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宋代一起狗血的官員通奸案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4-07-06 1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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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宋代一起狗血的官員通奸案

作者:吳鉤

來源:南方都市報

日期:2014年07月06日

 

通奸,是一種非常古老的性冒險了,它產(chan) 生愉悅、刺激,但又挑戰禁忌,傷(shang) 風敗俗。所以,幾乎所有的文明體(ti) 都曾經立法將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國、韓國、美國的一部分州、中國台灣。

 

通奸,是一種非常古老的性冒險了,它產(chan) 生愉悅、刺激,但又挑戰禁忌,傷(shang) 風敗俗。所以,幾乎所有的文明體(ti) 都曾經立法將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國、韓國、美國的一部分州、中國台灣。

從(cong) 先秦至民國時期,中華法係也是一直設立通奸罪。如果對中國曆史上通奸罪罰的演變趨勢做一種鳥瞰式的觀察,我們(men) 會(hui) 發現它恰好呈現出一個(ge) “U”形軌跡:前期重罪化,中期輕罪化,後期又重罪化。

秦漢時期,法律對於(yu) 通奸罪的處罰比較嚴(yan) 厲,又允許親(qin) 屬對通奸之人以私刑處死,《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夫為(wei) 寄豭,殺之無罪。”所謂“寄豭”,指跑到別人家傳(chuan) 種的公豬。意思是說,如果丈夫像公豬一樣鑽進別人的被窩,那麽(me) 被人殺死了也是活該,殺人者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到了唐宋時期,通奸已經出現輕罪化的傾(qing) 向,如《唐律》規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奸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加半年刑期。與(yu) 韓國現行法律對通奸罪的處罰(判二年以下監禁)差不多。

但從(cong) 元代起,通奸又開始變得非常危險,除了要受到國法的懲罰(男女剝光衣服杖刑)之外,法律還允許私刑,即捉奸在床,殺死無罪,如《清律》規定,“凡妻妾與(yu) 人奸通而於(yu) 奸所親(qin) 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隻殺死奸夫者,奸婦依律斷罪,當官價(jia) 賣,身價(jia) 入官。”

總的來說,處於(yu) 秦漢與(yu) 元明清之中間的宋王朝,對通奸罪的處置是最合乎現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同時又創造性地規定“奸從(cong) 夫捕”,什麽(me) 意思?即妻子與(yu) 別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見為(wei) 準。這一立法表麵看起來似乎是在強調夫權,實際上則是對婚姻家庭與(yu) 妻子權利的保護,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誣告。換成現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認為(wei) 通奸罪是屬於(yu) “親(qin) 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綠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閑事了。

也許我們(men) 可以用南宋判詞輯錄《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個(ge) 判例來說明。大約宋理宗時,廣南西路臨(lin) 桂縣的教書(shu) 先生黃漸,因生活清貧,帶著妻子阿朱寄居於(yu) 永福縣陶岑家中,給陶家當私塾先生,借以養(yang) 家糊口。有一個(ge) 叫做妙成的和尚,與(yu) 陶岑常有來往,不知何故跟黃妻阿朱勾搭上了。後來便有人到縣衙門告發,稱和尚妙成與(yu) 阿朱通奸。糊塗判官不問三七二十一,將妙成、陶岑、黃漸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予杖責,發配充軍(jun) 。這一判決(jue) ,於(yu) 法無據,與(yu) 理不合,顯然就是胡鬧。

黃漸不服,到州法院上訴。主審法官範西堂推翻了一審判決(jue) ,根據“奸從(cong) 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黃漸的意願,讓他領回妻子,離開永福縣。和尚妙成身為(wei) 出家人,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依法“押下靈川交管”,押送到靈川縣牢營服役。一審判官張陰、劉鬆則罰杖一百。

範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過這一判決(jue) ,申明了一條立法原則:“祖宗立法,參之情理,無不曲盡。儻(tang) 拂乎情,違乎理,不可以為(wei) 法於(yu) 後世矣。”國家立法,必須順乎情理,否則法律便有可能成為(wei) 惡法。具體(ti) 到通奸的行為(wei) ,在當時人們(men) 的觀念中,確實是有傷(shang) 風化、為(wei) 人不齒的醜(chou) 行,但是,如果男女間一有曖昧之事,不管當丈夫的願不願意告官,便被人檢舉(ju) ,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則難免“開告訐之門,成羅織之獄”。因此,範西堂認為(wei) ,對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從(cong) 夫捕”加以補救,將通奸罪限定為(wei) “親(qin) 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濫用。

從(cong) 這裏可以看出,宋代立法對於(yu) 民間的通奸行為(wei) ,基本上是持一種比較寬容的態度的。但同時,宋政府對於(yu) 官員的通奸行為(wei) ,又主張處以更加嚴(yan) 厲的刑罰。官員與(yu) 民婦通奸,宋人稱之為(wei) “監臨(lin) 奸”,宋朝法律申明:“諸臨(lin) 臨(lin) 主守於(yu) 所監守內(nei) 奸者(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員犯奸,也不是“親(qin) 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發的公罪。一旦有官員被發現與(yu) 人通奸,往往還將受到降職、撤職的處分———這不奇怪,我們(men) 的先人認為(wei) ,官員應該身為(wei) 百姓表率,必須接受更嚴(yan) 格的禮教約束,所謂“春秋責備賢者”,所謂“禮不下庶人”,說的便是這意思。

宋神宗元豐(feng) 年間,登聞檢院的法官王珫,被人告發夥(huo) 同兒(er) 子與(yu) 大理寺法官石士端的妻子王氏通奸(口味真夠重的),朝廷嘩然。雖然宋神宗發下批示,表示從(cong) 輕發落,但台諫官不幹了,監察禦史朱服立馬彈劾王珫:“珫父子同惡,行如禽獸(shou) ”,雖得皇上寬恕,卻不知羞恥,還大搖大擺上班。如此德性,如何為(wei) 百姓表率?必須交付有司劾治。最後,王珫父子被交給大理寺立案審訊,審理得實,王珫被罷官,放歸田裏。

這宗通奸案還出現了一個(ge) 插曲:王珫在大理寺受審時,供出宰相王珪的公子王仲端也參與(yu) 了通奸(說到這裏,我實在忍不住非常好奇那位王氏到底有著怎麽(me) 樣的魅力)。但主審法官王援害怕得罪了宰相王珪,不敢深究下去,便草草結案。

然而,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結案未久,知諫院舒亶便站出來舉(ju) 報說,王仲端與(yu) 通奸案有涉,大理寺法官卻隱瞞不究,請重審深究。王仲端則上書(shu) 辯解,稱絕無此事。宋神宗大為(wei) 光火,任命禦史複鞫通奸案。

這時候,宰相王珪的政治對手、大理少卿朱明之想借此機會(hui) 打擊王珪的勢力,吩咐法官王援勇敢出來檢舉(ju) 王仲端的罪行,別怕王珪那老家夥(huo) 。朱明之又托人放出風聲,說皇帝欲深究王仲端之罪。企圖影響司法,從(cong) 重治罪王仲端。這個(ge) 過程比較曲折,我就不細說了,總之,案子審到最後,王仲端被處罰,朱明之等人也因為(wei) 左右司法的圖謀敗露,受到停職、處罰金等處分。

發生在神宗朝的這宗很狗血的通奸案,雖然牽涉到複雜的權力鬥爭(zheng) ,但我們(men) 從(cong) 中也可以看出,宋人對於(yu) 官員犯奸這事情,是覺得不可以容忍的,是認為(wei) 應當受到深究的。官員若通奸事敗,不但不齒於(yu) 同僚,而且授人以柄。這樣的政治風氣其實是有好處的———可以給官員製造道德壓力,使他們(men) 不能不注意個(ge) 人生活的檢點。事實上,現代政治也並非不講究官員私德,2012年11月,美國中情局局長戴維即因為(wei) 婚外情曝光而被迫宣布辭職。

如果說宋代對於(yu) 通奸罪的立法態度可以給今人一些啟迪的話,我認為(wei) 最值得記取的啟示便是:輕責於(yu) 民,而重罰於(yu) 官;注意保護小民的權利,而強調官員的倫(lun) 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