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重陽】 “攝用歸體”與“攝體歸用”:論熊十力形而上學的兩個步驟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3-02-17 15:17:14
標簽:熊十力
段重陽

作者簡介:段重陽,男,西元一九九三年生,華東(dong) 師範大學中國哲學專(zhuan) 業(ye) 博士,山東(dong) 大學博士後,現為(wei) 中山大學哲學係(珠海)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wei) 宋明理學與(yu) 現代新儒學,著有《體(ti) 用論的形而上學闡明》《致良知與(yu) 道德人格的生成》等。

  “攝用歸體(ti) ”與(yu) “攝體(ti) 歸用”:論熊十力形而上學的兩(liang) 個(ge) 步驟

作者:段重陽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華東(dong) 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23年第1期


摘要:“體(ti) ”作為(wei) 熊十力對宇宙萬(wan) 物之根據的追問,盡管有著“本心”和“實體(ti) ”的區別,但是這種區別不應被理解為(wei) 其體(ti) 係的內(nei) 在矛盾,而是呈現為(wei) 形而上學建構的核心問題。對普遍者(恒轉—本心)和最高者(一元實體(ti) )的闡明以及二者如何共屬一“體(ti) ”構成了熊十力形而上學建構的核心,前者指向了“攝用歸體(ti) ”,後者指向了“攝體(ti) 歸用”,而起始處在於(yu) 以“用”或者“行”言“相”,並經由“用”的不同樣態而獲得對兩(liang) 種“體(ti) ”的把握。“攝用歸體(ti) ”和“攝體(ti) 歸用”是形而上學的兩(liang) 個(ge) 步驟,前者提出了最高者和普遍者的問題,後者則表明如何把握最高者和普遍者以及二者之關(guan) 係。熊十力以體(ti) 用論的方式回應了這些問題,闡明了一條不同於(yu) 佛學和西學的形而上學之路。

 

關(guan) 鍵詞: 熊十力 ; 體(ti) 用論 ; 形而上學 ; 心

 

 

 引言


“體(ti) 用”架構是熊十力形而上學建構的根本,並且在其哲思曆程中有著“攝用歸體(ti) ”和“攝體(ti) 歸用”的區別,前者出現於(yu) 《新唯識論》的語體(ti) 文本(1953年印行)和《體(ti) 用論》(1958年印行),後者出現於(yu) 《乾坤衍》(1961年印存)。郭齊勇教授認為(wei) 這種區別反映了熊十力哲學建構的矛盾,其核心是“心性本體(ti) ”和“現象真實”之間的矛盾,“熊氏曆來兩(liang) 麵開弓,一麵固然強調遮撥、掃蕩法相,一麵又不能不安排自然宇宙、萬(wan) 事萬(wan) 物的地位;一麵攝用歸體(ti) ,遣相證性,一麵融體(ti) 歸用,舉(ju) 體(ti) 成用”①,換而言之,“攝用歸體(ti) ”中對本心之“體(ti) ”的強調會(hui) 導向否認物質真實的立場,而這恰恰是“攝體(ti) 歸用”所批判的。這種矛盾可以進一步刻畫為(wei) 熊十力哲學中“體(ti) ”的矛盾,也就是“本心”和包括物質在內(nei) 的“實體(ti) ”之間的矛盾,如曾海龍所說:“(在《新唯識論》中—引案)體(ti) 是人的本心,‘攝用歸體(ti) ’即是強調人的本心的巨大功用,由本心之大用,而呈現整個(ge) 世界”,“(在《明心篇》中—引案)如果仁不是本體(ti) ,則必然有另外的本體(ti) ,熊十力指目天是心物之實體(ti) ,即心之外有體(ti) 。……連良知的本體(ti) 義(yi) 都被否定了,那本體(ti) 隻能是宇宙實體(ti) ”。②進而言之,這種區別被視為(wei) “唯識”和“體(ti) 用”的差別:“以唯識為(wei) 主,乃表明是以心性為(wei) 本體(ti) ,實體(ti) 論無甚地位。以體(ti) 用為(wei) 主,乃表明是以實體(ti) 為(wei) 本體(ti) ,宇宙論為(wei) 心性論之前提”③,也即“本心—精神”和“實體(ti) ”之間的矛盾。

 

然而,熊十力在“攝用歸體(ti) ”和“攝體(ti) 歸用”中呈現出的理論張力有著更為(wei) 深刻的緣由,而不僅(jin) 是理論建構上的矛盾。以“唯識”和“體(ti) 用”而言,前者在於(yu) “從(cong) 意識行為(wei) 所建立的現象反歸建立現象的意識行為(wei) 以及這種行為(wei) 所以可能的最終根據”④,而後者則是對“最終根據”的追問方式。“體(ti) ”作為(wei) 熊十力對宇宙萬(wan) 物之根據的追問,盡管有著“本心”和“實體(ti) ”的區別,但是這種區別不應被理解為(wei) 其體(ti) 係的內(nei) 在矛盾,而是呈現為(wei) 形而上學建構的核心疑難,這種疑難構成了形而上學本身。與(yu) 此同時,“攝用歸體(ti) ”和“攝體(ti) 歸用”需要看作熊十力在麵對不同的形而上學路徑時的不同側(ce) 重,這種不同側(ce) 重在表明其體(ti) 用論的形而上學之路徑區別於(yu) 佛教和西方哲學時,也顯示出了一般形而上學建構的兩(liang) 個(ge) 步驟。因此,本文首先闡明熊十力何以借由“唯識”而發現了“體(ti) 用”的形而上學,其次闡明借由“唯識”所顯明之“本心”與(yu) “實體(ti) ”何以構成了“體(ti) 用”的形而上學建構的核心問題,並且試圖澄清這兩(liang) 種“體(ti) ”的張力並非熊十力哲學的矛盾,而是一般形而上學之要求。


一 從(cong) “相”到“用”:對根據的追問

 

“從(cong) 意識行為(wei) 所建立的現象反歸建立現象的意識行為(wei) ”,就是熊十力吸收佛學所闡明的“心境俱起”,而這種“反歸”則表明了意識與(yu) 現象的同一性,換而言之,熊十力需要說明心和物基於(yu) 何種根據而能同時升起,這種根據既需要闡明心何以能把握到物,也需要闡明心之來源,也就是“這種(建立—引案)行為(wei) 所以可能的最終根據”,即熊十力哲學中的“實體(ti) ”和“本體(ti) ”,這一思路也可以被稱為(wei) 由“識”見“體(ti) ”。

 

通常而言,我們(men) 會(hui) 將相互區別的桌椅等物視為(wei) 離心獨存之物,但是熊十力認為(wei) 這些物都是依心而起的,一方麵,如堅白等“相”依心之覺而有,另一方麵,物之數依心之計而有,於(yu) 是“會(hui) 物歸己”“攝所歸能”而有對能覺之心的考察。然而,能覺之心不離所覺之物,“識不孤起,須托境故。感唯托塵,意則托影,必有所托,方得成緣”⑤,當破除掉心所構畫之境的真實性後,這種構畫得以可能的根據就首先顯現為(wei) “相”的無盡流轉,因而,對最終根據的尋求必須從(cong) 此流轉入手。佛教大乘的空宗和有宗都注意到了“相”的無盡流轉,但是,在熊十力看來,無論是空宗在此流轉生滅的法相背後另立不生不滅的真如法性,還是有宗以阿賴耶識所藏種子與(yu) 諸“相”互為(wei) 因緣,都未能實現對最終根據的把握,因為(wei) 前者“隻見性體(ti) 寂靜,卻不知性體(ti) 亦是流行無息”⑤,後者“立種子為(wei) 生化之源,既與(yu) 真如並為(wei) 二重本體(ti) ,又與(yu) 現行判為(wei) 能所二界”⑤,未能“即用見體(ti) ”,因此都沒有把握“實體(ti) ”和“本體(ti) ”。雖然這種批判對於(yu) 佛學來說可能是外部的,但也表明了熊十力通過體(ti) 用思維所試圖建立的形而上學之特質,這種特質首先表現在對“用”的領受中。

 

盡管熊十力對佛學有所批判,但同樣在哲思的深處受到了佛教的影響,這就是以“行”展開的對物之把握—“從(cong) 前印度佛家把一切心的現象和物的現象都稱名曰行,行字含義(yi) 有二:一遷流義(yi) ,二相狀義(yi) ……心和物雖是遷流不住,而亦有相狀詐現……這個(ge) 命名甚諦,我亦采用之”⑧。區別於(yu) 試圖把握永恒之“相”的柏拉圖哲學傳(chuan) 統,熊十力試圖把握的是“相”的不斷變遷,於(yu) 是,一方麵,從(cong) “相”到“物”被視為(wei) 人心的構畫,另一方麵,“相”的流轉(即“行”)超出人心而另有根源。對此根源之追問的關(guan) 鍵且跳躍性的步驟是將“行”領會(hui) 為(wei) “功用”,因而有“攝用歸體(ti) ”—“在宇宙論中說攝用歸體(ti) ,即是於(yu) 心物諸行相而直會(hui) 入其本體(ti) ”⑧。將“行”領會(hui) 為(wei) “用”所展開的對根據的追問已經有了“體(ti) 用”作為(wei) 思維的前提:其一,“體(ti) 能生用”意味著“行”需要能生者,於(yu) 是有宇宙論;其二,“體(ti) ”是不同之“用”的同一之根據,於(yu) 是有本體(ti) 論,前者需要對相互區別的物的來源者因而也是最高者做出說明,後者需要對作為(wei) 相互區別的物之根據的普遍者作出說明。借佛學而言,前者關(guan) 注“法相”,後者關(guan) 注“法性”—“境中法相一詞,與(yu) 哲學中宇宙論一詞,其意義(yi) 頗相通否?境中法性一詞,與(yu) 哲學中本體(ti) 論一詞,其意義(yi) 複相通否?”⑧但是,佛學中的“相”和“性”被替換為(wei) “用”和“體(ti) ”—“佛氏所雲(yun) 法性,猶餘(yu) 雲(yun) 實體(ti) 。佛氏所雲(yun) 法相,猶餘(yu) 雲(yun) 功用”⑪,從(cong) “相”到“用”意味著對物之把握成為(wei) 動態的,從(cong) “性”到“體(ti) ”意味著對物之根據的把握是基於(yu) 物自身的,換而言之,“相”之流轉規定了對“用”的把握,而“性”作為(wei) 每一物自身的規定,同時也規定了對“體(ti) ”的追問方式,因而有“性體(ti) ”一語。

 

在這裏,“相”“行”“用”的差異既表明了熊十力對物之把握方式與(yu) 佛學、西學的不同,也規定了熊十力的形而上學之運思。“相”標誌著照麵之物的規定性,而“行”則指出了這種規定性的不穩定,於(yu) 是西方形而上學尋求每一物的不變之規定(本質、定義(yi) ),以及保證此規定之必然性的絕對者(無論是賦予質料以必然秩序的上帝,抑或將萬(wan) 物之規定視為(wei) 自身展開的上帝),從(cong) 而以“相”確證事物之實存(有),而佛學則將此規定視為(wei) 假名之安立,任何因“相”而有之物都是空性的,這也就是“諸行無常”,因此,因“相”而有之物的根據就在於(yu) 心識,按照熊十力在《存齋隨筆》的說法,乃一起俱有之“無明、行、識”,此即因“能”而立“所”、因“見分”立“相分”,然而“相”自身缺乏根據,並無作為(wei) 實存之根基的“載體(ti) ”或者“質料”。但是,熊十力將“行”領會(hui) 為(wei) “用”則扭轉了佛學,無論是對空宗之“法性”,還是對有宗之“識”,熊十力批判的前提恰恰在於(yu) 具有無窮變化之“相”的“載體(ti) ”或者“質料”。因此,“法相”被理解為(wei) 宇宙論的,這意味著“質料”的出場,而拒絕了“空性”的“法性”意味著萬(wan) 物中的普遍者需要被把握為(wei) 實在的。通往宇宙論的動態的“相”在熊十力哲學中就是相互區別而刹那生滅的萬(wan) 物,而在每一物中的普遍之“性”則通往了本體(ti) 論,熊十力的體(ti) 用論既要通過宇宙論闡明將萬(wan) 物包含在自身之內(nei) 且形成了萬(wan) 物的最高者,也就是宇宙自身,也通過本體(ti) 論闡明在萬(wan) 物之中且成為(wei) 萬(wan) 物自身規定性的普遍者,對最終根據的追問其實指向了這兩(liang) 者,那麽(me) ,問題的核心就在於(yu) 此最高者與(yu) 普遍者以何種方式共屬一體(ti) ,這就是熊十力何以將“體(ti) ”同時指向這兩(liang) 者,這也是形而上學建構的核心問題。


二 兩(liang) 種“體(ti) ”:最高者與(yu) 普遍者之區別

 

熊十力以“恒轉”闡明了普遍者,以“一元實體(ti) ”闡明了最高者,這兩(liang) 者在熊十力那裏都被稱作“體(ti) ”,而對這兩(liang) 種的把握是通過“用”,因此有“攝體(ti) 歸用”。“餘(yu) 玩孔子之《易》,是肯定現象真實,即以現象為(wei) 主,可以說是攝體(ti) 歸用”⑫,“攝體(ti) 歸用,元是反對哲學家妄想有超越現象而獨存的實體(ti) 。於(yu) 是正確闡明實體(ti) 是現象的真實自體(ti) ,易言之實體(ti) 是萬(wan) 物各各的內(nei) 在根源”⑬,“真實自體(ti) ”和“內(nei) 在根源”表明了實體(ti) 作為(wei) 最高者必須從(cong) 相互區別之物的共同樣態來把握,於(yu) 是指向了共同的活動方式,這也是以“用”而非“相”來把握物的根源,如印順法師所言“‘本論不盡沿用實體(ti) 和現象,或法性和法相等詞,而特標體(ti) 和用,這裏卻有深意。’深意是‘即用顯體(ti) ’,是‘用依體(ti) 現,體(ti) 待用存’,與(yu) 佛法的‘離用言體(ti) ’不同”⑭。“攝體(ti) 歸用”—反對超越現象而獨存的實體(ti) —的可能性就在於(yu) 以“用”來把握通常而言的“現象”,進而可以通過“用”之樣態把握“實體(ti) ”。“攝體(ti) 歸用”也被稱作“即用顯體(ti) ”,熊十力同樣以此說明對“本體(ti) ”的把握—“本體(ti) 全顯為(wei) 用,即一一用上都具全體(ti) ”⑮,“即用顯體(ti) ,則於(yu) 本心而識體(ti) ,雖複談心未始遺物,然心禦物故,即物從(cong) 心,融為(wei) 一體(ti) ,豈有與(yu) 心對峙之物耶”⑮。在這裏熊十力已經談到了“本體(ti) ”與(yu) “實體(ti) (全體(ti) )”的關(guan) 係,即通過對“本心”的覺察把握到普遍者,“於(yu) 本心而識體(ti) ”所言之“體(ti) ”是“本體(ti) ”,而“即物從(cong) 心,融為(wei) 一體(ti) ”之“體(ti) ”則是“實體(ti) ”,“體(ti) ”之所以能夠同時指向二者,就在基於(yu) “用”而有的“攝體(ti) 歸用”“即用顯體(ti) ”。

 

如果基於(yu) 單純的“相”,那麽(me) 形而上學就會(hui) 展開為(wei) 對普遍之相和承載此普遍之相的最高之物的追問,此普遍之相排除了變化而規定著物,而最高之物則拒絕了內(nei) 在於(yu) 萬(wan) 物之中,若將“相”理解為(wei) “用”,那麽(me) 就破除了對普遍之相的追問,同時對實體(ti) 的追問也不會(hui) 拒絕內(nei) 在於(yu) 萬(wan) 物,因為(wei) 將“相”理解為(wei) “用”的另一層含義(yi) 是破解了物之獨立自存—“相”一方麵需要自身在一段時間內(nei) 持續,另一方麵需要承載者(亞(ya) 裏士多德意義(yi) 上的“實體(ti) ”),而熊十力恰恰通過強調“相”的“刹那生滅”破除了“相”的持續性,“心境俱起”也破除了獨立承載者的觀念,於(yu) 是,從(cong) “相”到“用”本身就指向了一個(ge) 流行著的整體(ti) 。那麽(me) ,“體(ti) ”就指向了此整體(ti) 之所以為(wei) 整體(ti) 的根據,也就是此整體(ti) 基於(yu) 何種方式得到了把握,這就是整體(ti) 中的最高者和普遍者。最高者是將所有“用”承載且形成於(yu) 自身之內(nei) 者,於(yu) 是有包含“物質性”和“精神性”在內(nei) 的“一元實體(ti) ”,也就是整體(ti) 自身,普遍者則是遍布在每一物自身內(nei) 的“精神性—生命力”,因為(wei) 每一物因“相”之流轉而有不同的“物質性”,隻有此流轉本身是普遍的。換而言之,形而上學是對變易中的不變者之尋求—“不易而變易,是舉(ju) 體(ti) 成用;於(yu) 變易見不易,是即用識體(ti) ”⑰。對“變易”的把握以“不易”為(wei) 前提,因為(wei) “何者在變易”“何以有變易”就指向了最高者和普遍者,即將所有變易包含於(yu) 自身中的作為(wei) 變易之載體(ti) 的不變者,以及作為(wei) 變易之顯現方式的不變者,此即因“不易”而言“變易”,故言“舉(ju) 體(ti) 成用”,也就是“攝用歸體(ti) ”。但是,如何獲得對這兩(liang) 種“不易者”的把握卻是形而上學真正的疑難,熊十力於(yu) 此主張“於(yu) 變易見不易”,也就是“即用識體(ti) ”“攝體(ti) 歸用”。於(yu) 是,作為(wei) 對這兩(liang) 種“不易者”的把握,最高者(實體(ti) )與(yu) 普遍者(精神)之間的區別和共屬一體(ti) 就構成了熊十力形而上學的核心論述。

 

“恒轉”作為(wei) 普遍者,也就是“生生之大力”,熊十力對普遍性有著明確的意識:“餘(yu) 肯定人與(yu) 天地萬(wan) 物共稟受一元內(nei) 含之大生力,即此大生力是一切物之大生命,是一切物之大我。大我者,若通一切物而言,應說為(wei) 一切物共有的,若克就每一物而言,又應說是每一物自有的。猶須注意,每一物自有的,即是一切物共有的。一切物共有的,即是每一物自有的”⑱,這一“自有”且“共有”的“大生命”也就是每一物中的“生生之德性”,即“仁”,也就是“精神—生命”。相對於(yu) “精神—生命”的普遍性,每一物的特殊性在於(yu) 自身的“質能”—“質”言物之色相,“能”言物所蘊含之能量,但是,基於(yu) 物之“質”的“能”需要有人的主宰,而且其勢雖猛,但無法持久。因而,區別於(yu) “質”之“能”,“精神—生命”之能力在於(yu) “統禦質和能,主導質和能之殊特力量”⑲,也是持久不息的。此持久不息的主宰力是貫穿於(yu) 每一物之中且作為(wei) 物質生成變化的動力,“睹形質,固各別。若體(ti) 會(hui) 其彼此都是起滅奔騰,而又互相貫穿、維係,其間當有一物焉,斡運乎眾(zhong) 形眾(zhong) 質之各各內(nei) 部。充塞乎太虛,無定在而無所不在乎”⑲,也就是“用”之為(wei) “用”的根據,即“體(ti) ”。於(yu) 是,如何葆有此持久不息的心靈之力就是熊十力強調的工夫論,即“存仁,而良知俱在”㉑,同時也是“攝體(ti) 歸用”的含義(yi) ,即在“用”中直接領會(hui) “體(ti) ”,而其可能便在於(yu) “精神—生命”的普遍性,或者說,當熊十力排除普遍之“相”後,基於(yu) “用”的對普遍性的追問導向的就是“精神—生命”,即“用”的生生不息之德。對“精神—生命”的把握之表現形式就是“良知”,所謂“生生之德性發為(wei) 仁,炤明之德性發為(wei) 良知”㉑。“炤明”者,心靈之能覺,而“最低等動物之知覺等作用,乃至人類高級心靈作用,莫不依賴於(yu) 向外追求的強烈意誌力鼓動於(yu) 中”⑲,“如果體(ti) 會(hui) 到意誌力之健而又健,便可信得心靈和生命根本不是兩(liang) 物”⑲,因此,“生生之德性”與(yu) “炤明之德性”便是實體(ti) 中的普遍者的顯現方式。而若想使得“炤明之德性”顯現,就需要“本心”的呈現,也就是領會(hui) 到“萬(wan) 物一體(ti) ”—“本心視天地萬(wan) 物皆與(yu) 我一體(ti) 也”㉕,“本心即性。性者物我之同體(ti) ,故雲(yun) 心體(ti) 物而無不在”㉖,換而言之,“本心”就是對基於(yu) “用”的普遍者的喚醒,“炤明,言其本無迷暗性”㉕。

 

熊十力哲學以肯認“相”的無盡流轉(即所謂“行”)為(wei) 起始,並試圖追問“行”的根據,因此有“攝用歸體(ti) ”之論。雖然熊十力明確提出“攝體(ti) 歸用”較晚,但在《新唯識論》等以“攝用歸體(ti) ”立論的文本中已經有著“攝體(ti) 歸用”的步驟,也就是對“體(ti) ”的把握途徑—“體(ti) 非超脫於(yu) 用之外而獨存,故可於(yu) 用識體(ti) ”㉖。《新唯識論》指明了“用”(也就是“相”)的三種樣態—“恒轉是一,其顯為(wei) 翕而幾至不守自性,此便是二,所謂一生二是也。然恒轉畢竟常如其性,決(jue) 不會(hui) 物化,故當其方翕,即有辟的勢用俱起,此辟便是三”,“一隻是表示本體(ti) 無對而已全顯為(wei) 大用,二和三都是表示用之殊詭”。㉖因此,“一”就是所物中的普遍之生力,故而無對;“二”則是有相互區別的物之生,此則有“殊詭”;“三”作為(wei) 在物中顯現出的“辟”,也就是“二”中之“一”。在物之生後才有的人,因而對“一”的把握隻能通過“三”來實現,這也就是對自身之性的把握,所謂“色之實性即是恒轉”㉖。然而,“三”畢竟以“二”為(wei) 前提,因此“一”成為(wei) “二”中之“一”(即“三”)後便無法作為(wei) 包括“二”者,這樣就有“一”和所有“二”(“一切”)之別,也就是“本體(ti) ”和“實體(ti) ”的區別。那麽(me) ,在闡明二者之區別的基礎上如何說明二者共屬一“體(ti) ”,則是熊十力哲學在標明何者為(wei) “體(ti) ”後的下一步,也就是“攝體(ti) 歸用”。在這裏,“即用見體(ti) ”與(yu) “攝體(ti) 歸用”微別,前者主要指明了“見體(ti) ”之途徑,而後者指明了“體(ti) ”的存有方式,而這也是在“攝用歸體(ti) ”中蘊含著的。於(yu) 是,“即用見體(ti) ”意味著從(cong) 吾人自身去領會(hui) “體(ti) ”,也就是即心見體(ti) ,從(cong) 而有著標明最高者(實體(ti) )與(yu) 普遍者(精神)何以共屬一“體(ti) ”的“攝體(ti) 歸用”之論。


三 即心見體(ti) :普遍者與(yu) 最高者之共屬一體(ti)

 

熊十力指出,“本心即是性,但隨義(yi) 異名耳。以其主乎身曰心,以其為(wei) 吾人所以生之理曰性,以其為(wei) 萬(wan) 有之大原曰天,故盡心則知性知天”㉛,但是,“性”之為(wei) 名,隻有在人之生後可言—“夫元者,言乎一切有生之物所由始也。其在人,亦名為(wei) 性。德慧稟之於(yu) 元,成之為(wei) 性”㉜,換而言之,“性”是人在自身內(nei) 對“元”(“實體(ti) ”)的把握,把握方式就是通過主宰之“心”。進而言之,“本心唯微,必藉引發而後顯”㉛,此即“欲了本心,當重修學。蓋人生本來之性,必資後起淨法始得顯現,雖處染中,而由自性力故,常起淨法不斷”㉛,也就是憑借物質之“形”以顯精神之“性”,這便是主宰的表現—“夫性之行也,不得不自成乎形,以為(wei) 運用之具”㉛。借由對“形”的主宰與(yu) 運用,“本心”得以顯現,而此主宰必有定向,這就是“本心”對同體(ti) 之“性”的領會(hui) ,因而熊十力以主宰之心、定向之意、了別之識為(wei) 本心之三義(yi) 。正因為(wei) “本心”可以是“本來之性”的顯現,因此熊十力也會(hui) 徑直將“本心”稱作“本體(ti) ”和“實體(ti) ”,但其中仍然有辨。熊十力強調“本心”不失“本體(ti) ”之德,因而心可以自識其主宰、健動之德而領會(hui) 到作為(wei) 普遍者的本體(ti) —“以心不失其本體(ti) 之德故,亦不妨即心顯體(ti) 。顯者顯示,謂即於(yu) 心而顯示其本體(ti) 也”㉛,但若以“本心”為(wei) “實體(ti) ”,則需要說明“本心”與(yu) “物質—色相”之關(guan) 係,也就是“精神—生命”與(yu) “物質色相”的關(guan) 係,進而言之,也就是普遍者與(yu) 最高者、本體(ti) 與(yu) 本原之關(guan) 係。

 

熊十力通過“翕辟成變”建構了基於(yu) “一元實體(ti) ”的宇宙論,這同樣是基於(yu) “用”來思考的—“實體(ti) 變動而成功用,隻有就功用上領會(hui) 實體(ti) 的性質。汝今應知,功用有精神質力等性質,此即是實體(ti) 的性質”㊲,就兩(liang) 種功用的表現形式來說,“質力”表現為(wei) 相互區別的物,“精神”表現為(wei) 相互區別的物在流轉中的生成以及生命體(ti) 的出現,二者合起來便是作為(wei) 流行之整體(ti) 的實體(ti) 。無論是物的生成,還是生命體(ti) 的出現,都意味著物能夠主宰自身,前者是從(cong) 整體(ti) 而言的物,後者是基於(yu) 生命體(ti) 之“覺”而改變自身,因而“渾然全體(ti) ,即流行即主宰,是乃所謂生命也”㉛,生命之表現便是“曰運行,曰運用”㊲。進而言之,通過“精神—生命”,我們(men) 才能獲得對流行之整體(ti) 的把握,即相互區別的物通過“色相”之流行而共屬一體(ti) ,同時人類之心靈可以通過領會(hui) 自身而把握到如何共屬一體(ti) ,這便是普遍者的任務。但普遍者的顯現以特殊者為(wei) 前提,否則普遍者隻能是孤絕的冥暗之物,換而言之,隻有在作為(wei) 心之“所緣緣”的具體(ti) 之“境”中,普遍者才能作為(wei) 特殊者的某種樣態顯現,因而,特殊者的不同樣態就構成了普遍者和非普遍者區別,而將所有特殊者包括在內(nei) 的最高者就同時蘊含了普遍者和非普遍者。在熊十力這裏,普遍者就是在每一物中表現出的物之能夠主宰自身,分別表現為(wei) 從(cong) 整體(ti) 而言的“生命—精神”和從(cong) 人而言的“心靈”,這二者作為(wei) 共顯之結構(“生命—精神”作為(wei) 心的“所緣緣”)指向了“本體(ti) ”,而包含每一物在自身內(nei) 的最高者無非就是每一物之活動樣態的整體(ti) 承載者,但區別於(yu) “本體(ti) ”,最高者並不表現自身為(wei) 主宰之用的承載者—“不宰者,以遍為(wei) 萬(wan) 物實體(ti) ,非超物而存”㉛,因為(wei) “物性墜退,不守其本體(ti) ”㊲,於(yu) 是有“本體(ti) ”和“實體(ti) ”之別。換而言之,實體(ti) 作為(wei) 最高者就是作為(wei) “用”的主宰(“本體(ti) ”)及其所產(chan) 生的功效(非“本體(ti) ”之“質力”),即“能變”與(yu) “所變”,而“能變”就在“所變”中呈現自身,故本體(ti) 亦可言實體(ti) —“實體(ti) 才變動,便叫作功用;不是變動以後,又別造成乾坤萬(wan) 象,方叫作功用也”㉜,“心非即本體(ti) 也。然以此心畢竟不化於(yu) 物故,故亦可說心即本體(ti) 耳。體(ti) 物雲(yun) 者,言此心即是一切物底實體(ti) ,而無有一物得遺之以成其為(wei) 物者也”㉛,實體(ti) (最高者)和本體(ti) (普遍者)在以“用”而言的“成物”中區別但共屬一體(ti) 。

 

熊十力對於(yu) “本心”和“習(xi) 心”的區別也有助於(yu) 思考這種一“體(ti) ”,因為(wei) “習(xi) 心”所牽涉的特殊性問題恰恰是“一元實體(ti) ”所要處理的。熊十力明確指出“心”與(yu) “物”互不為(wei) 因,宇宙實體(ti) 非單純性,然而心物若要成為(wei) “渾淪之流”(即作為(wei) 功用之實體(ti) ),必須以“生命—心靈”之主宰為(wei) 前提,但主宰與(yu) 所主宰者為(wei) 二,於(yu) 是主宰之心與(yu) “本體(ti) ”之“一”有別,因為(wei) 物是“本體(ti) ”(即“一”)所生。因此,當人之心向本體(ti) 複歸時,同樣需要經由特殊者,也就是心需要感物而起而有知,這意味著如下的事實:一方麵,心以人的身體(ti) 出現為(wei) 前提,所以“習(xi) ”所指向的“留積”是不可避免的,於(yu) 是有“善習(xi) ”和“惡習(xi) ”之分—“夫人之生也,莫不有本心。生而成為(wei) 獨立體(ti) ,亦莫不有習(xi) 心。雜染之習(xi) 緣小己而起,(小己,謂獨立體(ti) )善習(xi) 依本心而生”㊹,這是心之發用以特殊者為(wei) 前提;另一方麵,心因所感之不同而有“本心”和“習(xi) 心”(或者“雜染心”)之不同,前者“常不為(wei) 小己之私欲私意所錮蔽,廓然與(yu) 萬(wan) 物同休戚”㊹,換而言之,心若感於(yu) 萬(wan) 物、感於(yu) 眾(zhong) 生則為(wei) “本心”,軀殼起念則為(wei) 染心,前者可積善習(xi) ,後者則積惡習(xi) 。於(yu) 是,通常而言的道德修養(yang) 在這裏有了形而上學的意義(yi) ,因為(wei) “本心視天地萬(wan) 物皆與(yu) 我一體(ti) ”恰恰是對包括所有物在內(nei) 的最高者的發現,而之所以能夠“一體(ti) ”,恰恰在於(yu) 心自身的明覺,也就是作為(wei) 普遍者的心之實現。因此,熊十力的工夫論是一條形而上學之路,也就是經由領會(hui) 特殊者自身內(nei) 的普遍性而通往對最高者之把握的道路,同時,也因特殊者作為(wei) 心之發用的機製,這種道路在不同的人那裏有著區別,這也是“善習(xi) ”所標誌出的。

 

無論是“本心”還是“習(xi) 心”,所關(guan) 注皆在“一元實體(ti) ”的心之一側(ce) ,同樣的,在“物”之一側(ce) 也有著經由普遍者通往最高者的形而上學之路,這與(yu) 熊十力闡明的科學與(yu) 哲學之區別相關(guan) —“科學對於(yu) 宇宙隻從(cong) 物理方麵分別部門去研究,而哲學直須向天地萬(wan) 物與(yu) 吾人不可分割處作綜會(hui) 探索”㊻。“分別”和“不可分割”之別在熊十力看來就是科學與(yu) 哲學的區別,二者都是對“理”的探求,但哲學走向的是“一本之理”—“餘(yu) 以為(wei) 萬(wan) 物散殊,莫不具有條理。(條理亦簡稱理。古籍理字含義(yi) 寬廣,與(yu) 規律、形式、法則及原理、原則等詞皆可相通。)從(cong) 萬(wan) 物的散殊而言,便有無量小條理;從(cong) 萬(wan) 物各有類型而言,則各類之中又必各找出大條理來。若乃各類中之大條理皆不足會(hui) 通萬(wan) 有,則必綜觀宇宙而找出最普遍、無所不包通的大條理,亦謂之大理。為(wei) 道之學,要在深察萬(wan) 物而得其大理”㊹,於(yu) 是“會(hui) 通萬(wan) 有”的理成為(wei) 哲學(形而上學)的任務,這種理既要表現為(wei) 不同的條理,也要作為(wei) 普遍者的“一本”,所謂“就用而言,翕辟妙用,詐現眾(zhong) 相,即此眾(zhong) 相秩然有則,靈通無滯,亦名為(wei) 理,即相即理故。前所雲(yun) 理,當體(ti) 受稱,是謂一本,實含萬(wan) 殊;後所雲(yun) 理,依用立名,是謂萬(wan) 殊,還歸一本。理雖說二,要自不一不異”㊻。但是,這裏麵有著深刻的矛盾,因為(wei) 從(cong) 科學的角度來說,相互區別的條理無法實現“會(hui) 通萬(wan) 有”,隻能是“用”之理,而“萬(wan) 殊”和“一本”的不一不異之理絕非科學所談之“理”。因此,科學與(yu) 哲學的區別不僅(jin) 僅(jin) 是在物而言的“分別”和“綜會(hui) ”的區別,後者在“分別”處所見之理也與(yu) 科學不同。其實熊十力已經指明了這種區別的根本—“若任量智以推驗吾人與(yu) 天地萬(wan) 物同體(ti) 之實相,終是向外求理”㊻,“科學肯定物質為(wei) 實在(物質有無本原,科學所決(jue) 不過問,唯肯定物質宇宙是實在的而已)”㊹,而哲學所談之理恰恰超越了實在的物質。從(cong) 物質的方麵所把握到的理隻能是區別的,並且這種區別之理與(yu) “體(ti) 用”通稱之理不同,所謂“理之一詞,是體(ti) 與(yu) 用之通稱;氣之一詞,但從(cong) 用上立名”㊻,換而言之,“氣”中之“理”也被區別為(wei) 科學的和哲學的,後者所通往的“理一”無法經由執定物的“理”實現。然而,這兩(liang) 種“理”之關(guan) 係,包括在工夫論上調和科學之理智與(yu) 哲學之性智,熊十力試圖在《量論》中寫(xie) 出,但最終未能完成,而後來牟宗三的兩(liang) 層存有論便是對此問題的推進。雖然如此,熊十力在物之理的層麵闡明的形而上學之路標誌著“心”與(yu) “理一”的深刻關(guan) 聯,因為(wei) “同體(ti) 之實相”在相互區別的物之層麵無法得以把握,而物之整體(ti) (一元實體(ti) )必須經由普遍之心才是可能的,換而言之,形而上學所標誌的普遍者與(yu) 最高者的共屬一體(ti) ,也就是“一”與(yu) “一切”的相即互攝,乃是能夠在特殊者中領會(hui) 和實現自身普遍性的修習(xi) 之路。


總結

 

闡明何為(wei) 普遍者和最高者以及二者如何共屬一體(ti) 構成了熊十力形而上學建構的兩(liang) 個(ge) 步驟,前者指向了“攝用歸體(ti) ”,後者指向了“攝體(ti) 歸用”,而起始處在於(yu) 以“用”言“相”,因此熊十力以“心物俱起”“攝用歸體(ti) ”“即用顯體(ti) ”為(wei) 《新唯識論》的“三義(yi) ”。以“用”言“相”是熊十力所有哲學建構的起點,既區別於(yu) “破相顯性”而以“實相一相,無相也”“凡所有相皆是虛妄”立教之佛學,也區別於(yu) 尋求永恒不變之“相”的西方形而上學。以“用”言“相”所帶來的就是對最終根據的意識—“有實體(ti) 故,即有功用。無用,即體(ti) 之名不容立”(52)。以最終根據而言,對佛學和西學的批判也就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方麵,首先著眼於(yu) 普遍者和最高者的實有方式,因此“攝用歸體(ti) ”成為(wei) 熊十力形而上學的第一步,意在“心物俱泯”而顯出兩(liang) 種無對之“體(ti) ”,而佛教言“本體(ti) ”不談生化、西學(唯物論和唯心論)言“實體(ti) ”各執一方,皆未能無對。其次著眼於(yu) 普遍者和最高者之基於(yu) “用”的顯現方式和共屬一體(ti) ,因此“攝體(ti) 歸用”成為(wei) 熊十力形而上學的第二步,意在強調無對之“體(ti) ”須反心而觀。雖然“攝體(ti) 歸用”的正式標舉(ju) 在後,但談及“攝用歸體(ti) ”時出現的“即用見體(ti) ”已經蘊含了“攝體(ti) 歸用”之途徑,而作為(wei) 反麵的“攝用歸體(ti) ”(如被批判的佛學和西學)恰恰違背了“即用見體(ti) ”。在此,熊十力提出:“學者如不悟體(ti) 用不二,必將以體(ti) 為(wei) 兀然堅住法,而對之起超越感,常易流於(yu) 出世或遺世思想,其謬誤不可勝窮也”(53),“諸師頗表現一種超越感,易言之,即對於(yu) 本體(ti) 而有無上崇高與(yu) 莊嚴(yan) 之感,同時起一種慇重欣求。此種感固極可貴,吾人所以破現實生活之桎梏者全賴乎此。然諸師固非以此為(wei) 究竟,蓋未免心外有境”(53),從(cong) 而強調“如即是心,於(yu) 是心外無境,在己之心與(yu) 遍為(wei) 萬(wan) 物實體(ti) 之真如是一而非二。故超越在己,即超越不是感”(53)。心有感則有能所之二,便不是無對之體(ti) ,若有萬(wan) 物一體(ti) 之心,則有本體(ti) 之顯而心亦能一,萬(wan) 物無對故。此處不僅(jin) 佛學不言,談“上帝—絕對者”的西學也不言此,熊十力所接續的是宋明理學“心無內(nei) 外”之學脈,而進路亦是“因用以求其體(ti) ”的心學之思。進而言之,“攝用歸體(ti) ”和“攝體(ti) 歸用”是形而上學的兩(liang) 個(ge) 步驟,前者意在提出最終根據的問題,並表明這種最終根據指向了最高者和普遍者,基於(yu) 此,相互區別的物得以被把握,後者意在表明如何把握此最高者和普遍者,由此展開了對自身認識能力的批判和領會(hui) ,熊十力以體(ti) 用論的方式回應了這些問題,也闡明了一條不同於(yu) 佛學和西學的形而上學之路。

 

注釋:
① 郭齊勇:《熊十力哲學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72頁。
 
② 曾海龍:《唯識與體用:熊十力哲學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28頁。
 
③ 曾海龍:《唯識與體用:熊十力哲學研究》,第332頁。
 
④ 陳贇:《晚年熊十力的本體論轉變》,載《儒家思想與中國之道》,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47頁。
 
⑤ 熊十力:《新唯識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26頁;第207頁;第230頁。本文引用熊十力原著時,根據文意會省略作者文中自注,不另作說明。
 
⑥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207頁。
 
⑦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230頁。
 
⑧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172頁;第179頁;第331頁。
 
⑨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179頁。
 
⑩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331頁。
 
⑪ 熊十力:《體用論(外一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38頁。
 
⑫ 熊十力:《乾坤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94頁。
 
⑬ 熊十力:《乾坤衍》,第194頁。
 
⑭ 印順:《評熊十力的新唯識論》,載熊十力:《破破新唯識論 摧惑顯宗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254頁。
 
⑮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210頁;第330頁。
 
⑯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330頁。
 
⑰ 熊十力:《十力語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89頁。
 
⑱ 熊十力:《存齋隨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42—143頁。
 
⑲ 熊十力:《乾坤衍》,第228頁;第131頁;第186頁;第186—187頁。
 
⑳ 熊十力:《乾坤衍》,第131頁。
 
㉑ 熊十力:《存齋隨筆》,第122頁;第127頁。
 
㉒ 熊十力:《存齋隨筆》,第127頁。
 
㉓ 熊十力:《乾坤衍》,第186頁。
 
㉔ 熊十力:《乾坤衍》,第186-187頁。
 
㉕ 熊十力:《體用論(外一種)》,第183頁;第141頁。
 
㉖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104頁;第177頁;第177頁;第57頁。
 
㉗ 熊十力:《體用論(外一種)》,第141頁。
 
㉘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177頁。
 
㉙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177頁。
 
㉚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57頁。
 
㉛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140頁;第110頁;第110頁;第311頁;第191頁;第67頁;第33頁;第67頁。
 
㉜ 熊十力:《乾坤衍》,第111頁;第296頁。
 
㉝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110頁。
 
㉞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110頁。
 
㉟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311頁。
 
㊱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191頁。
 
㊲ 熊十力:《體用論(外一種)》,第6頁;第98頁;第143頁。
 
㊳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67頁。
 
㊴ 熊十力:《體用論(外一種)》,第98頁。
 
㊵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33頁。
 
㊶ 熊十力:《體用論(外一種)》,第143頁。
 
㊷ 熊十力:《乾坤衍》,第296頁。
 
㊸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67頁。
 
㊹ 熊十力:《體用論(外一種)》,第133頁;第265頁;第158—159頁;第152頁。
 
㊺ 熊十力:《體用論(外一種)》,第265頁。
 
㊻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346頁;第234頁;第201頁;第233頁。
 
㊼ 熊十力:《體用論(外一種)》,第159頁。
 
㊽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234頁。
 
㊾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201頁。
 
㊿ 熊十力:《體用論(外一種)》,第152頁。
 
(51)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233頁。
 
(52) 熊十力:《乾坤衍》,第151頁。
 
(53)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233頁;第274頁;第275頁。
 
(54)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274頁。
 
(55) 熊十力:《新唯識論》,第2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