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銘】略論董仲舒春秋學研究的方法論問題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9-12-22 18:26:27
標簽:春秋學、董仲舒
黃銘

作者簡介:黃銘,男,黃銘,江蘇常熟人,複旦大學哲學博士,現任職重慶大學人文社會(hui) 科學高等研究院講師。著有《董仲舒與(yu) 漢代公羊學》(合著)。

略論董仲舒春秋學研究的方法論問題

作者:黃銘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19年第1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一月廿七日癸巳

          耶穌2019年12月22日

 

提要:通過何休來解釋董仲舒的春秋學,是曆代注釋者共同遵循的方法。近來有學者從(cong) 學理上否定了這一路徑,認為(wei) 董學未明的症結正在於(yu) 此,力圖突破何休的框架另立新說,並舉(ju) “遠近內(nei) 外”問題為(wei) 例。本文從(cong) 該例證出發,闡述新舊兩(liang) 種解說,分析出新說錯誤的原因在於(yu) 誤解了何休的“義(yi) 例”。以此廣論何休的“義(yi) 例”與(yu) 董仲舒“《春秋》無達辭”觀念之間的關(guan) 係,重申“以何解董”的方法論問題。

 

董仲舒與(yu) 何休,是公羊學史上最重要的兩(liang) 位經師,被後人稱為(wei) 通向《公羊傳(chuan) 》的階梯。盡管兩(liang) 者在詮釋《公羊傳(chuan) 》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同時在師承關(guan) 係上,何休承接的是胡母生的學脈[1],而非董仲舒的後學,但後世絕大多數學者都將董、何視為(wei) 一體(ti) ,或者即便在某些內(nei) 容上有所保留,但在經典解釋中,也經常用何休的《公羊解詁》去注釋董仲舒的《春秋繁露》,比如淩曙的《春秋繁露注》、蘇輿的《春秋繁露義(yi) 證》,都是如此。

 

以何解董的詮釋方法,有一個(ge) 基本的認定,即董、何對於(yu) 公羊學核心概念的認識基本一致。具體(ti) 而言,何休概括的“三科九旨”,在董仲舒那裏也能找到根據[2]。當然,也有學者因為(wei) 政治原因,強行區分董、何[3],但以何解董的詮釋方法是沒有變的。近來有學者試圖從(cong) 學理上否定這種詮釋方法,如楊濟襄教授認為(wei) :“(《春秋繁露》的注釋者)之所以‘於(yu) 理仍多未明’,最主要的症結,便是由何休《解詁》與(yu) 董氏之學的扞隔而來[4]。”具體(ti) 來說是“掣肘於(yu) 何休在《公羊》經傳(chuan) ‘字麵用語’所構架出的‘義(yi) 例’,無視於(yu) 董氏所倡‘《春秋》無達辭’的治經方法,以致於(yu) 不僅(jin) 在《公羊傳(chuan) 》的注解釋義(yi) 上無法得到通貫,對董氏春秋學義(yi) 理之發凡,也往往有錯誤的理解[5]。”糾偏的方式是“援引《公羊》經、傳(chuan) 原文去破解何休《解詁》所帶來的迷思[6]”。這種思路無疑是新穎的,是否能夠成立,還涉及到對於(yu) 公羊學整體(ti) 性的理解。下麵我們(men) 就從(cong) “遠近內(nei) 外”問題,來具體(ti) 分析。

 

一、以何解董之舊說

 

《春秋繁露·奉本》篇有這麽(me) 一段文字:

 

今《春秋》緣魯以言王義(yi) ,殺隱桓以為(wei) 遠祖,宗定哀以為(wei) 考妣……大國齊宋,離(不)言會(hui) [7]。微國之君,卒葬之禮,錄而辭繁。遠夷之君,內(nei) 而不外。當此之時,魯無鄙疆,諸侯之伐哀者皆言我。[8]

 

這段材料的主旨是《春秋》緣魯以言王義(yi) ,而王義(yi) 在時間上有遠近之別,故而以“隱桓”與(yu) “定哀”對舉(ju) 。那麽(me) “大國齊宋”以下,是何含義(yi) ?與(yu) 上文是否有關(guan) 聯?淩曙與(yu) 蘇輿都認為(wei) 這些與(yu) “遠近”有關(guan) ,故以何休“張三世”之說注釋“大國書(shu) 離會(hui) ”等內(nei) 容[9],認為(wei) 這些是“三世說”的具體(ti) 書(shu) 法。為(wei) 了具體(ti) 分析,我們(men) 先來看一下何氏的“三世說”。

 

【春秋經】(隱公元年)公子益師卒。

 

【公羊傳(chuan) 】何以不日?遠也。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chuan) 聞異辭。

 

【何注】所見者,謂昭、定、哀,己與(yu) 父時事也。所聞者,謂文、宣、成、襄,王父時事也;所傳(chuan) 聞者,謂隱、桓、莊、閔、僖,高祖、曾祖時事也。異辭者,見恩有厚薄,義(yi) 有深淺,時恩衰義(yi) 缺,將以理人倫(lun) ,序人類,因製治亂(luan) 之法……於(yu) 所傳(chuan) 聞之世,見治起於(yu) 衰亂(luan) 之中,用心尚麄觕,故內(nei) 其國而外諸夏,先詳內(nei) 而後治外,錄大略小,內(nei) 小惡書(shu) ,外小惡不書(shu) ,大國有大夫,小國略稱人,內(nei) 離會(hui) 書(shu) ,外離會(hui) 不書(shu) 是也。於(yu) 所聞之世,見治升平,內(nei) 諸夏而外夷狄,書(shu) 外離會(hui) ,小國有大夫,宣十一年“秋,晉侯會(hui) 狄於(yu) 欑函”,襄二十三年“邾婁劓我來奔”是也。至所見之世,著治大平,夷狄進至於(yu) 爵,天下遠近小大若一,用心尤深而詳,故崇仁義(yi) ,譏二名,晉魏曼多、仲孫何忌是也。所以三世者,禮為(wei) 父母三年,為(wei) 祖父母期,為(wei) 曾祖父母齊衰三月,立愛自親(qin) 始,故《春秋》據哀錄隱,上治祖禰。[10]

 

由上可知,何休的“三世說”,包括兩(liang) 個(ge) 部份,一為(wei) 立意,一為(wei) 書(shu) 法。首先《春秋》假托魯國言王者之道,王者治世有先後次序,故治亂(luan) 之法也分三個(ge) 階段,依次遞進。先治大惡,再治小惡,再到纖細之惡;王化所及,由魯國至諸夏,再到夷狄。而具體(ti) 書(shu) 法,如離會(hui) 、爵製等等,在三世之中有不同的表達。從(cong) 這兩(liang) 點來考察《奉本》篇“大國齊宋”以下,實際上是討論三世的書(shu) 法問題。

 

首先,是書(shu) 法時限的確定。“當此之時,魯無鄙疆,諸侯之伐哀者皆言我”,“哀”指魯哀公,時間上屬於(yu) 所見世之末。當時理應治著太平,天下遠近小大若一,故而之前魯國被伐,《春秋》要記錄鄙疆,如莊公十九年“齊人伐我西鄙”;而至哀公則不書(shu) 鄙疆,如八年“吳伐我”,十一年“齊國書(shu) 帥師伐我”。

 

其次,“大國齊宋,離言會(hui) ”,也是所見世的書(shu) 法。因為(wei) 離會(hui) 屬於(yu) 小惡[11],在傳(chuan) 聞世,以魯國為(wei) 內(nei) ,以諸夏為(wei) 外,內(nei) 小惡書(shu) ,外小惡不書(shu) ,故齊宋等國的離會(hui) 是不書(shu) 的。至所聞世,以諸夏為(wei) 內(nei) ,亦書(shu) 其小惡,故書(shu) 齊宋離會(hui) 。所見世的情況,何休未有說明,蘇輿雲(yun) :“所見世,遠近大小若一,當書(shu) 外離會(hui) [12]”,則齊宋離會(hui) ,亦是哀公篇的書(shu) 法。

 

再次,“微國之君,卒葬之禮,錄而辭繁”,也是哀公篇的書(shu) 法。“錄而辭繁”,指國君死後,《春秋》既書(shu) 其卒葬,又在時月日例中,卒書(shu) 到日,葬書(shu) 到月。《春秋》大國之君,都是卒日葬月。而小國之君的卒葬,隨著三世例有一個(ge) 遞進的過程:傳(chuan) 聞世例不書(shu) 小國卒葬;所聞世方書(shu) 之,然卒月葬時;至哀公之時,小國才能都達到卒日葬月的標準。

 

最後,“遠夷之君,內(nei) 而不外”,也是哀公篇的書(shu) 法。《春秋》講究夷夏之辨,內(nei) 外之別,體(ti) 現在名例上,諸夏之君稱爵,而夷狄之君則有“州、國、氏、人、名、字、子”七等稱謂,“子”為(wei) 爵稱,同於(yu) 諸夏。至哀公時,天下遠近大小若一,無內(nei) 外之分,故而夷狄之君皆稱爵,與(yu) 諸夏無別。

 

所以從(cong) 何休“三世說”的角度解釋董仲舒此段文字,是完全合法的。而且董仲舒也有“三世”之說,如《春秋繁露·楚莊王》篇雲(yun) “《春秋》分十二世以為(wei) 三等,有見,有聞,有傳(chuan) 聞。有見三世,有聞四世,有傳(chuan) 聞五世,故哀、定、昭,君子之所見也。襄、成、宣、文,君子之所聞也。僖、閔、莊、桓、隱,君子之所傳(chuan) 聞也。所見六十一年,所聞八十五年,所傳(chuan) 聞九十六年。於(yu) 所見微其辭,於(yu) 所聞痛其禍,於(yu) 所傳(chuan) 聞殺其恩[13]。”董子既提出了三世的斷代,又提出三世的文辭有變化,而《奉本》篇恰恰是三世異辭的具體(ti) 化,則董、何之“三世說”若合符節。

 

 

 

二、楊氏新說辨正

 

以何休三世例解《奉本》篇的關(guan) 鍵,是對於(yu) “當此之時,魯無鄙疆,諸侯之伐哀者皆言我”的理解,“哀”指魯哀公,則“大國齊宋”以下皆為(wei) 哀公時的辭例。楊氏從(cong) 這一點出發,認為(wei) “魯無鄙疆,伐哀皆言我”,並非專(zhuan) 指哀公,相關(guan) 的論據,是《春秋》經文言“我”、言“伐”者,不限於(yu) 哀公篇,並總結了“《春秋》經文言‘我’、言‘伐’者一覽表”[14]。

 

《春秋》紀年

    三等

              經文

莊公九年

所傳(chuan) 聞之世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yu) 乾時,我師敗績。(傳(chuan) )內(nei) 不言敗,此其言敗何?伐敗也。曷為(wei) 伐敗?複讎也。

莊公十年

所傳(chuan) 聞之世

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yu) 郎,公敗宋師於(yu) 乘丘。(傳(chuan) )其言次於(yu) 郎何?伐也。伐則其言次何?齊與(yu) 伐而不與(yu) 戰,故言伐也。我能敗之,故言次也。

莊公十九年

所傳(chuan) 聞之世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

僖公二十六年

所傳(chuan) 聞之世

夏,齊人伐我北鄙。

文公十四年

所聞之世

邾婁人伐我南鄙。

文公十七年

所聞之世

齊侯伐我西鄙。

成公二年

所聞之世

二年,春,齊侯伐我北鄙。

襄公八年

所聞之世

莒人伐我東(dong) 鄙。

襄公十年

所聞之世

秋,莒人伐我東(dong) 鄙。

襄公十二年

所聞之世

春,王三月,莒人伐我東(dong) 鄙,圍台。

襄公十五年

所聞之世

夏,齊侯伐我北鄙,圍成。公救成,至遇。(傳(chuan) )其言至遇何?不敢進也。

襄公十五年

所聞之世

邾婁人伐我南鄙。

襄公十六年

所聞之世

齊侯伐我北鄙。

襄公十六年

所聞之世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襄公十七年

所聞之世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洮。齊高厚帥師伐我北鄙,圍防。

襄公十七年

所聞之世

冬,邾婁人伐我南鄙。

襄公十八年

所聞之世

秋,齊師伐我北鄙。

襄公二十五年

所聞之世

春,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

定公七年

所見之世

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定公八年

所見之世

夏,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哀公八年

所見之世

吳伐我。

哀公十一年

所見之世

春,齊國夏帥師伐我。

 

 

據此,楊氏雲(yun) :“言‘我’記‘伐’之事,遍布於(yu) 《春秋》三世之中,並非僅(jin) 見於(yu) 哀公,而何休所言之‘據亂(luan) 世、升平世、太平世’,根本不見於(yu) 《公羊傳(chuan) 》,更非董氏春秋學之內(nei) 容。既然,董氏認為(wei) ‘王道’之義(yi) 遍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而言‘我’記‘伐’之事多列於(yu) 哀公以外之經文,董氏實無必要強調‘諸侯伐而皆言我者’皆哀公之事[15]。”否定了哀公之事,則“大國齊宋離言會(hui) ”以下的文字,也失去了三世辭例的含義(yi) 。

 

那麽(me) “諸侯之伐哀者皆言我”應該怎麽(me) 解釋呢?楊氏認為(wei) “伐哀”當作“伐衰”,“衰”指代“衰世之事”。同時“我”字也有新的含義(yi) ,楊氏雲(yun) :

 

“我”字在經文中專(zhuan) 指“魯國”,除非事關(guan) 魯國,否則,經文不會(hui) 以“我”行文。我們(men) 由上述《春秋》言“我”記“伐”之事看來,眾(zhong) 多的戰伐,魯國並非皆為(wei) 當事國。那麽(me) ,此處的“諸侯之伐衰者皆言我”,應該不是指經文在字麵上以“我”字行文的意思。否則,這句話與(yu) 經文實際的記載情況就有出入。“諸侯之伐衰者皆言我”,應該是指《春秋》經文在書(shu) 寫(xie) “戰伐”史事時的一種態度,這種態度致使經文的陳述,透露出‘我’的責任與(yu) 使命。由於(yu) 《春秋》是以魯史記為(wei) 示範,示範出一個(ge) 王朝的禮製與(yu) 氣象;所以,放眼天下以為(wei) 視野,去關(guan) 懷諸侯之間的伐戰,於(yu) 《春秋》經文來說,毋寧是對王者的期待,期許王者以天下為(wei) 己任。《公羊傳(chuan) 》屢番感歎“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相滅亡者,力能救之,則救之可也”,也是這樣的一種情愫。事實上,“皆言我”,對“我”的期許,便是董氏所言“緣魯以言王義(yi) ”。[16]

 

楊氏將“伐我”二字拆開,認為(wei) “我”字並非是經文本身,而是《春秋》書(shu) 寫(xie) 的原則,即以“我”之使命感記錄本不該記錄的外國戰伐之事。並列舉(ju) “莒人伐杞(隱公四年經)、楚人伐鄭(僖公元年經)、齊人伐山戎(莊公三十年經)、秦師伐晉(宣公二年經)、吳伐越(昭公三十二年經)等”,皆屬“伐衰言我”的範疇。而這種書(shu) 法與(yu) 董氏所雲(yun) “緣魯以言王義(yi) ”是符合的[17]。

 

然而這種新解存在很大的問題。首先從(cong) 文獻的角度講,將“哀”字改為(wei) “衰”字,沒有版本上的根據。然而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訛誤頗多,經過清代學者的整理改定,方勉強可讀,那麽(me) 楊氏運用“理校”改字,也不能簡單的判定為(wei) 非法,還是需要從(cong) 學理上進行考察。

 

第一,“當此之時,魯無鄙疆,諸侯之伐,衰者皆言我”,這樣的句讀以及理解,是否有內(nei) 在的矛盾。按照楊氏的解釋,“衰”泛指“衰世之事”,然而結合上下文,應該專(zhuan) 指外國戰伐之事,否則“伐”字無處安頓。但是楊氏新解最後的落腳點在“緣魯以言王義(yi) ”,這個(ge) 說法包含甚廣,整個(ge) 《春秋》中的史事,皆屬於(yu) “衰世之事”,如篡位、弑君、出奔、外淫等等皆是“王心”應該關(guan) 注的,所以具體(ti) 的“伐”與(yu) 廣義(yi) 的“衰事言我”始終無法統一。而且“當此之時”,按照楊氏的新解,指代整部《春秋》跨越的二百四十二年,既然是整部《春秋》,何必單言“當此之時”。更為(wei) 重要的是,楊氏對於(yu) “《春秋》緣魯以言王義(yi) ”的理解有偏差。楊氏以為(wei) ,《春秋》本來隻記錄涉及魯國之事,以魯為(wei) “我”;之所以記錄外國之事,因為(wei) 《春秋》是王者,對於(yu) 整個(ge) 天下,都有“我”的擔當。然而在董仲舒的理論中,“緣魯以言王義(yi) ”並非隻是“記錄外事”,而是假托魯國為(wei) “王者”,闡發王義(yi) 。重點在“王”,而不在“魯”。《春秋繁露·王道》篇雲(yun) :

 

諸侯來朝者得褒,邾婁儀(yi) 父稱字,滕薛稱侯,荊得人,介葛盧得名。內(nei) 出言如,諸侯來曰朝,大夫來曰聘。王道之義(yi) 也。[18]

 

這段文字中,董仲舒將“緣魯以言王義(yi) ”表述的非常清楚。首先,《春秋》假托魯國為(wei) 王者,故而朝見魯國的諸侯能夠得到褒獎,如滕本為(wei) 子爵,而褒為(wei) 侯爵。可見重點不在記錄外事,而在於(yu) 王者的褒獎。其次,通過內(nei) 外異辭的方式,彰顯魯國的王者身份。例如,同樣是外交事件,諸侯稱“朝聘”而魯稱“如”。落腳點都在“王”字上,顯示魯國被賦予的王者權力與(yu) 地位,遠非“書(shu) 外事”那麽(me) 簡單。如此,則楊氏新解在學理上不能自洽。

 

第二,楊氏批評何休三世例最主要的論據,是對“魯無鄙疆,諸侯伐哀者皆言我”的質疑,認為(wei) 經文書(shu) “伐我”,不僅(jin) 限於(yu) 哀公篇,找出了很多例證,之後才有改“哀”為(wei) “衰”種種說法。然而這種批評是建立在誤解何休辭例的基礎上的。何休認為(wei) ,至哀公朝的時候,王化遍及天下,故而魯國沒有鄙疆,諸侯來伐哀公,經文僅(jin) 書(shu) “伐我”。這種書(shu) 法針對的是“有鄙疆”的情況,即表中的“伐我東(dong) 鄙”、“伐我西鄙”、“伐我南鄙”、“伐我北鄙”等書(shu) 法。所以不書(shu) “伐我某鄙”而書(shu) “伐我”,證明了哀公時期的魯無鄙疆,而表中的經文,完全可以支持這個(ge) 觀點。楊氏的錯誤,在於(yu) 混同了兩(liang) 個(ge) 辭例,單就“伐我”二字進行檢索,忽視了“魯無鄙疆”四字。既然何休之說能夠成立,那麽(me) 改“哀”為(wei) “衰”等等講法,也不攻自破。

 

 

 

三、《春秋》之例與(yu) 《春秋》無達辭

 

由上可知,楊氏質疑以何解董的詮釋方式,是從(cong) “例”的批判開始的,又認為(wei) 何休之例與(yu) 董仲舒“《春秋》無達辭”的觀念衝(chong) 突,從(cong) 而否定以何解董的合法性。那麽(me) 我們(men) 有必要重新審視“例”與(yu) “無達辭”兩(liang) 個(ge) 觀念。首先是怎樣看待何休的義(yi) 例。

 

第一,要明確何休之例的確切所指。以上文提到的“魯無鄙疆,諸侯之伐哀者皆言我”為(wei) 例,指的是“伐我某鄙”與(yu) 僅(jin) 言“伐我”的比較。不能簡單的以“伐我”二字檢索經文,否則會(hui) 泯滅何休的問題意識,甚至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如表中第一、二條,“伐”、“我”二字本不相連,又第一條“伐敗”之“伐”乃“誇伐”之意,與(yu) “戰伐”無關(guan) ,都不應納入。

 

第二,要明確何休對相關(guan) 概念的界定。如“微國之君,卒葬之禮,錄而辭繁”中對於(yu) “微國”的界定。從(cong) 何休的角度來看,“微國”基本與(yu) “小國”相同,而與(yu) “大國”相對。區分的標準是爵製,即公、侯為(wei) 大國,伯、子、男為(wei) 小國[19]。這與(yu) 《公羊傳(chuan) 》隱公五年“二王後稱公,其餘(yu) 大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之文相合。然而楊氏認為(wei) :“董氏所言之‘微國’,應是泛指國力衰微之國,亦或許是相較於(yu) 霸主國而言。”並將衛、陳、蔡三個(ge) 侯爵之國視為(wei) 小國[20],據此立論,破解何休小國之君的卒葬條例,是不恰當的。

 

第三,要明確“正例”與(yu) “變例”的區分。這種區分不是何休開創的,《公羊傳(chuan) 》中早已有之。

 

【春秋經】(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公羊傳(chuan) 】繼弑君,不言即位,此言即位何?如其意也。[21]

 

其中“繼弑君不言即位”就是《公羊傳(chuan) 》的條例。條例本身是一套書(shu) 寫(xie) 規則,用來彰顯微言大義(yi) ,但並不是說,所有內(nei) 容都必須符合條例,甚至可以說,大多數的義(yi) 理是從(cong) 變例中求得的。如上文,按照條例,魯桓公屬於(yu) “繼弑君”,本不應該書(shu) “公即位”,因為(wei) 桓公弒隱自立,反而書(shu) 即位,表達“如其意以著其惡”的義(yi) 理。由此可知,以例解經,正例當與(yu) 變例相表裏,那麽(me) 對待何休的條例,也應該注意這一點。如何休論述曹君之卒葬。

 

【春秋經】(桓公)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十一年)夏,五月,葬曹桓公。

 

【何注】小國始卒,當卒月葬時,而卒日葬月者,曹伯年老,使世子來朝,《春秋》敬老重恩,故為(wei) 魯恩錄之尤深。

 

【徐疏】所傳(chuan) 聞之世,未錄小國卒葬。所聞之世乃始書(shu) 之,其書(shu) 之也,卒月葬時,文九年“秋八月,曹伯襄卒”“冬,葬曹共公”者是也。今卒日葬月者,正以敬老重恩故也。[22]

 

按照徐彥總結的何氏條例,傳(chuan) 聞世不錄小國之君的卒葬,至所聞世方錄之,且卒月葬時。然而桓公十年,曹伯終生卻卒日葬月,屬於(yu) 變例,為(wei) 的是表達“《春秋》敬老重恩”的義(yi) 理。可以說正例確定書(shu) 法原則,變例揭示義(yi) 理,這在何休的理論中是自洽的,且《春秋》據亂(luan) 世而作,不可能沒有變例。然而楊氏雲(yun) :“如果,何休所言,曹國國君卒葬之‘時日月’條例是真實的;那麽(me) ,就不應該有例外,方可稱為(wei) 書(shu) 寫(xie) ‘條例’[23]。”我們(men) 認為(wei) ,這種僵化條例觀,不符合《公羊傳(chuan) 》以例求義(yi) 的精神。

 

以何解董還需要考慮的問題,是何休的條例與(yu) 董仲舒“《春秋》無達辭”的觀念是否矛盾?很多學者將“《春秋》無達辭”視為(wei) 董仲舒反對條例的證據,我們(men) 需要重新考察這個(ge) 觀念。“無達辭”之說見於(yu) 《春秋繁露·精華》篇。

 

難晉事者曰:《春秋》之法,未踰年之君稱子,蓋人心之正也。至裏克殺奚齊,避此正辭而稱君之子,何也?曰:所聞《詩》無達詁,《易》無達占,《春秋》無達辭,從(cong) 變從(cong) 義(yi) ,而一以奉人。仁人錄其同姓之禍,固宜異操。晉,《春秋》之同姓也。驪姬一謀而三君死之,天下之所共痛也。本其所為(wei) 為(wei) 之者,蔽於(yu) 所欲得位而不見其難也。《春秋》疾其所蔽,故去其正辭,徒言君之子而已。若謂奚齊曰:嘻嘻!為(wei) 大國君之子,富貴足矣,何必以兄之位為(wei) 欲居之,以至此乎雲(yun) 爾。錄所痛之辭也。故痛之中有痛,無罪而受其死者,申生、奚齊、卓子是也。[24]

 

由上可知,董仲舒是根據僖公九年“晉裏克弒其君之子奚齊”,來論述“《春秋》無達辭”的觀念。推尋董氏的邏輯,奚齊為(wei) 未踰年君,本應遵循“未踰年之君稱子”的書(shu) 法,《春秋》卻書(shu) “君之子”,是爲奚齊明義(yi) ,認為(wei) 奚齊為(wei) 大國君之子足矣,不該居兄之位。我們(men) 可以看到,“《春秋》無達辭”,並不是拋棄條例,而是在條例的基礎上進行變化,說明微言大義(yi) 。如果沒有條例的規範,則無法“從(cong) 變”以“從(cong) 義(yi) ”。可以說,“《春秋》無達辭”實際上與(yu) 變例的概念相同,與(yu) 何休以例解經的方法並不矛盾[25]。

 

綜上,我們(men) 認為(wei) ,如果從(cong) 公羊學的理路出發,從(cong) 內(nei) 部理解董仲舒與(yu) 何休的學說,以何解董的詮釋方式是合法的,可能還是必要的,因為(wei) 董仲舒後學的著作並沒有流傳(chuan) 下來。我們(men) 與(yu) 其另立新解,不如從(cong) 時代相近的《公羊解詁》去詮釋董仲舒的春秋學,不必刻意誇大董何之間的差別。另一方麵,董、何具體(ti) 的學說確有差異,例如上引奚齊稱“君之子”的問題。董仲舒認為(wei) 稱“君之子”是變例,而何休以為(wei) 正例,但這屬於(yu) 具體(ti) 的師法差異,不影響以何解董的詮釋方法,但在詮釋過程中需要仔細辨別[26]。

 

注釋:
 
[1]段熙仲先生有相關的考證,詳見段熙仲:《春秋公羊學講疏》,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3頁。
 
[2]如魏源的《董子春秋發微序》,康有為的《春秋董氏學》,都以何休的條目整理董仲舒的思想,認為何休所言三科九旨之類的核心觀念,在董仲舒那裏已經有相關的內容了。蘇輿亦雲:“五始、三科、九旨、七等、六輔、二類、七缺之說,究其義,與此(《春秋繁露》)合者,十實八九。”(蘇輿:《春秋繁露義證·例言》,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標點本,第2頁)。
 
[3]例如蘇輿針對康有為借董子言變法,而曲解董仲舒微言、改製、王魯等觀念,並歸罪於何休。具體的論述可參郭曉東老師:《正學與翼教——論<春秋繁露義證>的經學觀與政治觀》,見《五四運動與現代中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156頁。
 
[4]楊濟襄:《董仲舒春秋學義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551頁。
 
[5]楊濟襄:《董仲舒春秋學義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387頁。
 
[6]楊濟襄:《董仲舒春秋學義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387頁。
 
[7]“離不言會”,淩曙、蘇輿皆以為當作“離言會”,文獻上的根據是天啟本注雲“一無不字”,當從無“不”字本。
 
[8]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280-281頁。
 
[9]如注釋“大國齊宋,離言會”,則引用隱公元年何注雲:“於所傳聞之世,內離會書,外離會不書。於所聞之世,見治升平,內諸夏而外夷狄,書外離會。”注釋“微國之君,卒葬之禮,錄而辭繁”,則引用哀公三年何注雲:“哀公治著太平之終,小國卒葬極於哀公者,皆卒日葬月。”注釋“夷狄之君,內而不外”,則引用昭公十五年注文“戎曼則稱子,入昭公見王道太平,百蠻貢職,夷狄皆進至其爵”。注釋“魯無鄙疆”,則取隱公元年何注“至所見之世,治著太平,天下遠近小大若一”之意,認為哀公八年“吳伐我”,十一年“齊國夏帥師伐我”,而不言“伐我某鄙”,是因為“王化所以者遠”。
 
[10]何休注,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38頁。
 
[11]桓二年何注雲:“二國會曰離,二人議,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所道不同,不能決事,定是非之善惡,不足采取,故謂之離會。”據此,離會為小惡。
 
[12]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280-281頁。
 
[13]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9-10頁。
 
[14]楊濟襄:《董仲舒春秋學義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398頁。
 
[15]楊濟襄:《董仲舒春秋學義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400頁。
 
[16]楊濟襄:《董仲舒春秋學義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401頁。
 
[17]楊濟襄:《董仲舒春秋學義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402頁。
 
[18]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116頁。
 
[19]這是大體的判分,微國的概念比小國更廣,包括伯子男以下的國家,但與大國的區分是明顯的。另外,鄭國屬於特例,雖為伯爵,但屬於大國。
 
[20]楊濟襄:《董仲舒春秋學義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417頁。
 
[21]何休注,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17頁。
 
[22]何休注,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67頁。
 
[23]楊濟襄,《董仲舒春秋學義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456頁。
 
[24]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94-96頁。
 
[25]除了“《春秋》無達辭”之外,董仲舒還有“《春秋》無通辭”的說法,《春秋繁露·竹林》“《春秋》之常辭也,不予夷狄而予中國為禮,至邲之戰,偏然反之,何也?《春秋》無通辭,從變而移,今晉變而為夷狄,楚變而為君子,故移其辭以從其事。”這與條例也不矛盾,“不予夷狄而予中國為禮”是《春秋》的常辭,也就是常例,以此為基礎,才能偏然反之,從邲之戰的文辭中看出夷夏關係的倒轉。所以無論是“無通辭”還是“無達辭”,都不是脫離條例任意解說。
 
[26]關於董何的差異,可參看拙文《<春秋>學中的董何之異》,見《經學研究》第二輯《經學與建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59-1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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