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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朝政府如何對付“販賣兒(er) 童”
作者:吳鉤
來源:澎湃新聞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五月初八日庚午
耶穌2015年6月23日
奴婢賤口交易在宋代已不合法
販賣兒(er) 童婦女是一種非常古老的營生了。按《周禮》,先秦時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場,政府設了“質人”一職,“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這裏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馬、兵器、車輦、珍異”一樣都是供交易的貨物。
東(dong) 晉時,政府還從(cong) 奴婢交易中征稅。《隋書(shu) ·食貨誌》載,“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wan) ,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mai) 者一百。”稅率為(wei) 4%,其中3%由賣家承擔,1%由買(mai) 家承擔。
其實在宋代之前,中國社會(hui) 一直存在著“奴婢賤口”製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劃入賤民,不具備“國民”身份,而是視同主家的私有財產(chan) ,可以牽到市場上買(mai) 賣,如《唐律》便明文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chan) ”;“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販賣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牽頭牛到市場上販賣沒有什麽(me) 區別。
此外,曆代都有不合法的人口交易,叫做“略賣人口”,包括略賣良民、將別人家的奴婢拐了販賣(相當於(yu) 侵犯別人的財產(chan) 權)。這種人口買(mai) 賣是法律不允許的。
入宋之後,奴婢賤口製度開始瓦解,宋代“奴婢”的涵義(yi) 已不同於(yu) 之前的“奴婢賤口”,不再是主家的私產(chan) ,而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與(yu) 主家的關(guan) 係也不是人身依附關(guan) 係,而是經濟意義(yi) 上的雇傭(yong) 關(guan) 係,法律將這些奴婢稱為(wei) “女使”、“人力”。雇傭(yong) 奴婢必須訂立契約,寫(xie) 明雇傭(yong) 的期限、工錢,到期之後,主仆關(guan) 係即解除。為(wei) 了防止出現終身為(wei) 奴的情況,宋朝法律還規定了雇傭(yong) 奴婢的最長年限:“在法,雇人為(wei) 婢,限止十年。”也就是說,從(cong) 前那種合法的奴婢賤口買(mai) 賣,在宋代已經不合法了。

蘇漢臣《冬日嬰戲圖》局部
當然,奴婢賤口製度在宋朝的瓦解有一個(ge) 過程,大致而言,北宋時尚有良賤製度的殘餘(yu) ,所以還有零零星星的合法的奴婢賤口交易;到了南宋時期,良賤製度就基本上消亡了,不再有合法的奴婢賤口交易了。我們(men) 說,美國用一場南北戰爭(zheng) 結束了奴隸製度,宋朝則靠文明的自發演進逐漸告別了奴婢賤口製。可惜這個(ge) “去奴婢化”的進程在宋亡之後又中斷了,元明清時期均出現了奴婢賤口製的回流。
需要注意的是,宋人在語言習(xi) 慣上還保留著“奴婢”的說法,也經常將“雇傭(yong) ”與(yu) “買(mai) 賣”混用。《宋刑統》由於(yu) 照抄唐律的原故,也存留大量的“奴婢”字眼,容易讓不明就裏的讀者誤以為(wei) 宋代還有奴婢賤口製度。這一點我們(men) 在讀史時不可不察。其實,南宋人已經說明白了:“《刑統》皆漢唐舊文,法家之五經也。國初,嚐修之,頗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時指揮,如‘奴婢不得與(yu) 齊民伍’,有‘奴婢賤人,類同畜產(chan) ’之語,……不可為(wei) 訓,皆當刪去。”

劉鬆年《傀儡嬰戲圖》
宋朝法律對買(mai) 賣人口的嚴(yan) 懲
盡管奴婢賤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宋朝就沒有販賣人口現象。實際上,宋代的略賣人口犯罪是相當猖獗的。如北宋末,福建的“生口牙人,或無圖輩巧設計幸,或以些小錢物,多端弄賺人家婦女並使女,稱要聘為(wei) 妻,或養(yang) 為(wei) 子,因而引誘出偏僻人家停藏,經日後便帶往逐處,展轉販賣,深覓厚利”。又如南宋初葉,四川“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規圖厚利,於(yu) 恭、涪、瀘州與(yu) 生口牙人通同,誘略良民婦女,或於(yu) 江邊用船津載,每船不下數十人”。這裏的“生口牙人”,是當時的職業(ye) 人販子,專(zhuan) 門幹拐賣兒(er) 童、誘拐婦女的勾當。
宋朝法律對這種販賣人口的行為(wei) 是嚴(yan) 懲不貸的,宋人自謂:“略人之法,最為(wei) 嚴(yan) 重。”按《宋刑統》,“略賣人(不和為(wei) 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wei) 奴婢者,絞;為(wei) 部曲者,流三千裏;為(wei) 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shang) 人者,同強盜法;和誘者,各減一等。”宋政府將販賣人口的行為(wei) 區分為(wei) “略賣”與(yu) “和誘”,略賣相當於(yu) 拐賣,和誘相當於(yu) 拐誘。和誘的罪行比略賣減一等。但對十歲以下的兒(er) 童,即使是和誘,也按略賣人口罪處置。
根據這條立法,我們(men) 可以確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拐賣兒(er) 童的人販子,將按被拐兒(er) 童的遭遇給予不同的懲罰:凡略賣兒(er) 童為(wei) 他人奴婢的,判絞刑;略賣為(wei) 莊園童工的,流放三千裏;略賣為(wei) 他人子孫的,判徒刑三年;對被略賣人的身體(ti) 造成傷(shang) 害的,按強盜法處置,宋代的強盜法很嚴(yan) 厲,為(wei) 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宋代佚名《撲棗圖》
我們(men) 知道,中國現行法律對人販子的處罰較重,對買(mai) 家卻幾乎不處罰,因而不少法律界學者都在呼籲修訂刑法,加大對買(mai) 方的懲罰力度。而按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這孩子是被拐賣的,卻掏錢買(mai) 下來,那麽(me) 你也要負刑事責任:“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mai) 之,各減賣者罪一等;展轉知情而買(mai) ,各與(yu) 初買(mai) 者同;雖買(mai) 時不知,買(mai) 後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論。”買(mai) 家的罪責比人販子減一等。對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會(hui) 給予嚴(yan) 懲:“其知情引領牙保,若藏匿被略誘者,依藏匿犯人法。”
那些被略買(mai) 的兒(er) 童、婦女,一經發現,即由政府解救出來,送回原來的家庭,如宋太宗時的一道立法規定:“驗認到(被略賣)人口,便仰根問來處,牒送所屬州府,付本家。仍令逐處粉壁曉示。”宋仁宗時,“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嶺賣為(wei) 奴婢。周湛為(wei) 廣東(dong) 提點刑獄,下令捉搦,及令自陳,得男女二千六百餘(yu) 人,還其家,而世少知之。”廣南東(dong) 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個(ge) 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餘(yu) 人,送他們(men) 回到各自的家庭。
政府出錢贖回被賣兒(er) 童
除了不合法的略賣、和誘人口犯罪之外,宋朝社會(hui) 還存在一種無奈卻合法的販賣人口行為(wei) :貧困家庭由於(yu) 無力撫養(yang) 未成年人口,隻好將自己的孩子賣掉。如《夷堅誌》講述的一則故事:北宋末,有一漂亮少婦,“在民家生二子,荊楚歲饑,貧不能自存,其夫鬻之於(yu) 田氏為(wei) 侍兒(er) 。”
如果按照今日某些“奧派”公知的胡扯,這叫做“兒(er) 童撫養(yang) 權的流轉”,應該受到法律的承認與(yu) 保護,因為(wei) 承認兒(er) 童撫養(yang) 權可以自由轉讓,才可以杜絕拐賣兒(er) 童的黑市。
宋朝政府當然不可能像今日“奧派”公知那樣懂許多經濟學名詞,不過其人文關(guan) 懷卻可以將“奧派”公知拋出一百條街。在宋朝,因為(wei) 貧窮而賣掉自己的孩子,盡管不是犯罪,卻無疑是骨肉相離的人間悲劇。宋政府對此的應對舉(ju) 措是——動用公帑替那些貧困家庭贖回孩子。“贖買(mai) ”的幹預方式,也意味著宋政府默認這種人口交易為(wei) 合法,隻是非常不人道。

蘇焯《端陽戲嬰圖》
讓我們(men) 來看幾個(ge) 事例:《宋史·太宗本紀》載,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詔陝西緣邊諸州饑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贖之”。這件事在範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記錄:“臣聞淳化中,太宗皇帝以邊戶饑荒,多賣人口入蕃,頗憫惻之。特遣使以物貨收贖,各還父母。”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下詔:“前歲陝西民饑,有鬻子者,官為(wei) 購贖還其家。”
由於(yu) 許多被父母賣出去的兒(er) 童都被政府贖回,導致不少人家均不願意再掏錢收養(yang) 孩子,因為(wei) 收養(yang) 後被政府發現,又會(hui) 被贖回去,盡管經濟上或無損失,卻白白浪費了工夫。明道元年(1032),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議,應默許民間的人口交易:“比詔淮南民饑,有以男女雇人者,官為(wei) 贖還之。今民間不敢雇傭(yong) 人,而貧者或無自存,望聽其便。”這裏的“以男女雇人”,實際上就是將家中的孩子賣給有錢人家當奴婢,否則政府也沒必要代為(wei) 贖回。
宋仁宗盡管批準了這位臣僚的建議,但宋政府為(wei) 貧者贖回被鬻子女的政策並未停止。慶曆八年(1048),河北瀛、莫、恩、冀等州歲饑,民多鬻子,宋仁宗“賜瀛、莫、恩、冀緡錢二萬(wan) ,贖還饑民鬻子”。南宋隆興(xing) 元年(1163),宋孝宗也有詔曰:“中都、平州及饑荒地並經契丹剽掠,有質賣妻子者,官為(wei) 收贖。”
對於(yu) 實際上被販賣的宋朝兒(er) 童數目而言,宋政府的贖回政策可能是杯水車薪。但,政府出於(yu) 仁者愛人之念,為(wei) 貧困人家贖回無奈賣掉的孩子,正是大宋文明的過人之處。我見聞有限,不知其他王朝是否也有類似的人道主義(yi) 表現。
責任編輯:葛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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