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榮】重思正義——正義的內涵及其擴展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1-06-10 18:56:39
標簽:仁道高於權利、得其應得、得其需得、正義
楊國榮

作者簡介:楊國榮,男,西曆一九五七年生,浙江諸暨人,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博士。現任華東(dong) 師範大學人文社會(hui) 科學學院院長、哲學係教授,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哲學史學會(hui) 會(hui) 長、中華孔子學會(hui) 副會(hui) 長。著有《王學通論——從(cong) 王陽明到熊十力》《善的曆程:儒家價(jia) 值體(ti) 係的曆史衍化及現代轉換》《心學之思——王陽明哲學的闡釋》等多部專(zhuan) 著。

重思正義(yi) ——正義(yi) 的內(nei) 涵及其擴展

作者:楊國榮(華東(dong) 師範大學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學係)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2021年第5期

 

摘要:正義(yi) 的原初內(nei) 涵,體(ti) 現於(yu) 得其應得,後者又與(yu) 權利無法相分。從(cong) 本源的層麵看,權利的獲得具有偶然性:無論是天賦的智力和體(ti) 力,還是社會(hui) 背景,最初對個(ge) 體(ti) 而言都非必然,以此為(wei) “應得”的依據,無法避免社會(hui) 的不平等。羅爾斯提出作為(wei) 公平的正義(yi) ,但又以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的預設為(wei) 其前提,這種預設基於(yu) 邏輯的假設,呈現某種抽象的形態。羅爾斯對正義(yi) 的理解仍沒有離開權利的視域。更為(wei) 現實的取向,是在“得其應得”之外,引入“得其需得”的觀念。以“得其需得”為(wei) 原則,獲取社會(hui) 資源的依據便不再僅(jin) 僅(jin) 是個(ge) 體(ti) 擁有的權利,而是需要本身。如果說羅爾斯主要以“平等高於(yu) 應得”為(wei) 價(jia) 值取向,那麽(me) “得其需得”則以“仁道高於(yu) 權利”為(wei) 價(jia) 值前提。“得其應得”主要體(ti) 現底線之維的正義(yi) ,相對於(yu) 此,“得其需得”不僅(jin) 揚棄了“應得”的任意性和不平等性,而且賦予正義(yi) 以仁道的規定,在這一理解中,正義(yi) 的內(nei) 涵也可以得到某種擴展。“得其應得”主要彰顯了正義(yi) 在形式層麵的本來涵義(yi) ,“得其需得”則既體(ti) 現了正義(yi) 的實質內(nei) 涵,又為(wei) 超越正義(yi) 提供了曆史前提。

 

關(guan) 鍵詞:正義(yi) 得其應得 得其需得 仁道高於(yu) 權利

 

曆史地看,以正義(yi) 為(wei) 哲學的論題,大致可以追溯到柏拉圖。20世紀70年代,羅爾斯《正義(yi) 論》的問世,又進一步引發了有關(guan) 正義(yi) 的種種討論。然而,何為(wei) 正義(yi) 的本然之義(yi) ?正義(yi) 是否包含自身的限度?能否通過擴展正義(yi) 的內(nei) 涵以克服其可能具有的限度?中國哲學是否可以提供對正義(yi) 作擴展理解的思想資源?這一類問題仍有進一步思考的空間。所謂“重思正義(yi) ”,主要便指向上述問題。

 

 

作為(wei) 重要的價(jia) 值觀念和價(jia) 值原則,正義(yi) 以得其應得為(wei) 其原初的內(nei) 涵。柏拉圖是較早對正義(yi) 作係統考察的哲學家,按照他的理解,正義(yi) 就在於(yu) “讓每一個(ge) 人得到最適合他的回報”[1],以另一種方式來表述,所謂“得到最適合他的回報”也就是得其應得。在亞(ya) 裏士多德那裏,正義(yi) 的以上涵義(yi) 得到了更為(wei) 明晰的表述。在他看來,“正義(yi) 也就是合乎比例或相稱,不正義(yi) 是不合乎比例或悖離相稱。因此,一方獲取太多,另一方獲取太少,便是不正義(yi) 。對好的東(dong) 西,以非正義(yi) 方式行動的人獲得太多,被非正義(yi) 對待的人則獲得太少。”[2]獲取太多,表明得到了不應得到的份額,亦即得其不應得;獲取太少,則是未能得到本來應該得到的,亦即沒有能夠得其應得,兩(liang) 者從(cong) 否定的方麵表現了非正義(yi) 的特點。與(yu) 之相對,從(cong) 正麵看,正義(yi) 意味著得到其應該得到的。在《政治學》中,亞(ya) 裏士多德便將“相同者應給予同等對待”[3]視為(wei) 正義(yi) 的題中之義(yi) ,而同等對待的具體(ti) 涵義(yi) ,則首先體(ti) 現在根據應得來分配。[4]簡言之,正義(yi) 即在於(yu) 得其應得。

 

以得其應得為(wei) 實質的內(nei) 涵,正義(yi) 與(yu) 權利無法相分。所謂“應得”,也就是有權利獲得。穆勒曾指出:“正義(yi) 這一術語通常涉及個(ge) 人權利的觀念。”[5]具體(ti) 而言,“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權利,就是正義(yi) 的;侵犯其合法權利,就是不正義(yi) 的。”“一般認為(wei) ,正義(yi) 即每一人應該得到他應得的(不管是善還是惡),不正義(yi) 則是他得到了他不應得到的善的結果或經曆了不應得的惡的遭遇。”[6]這裏包含三項,即權利、應得與(yu) 正義(yi) ,權利規定了應得,基於(yu) 權利的應得則意味著正義(yi) ,其中,權利具有某種原初的意義(yi) :體(ti) 現正義(yi) 的應得,即依據於(yu) 權利。

 

以上意義(yi) 中的權利,首先與(yu) 個(ge) 體(ti) 相關(guan) ,穆勒有關(guan) “個(ge) 人權利”的表述,便肯定了這一點。在西方思想的傳(chuan) 統中,作為(wei) 應得依據的權利,主要亦與(yu) 個(ge) 體(ti) 相涉。在本源的層麵,個(ge) 體(ti) 權利體(ti) 現於(yu) 個(ge) 體(ti) 與(yu) 自身的關(guan) 係,亦即所謂“自我所有”。洛克已明確指出了這一點:“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7]這種自我所有的權利,不僅(jin) 使個(ge) 體(ti) 能夠支配自身,而且賦予其以獲得更廣視域權利的可能。洛克的以下論述便對此作了肯定:“他的身體(ti) 所從(cong) 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men) 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yu) 他的。所以隻要他使任何東(dong) 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ge) 東(dong) 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麵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dong) 西,因而使它成為(wei) 他的財產(chan) 。”[8]換言之,財產(chan) 權源於(yu) 自我所有,包括個(ge) 體(ti) 對自身勞動及其結果的擁有權利,它同時又為(wei) 個(ge) 體(ti) 得其應得提供了進一步的依據。

 

依據權利而擁有,也就是基於(yu) 資格(entitlement)而獲得。在談到分配正義(yi) 時,諾齊克指出:“如果每一個(ge) 人有資格擁有他在分配中所占有的,這種分配就是正義(yi) 的。”[9]這裏的“有資格擁有”,也就是得其應得,它意味著占有或獲取應當以資格或權利為(wei) 根據。由此,諾齊克對社會(hui) 的再分配提出了質疑:“從(cong) 資格理論的觀點看,再分配確實是一件嚴(yan) 重的事,因為(wei) 它侵犯了人們(men) 的權利。”[10]與(yu) 根據資格和權利分配不同,再分配以財富或社會(hui) 資源從(cong) 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轉移為(wei) 實質的指向,這種轉移並不完全以洛克所說的自我權利或諾齊克所理解的資格為(wei) 依據,相反,它涉及一部分人被迫出讓他們(men) 本來有權利和資格占有的財富,從(cong) 而,對諾齊克來說,其中蘊含著對這部分人權利的侵犯。具體(ti) 而言,根據諾齊克的看法,“無論是通過對工資征稅,或是對超過一定數額的工資征稅,還是通過奪走利潤,或是通過一口社會(hui) 大鍋以致不清楚某物來自何處又去往何處,模式化的分配正義(yi) 原則都涉及侵占別人的勞動。奪走別人的勞動成果等於(yu) 是奪走他的時間,命令他從(cong) 事各種活動。如果人們(men) 在某個(ge) 時期強迫你做某些工作,或做某些沒有報酬的工作,那麽(me) 他們(men) 就是未經你的決(jue) 定而確定你應做什麽(me) 、應為(wei) 何種目的工作。他們(men) 在你之外做出這種決(jue) 定的過程使他們(men) 成為(wei) 你的部分擁有者,並給予他們(men) 一種對你的所有權。”[11]按諾齊克的理解,這種狀況顯然是非正義(yi) 的,而其非正義(yi) 性的實質,主要便在於(yu) 侵犯了人本來擁有的權利並剝奪了其原有的資格。這種理解進一步確證了正義(yi) 與(yu) 個(ge) 人權利之間的關(guan) 聯。

 

不難注意到,從(cong) 亞(ya) 裏士多德到諾齊克,西方思想傳(chuan) 統中的正義(yi) 觀念以得其應得為(wei) 內(nei) 涵,應得本身則以個(ge) 體(ti) 權利或資格為(wei) 依據。當然,權利並不具有終極的意義(yi) ,其自身也有來自何處的問題。就西方思想傳(chuan) 統所理解的權利而言,首先涉及的是天賦或先天性。洛克所說的自我所有作為(wei) 原初的權利,便是天賦而成:按洛克的理解,個(ge) 體(ti) 對自身所擁有的所有權,具有先天的性質。引申來說,人所具有的智力、體(ti) 力,也具有天賦的一麵:無論是精神層麵的資質,還是形體(ti) 上的狀態,人與(yu) 人之間都存在差異,這種差異最初並非基於(yu) 後天的社會(hui) 作用。通過化為(wei) 人的不同能力,以上先天形態的智力、體(ti) 力又構成了人應得的條件:具有一定能力往往擁有獲得相應社會(hui) 資源的權利。

 

個(ge) 體(ti) 權利不僅(jin) 關(guan) 乎天資,而且涉及現實的社會(hui) 生活。不同的社會(hui) 地位,包括家庭出身以及與(yu) 之相關(guan) 的教育狀況、可動用的社會(hui) 關(guan) 係等方麵的差異,賦予個(ge) 體(ti) 以不同的權利,後者使之在社會(hui) 機會(hui) 、社會(hui) 資源的獲得和運用方麵,處於(yu) 相異的地位。出身於(yu) 書(shu) 香門第、富裕家庭的個(ge) 體(ti) ,常常較家境貧寒或世代缺乏文化的個(ge) 體(ti) 更能受到良好的教育,這種良好的教育背景又給予相關(guan) 個(ge) 體(ti) 以獲取更好社會(hui) 機會(hui) 以及社會(hui) 資源的權利和資格。同樣,社會(hui) 中的一些個(ge) 體(ti) 常常因不同機緣而在社會(hui) 各界有各種人脈,後者也使相關(guan) 個(ge) 體(ti) 擁有了某種特定的資格並在社會(hui) 資源的占有方麵處於(yu) 有利地位。

 

基於(yu) 天資和社會(hui) 背景的權利或資格,對個(ge) 體(ti) 而言具有偶然的特點。以此為(wei) 應得的依據,固然合乎得其應得意義(yi) 上的正義(yi) ,但也使之具有某種運氣的性質。在引申的意義(yi) 上,與(yu) 應得相關(guan) 的權利或資格,同時關(guan) 乎個(ge) 體(ti) 自身的努力和貢獻,當洛克將土地與(yu) 勞動聯係起來,並以此為(wei) 個(ge) 體(ti) 獲得原初財富的權利時,也已多少有見於(yu) 個(ge) 體(ti) 自身的作用構成了財富占有的依據之一。當然,在洛克那裏,個(ge) 體(ti) 的這種作用本身又基於(yu) 個(ge) 體(ti) 對自身的先天擁有。廣而言之,在社會(hui) 領域,個(ge) 體(ti) 在不同意義(yi) 上的努力、付出和貢獻,也可以成為(wei) 其獲得社會(hui) 資源的依據,並為(wei) 其提供獲得這種資源的權利或資格。勞動者參與(yu) 了勞動過程,便有獲得報酬或工資的權利,企業(ye) 家從(cong) 事合法有效的經營活動,便有獲得相關(guan) 利潤或收益的資格和權利,如此等等。

 

要而言之,作為(wei) 應得的依據,資格或權利都與(yu) 一定個(ge) 體(ti) 相關(guan) ,並具有個(ge) 體(ti) 性的特點。無論是先天稟賦,還是最初的社會(hui) 背景,其實際的意義(yi) 都體(ti) 現於(yu) 一定個(ge) 體(ti) 。社會(hui) 領域中的努力和貢獻,同樣以個(ge) 體(ti) 為(wei) 承擔者,並通過個(ge) 體(ti) 的活動而構成其獲得相關(guan) 社會(hui) 資源的依據(資格)。以應得和權利為(wei) 核心,正義(yi) 更多地體(ti) 現了社會(hui) 的分化或個(ge) 體(ti) 的相分。

 

 

基於(yu) 應得的上述正義(yi) 觀念,涉及社會(hui) 領域存在的偶然性、任意性。如前所述,應得以個(ge) 體(ti) 的權利為(wei) 依據,然而,從(cong) 本源的層麵看,無論是天賦的智力和體(ti) 力,還是最初的社會(hui) 背景(包括出身於(yu) 某種家庭),對個(ge) 體(ti) 而言都非必然,而是與(yu) 某種偶然之運相關(guan) 。當這種偶然的因素成為(wei) 個(ge) 體(ti) “應得”社會(hui) 資源的依據時,便無法避免社會(hui) 的不平等,與(yu) 之相關(guan) 的正義(yi) ,也難以達到真正的社會(hui) 公正。

 

羅爾斯已注意到以上方麵。依他之見,“從(cong) 道德的觀點看,自然資質的最初稟賦和它們(men) 的偶然發展以及人的早期生活中的秉性,都是任意的。”“沒有人應得他在自然資質分配中的地位,正如沒有一個(ge) 人應得他在社會(hui) 中的初始位置。”[1]值得注意的是,羅爾斯在這裏特別將天資、原初的社會(hui) 地位視為(wei) 偶然、任意的因素,作為(wei) 任意獲得的規定,這種具有偶然性的天資和原初的社會(hui) 地位也無法成為(wei) “應得”的依據。可以看到,羅爾斯指出人的最初資格和權利的偶然性與(yu) 任意性,旨在強調人們(men) 不能據此而“獲得”;與(yu) 這種偶然性相關(guan) 的正義(yi) 則由此受到了質疑。

 

進一步,對羅爾斯而言,即使前麵提到的自我努力,也難以為(wei) 應得提供依據。誠然,個(ge) 體(ti) 的後天努力不同於(yu) 先天稟賦和偶然獲得的社會(hui) 背景,但這種努力同樣受到先天偶然因素的製約:“顯然,個(ge) 體(ti) 願意作出的努力,受到其天賦的能力、靈巧性以及不同選擇機會(hui) 的影響。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天賦較好的人更可能自覺的努力,從(cong) 而毋庸置疑也會(hui) 更為(wei) 幸運。”[2]這樣,後天努力方麵的差異,也似乎至少可以部分地追溯到其原初稟賦的不同。事實上,在羅爾斯以前,馬克思已指出了這一點,在馬克思看來,個(ge) 體(ti) 的權利“默認,勞動者的不同等的個(ge) 人天賦,從(cong) 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3]當然,馬克思主要強調所謂平等的個(ge) 人權利實質上蘊含著不平等,羅爾斯則著重將這一事實與(yu) 正義(yi) 聯係起來:按羅爾斯的理解,基於(yu) 個(ge) 體(ti) 權利的“應得”直接或間接地以天賦資質或早先的社會(hui) 地位為(wei) 依據,作為(wei) 公平的正義(yi) 無法以此為(wei) 基礎。

 

如何揚棄基於(yu) 應得的正義(yi) ?如所周知,羅爾斯首先提出無知之幕的預設:“正義(yi) 原則的選擇,發生於(yu) 無知之幕的背後。”[4]在無知之幕下,人們(men) 不知道自己所處的社會(hui) 位置,不知道自己的階級地位或社會(hui) 狀態,也不知道自己能夠獲得什麽(me) 樣的自然資質、能力、智力、體(ti) 力,甚至也不知道自己的道德觀念和心理偏向。由此,便可達到某種原初狀態(the original position)。[5]由於(yu) 對自己可能具有社會(hui) 背景、能力一無所知,因而,人們(men) 便可形成公平的正義(yi) 原則。以上述無知之幕與(yu) 原初地位的預設為(wei) 前提,羅爾斯提出了正義(yi) 的二個(ge) 基本原則:其一,“每一個(ge) 人都擁有對於(yu) 最廣泛的整個(ge) 同等基本自由體(ti) 係的平等權利,這種自由體(ti) 係和其他所有人享有的類似體(ti) 係具有相容性”;其二,“社會(hui) 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被這樣安排,以使它們(men) (1)既能使處於(yu) 最不利地位的人最大限度地獲利,又合符正義(yi) 的儲(chu) 存原則;(2)在機會(hui) 公正平等的條件下,使職務和崗位向所有人開放。”[6]以上觀念的核心是平等,差別原則可以視為(wei) 平等無法完全實現時的一種補償(chang) 。

 

羅爾斯的以上看法注意到作為(wei) “應得”原初依據的條件所內(nei) 含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並試圖以平等原則克服這種偶然性和任意性。就人的存在而言,智力、體(ti) 力方麵具有何種天賦以及出身於(yu) 什麽(me) 樣的家庭,等等,都取決(jue) 於(yu) 某種運氣,所謂偶然、任意,也體(ti) 現了這種原初的運氣。基於(yu) 天賦、最初的社會(hui) 背景而獲得社會(hui) 資源,無疑容易導致社會(hui) 的不平等:天資、社會(hui) 背景較好者,常常有“權利”或“資格”獲得更多的社會(hui) 資源。與(yu) 社會(hui) 平等的追求相對,這一意義(yi) 上的“應得”和“權利”既蘊含著社會(hui) 的不平等,也趨向於(yu) 個(ge) 體(ti) 間的分離。事實上,以“應得”和“權利”為(wei) 內(nei) 涵的正義(yi) ,無法避免以上歸宿。羅爾斯追求以公平和平等為(wei) 指向的正義(yi) ,並以此揚棄基於(yu) “應得”的正義(yi) ,體(ti) 現了正義(yi) 理解方麵的某種轉換。[7]

 

然而,羅爾斯所推重的作為(wei) 公平的正義(yi) (justice as fairness),以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的預設為(wei) 其前提,這種預設本質上屬於(yu) 理想化的思想實驗。羅爾斯本人也肯定了這一點:“這種原初狀態當然不能認為(wei) 是實際的曆史事態,也不同於(yu) 文明的初期狀況,它可以理解為(wei) 旨在達到某種正義(yi) 概念的純粹假設的情形。”[8]在這裏,羅爾斯將實際的曆史形態與(yu) 純粹假設的形態作了區分,明確承認原初狀態僅(jin) 僅(jin) 是一種假設。如所周知,近代的一些思想家,如盧梭、洛克、霍布斯等,曾預設了某種自然狀態,盡管這種預設並非以人類社會(hui) 的實際演進為(wei) 依據,從(cong) 而,關(guan) 於(yu) 自然狀態的設定不同於(yu) 人類文明衍化的真實描述,但其中卻展示了某種曆史的視域。相形之下,羅爾斯以純粹的假設為(wei) 推論的依據,則更多地展現了邏輯的視域。如果說,自然狀態中的“曆史視域”試圖以曆史回溯的方式為(wei) 涉及個(ge) 體(ti) 權利的契約論提供“曆史”的依據,那麽(me) 原初狀態中的“邏輯視域”則主要表現為(wei) 以理想化的方式,為(wei) 所謂平等的正義(yi) 原則提供“邏輯”的理由。二者都呈現抽象的趨向,比較而言,羅爾斯基於(yu) 思想實驗的邏輯推論,更多地體(ti) 現了分析的哲學進路。

 

分析性哲學進路以注重形式層麵的邏輯推論為(wei) 特點,其中包含著某種抽象性,後者不僅(jin) 體(ti) 現在其預設的前提之中,而且滲入於(yu) “平等高於(yu) 應得”這一基本觀念。如果說,以“無知之幕”“原初狀態”為(wei) 出發點,主要在疏離現實社會(hui) 關(guan) 係的意義(yi) 上蘊含了抽象的趨向,那麽(me) ,“平等高於(yu) 應得”等觀念雖然涉及“平等”這一類具有實質涵義(yi) 的價(jia) 值關(guan) 切,但卻僅(jin) 僅(jin) 偏於(yu) 一端、未能注意相關(guan) 存在的多重方麵,從(cong) 而呈現另一種意義(yi) 上的抽象性。羅爾斯注意到個(ge) 體(ti) 所獲天資、社會(hui) 背景作為(wei) 應得的最初根據,具有偶然性和任意性,但由此拒斥應得本身,則蘊含著對差異的否定。事實上,羅爾斯所提出的差異原則,最終指向的是消除差異或至少消除差異可能引發的不平等效應。正如其基於(yu) 邏輯預設的平等觀念具有抽象性一樣,以平等消解差異的取向,也蘊含內(nei) 在的抽象性質。天資、稟賦作為(wei) 最初潛能,其獲得無疑具有偶然性、任意性,但這種天資、稟賦需要經過後天的努力,才能轉化為(wei) 現實能力,並由此為(wei) 個(ge) 體(ti) 獲取社會(hui) 資源提供權利或“資格”。盡管如羅爾斯所言,後天的發展受到先天資質的影響,但個(ge) 體(ti) 的後天努力確實也參與(yu) 了現實能力的生成,這種努力顯然不同於(yu) 任意、偶然的運氣,基於(yu) 這種現實能力的“應得”,也無法以抽象的平等加以拒斥。按其實質,與(yu) “應得”相關(guan) 的正義(yi) ,也內(nei) 含對以上個(ge) 體(ti) 努力的確認。同時,羅爾斯將“應得”與(yu) “合法期望”視為(wei) 彼此相對的兩(liang) 個(ge) 方麵,並試圖基於(yu) 後者而達到正義(yi) ,[9]然而,與(yu) 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的預設相近,“合法期望”盡管關(guan) 乎社會(hui) 層麵的所謂製度,但它本身主要呈現為(wei) 意向的形態,從(cong) 而也缺乏現實的品格。

 

進一步看,平等原則不能以簡單、抽象的剝奪為(wei) 其具體(ti) 落實的前提。就不同個(ge) 體(ti) 而言,天資、出身等方麵擁有較好運氣的人和運氣相對不好者,都應被公正地對待:對天資、出身處於(yu) 不利地位(運氣不好)的個(ge) 體(ti) ,固然需要從(cong) 獲取社會(hui) 資源等方麵,保障其發展權利;對這方麵處於(yu) 有利地位(運氣較好)者,也應從(cong) 自主發展的角度,維護其相應權利。諾齊克已注意到這一點,在他看來,“無論從(cong) 道德的觀點看人們(men) 的自然稟賦是否具有任意性,他們(men) 對這些稟賦都是有資格的,並且對因這些稟賦而產(chan) 生的結果也具有資格。”[10]這一看法所著重的,便是對人們(men) 在天資方麵差異的承認,盡管不能將這種天資方麵的區分視為(wei) 天然合理的規定,但承認以上差異,並非毫無意義(yi) 。對運氣不好的人的彌補和保障,不應以抑製、打壓運氣好的人這一類方式來實現:後者的權利,同樣需要保障。運氣具有不可控性和不可預期性,就其實質而言,“應得”與(yu) 運氣的關(guan) 聯,其意義(yi) 在於(yu) 從(cong) 一個(ge) 方麵體(ti) 現了基於(yu) 應得之正義(yi) 的限度,如後文將進一步討論的,這種限度無疑需要克服。然而,“物之不齊,物之情也。”(《孟子·滕文公上》)個(ge) 體(ti) 之間總是存在不同的規定,社會(hui) 既不應無視個(ge) 體(ti) 間的這種區分,也不能試圖以否定“應得”來人為(wei) 地抹平這種差異。

 

 

以得其應得為(wei) 內(nei) 涵,正義(yi) 取得了其本然形態。作為(wei) 調節人與(yu) 人之間關(guan) 係的價(jia) 值原則,正義(yi) 從(cong) 一個(ge) 方麵為(wei) 社會(hui) 資源(包括發展機會(hui) )的合理占有和分配提供了依據。“應得”首先基於(yu) 個(ge) 人權利:得其應得的實質,也就是肯定相關(guan) 個(ge) 體(ti) 有權利獲得一定的社會(hui) 資源或發展機會(hui) 。在得其應得的形態下,個(ge) 人的權利構成了正義(yi) 的核心。盡管如羅爾斯已注意到的,個(ge) 體(ti) 權利作為(wei) 應得的依據,其原初的起源有偶然、任意的一麵,但這種權利被社會(hui) 認可之後,便與(yu) 基於(yu) 應得的正義(yi) 形成了內(nei) 在關(guan) 聯。

 

然而,個(ge) 體(ti) 權利雖然通過參與(yu) 社會(hui) 資源(包括發展機會(hui) )的有序占有、分配而擔保了與(yu) 應得相關(guan) 的社會(hui) 正義(yi) ,但個(ge) 體(ti) 的權利本身更多地呈現彼此相分的一麵:個(ge) 體(ti) 之間在體(ti) 力、智力、成長背景等方麵存在種種差異,其現實能力、社會(hui) 地位也相互區分,由此導致的是個(ge) 體(ti) 在擁有權利方麵的分別。個(ge) 體(ti) 在權利上的差異,同時也使個(ge) 體(ti) 之間形成彼此相分的界限,對自我權利的維護,既意味著拒斥外在的侵犯和強加,也使個(ge) 體(ti) 之間的關(guan) 係更多地呈現相互劃界的特點。權利往往體(ti) 現於(yu) 多樣的利益,個(ge) 體(ti) 之間在利益上總是存在不一致,這也容易使具有不同權利的個(ge) 體(ti) 彼此分離。個(ge) 體(ti) 間在權利方麵的這種差異和分別,也使源於(yu) 個(ge) 體(ti) 權利的正義(yi) 趨向於(yu) 個(ge) 體(ti) 間的相分相離,而非社會(hui) 的和諧合一。事實上,柏拉圖在以得其應得規定正義(yi) 的同時,也比較明確地肯定了正義(yi) 的以上方麵:按其理解,“正義(yi) 也就是擁有屬於(yu) 自己的東(dong) 西,並且做自己的事。”[1]人與(yu) 人之間這種各有其物、各司其職的存在形態,顯然主要呈現彼此分離的一麵。羅爾斯在質疑和拒斥應得的同時,又強調平等高於(yu) 差異,也似乎有見於(yu) 與(yu) 應得或個(ge) 體(ti) 權利相關(guan) 的正義(yi) 所具有的以上特點。

 

可以看到,個(ge) 體(ti) 權利規定了相關(guan) 個(ge) 體(ti) 可以得其應得,後者又構成了柏拉圖、亞(ya) 裏士多德以來對正義(yi) 的大致理解。然而,以個(ge) 體(ti) 間的相分為(wei) 指向,基於(yu) 個(ge) 體(ti) 權利和應得的正義(yi) 無疑呈現了自身的限定。這種限定既體(ti) 現於(yu) 上述正義(yi) 可能導致的社會(hui) 不平等,也表現在其趨向於(yu) 個(ge) 體(ti) 間的分離而非社會(hui) 的和諧。如何克服正義(yi) 的如上限定?羅爾斯以正義(yi) 的平等原則拒斥“應得”意義(yi) 上的正義(yi) ,但其所謂“平等原則”又基於(yu) 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的純粹邏輯假設,並與(yu) 所謂“合法期望”的意向形態相關(guan) 聯,從(cong) 而顯得空洞抽象。更為(wei) 現實的取向,是在“得其應得”之外,引入“得其需得”的觀念。

 

“得其應得”首先基於(yu) 權利,相形之下,“得其需得”與(yu) 需要具有更為(wei) 直接的相關(guan) 性。個(ge) 體(ti) 的需要既存在差異,也有相通的一麵,以“得其應得”為(wei) 原則,個(ge) 體(ti) 需要的滿足,並非取決(jue) 於(yu) 需要本身,而是以相關(guan) 權利為(wei) 依據:社會(hui) 資源即使是個(ge) 體(ti) 所需要的,但若缺乏獲得這些資源的權利,則這種需要仍無法得到滿足。與(yu) 之相異,按照“得其需得”的原則,首先應當考慮的便是需要本身,而非特定權利。換言之,以“得其需得”為(wei) 原則,獲取社會(hui) 資源的依據便不再是個(ge) 體(ti) 擁有的權利,而是需要本身。人存在於(yu) 世,總是有著多方麵的需要,與(yu) 之相應,得其需得之“需”,涉及影響個(ge) 體(ti) 存在和發展的各種資源,包括物質資源、教育資源、發展機會(hui) ,等等。當然,這裏的“需”或需要,應從(cong) 具體(ti) 的社會(hui) 層麵和曆史發展過程加以理解。考察人的需要,以承認人與(yu) 人之間在性別、年齡等方麵的差異為(wei) 前提,從(cong) 而並不指向絕對的均平。同時,對需要內(nei) 涵的把握,又基於(yu) 社會(hui) 發展的一定現狀,而並非以烏(wu) 托邦式的預設為(wei) 出發點。從(cong) 個(ge) 體(ti) 與(yu) 社會(hui) 的關(guan) 係看,作為(wei) 社會(hui) 資源分配依據的需要,表現為(wei) 個(ge) 體(ti) 的確認與(yu) 社會(hui) 肯定的統一:它既涉及個(ge) 體(ti) 對自身需要的認定,又關(guan) 乎社會(hui) 基於(yu) 綜合的發展狀況而對個(ge) 體(ti) 相關(guan) 需要的實際肯定。這一意義(yi) 上的需要,可以理解為(wei) 人在一定曆史時期的合理需要。

 

從(cong) 更為(wei) 深沉和現實的維度看,“得其需得”以肯定人之為(wei) 人的內(nei) 在價(jia) 值為(wei) 其前提。在權利這一層麵,個(ge) 體(ti) 之間首先呈現差異和區分,然而,就人自身而言,首先應當關(guan) 注的是其不同於(yu) 其他存在的內(nei) 在價(jia) 值。中國哲學中儒家的仁道觀念,便以肯定人的這種內(nei) 在價(jia) 值為(wei) 其實質的內(nei) 涵。儒家不僅(jin) 講“禮”,而且論“仁”。與(yu) “禮”側(ce) 重於(yu) 社會(hui) 層麵的“度量分界”並由此規定人的不同價(jia) 值地位不同,“仁”更多地表現為(wei) 超越外在社會(hui) 結構中的地位差異而指向人自身的價(jia) 值。無論是儒家所注重的人禽之辨,抑或其仁者愛人的思想,都可以視為(wei) 仁道觀念的展開,而其內(nei) 在之旨,則是肯定人之為(wei) 人的內(nei) 在價(jia) 值。寬泛而言,人既內(nei) 在於(yu) 自然,又作為(wei) 自然的他者而與(yu) 世界形成了對象性關(guan) 係。這一意義(yi) 上的人不僅(jin) 具有成己與(yu) 成物的目的指向,而且包含實現這一價(jia) 值目標的潛在能力,人則由此區別於(yu) 其他存在並獲得了自身的價(jia) 值。從(cong) 形而上之維看,人所具有的這種價(jia) 值賦予人以內(nei) 在的尊嚴(yan) ,後者使尊重人的存在成為(wei) 基本的價(jia) 值要求。就社會(hui) 的現實關(guan) 係而言,對人的內(nei) 在價(jia) 值的肯定,則從(cong) 本源的層麵為(wei) “得其需得”提供了價(jia) 值依據:社會(hui) 資源之所以應當按人的需要而非單純地根據個(ge) 體(ti) 權利去分配和獲取,主要就在於(yu) 人所普遍具有的內(nei) 在價(jia) 值超越於(yu) 個(ge) 體(ti) 的特定權利,從(cong) 而,社會(hui) 資源的獲取可以不再受個(ge) 體(ti) 權利的限定。不難注意到,相對於(yu) “得其應得”,“得其需得”的觀念從(cong) 根本上擴展了正義(yi) 的內(nei) 涵:正義(yi) 不再僅(jin) 僅(jin) 以肯定個(ge) 體(ti) 權利為(wei) 中心,而是展現為(wei) 對人的存在價(jia) 值的確認。

 

以中國哲學(主要是其中的儒學)為(wei) 視域,“得其需得”具體(ti) 包含兩(liang) 重前提。首先是仁道高於(yu) 權利。仁道以肯定人的內(nei) 在價(jia) 值為(wei) 核心,並由此趨向於(yu) 對群體(ti) 的普遍關(guan) 切。對中國哲學而言,“仁民”(《孟子·盡心上》)是仁道的題中應有之義(yi) ,這一觀念既蘊含著對人之為(wei) 人的內(nei) 在價(jia) 值的確認,也意味著走出封閉的自我,以仁道的方式對待他人。從(cong) 內(nei) 在涵義(yi) 看,“仁民”所指向的主要不是個(ge) 體(ti) 的應得,而是群體(ti) 的關(guan) 懷,後者在邏輯上包括滿足一般社會(hui) 成員在生存、發展方麵的需要。仁道觀念的以上內(nei) 涵,在中國哲學中進一步引向萬(wan) 物一體(ti) 論:“仁者以萬(wan) 物為(wei) 體(ti) ,不能一體(ti) ,隻是己私未忘。”[2]“及其動於(yu) 欲,蔽於(yu) 私,而利害相攻,忿怒相激,則將戕物圮類,無所不為(wei) ,其甚至有骨肉相殘者,而一體(ti) 之仁亡矣。”[3]如此等等。萬(wan) 物一體(ti) 在詞義(yi) 上固然涉及人與(yu) 物之辯,但其更為(wei) 實質的價(jia) 值內(nei) 涵則關(guan) 乎人與(yu) 人的關(guan) 係。在以上論述中,“利害相攻”與(yu) “一體(ti) 之仁”便構成了彼此相對的兩(liang) 種形態,前者關(guan) 注個(ge) 體(ti) 權利,並以個(ge) 體(ti) 之間的利益計較為(wei) 出發點,其結果則是人與(yu) 人之間的相互分離和衝(chong) 突(“忿怒相激”),甚而導致骨肉相殘;後者則引向社會(hui) 成員的和諧相處,所謂“天下猶一家,中國猶一人”[4]。在“利”(權利、利益)的計較與(yu) “一體(ti) 之仁”的如上對峙中,仁道無疑居於(yu) 優(you) 先的地位,這種價(jia) 值觀念所體(ti) 現的,便是仁道高於(yu) 權利的取向。

 

需要指出的是,仁道高於(yu) 權利並不趨向於(yu) 消解個(ge) 體(ti) 的權利。事實上,仁道的內(nei) 在要求之一,便是將權利與(yu) 義(yi) 務或責任聯係起來,並以肯定他人的權利為(wei) 價(jia) 值取向。個(ge) 體(ti) 權利彼此相異,其中往往蘊含排他的一麵,權利所涉的後一趨向容易導致個(ge) 體(ti) 間的衝(chong) 突。相對於(yu) 此,仁道觀念內(nei) 含對他人存在價(jia) 值的確認,後者同時以個(ge) 體(ti) 間的彼此關(guan) 切和相容為(wei) 題中之義(yi) :在仁道的視域中,個(ge) 體(ti) 權利的承諾總是引向兼容他人的權利。就此而言,仁道高於(yu) 權利意味著揚棄僅(jin) 僅(jin) 囿於(yu) 個(ge) 體(ti) 權利的觀念,在肯定和關(guan) 注自身權利的同時,承認和尊重他人的權利。

 

與(yu) 仁道高於(yu) 權利相關(guan) 的,是人性平等,後者構成了“得其需得”的另一重前提。仁道原則以肯定每一個(ge) 人都有內(nei) 在價(jia) 值為(wei) 內(nei) 涵,其中同時蘊含人性(人之為(wei) 人的根本規定)具有相通性的觀念。盡管對人性內(nei) 涵的具體(ti) 理解往往存在某種差異,但承認在人性的層麵人與(yu) 人之間並無不同,則是中國哲學(尤其是其中的儒家)的主流趨向。先秦時期,孔子的門人子夏已將天下所有的社會(hui) 成員都視為(wei) 自己的同胞:“四海之內(nei) ,皆兄弟也。”(《論語·顏淵》)這一觀念後來更直接地被引申為(wei) “民吾同胞,物吾與(yu) 也。”[5]與(yu) 之相關(guan) ,孟子提出了聖人與(yu) 我同類的看法:“故凡同類者,舉(ju) 相似也,何獨至於(yu) 人而疑之?聖人與(yu) 我同類者。”(《孟子·告子上》)聖人通常被視為(wei) 精神境界較高者,“我”則屬普通人,孟子的這一觀點在為(wei) 凡人皆可成聖提供依據的同時,也確認了人性平等。後來王陽明及其弟子肯定“滿街人都是聖人”[6],同樣肯定了這一點:所謂“滿街人都是聖人”,並非指道路上偶遇的任何人都已達到了聖人之境,而是意味著每一個(ge) 人(包括路人)都具有同等的人性價(jia) 值,因而應給予同等的對待。

 

從(cong) 仁道高於(yu) 權利和人性平等的前提出發,社會(hui) 資源的占有或分配便無法僅(jin) 僅(jin) 限於(yu) 個(ge) 體(ti) 的權利。仁道原則肯定人有自身的內(nei) 在價(jia) 值,人性平等則確認了在人性這一層麵,人與(yu) 人之間並無根本的差異。盡管在曆史演化的一定時期,以上觀念並沒有成為(wei) 社會(hui) 資源占有或分配的主要依據,但它們(men) 卻蘊含著超越“得其應得”而引向“得其需得”的內(nei) 在要求。從(cong) 邏輯上說,既然每一個(ge) 人都有自身的內(nei) 在價(jia) 值,而且人性又是平等的,則社會(hui) 資源的占有或分配便應基於(yu) 人的生存和發展所涉及的多方麵需要,而非單純地依據特定的個(ge) 體(ti) 權利或資格。質言之,仁道高於(yu) 權利意味著超越單純的權利意識,人性平等則要求對所有社會(hui) 成員都一視同仁,以此為(wei) 前提,無疑可以對正義(yi) 的觀念獲得更廣的理解。

 

曆史地看,正義(yi) 觀念的轉化,可以有不同的進路。羅爾斯注意到基於(yu) “得其應得”的正義(yi) 可能引向現實的不平等,並主張走向作為(wei) 公平的正義(yi) ,這一進路的主要價(jia) 值取向是“平等高於(yu) 應得”。然而,根據“無知之幕”這一假定推論所謂原初狀態,在邏輯上以消除人與(yu) 人之間的差別為(wei) 指向:從(cong) 智力、體(ti) 力到社會(hui) 地位和社會(hui) 背景,在原初狀態中都不複存在。這種基於(yu) 思想實驗的邏輯設定完全疏離於(yu) 現實的社會(hui) 狀況。事實上,差異的存在,是無法回避的,哲學家固然可以在理想化的圖景中通過抽象的邏輯推繹以人為(wei) 地消除差異,但由此引出的平等原則和差異原則,卻缺乏現實基礎,試圖以此為(wei) 前提超越“得其應得”意義(yi) 上的正義(yi) ,也不可避免地呈現抽象的取向。進一步看,在羅爾斯那裏,所謂平等高於(yu) 應得,實質上依然沒有離開對權利的關(guan) 注:他所質疑和否定的,主要是作為(wei) “應得”初始條件的天資、社會(hui) 背景對相關(guan) 個(ge) 體(ti) 所具有的偶然性和任意性,而個(ge) 體(ti) 的權利仍被視為(wei) 資源分配的前提。以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的假定為(wei) 出發點的邏輯推繹包含多重方麵,其內(nei) 在的趨向則在於(yu) “平等地”規定每一個(ge) 體(ti) 的相關(guan) 權利。社會(hui) 平等的主張與(yu) 個(ge) 體(ti) 權利的確認在形式上本來存在某種張力,羅爾斯基於(yu) 平等原則而承認個(ge) 體(ti) 權利,包含著在肯定個(ge) 體(ti) 權利的前提下化解以上張力的意向。在對功利主義(yi) 的批評中,也不難看到羅爾斯對個(ge) 體(ti) 權利的這種注重:功利主義(yi) 以所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wei) 追求的目標,這一趨向在邏輯上可能導致忽視個(ge) 體(ti) 的權利,後者顯然是羅爾斯無法接受的。與(yu) 以上思維趨向一致,承認平等高於(yu) 應得與(yu) 注重個(ge) 體(ti) 權利呈現彼此相容的一麵。桑德爾已注意到這一點,按其理解,“在《正義(yi) 論》中,自我對其目的的優(you) 先性,支持著權利對善的優(you) 先性。”[7]如後文將進一步論及的,這裏所說的“善”主要與(yu) “得其需得”相涉,“權利對善的優(you) 先性”則與(yu) 基於(yu) “得其所需”的正義(yi) 形成了相異的取向。比較而言,中國哲學(尤其是其中的儒家)在承認“物之不齊,物之情也”的前提下,肯定仁道原則高於(yu) 權利、個(ge) 體(ti) 之間人性平等,這一進路固然沒有完全擺脫形而上之維的抽象性,但其中蘊含的觀念取向,卻不同於(yu) “權利對善的優(you) 先性”。由此,以上進路不僅(jin) 趨向於(yu) 揚棄“得其應得”意義(yi) 上的正義(yi) 觀念,而且為(wei) 引入“得其需得”的觀念以擴展對正義(yi) 的理解提供了較為(wei) 切實的依據:如果說,無知之幕主要表現為(wei) 規定正義(yi) 的邏輯前提,那麽(me) ,仁道原則更多地呈現為(wei) 領會(hui) 正義(yi) 的價(jia) 值前提。

 

就更廣的視域而言,中國哲學中的儒家關(guan) 於(yu) 禮與(yu) 仁的討論,已在某種意義(yi) 上涉及上述正義(yi) 的相關(guan) 方麵。“禮”的實質在於(yu) 以“度量分界”建構社會(hui) 秩序,度量分界主要趨向於(yu) 把人安置在不同的社會(hui) 地位和角色之上,同時為(wei) 處於(yu) 不同地位和角色中的人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yi) 務。在否定的方麵,它要求個(ge) 體(ti) 各安其位,不可彼此越界;在肯定的方麵,則意味著承認在界限允許的範圍之內(nei) ,每一個(ge) 體(ti) 有權利獲得與(yu) 其身份、地位一致的社會(hui) 資源。這一基於(yu) “權利”的規定,在某種意義(yi) 上體(ti) 現了“得其應得”意義(yi) 上的正義(yi) 要求。與(yu) 之相對,“仁”則如前述,以肯定人之為(wei) 人的內(nei) 在價(jia) 值為(wei) 內(nei) 涵,其中蘊含對人的存在和發展的關(guan) 注,這種關(guan) 注在邏輯上包括對人獲得其存在和發展所需資源(“得其所需”)的肯定。作為(wei) 中國哲學主流的儒家注重禮與(yu) 仁的統一,從(cong) 正義(yi) 的維度看,這一觀念內(nei) 含對“得其應得”與(yu) “得其需得”的雙重確認。

 

 

以仁道高於(yu) 權利為(wei) 前提,作為(wei) 正義(yi) 體(ti) 現形式的“得其需得”不僅(jin) 僅(jin) 以倫(lun) 理意義(yi) 上的“應當”為(wei) 指向,而且具有現實的社會(hui) 品格。當然,現實層麵的“得其需得”本身既呈現為(wei) 不同的形態,又有其曆史性。

 

首先可以關(guan) 注的是家庭這一社會(hui) 單位。作為(wei) 社會(hui) 的基本構成,家庭包含親(qin) 子、兄弟等不同的成員,其間也有資源如何獲得與(yu) 分配的問題。以兄弟等家庭成員而言,盡管他們(men) 在社會(hui) 背景方麵並無根本不同,但其天資、稟賦仍存在差異。然而,在家庭內(nei) 部,這種差異通常不被視為(wei) 權利或資格而構成家庭資源獲取與(yu) 分配的依據:從(cong) 正義(yi) 的角度考察,便不難注意到,家庭之中資源的獲取與(yu) 分配,乃是基於(yu) 不同成員的現實需要,而不是與(yu) 個(ge) 體(ti) 權利或資格相關(guan) 的“應得”。即使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父權和夫權似乎占有重要地位,但此所謂“權”,更多地表現為(wei) 權力,而非權利,它固然賦予“父”或“夫”以家庭中的支配地位或處理社會(hui) 交往、生產(chan) 經營等家庭事務的決(jue) 定權,但一般情況下,家庭之中資源的分配,並非以這種權力為(wei) 依據。同樣,世襲製下的長子繼承權,也首先涉及政治、經濟方麵的繼承關(guan) 係,日常生活資源的分配,並不僅(jin) 僅(jin) 以此為(wei) 據。要而言之,就實質的層麵來說,家庭生活中的“正義(yi) 性”,主要不在於(yu) “得其應得”,而是體(ti) 現在“得其需得”。

 

從(cong) 更廣的社會(hui) 層麵看,表現為(wei) “得其需得”的正義(yi) 形態,在賑災、救荒等活動中也得到了具體(ti) 的展現。在人類曆史的演進過程中,自然災荒是時常發生的現象,與(yu) 之相關(guan) 的是各類賑災、救荒等社會(hui) 舉(ju) 措。較之通常的社會(hui) 資源分配,賑災、救荒以社會(hui) 救濟為(wei) 目標,相關(guan) 資源的分配,並不以個(ge) 體(ti) 的權利和資格為(wei) 依據,而主要基於(yu) 災民生存的實際需要。曆史地看,以維護生命需要為(wei) 指向的救災活動,在不同的曆史時期都存在。即使是社會(hui) 相對動蕩的歲月,也依然可以看到這一類活動。以南北朝時期而言,這種圍繞民眾(zhong) 需要而展開的賑災活動,便史不絕書(shu)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詔以肆州之雁門及代郡民饑,開倉(cang) 賑恤。”“六月辛巳,秦州民饑,開倉(cang) 賑恤。”七月,孝文帝又下詔“聽民出關(guan) 就食,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所在開倉(cang) 賑恤。”[1]如此等等。開倉(cang) 賑恤也就是給災民發放救濟物資,這種發放屬廣義(yi) 的分配,其依據則非個(ge) 體(ti) 所具有的權利,而是災民們(men) 的實際需要。對個(ge) 體(ti) 而言,由此獲得相關(guan) 的生活資料,也非基於(yu) 權利和資格的“得其應得”,而是體(ti) 現某種仁道關(guan) 切的“得其需得”,這種以“所需”為(wei) 依據的分配,從(cong) 一個(ge) 方麵體(ti) 現了社會(hui) 的正義(yi) 。

 

以“得其需得”為(wei) 實質的取向,賑災所指向的主要不是具有特定權利的個(ge) 體(ti) ,而是有實際需要的人群(災民)。宋代的賑災過程,已比較明確地體(ti) 現了這一特點:“諸州歲歉,必發常平、惠民諸倉(cang) 粟,或平價(jia) 以糶,或貸以種食,或直以振給之,無分於(yu) 主客戶。”[2]這裏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無分於(yu) 主客戶”,“主戶”與(yu) “客戶”本來具有不同的社會(hui) 地位,其權利或資格也存在差別,但在賑災活動中,這種差異已經被擱置,所謂“無分於(yu) 主客戶”便表明了這一點。它意味著:個(ge) 體(ti) 之獲得以賑災形式分配的資源,並非基於(yu) 權利或資格,而是依據其“所需”。

 

同樣,在人類社會(hui) 發展過程中,還時常出現各種形式的疫情,而救疫的方式也往往近於(yu) 應對災荒。以宋代而言,在某地疫情發生之後,朝廷一般會(hui) 與(yu) 地方官府相互配合,以派遣醫療人員、免費配發藥物或由官府周濟錢幣給疫民讓其購藥自治等方式救疫。乾道元年(1165年),兩(liang) 浙曾發生水災,其後“疫氣傳(chuan) 染,間有死亡”,於(yu) 是朝廷便令醫官在臨(lin) 安府城內(nei) 外巡診,並隨證用藥。“在外州軍(jun) ,亦仰依法,州委駐泊醫官,縣鎮選差善醫之人,多方救治。”[3]與(yu) 前述賑災一樣,對疫情的這種救治當然具有穩定社會(hui) 秩序、展現政治治理正當性與(yu) 合法性的一麵,但從(cong) 社會(hui) 資源的分配方式看,其中無疑也體(ti) 現了某種“需得”的視域。

 

近代以來,盡管隨著天賦人權等觀念的普遍接受,個(ge) 體(ti) 權利意識也不斷增強,但社會(hui) 的運行同樣也關(guan) 乎不同成員的“所需”。社會(hui) 空間中各種公共設施的建立,社會(hui) 治理的實施,並不僅(jin) 僅(jin) 依據於(yu) 個(ge) 體(ti) 的權利。以健康衛生領域而言,18世紀前後,為(wei) 了防治鼠疫等瘟疫,歐洲各國政府開始加強對環境的整治和基礎衛生設施的建設,如城市下水道的改進、生活垃圾的處理,等等;同時,又注重廣泛的滅菌和消毒。這些公共治理舉(ju) 措使鼠疫等嚴(yan) 重危害人類生命的傳(chuan) 染疾病逐漸得到有效控製。從(cong) 一定意義(yi) 上看,以上形式的公共治理,也可以視為(wei) 社會(hui) 對個(ge) 體(ti) 提供的服務,個(ge) 體(ti) 之獲得這種服務,則並非基於(yu) 其權利,而是以他的所需為(wei) 依據,這一過程所展現的社會(hui) 正義(yi) ,同樣有別於(yu) 得其應得。

 

在現代的福利國家或福利社會(hui) 中,人之所需呈現了更為(wei) 重要的意義(yi) 。在健康保健方麵,福利國家以提供一定範圍的無償(chang) 醫療服務為(wei) 特點;在教育方麵,不同層次的免費學校教育,成為(wei) 福利社會(hui) 的題中之義(yi) ;在養(yang) 老方麵,具有福利性質的養(yang) 老機構存在於(yu) 社會(hui) 的各個(ge) 方麵;在其他社會(hui) 保障方麵,如失業(ye) 後的社會(hui) 救濟、職業(ye) 的培訓,等等,也可以看到福利的不同形式。福利社會(hui) 的基本原則包括普遍享有、一致性等,前者(普遍享有)表明,所有公民,無論從(cong) 事何種職業(ye) ,都應被社會(hui) 福利所覆蓋,以防範各種形式的社會(hui) 風險;後者(一致性)則意味著對每一個(ge) 受益人的資助應按其需要而不是根據其收入狀況確定。[4]在這裏,“所需”構成了社會(hui) 資源分配的主要依據。就此而言,與(yu) 基於(yu) 個(ge) 體(ti) 權利或資格的得其應得不同,福利社會(hui) 的以上原則更多地體(ti) 現了得其需得。盡管福利社會(hui) 的具體(ti) 政策是否合理,是一個(ge) 可以討論的問題,但其對不同成員的普遍關(guan) 切,無疑體(ti) 現了某種社會(hui) 正義(yi) 的取向,而以所需為(wei) 依據,則構成了這種取向的內(nei) 在特點。從(cong) 價(jia) 值的層麵看,這裏所體(ti) 現的原則,與(yu) 前述仁道高於(yu) 權利無疑具有一致性,它從(cong) 一個(ge) 方麵表明,盡管仁道高於(yu) 權利首先源於(yu) 中國哲學,但其中卻蘊含普遍的價(jia) 值意義(yi) 。

 

結語

 

概而言之,從(cong) 家庭到更廣的社會(hui) 空間,從(cong) 前現代到現代,以“得其需得”為(wei) 形式的正義(yi) 形態存在於(yu) 不同的社會(hui) 領域與(yu) 不同的曆史時期。盡管在前述各個(ge) 方麵,“得其需得”並未構成正義(yi) 的唯一或主要體(ti) 現方式,但作為(wei) 正義(yi) 的一個(ge) 向度,它確實已不同於(yu) 單純的“應當”而呈現某種現實的品格。就正義(yi) 觀念本身而言,“得其應得”所確認的個(ge) 體(ti) 權利,無疑有其曆史的理由,然而,以個(ge) 體(ti) 權利為(wei) “應得”的依據不僅(jin) 無法擺脫偶然性和任意性,而且往往容易引向社會(hui) 成員的彼此間隔。進而言之,上述意義(yi) 的“應得”主要側(ce) 重於(yu) 程序之維,如馬克思已指出的,它在形式的平等之後蘊含著實質的不平等。羅爾斯雖然肯定平等高於(yu) 應得,但其基於(yu) 純粹邏輯假設的理想化推論以及建立在“合法期望”之上的意向性企求,又使所謂作為(wei) 公平的正義(yi) 主張缺乏現實的品格。同時,前麵已論及,羅爾斯對正義(yi) 的理解,事實上仍沒有離開權利的視域,從(cong) 而,其主張的“平等”也無法真正超越形式之域:權利所蘊含的現實差異,使基於(yu) “權利”的平等難以真正達到實質層麵的平等。從(cong) 以上方麵看,如果說,“應得”更多地體(ti) 現了的正義(yi) 的底線之維,那麽(me) ,羅爾斯的前述觀念則多少使正義(yi) 趨向於(yu) 抽象化。比較而言,“得其需得”既揚棄了“應得”的任意性和不平等性,也賦予正義(yi) 以仁道的規定,在這一理解中,正義(yi) 的內(nei) 涵無疑得到了某種擴展。

 

作為(wei) “得其應得”的擴展和超越,上述形態的“得其需得”並非與(yu) 前者毫不相涉。“得其應得”既呈現偶然及任意的一麵,又在實質上關(guan) 乎個(ge) 體(ti) 權利。權利總是需要社會(hui) 的保障,近代以來,個(ge) 體(ti) 擁有的財產(chan) 權被視為(wei) 其基本的權利之一,與(yu) 之相關(guan) 的是參與(yu) 政治生活(包括選舉(ju) )的權利,這類權利的實現,以一定社會(hui) 機構或社會(hui) 組織的保障為(wei) 前提:以財產(chan) 權而言,沒有公共安全機構對個(ge) 體(ti) 相關(guan) 權利的維護,則個(ge) 體(ti) 的財產(chan) 往往會(hui) 受到各種非法侵占的威脅。擔保個(ge) 體(ti) 權利的這一類社會(hui) 機構和組織的運作,需要一定的社會(hui) 資源。廣而言之,個(ge) 體(ti) 權利還與(yu) 個(ge) 體(ti) 的生存和發展相關(guan) ,處於(yu) 弱勢的個(ge) 體(ti) 需要通過社會(hui) 資源的再分配等形式,滿足其不同需要,由此獲得生存和發展的保障,後者既表現為(wei) 通過資源調節以再建社會(hui) 平衡的過程,又構成了“得其需得”的重要內(nei) 容。從(cong) 現實的層麵看,社會(hui) 相關(guan) 機構的運作和社會(hui) 保障所需要的資源,都主要通過個(ge) 體(ti) 納稅等方式來提供。這樣,就權利而言,其落實便離不開以納稅等形式呈現的成本或代價(jia) 。霍爾姆斯與(yu) 桑斯坦在談到權利的成本時,已對此作了具體(ti) 的考察。[1]權利與(yu) 社會(hui) 保障之間的如上關(guan) 係表明,基於(yu) 權利的“得其應得”與(yu) 體(ti) 現仁道的“得其需得”並非截然相分。

 

相應於(yu) 以上關(guan) 係,前述視域中的“得其需得”同時與(yu) “得其應得”彼此並行而構成了正義(yi) 的另一重維度。這一意義(yi) 上的“得其需得”既以仁道高於(yu) 權利和人性平等為(wei) 其價(jia) 值依據,又以人的合理需要和社會(hui) 的曆史發展狀況為(wei) 現實出發點,上文所論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的賑災、救疫以及現代社會(hui) 中的福利保障,從(cong) 不同側(ce) 麵展現了其實現的多樣方式。新時代的“精準扶貧”,在這方麵無疑提供了更為(wei) 具體(ti) 的範例:如果就社會(hui) 正義(yi) 這一角度對“精準扶貧”作相關(guan) 考察和分析,便可注意到,其意義(yi) 在於(yu) 從(cong) 更普遍和更高的層麵,賦予“得其需得”以深沉的價(jia) 值內(nei) 容。在這一旨趣深遠的曆史實踐中,“扶貧”過程基於(yu) 扶貧對象擺脫貧困、發展自身的內(nei) 在需要,以“需得”為(wei) 指向的如上價(jia) 值目標同時將仁道原則進一步引向一切為(wei) 了人民的理念,而以“精準”為(wei) 實施的方式,則展示了如何通過分析社會(hui) 發展的多樣形態和實際狀況,將依據“需得”的正義(yi) 理念化為(wei) 社會(hui) 現實;前者涉及“得其需得”的價(jia) 值前提,後者關(guan) 乎其實現的具體(ti) 途徑。以上事實從(cong) 一個(ge) 方麵表明,作為(wei) 正義(yi) 內(nei) 涵的擴展,“得其所需”離不開對現實存在及其曆史發展的把握,趨向以上目標的踐行之道,同樣以社會(hui) 發展的現實形態為(wei) 根據,正是以上關(guan) 聯,使與(yu) 之相涉的社會(hui) 正義(yi) 不同於(yu) 空幻的理想。

 

當然,盡管上述意義(yi) 中的“得其需得”在某種程度上克服了“得其應得”可能導致的不公正,但其內(nei) 在之旨並沒有越出正義(yi) 之域。由此出發作進一步的考察,則不難注意到,以所需為(wei) 分配社會(hui) 資源的依據,“得其需得”同時也為(wei) 未來社會(hui) 的按需分配提供了曆史的前提。從(cong) 兩(liang) 者的具體(ti) 關(guan) 係看,“得其需得”與(yu) “按需分配”在形式層麵的詞義(yi) 上無疑內(nei) 含相互重疊和交錯的一麵,不過,就內(nei) 在的社會(hui) 意蘊而言,它們(men) 又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差異。作為(wei) 正義(yi) 的擴展形態,“得其需得”更多地表現為(wei) 對“得其應得”的揚棄,其現實取向,則在於(yu) 通過超越“權利”與(yu) “應得”的視域而擴展正義(yi) 的內(nei) 涵。相形之下,按需分配主要基於(yu) 社會(hui) 生產(chan) 的高度發展,以“集體(ti) 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湧流”[2]為(wei) 前提:一旦社會(hui) 財富得到充分發展和積累,則資源本身的分配,便可能按照個(ge) 體(ti) 存在與(yu) 發展的需要來實施。在此,資源的發展、積累展示了更為(wei) 本源的意義(yi) 。這一意義(yi) 上的“需”,顯然不再囿於(yu) 人的生存和成長過程中的特定所“需”,而是體(ti) 現了人的全麵發展這一曆史要求,與(yu) 之相關(guan) 的“按需分配”,也已非正義(yi) 之域所能限定。以此為(wei) 視域,便不難理解恩格斯的如下看法:把“正義(yi) 當成是最高的原則和最終的真理,那是荒唐的。”[3]可以注意到,社會(hui) 生產(chan) 的高度發展和人的全麵發展,使未來社會(hui) 的“按需分配”在曆史根據與(yu) 價(jia) 值走向兩(liang) 個(ge) 方麵區別於(yu) 作為(wei) 正義(yi) 擴展的“得其需得”。以上視域中的“按需分配”不僅(jin) 意味著引向實質意義(yi) 上的平等,而且構成了走向“自由人聯合體(ti) ”的條件。[4]

 

劉易斯曾認為(wei) :“倫(lun) 理學有三個(ge) 主要概念:善、正當和正義(yi) 。”[5]這一看法雖然未能真正把握倫(lun) 理學的內(nei) 在核心,但涉及如何從(cong) 倫(lun) 理學的角度理解正義(yi) 的問題。確切地說,在倫(lun) 理學上,善和正當具有更為(wei) 基本的意義(yi) ,正義(yi) 與(yu) 善、正當並非處於(yu) 同一序列。不過,盡管三者並不居於(yu) 同等地位,然而,善與(yu) 正當卻提供了考察正義(yi) 的一種視域。倫(lun) 理之域的“正當”,主要表現為(wei) 合乎一定的價(jia) 值原則或道德規範,“善”則意味著滿足人的合理需要;前者側(ce) 重於(yu) 形式的層麵,後者則涉及實質的內(nei) 涵。[6]從(cong) 以上前提看,“得其應得”首先指向所謂程序正義(yi) ,並相應地關(guan) 乎形式層麵的“正當”,事實上,羅爾斯便將“正義(yi) 原則”與(yu) “正當原則”等量齊觀[7]。“應得”以個(ge) 體(ti) 權利為(wei) 依據,在西方思想的傳(chuan) 統中,“權利”與(yu) “正當”本身具有相互重合的一麵,並常以同一個(ge) 詞(right)表示。比較而言,“得其需得”更多地與(yu) 合乎人的合理需要一致,從(cong) 而近於(yu) 實質層麵的“善”。在此意義(yi) 上,正義(yi) 的以上二重含義(yi) ,又體(ti) 現了倫(lun) 理學上正當與(yu) 善的關(guan) 聯。當然,如前文所論,作為(wei) 價(jia) 值原則,正義(yi) 尚未以社會(hui) 生產(chan) 的高度發展為(wei) 根據,其特點在於(yu) 或者囿於(yu) 形式之維,或者缺乏人的全麵發展這一指向,從(cong) 而有其相對性及自身限度,後者使之終將在曆史過程中被超越。[8]從(cong) 這一視域看,如果說,“得其應得”主要彰顯了正義(yi) 在形式層麵的本來涵義(yi) ,那麽(me) ,“得其需得”則具有兩(liang) 重品格:它既體(ti) 現了正義(yi) 的實質內(nei) 涵,又為(wei) 超越正義(yi) 而走向“個(ge) 人的全麵發展”[9]和真正意義(yi) 上的自由平等提供了曆史前提。

 

【注釋】
 
[1]Plato,“Republic,”332/c,in Edith Hamilton and Huntington Cairns,eds.,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trans.byLane Cooper,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1,p.581.
 
[2]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1131b20,in Richard McKeon ed.,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New York:RandomHouse,1941,p.1007.
 
[3]Aristotle,“Politics,”1282b30,The Basic Works ofAristotle,p.1193.
 
[4]參見Aristotle,“NicomacheanEthics,”1131a25,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p.1006.
 
[5]J.S.Mill,“Utilitarianism,”in Utilitarianism,On Liberty,and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London:J.M.Dent&Sons Ltd.,1972,p.46.
 
[6]J.S.Mill,“Utilitarianism,”in Utilitarianism,On Liberty,and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p.40,p.41.
 
[7]洛克:《政府論》下篇,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19頁。
 
[8]洛克:《政府論》下篇,第19頁。
 
[9]R.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York:Basic Books,Inc.,1974,p.151.
 
[10]R.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168.
 
[11]R.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172.
 
[1]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311-312,p.311.
 
[2]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312.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頁。
 
[4]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2.
 
[5]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2.
 
[6]J.Rawls,ATheory of Justice,p.302.
 
[7]在《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中,羅爾斯認為:“在秩序良好的社會裏,當應得被理解為在公平條件下所掙得的資格的時候,我們通常確實對於這些東西是應得的。”(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第98頁)這一看法似乎在一定意義上肯定了應得,但這種應得乃是以“公平條件掙得的資格”為前提,其實質並未超出羅爾斯基於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所作的平等預設。
 
[8]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2.
 
[9]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p.310-315.
 
[10]R.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226.
 
[1]Plato,“Republic,”334,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p.675.
 
[2]王守仁:《傳習錄下》,《王陽明全集》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0頁。
 
[3]王守仁:《大學問》,《王陽明全集》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68頁。
 
[4]王守仁:《大學問》,《王陽明全集》下,第968頁。
 
[5]《張載集》,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第62頁。
 
[6]王守仁:《傳習錄下》,《王陽明全集》上,第116頁。
 
[7]桑德爾:《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萬俊人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第228頁。
 
[1]以上記載均見《魏書》第1冊,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162頁。
 
[2]《宋史》卷178《食貨上六·振恤》,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2906頁。
 
[3]參見徐鬆:《食貨五九·恤災》,《宋會要輯稿》第12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403頁。
 
[4]參見貝弗裏奇:《貝弗裏奇報告——社會保險和相關服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翻譯,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8年,第6-7頁。
 
[1]參見史蒂芬·霍爾姆斯,凱斯·R·桑斯坦,《權利的成本——為什麽自由依賴於稅》,畢競悅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頁。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59頁。
 
[4]有關“自由人聯合體”的表述可參見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95頁。關於按需分配的具體涵義及其與正義的關係,則可參見楊國榮:《成己與成物——意義世界的生成》第七章,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
 
[5]劉易斯:《倫理學理論的轉折點》,《劉易斯文選》,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第294頁。
 
[6]參見楊國榮:《倫理與存在——道德哲學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章。
 
[7]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446.
 
[8]參見楊國榮:《成己與成物——意義世界的生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7章。
 
[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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