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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治平作者簡介:餘(yu) 治平,男,西元一九六五生,江蘇洪澤人,複旦大學哲學博士。現任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教授。著有《唯天為(wei) 大——建基於(yu) 信念本體(ti) 的董仲舒哲學研究》《董子春秋義(yi) 法辭考論》《春秋公羊夷夏論——儒家以文明教化為(wei) 本位的一種天下秩序設計》《春秋終始——公羊經學的當代詮釋》《董仲舒春秋大一統申義(yi) 》等。 |
把人當人:“仁者人也”的創新詮釋——儒家對個(ge) 體(ti) 存在、生命權利的尊重與(yu) 維護
作者:餘(yu) 治平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孔子研究》2025年第5期
摘要:孔子認為(wei) “善人為(wei) 邦百年”當“勝殘去殺”,孟子認為(wei) “不嗜殺人者”才能夠統一天下,都是對個(ge) 體(ti) 存在、生命權利的強調。為(wei) 人當仁,釋仁為(wei) 人,揭示出仁、人何以構成聖道之中並存共在的兩(liang) 麵,凸顯人自身的價(jia) 值,表明對個(ge) 體(ti) 之人的重視。“仁民”之義(yi) 即在人人,人其人,而不是非其人,要求用仁愛的精神善待每一個(ge) 跟我同樣的人。《中庸》以人解仁,昭示著把人當人是人對待自己所有同類的德性底線。董仲舒《仁義(yi) 法》闡述人我之分,要求德性主體(ti) 必須擁有對別人、對他者的尊重和關(guan) 愛。作為(wei) 《春秋》學的一大原則,“以仁安人,以義(yi) 正我”則主張區分人我、辨清仁義(yi) 之不同的施行方向和作用對象,這便從(cong) 道德論角度確認別人、他者的重要性,使別人、他者成為(wei) 在我之外的獨立存在者。儒家主張道德人格,卻缺少法權人格。現代社會(hui) 中,儒家的一大艱巨使命就是要從(cong) 道德人格資源中挖掘出法權人格。
關(guan) 鍵詞:仁者人也 把人當人 儒家個(ge) 體(ti) 存在 生命權利
作者簡介:餘(yu) 治平,哲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二級教授、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董仲舒國際儒學研究院院長,主要研究方向為(wei) 儒家思想與(yu) 文化、中國哲學。上海200240;
在許多儒家學者那裏,“把人當人”的問題主要從(cong) 底線倫(lun) 理、恕道工夫論的層麵進行闡發,而不涉及儒家的外王哲學思想,更沒有將其與(yu) 現代政治哲學觀念進行關(guan) 聯與(yu) 闡發。本文則從(cong) 個(ge) 體(ti) 法權哲學的層麵展開論述,嚐試探討儒家“把人當人”觀念所蘊含的個(ge) 體(ti) 精神、法權維度、自由哲學空間以及符合現代文明潮流的普適性思想意義(yi) 。把“仁”解釋為(wei) “人”,凸顯個(ge) 體(ti) 的價(jia) 值與(yu) 意義(yi) ,是儒家個(ge) 體(ti) 主義(yi) 的覺醒和開端,標誌著儒家已經注意到並且致力於(yu) 把作為(wei) 最高意旨的仁道還原為(wei) 具體(ti) 、實在的愛人、愛每一個(ge) 活生生的個(ge) 體(ti) 之人。仁之為(wei) 道的本體(ti) 隻有在轉化成愛每一個(ge) 具體(ti) 的、感性的人的時候,才算真正坐實而不落空。未發是仁,已發為(wei) 愛。要領會(hui) 儒家的仁,必須從(cong) 天道、本體(ti) 界走進現象界,在具體(ti) 的生活事件中獲得對自己的主體(ti) 性的覺悟和確認,不經曆這麽(me) 一個(ge) 異化、外化的過程,仁則是不充分、不完滿的。而踐行儒家的仁道主張,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把人當人”。
一、以人解仁的底線理論
盡管“人類一出生就享有生存權利”[1],但在商周時期,統治者一般是不把民人之命當回事的,個(ge) 體(ti) 幾乎淪落為(wei) 一種可有可無的存在。《史記·殷本紀》載,商紂王在位時,淫亂(luan) 不止,大臣微子數諫不聽,“乃與(yu) 太師、少師謀遂去”;王子比幹說:“為(wei) 人臣者,不得不以死爭(zheng) 。”於(yu) 是,進行“強諫”,卻觸怒龍顏,紂王說:“吾聞聖人心有七竅”,便“剖比幹,觀其心”。[2]即使對自己的兒(er) 子,手段也極為(wei) 殘忍。至於(yu) 普通的黎民百姓,更是命如草芥。周代的春秋戰國時期,為(wei) 爭(zheng) 奪土地與(yu) 人口,諸侯間征戰不已,大戰之後,屍橫遍野,血流成河。昭公十年“秋七月,平子伐莒,取郠,獻俘,始用人於(yu) 亳社。”[3]直接殺死戰俘而祭祀神靈,其情狀慘不忍睹。秦昭公四十七年,秦、趙兩(liang) 國長平之戰,趙括“軍(jun) 敗,卒四十萬(wan) 人降武安君”,而武安君“乃挾詐而盡坑殺之,遺其小者二百四十人歸趙。前後斬首虜四十五萬(wan) 人。趙人大震”。[4]正所謂“爭(zheng) 地以戰,殺人盈野;爭(zheng) 城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孟子·離婁上》)。
殘酷的現實促使那個(ge) 時代的思想家們(men) 思考戰爭(zheng) 的本質,探尋政治權力與(yu) 人的普遍權利的關(guan) 係。孔子說:“善人為(wei) 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5](《論語·子路》)後來的孟子也說惟有“不嗜殺人者”才能夠真正統一天下。“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殺人者也。”“如有不嗜殺人者,則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誠如是也,民歸之,由水就下,沛然誰能禦之?”孔子要求人們(men) ,特別是那些掌控生殺大權的統治者應該正視個(ge) 體(ti) 的權利,把個(ge) 體(ti) 當作合理的存在,應該“泛愛眾(zhong) ”(《論語·學而》)、“博施於(yu) 民而能濟眾(zhong) ”(《論語·雍也》),主張尊重個(ge) 體(ti) ,把人當人,還給每個(ge) 人以必須的生命權利。愛生命是儒家仁愛的一個(ge) 最起碼的底線要求,善於(yu) 用仁愛之心去限製、壓抑乃至克服、消解殺戮的衝(chong) 動,並以此為(wei) 人文化成和社會(hui) 進步的標誌。
董仲舒曰:“故仁者所以愛人類也。”[6]憐憫人類、關(guan) 心人類是君子仁德的一項最起碼要求,但在一個(ge) 社會(hui) 形態急劇變化、戰爭(zheng) 頻仍的時代裏,不殺同類、不殺同族、不殺同胞往往又成了一個(ge) 標準不低的要求。於(yu) 是,凸顯個(ge) 體(ti) ,把個(ge) 體(ti) 當作一種合理的存在,尊重個(ge) 體(ti) 的權利尤其是生命,始終是儒家所極力倡導的理想。
孟子曰:“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孟子·盡心下》)這裏,“合”的對象或內(nei) 容,究竟指什麽(me) ?是合“仁”“人”,還是合仁、義(yi) 、禮、智、信之五常,頗值得探尋。清人或以高麗(li) 存本,認為(wei) “人也”之下,有“義(yi) 也者,宜也;禮也者,履也;智也者,知也;信也者,實也”,凡二十個(ge) 字。毛奇齡指出,這顯然是“錯增經文,尤宜救正者”。因為(wei) 首先,“《孟子》自五代以板本行後,亦未有他本別出之事”,宋後日本、高麗(li) 之外國所見別本,多不見我國史載。其次,“人不讀書(shu) ,信口捏造,古無有以仁、義(yi) 、禮、智、信分配五行為(wei) 五常者也”,《洪範》以“五事”配“五行”,《鄉(xiang) 飲酒禮》以聖、仁、義(yi) 、中配四時,皆不及五常。第三,孟子之時,不可能有“信”。第四,前儒釋《論語》時多分言仁、義(yi) ,唯有《孟子》合而言之,並且不特合仁、義(yi) ,並合禮、智。所以,這裏的“合言為(wei) 道”,就是單單“指仁與(yu) 人言”,不涉及禮、義(yi) 、智、信。[7]仁、人統合,幾近於(yu) 道,則意味著以人解仁的路徑是完全正確的,根本就不需要摻雜其他不相幹的儒學成分。
毛奇齡的考辨結論顯然已經暫時撇開仁與(yu) 義(yi) 、禮、智、信的意義(yi) 關(guan) 聯與(yu) 牽扯,似乎更有利於(yu) 我們(men) 在“仁”與(yu) “人”之間建構一種直接的邏輯關(guan) 聯。《國語·周語下》曰“言仁必及人”[8],自春秋末期至戰國時期,仁與(yu) 人便建立起一定的意義(yi) 關(guan) 聯,談論抽象的仁道則必然結合現實的人,這已經成為(wei) 時人的普遍共識。“仁”可以與(yu) “人”融會(hui) 、貫通,而並不需要任何中間媒介的接轉。趙岐注曰:“能行仁恩者,人也。人與(yu) 仁合而言之,可以謂之有道也。”[9]可見,實行仁愛恩德的主體(ti) 始終是人,人主動謀求與(yu) 仁道的體(ti) 認、確知和貫通,則可稱為(wei) “有道”境界。《孟子》之“人”,是人性自覺之人,是精神獨立之人,是意誌自由之人。讀《孟子》一定會(hui) 發現那個(ge) 超越特立的德性自我,而一定不會(hui) 導致蒙昧不堪或迂腐阻隔。孫奭疏曰:“此章言仁恩須人,人能弘道也。”[10]儒家的仁是本體(ti) 大道,不可言說,超越感性經驗而不可把捉,但一方麵,君王施行仁恩的對象必然是人,是具體(ti) 的人類存在者,仁政的目標指向無疑是每一個(ge) 確鑿的、活生生的個(ge) 體(ti) ;而另一方麵,唯有人,才能夠領悟仁道本體(ti) ,也唯有人才能夠闡發仁道的性質、內(nei) 容、方法、渠道等一套學說係統,離開人,仁道便沒有附著點和登陸處,而隻落得一個(ge) 絕無對待的純粹之空。“蓋人非仁不立,仁非人不行”[11],仁、人恰好構成了儒門仁道一枚硬幣的兩(liang) 麵,彼此共存共在,誰也離不開誰。孫奭又曰:“孟子言為(wei) 仁者,所以盡人道也,此仁者所以為(wei) 人也。”[12]仁道雖然高深玄妙,超越於(yu) 感性的物事,但也必須依托於(yu) 現實的人道,隻有經曆過人世間風霜雪雨的吹打和洗禮,仁道才能得到豐(feng) 富、充實而完滿。始終蘊藏在儒學家腦海裏的仁道,紙麵上得來的仁道,純粹思想性、概念化的仁道,注定是殘缺的、幹癟的,並且是脆弱的。“合仁與(yu) 人而言之,則人道盡矣。《楊子》雲(yun) :‘仁以人同。’”[13]統合仁、人,為(wei) 人當仁,以人釋仁,凸顯出孟學對人自身價(jia) 值的重視和對作為(wei) 個(ge) 體(ti) 之人的地位的強調。
在一個(ge) 諸侯爭(zheng) 霸、群雄對峙的時代裏,個(ge) 體(ti) 在被征用、被需要的同時,也必然成為(wei) 戰爭(zheng) 最直接的犧牲品,底層民眾(zhong) 的生命權利被踐踏幾乎成為(wei) 一種常態。直麵嚴(yan) 酷的社會(hui) 現實,孟子繼承了孔子“把人當人”的思想旨意而毅然提出“仁也者,人也”的哲學命題,並且把經曆“人道”上升為(wei) 完善“仁道”的必要條件,放在曆史的大場景下予以審視,不難發現其精神價(jia) 值。相比之下,朱熹曰:“仁者,人之所以為(wei) 人之理也”“然仁,理也;人,物也”,以及“以仁之理,合於(yu) 人之身而言之,乃所謂道者也”[14],則顯得過於(yu) 理學化、抽象化,生硬而不著調,與(yu) 孟子本義(yi) 難以契合、圓融。[15]
《孟子·盡心上》曰:“親(qin) 親(qin) 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其中的“仁民”頗值得揣摩。“仁民”,仁者,人也;民者,人也。“仁民”之義(yi) 即在人人,把人當人,人其人,用仁愛的態度善待每一個(ge) 跟我同樣的人。君子應當在自己心中確立起一道倫(lun) 常底線,尊重別人,理解別人,體(ti) 諒別人,把別人當作跟自己一樣的個(ge) 體(ti) 存在,而不是以自己為(wei) 中心去取消別人、宰製別人。在這個(ge) 世界上,他者的存在與(yu) 我的存在具有同等的合法性,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每一個(ge) 他者都跟我一樣擁有不可剝奪的先天法權。既然我心與(yu) 別人的心始終具有同樣的感受力和領悟力,並且這些都是上天賦予的,與(yu) 生俱來,那麽(me) ,我與(yu) 別人就不僅(jin) 應該享有同樣的道德自覺和倫(lun) 理義(yi) 務,而且,也應該享有同樣的生命權利、自由權利、財產(chan) 權利、言論權利和其他一切政治權利。我不可以欺淩別人,更沒有資格和權力剝奪別人的權利。而進一步,在這個(ge) 世界上,沒有任何權力可以淩駕於(yu) 我的這些先天權利之上,也沒有任何政府、組織可以剝奪人們(men) 的這些天賦權利。任何試圖剝奪人們(men) 天賦權利的政府、組織或獨裁者都是不正當的,因而人們(men) 都有權利予以堅決(jue) 反擊。康有為(wei) 說:“孟子為(wei) 平等大同之學,人己平等,各得其樂(le) ,固不肯如暴君民賊,淩虐天下,以養(yang) 一己之體(ti) ,而但縱一人之欲”[16]。個(ge) 體(ti) 的觀念,平等的理念,天賦人權的理念,應該可以從(cong) 聖門傳(chuan) 統經典中闡發出它們(men) 的中國根源。儒家哲學中所蘊含的人人主義(yi) 哲學精神,是中國實現政治現代化、推進其向現代國家轉型的本土思想資源。
二、愛之而弗仁,仁之而弗親(qin)
在把仁詮釋為(wei) 人、把人當人的基礎上,孟子還強調君子在愛不同人、不同物的時候應該做出必要的區分。《孟子·盡心上》曰:“君子之於(yu) 物也,愛之而弗仁;於(yu) 民也,仁之而弗親(qin) 。親(qin) 親(qin) 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君子之愛雖然博大,但也並不是對所有的存在者都均勻播撒的。愛有差等,對物、對人更應該有所分殊,不可混淆,這是儒家之為(wei) 儒家的一項基本原則,從(cong) 孔子、孟子、荀子,到董仲舒、朱熹、王陽明始終都沒有變過。這裏的物指天地萬(wan) 物,尤其指可以供人消費的牲畜。《周禮·天官·宰夫》曰:“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塚(zhong) 宰而誅之。”鄭玄注曰:“物,畜獸(shou) 也”[17],特指用於(yu) 祭祀的犧牲物品。《說文·牛部》曰:“物,萬(wan) 物也。牛為(wei) 大物,天地之數起於(yu) 牽牛,故從(cong) 牛,勿聲。”[18]焦循正義(yi) 曰:“下言犧牲,則物可以養(yang) 人,謂六畜牛羊之類也。”[19]所以,物,狹義(yi) 上指可以為(wei) 人類提供食物來源的牲畜,廣義(yi) 上則指一切作為(wei) 人類資源對象的自然物。
對於(yu) 上引孟子語,趙岐注曰:“孟子言君子於(yu) 凡物也,但當愛育之,而弗當以仁加之也;若犧牲不得不殺也。”[20]對待物的態度,應該是用“愛”而不用“仁”,有愛意即可,而不必動用仁心,因為(wei) 上天在創造這個(ge) 世界之初,就已經把物的存在預設為(wei) 人類存在的資源條件和消費對象。不利用物,不開發物,人類活不下去;沒有人類,上天創造這個(ge) 世界的意義(yi) 也就瞬間喪(sang) 失了。人類應該愛護物,因為(wei) 物是有限的;但也不能把物當作跟人自己一樣的種屬來對待,它的重要性、珍貴程度、被嗬護指數在人之下,而不是與(yu) 人同等,或在人之上。儒家對待親(qin) 屬與(yu) 對待他人的態度也是有差等之別的,“臨(lin) 民以非己族類,故不得與(yu) 親(qin) 同也。”這就是所謂等差之愛:仁愛,首先輻射到的應該是自己的親(qin) 人,親(qin) 人之中又必須把父母雙親(qin) 排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然後是叔伯姨侄,之後是朋友、鄉(xiang) 黨(dang) 、同學、同事,最後才是遠距離的陌生人。孫奭疏曰:“君子於(yu) 凡物也,但當愛育之,而弗當以仁加之也,若犧牲不得不殺也。於(yu) 民也,當仁愛之,而弗當親(qin) 之也,以愛有差等也。”[21]儒家的愛,並不是一種泛泛的博愛,即不是那種大而無當、沒有針對性的愛。物,雖然可以愛,但一旦人類有需要,當用則用,當殺則殺,不可太過慈悲。人權高於(yu) 物權,人類活著比動物活著更重要,更有正當性。人類的需要是合理的,更具有優(you) 先權和優(you) 越性。甚至,物的存在就是以被人類使用和利用為(wei) 價(jia) 值、為(wei) 目的的,按照這種邏輯推演下去,物自身似乎沒有自己的價(jia) 值和目的,它的存在必須依賴於(yu) 人類對它的欲求,仰仗於(yu) 人類對它的開發和利用。
而對於(yu) 人,也要有所分殊,劃清不同類別,施行不同仁術。趙岐注曰:“先親(qin) 其親(qin) 戚,然後仁民,仁民然後愛物,用恩之次者也。”[22]君子施恩,並非大手一揮,陽光雨露,不擇對象,沒有分別,而應該按照“親(qin) —仁—愛”的秩序,針對“親(qin) —民—物”的不同對象,由近及遠,由親(qin) 而疏,情感投入的力度和程度則逐級降低,混淆不得。孫奭疏曰:“君子布德,各有所施,事得其宜,故謂之義(yi) 也。”[23]早期儒家強調行仁的針對性和真切性,在血緣範圍之內(nei) ,親(qin) 親(qin) 而施恩,形成了一套叫做禮的的規範體(ti) 係,努力使不同的對象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仁愛關(guan) 懷,“君子用恩有其倫(lun) 序也”[24],講究差等之愛,而反對無差別的博愛。周禮的“親(qin) 親(qin) 之殺”,所建構的就是血緣倫(lun) 理的差等秩序,並且將之上升到“義(yi) ”的高度予以認識和強調,以適宜、妥當為(wei) 標準和原則,這是非常難得的。對於(yu) 君子而言,內(nei) 在的仁德工夫修持得越深厚,所居的社會(hui) 地位越高,往外推擴的動力能級就越大,而君王則可以通達到極至狀態。儒家的差等之愛,並不是出於(yu) 一種狹隘、自私的心態,實際上是對自然秩序的一種尊重,正如焦循正義(yi) 所雲(yun) :“有自然之施為(wei) ,自然之等級,自然之界限,行乎不得不行,止乎不得不止。”[25]儒家沒有必要對原本就有無數差別的天地萬(wan) 物實施同等程度的仁愛。正因為(wei) 有針對性、有差別化,儒家實施仁愛的方法才具有了藝術的向度。
三、他者維度的開辟
及至《禮記·中庸》,則直接將人放置在一個(ge) 至大、最高、極其重要的語境裏進行審視和考量。“仁者人也,親(qin) 親(qin) 為(wei) 大;義(yi) 者宜也,尊賢為(wei) 大。”(《禮記·中庸》)在這裏,仁、義(yi) 之間究竟是一種雖有聯係但又各行其是的平行關(guan) 係,還是一種本體(ti) 與(yu) 現象的內(nei) 外關(guan) 係,以及它們(men) 之間有沒有一種意義(yi) 遞進的邏輯?隻有在“人”之後,才形成“宜”嗎?“尊賢”一定就比“親(qin) 親(qin) ”更高級?要回答這些問題,則必須以對“仁者人也”的充分解釋為(wei) 基礎。
《中庸》直接把“仁”解釋為(wei) “人”,根本沒有顧及人與(yu) 人之間的可通約性,而是直奔主題,就是要極大凸顯和強調人際社會(hui) 的一條底線道德,即把人當人。這是人對待自己所有同類最基本的德性要求。鄭玄注盡管已經開始複雜化,“人也,讀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問之言”[26],牽出一個(ge) “相人偶”,但仍然是在呼籲:即便對待“相人偶”,也應當按照人的標準對待它,寧可把它當人,也不能把它當物,所使用的仍然是一副道德杠杆。孔穎達疏曰:“仁,謂仁愛相親(qin) 偶也。”仁的行為(wei) 從(cong) 來都不是一個(ge) 單體(ti) 行為(wei) ,行仁必有對象,涉及他者。因而,仁是一種社會(hui) 法則,指向人類社會(hui) 的存在定律。仁愛能力所及的範圍和幅度呈現出一個(ge) 圓圈,其中心點是親(qin) 情之愛,是對父母的孺慕心理。“孝弟之道,始於(yu) 父母,及於(yu) 兄弟,推於(yu) 九族,皆屬於(yu) 親(qin) 親(qin) ,仁之德也。”[27]由這個(ge) 親(qin) 親(qin) 中心點出發,逐級外推至兄弟、親(qin) 戚、朋友、同事、熟人、陌生人,越走向外圍邊緣,仁愛的輻射力越弱。“親(qin) 親(qin) 由父母以及諸父昆弟,是愛自親(qin) 始,漸推以至薄,則遞有減降也。”[28]以自己的親(qin) 人為(wei) 最愛,跟自己的親(qin) 人關(guan) 係最貼近,則應當對自己的親(qin) 人最好,這是儒家仁愛的一條最起碼要求。而“行仁之法,在於(yu) 親(qin) 偶。欲親(qin) 偶疏人,先親(qin) 己親(qin) ,然後比親(qin) 及疏”[29],施行仁愛,當分出親(qin) 疏遠近之等第層次,不可一視同仁而無差別。盡管我們(men) 可以預設人性均等、權利均等,然而,由個(ge) 體(ti) 之我所釋放出去的愛心力量卻不可能均等,其所實施的程度和效果肯定也不一樣。儒家不敷衍,不推諉,最有擔當,最有情懷,也最能夠直麵仁愛所施對象的差異性,提出區分出不同的等第層次,講究先後秩序,確立尊卑秩序,勿使紊亂(luan) ,因而所提供的是一種理性的治理方案。但也暴露出儒家仁道的一個(ge) 很大的局限,即愛親(qin) 疏遠,對熟人很好,很有愛,而對陌生人則很冷淡,甚至很不友好。這種局限性體(ti) 現在政治層麵,就是隻重血緣,任人唯親(qin) 。
而“欲於(yu) 事得宜,莫過尊賢”[30]一句則說明周王分封製已經走到曆史的盡頭,必須跳出血緣脈絡而麵向全天下招攬治理精英,國家才有希望,才有未來。由仁而義(yi) ,親(qin) 親(qin) 之後是尊賢,“門內(nei) 之治”的“恩掩義(yi) ”推擴為(wei) “門外之治”的“義(yi) 斷恩”[31],從(cong) 個(ge) 體(ti) 內(nei) 心感悟,到家族宗法倫(lun) 理,直到社會(hui) 倫(lun) 理法則,這是聖門道學發展之必然路徑,也是禮法產(chan) 生的當然過程,否則儒家便不可能實現善治。尊賢,應該是周王朝天下治理的現實需要,親(qin) 親(qin) 原則下,直係親(qin) 屬、旁係親(qin) 屬的人才儲(chu) 備畢竟是非常有限的。分封之初,諸侯王還大多能夠顧念親(qin) 情,富有感恩意識,也能夠遵從(cong) 王命而不會(hui) 違拗,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血緣關(guan) 係逐漸單薄,諸侯王動輒尾大不掉,過分者甚至直接挑戰君王之權威。這種情況下,隻有改變舊的中央—地方治理體(ti) 係才有出路。而開始於(yu) 楚、秦的郡縣製,則恰好可以滿足這一迫切需要。郡縣製的行政長官,肯定不都是君王的親(qin) 戚,大概從(cong) 一開始就注重延攬天下精英。其選拔方式,或以戰功論賞,或經天下察舉(ju) ,從(cong) 而一改以往任人唯親(qin) 的局麵。這一做法的好處,表麵上看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唯有優(you) 秀者方可協助君王治理天下,實質上是因為(wei) 來源於(yu) 君王的任命,所以郡縣地方長官則必須服務、服從(cong) 於(yu) 君王。尊賢的背後是尊王,因為(wei) 王是最大的賢,是賢的總代表,否則,便是德不配位,根本不足以占據人群最高的位置上了。於(yu) 是,周政之中存在著一種結構性的咬合機製:在上,是君王尊重賢才;在下,則是賢才遵從(cong) 君王。兩(liang) 重結構共生共在,平行作用,一方麵,君主禮賢下士,尊重社會(hui) 精英;另一方麵,地方行政長官唯王命是從(cong) ,不敢不遵,這樣便可以有效促進王權的穩定。
四、以仁安人
董仲舒從(cong) 《孟子·離婁下》“仁者愛人”的德性要求中,開辟出了他者的維度。《春秋繁露·仁義(yi) 法》專(zhuan) 門闡述人、我之分,強調德性主體(ti) 必須擁有對別人、對他者的尊重和關(guan) 愛。“《春秋》之所治,人與(yu) 我也。所以治人與(yu) 我者,仁與(yu) 義(yi) 也。以仁安人,以義(yi) 正我。故仁之為(wei) 言人也,義(yi) 之為(wei) 言我也,言名以別矣。仁之於(yu) 人,義(yi) 之於(yu) 我者,不可不察也。眾(zhong) 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義(yi) 設人,詭其處而逆其理,鮮不亂(luan) 矣。”[32]儒家學說係統中,怎樣對待自己、怎樣對待別人始終是一個(ge) 重要問題,處理得好,就能成為(wei) 君子;處理不好,則害人害己。在董仲舒看來,能夠對人與(yu) 我的關(guan) 係做出明確處理,構成了《春秋》經的一大特點和貢獻。甚至,區分人、我以及辨清仁、義(yi) 之不同的施行方向和作用對象,是《春秋》學的一大基本原則,不可紊亂(luan) 。於(yu) 是,君子應當“以仁安人,以義(yi) 正我”,對別人要抱有憐憫仁愛之心,寬大為(wei) 懷,不必斤斤計較;而對自己,則要始終遵循道義(yi) 原則,不可放過任何細小錯誤。“仁者愛人,不在愛我,此其法也。義(yi) 雲(yun) 者,非謂正人,謂正我也。……故曰:義(yi) 在正我,不在正人,此其法也。”[33]仁是針對別人的,義(yi) 是針對自己的。所以,仁與(yu) 義(yi) 、他者與(yu) 我,在語用概念上就已經是兩(liang) 個(ge) 不同的詞匯了,而拉開了所指的距離,以示主體(ti) 、對象之區分。君子行仁的對象是別人而不是自己,立義(yi) 的主體(ti) 是我自己而不是別人。他者是仁的正當之“處”,我是義(yi) 的當然之“理”。
而要把握好人我區分的這個(ge) 原則,儒者還要下一番修為(wei) 工夫。首先得有足夠智力作出判斷,起碼得識別出仁義(yi) 、人我的不同。其次還需要意誌力的投入,至少能夠控製住仁義(yi) 的施行方向。第三則要求能“正”、善“正”——分別以仁、義(yi) 準則去匡正人、我,而勿使混淆和紊亂(luan) 。董仲舒說:“是故《春秋》為(wei) 仁義(yi) 法,仁之法在愛人,不在愛我;義(yi) 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雖能正人,弗予為(wei) 義(yi) ;人不被其愛,雖厚自愛,不予為(wei) 仁。”[34]“仁義(yi) 法”在《春秋》一經中,也就是“人我法”,是區分仁、義(yi) 不同施行方向、不同施行對象的一條基本原則。董仲舒似乎已經意識到,道德法則、倫(lun) 理準則的實施,必須尊重他者的存在,已經萌發了尊重他者權利的要求。不能用德性主體(ti) 的自我意識取代他者的自我意識,當然,也不能用他者的自我意識消滅自己的自我意識。在德性人格、道義(yi) 擔當層麵上,人、我分別有自己的位置、角色和承受載體(ti) 。儒家一向重視“正名”,強調把現實的政治社會(hui) 秩序納入道義(yi) 邏輯的架構中予以審視。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cong) 。”(《論語·子路》)對於(yu) 君王而言,身正則令正,否則,身邪則政惡,君王“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35]上行下效,臣民也不會(hui) 歸之於(yu) 正。《論語·顏淵》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各正其身,各守其職,才能使政治清明,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時,四對範疇中,君臣之間、父子之間,在本質上是應該互為(wei) 前提的,一旦有一方不正,另一方則不再遵守對他的道義(yi) 責任和法權義(yi) 務,君可以死臣,臣可以叛君,父可以教子,子可以糾父。甚至,“政者,正也。”君王為(wei) 政而治理天下,最根本的一條原則就是要用正道來引導天下臣民,勿使跑偏。漢初董仲舒等新儒家以人、我邊際的劃分為(wei) 大義(yi) ,則比孔孟之儒籠統言說仁義(yi) 明顯前進了一步,因而使仁義(yi) 的道德法則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容易落實於(yu) 人們(men) 具體(ti) 的日用生活之中。儒家的教化綱常千萬(wan) 條,最根本、最可行的一條就是:看你怎樣對待自己、怎樣對待別人,這一點對誰都是公平的,誰都可以做起來,關(guan) 鍵就看你做的結果。“仁之法在愛人,不在愛我”所體(ti) 現的是對他者生命存在和個(ge) 體(ti) 獨立性的積極關(guan) 照,主動站在別人的角度,設身處地地為(wei) 別人著想,能諒解則絕不苛求。而“義(yi) 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則是對德性主體(ti) 自身的嚴(yan) 格要求,主體(ti) 為(wei) 自己規定行為(wei) 法則和道德標杆,絕不從(cong) 寬自處。
但可惜的是,這個(ge) 世界上的很多人都還沒有注意到這一點,甚而經常反過來,以仁愛之心寬容自己,以道義(yi) 原則要求被人。“以仁自裕”是對自我的一種放縱,按照人性規律,如果愛自己就會(hui) 拉低道德尺度,不忍心嚴(yan) 格要求自己,心理上便馬馬虎虎,將就一下,過得去就行。而“以義(yi) 設人”則是要置他者於(yu) 危險境地,嚴(yan) 格要求別人,抬高倫(lun) 理標準,凡事都講究得很,一點都不會(hui) 馬虎。實際上,這都是在施行仁義(yi) 的過程中顛倒了人我位置、用錯杠杆的惡劣表現,以至於(yu) 為(wei) 天下大亂(luan) 埋下了禍根。
董仲舒曰:“是故人莫欲亂(luan) ,而大抵常亂(luan) ,凡以闇於(yu) 人我之分,而不省仁義(yi) 之所在也。”人、我不分,位置顛倒,仁義(yi) 施行對象錯亂(luan) 則危害無窮。董仲舒從(cong) 反麵論證出區分人我、給他者留下道德空間的必要性。他舉(ju) 例說,《春秋公羊傳(chuan) ·宣公六年》載,晉“靈公為(wei) 無道,使諸大夫皆內(nei) 朝,然後處乎台上,引彈而彈之,己趨而辟丸,是樂(le) 而已矣”。又,“膳宰也,熊蹯不熟,公怒以鬥摮而殺之,支解,將使我棄之”。晉靈公無道,大夫趙宣子挺身而出弑君殺賊,當然屬於(yu) 正義(yi) 之舉(ju) ,故何休解詁稱趙宣子是“明義(yi) 之所責,不可辭”。[36]在董仲舒看來,晉靈公“殺膳宰以淑飲食”“彈大夫以娛其意”,兩(liang) 次事件所表現出來的並不是他“不厚自愛”,而是太愛自己了,光顧著娛樂(le) 自己,讓自己高興(xing) ,而根本不顧及別人的感受。這樣的君王“不得為(wei) 淑人”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他“不愛人”,沒有他者視域,目中始終無別人。所以,董仲舒說,好的君王應該“質於(yu) 愛民以下,至於(yu) 鳥獸(shou) 昆蟲莫不愛”,必須博愛眾(zhong) 生,澤及萬(wan) 物,而“不愛,奚足謂仁?”對他者不能投以憐憫、疼愛之心,無論如何都是不符合儒家之“仁”的要求的。
愛他者,所推擴的範圍不同,則所收獲的結果當然也就不同。“是以知明先,以仁厚遠,遠而愈賢,近而愈不肖者,愛也。”董仲舒總結出這樣一個(ge) 德性規律:愛他者的輻射半徑越大,主體(ti) 德性就越高,恩澤空間也便越大。“故王者愛及四夷,霸者愛及諸侯,安者愛及封內(nei) ,危者愛及旁側(ce) ,亡者愛及獨身”,從(cong) 王者—四夷,霸者—諸侯,到安者—封內(nei) ,危者—旁側(ce) ,直至亡者—獨身,呈現愛他者幅度遞減的明顯趨勢。王者,博愛天下芸芸眾(zhong) 生;亡者,隻愛自身一人,構成兩(liang) 個(ge) 相反的極端,其結果當然便有天壤之別。“獨身者,雖立天子、諸侯之位,一夫之人耳,無臣民之用矣。如此者,莫之亡而自亡也。《春秋》不言伐梁者,而言梁亡,蓋愛獨及其身者也。”[37]君王雖然居萬(wan) 眾(zhong) 仰慕的高位,如果隻顧自愛而墮落成不關(guan) 心任何他者的“一夫”,則非常可悲,亡國毀身是必然的。
把人—我關(guan) 係嵌入到仁義(yi) 結構中予以理解和詮釋,是董仲舒德性哲學的一個(ge) 特色。仁義(yi) 在儒家思想脈絡裏總呈現為(wei) 一體(ti) 不二的關(guan) 係。“仁者,天下之表也。義(yi) 者,天下之製也。”(《禮記·表記》)孔穎達正義(yi) 曰:“仁恩是行之盛極,故為(wei) 天下之儀(yi) 表也”,“製謂裁斷。既使物各得其宜,是能裁斷於(yu) 事也”。[38]推仁恩至極,則成為(wei) 天下人的示範和榜樣。行義(yi) 之至,則可以讓萬(wan) 事萬(wan) 物獲得各相適合的歸宿。儒家講仁離不開義(yi) ,講義(yi) 也離不開仁。董仲舒始終致力於(yu) 在仁義(yi) 框架中審視和闡發人—我關(guan) 係中的他者。“義(yi) 與(yu) 仁殊。仁謂往,義(yi) 謂來。仁大遠,義(yi) 大近。愛在人謂之仁,義(yi) 在我謂之義(yi) 。仁主人,義(yi) 主我也。故曰仁者人也,義(yi) 者我也,此之謂也。”[39]仁不同於(yu) 義(yi) ,首先是作用力的方向不同,仁是去,往外推展,向他者的維度而延伸一己之愛。義(yi) 則是來,朝著主體(ti) 之我,用嚴(yan) 格的道義(yi) 標準而展開自我內(nei) 在的檢討和省察。其次是範圍、程度的不同,仁恩應該向遠處推擴,越遠越好;而義(yi) 則必須切近主體(ti) 自身,越走向心靈深處,德性效果就越好。而再從(cong) 仁義(yi) 規定性方麵看,儒家的仁,就是愛別人,愛他者;儒家的義(yi) ,就是對自己嚴(yan) 格要求,善於(yu) 用道義(yi) 原則限定、匡正自己。最後,從(cong) 落腳點和歸宿點兩(liang) 個(ge) 方麵看,仁寄居於(yu) 別人的身上,其實施效果顯然是歸結在他者身上的,要從(cong) 他者的角度反饋並檢驗推仁、行仁的最終效果;而義(yi) 則寄居於(yu) 我自己的身上,執行得如何則必須在我自己的身上獲得基本體(ti) 現,而不是看對別人實施得如何。所以,董仲舒才竭力向世人伸張“仁人義(yi) 我”的道德邏輯。
最終,董仲舒總結說:“君子求仁義(yi) 之別,以紀人我之間,然後辨乎內(nei) 外之分,而著於(yu) 順逆之處也,是故內(nei) 治反理以正身,據禮以勸福,外治推恩以廣施,寬製以容眾(zhong) 。”[40]仁義(yi) 既是一體(ti) 不二的德性存在,又必須加以適當區分,因為(wei) “仁義(yi) 之別”關(guan) 涉“人我之間”,不妨“用‘仁’與(yu) ‘義(yi) ’來調理、調節人我間的關(guan) 係”,隻有這樣,才能夠分清楚仁外、義(yi) 內(nei) 之不同和施展方向之順逆。於(yu) 自我,蘇輿《義(yi) 證》曰:“反之義(yi) 理,以正其身。”[41]所言所動皆按照禮法規矩的要求,而不出格,才能夠獲得幸福快樂(le) ;於(yu) 他者,則必須投以憐憫之心,推擴出自己的恩澤,致力於(yu) 更大程度地拓展開去,寬大為(wei) 懷,海納百川,澤及更多的民眾(zhong) 。
董仲舒從(cong) 道德論的角度,論證別人、他者的重要性,使別人、他者成為(wei) 在我之外的獨立存在者,別人、他者可以立起來,可以是另一個(ge) 與(yu) 我一樣的有生命、有欲求、有價(jia) 值、有靈魂、有意誌、有權利的德性主體(ti) 。康有為(wei) 說:“愛從(cong) 人我兩(liang) 立而生。若大地隻有我,而無他人,則仁可廢矣。”[42]於(yu) 是,能夠在這個(ge) 世界上挺立的就不隻是我一人,還有他者。我與(yu) 別人共同支撐起這個(ge) 世界。董仲舒的這種學術立場,無疑有助於(yu) 消除認識論、道德論領域中主體(ti) 主義(yi) 、自我中心主義(yi) 的偏頗。強調君子推仁必須以他者為(wei) 方向、為(wei) 主、為(wei) 中心,顯然是在把別人當人,人其人,而不是非其人、物其人,這樣既尊重了他者的主體(ti) 人格,也維護了他者的先天權利,開辟出儒家倫(lun) 理哲學的人人主義(yi) 新路徑。並且,更為(wei) 難得的是,以仁正人,以義(yi) 正我,仁往而義(yi) 來的這種理論要求,並不隻是針對皇帝一人的,而是麵向所有人的,關(guan) 懷別人,憐憫他者,誰都不應該自顧自戀,自話自說,隻強調個(ge) 人的自我完善。他把這種理論要求上升到一個(ge) 普遍的德性工夫的高度予以凸出和強調,因而又能夠獲得一種普適的意義(yi) 和超越的價(jia) 值,立論有據,闡發有力,走得更遠,信的人便更多。這顯然是董仲舒對儒家道德哲學所做的一個(ge) 了不起的學術貢獻。
五、個(ge) 體(ti) 人格與(yu) 個(ge) 人法權之確立
儒家習(xi) 慣於(yu) 以道德主體(ti) 的建構來發掘和確立個(ge) 體(ti) 自我的人格,或者說,儒家的個(ge) 體(ti) 獨立是在其悠久、繁複的道德敘事曆程中完成的。而“人格”的概念顯然是現代法權觀念建構之第一必需。“法權的完整觀念是理性的理念,它借助於(yu) 人格、相互性和強製之思想的結合,從(cong) 而在概念中表象出人格的相互關(guan) 係。”[43]儒家一向不缺作為(wei) 道德主體(ti) 的自我,而始終沒有開辟出作為(wei) 法權主體(ti) 的自我。儒家主張道德人格,卻缺少法權人格。人人主義(yi) 哲學的一個(ge) 艱巨使命就是要從(cong) 道德人格資源中挖掘出法權人格。儒家的“己立”所注重的就是,在修為(wei) 實踐中發現自己的道德本性與(yu) 良知良能,使蘊藏在自我之內(nei) 的道德主體(ti) 覺醒、啟蒙,進而獲得清楚明晰的主體(ti) 身份確認。“仁是人自己的本心,故曰仁者人也。該惻隱便惻隱,該羞惡便羞惡,這是人當下便可體(ti) 會(hui) 到的真正的自己,即道德主體(ti) ,而仁道的實踐,最切近的表現便是在事親(qin) 之孝中,而義(yi) 是仁的客觀化的表現,以尊賢為(wei) 大。而禮便是親(qin) 親(qin) 尊賢的分際的規定,使其有恰當的表現。”[44]德性修為(wei) 都得在事上磨煉,“自己的本心”的發現,就是主體(ti) 自由的生成,這個(ge) 時候的人,才算真正“立”了起來,前此階段都還處於(yu) 混沌、蒙昧的狀態。而這種主體(ti) 自由,恰恰又是主要側(ce) 重於(yu) 道德人格層麵的。所以,《中庸》解“仁者,人也”的一個(ge) 重要使命就是,借助人心意識而確證個(ge) 人作為(wei) 德性主體(ti) 的自覺或自我意識。儒家道德自由的最高境界就是“盡己之性”,即自己根據自己,自己決(jue) 定自己,而最大程度地發揮自我本性,彰顯內(nei) 在本我的人性光輝。“盡己之性,發揮自性也。自性者,仁心也。發揮自性,即發揚心靈化物之功。心靈化物之功成,則自性增長,仁心顯現。”[45]自性展開,自由呈現,德性主體(ti) 才可以實現自己的價(jia) 值理想,進而構成“仁者愛人”的深刻意蘊。至於(yu) 《中庸》之義(yi) 、禮,孝親(qin) 、尊賢實踐,以及確立現實的人倫(lun) 秩序,則都是德性主體(ti) 展開自我、本心之後所經曆的內(nei) 容外化、客觀化過程。《中庸》一書(shu) 雖然抽象、玄奧,雖然側(ce) 重於(yu) 心性之學,但其實仍然指向天下治理的外王實踐。[46]
在杜維明的《中庸》詮釋語境裏,“仁者,人也”一句似乎隻是針對君主一個(ge) 人而提出的要求。[47]君主的“個(ge) 人品格修養(yang) (cultivation of his personal character)”應該包含著“他的人際關(guan) 係的改善(the improvement of his human relationships)”。[48]一個(ge) 人,如果不知道關(guan) 愛自己最親(qin) 近的人,就別指望他能夠準確理解和真正實施對人類的普遍之愛。一個(ge) 人,為(wei) 了篡奪王位而不顧親(qin) 情,采取一切手段,甚至弑父、殺兄,那麽(me) ,登基之後,他還能夠推行仁政嗎?還能夠對天下黎民百姓播撒恩德嗎?“人際關(guan) 係確乎是修身的有機組成部分,但是一個(ge) 人維持同他人不斷交往的能力是以其內(nei) 在德性不斷深化的過程為(wei) 基礎的。”先天的交往能力必須以後天的道德修持為(wei) 前提條件,否則,便不可能為(wei) 自己建築牢固的基礎。所以,“親(qin) 親(qin) ”就“被看做是‘仁’的‘最偉(wei) 大的運用’,因為(wei) 它體(ti) 現了人的內(nei) 在道德性的直接擴展”,愛自己的親(qin) 人,尤其孝順自己的雙親(qin) ,應該是仁道走出本體(ti) 境界的第一步,至於(yu) 愛親(qin) 戚、愛朋友、愛陌生人,則可以逐級延伸,有序推開。
所以,考量君主的個(ge) 人品格修養(yang) 究竟如何,我們(men) 可以從(cong) 他與(yu) 最親(qin) 近的人的關(guan) 係獲得最好的了解和認識。儒家的“仁”,被翻譯成humanity,與(yu) 人性無異,仁就是一種人之為(wei) 人的本質規定,因而可以理解為(wei) “人之所以為(wei) 人的充分體(ti) 現”,仁道充分實現了人之為(wei) 人的意義(yi) 、價(jia) 值也便自然呈現了出來。“仁人”(man of humanity)代表了“最真實最本真的人”(the most genuine and authentic human being),也就是說,仁人,是一種獲得人之為(wei) 人本性的人。仁是道,是一個(ge) 抽象的思想存在者,因而是一個(ge) 大寫(xie) 的人。但“仁人”卻是活生生的,是一個(ge) 個(ge) 承載著仁道正義(yi) 的具體(ti) 的人。杜維明已經注意到,君主“親(qin) 親(qin) 為(wei) 大”有其極大的局限性,必須加以限製和克服。一方麵,一個(ge) 連“親(qin) 親(qin) ”都做不到的君主,想讓他真正關(guan) 愛普天之下的人民是相當困難的。他不是不能推己,而是內(nei) 在的德性修養(yang) 儲(chu) 備嚴(yan) 重不足,沒有“己”可推,硬推出去的則一定是害人害己的禍水。另一方麵,如果君主的注意力隻集中在他的親(qin) 屬身上,因為(wei) 過分強調小圈子的特殊利益,於(yu) 是,他就變成了“一個(ge) 心胸狹窄的裙帶主義(yi) 者”[49],任人唯親(qin) ,“武大郎開店”,而不顧國家穩定和社稷安全的根本利益。於(yu) 是,“‘親(qin) 親(qin) ’必須同‘尊賢’相匹配”,隻有這樣,“統治者才能在他的管理統治中實行公正無私的領導”。[50]政治詮釋無疑拓展了《中庸》“仁者愛人”的政治哲學空間。
注釋
[1][英]洛克:《政府論》下篇,劉丹、趙文道譯,長沙:湖南文藝出版社,2011年,第116頁。
[2](漢)司馬遷:《史記·殷本記》,長沙:嶽麓書社,1988年,第19頁。
[3](春秋)左丘明撰,顧馨、徐明校點:《春秋左傳·昭公十年》,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83頁。
[4](漢)司馬遷:《史記·白起王翦列傳》,第564頁。
[5]“勝殘去殺”的觀念是直接起源於儒家,還是早已有之,仍是一個有待考證的問題。“勝殘,勝殘暴之人,使不為惡也。去殺,不用刑殺也。”“古已有此言,孔子信之。”[見(清)劉寶楠:《論語正義》,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88頁。]《漢書·刑法誌》亦曰:“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言聖王承衰拔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至於善人,不入於室,然猶百年勝殘去殺矣!此為國者之程式。”[(漢)班固:《漢書》上冊,長沙:嶽麓書社,1994年,第504頁。]
[6](清)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257頁。
[7](清)毛奇齡:《四書改錯》卷一五,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
[8]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校點:《國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94頁。按,韋昭注曰“博愛於人為仁”。
[9](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8),台北:藝文印書館,2012年,第252頁。
[10](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8),第252頁。
[11](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8),第252頁。
[12](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8),第252頁。
[13](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8),第252頁。
[14](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367頁。
[15]對此,徐洪興稱“對本章的具體詮釋,朱熹說得最好”,但卻沒有指出個究竟。(徐洪興:《孟子直解》,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340頁。)
[16](清)康有為:《孟子微》卷四,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100頁。
[17](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周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67頁。
[18]桂馥稱“凡生天地之間,皆物也”,此乃廣義上的物的概念規定。《河圖括地象》曰:“天左動,起於牽牛。”《尚書考靈曜》曰:“甲子冬至,日月五星,皆起於牽牛,若編珠。”[參見(清)桂馥:《說文解字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117頁。]
[19](清)焦循撰,沈文倬點校:《孟子正義》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948頁。
[20](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78頁。
[21](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第378頁。
[22](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第377-378頁。
[23](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第378頁。
[24](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第378頁。
[25](清)焦循撰,沈文倬點校:《孟子正義》,第949頁。
[26]而“相人偶”,《儀禮·大射儀》“揖以耦”,鄭玄注曰:“‘以’猶‘與’也,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偶也。”這裏的“與”,即相與。“偶(耦)”,指“合”“對”“配”“並”等,都強調對方、雙方,一人、單體則不成偶。兩人見麵相揖為禮,彼此之間尊重,互致敬意與問候。《儀禮·聘禮》曰:“公揖,入每門,每曲揖。”鄭玄注曰:“每門輒揖者,以相人偶為敬也。”指互相致意,以示相親、相敬。(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曰:“人耦猶言爾我親密之辭。獨則無耦,耦則相親。”寄托人偶所表達的是一種親密關係。(清)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匪風》稱:“相敬謂之人偶也。”而“相人偶”則指可以把人偶也當人一樣看待,更不要說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了。生活在人際社會裏的人,更應該把人當人,無論尊卑貴賤,無論財富多寡,都應當以待人的禮節而相互對待。不僅對身邊的親人親屬、同伴夥伴,即便對所有的陌生人,都能夠以對正常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情感態度來相處,有恕道之體諒心,有平等之同情心,有生命之敬重心,有血緣之親愛心,這就是鄭玄所說的“以人意相存問”。
[27]列聖齊釋:《中庸證釋》,台北:圓晟出版社,1993年,第437頁。
[28]郝擢先:《中庸輯義》,台北:大華永記印刷廠,1944年,第79頁。
[29](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第1441頁。
[30](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第1441頁。
[31](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2013年,第1032頁下。
[32](清)董天工:《春秋繁露箋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126-127頁。
[33](漢)董仲舒:《春秋繁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2頁。
[34](漢)董仲舒:《春秋繁露》,第51頁。
[35]錢穆:《論語新解》,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2年,第337頁。
[36](漢)何休注,(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張豈之主編:《十三經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22頁。
[37]鍾肇鵬主編:《春秋繁露校釋》(校補本),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70頁。
[38](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第1472頁。
[39](清)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第254頁。
[40](清)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第254頁。
[41](清)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第254頁。
[42](清)康有為:《春秋董氏學》,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59頁。
[43][美]萊斯利·阿瑟馬爾霍蘭:《康德的權利體係》,趙明、黃濤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86頁。
[44]楊祖漢、岑溢成:《中庸義理疏解》,台北:鵝湖月刊雜誌社,1982年,第107頁。
[45]杜為:《中庸本義》,台北: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32頁。
[46]至於從方法層麵說“《中庸》把重點放在‘治國’方麵;因為他提出的治國方法最多。其次,是修身、齊家的方法,這可能是他要以此為‘根本’”,則顯然不合《中庸》一書的基本哲學精神。(引文參閱譚宇權:《中庸哲學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年,第207頁。)
[47]所以,在王陽明“龍場開悟”之前的儒家的一整套學說體係都是針對君王一個人講的,“覺君行道”幾乎就是整個儒學的任務和使命。因而,儒學是政治哲學、統禦術,是帝王之學,而不是平民之學。在最嚴格的意義上說,專製條件下,也隻有君王這一個人的意誌是自由的,唯有他的個體才是真正獨立不待的個體。他的言行不受限製,因而自由隻屬於他一個人。至於其他所有的人,則都是奴才,隻會聽話,而沒有思想,沒有靈魂,更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48]把“仁者愛人”嵌入“人際關係”(human relationship)語境中加以詮釋,來源於陳榮捷。“這不隻是一個雙關語,而且還是對基本儒學概念仁的一個重要定義。對於儒家來說,仁的德性就毫無意義,除非它包含了現實的人際關係。”見Wing-Tsit Chan. A Source Book In Chinese Philosophy. Pri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3. P104.
[49][美]杜維明:《〈中庸〉洞見》,段德智譯,林同奇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3頁。
[50 ][美]杜維明:《〈中庸〉洞見》,段德智譯,林同奇校,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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