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宋朝有廉租房嗎?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5-08-28 1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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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宋朝有廉租房嗎?

作者:吳鉤

來源:原載澎湃新聞,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七月十五日丙子

           耶穌2015年8月28日

 

 

 

說起廉租房的曆史,人們(men) 一般都認為(wei) 廉租房誕生於(yu) 西歐國家的近代化過程,比如說英國早在1844年就成立了住房協會(hui) ,為(wei) 工資收入最低的工人租賃廉價(jia) 住房。沒錯,廉租房的確是近代化的產(chan) 物,因為(wei) 近代化產(chan) 生了一個(ge) 龐大的城市貧民階層,住房問題的嚴(yan) 重性前所未有地突顯出來,迫切要求政府供應廉價(jia) 租房。但許多人未必知道中國宋代已被海外漢學家稱為(wei) “現代的拂曉時辰”,而且,也恰恰在宋代,已經出現了比較完備的廉租房製度,即政府長期性、規模化向城市的中下層居民提供廉價(jia) 的公租房。

 

我們(men) 要說的宋朝廉租房便是宋政府“店宅務”轄下的公屋。店宅務,宋初又稱“樓店務”, 太平興(xing) 國初年改名“店宅務”。宋朝的京城及各州縣均設有店宅務,負責政府公屋的租賃、管理與(yu) 維修。店宅務名下的公租房規模相當大,宋真宗天禧年間,汴京左右廂店宅務共有公租房23300間,宋仁宗天聖年間是26100間,宋神宗熙寧年間有平房14626間、宅子(別墅)164所。以汴京常住人口一百多萬(wan) 人、每口需住房一間計算,這批公租房至少可供1%~2%的汴京人口居住。

 

問題是,你怎麽(me) 斷定店宅務提供的公租房就是廉租房?隻要我們(men) 找出店宅務公屋的租賃價(jia) ,並與(yu) 當時同一城市的私房租賃價(jia) 、城市中下層市民的收入相比,這個(ge) 問題便可迎刃而解。恰好《宋會(hui) 要輯稿》收錄有天禧元年與(yu) 天聖三年汴京店宅務的出租屋間數及租金收入總數,不難計算出北宋京城的公租房租金。

 

  

 

北宋開封府地圖

 

政府公屋的月租金隻需500文錢

 

天禧元年(1017年),汴京左右廂店宅務名下共有23300間公租房,當年收到租金共140093 貫,可以算出,平均每間房的年租金約6貫,月租金為(wei) 500文錢;天聖三年(1025年),京城店宅務轄下的公租房增加到26100間,當年的租金收入為(wei) 134629 貫,平均每間房屋的年租金約5貫多一點,月租為(wei) 400多文錢。程民生先生的《宋代物價(jia) 研究》將開封店宅務公屋的賃錢算為(wei) “每間每天平均164文”,賃價(jia) 相當昂貴,但這應該是程先生的計算出錯了。

 

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的一道減租法令也透露了店宅務公屋的租金水平並不高:“八年正月詔,市中延燔官舍,其修益訖移居者,免僦居二十日;應僦官舍居,賦直十五錢者,每正至寒食免三日之直。”當時,由於(yu) 店宅務一批公屋發生了火災,朝廷決(jue) 定,凡房屋被燒、需要搬遷整修的人家,可以安排在政府公屋免費居住二十天;凡租住店宅務公屋、日租金15文錢以下的貧困住戶,逢正至寒食節,可免收三日房租。日租15文錢,月租即450文,跟我們(men) 上麵的計算結果差不多。

 

  

 

宋本《清明上河圖》上的城市民宅。

 

每個(ge) 月400~500文錢的房租,是汴京公租房月租金的平均值。實際上店宅務放租的房屋各個(ge) 檔次的都有,既有尋常平房,也有比較高檔的宅子,還有一些簡陋的破屋。向店宅務租房子的住戶也是各個(ge) 階層的都有,既有政府高官(北宋前期,連宰相也是租房族),有做小生意的商人,當然也有生活於(yu) 城市底層的貧民。麵向高收入階層的高檔公屋,月租肯定不止500文錢;而簡陋的公屋,一般來說,隻有低收入者才會(hui) 租住,月租應該在500文以下。

 

那麽(me) 月均500文以下的租金水平,放在11世紀的開封府、國家首善之地,究竟是高了還是低了?我們(men) 先跟當時開封府的私人房產(chan) 租賃價(jia) 格相比較。大中祥符年間,“衛國長公主嚐請市比鄰張氏舍,以廣其居。……及詢張氏,但雲(yun) 日僦錢五百,方所仰給”。張氏的宅第每日租金為(wei) 500文,月租即為(wei) 15貫。元祐年間,禦史中丞胡宗愈租住“周氏居第,每月僦直一十八千”,月租18貫。可見汴京的高檔住宅月租金當在十幾、二十貫上下。而一般的住宅賃價(jia) ,每月少說也要幾貫錢,皇祐年間,蘇頌擔任大理寺丞、館閣校勘,“月俸共十七千,賃宅養(yang) 馬已費三之一”,17貫錢的三分之一即五六貫,當時養(yang) 一匹馬的費用大約每月2貫錢,扣除了養(yang) 馬成本,可知蘇頌當時租住的房子月租金需要三四貫錢。而店宅務的月均租金才四五百文錢,可謂低廉。

 

一名開封下層市民的日收入有200文

 

對於(yu) 汴京的中低收入市民來說,每個(ge) 月四五百文錢的房租又是否承受得起呢?這得參照他們(men) 的收入水平與(yu) 當時的生活消費成本。

 

一名生活在汴京的小市民,每天能賺到多少錢呢?據蘇轍《論雇河夫不便劄子》,“民間出雇夫錢,不論遠近,一例隻出二百三十文省”,即元祐年間,京師雇傭(yong) 夫役的勞動力價(jia) 格為(wei) 每人每日230文;又據朱彧《萍洲可談》,官員上任,雇人搬家,“日給雇錢人二百(文),往往遠指程驛,務多得雇錢”,搬運工的日工價(jia) 是200文以上;崇寧年間,校書(shu) 省雇請人抄書(shu) ,“每月各人支錢三貫五百文,每日寫(xie) 字二千五百”,每日工價(jia) 約116文;

 

程民生先生的研究也表明:不管是當傭(yong) 工,還是在城市做點小生意,一名宋代城市中下層人的日收入約100~300文錢。我們(men) 按日均200文計算,月收入即有6貫錢。四五百文錢的房租額,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到10%,相當於(yu) 今天一名月收入3000元的市民每月交300元房租。應當說,這個(ge) 居住成本是可以承受的。

 

  

 

宋本《清明上河圖》上的傭(yong) 工。

 

在宋代汴京,一戶尋常市民的生活成本一般又是多少文錢呢?北宋政府對城市貧民的救濟標準是每人“日給錢二十”。每日二十文錢,應該就是一名城市底層人的最低生活費用了。換言之,當時維持一個(ge) 五口之家的基本生活開銷,每月至少要3貫錢。生活在汴京的中下層市民家庭,如果家中有一名勞動力每日能賺取200文錢,或者家中有兩(liang) 名勞動力,每人每日賺100文錢,那麽(me) 在刨掉衣食方麵的必要開支之後,每月四五百文的房租,還是支付得起的。如果家庭日收入不足100文,則溫飽堪憂,屬於(yu) 需要政府救濟的“不能自存者”。

 

通過考察汴京公私房屋的租金水平、城市居民的收入水準與(yu) 生活成本,我們(men) 可以肯定地說,店宅務轄下的公屋,是具有廉租房性質的,至少那部分月租金在500文以下的公屋屬於(yu) 廉租房無疑。

 

  

 

宋畫《茗園賭市圖》中的小商販。

 

租住政府公屋可享受到的優(you) 恤

 

店宅務公屋除了租金相對低廉之外,住戶還可以享受到其他方麵的優(you) 恤:

 

其一,店宅務不得隨意增加房租。景德年間,“有司言,京師民僦官舍,居人獲利多而輸官少,乞增所輸,許奪賃。若人重遷,必自增其數”。店宅務向朝廷報告說,京城市民租賃公屋,由於(yu) 所納租金低廉,導致店宅務收入過少。請求政府批準提高賃價(jia) ,如果住戶不同意增租,店宅務有權中止跟他們(men) 的租賃合約。這樣,住戶如果嫌搬家太麻煩,必會(hui) 同意增加租金。

 

但宋真宗拒絕了店宅務的這一請求:“豈不太刻耶?先帝屢常止絕,其申戒之。”大中祥符三年,朝廷幹脆立下一條法令:“在京店宅,自今止以元額為(wei) 定,不得輒增數剗奪。違者,罪在官吏。”到了宋仁宗天聖年間,由於(yu) “店宅務積年虧(kui) 少課利”,以致“失陷舍屋”,無力修葺,宋政府決(jue) 定對“侵占官地、修蓋屋舍、收掠房錢”的形勢戶增收房租,而對廉租房住戶,則“慮其中有貧民供納不易,宜特與(yu) 免添長房錢”。

 

  

 

宋本《清明上河圖》上的“久住王員外家”,是一家私人租賃住房。

 

其二,開封市民租住店宅務公屋,房租從(cong) 簽約生效的第六日起算,前五日免租金,作為(wei) 給住戶搬家、收拾物件的期限:“每人戶賃屋,免五日,為(wei) 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我覺得這是很人性化的規定。你說呢?

 

其三,政府經常會(hui) 宣布減免房租,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九月,因陰雨連綿,宋真宗詔:“京城民僦官舍者,免其直三日”;次年(1012年)正月,又“以雪寒,店宅務賃屋者,免僦錢三日”;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二月,又詔:“貧民住官舍者,遇冬至、寒食,免僦值三日”。這裏的“官舍”,即店宅務經營的廉租房。

 

這些優(you) 恤舉(ju) 措表明,宋政府設立店宅務經營公租房,盡管也有圖利的考慮(店宅務就如一個(ge) 國營的房地產(chan) 公司。每年10多萬(wan) 貫的租金收入,對財政不無小補),但向城市中下層市民提供基本住房,使“居者有其屋”,也應該是宋政府實行公租房製度的初衷,否則,店宅務便不可能將租金維持在低水平線上,政府也不可能禁止店宅務動輒增加房租。

 

責任編輯:葛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