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榮根】古代中國的“禮法”與“禮法之治”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07-11 01:04:03
標簽:禮法、禮法之治
俞榮根

作者簡介:俞榮根,男,西元1943年生,浙江諸暨人。曾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重慶社會(hui) 科學院院長兼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著有《儒家法思想通論》《儒言治世——儒學的治國之術》《道統與(yu) 法統》《禮法中國:重新認識中華法係》等十多種學術專(zhuan) 著。

古代中國的“禮法”與(yu) “禮法之治”

作者:俞榮根(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孔子文化》2020年第2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五月二十日甲寅

          耶穌2020年7月10日

 

 

 

(俞榮根:《儒家法思想通論》,商務印書(shu) 館2018年版)

 

退休賦閑,抗疫宅家,習(xi) 慣使然,偏愛曾經的老本行,又捉摸起清人“刑為(wei) 盛世所不能廢,亦為(wei) 盛世所不尚”的話。那是乾隆年間編的《四庫全書(shu) 總目提要》中的,針對的是大名鼎鼎的《唐律疏議》。

 

細品其味,覺得在古賢心中,唐律不過是“刑”而已,按今天的法律分類,屬“刑事法典”,“盛世”不能廢“刑”,又不崇尚“刑治”。那麽(me) ,所“尚”者何?

 

晚清國衰,改法製以圖強,於(yu) 是學東(dong) 洋,師西洋。東(dong) 洋的淺井虎夫著《中國法典編纂沿革史》,寫(xie) 道:中國古代法“皆公法典之屬,而私法典乃無一焉”。另一位研究中國法律史“之父”的中田薰教授認為(wei) ,中國古代就是“律令法”。“律令”都屬“公法”,“律”,便是“刑律”。

 

請來的西洋先生也不看好我們(men) 的法律“國貨”。英國人梅因的《古代法》,是法學名著,風靡歐亞(ya) 。據說他得出一個(ge) “定律”:一個(ge) 國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較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前幾年有敢於(yu) 較真的學者撰文說,《古代法》中沒有這樣的文字,那是誤解誤傳(chuan) 。問題是,這誤解誤傳(chuan) 得太久了,加之它與(yu) 東(dong) 洋先生所見高度一致,三人市虎,弄得不少人信此為(wei) 真,埋怨自己祖上法製“不文明”“落後”。

 

我們(men) 從(cong) 東(dong) 洋西洋學到不少好東(dong) 西,發展了自己。但就事論事,這“重刑”一條,怕是被洋先生們(men) 帶進溝裏了。

 

若按照洋先生們(men) 的說法,悠久燦爛的中華文明竟是靠“刑治”維係過來的。借用一句網絡語言:用腳趾頭都可以判它不成立。

 

帝製時代靠“刑治”維穩的朝代是有,最典型的便是秦王朝。“焚書(shu) 坑儒”“賦役三十倍於(yu) 古”,以為(wei) “重刑輕罪”,可以“以刑去刑”。結果,“坑灰未冷山東(dong) 亂(luan) ”,弄得個(ge) 二世而亡。刑“為(wei) 盛世所不尚”,正是“秦鑒”之真諦。

 

上世紀六十年代,我有幸負笈燕園。雖然那裏曾有“第一張大字報”,運動得沒讓我們(men) 多讀幾句書(shu) ,但耳濡目染還是有的。

 

京師大學堂改建為(wei) 北京大學後,第一位開設“中國法製史”課程的陳漢章先生,是被章太炎、黃侃、顧頡剛、範文瀾等讚譽的一代“魁儒”。

 

 

 

(陳漢章)

 

老先生嚴(yan) 斥上述種種觀點是閉著眼晴說瞎話:“近今法學家遂謂中國古代法律公法、私法不明,民事、刑事無別。此眯目而道黑白者也。”他指出,古代法之要旨在“禮”。

 

其後接這門課程教鞭的,先有歸自東(dong) 洋的辛亥誌士康寶忠先生,繼為(wei) 留學西洋、堪與(yu) 嚴(yan) 複等比肩的翻譯大家馮(feng) 承鈞先生。奇就奇在,他們(men) 都認定“吾國昔日之法”是“禮”。

 

“禮”中求法,可謂識其三味。那麽(me) ,其法之形態若何?

 

“三代”之時,夏有“夏禮”“禹刑”;商有“殷禮”“湯刑”;周有“周禮”“九刑”。那是一個(ge) “禮—刑”結構體(ti) 製,其特點是禮外無法,法在禮中,出禮入刑。

 

春秋戰國,禮樂(le) 崩壞,“刑”掙脫“禮”而一端獨大,造極於(yu) 嬴秦,形成“獨任刑罰”的秦製。這也是“律令法”發軔時期。

 

漢承秦製,又在法製領域向“禮”回歸。魏晉便有了“引禮入法”的刑律典,至陏唐而大備。史稱《唐律疏議》“一準乎禮”。這便是我們(men) 中國法律史教科書(shu) 中講的“禮法結合”“禮法合治”。這裏的“法”,隻是“律”,即刑事法典。“律”便是“律令法”的主體(ti) 。

 

漢代向“禮”回歸,除了“引禮入法(律)”,還有“律外之禮”這個(ge) 更重要的麵向。它又分走兩(liang) 條路徑,一是廟堂“禮典”,一是民間禮俗習(xi) 慣法。兩(liang) 者都是“律令法”無法包容的。

 

帝製時代的第一部“禮典”製定於(yu) 西晉,取名《新禮》,與(yu) 刑法典《泰始律》一起頒行於(yu) 泰始年間,標誌著“禮—律”結構的新型法律體(ti) 製形成。進至唐代,《永徽律疏》和《大唐開元禮》雙璧同輝,“禮—律”體(ti) 製由是定鼎,成為(wei) 宋、明、清“禮典”“律典”之圭臬,其特點是以禮率律,律外有禮,禮律互輔。

 

古代社會(hui) 的維係,僅(jin) 靠“禮典”和“律典”自上至下的“禮治”和“刑治”是遠遠不夠的,在相當程度上得助於(yu) “鄉(xiang) 治”“村治”“寨治”“族治”“家治”“會(hui) (行會(hui) )治”等方式的民間“自治”。

 

1925年,梁啟超用他那枝生花妙筆,深情回顧其家鄉(xiang) 茶坑村的“鄉(xiang) 治”實況。

 

茶坑是梁氏聚居之地,自治機關(guan) 名曰“疊繩堂”,由年高德劭者組成,享有鄉(xiang) 治最高權力。其運作經費來自“嚐田”的租金,支出主要用於(yu) 祠堂祭祀、先祖墳墓拜埽、辦“鄉(xiang) 團”負責治安、浚治淤塞河道、辦有三四所蒙學等。

 

 

 

(新會(hui) 茶坑村)

 

“疊繩堂”會(hui) 議處理最多的事項為(wei) “紛爭(zheng) 之調解或裁判”。他考察後的結論是:“此種鄉(xiang) 自治,除納錢糧外,幾與(yu) 地方官全無交涉(訟獄極少)。”

 

古代社會(hui) 的“自治”受“禮—律”體(ti) 製保障,主要依據於(yu) 禮俗習(xi) 慣法。正是這些禮俗習(xi) 慣法,使禮義(yi) 紮根於(yu) 社會(hui) 土壤,滲入百姓心田,成為(wei) 一種信仰,成為(wei) 一種生活的常理、常情、常識,並一代代口耳相傳(chuan) ,在生活中反複訓練。

 

人的社會(hui) 化就是禮俗化。人們(men) 都能清楚地知道,依據自己的身份、年齡、性別,應該怎樣視聽言動,也都能預計得到自己行為(wei) 後果。這是一種在空間上全覆蓋、在時間上全充盈的規範群,一種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無法之法”。

 

以家法族規為(wei) 例,費成康在撰寫(xie) 《中國的家法族規》的時候,僅(jin) 僅(jin) 過目的家法族規就有“上萬(wan) 種”之多。再以契約為(wei) 例,據學者“保守的估計”,截至上世紀八十年代為(wei) 止,僅(jin) 中外學術機關(guan) 搜集入藏的明清契約文書(shu) 的總和,“在1000萬(wan) 件以上”。

 

中國古代的民事關(guan) 係基本上賴有這樣的“無法之法”加以規範和調整,以至於(yu) 不論朝代如何更替,民間物和債(zhai) 的關(guan) 係、婚喪(sang) 嫁娶和祖宗血脈、財產(chan) 的承繼關(guan) 係得以維係而不敗亂(luan) 。

 

這種由禮典、律典、禮俗習(xi) 慣法組成的古代法律體(ti) 係,以什麽(me) 詞語表述最為(wei) 妥貼?先儒早有定論,名曰“禮法”。

 

《荀子》書(shu) 中,“禮法”一詞出現四次。荀子是將優(you) 良的“治法”稱之為(wei) “禮法”的第一人。

 

近代學者蔣楷,重光“禮法”詞義(yi) 。1911年前後,他在青島為(wei) 法政科學生講課時指出:“西法,法法也;中律,禮法也。”

 

學界譽之為(wei) 亞(ya) 裏士多德著作翻譯“第一人”的吳壽彭先生,在翻譯亞(ya) 裏士多德《政治學》的時候認定,諾謨(nomos)這個(ge) 名詞包括了“‘法律’‘製度’‘禮儀(yi) ’和‘習(xi) 俗’四項內(nei) 容”,而在中國經典時代,能與(yu) 之對應的,便是“‘禮法’這類字樣”。

 

 

 

(亞(ya) 曆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shu) 館1997年版)

 

所謂“禮法”,並非將“禮”“法”視為(wei) 兩(liang) 個(ge) 實體(ti) 的“禮+法”“禮與(yu) 法”“禮率法”,也非“引禮入法”“禮法合一”“禮法結合”之“禮”之“法”。

 

它是一個(ge) 雙音節詞匯,一個(ge) 法律概念,一個(ge) 法哲學範疇。古代中國,欲有所作為(wei) 者,所“尚”非“刑”,非“刑治”,而是“禮法”,是據“禮法”之“禮法之治”。唯“禮法之治”,而成就“禮義(yi) 之邦”。

 

“周雖舊邦,其命維新”。今日之中國,早已遠辭農(nong) 耕模式,聚族而居的鄉(xiang) 村、宗族“自治”亦一去不可複製。

 

追溯古代社會(hui) 的“禮治之治”,並非發思古之幽情,“維新”的前提還是得追尋“舊邦”固有法文化之“自我”,破譯中華法係和古代中國“禮法之治”曆四千年不衰的遺傳(chuan) 密碼,擷取其中之治國理政智慧,開出“禮法之治”新境界。

 

揆諸今日,在日益完善的當代法律體(ti) 係中,厘定國家一代“禮典”,延續和發展中華禮製與(yu) 禮儀(yi) ,當在時宜。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