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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假如宋朝發生爆燃事故
——宋朝的引咎辭職
作者:吳鉤
來源:凱迪社區
時間:2013年11月28日
有友人問我:假如宋朝發生爆燃事故,致數十人死亡,政府會(hui) 如何處理?我回答說:拿相關(guan) 官員問責是少不了的。今人念茲(zi) 在茲(zi) 的問責製、引咎辭職製,其實並不是西方舶來品,也不是新鮮事物,中國古時已經形成了比較周密的製度。在宋代,如果發生大的災害,如火患、洪澇、幹旱等等,朝廷事後通常都要對政府的責任人進行處分。責任人大致可以分為(wei) 三類:一是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官員,比如因為(wei) 瀆職而引發火災者、災害發生後救災不力者;二是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行政長官;三是對事故負有政治責任的政府首腦。
古代的建築物多為(wei) 竹木結構,極易著火,所以宋政府對於(yu) 火政尤為(wei) 重視,不但在京城與(yu) 各州設立專(zhuan) 業(ye) 的消防隊,而且訂立了很嚴(yan) 密的火災問責製。製訂於(yu) 南宋的法律條文匯編《慶元條法事類》即規定:“諸在州失火,都監即時救撲,通判監督,違者各杖八十。雖即救撲、監督,而延燒官私舍宅二百間(以蘆竹草版屋三間比一間),都監、通判杖六十,仍奏裁。三百間以上,知州準此。其外縣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縣同)並鎮寨官,依州都監法。”這一法條我們(men) 需要先來解釋一下,意思是說:州城失火,都監是救火的直接責任人,通判為(wei) 監督人,二人必須立即組織消防員撲滅火患,否則都處以“杖八十”的刑罰;如果大火焚毀官私舍宅200間以上,都監與(yu) 通判即使盡力救火,也要處以“杖六十”之刑;如果燒掉房屋300間以上,負有領導責任的知州也必須受罰;縣城的火災問責依照州法,問責順序為(wei) 縣丞、縣尉、知縣。
有人說了,法條是法條,實際執行恐怕又是另一回事,你舉(ju) 幾個(ge) 例子啊?好吧,我們(men) 就以南宋孝宗朝為(wei) 例,從(cong) 淳熙元年到十四年(1174~1187),衡州、瀘州、嚴(yan) 州、鄂州、合州、溫州與(yu) 臨(lin) 安府,先後發生過火災,結果“逐州守臣自劾,並放罷”,這幾個(ge) 地方的知州(知府)都在火災之後上書(shu) 自我檢討,引咎辭職,隨後他們(men) 的職務便被罷免了。又如淳熙五年(1178),興(xing) 州有一場大火,燒掉了三百餘(yu) 間房屋,知州楊絳因“宴飲,不親(qin) 救撲”而受彈劾,被朝廷罷官。淳熙十二年(1185),郴州失火,知州趙大人卻“不行賑救,刻剝百姓”,很快便有“監司奏劾”,趙知州當然也被撤了官職。
再來看北宋的一個(ge) 例子。宋仁宗天聖七年(1029)六月,汴京皇城內(nei) 的玉清昭應宮受雷擊著火,燒毀宮殿“三千六百一十楹”,隻餘(yu) “一二小殿”幸免於(yu) 難。劉太後聞訊大哭:“先帝力成此宮,一夕延燔殆盡。”不久,領玉清昭應宮判官的翰林學士宋綬被免去學士職;負責打理昭應宮的內(nei) 侍亦被停職或降級、處罰金;昭應宮的道士“杖脊者四人,決(jue) 杖者五人”;知宮李知損的處罰更重,“編管陳州”,即押送陳州看管,因為(wei) 有禦史檢舉(ju) :昭應宮起火之前,李知損“與(yu) 其徒茹葷聚飲宮中”,輕漫神明,違反清規,可能因此觸犯天怒,引來雷火。
又有人要問:如果是單純的天災呢?是不是也要問責?沒錯。在古人的觀念中,是不存在純粹之天災的,古人相信天災乃是人事的感應,是上天給予人間執政者的警告與(yu) 懲罰。因此,當天災降臨(lin) 時,政府首先要惕厲自省。如果災害長久不得緩解,作為(wei) 政府首腦的宰相往往就要引咎辭職。如天聖七年的那次昭應宮火災發生後,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後罷相出守青州。王曾當宰相時候,宋仁宗年幼,劉太後垂簾聽政,她的一些姻親(qin) 想走後門跑官,都被王曾擋住了,所以劉太後對王曾有些不滿。這次王曾引咎辭職,可能正中劉太後下懷。
不過我們(men) 卻不能因此指謫劉太後,因為(wei) 發生大災,宰相請辭,以表示負政治責任,乃是宋朝的慣例。我們(men) 以宋仁朝為(wei) 例,來看看宋朝宰相的引咎辭職:皇祐元年(1049),宰相陳執中請辭,原因是當時發生洪澇之患,“災異數見”,陳執中身為(wei) 宰相,卻“無所建明,但延接卜相術士”,於(yu) 是台諫官接連彈劾,最後陳執中被“罷為(wei) 兵部尚書(shu) ,出知陳州”。寶元元年(1038)出現“冬雷地震”,而政府屍位素餐,諫官韓琦連上數疏,彈劾宰相王隨、陳堯佐,參知政事(副宰相)韓億(yi) 、石中立庸碌無能,迫使四名宰執同日被罷。有意思的是,後來宋神宗朝時,韓琦任宰相,禦史中丞王陶上疏彈劾韓琦專(zhuan) 權跋扈,雖然神宗皇帝並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韓琦自己還是堅持辭去宰相之職。按照宋朝慣例,君主將“天下之事,一切委之執政(宰相團隊)”,宰相組織一個(ge) 責任政府,負責治理國家;但“一旦諫官列其罪,禦史數其失”,則宰相待罪(停止職務,等待裁決(jue) ),或者引咎辭職。
麵對嚴(yan) 重的天災,有時候皇帝也要下詔罪己。嘉祐元年(1056),由於(yu) “京師自五月大雨不止”,“壞官私廬舍數萬(wan) 區”,宋仁宗下了一道罪己詔:“此皆朕德不明,天意所譴,致茲(zi) 災潦,害及下民。是亦邦治未孚、王政多闕,賞罰有所不當、詔令得非未便、獄訟頗枉、賦役煩急,既民冤失業(ye) 者眾(zhong) ,則天災緣政而生。思聞讜言,以推咎罰,道有消息,誌在更張。應中外臣僚,並許實封言時政闕失,凡當時之利害、製治之否臧,悉心以陳,無有所諱,庶幾弭塞變異、召致和平。”在這道詔書(shu) 上,仁宗皇帝向上蒼、向群臣、向萬(wan) 民檢討了朝廷在賞罰、詔令、獄訟、賦稅各個(ge) 方麵的過失,請求上天原諒,並發誓改正自新,請中外臣僚進言時政闕失。
受過現代理性啟蒙的今人恐怕會(hui) 認為(wei) 罪己詔是玩虛的形式主義(yi) ,因為(wei) 皇帝實際上並沒有受到什麽(me) 處罰。其實對古人而言,他們(men) 相信舉(ju) 頭三尺有神明,上天一直監視著人間,皇帝下詔罪己並不是徒有形式。從(cong) 政治學的角度來說,罪己詔意味著皇權之上有天道,天道乃是人間秩序的監察者;皇帝也承認這一點,所以要向天道表達敬畏,並自覺接受天道的約束。
責任編輯: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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