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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競恒作者簡介: 李競恒,字久道,西元一九八四年生,四川江油人,複旦大學曆史學博士。現任四川師範大學曆史文化與(yu) 旅遊學院副教授。出版專(zhuan) 著有《愛有差等:先秦儒家與(yu) 華夏製度文明的構建》《幹戈之影:商代的戰爭(zheng) 觀念、武裝者與(yu) 武器裝備研究》《論語新劄:自由孔學的曆史世界》《早期中國的龍鳳文化》。 |
原標題:《曆史的另一個(ge) 側(ce) 翼》
作者:李競恒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書(shu) 屋》2020年第2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二月廿三日戊午
耶穌2020年3月16日
“予嚐曆覽山東(dong) 、河北,自兵興(xing) 以來,州縣之能不至於(yu) 殘破者,多得之豪家大姓之力,而不盡恃乎其長吏”。“夫不能複封建之治,而欲藉士大夫之勢以立其國者,其在重氏族哉,其在重氏族哉!”(顧炎武:《裴村記》)
一
“自由是古老的”,夏、商、周三代時期最基本的社會(hui) 單位,便是各種類型的自治共同體(ti) ,封建諸侯、卿大夫領主、宗族、聚族而居的村落等等,犬牙交錯為(wei) 複雜的網狀結構。甲骨子組卜辭中的“墉”、“邑”等就是貴族自治家族共同體(ti) 的屬地,是家族的都城所在(朱鳳瀚《商周家族形態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54頁)。
《左傳(chuan) 》中所謂“執玉帛者萬(wan) 國”,其實不過是幾十或上百家形成的自治小團體(ti) (《朱子語類》卷五十五)。這些大小不等的各類自治組織之間,根據古老的習(xi) 俗、慣例“禮”而承擔各不相同的義(yi) 務,並享有相應權利,而當正當其權利受到損害時,則會(hui) 對上級封君實施抵抗。
如《國語·周語中》記載陽邑之人不服其新封君晉文公,遭到晉軍(jun) 討伐,陽人抗議“何其虐之也”,晉侯也沒有辦法,隻好撤軍(jun) ;又如《左傳(chuan) ·昭公十二年》記載,領主周原伯絞因為(wei) 侵犯邑人的權益,而遭到邑人的驅逐;《左傳(chuan) ·襄公十四年》中,衛獻公對卿士孫文子無禮,孫文子便據采邑戚討伐衛君,將其驅趕到齊國。
周代銅器《淵卣》銘文記載,貴族“淵”的兄長伯氏將六家武裝封臣給了淵,這些封臣不服,便聚集到“大宮”抗爭(zheng) 。“從(cong) 金文案例來看,西周各級貴族對維護自身利益不遺餘(yu) 力,並不會(hui) 因為(wei) 身份的差異而忍氣吞聲”(王沛:《刑書(shu) 與(yu) 道術》,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67頁)。
著名的周厲王被驅逐,也是因為(wei) 他侵犯了各類豪族和領主們(men) 的正當權利,違背了古老封建習(xi) 慣法的各種傳(chuan) 統和慣例。可以說,這一時期的中國曆史,充滿了古老自由生機蓬勃的活力。
降至戰國,古老的封建秩序逐漸崩壞,各國相繼掀起變法,旨在強化絕對君主的力量,其中最徹底的便是秦國,全麵推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政策,強行拆散家族、宗族等小共同體(ti) ,並在基層社會(hui) 全麵推行編戶齊民,形成了深刻影響秦漢時期的全麵吏治國家模式。
這種體(ti) 製,絕對不是一般人想象中“傳(chuan) 統中國皇權不下縣”,“縣以下都是自治”,而是對基層社會(hui) 的全麵覆蓋。據《漢書(shu) ·百官公卿表》,這種秦漢體(ti) 製的國家基層有眾(zhong) 多的吏員,百石俸祿以下的有鬥食、佐史之類的少吏。十裏一亭,有亭長和亭卒,縣以下有鄉(xiang) ,有鄉(xiang) 嗇夫、鄉(xiang) 佐、有秩、遊徼、裏正、三老等諸多鄉(xiang) 吏。
《漢書(shu) ·食貨誌》記載,這種體(ti) 製下,五家被按照軍(jun) 事體(ti) 製編製為(wei) 伍鄰,五個(ge) 鄰構成一個(ge) 裏,裏作為(wei) 定居點,修建有圍牆和大門,每天早上裏長坐在大門右邊,伍長坐在大門左邊監督農(nong) 民出門勞作,晚上必須背負砍的柴火才允許進來。
出土漢初法律竹簡《二年律令·戶律》也規定,“居處相察,出入相司”,讓農(nong) 民集體(ti) 勞作,互相監督,小吏“田典”負責掌管裏門的鑰匙,“以時開,伏閉門,止行及作田者”。
這一體(ti) 製下的管製事無巨細,吏員眾(zhong) 多,裏耶秦簡《遷陵吏誌》中,這個(ge) 隻有三個(ge) 鄉(xiang) 的邊遠小縣,居然有吏員“百三人”、“令史廿八人”、“官嗇夫十人”、“校長六人”、“官佐五十三人”、“牢監一人”、“倉(cang) 吏三人”。
根據陳直先生研究,即使是在最基層的組織“裏”中,也有各類職務的人員,如“安民裏祭尊”印,可知“裏”中除裏正,還有祭尊(陳直:《漢書(shu) 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40頁);漢簡《二年律令·錢律》“正典(裏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liang) ”,可知“裏”中有田典;《後漢書(shu) ·範寬傳(chuan) 》附《孔嵩傳(chuan) 》還記載“傭(yong) 為(wei) 新野阿裏街卒”。可知,最小的“裏”中,至少也有裏正、田典、街卒等職務。
杜正勝認為(wei) 這些基層職務,也都是官府派任的(杜正勝:《編戶齊民》,聯經出版事業(ye) 公司,1990年,第219頁)。而一個(ge) 基層治安單位“亭”中,也至少有包括了亭長、校長、求盜、發弩等成員。

漢代亭長畫像磚拓片
龐大的基層管製,導致運行成本極高。另外,這種秦漢軍(jun) 國體(ti) 製,對基層的信息掌控可以達到驚人的程度,如西漢太守黃霸,可以對轄區內(nei) 哪一棵大樹可以做棺,哪一個(ge) 亭養(yang) 的豬可以充作祭品都全部了然於(yu) 胸(《漢書(shu) ·循吏傳(chuan) 》)。
在另一方麵,秦漢國家則盡可能壓製社會(hui) 的自治空間,所謂“秦兼天下,侵暴大族”(《全後漢文》卷103《尹宙碑》),不僅(jin) 僅(jin) 是將六國大族等遷徙到鹹陽、蜀地,而且“禁民私所立社”(《漢書(shu) ·五行誌中》),禁止民間的結社,甚至到了“漢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liang) ”的程度(《漢書(shu) ·文帝紀》文穎注)。
秦和漢初體(ti) 製下的散沙化社會(hui) ,原子化的人們(men) 互相告發,互害,人與(yu) 人之間的關(guan) 係冷漠得令人窒息。賈誼寫(xie) 秦國社會(hui) 的風俗是:“借父耰鉏,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誶語。抱哺其子,與(yu) 公並倨;婦姑不相說,則反唇而相譏”(賈誼:《治安策》)。父母用了屬於(yu) 兒(er) 子的一點兒(er) 東(dong) 西,立刻閑言碎語,罵得不可開交。妻子一邊抱著小孩哺乳,一邊以最不禮貌的姿勢與(yu) 公公坐在一起,有一點兒(er) 矛盾,婆媳之間便反唇相譏,互罵不已。
嶽麓書(shu) 院收藏秦簡中,有一個(ge) 案件《得之強與(yu) 棄妻奸案》:一個(ge) 叫“得之”的隸臣拋棄了妻,後來一次遇到,便使用暴力“捽偃”和“毆”,將她強行拖到“裏門”去強奸。這時遇到了一個(ge) 叫“顛”的人,她向“顛”求救“救吾!”,但是“顛弗救,去,不知它”(朱漢民、陳鬆長主編:《嶽麓書(shu) 院藏秦簡(參)》,上海辭書(shu) 出版社,2013年,第196—201頁)。同一個(ge) 社區的鄰居,見到對方遭受暴力和強奸呼救,卻隻是冷漠地轉過身去離開,這就是當時原子化社會(hui) 的基本風貌。
二
戰國七雄中,秦最徹底地建立起全麵控製基層的吏治國家。其它各國情況則較為(wei) 複雜,三晉距離秦製更近。齊國雖也有“五十家而為(wei) 裏”(銀雀山漢簡齊律《田法》),“十家為(wei) 什,五家為(wei) 伍”,“置閭有司以時閉”,但仍然給“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這樣的自治共同體(ti) 留下了部分空間(《管子·立政》),“族”仍然對於(yu) 齊人身份具有一定意義(yi) ,“問國之棄人,何族之子弟”,“問鄉(xiang) 之貧人,何族之別也”(《管子·問》)。從(cong) 齊國臨(lin) 淄故城出土的戰國陶文來看,同一個(ge) 姓的陶工,多聚居在同一個(ge) 裏或鄉(xiang) ,其民間手工業(ye) 企業(ye) 仍帶有較濃厚的家族色彩(高明:《從(cong) 臨(lin) 淄陶文看鄉(xiang) 裏製陶業(ye) 》)。
相比而言,楚國社會(hui) 保存了更豐(feng) 富的小共同體(ti) 自治傳(chuan) 統,包山楚簡中,人的身份是由“居處名族”組成的,包含了地緣和血緣屬性,家族共同體(ti) 並未遭到拆散。楚國甚至不能做到將全部人口登記在國家勞役的檔案中,包山簡《集箸》中,一位叫“墨”的貴族其家臣有四代人,其中隻有一名叫“庚”的人被登記在“司馬徒書(shu) 之”的勞動力登記中。
楚人家族自治共同體(ti) 有強大生命力,秦的長期統治,並未能有效瓦解楚人的自治能力。在湖北荊門羅坡崗,發現了秦將白起攻占郢都後延續了六十年的楚遺墓地,分為(wei) 九個(ge) 家族墓區,男性墓都隨葬武器(《華夏考古》2012年3期),並未被秦所同化瓦解為(wei) 散沙。即使秦滅楚後,項梁仍然能夠“陰以兵法部勒賓客及子弟”(《史記·項羽本紀》)。
正因製度文化差異如此巨大,所以楚人最不能忍受秦的統治,秦末戰爭(zheng) ,楚人反秦最為(wei) 積極,對秦製仇恨最深。而劉邦集團,則幾乎全盤繼承了秦的領地和製度遺產(chan) ,蕭何的九章律,幾乎是照搬秦律,劉邦集團的崛起,是第二次秦滅六國(陳蘇鎮:《<春秋>與(yu) “漢道”》)。
因此西漢前期的製度,與(yu) 秦朝並無太大差異,仍然打擊大族,將齊、楚大族遷徙關(guan) 中(《漢書(shu) ·高帝紀》),酷吏王溫舒殘殺民間宗族,“至流血十餘(yu) 裏”。酷吏陳鹹為(wei) 南陽太守,打擊當地大族立威,手段極其酷烈:“輒論輸府,以律程作司空,為(wei) 地臼木杵,舂不中程,或私解脫鉗鈦,衣服不如服,輒加罪笞。督作劇,不勝痛,自絞死歲數百人,久者蟲出腐爛,家不得收”(《漢書(shu) ·陳萬(wan) 年傳(chuan) 》)。
漢初大族的悲慘處境,正是“豪富莫必其族姓”(《鹽鐵論·國疾》),隻要是大族,都在重拳錘擊之下難以存活。而所謂的“文景之治”,其實異常殘酷。漢景帝的陽陵旁,發現有八萬(wan) 平方米的區域,埋葬著上萬(wan) 具修墓人的屍骨,漢武帝的茂陵旁則有兩(liang) 萬(wan) 具修墓人的屍骨(《考古與(yu) 文物》2011年2期),這歸因於(yu) 秦漢強大的國家汲取體(ti) 製和嚴(yan) 酷的秦政律令。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漢儒艱難展開了重建自組織力小共同體(ti) 的努力。
漢儒韓嬰就讚美了“古者”時代自治小共同體(ti) “疾病相憂,患難相救,有無相貸,飲食相召,嫁娶相謀,漁獵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親(qin) 而相好”,三代時期的小共同體(ti) 之間是密切互助的團體(ti) ,民風醇美。但是“今或不然,令民相伍,有罪相伺,有刑相舉(ju) ,使構造怨仇,而民相殘,傷(shang) 和睦之心,賊仁恩,害士化,所和者寡,欲敗者多,於(yu) 仁道泯焉”(《韓詩外傳(chuan) 》卷四),到了秦漢國家體(ti) 製這裏,用編戶齊民、連坐和告密統治基層社會(hui) ,散沙化的原子之間互相傷(shang) 害,民風敗壞。在此,漢儒對秦漢編戶齊民的國家模式進行了強烈的批評。
由於(yu) 漢代儒學的複興(xing) 和流行,宗族開始重建,一些人開始擺脫了原子化的生存狀態。徐複觀先生發現,在西漢中期以後,平民普遍都有了姓,而姓的普及,對於(yu) 族的重建是重要的。“無族之家,孤寒單薄,易於(yu) 摧折沉埋。有族之家,則族成為(wei) 家的郛郭,成為(wei) 堅韌的自治體(ti) ,增加了家與(yu) 個(ge) 人在患難中的捍衛及爭(zheng) 生存的力量”(徐複觀:《兩(liang) 漢思想史》第一卷,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92頁)。
在此之前,普通平民都隻是“不敬”、“獾從(cong) ”、“畜”、“豹”、“熊”、“醉”之類的名字,幾乎沒有姓。而經過漢儒的努力建設,西漢中晚期的普通民眾(zhong) ,都開始模仿先秦貴族,建立了自己的姓氏。如在居延漢簡所見普通士兵名字,“李延壽”、“周萬(wan) 年”、“趙延年”、“李壽”、“張彭祖”、“薛去疾”、“周千秋”、“王安世”之類,這些名字會(hui) 讓今人感到非常熟悉。
早在兩(liang) 千多年前,中國平民就模仿貴族,全麵普及了姓氏,這在人類史上是極其獨特的現象。歐洲、日本和朝鮮平民普遍獲得姓氏這一過去貴族才有的事物,要遲至十九世紀了。按照法國學者庫朗熱(Fustel de Coulanges)的研究,古羅馬時代的平民們(men) 是通過模仿當時的貴族家族樣式而學會(hui) 了組建自己的氏族(庫朗熱:《古代城邦》,譚立鑄等譯,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90頁),那麽(me) 我們(men) 可以說漢代的中國平民精英們(men) ,是通過模仿儒家古籍中記載的先秦貴族價(jia) 值觀,來重建了新的家族小共同體(ti) ,開始逐漸擺脫原子化的狀態。
民間複蘇需要經濟力量,因此董仲舒提出“鹽鐵皆歸於(yu) 民”(《漢書(shu) ·食貨誌》)。漢朝法吏認為(wei) ,民營鹽鐵會(hui) 導致“眾(zhong) 邪群聚,私門成黨(dang) ”,儒者則主張“王者不畜聚,下藏於(yu) 民”(《鹽鐵論·禁耕》)。
經過漢儒的不斷努力,至東(dong) 漢章和二年四月,竇太後終於(yu) 下詔書(shu) ,“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後漢書(shu) ·和帝紀》),陳蘇鎮先生認為(wei) :“此事表明,《公羊》家關(guan) 於(yu) 國家不得與(yu) 民爭(zheng) 利的觀點在東(dong) 漢朝廷中占有優(you) 勢”(陳蘇鎮:《春秋與(yu) 漢道》,中華書(shu) 局,2011年,第466頁)。漢儒的努力,使得富民成為(wei) 合法,倉(cang) 廩足而知禮儀(yi) ,社會(hui) 的富裕有利於(yu) 小共同體(ti) 的重建。
《漢書(shu) 》等文獻記載,漢代很多精英努力重建社會(hui) ,建立並維係自治的小共同體(ti) 。如楊惲“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循吏朱邑“祿賜以供九族鄉(xiang) 黨(dang) ”,樊重“貲至巨萬(wan) ,而賑瞻宗族”,《四民月令》記載漢代宗族重建後的共同體(ti) 互助,“賑瞻窮乏,務施九族,”“存問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
由於(yu) 儒學觀念的傳(chuan) 播,皇帝也逐漸放棄了此前常用打擊大族的強製遷徙措施,元帝初元三年下詔,尊重民間“骨肉相附”的人倫(lun) ,而不再強製遷徙。西漢社會(hui) 在元帝以後,帶有更多的儒學色彩,宗族共同體(ti) 得到進一步的重建。
三
王莽要“複古”,恢複“井田”,但由於(yu) 時代久遠,他早已不能理解,三代時期的井田,其實是一種類似於(yu) 英國中世紀封建習(xi) 慣法下麵的土地製度。“公田”的“公”,是指封建領主,而非秦漢式的“國家”。井田是領主從(cong) 周王或諸侯那裏獲取的保有領地,村社小共同體(ti) 再從(cong) 領主這裏獲取保有的土地,作為(wei) 報償(chang) ,給領主的“公田”提供一點封建義(yi) 務的服務。這種小共同體(ti) 基礎下的封建習(xi) 慣,既不是“土地國有製”,也不是“土地私有製”,而是每一層保有者都根據習(xi) 慣得到一部分的權利,並履行其封建義(yi) 務。
從(cong) 小生活在秦漢國家體(ti) 製下的王莽,顯然無法理解早已消逝的真實井田,而是根據自己經驗,將其理解為(wei) 土地國有,並強製分田,禁止土地買(mai) 賣。其善意的動機加上對曆史的無知,再結合秦漢國家的超強動員體(ti) 製,最終給社會(hui) 帶來極大災難。
在當時儒學化的大族看來,理想主義(yi) 者王莽的這些行為(wei) 與(yu) 暴秦無異。如第五倫(lun) 就認為(wei) “秦以酷急亡國,又目見王莽亦以苛法自滅”(《後漢書(shu) ·第五倫(lun) 傳(chuan) 》),將王莽的治理和秦朝的酷烈政治視為(wei) 同類。王莽的失敗,其實是混淆了小共同體(ti) 和大共同體(ti) 的邊界,用小共同體(ti) 的治理手段去實現大共同體(ti) 的治理,自然最終天怒人怨。
對此,呂思勉先生有很好的分析:“原來古代的法製,是從(cong) 極小的地方做起的。所謂國家,起初都是個(ge) 小部落,君主和人民,本不十分懸隔;而政治上的機關(guan) ,卻極完備;所以一切事務易於(yu) 推行,而且也易於(yu) 監察,難於(yu) 有弊。到後世,就大不然了。一縣的地方,甚或大於(yu) 古代的一國,何況天子……就有良法美意,也無從(cong) 推行”(呂思勉:《白話本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08頁)。
新莽政權逐漸崩壞,戰亂(luan) 迭起。但由於(yu) 漢儒對自治小共同體(ti) 的重建,為(wei) 激烈亂(luan) 世中守護社會(hui) 提供了基本保障,《後漢書(shu) 》中記載了王莽末期天下大亂(luan) ,多有宗族鄉(xiang) 黨(dang) 凝聚自保的情況,如第五倫(lun) 因為(wei) “義(yi) 行”,所以“王莽末,盜賊起,宗族閭裏爭(zheng) 往赴附”,自組織的範圍,超過了血緣宗族,還囊括了鄉(xiang) 黨(dang) 。
此外又如“暴亂(luan) 三輔,郡縣大姓,各擁兵眾(zhong) ”(《馮(feng) 異列傳(chuan) 》),“百姓各自堅守壁”,“太行山豪傑多擁眾(zhong) ”(《陳俊列傳(chuan) 》);“率子弟宗族賓客千餘(yu) 人,往誼伯升”(《陰識列傳(chuan) 》);馬援則感慨“凡殖貨財產(chan) ,貴其能施賑也,否則守財虜耳”。“乃盡散之以班昆弟故舊”(《馬援傳(chuan) 》);凝聚宗族、鄉(xiang) 黨(dang) 、賓客武裝自保的遍地小共同體(ti) ,最終成為(wei) 支撐東(dong) 漢重建秩序的基本力量。
東(dong) 漢的建立,得到了遍地豪族的支持,所謂“今天下所以苦毒王氏,歸心皇漢者,實以聖政寬仁故也”(《後漢書(shu) ·獨行列傳(chuan) 》),東(dong) 漢政權的合法性,正是建立在承認遍地宗族自治這一“寬仁”的政策基礎之上。
一些大族被“寬仁”政策吸引倒向東(dong) 漢,但有時又會(hui) 被地方官吏欺壓,如鬲縣就發生過“五姓共逐守長”的事,李賢的注解釋這個(ge) 縣的五姓是當地的“強宗豪右”,他們(men) 忍無可忍,驅逐了地方官,拒城反叛。對此,東(dong) 漢吳漢的方法是逮捕了當地得罪了大族的地方官,並“使人謝城中”,向大族們(men) 道歉,於(yu) 是“五姓大喜,即相率歸降”(《後漢書(shu) ·吳漢傳(chuan) 》),以寬仁的政策贏得大族的支持。
另外又如王暢為(wei) 南陽太守,曾經試圖以“使吏發屋伐樹,堙井夷灶”的激烈手段打擊當地大族。最終在功曹張敞的諫議之下,意識到治理的關(guan) 鍵係於(yu) “五教在寬”,“湯去三麵,八方歸仁”,“明哲之君,網漏吞舟之魚”,最終改弦易撤,“更崇寬政”(《王龔傳(chuan) 》)。
東(dong) 漢時代,伴隨著對社會(hui) 的“寬政”,遍地的自治宗族共同體(ti) 崛起,終於(yu) 衝(chong) 破了秦漢國家壟斷的軍(jun) 公爵耕戰體(ti) 製,不再“利出一孔”。所謂“民不知爵者何也,奪之民亦不懼,賜之民亦不喜”(王粲《爵論》),治理的重心偏向了鄉(xiang) 裏的大族。
有學者將西漢時期各地墓葬距離縣城的距離和東(dong) 漢時期數據進行比較統計,通過大量墓葬資料和GPS經緯度坐標數據研究,發現山東(dong) 、江蘇、湖北、河南、四川等眾(zhong) 多地區的東(dong) 漢聚落,都比西漢更加遠離縣城為(wei) 代表的官府中心。
如山東(dong) 地區西漢聚落到縣城的平均距離為(wei) 6.2475千米,到了東(dong) 漢則平均為(wei) 8.9539千米;江蘇的西漢聚落到縣城平均為(wei) 6.2475千米,到東(dong) 漢則變為(wei) 平均12.9332千米;湖北西漢為(wei) 4.1672千米,東(dong) 漢則變為(wei) 10.6446千米;四川西漢數據為(wei) 6.2352千米,東(dong) 漢變為(wei) 12.3121千米。這些明顯更遠離官府所在政治中心的距離變化,意味著東(dong) 漢時期的大族鄔壁等聚落,可以更有效地進行自治(《考古學報》2015年1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東(dong) 漢以來的豪族或自治鄔壁,其建立過程往往要先基於(yu) 某種契約的達成。如東(dong) 漢末的田疇,率領宗族與(yu) 外姓避入徐無山中,通過“推擇其賢長者以為(wei) 之主”的方式選舉(ju) 了共同體(ti) 的首領,並建立起“約束”的契約:內(nei) 部殺傷(shang) 、盜竊等行為(wei) 要受到懲處外,還有二十條抵罪的約定。並在此契約基礎上,“製為(wei) 婚姻嫁娶之禮,興(xing) 舉(ju) 學校講授之業(ye) ”。在此“五千餘(yu) 家”的自治共同體(ti) 內(nei) 部,達到了“道不拾遺”的治理效果(《三國誌·魏書(shu) ·田疇傳(chuan) 》)。
而鄔壁主胡昭的治理權,也源自於(yu) “避兵入山中千餘(yu) 家”之間頻繁發生糾紛,胡昭長期扮演調解者的角色,獲取了眾(zhong) 人心目中的權威,因此“眾(zhong) 鹹宗焉”。通過此種自發產(chan) 生的自然精英權威,自治共同體(ti) 內(nei) 部實現了“三百裏無相侵暴者”的水平(《三國誌·魏書(shu) ·張臶傳(chuan) 》裴注引《高士傳(chuan) 》)。
四
儒學鼓勵平民模仿先秦貴族,重建自治共同體(ti) ,東(dong) 漢以來出現了諸多新的世家,王符《潛夫論》有《誌氏姓》篇,應劭《風俗通》有姓氏篇,其中就多有兩(liang) 漢時期形成壯大的宗族。這些起自平民的世家,深刻影響了魏晉自隋唐的曆史,如錢穆先生所說:“魏晉南北朝下迄隋唐,八百年間,士族門第禪續不輟,而成為(wei) 士的新貴族”(錢穆:《國史大綱》下冊(ce) ,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2012年,第561頁)。
在五胡南下的兵荒馬亂(luan) 之中,朝廷土崩瓦解,生靈塗炭,但正是這些儒學傳(chuan) 家的世族,在洪水滔天之中,扮演了自組織拯救鄰裏鄉(xiang) 黨(dang) 的凝結核角色,如同遍地的救命島嶼。
如庾氏家族的祖先庾乘,本來隻是東(dong) 漢時代的卑賤門衛,但因為(wei) 學儒,經營家風,使得潁川庾氏精英輩出,西晉末大亂(luan) 之時,庾氏家族的庾袞,因其德性名望,得到了族人和鄉(xiang) 親(qin) 的信任,“率其同族及庶姓保於(yu) 禹山”,修建鄔壁自保,尊老慈幼,抵禦石勒的入侵,“是以宗族鄉(xiang) 黨(dang) 莫不崇仰”(《晉書(shu) ·孝友傳(chuan) 》)。追隨並加入庾袞的人,都必須同意這一自治共同體(ti) 的契約並宣誓:“無恃險,無怙亂(luan) ,無暴鄰,無抽屋,無樵采人所植,無謀非德,無犯非義(yi) ,戮力一心,同恤危難”。
又如早年即“以儒雅著名”的郗鑒,在永嘉之亂(luan) 中遭遇饑荒,將自己所得之糧,分給“宗族及鄉(xiang) 曲孤老,賴而全濟者甚多”。但他因此自己缺糧,有人因其名望,願意給他飯吃,但不能保障他的侄兒(er) 、外甥,郗鑒因此每次前往就食,都忍饑將省下的飯包在兩(liang) 腮之間,回去哺育侄兒(er) 、外甥,兩(liang) 個(ge) 孩子因此得以存活,並一起渡江(《晉書(shu) ·郗鑒傳(chuan) 》)。

南朝鄧縣畫像磚中的宗族武力
為(wei) 了維持這些自治小共同體(ti) 的延續,需要共同體(ti) 成員具有相當的德性。如北朝的崔士謙,“性至孝,與(yu) 弟說特相友愛,雖複年位並高,資產(chan) 皆無私焉,居家嚴(yan) 肅”(《北史·崔士謙傳(chuan) 》),在共同體(ti) 內(nei) 部孝父母,和兄弟特別友愛,家族內(nei) 實行族產(chan) 。該博陵崔氏家族的家風,“一錢尺帛,不入私房,吉凶有須,聚對分給,諸婦亦相親(qin) 愛,有無共之”(《魏書(shu) ·崔孝芬傳(chuan) 》)。
又如著名的楊愔家族,“撫養(yang) 孤幼,慈旨溫顏,鹹出人表。重義(yi) 輕財,前後賜與(yu) ,多散之親(qin) 族,群從(cong) 弟侄十數人,並待而舉(ju) 火”,“輕貨財,重仁義(yi) ,前後賞賜,積累巨萬(wan) ,散之九族”(《北齊書(shu) ·楊愔傳(chuan) 》)。這一家族也是族人共財,一起舉(ju) 火吃飯,並用財富資助遠親(qin) 。
同樣是弘農(nong) 楊氏的楊播,兄弟之間“有一美味,不集不食”,“若在家,必同盤而食,若有近行,不至,必待其還,亦有過中不食,忍饑相待”(《魏書(shu) ·楊播傳(chuan) 》),共同體(ti) 內(nei) 部的兄弟之間相愛護,寧願忍饑挨餓也要等兄弟回家一起吃飯。
兵荒馬亂(luan) 之際,家人之間同樣抱團,如江陵城破之後,“特相愛友”的王氏兄弟被亂(luan) 兵所圍,“爭(zheng) 共抱持,各求代死”(《顏氏家訓》卷一)。趙郡名族李士謙,在饑荒時焚燒了所有給別人的借貸債(zhai) 權,“他年又大饑,多有死者,士謙罄竭家資,分給貧乏,趙郡農(nong) 民德之”(《隋書(shu) ·隱逸傳(chuan) 》)。
華夏文明的艱難歲月中,正是自治小共同體(ti) 成員們(men) 的德性,守護著座座孤島,才保留下文明的火種。“門第之在當時,無論南北,不啻如亂(luan) 流中島嶼散列,黑夜中燈炬閃耀”(錢穆:《國史大綱》上冊(ce) ,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2012年,第310頁)。
正如日本學者穀川道雄所言,六朝時期“豪族賑恤宗族、鄉(xiang) 黨(dang) 中的貧困者,花費心血扶助其生活,日常還要指導農(nong) 事、調解紛爭(zheng) ;麵臨(lin) 外敵,則團結宗族、鄉(xiang) 黨(dang) 以圖自衛”,“豪族層的這種行為(wei) ,經常是用‘輕財重義(yi) ’、‘輕財好施’等的語言來評價(jia) 的。而這種無私之心以及來自宗族、鄉(xiang) 黨(dang) 的信任,就成了豪族共同體(ti) 不可缺少的精神要素。為(wei) 了度過後漢至六朝時期充滿苦難的歲月,人們(men) 是需要站在這種超越自我之立場上的”(穀川道雄:《中國中世社會(hui) 與(yu) 共同體(ti)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19頁)。
五
唐宋時代,中國的自治小共同體(ti) 繼續發育。唐代時期,除了中古的豪族、鄉(xiang) 黨(dang) 的共同體(ti) 以外,還出現了廣泛的民間互助結社。如專(zhuan) 門為(wei) 喪(sang) 葬互助的親(qin) 情社、兄弟社,婦女的結社、佛教徒燒香拜佛的結社,還有農(nong) 民集資買(mai) 牛的牛社,共同從(cong) 事治理水利的渠社等。以喪(sang) 葬互助的結社為(wei) 例,唐代人重視厚葬,但花費過多,因此隻好形成互助的結社,集資辦喪(sang) 葬,社中有成員死去,便由社司向社中成員發布通知,社中成員至少要拿出一甕酒和一鬥粟米來資助。
從(cong) 敦煌文書(shu) 的結社資料來看,為(wei) 了抗拒天災人禍,很多農(nong) 民組成經濟上互助的結社,如《納贈曆》中記載一位“阿婆”身故後,得到了六石粟米、一千枚餅、色物四十五段。另一位“新婦”身故後,得到了八百四十枚餅、三石四鬥粟米、油三十合、柴火三十三束,迅速得到大筆經濟資源,正是結社眾(zhong) 人合力資助的結果。
除了結社成員臨(lin) 事繳納資助外,結社往往還有公共的儲(chu) 存積累,稱之為(wei) “義(yi) 聚”,在一件敦煌文書(shu) 中記載,“所置義(yi) 聚,備凝凶禍,相共助誠,益期賑濟急難”,意思是結社備有日常的物質儲(chu) 蓄,以作為(wei) 救濟社員的預備金。
通過結社,人們(men) 形成了經濟上的抗風險共同體(ti) ,幾乎所有社條都有規定:“大者同父母之情,長時供奉。少者一如赤子,必不改張”,結社不但為(wei) 孤老孤兒(er) 提供了情感上的慰藉,同時也在經濟上幫助社中成員的孤兒(er) 寡母。
敦煌的結社文書(shu) 中寫(xie) 道:“父母生其身,朋友長其值。危則相扶,難則相救。與(yu) 朋友交,言如信。結交朋友,世語相續。大者如兄,少者若弟”(唐耕耦等:《敦煌社會(hui) 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1輯)。文書(shu) 的意思很清楚,結社是模擬兄弟關(guan) 係組建的互助共同體(ti) ,在遭遇危難時互相救濟。唐代大量結社的存在,提高了社會(hui) 的抗風險能力。
唐末五代的大亂(luan) ,東(dong) 漢、魏晉以來形成的中古傳(chuan) 統大族和士人新貴族毀滅殆盡。這一時期的北方迅速散沙化,即錢穆先生所說:“貴族門第以次消滅,其聰明優(you) 秀及在社會(hui) 上稍有地位的,既不斷因避難南遷;留者平鋪散漫,無組織,無領導,對於(yu) 惡政治兵禍天災種種,無力抵抗;於(yu) 是情況日壞,事久之後,亦淡焉忘之”(錢穆:《國史大綱》下冊(ce) ,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2012年,第769頁)。
在此背景下,宋儒對小共同體(ti) 作為(wei) 社會(hui) 凝結核的重要功能,又有清醒的認識,所謂“強宗豪族猶足以庇其鄉(xiang) 井”(《問漢豪民商賈之積蓄》,《陳亮集》卷一三)。因此宋儒強烈渴求在社會(hui) 上重建各類的共同體(ti) 。如程頤就對原有共同體(ti) 的散沙化感到無比焦慮:“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傳(chuan) ”;“宗子法壞,則人人不自知來處,以至流轉四方,往往親(qin) 未絕,不相識”(《河南程氏遺書(shu) 》卷十五)。
張載則感慨:“今驟得富貴者,止能為(wei) 三十四年之計,造宅一區及其所有。既死則眾(zhong) 子分裂,未幾蕩盡,則家遂不存”(《張載集》);陳著也談到“今之人族未至服盡,已視為(wei) 行路人”(《本堂集》卷四十五)。
宋儒已經觀察到,如果沒有禮教,則社會(hui) 迅速散沙化,人與(yu) 人之間便隻存在行同路人的原子個(ge) 體(ti) ,無法形成並維係自組織的小共同體(ti) 。為(wei) 了重建自治的宗族共同體(ti) ,宋儒提出在重新散沙化的荒漠上建立家廟和宗族財產(chan) ,朱熹批評“今士人無家廟”(《朱子語類》卷九十),張栻嚐試“謀建家廟”(《張栻集》),趙鼎則強調“田產(chan) 既不許分割,即世世為(wei) 一戶”(《忠正德文集》卷十)。
重建自治的家族共同體(ti) ,必須建立穩定的經濟基礎,典型的模式便是範氏義(yi) 莊。範仲淹在皇佑二年(1050年),用多年積累的俸祿資金,在蘇州購買(mai) 十多頃良田,用每年的田租來賑濟族人,這就是著名的範氏義(yi) 莊。除了田租,義(yi) 莊還包含了供族人居住的義(yi) 居和子弟學習(xi) 的義(yi) 學。
範氏義(yi) 莊的模式,被很多宋儒讚賞和模仿,“晚仿範文正公義(yi) 莊之製,贍宗族,長幼親(qin) 疏,鹹有倫(lun) 序。歲以為(wei) 常,有餘(yu) 又以及姻戚故舊無遺力”(《渭南文集》卷三十九),即模仿範氏義(yi) 莊救濟族人,並擴大到異姓的姻親(qin) 和故舊,成為(wei) 地方社會(hui) 治理的凝結核。
範氏義(yi) 莊從(cong) 北宋以來一直運作,存在時間長達九百年。明末清初的顧炎武感歎,“至今裔孫猶守其法,範氏無窮人”(《日知錄》卷六)。共同體(ti) 的優(you) 勢,從(cong) 經濟上保證了範氏後裔的生活質量,家族中沒有窮人。
除了周濟族人的義(yi) 莊外,宋代還出現了很多資助血緣關(guan) 係以外,以鄉(xiang) 黨(dang) 為(wei) 援助對象的義(yi) 莊,如吳奎就在家鄉(xiang) 濰州北海建立義(yi) 莊,救濟範圍包含了“親(qin) 戚朋友”。四明史氏的史浩,就在紹興(xing) 創辦過鄉(xiang) 曲義(yi) 莊,以救濟當地士紳後裔中的貧困者,後來他在福州又興(xing) 辦過一個(ge) 給養(yang) 貧困孕婦的義(yi) 莊。在退休回到家鄉(xiang) 後,他與(yu) 當地的士紳朋友沈煥、汪大猷共同商議興(xing) 辦鄉(xiang) 曲義(yi) 莊,當地士紳紛紛捐獻,湊到五頃田產(chan) 並修建了房屋,救濟“凡仕族有親(qin) 之喪(sang) 不能舉(ju) ,孤女之不能嫁者”(樓鑰:《義(yi) 莊記》)。

範氏義(yi) 莊
宋代最著名的結社共同體(ti) 實踐,當屬呂氏鄉(xiang) 約。呂氏鄉(xiang) 約是理學家張載的弟子呂大鈞興(xing) 辦,由當地士紳和鄉(xiang) 民自由入社形成的自治共同體(ti) ,目標是恢複先秦時代的“裏仁之美”。
該社活動的內(nei) 容主要是德業(ye) 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社中成員如果有善行美德,就會(hui) 被記錄下來,以示表彰。而如果有造謠、賭博等不良行為(wei) ,也會(hui) 被書(shu) 寫(xie) 下來,作為(wei) 實施懲罰的依據。在婚喪(sang) 嫁娶方麵,恢複《禮記》中的禮儀(yi) 精神,去除粗鄙的習(xi) 俗,社中成員對婚喪(sang) 嫁娶所需物品或人力提供幫助。
患難相恤也是其中重要內(nei) 容,在遭遇水災、火災、盜賊、疾病、孤兒(er) 、冤案、貧困等患難情況時,社中成員都有義(yi) 務提供錢財、物質方麵的援助。對於(yu) 鄉(xiang) 約結社以外的鄉(xiang) 民,鄉(xiang) 約中人也應該提供救恤(陳俊民:《藍田呂氏遺著輯校》“鄉(xiang) 約”篇)。顯然,呂氏鄉(xiang) 約所體(ti) 現的治理精神,是擔任的地方自治凝結核和移風易俗的功能。
呂氏鄉(xiang) 約深遠地影響到了宋代和明清,在此之後出現了大量的自治鄉(xiang) 約,如朱熹就在對呂氏鄉(xiang) 約充分研究的基礎之上,製作了《增損呂氏鄉(xiang) 約》,朱熹的弟子和再傳(chuan) 弟子如陽枋等人都熱衷於(yu) 在實踐中組建鄉(xiang) 約共同體(ti) 。
在麵對被蒙古侵入和屠殺後殘破的四川,鄉(xiang) 土滿目瘡痍,社會(hui) 秩序瀕臨(lin) 崩潰,一些鄉(xiang) 人在絕望下接近犯罪邊緣,陽枋在此時挺身而出,重建鄉(xiang) 約共同體(ti) ,並“悉所有以濟困乏”賑濟眾(zhong) 人(陽枋:《字溪集》卷十二《附錄》),達到患難與(yu) 共,重建社會(hui) 的效果。
對於(yu) 宋代士人不斷建設自治社區共同體(ti) 的實踐,美國漢學家狄百瑞(Willim Theodore de Bary)論述到:“宋代政府的權力日益膨脹,朱熹覺得隻在家庭生活中或隻在保伍的鄉(xiang) 黨(dang) 組織中實踐公眾(zhong) 道德是不夠的,更應該在地方社區中設法建設起自發的精神,因為(wei) 這種地方社區或許可以在政府權力與(yu) 家庭利益之間起調和的作用。”(狄百瑞:《中國的自由傳(chuan) 統》,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3年,第30頁)。
六
明清時期,出現了士商一體(ti) 的觀念和實踐,紳商成為(wei) 了民間社會(hui) 重要的自治力量。根據餘(yu) 英時先生的研究,明代出現了“士商異術而同心”,“異業(ye) 而同道”的觀念,一些人“處乎儒若賈之間”並“友天下賢豪長者”,或“賈而士行”,或“士而賈行”,紳商逐漸合一,形成社會(hui) 自治的重要力量。
“舉(ju) 凡建宗祠、修宗譜、建書(shu) 院、建義(yi) 塾、刊行圖書(shu) 之類的民間事業(ye) 都是士與(yu) 商共同為(wei) 之,缺一不可”,“即以明末的商業(ye) 書(shu) 而言,其書(shu) 名常以士商合稱,如《士商類要》、《士商要覽》皆其著例”(餘(yu) 英時《時尚互動與(yu) 儒學轉向》,自《現代儒學的回顧與(yu) 展望》,北京三聯書(shu) 店,2005年,第235頁)。
在此背景下,多有紳商背景的宗族或行會(hui) 組織,能實現有效的自治。如廣東(dong) 佛山,最初為(wei) 商業(ye) 性的墟市,由紳商背景的宗族進行自治,隻用向官府繳納一筆銀兩(liang) 作為(wei) 墟市稅,便可以自行管理。
在明朝正統十四年(1449年),流寇進攻佛山,佛山自治共同體(ti) 的二十二位耆老組織市鎮的民兵進行抵抗,取得勝利,並得到朝廷的封敕(冼寶幹:《民國佛山忠義(yi) 鄉(xiang) 誌》卷14《人物》)。這意味著,明朝承認佛山自治市鎮的地位和當地耆老的權威。
作為(wei) 自治市鎮,明代佛山沒有官府機構,而是由宗族商紳的自治組織“嘉會(hui) 堂”實施管理,“鄉(xiang) 事由斯會(hui) 集議決(jue) ”。清中期以後,由商紳組織“大魁堂”進行自治,包括市鎮的公共治理,救濟貧困,公共教育、祖先祭祀等事項。
共同體(ti) 內(nei) 部地緣和血緣的紐帶,降低了管理成本,佛山商民樂(le) 意於(yu) 服從(cong) 這些自然精英的權威,秩序井然,佛山的商品經濟得到巨大發展。發展到晚清,佛山紳商更是主張近代模式的自治,冼寶幹就提出“官之治民,不如民之自治”(冼寶幹:《民國佛山忠義(yi) 鄉(xiang) 誌》卷3),並在晚清預備立憲的背景下,組建了更加近代化的“自治會(hui) ”。
又如在江南地區,也存在大量不在法律建製“縣”與(yu) “鄉(xiang) ”、“裏”之外的市鎮,所謂“市鎮統於(yu) 州縣,例無設官”(嘉慶《南翔鎮誌》卷4“職官”)。明清政府雖在市鎮駐有極少量的官員和下屬弓兵、捕役、軍(jun) 健之類,但根本無法勝任對市鎮的管理。對此,江南市鎮多設立“四柵”,在鎮區四界設立柵欄,說明江南的市鎮已經成為(wei) 一個(ge) 獨立的治安係統,這也是市鎮自治能力加強的體(ti) 現。
尤其是到了晚清,伴隨著太平天國戰爭(zheng) 的動蕩,江南市鎮的紳商多自發組建民兵,進行自衛。民兵的長官由鎮內(nei) 的紳商推舉(ju) ,再由政府加以委任,並自籌經費。市鎮紳商的民兵,在太平天國的戰亂(luan) 中對於(yu) 保護地方秩序、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做出了貢獻。
此外,明清市鎮還組建有完全自治的慈善機構、商業(ye) 行會(hui) 組織。慈善範圍包括了賑災、收養(yang) 棄嬰、養(yang) 老、濟貧、救火等多個(ge) 領域,有育嬰堂等組織。商業(ye) 自治則體(ti) 現為(wei) 商業(ye) 會(hui) 館,北方最著名的為(wei) 山西晉商的會(hui) 館,南方有福建、金陵、寧紹、江西等會(hui) 館,會(hui) 館內(nei) 多為(wei) 眾(zhong) 人商議,根據地方習(xi) 慣法進行仲裁,調解各類糾紛。
另有各行業(ye) 的行會(hui) 組織,實施公議管理的自治模式。這些自治團體(ti) 的成熟運轉,有效地降低了當地的管理成本,有利於(yu) 社會(hui) 的穩定和經濟發展,並在中國社會(hui) 的近代化轉型過程中提供了水到渠成的現實資源。
在一些啟蒙派知識分子看來,中國傳(chuan) 統隻有官府和臣民,而沒有社會(hui) 中間層的自治文化傳(chuan) 統,這其實是基於(yu) 各類偏見和誤解形成的錯誤史觀。如果客觀理性地審視曆史,應該能承認,以儒家文化為(wei) 代表的中國主流傳(chuan) 統,有著強大的曆史生命力。
在秦漢國家模式的框架下,仍然具備不斷重建自組織小共同體(ti) 的能力,並依據不同的曆史條件和問題意識,建設形式各異的中間自組織,帶有鮮活的生命力,為(wei) 漫長的中國曆史之河源源不斷地提供源頭活水。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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