者們(men) 。

 

(《儒家與(yu) 憲政論集》,杜維明、姚中秋、任鋒等著,任鋒、 顧家寧編,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