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鋒】錢穆的法治新詮及其啟示:以《政學私言》為中心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8-08-27 20:32:52
標簽:
任鋒

作者簡介:任鋒,男,西元一九七七年生,晉地介休人,香港科技大學人文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政治學係教授。研究方向為(wei) 中西方政治思想史,當代政治理論,政治文化。著有《道統與(yu) 治體(ti) :憲製會(hui) 話的文明啟示》《治體(ti) 代興(xing) :立國思想家與(yu) 近世秩序思維》《儒家與(yu) 憲政論集》(杜維明、姚中秋、任鋒合著)等。


錢穆的法治新詮及其啟示:以《政學私言》為(wei) 中心

作者:任鋒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西南大學學報》2018年第5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七月十七日辛卯

           耶穌2018年8月27日

 

摘要:為(wei) 應對西來流行話語和現代政治轉型的挑戰,錢穆立足中國傳(chuan) 統圍繞法治問題提出了頗具新意的解釋。他的法治新詮包含三個(ge) 遞進層次,即普遍性的係統規則和製度、立國憲製、政體(ti) 安排。

 

錢穆強調現代中國的文明政治需充分尊重民眾(zhong) 的自由剛健精神與(yu) 國家的公共優(you) 良治理,在立國憲製中體(ti) 現出一種動進中的衡平精神。基於(yu) 對五權憲法理論的保守化處理,錢穆構劃了一個(ge) 以賢能政治家群體(ti) 為(wei) 中心、尊嚴(yan) 與(yu) 效能相維製的衡平政體(ti) 。

 

其論述一方麵包含了對傳(chuan) 統禮治、治法的現代闡釋與(yu) 評估,另一麵引入對西方傳(chuan) 統的別樣審思,呈現出“新詮”之為(wei) 新的雙重指向。

 

關(guan) 鍵詞:錢穆;法治;政學私言;憲製;政治傳(chuan) 統;治法

 

錢穆先生常被視為(wei) 曆史學家、考據學者,這一世俗之見極易遮蔽其作為(wei) 士人—思想家的複雜性。如錢先生曾言:“餘(yu) 本好宋明理學家言,而不喜清代乾嘉諸儒之為(wei) 學。及餘(yu) 在大學任教,專(zhuan) 談學術,少涉人事,幾乎絕無宋明書(shu) 院精神。人又疑餘(yu) 喜治乾嘉學。則又一無可奈何之事也”。[1]

 

按其一生行止,先秦、漢宋諸儒精神,尊德性而道問學,明體(ti) 達用以經世,實則貫徹始終。時代風雲(yun) 激蕩中著述立言,化解古今中西之糾結,是我們(men) 理解其精神特質的關(guan) 鍵處。

 

本文以錢先生的《政學私言》為(wei) 主,聚焦於(yu) 其中的法治論述,嚐試剖析其間觸及的重要思想議題。明了其言說涵義(yi) ,審視其啟示價(jia) 值,有利於(yu) 我們(men) 進一步探討錢穆国际1946伟德的內(nei) 在旨趣和根本精神。

 

一、《政學私言》的立意

 

一九四四至四五年,錢穆於(yu) 養(yang) 病期間,緣會(hui) 時政,撰寫(xie) 了七篇政論,由東(dong) 方雜誌社代為(wei) 刊載。後又與(yu) 《思想與(yu) 時代》上發表的八篇舊作共輯一編,名《政學私言》,交商務印書(shu) 館付梓印行[2]。

 

這些文章的撰寫(xie) ,主要是在抗戰時期一九四四至四五年的冬春之季(“值寇氛囂張,獨山淪陷。後方惶擾,訛言日興(xing) ”)[3]。國難當頭,“言思所涉,鬱結百端”,這是錢先生寫(xie) 作的基本背景[4]。

 

抗戰結束後,國民政府擬召開政治協商會(hui) 議,梁漱溟來訪,錢穆贈其《政學私言》。梁漱溟認為(wei) 此書(shu) “似為(wei) 政治協商會(hui) 議進言也”,錢穆對此予以否認[5]。

 

據錢先生自序,本書(shu) 之所以稱為(wei) “私言”,理由有三:一者,所論牽涉時政,是其本人“平生所疏”;第二,“不隸黨(dang) 籍,暗於(yu) 實事”;第三,最重要的是,時論崇尚者,或英美,或蘇俄,或“黨(dang) 義(yi) ”所限定的國情。而錢先生認為(wei) 己論“三俱無當”,因此自稱為(wei) “一家之私言”[6]。

 

如其在回應梁漱溟時所言,“書(shu) 生論政,僅(jin) 負言責。若求必從(cong) ,則舍己田芸人田,必兩(liang) 失之”[7]。當時,梁先生邀請他合作創辦一文化研究所。錢先生以為(wei) “唱導後學,茲(zi) 事體(ti) 大,請從(cong) 今日始”,而不必如梁漱溟所言,等待政協會(hui) 議結果。

 

二人各執己見,此事未成,也可折射出他們(men) 對於(yu) 政、學的不同態度。梁先生以“知其不可而為(wei) 之”的精神,力促國、共合作建國;而錢先生對此頗不樂(le) 觀,更重基礎性的文化建設,認為(wei) 此一大事不當附於(yu) 時政興(xing) 衰。

 

公允言之,錢先生此作雖非專(zhuan) 為(wei) 政治協商會(hui) 議而發,在時代運勢中卻無疑不能脫身其外。事實上,由於(yu) 抗戰期間中共等在野力量的成長、國民黨(dang) 實力削弱而謀求更多合法性,多黨(dang) 協商國是的製憲議程在抗戰後期已然開啟[8]。

 

這一政治主題為(wei) 戰亂(luan) 之中的人們(men) 帶來了重新構劃共和憲製的一次良機。實際參與(yu) 政治角逐的在野黨(dang) 派希望針對五五憲草提出修正,與(yu) 國民黨(dang) 圍繞政治民主化、軍(jun) 隊國家化、央地關(guan) 係等議題展開交鋒。

 

理解錢穆的論述,不可能脫離這一層憲製爭(zheng) 論。然而也需看到,由於(yu) 不介入具體(ti) 政爭(zheng) ,錢穆更側(ce) 重圍繞五權憲法提出基於(yu) 學理深思的憲製析論。雖也涉及五五憲草的修訂糾正,其思考層麵更為(wei) 廣闊深遠,如道統與(yu) 治統、人治與(yu) 法治、首都和國防、政治家與(yu) 政治風度,已非單純憲法問題,而關(guan) 乎一國根本構成之憲製問題。

 

錢穆心目中的《政學私言》,是要為(wei) 現代中國的立國建政謀求一堅實的智識基礎,非為(wei) 一時立論[9]。他在書(shu) 中開端明義(yi) ,“作者草為(wei) 此文,先有一甚深之信念。竊謂政治乃社會(hui) 人生事業(ye) 之一支,斷不能脫離全部社會(hui) 人生而孤立,故任何一國之政治,必與(yu) 其國家自己傳(chuan) 統文化民族哲學相䜣合,始可達於(yu) 深根寧極、長治久安之境地”[10]。

 

錢先生於(yu) 此立根,申發其係統的法政論說。較之梁漱溟的熱切參政,《政學私言》可以說是“見龍在田”。與(yu) 明清之際的黃宗羲類似,梨洲的《明夷待訪錄》期許箕子見訪的未來機運,《政學私言》則是在國難方熾、主義(yi) 激戰之際深思現代的“洪範”規模。二者都提出了對於(yu) 中國傳(chuan) 統政治的係統分析與(yu) 反思,而《政學私言》尤其體(ti) 現出在西方現代法政話語刺激下,對於(yu) 中國政治精神急需提出新的闡釋。

 

錢穆特別有感於(yu) 晚清以來國人在政治上模仿抄襲的被動處境,指出此中症結,“或主步趨英美,或主追隨蘇聯,國內(nei) 之政爭(zheng) ,將以國外之政情為(wei) 分野,並將隨國外之勢力為(wei) 消長,國家政治基礎將永遠在外不在內(nei) ,在人不在我,以此立國,何有寧日”![11]

 

政治智識的依附尾隨,會(hui) 導致政治實踐的尷尬境地。在勢如洪流的西化思潮中,如何發展出根基穩固、通達世變的法政思考,開辟不同於(yu) 英美、蘇聯的第三條道路,是現代國人應當努力追求的目標。

 

《政學私言》中法政理論的係統性、創新性,在其浩瀚著述中極為(wei) 顯著,最能彰顯其經世思考的自覺意識和方法理路。所謂“私言”,毋寧是繼承先秦諸子、宋明儒學之在野論政傳(chuan) 統,以在下之學思積極引導現代政治的立意擘劃,以文化學術自覺而支撐立國經世的實踐自覺[12]。

 

二、法治新詮的三層涵義(yi)

 

法治是《政學私言》中的一大主題。自晚清以來,受西方現代思想話語影響,關(guan) 於(yu) 法治、人治、禮治與(yu) 立憲等問題的討論可謂活躍。依據西方自由主義(yi) 的民主法治論,批評中國政治落後的人治、禮治形態,成為(wei) 最為(wei) 流行的理論套路。

 

錢穆應對種種坊間之論,甄別名實,就實平情,形成了自己的“法治新詮”[13]。按其謹慎對待“以西釋中”的思想立場,錢先生這裏的詮釋頗為(wei) 不同,值得重視。

 

《政學私言》收錄的《人治與(yu) 法治》、《中國人之法律觀念》、《法治新詮》屬於(yu) 集中探討之作,另外還散見於(yu) 其它著作。綜合起來,我們(men) 可以從(cong) 三個(ge) 層麵來透視錢穆的法治論。

 

首先,法治的第一層次指向人、事、物賴以成其所是、充分實現各自內(nei) 涵的架構條件。錢穆在《法治新詮》開篇即言,“近賢好言法治,顧法之為(wei) 義(yi) ,固不僅(jin) 於(yu) 信賞而必罰,而猶有其大者”,“刑罰者,其殆行法之最後,善治者不得已而一用之。苟一以刑名繩墨為(wei) 法治,此必誤其國有餘(yu) 而治其國不足”[14]。

 

他指出,“法之大義(yi) ,在求‘人盡其才,官盡其職,事盡其理,物盡其用’”。以法的目的來探討其究極義(yi) ,在於(yu) 實現人才、官職、事理、物用,從(cong) 根本處著眼於(yu) 事物人物的才用發揮。

 

這一法治大義(yi) 牽涉到一個(ge) 本體(ti) 論問題,即如何理解人之才、事之理。錢穆在此依然是從(cong) 比較傳(chuan) 統的觀念來申發其認知,如民氣、才情、人情、德行。若以儒家語言來概括,即人道。政治、法律所致力者,終究在於(yu) 立人道、扶人極。

 

“然則人盡其才,乃法治之大本要宗”[15]。他借大學“明明德”指出,“個(ge) 人、家庭、國家、天下,都有一個(ge) 共同的任務,就是發揚人類最高的文化,表現人類最高的道德”,中國人認為(wei) 政府“隻是一個(ge) 機構,來執行一種任務,積極發揚人類理想的文化與(yu) 道德的”[16]。

 

在《中國人之法律觀念》中,錢穆較為(wei) 係統地比較了中西法律觀念的異同。他重點梳理了亞(ya) 裏士多德的希臘傳(chuan) 統、羅馬法傳(chuan) 統、近代英美、德國(耶林、耶利內(nei) 克、馮(feng) 特)、荷蘭(lan) 法學家克拉勃(H.Krabbe)的法律學說,以彰顯中西觀念的不同。

 

簡言之,西方以法律規定道德並領導道德,基於(yu) 個(ge) 體(ti) 理性強調群己分限,因此以權利和公平為(wei) 中心,而中國將法律視為(wei) 道德的補充手段,為(wei) 了禁防個(ge) 人不道德而偏重懲惡之法,法律觀為(wei) 道德的而非權利的。

 

從(cong) 各自國家觀念來看,西方國家至上的傳(chuan) 統很強勢,法律主要處理個(ge) 體(ti) 與(yu) 國家政治組織之間的權益爭(zheng) 鬥,國家支配與(yu) 權利訴求是博弈主線,而中國的國家隻是群體(ti) 組織序列中一環,下有家庭社團,上有天下世界,國家在於(yu) 護導人民道德長進,將法律看做補充手段[17]。

 

錢穆指出,西方所謂的法,在中國大部分屬於(yu) 禮的範圍。而中國日常所謂法,本側(ce) 重刑律[18]。這本是二者文化係統不同造成的不對等。儒家言禮即已包含西方所謂法,“道法兼舉(ju) 即禮矣”[19]。

 

作為(wei) 一套處理個(ge) 體(ti) 與(yu) 群體(ti) 組織之關(guan) 係、且為(wei) 群體(ti) 所遵循的普遍性、係統性規則與(yu) 製度,具備這一內(nei) 涵與(yu) 功能的法在中國傳(chuan) 統中實已有之,隻是稱謂、定位、運用精神與(yu) 西方不同。錢穆辨析道,法律平等和司法獨立,在中國傳(chuan) 統俱有精神與(yu) 製度表達。

 

另外,中國的治法觀念包括一切典禮,不限刑法。那些批評中國不知法治、無法治的流俗之論,實為(wei) “謬說”、“瞽說”[20]。在現代西方法治話語的強勢挑戰下,明了中西文化係統之不同,或者依據中國傳(chuan) 統原有語言闡明禮治精義(yi) ,或者在同一範疇下詮釋中國的法治精神,對照中西差異。錢穆在《政學私言》中選擇了第二條解釋路徑[21]。

 

法治的第二層涵義(yi) ,由一般層次聚焦向國家政治體(ti) 如何成其所是的構成要素,即立國建國的根本法度,或曰憲製問題[22]。

 

對於(yu) 錢穆這方麵的論述,須注意到兩(liang) 個(ge) 層次。一是就一般政治體(ti) 的成立與(yu) 維係而言,都需有一套構成性的要素和法度。二是就其間的構成性要素而言,有的政治體(ti) 偏重法治,有的偏重人才。

 

對於(yu) 錢穆來說,中國作為(wei) 具有悠久傳(chuan) 統文明的大國,在第一個(ge) 意義(yi) 上不可能沒有一套構成性要素,即不可能無法度。更進一步,錢先生特別強調,中國作為(wei) 大國的統治治理,其實比較重視法度,實際上具有一個(ge) 尚法的政治形態。隻有認清這一現實政治特征,才會(hui) 形成對於(yu) 中國政治實踐與(yu) 理論之傳(chuan) 統的準確判斷,進而提出正確的實踐主張。

 

這一法治內(nei) 涵被置於(yu) 中西國家成立的不同脈絡中予以豁現。錢穆反複強調,中國在曆史上的形成,是要把廣土眾(zhong) 民、具有高度異質性的族群、區域、信念習(xi) 俗整合為(wei) 一個(ge) 規模巨大的政治體(ti) ,化多為(wei) 一,並實現長治久安。

 

政治上的有效整合與(yu) 長期維係,逐漸形成了一套構成性的法度框架。這是法治的一個(ge) 政治根本義(yi) ,也即憲製的構成義(yi) [23]。“漢、唐、宋、明之盛世,所以立一王之大法,建數百歲規模,以興(xing) 當代之治者,莫不有深意焉”,能夠建立一個(ge) 維係發展數百年的政治體(ti) ,形成可觀的文明貢獻,背後須有一套政治架構來支撐。

 

“若是者,其在中國,常稱之為(wei) ‘一代之典章製度’,而不盡謂之‘法’”[24]。憲章、典章、禮法、治法、經製、紀綱法度、治體(ti) ,其實都屬於(yu) 法的這一層次[25]。“一代之興(xing) ,莫不有法,為(wei) 上下所共遵而不敢逾。然而中國學者終不言法而言禮,蓋禮可以包法。孟子曰:‘上無道揆,下無法守’,道法兼舉(ju) 即禮矣”[26]。

 

一係列普遍的、客觀的、係統性的規則和製度也即禮樂(le) 政刑、法度紀綱,是其間重要部分。除此之外,相應於(yu) 中國這一政治體(ti) 的構建經驗,錢穆還強調這一憲製的其它要素,如首都問題、道統問題(精神根基)。

 

《政學私言》雖包含了對於(yu) 當時五五憲草、五權憲法的具體(ti) 探討,整體(ti) 的論述結構卻較為(wei) 廣溥,應對立國憲製而立,覆蓋道統、首都、農(nong) 業(ye) 國防等重要方麵。

 

在寫(xie) 於(yu) 抗日戰爭(zheng) 結束、日本投降簽字當天的《建國信望》一文中,錢穆曾依據孫中山三民主義(yi) ,指出民族、民權和民生構成建國三綱領,民族主義(yi) 是“明道設教”,民權主義(yi) 乃“立法創製”,民生主義(yi) 在於(yu) “親(qin) 民行政”,道、法、政共同支撐起立國的憲製構架[27]。

 

在論述首都問題時,錢穆區分歐西與(yu) 中國為(wei) 兩(liang) 類立國體(ti) 製不同的國家,前者為(wei) 單式的自然國家,中國為(wei) 複式的人文國家,國家構建能夠超越自然地形和民族隔閡的限製。而所謂“人文”,依傳(chuan) 統義(yi) ,就涵括政法意義(yi) 的規則和製度措置,如定都選擇如何可促進一個(ge) 充滿活力的大規模政治體(ti) 之形成[28]。

 

在憲製結構的法治涵義(yi) 中,錢穆糾正時人流俗之見,指出中國傳(chuan) 統政治形態其實尚法,即重視法度在憲製結構的重要地位。周代尚文重禮,禮兼政俗,法在其中。秦變封建法為(wei) 郡縣法,精神內(nei) 涵改變而重視法度則一。

 

漢代繼承秦法之基本規模,王霸雜用,仍然不能舍棄以法為(wei) 治。“中國傳(chuan) 統政製,隋前本於(yu) 秦漢,越後則一遵隋唐。大抵有法守法則治,違法無法則亂(luan) 。”[29]“中國之所以得長治久安於(yu) 一中央統一政府之下者,亦惟此法治之功。秦漢以下,可以考諸史;隋唐以下,有可以征之典籍。言政治如《唐六典》,言刑法如《唐律》,其書(shu) 皆現在。自唐以下,遞演遞密,列代會(hui) 典,其薈萃之所也”[30]。

 

錢穆認為(wei) ,西方政治起於(yu) 規模狹小的城邦,國家林立,其活躍者以商業(ye) 立國,重視對外應變,市民意見易於(yu) 支配政治形勢,因此雖有法,卻更重視人的因素。中國是大陸農(nong) 業(ye) 立國,對內(nei) 重於(yu) 對外,又須安頓廣土眾(zhong) 民,追求治安,因此總體(ti) 上求靜定,抑人尊法,重視傳(chuan) 統約束,不似歐西重人偏於(yu) 動進,需應對多變。這顯然是在憲製構成的意義(yi) 上看待法。

 

錢穆描述這一曆史政治特質,非常注重曆史環境、現實國情與(yu) 文化傳(chuan) 統的長時段作用,“故中國之偏尚法治,西方之偏尚人治,此亦現實所驅,大勢所趨,有不知其然而然者”,“此正我所謂傳(chuan) 統文化潛力,國情現實,有以陰驅而潛持之,使有不知其然而然者在矣”。[31]

 

尚法治這一政治特質,是在曆史發展中實踐形成的,顯示出曆史環境與(yu) 實際國情的製約力量,民情人心等習(xi) 俗也是在這一實踐傳(chuan) 統中發揮傳(chuan) 統牽製力。如錢穆對於(yu) 政黨(dang) 政治,就十分注重民情、民德、積習(xi) ,認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形成的群體(ti) 心智對於(yu) 政黨(dang) 政治缺乏嚴(yan) 肅和充分的興(xing) 趣[32]。

 

錢先生此處體(ti) 現出來的法治理解心智可以說是高度現實主義(yi) 、保守主義(yi) 的,強調尊重長期形成的客觀情勢,如其所言,是“就實平情”[33]。

 

另外,這一實踐傳(chuan) 統有“不知其然而然者”,錢先生論述中反複運用此語,在在流露出對於(yu) 理性探求的低調認識論態度。這提醒我們(men) ,對於(yu) 現實政治傳(chuan) 統的認知須實事求是,尤其要避免現代人的想當然之論。

 

他特別強調,後人理解中國政治,應注意政治實踐狀況與(yu) 政治思想言說之間的不同,不能看到傳(chuan) 統思想主流強調德治、以禮非法,就將其等同於(yu) 政治實踐狀況[34]。二者是實情與(yu) 言說之分別。他也是在對於(yu) 政治實踐傳(chuan) 統的認定前提下,在尚法而易趨於(yu) 任法的實踐背景下,來解釋諸子百家傳(chuan) 統政治思想的緣起和意義(yi) 。[35]

 

從(cong) 法的第一層到第二層,是一個(ge) 政治朝向上的具體(ti) 聚焦,注重國家根本構成意義(yi) 上的憲製問題,強調為(wei) 事物運行和實現提供一個(ge) 政治架構。從(cong) 第二層到第三層,進一步收攏到政體(ti) -官製意義(yi) 的製度安排。大體(ti) 上,錢穆的法治新詮表現為(wei) 由一般本體(ti) 論向政治憲製、政體(ti) 官製的層次遞進。

 

對於(yu) 政體(ti) 官製意義(yi) 的法治,錢穆借傳(chuan) 統政體(ti) 說明其理念,“故一國之政,必有元首焉,有大臣焉,有諸司與(yu) 群吏焉,四者各識職而分理明,則法舉(ju) 而治成。四者各失職而分理棼,則法隳而治壞。漢、唐、宋、明之稱良法美意以成其一代之治者,靡不推本於(yu) 此”[36]。錢穆似乎認為(wei) 君、臣、司、吏四個(ge) 基本部分的法理闡釋,可以作為(wei) 對一般性政體(ti) 製度的通用說明。

 

可以從(cong) 兩(liang) 個(ge) 層麵理解錢穆的這一處理方式:就曆史傳(chuan) 統的形式前提而言,欲理解中國的現代新政體(ti) ,必須對延續數千年的古老政體(ti) 有一番內(nei) 在認知和審視,否則,在認知的斷裂基礎上隻能滋生片麵移植外來理想的諸種迷思;其次,即使就現代政體(ti) 建立而言,古典政體(ti) (包括君主製、貴族製、混合政體(ti) 等等)包含了理解和反思現代的必要視野,可使現代政治更為(wei) 健全穩固。

 

這個(ge) 理由自然帶有保守主義(yi) 的意味,錢穆也能預料到俗論的反應,“近賢言法治,皆指歐、美民主憲政,此獨舉(ju) 漢、唐職官製度。古之人言之曰:‘賢者識其大,不賢者識其小’。中西政製雖異,亦或有精義(yi) 之相同。此雖小節,不失為(wei) 法治之一端”[37]。在下文所述對於(yu) 五權憲法、五五憲草的評議中,錢穆即貫徹此一精義(yi) ,對後者進行了保守化的憲製改造。

 

這個(ge) 層麵的善治,需要君、臣、司、吏各自明切職業(ye) 功能,相互分限明晰,同時又相互協作,渾然一體(ti) 。君即元首,掌握賞罰權柄,但不攬權侵事,尊重官僚體(ti) 係運作,“古之人君必有得於(yu) 此而後可以言法治”[38]。

 

走出君主製,現代共和民主依然要處理元首製度,尤其是中國這樣超大規模的文明-政治共同體(ti) ,不可不深思元首對於(yu) 國家整合、凝聚、穩固的積極功能。大臣,德盛位尊,分掌國家賞罰,“指揮諸司而陶鑄裁成”,負最後之重責。諸司騁才效職,競能駢進,兢兢業(ye) 業(ye) ,充當政務中堅。群吏則負責具體(ti) 的行政事務[39]。元首與(yu) 大臣司吏之間形成一個(ge) 尊嚴(yan) —效能相維製的平衡架構。

 

衡諸三代以下曆史,錢穆稱讚漢法漢製,最為(wei) 典範,其弊端僅(jin) 在君位世襲。清代政製弊端最重,大臣失職,被剝奪了施展才能的空間,諸司官品急降而不振,地方親(qin) 民官沉淪不拔,導致庶政荒亂(luan) 。

 

政體(ti) 的成功,在於(yu) 最大程度地激勵各部分之運作,即透過“官盡其職”實現“人盡其才”。這一點依賴於(yu) “明分職,簡階資”基礎上的賞功,推動賢能治理。錢穆申張傳(chuan) 統中禮臣之精義(yi) ,講求“大臣之體(ti) ”、“優(you) 禮大臣”,認為(wei) “此最法之美者”[40]。“雖今歐西民主諸國,莫不有元老,有貴臣,亦此其意”[41]。

 

換言之,如何理解民主製中的貴族製成分、平等與(yu) 卓異之衡平,禮賢敬臣是一重大議題。另外,曹司與(yu) 州縣,負責親(qin) 務親(qin) 民,應當使其疏通條達,在官僚體(ti) 係內(nei) 縮小上下等級,賦予充分展布空間。“故治法之美者,在能妙得治人之選。昧於(yu) 人而言法,非法之至也。而所以求治人之選者,又必於(yu) 親(qin) 民親(qin) 務之職求之,此又百世不變之通則”[42]。強調治人相對治法的重要性,重視親(qin) 民親(qin) 務官員,這都是法治的重要內(nei) 容。

 

錢穆對於(yu) 善治、善政,從(cong) 治人與(yu) 治法、人與(yu) 法的關(guan) 係強調優(you) 良法治必須提供政治主體(ti) 得以充分施展的空間,人民人物得以暢發舒展是衡量善法的根本標準。他區分出三個(ge) 法治水準,“故古之善為(wei) 治者,太上莫如尊才而遜法,務求容人之才,使得寬深自盡於(yu) 我法度之中,而我操賞罰以隨其後,以鼓舞而獎懲之,此其上”,第二等“守法以害才”,隻知有法,不計才德,最下等“困於(yu) 法而自敗其賞罰”[43]。

 

錢穆認為(wei) 西方法治精神的妙處,在於(yu) “彼常使夫人情伸於(yu) 法律之上,故轉使人人奉法守法而不敢犯,非畏法也,乃畏人也”[44]。“善謀國者,正當常伸人情於(yu) 法度之外,正當寬其憲章,簡其政令,常使人情大有所遊,而勿為(wei) 之桎梏”[45]。

 

錢穆甚至認為(wei) “蓋西方憲政精意,在其聽於(yu) 人不聽於(yu) 法”,法疏簡而人情舒,所以能動進求治[46]。這又與(yu) 他在法治第一層提出的法之大義(yi) (“人盡其才”)遙相呼應,首尾相貫。

 

是否能在人的實現與(yu) 法度規則之間建立有效連接,是衡量憲製和政體(ti) 的核心標準[47]。而這又與(yu) 群體(ti) 的文化係統密不可分。限製公權而保障民權的憲政模式,在此一視野下相對化為(wei) 一個(ge) 具體(ti) 形態。符合中國文化精神的法治,勢必要另求架構。

 

三、憲製新論與(yu) 思想新命

 

自晚清興(xing) 起的立憲運動開啟了現代中國的憲製重構議程。辛亥革命之後,針對共和民主體(ti) 製的製憲修憲思考潮湧潮息,以首屆國會(hui) 製憲為(wei) 焦點的民初立憲為(wei) 第一波,孫中山提出五權憲法構想、五五憲草(1936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公布為(wei) 又一波。

 

其間,以歐美現代模式為(wei) 典範與(yu) 依據中國傳(chuan) 統國情形成憲製構思的兩(liang) 個(ge) 重要指向[48]。在圍繞五權憲法而展開的憲製構思中,錢穆代表了後一指向所能達到的思考高度,並對前者有深刻反思,其理論啟示遠未得到充分發掘[49]。

 

錢穆基於(yu) 對中國政治傳(chuan) 統的深厚辨析,對現代立國的憲製和政體(ti) 製度進行了饒具洞察力的評解與(yu) 揭明。這從(cong) 《政學私言》的篇章結構可見,如《中國傳(chuan) 統政治與(yu) 五權憲法》《選舉(ju) 與(yu) 考試》《論元首製度》《地方自治》《論首都》《道統與(yu) 治統》《人治與(yu) 法治》《變更省區製度私議》,以及《農(nong) 業(ye) 國防芻議》《政治家與(yu) 政治風度》《建國信望》等。

 

其貢獻在於(yu) 將中國政治傳(chuan) 統的視野係統而深入地納入了現代憲法理論的論述空間中,據此開辟出更為(wei) 廣闊的憲製論述場域,如由國都條款而申發首都論、由教育條款引論道統和治統、暢論憲草未重視的地方自治和省區製度、強調民主共和理論輕視的政治家之治人問題。

 

錢穆深信,革命黨(dang) 還政於(yu) 民之後,政治轉型的目標並非對於(yu) 西方模式的亦步亦趨。適合於(yu) 現代中國的憲製,應該綜合考慮本國政治傳(chuan) 統和世界發展趨勢,尤其是前者的基礎地位,形成自適國情的創製自覺。一種公忠不黨(dang) 的民主政治,能夠有效規製現代政黨(dang) 的運用,實現超黨(dang) 派的衡平精神,樹立“全民政治”的理想。

 

而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可以體(ti) 現這個(ge) 理想的大體(ti) 結構,也寄托了中國傳(chuan) 統政製的精義(yi) 。

 

五權中的考試權以客觀方法選拔賢能,使其在政府中直接操權,體(ti) 現了傳(chuan) 統政民一體(ti) 、賢能代表的精神和觀念[50]。“政民一體(ti) ”是錢穆用以區別中西政治精神的核心概念。

 

在他看來,西方現代政治的本源在於(yu) 民眾(zhong) 透過議會(hui) 之類的監督機構對於(yu) 貴族封建製政府實現製約,而中國秦漢以降民眾(zhong) 經由選舉(ju) 、考試製度進入政府、政府內(nei) 部建立起調衡機製。前者屬於(yu) 政民對立,後者體(ti) 現出政民一體(ti) ,各自形成了影響深遠的政治文化傳(chuan) 統。現代中國的政體(ti) ,也應該在自身傳(chuan) 統基礎上實現新的轉換。

 

監察權在政府內(nei) 部對政權施加適當的節製和裁抑,對於(yu) 政令的擬定與(yu) 推行兼備審駁與(yu) 彈劾雙重功能,在現代可結合監察專(zhuan) 門化的趨勢,與(yu) 國會(hui) 相輔而行[51]。錢穆強調五權須各各獨立,行政權外的四權尤其注重超黨(dang) 派性,“不隨黨(dang) 爭(zheng) 為(wei) 轉移”[52]。

 

而政民一體(ti) 傳(chuan) 統下的國民大會(hui) ,更側(ce) 重與(yu) 政府的協調性,“祈求民意之於(yu) 多方麵道達,民權之於(yu) 多方麵運用,而尤要者則在求其內(nei) 部自身相互間之衡平,…求全部政治機構內(nei) 部自身之意見與(yu) 權力之益臻衡平而協調,非在政府之意見與(yu) 權力外,別求一國會(hui) 之意見與(yu) 權力,以與(yu) 之相抗爭(zheng) 而敵對”[53]。

 

否則,乃是依據政民對立的他邦傳(chuan) 統建立自己的政製。中國憲製架構的精義(yi) 應在於(yu) “一切當從(cong) 全部政治機構中意見與(yu) 權力之衡平著眼”[54]。

 

錢穆直陳其憲製思考的方法論意識在於(yu) ,“倘能於(yu) 舊機構中發現新生命,再澆沃以當前世界之新潮流,注射以當前世界之新精神,使之煥然一新,豈非當前中國政治一出路”、“不斷的推陳而出新”[55]。

 

五權憲法吸取三權分立理論,提煉出中國政治傳(chuan) 統的考試和監察兩(liang) 權,克服舊政製中王室世襲和缺少國會(hui) 這兩(liang) 個(ge) 弊病,因此被錢穆視為(wei) 現代憲製思考的標本,可由此進一步完善。

 

對於(yu) “五五憲草”,錢穆認為(wei) “尚未為(wei) 真得五權憲法之精義(yi) ”[56]。他集中提出了以下批評和建議:

 

關(guan) 於(yu) 元首(總統)及其與(yu) 國民大會(hui) 的關(guan) 係(五五憲草第四章中央政府第三十六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第三章國民大會(hui)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三十一條)。錢穆認為(wei) ,總統對國民大會(hui) 負實際行政責任,地位不鞏固,尊嚴(yan) 難樹立,極大影響國家團結和政局穩定。

 

總統與(yu) 國民大會(hui) 之間缺乏緊密有效的溝通,易生隔膜,後者實則對總統難以形成真正限製。錢穆建議元首產(chan) 生方法,經憲法特定的提名機關(guan) 產(chan) 生候選人,再由全國民眾(zhong) 間接選舉(ju) ,而非由國民大會(hui) 產(chan) 生[57]。

 

尊奉之而虛化其實權,非叛國或大貪汙不受彈劾,任期六年,連任不過二。以不任事為(wei) 原則,掌出政令而必由實際負責的政事長官副署。強化總統與(yu) 五院的關(guan) 係,得任命與(yu) 罷免五院院長,居上聯絡和衡平五院。

 

另外,保留副總統職位,備總統周谘,遇總統缺則代理之。至於(yu) 國會(hui) ,“國會(hui) 之職權與(yu) 其選舉(ju) 方法,盡可著眼於(yu) 如何選拔賢才與(yu) 如何平衡政權,於(yu) 采用考試製度以限製被選舉(ju) 人之資格以外,仍可多量采用特設機關(guan) 或特定法人之提名製度與(yu) 間接選舉(ju) ,以減輕政黨(dang) 活動之依賴”。[58]

 

國民大會(hui) 應由三年一次集會(hui) 改為(wei) 每年集會(hui) 一月,五院院長對國民大會(hui) 負責,受其質詢。元首與(yu) 國民大會(hui) 象征著國和民上下一體(ti) ,落實憲製的衡平精神。

 

關(guan) 於(yu) 選舉(ju) 和考試製度。五五憲草規定凡公職候選人,必經考試獲得資格,以限製被選舉(ju) 人的標準[59]。錢穆建議為(wei) 國家一體(ti) 整合與(yu) 區域平衡計,國會(hui) 代表的區域選舉(ju) 項下應增加偏遠地區的比率,增加地區民眾(zhong) 參加國家政治的機會(hui) [60]。

 

在職業(ye) 選舉(ju) 方麵,對國營經濟事業(ye) 人才的選舉(ju) 被選舉(ju) 權,優(you) 予比率。對於(yu) 各自由職業(ye) 團體(ti) ,獎勵其樂(le) 善奉公,“必須有若幹資產(chan) 若幹基金成分之貢獻於(yu) 公共事業(ye) 者,始得參加選舉(ju) ”[61]。對於(yu) 1937年的《國民大會(hui) 選舉(ju) 法》中國民政府指定代表一項,在學術選舉(ju) 和名譽選舉(ju) 方麵,可規定若幹比數之提名[62]。

 

教育政策問題。《五五憲草》教育章第一百三十六條謂全國公私立教育機關(guan) 一律受國家之監督,並有推行國家所定教育政策之義(yi) 務。錢穆批評這是以政治控製教育,隸學統於(yu) 政統,違背了中國傳(chuan) 統的文化與(yu) 政製,亦非西方政製所有。教育乃百年樹人大計,關(guan) 乎人生真理的踐履探究。不能以政策辦教育,否則遺禍無窮。現代德國以治權決(jue) 定教權,兩(liang) 次政治覆敗就是顯例[63]。

 

又,草案第一百三十一條的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完全以培育國民為(wei) 中心。錢穆批評完全被國民主義(yi) 籠罩,尊治權於(yu) 教權,重政統於(yu) 道統,失去了大學明德精神,有損於(yu) 文化教育之大全。“教育乃全國人文元氣所寄,當樹百年不拔之基,豈能追隨政府當前政策為(wei) 轉移乎?”[64]

 

另外,對於(yu) 時人尊崇孫中山為(wei) “國父”,錢穆認為(wei) 模仿美國先例,但僅(jin) 可就政統而言,非所以言道統。美國教統歸耶穌,中國文明也自有數千年人道大統,並非自孫先生始[65]。

 

錢穆基於(yu) 傳(chuan) 統政治經驗指出,“然以自由教育領導政治,則政治有生機,可以活潑而向榮。以國家政治統製教育,則教育無命脈,終必萎縮幹枯漸至於(yu) 死塞”[66]。西方政教分離、司法獨立,而中國的教與(yu) 法都源出於(yu) 學,因此需強調教育職權、教育精神的獨立。

 

錢穆解釋這是“以西國之司法獨立變通而施之於(yu) 教育。使長教育者常得超然於(yu) 政潮之外,物色耆儒長者,尊以禮而優(you) 其位,不責以吏事而期其德化”[67]。現代政治中,政黨(dang) 和資本極易操控國會(hui) 、宣傳(chuan) 和公共輿論,人民的言論、出版和集會(hui) 自由又源自教育,若求不為(wei) 前者宰製,有必要標舉(ju) 道統高於(yu) 治統這一傳(chuan) 統憲製精義(yi) [68]。

 

首都問題。“五五憲草第一章第七條,中華民國定都於(yu) 南京,此特一時權宜,未可遽勒為(wei) 定案”。錢穆認為(wei) ,“一國首都所在之選擇,雖非一種政治製度,而實與(yu) 其一切政製製度有精神上內(nei) 在甚深密之關(guan) 係”。中央政府的所在地,應當安穩而靈通,於(yu) 全國居於(yu) 極衡平之地位而又能有警覺。

 

所在地的一切物質環境,影響於(yu) 整個(ge) 政府的精神,微妙而深摯[69]。長遠看,首都地位關(guan) 係到立國百年大計,應當與(yu) 國家前進之動向配合。錢穆建議定都於(yu) 西安。政治首都不必與(yu) 經濟中心重合,可遠離商業(ye) 大都,“超拔於(yu) 官僚資本貪汙惡濁空氣之氛圍”[70]。

 

其次,需要協調全國經濟文化東(dong) 西區域之平衡,使得整個(ge) 國家的文化教育生活與(yu) 物質經濟生活兼顧並進,民生得以和平。尤其是應對現代國家在內(nei) 政上最易生弊的族群與(yu) 階級問題,從(cong) 政事尤其是文教上有效融合西北區域,否則國家將呈現“偏枯不遂”的病態。錢穆認為(wei) 未來乃重入大陸國家競爭(zheng) 時代,新中國建設在精神上需要動進奮發、樸實深沉,建都西安、由控扼西北而經略全盤,為(wei) 此提供了最好的物質環境[71]。

 

地方自治和省製問題。五權憲法主張中央和地方均權主義(yi) ,五五憲草對此沒有重視,省製問題後來成為(wei) 1946年政協會(hui) 議的熱點之一。

 

錢穆認為(wei) ,作為(wei) 現代中國建國的兩(liang) 個(ge) 內(nei) 容,中央統一與(yu) 地方自治應同時進行,機括在於(yu) 修改行省分區製度。他建議將繼承元代行省製的現有格局分劃縮小,一個(ge) 省的管轄範圍縮小至不超過二十縣;實行省長官製,有獨立展布負責的職權。

 

非委員製,也非選舉(ju) 產(chan) 生,目的在於(yu) 提高充實其行政權能。省縣設立議會(hui) ,縣議會(hui) 二十人,推選1-2人為(wei) 省議員,以監督行政。中央有監察使製度監督地方,地方由省再選舉(ju) 國會(hui) 議員表達地方旨意而監督中政務央,相互維製[72]。

 

至於(yu) 地方自治,“中國斟酌傳(chuan) 統國情,針對現世潮流,當以近代歐西之富強政策,與(yu) 本國傳(chuan) 統文化理想相配合,相調和,求其經濟、武力與(yu) 文化之融凝一體(ti) ,而納此於(yu) 地方自治之規製中,使之深植基礎,再由此上映於(yu) 整個(ge) 政治之全體(ti) ,此始不失為(wei) 新中國建國之百年大計”[73]。地方自治分縣、村二級,分設縣議會(hui) 和村自治委員會(hui) ,公選產(chan) 生縣長和村長,縣長自辟僚屬成縣政府。兩(liang) 級都分別設學校、團練、社倉(cang) 來負責教育、防衛和公積保險事務[74]。

 

綜合錢穆關(guan) 於(yu) 憲製和政體(ti) 製度的論述,有三點特征值得注意:

 

首先,現代中國的文明政治需充分尊重民眾(zhong) 的自由剛健精神與(yu) 國家的公共優(you) 良治理。以道統與(yu) 治統關(guan) 係為(wei) 論,道統優(you) 先於(yu) 治統,就是要在政教精神上、法度精神上鼓勵民氣民情的自由張揚,不以一時政治形勢束縛之,不以苛煩法度桎梏之。

 

這就必須有國家的公共優(you) 良治理作為(wei) 憲製條件,也即錢穆所謂“公忠不黨(dang) 的民主政治”。教育宗旨、首都問題、地方自治都指向造就一個(ge) 自由、剛健、奮發振作的現代共同體(ti) 。

 

其次,現代中國的憲製政體(ti) 應體(ti) 現一種動進中的衡平精神。動進即就中國作為(wei) 現代大國而言,在陸海空間格局中以大陸為(wei) 本,有效整合內(nei) 陸與(yu) 邊疆,尤其是控扼西北而經略亞(ya) 歐,在立國動向上樹立動進振奮而非退嬰安逸的取向。衡平精神主要就其政體(ti) 製度而言。

 

立基於(yu) 政民一體(ti) 的傳(chuan) 統判斷,錢穆強調政體(ti) 製度內(nei) 在的協調與(yu) 衡平,在元首、國民大會(hui) 與(yu) 五院之間構劃了一種尊嚴(yan) 與(yu) 效能相維製的衡平政製。他使元首不受國民大會(hui) 的約製(產(chan) 生方法、任期製度),強調其超然尊嚴(yan) 。有權任,如掌出政令、任命五院院長,而不直接負責(出令須實際長官副署),重在協調衡平五院關(guan) 係。

 

對於(yu) 國民大會(hui) ,強調其協調表達民意、融合調劑五院的性質(多種選舉(ju) 方式並存),而弱化其製約對抗的潛能(少討論國會(hui) 常設機構、政權監督治權之宗旨),以符合其政民一體(ti) 的理想[75]。

 

元首和國民大會(hui) 各自代表國家與(yu) 民眾(zhong) 的尊嚴(yan) ,總體(ti) 構成國家權威,以確保政治穩定、通達。政事主要責於(yu) 五院,行政院及相關(guan) 政黨(dang) 充當政事樞紐,院長由總統任命,委員或由國民大會(hui) 選舉(ju) ,而都須向國民大會(hui) 負責,接受質詢。元首、國民大會(hui) 與(yu) 五院之間形成相維相製的衡平關(guan) 係。

 

第三,上述衡平政體(ti) 透露出錢穆的政治取向,即以賢能政治家群體(ti) 為(wei) 中心,倡導尚理、和協精神,以建立現代公忠不黨(dang) 的民主政治[76]。錢穆之所以強調弱化國民大會(hui) 的憲製角色、強調五權憲法的超黨(dang) 派精神,就是試圖通過降低和抑製現代政治的政黨(dang) 化程度、從(cong) 而為(wei) 政民一體(ti) 的傳(chuan) 統找到一個(ge) 更為(wei) 適當的政治形式。

 

國會(hui) 易於(yu) 被政黨(dang) 操控,國會(hui) 獨大下的元首與(yu) 行政院也難逃此運,這是錢穆弱化國會(hui) 、提升元首、強調二者相維並與(yu) 五院相製的主要原因。而尊嚴(yan) 與(yu) 效能相維製的衡平政體(ti) ,主要的動力在於(yu) 賢能政治家群體(ti) ,包括超黨(dang) 派的元首、政府各院部首長、以及國會(hui) 中由學術和榮譽選舉(ju) 等方式產(chan) 生出來的議員代表。

 

弱化政黨(dang) 政治和國會(hui) 的功能,彰顯賢能政治家的憲製能力,是錢穆對於(yu) 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的傳(chuan) 統化、保守化改造[77]。在法的第三層解讀中,錢穆將君、臣、司、吏的傳(chuan) 統政製作為(wei) 憲製政體(ti) 的典範,其現代涵義(yi) 也在此落定,由尊嚴(yan) —效能相維製的原型演繹為(wei) 元首—國會(hui) 與(yu) 五院建構起來的尊嚴(yan) —效能相維製的現代衡平政體(ti) 。

 

此外還有一點,即錢穆在中國政治實踐尚法的前提下理解思想學派的價(jia) 值。他分辨政治實踐與(yu) 政治言說甚清晰,就實踐特征論中國傳(chuan) 統重法、儒吏分行,這出於(yu) 曆史環境、民習(xi) 積業(ye) 。在此前提下,儒、道、法各彰顯其價(jia) 值。

 

儒家基於(yu) 天命道理人情,對尚法、任法每每提出批評抗議,強調禮治教化。因此,“真有得於(yu) 中國傳(chuan) 統政製之精意者,必崇獎儒術,使之出入諷議,端委揖攘於(yu) 百僚之間,此乃政治理想之所寄”[78]。

 

儒家倡導仁義(yi) 禮樂(le) ,“故‘德化’之政,特高懸以為(wei) 崇法治者一種精神上之消毒防腐劑而已”,避免中國傳(chuan) 統政治陷於(yu) 偏霸功利,實現長治久安[79]。傳(chuan) 統政製重視法治,並非出於(yu) 法家倡導,而是曆史環境與(yu) 現實的長期決(jue) 定。

 

法家本出於(yu) 儒而持論稍稍偏狹,主張循名責實是由文返質、清理文治之偏,主張變革趨新是打破舊傳(chuan) 統的僵化凝滯,應看到其理想的兩(liang) 麵性。

 

道家主張清靜無為(wei) ,對尚法政治提出徹底解放。“中國傳(chuan) 統政製既為(wei) 一尚法之治,乃不斷有道家思想躡其陰影”[80]。儒、道、法三家各趨向於(yu) 迂闊、虛無、刻急,政治實踐中的大國治理不可能純取任何一家,而是並行兼蓄,視時勢而選擇調適。

 

結合五權憲法,錢穆對思想傳(chuan) 統申張新命。“然使中國現實政治不致困陷於(yu) 現實而不能自拔,則亦惟此儒、道、法三家之功。儒家積極,導於(yu) 先路;道家消極,清其後塵;法家則周於(yu) 近衛,護翼前進。今若以‘五權憲法’分配言之,誠使教育部、考試院付之儒家,司法、監察寄之法家,立法由乎道家,國民大會(hui) 調和融會(hui) ,冶之一爐,而行政院則托之於(yu) 文吏之手,則庶乎斟酌盡善,可以無大弊矣”[81]。

 

從(cong) 憲製的精神根基來說,民眾(zhong) 自由剛健的精神需要有來自文化傳(chuan) 統的導引培育,錢穆謂“欲求民氣發舒,助長其陽剛之美,消散其陰柔之惡,而又不陷於(yu) 啟爭(zheng) 端召分裂,則莫如宏獎儒術,尊崇師道,教育獨立,講學自由,又於(yu) 考試院與(yu) 國民大會(hui) 多方羅致耆賢碩德,而尤要者在於(yu) 伸道統於(yu) 政統之上”[82]。

 

教育部、考試院、國民大會(hui) 都需要尊奉道統,尊賢禮士,充分激活共同體(ti) 內(nei) 部的自由剛健精神。“伸道統於(yu) 政統之上”一方麵為(wei) 共同體(ti) 提供精神信念上的共識基礎,孔子之教是傳(chuan) 統文化之宗師,另一麵保障不被權力政治係統壓製其自由獨立活力[83]。

 

如不能充分領會(hui) 先秦、宋明以來學引導政的文明精神,在現代共和製下尊儒崇道,“今者學絕道喪(sang) ,儒師不興(xing) ,人不悅學,當此時而唱社會(hui) 自由教育之獨立,其事殆莫有應”[84]。“政學亦當分,使學校得超然獨立於(yu) 政治之外,常得自由之發展,民氣借之舒宣,政論於(yu) 以取裁,此亦發揮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精神一要目”[85]。

 

“立法由乎道家”,在於(yu) “守之以清淨無為(wei) ,運之以寬簡不苛,法貴疏不貴密,國有利器,不以示人,立法忌有對象,而無餘(yu) 地,元首貴淵默,庶政貴質樸,此皆非徒法所能冀,而立法者必將心知其意,庶有以神化而默運之也”。

 

立法精神要重寬簡正大,使人能夠自由發揮才性。元首尊嚴(yan) 超然,也在於(yu) 深明無為(wei) 而無不為(wei) 的精義(yi) ,明確權任所在,不攬權專(zhuan) 斷。而法家的功用,在於(yu) 循名責實,信賞必罰,“而以司法、監察兩(liang) 院,握其樞紐,如是則雖不能遽脫於(yu) 法治之成局,要亦不深陷於(yu) 法治之陷阱耳”[86]。

 

“法治乎?法治乎?我不知中國多少罪惡,將借子之名以滋”[87]。現代人未能準確把握中國政治傳(chuan) 統的特征,而熱切崇拜西方法治並努力移植中土。在錢穆看來,這不僅(jin) “昧於(yu) 名實”,且“以水救水,以火救火,其溺益深,其焚益烈矣”[88]。

 

中西文化政治係統有根本差異,引入西方資源,應有助於(yu) 繼承傳(chuan) 統前提下的損益調適。中國以禮法之治為(wei) 內(nei) 涵的憲製政體(ti) ,應對西方法治挑戰如何實現現代新生,是損益重建的恰切主題。

 

《政學私言》實則接續近世傳(chuan) 統對於(yu) “以法為(wei) 治”的古老討論,於(yu) 啟蒙迷思中揭示出這一被遮蔽的議程,以一種兼具道義(yi) 論與(yu) 社會(hui) 科學氣質的現代論說方式申張了古典傳(chuan) 統的新命[89]。

 

錢穆的法治新詮,是應對西方現代話語與(yu) 中國實踐議程的壓力,立足於(yu) 中國傳(chuan) 統而提出的創新性解釋。這個(ge) 解釋首先承認西方現代話語所蘊涵的某些普遍關(guan) 切,為(wei) 人類共通分享。

 

然後,引入中國傳(chuan) 統的實踐和言說,將其與(yu) 西方具體(ti) 類型及其透現的精神特質放在一個(ge) 廣義(yi) 的共通視野下比較勘辨。在此論述中,彰顯不同文明傳(chuan) 統針對共同問題的解答及啟示。這一取向,看似一個(ge) 著眼於(yu) 普遍與(yu) 特殊互動生成的多樣態進路,甚或趨向於(yu) 文化多元論。

 

而錢穆依持自身對於(yu) 中國文明的高度自信和期待,實則對中國文化在曆史傳(chuan) 統中生成和預示的普遍精神更抱有一番積極評價(jia) [90]。在此種新保守主義(yi) 信念的驅動下,新詮的思想策略,不僅(jin) 包涵了應對西方現代而對中國傳(chuan) 統進行新闡釋與(yu) 新正名,使其銜接當前的論說習(xi) 慣與(yu) 場域,也悄然實行了對外來文化議題的洗禮和改造,得以多麵審視其特質長短和遷移價(jia) 值。

 

以法治新詮代表的反向格義(yi) 而言,一方麵包含傳(chuan) 統禮治、治法的現代闡釋與(yu) 評估,充實了國家建構與(yu) 憲製論域的現代思考,另一麵引入對西方法治傳(chuan) 統的別樣審思,呈現出“新”之為(wei) 新的雙重指向。對於(yu) 現代中國政治傳(chuan) 統與(yu) 憲製潮流、及背後的中西現代大轉型,錢穆思想的意義(yi) 和啟示還需要深入的探討。

 

注釋:

 

[1]錢穆:《八十憶雙親(qin) ·師友雜憶》,長沙:嶽麓書(shu) 社,1980年,第133頁。

 

[2]錢穆:《政學私言》,北京:九州出版社,2005年。

 

[3]《政學私言》“自序”,作於(yu) 1945年6月。

 

[4]同上。

 

[5]《八十憶雙親(qin) ·師友雜憶》,第220頁。考《政學私言》上卷七篇中,最早發表者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政治與(yu) 五權憲法》(一九四五年三月,《東(dong) 方雜誌》四十一卷六期),最晚發表者為(wei) 《人治與(yu) 法治》(一九四五年九月《東(dong) 方雜誌》四十一卷十七期)。政治協商會(hui) 議的召開事宜,確定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底,正式召開於(yu) 一九四六年一月。二者時間有交涉重合,自然引發梁漱溟的聯想。

 

[6]《政學私言》“自序”。

 

[7]《八十憶雙親(qin) ·師友雜憶》,第220頁。

 

[8]汪朝光:《1946年早春中國民主化進程的頓挫—以政協會(hui) 議及國共關(guan) 係為(wei) 中心的研究》,《曆史研究》,2000年第6期,第107-119頁。

 

[9]據錢穆自述,此書(shu) 也在通史、文化史意義(yi) 上有所發揮,“要之,根據已往史實,平心作客觀之尋求,決(jue) 不願為(wei) 一時某一運動、某一勢力之方便而歪曲事實,遷就當前。如是學術始可以獨立,而智識始有真實之價(jia) 值與(yu) 效用”。見氏著:《國史新論》,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自序》,第1-2頁。

 

[10]錢穆:《中國傳(chuan) 統政治與(yu) 五權憲法》,《政學私言》,第3頁。

 

[11]《政學私言》,第3頁。

 

[12]關(guan) 於(yu) 錢穆政治見解,初步研究可見黃克武:《錢穆的學術思想與(yu) 政治見解》,收於(yu) 氏著《近代中國的思潮與(yu) 人物》(修訂版),北京:九州出版社,2016年。第334-351頁。另,戴景賢先生從(cong) 學術史角度係統總結了錢穆的研究貢獻,然對其法政言說未有專(zhuan) 論。見氏著:《錢賓四先生與(yu) 現代中國學術》,上海:東(dong) 方出版中心,2016年。

 

[13]梁啟超的法治論說在晚清民初最具影響力,代表了引入西學的主流。錢穆批評的諸多流行論點,雖未點明,在任公處皆有主張,可謂隱然以任公為(wei) 商榷對象。代表者如,中國傳(chuan) 統專(zhuan) 製而無法治、儒家人治主義(yi) 而法家法治主義(yi) 、法治必基於(yu) 自由權利和限權,等等。二者異同,有賴於(yu) 首先對對錢氏觀點的闡明,再做對比。囿於(yu) 篇幅,本文未及展開這一議題,此處點出,留待今後研討。

 

[14]《法治新詮》,《政學私言》,第190頁。

 

[15]同上注。

 

[16]錢穆:《中國曆史上的政治》,收於(yu) 《中國曆史精神》,北京:九州出版社,2016年,第29、33頁。

 

[17]《政學私言》,第172-189頁。

 

[18]《政學私言》,第181頁。

 

[19]《政學私言》,第183頁。

 

[20]《政學私言》,第182、183頁。

 

[21]錢穆在其它處,會(hui) 選取另外一進路。如側(ce) 重講中國政治思想史上的禮治與(yu) 法治言說時,見《湖上閑思錄》,北京:生活讀書(shu) 新知三聯書(shu) 店,2000年,<禮與(yu) 法>,第48頁。另外,錢穆更為(wei) 引人注目的觀點是反駁關(guan) 於(yu) 中國傳(chuan) 統政治的專(zhuan) 製論,偏於(yu) 反駁辯解。法治新詮,可視為(wei) 從(cong) 正麵揭明傳(chuan) 統積極內(nei) 涵。與(yu) 此相關(guan) 的反駁專(zhuan) 製論、士人政府論,也需係統梳理。囿於(yu) 篇幅,本文不能全覆。初步評介,可見戴景賢:《錢賓四先生與(yu) 現代中國學術》,第72-6頁。

 

[22]參見任鋒:《憲政儒學的傳(chuan) 統啟示》,《開放時代》,2011年第6期。

 

[23]“依照中國國情而論,中國是一大農(nong) 國,以一個(ge) 中央政府統治若大一個(ge) 國家,應該有一種普遍而公平的法律,才能將全國各地攝合在一起。而且農(nong) 業(ye) 社會(hui) 比較穩定,不多變動,那一種法律,因而也必得有其持久性以相適應,因此中國政治從(cong) 其客觀要求論,實在最易走上一條法治的路,用一種統一而持久性的法律來維係政治”。見錢穆:《湖上閑思錄》,<禮與(yu) 法>,第48頁。

 

[24]《政學私言》,第190頁。

 

[25]參見任鋒:《重溫我們(men) 的憲製傳(chuan) 統》,《讀書(shu) 》,2014年第12期。

 

[26]《政學私言》,第183頁。

 

[27]《政學私言》,第211-220頁。

 

[28]錢穆:《論首都》、《戰後新首都問題》,收於(yu) 《政學私言》,第52、139頁。

 

[29]《政學私言》,第77頁。

 

[30]《政學私言》,第76頁。

 

[31]《政學私言》,第82頁。

 

[32]主要見《中國傳(chuan) 統政治與(yu) 五權憲法》一文。

 

[33]《政學私言》,第75頁。

 

[34]理解錢穆的論述,也應注意到這一區分,明確他具體(ti) 境況下的論述對象。如《中國傳(chuan) 統教育精神與(yu) 教育製度》中說“更端言之,則中國社會(hui) 重禮不重法”,就是側(ce) 重政治言說的旨趣講,“法律操之政府,禮義(yi) 明於(yu) 學校。禮義(yi) 之闡明,即法律之依據”,《政學私言》,第169頁。

 

[35]《人治與(yu) 法治》,《政學私言》,第75-86頁。

 

[36]《政學私言》,第192頁。

 

[37]《政學私言》,第195頁。相似批評與(yu) 回應,見第81頁。

 

[38]《政學私言》,第191頁。

 

[39]《政學私言》,第191-2頁。

 

[40]《政學私言》,第194頁。

 

[41]《政學私言》,第194頁。

 

[42]《政學私言》,第194頁。

 

[43]《政學私言》,第191頁。

 

[44]《政學私言》,第85頁。

 

[45]《政學私言》,第86頁。

 

[46]《政學私言》,第82頁。

 

[47]“中國之將來,如何把社會(hui) 、政治上種種製度來簡化,使人才能自由發展,這是最關(guan) 緊要的。…我們(men) 天天說我們(men) 的法不夠,其實不夠的不在法,而在才。這也不是我們(men) 之無才,乃是我們(men) 的才不能在我們(men) 的法裏真有所表現”。見錢穆:《中國曆代政治得失》,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總論》,第173頁。

 

[48]參見任鋒:《重申“問題與(yu) 主義(yi) ”之爭(zheng) 》,《讀書(shu) 》,2015年第5期。

 

[49]試比較法學家吳經熊在五五憲草製定中的表現,其“吳氏憲草”作為(wei) 初稿對後來的定案發揮了重要作用。吳氏受孫中山三民主義(yi) 、五權憲法理論支配甚深,以三民主義(yi) 冠國體(ti) 、並作為(wei) 憲草初稿的分編形式依據,在國民大會(hui) 和五院架構等問題上繼承孫中山構想,在元首製度、人民自由權利保障上強調應付國難緊急形勢。吳氏運思無法擺脫時局和黨(dang) 爭(zheng) 的直接影響,這一點與(yu) 錢穆不同。而在充分尊重中國政治傳(chuan) 統、深化推進憲製思考上,則遠不如錢穆氣局規模宏闊、蘊涵反思性創見。見吳經熊:《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特色》,《東(dong) 方雜誌》第三十三卷第十三號,1936年7月1日;吳氏主張“樹立法治基礎,打倒數千年人治主義(yi) ”,見其《過去立憲運動的回顧及此次製憲的意義(yi) 》(1937),收於(yu) 吳經熊:《法律哲學研究》,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66頁。

 

[50]《政學私言》,第6-8頁。

 

[51]《政學私言》,第9頁。

 

[52]《政學私言》,第10頁。

 

[53]《政學私言》,第22頁。

 

[54]《政學私言》,第23頁。

 

[55]《政學私言》,第11、21頁。

 

[56]《政學私言》,第15頁。

 

[57]《政學私言》,第37頁。

 

[58]《政學私言》,第28頁。

 

[59]《政學私言》,第22頁。

 

[60]《政學私言》,第24頁。

 

[61]《政學私言》,第25頁。

 

[62]《政學私言》,第26頁。

 

[63]《政學私言》,第72頁。

 

[64]《政學私言》,第72-3頁。

 

[65]《政學私言》,第73-4頁。

 

[66]《政學私言》,第163頁。

 

[67]《政學私言》,第170頁。

 

[68]《政學私言》,第71頁。

 

[69]《政學私言》,第52頁。

 

[70]《政學私言》,第53頁。

 

[71]《政學私言》,第57、61頁。

 

[72]《政學私言》,第89-90、46頁。

 

[73]《政學私言》,第41頁。

 

[74]《政學私言》,第44-46頁。

 

[75]錢穆認為(wei) 政、民關(guan) 係應為(wei) 體(ti) 用,政府以人民為(wei) 體(ti) ,人民以政府為(wei) 用,體(ti) 用隻是一個(ge) 。而不取西式主仆關(guan) 係論二者。《建國信望》,第214頁。

 

[76]《政學私言》,第215頁。

 

[77]憲製能力在於(yu) 政治家“感靡倫(lun) 類,規範儕(chai) 偶”,表現於(yu) 尊賢容眾(zhong) ,能夠形成優(you) 良的政治集團與(yu) 政府,從(cong) 事開創與(yu) 守成,進而影響整個(ge) 社會(hui) 。見其《政治家與(yu) 政治風度》,《政學私言》,第196頁。錢穆對於(yu) 國民大會(hui) 行使中央統治權、人民以政權控製治權、國會(hui) 常設機關(guan) 措意稀少,雖部分受限於(yu) 五五憲草本身,也透露出其運思的保守化取向。

 

[78]《政學私言》,第79頁。

 

[79]《政學私言》,第79-80頁。

 

[80]《政學私言》,第80頁。

 

[81]《政學私言》,第81頁。

 

[82]《政學私言》,第84頁。

 

[83]《政學私言》,第161、162、163頁。

 

[84]《政學私言》,第170頁。

 

[85]《政學私言》,第169頁。

 

[86]《政學私言》,第84頁。

 

[87]《政學私言》,第83頁。

 

[88]《政學私言》,同上注。

 

[89]參見任鋒:《“以法為(wei) 治”與(yu) 近世儒家的治道傳(chuan) 統》,《文史哲》,2017年第4期;《新啟蒙主義(yi) 政治學及其異議者》,《學海》,2015年第5期。錢穆懲於(yu) 民初製憲的經驗教訓,對“菲薄國情,高談西化”的“尊法抑人”論有深入反思,見《政學私言》,第83-4頁。

 

[90]錢穆:《中國人之法律觀念》,《政學私言》,第172-189頁。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