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韋小寶是不是犯了重婚罪?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0-11-27 00:53:11
標簽:重婚罪、韋小寶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韋小寶是不是犯了重婚罪?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原來你是這樣的大俠(xia) :一部嚴(yan) 肅的金庸社會(hui) 史》,吳鉤 著,東(dong) 方出版社,2018年04月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十月十二日癸酉

          耶穌2020年11月26日

 

 

 

看過《鹿鼎記》的朋友,都知道韋小寶豔福不淺,有七個(ge) 老婆:沐劍屏、方怡、雙兒(er) 、蘇荃、建寧公主、曾柔、阿珂(按出場順序)。男性讀者可能都豔羨死韋爵爺了,但許多人未必知道,按照大清律法,韋小寶已經觸犯了“重婚罪”。

 

什麽(me) ?舊社會(hui) 的男人不是三妻四妾嗎?舊時不是一直實行一夫多妻製嗎?怎麽(me) 也有“重婚罪”?

 

其實,中國自古就是實行明確的一夫一妻製,在法律也很早確立了“重婚罪”,叫做“有妻更娶”,如《唐律疏議·戶婚律》“有妻更娶”條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生活在唐朝的男性,如果言明有妻,更娶一妻,將會(hui)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女方的罪責減一等,處科杖一百;如果唐朝男性隱瞞自己的婚姻事實再娶一妻,女方不知男方已有妻室,則男方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女方不坐罪。不管是哪種情形,重婚的婚姻都宣告無效,“各離之”。

 

這一“戶婚律”的精神一直延用至清代,《大清律·戶律·婚姻》“妻妾失序”條規定,“凡以妻為(wei) 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wei) 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隻是法律不再區分男方是否隱瞞已有妻室的事實,一概判處重婚的男性“杖九十”之刑,並取消重婚的婚姻。

 

所謂“三妻四妾”不過是一種民間說法而已,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出現“三妻”的婚姻關(guan) 係的,不管是在唐宋時期,還是在明清時期。

 

女性重婚也為(wei) 法律所明文禁止。《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唐朝的女性如果重婚,則嫁娶(後婚)雙方都將被判處“徒二年”的刑罰。明清法律對女性重婚罪的處罰更加嚴(yan) 厲,“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cong) 夫嫁賣,因而改嫁者,絞。”女性有夫擅自改嫁,竟然要被判絞刑。

 

金庸書(shu) 中似乎沒有交待韋小寶的哪一個(ge) 老婆為(wei) “大房”,按道理說應該以建寧公主為(wei) 正室,畢竟她是大清公主嘛,但沐劍屏也是前朝郡主,蘇荃更不是吃素的,而阿珂還是韋小寶的最愛哩。我估計韋小寶自己也不知道該以哪一位為(wei) 正妻,哪六位為(wei) 妾。但如此一來,按照清代的婚姻製度,韋小寶顯然觸犯了“有妻更娶”的重婚罪,要被處“杖九十”之刑。

 

說到這裏,你或許會(hui) 有疑問:“妻妾成群”在古代社會(hui) 不是很常見嗎?難道這不違背“有妻更娶”的法律?“妻妾成群”是不是很常見我們(men) 另說,不過古代確實有“納妾”的製度,但“妾”與(yu) “妻”在法律上是涇渭分明的,不容混淆的。以妻為(wei) 妾,或者以妾為(wei) 妻,在法律上都構成了犯罪。

 

古人認為(wei) ,“妻者,齊也,與(yu) 夫齊體(ti) ,自天子下至庶人,其義(yi) 一也。”(班固《白虎通》)妻子是與(yu) 丈夫平等的法律主體(ti) ,但妾不是,“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li) 。”(《禦定淵鑒類函》)妾隻能承接男人寵幸,而不得有夫妻之名。不管是法律地位,還是社會(hui) 地位、家庭地位,妾都不可與(yu) 正妻相提並論。妻要用“娶”,有一套繁複的禮儀(yi) ;而妾用“買(mai) ”就行了。

 

古代之所以出現納妾的製度,最主要的原因是,古人認為(wei) “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為(wei) 祖宗延續香火被視為(wei) 是一個(ge) 男人最大的責任,因此,如果妻子不能生育,那就應該允許丈夫納妾。換言之,妾在古代男權社會(hui) ,隻是被當成生育工具。當然,男人為(wei) 了宣顯其地位,或出於(yu) 貪圖美色之心,也會(hui) 納妾,但台麵上能夠冠冕堂皇說出來的理由,還是“生育子嗣”這一條。

 

準確地說,中國古代婚姻製度不是“一夫多妻”製,而是“一夫一妻多妾”製。

 

盡管納妾是合法的,但這並不意味著舊時的男人想納妾就能納妾,因為(wei) 法律對納妾也有限製。

 

按明代製度,貴族(宗室)當中,親(qin) 王(皇帝的兒(er) 子均封親(qin) 王)有納10個(ge) 妾的指標;郡王(親(qin) 王長子世襲親(qin) 王,其餘(yu) 諸子封郡王)婚後二十五歲如未有子嗣,經有司核實、批準之後,可納二妾,如三十歲再無生育,可申請再納二妾,一共有4個(ge) 納妾指標;將軍(jun) 、中尉婚後,如果三十歲仍無子嗣,可以申請納一妾,三十五歲再無子嗣,可再申請另納一妾。將軍(jun) 的納妾指標是3個(ge) ,中尉的納妾指標是2個(ge) 。(參見《大明會(hui) 典》)

 

補充說明一下,將軍(jun) 、中尉均為(wei) 明朝的宗室爵位,郡王長子世襲郡王,其餘(yu) 諸子封鎮國將軍(jun) ;鎮國將軍(jun) 諸子皆封輔國將軍(jun) ;輔國將軍(jun) 諸子皆封奉國將軍(jun) ;奉國將軍(jun) 諸子皆封鎮國中尉,以此類推,到奉國中尉為(wei) 止。

 

清代的婚姻製度跟明代差不多。親(qin) 王有福晉一名,側(ce) 福晉4名;郡王有福晉一名,側(ce) 福晉3名;貝勒有夫人一名,側(ce) 室2名;貝子有夫人一名,側(ce) 室一名。

 

至於(yu) 不是貴族成員的一般士庶階層,按明朝婚姻製度,得四十歲以上,且無子嗣,才可以納一妾:“至於(yu) 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大明會(hui) 典》)清初延續了這一納妾製度,到乾隆年間才廢除了庶人納妾的年齡與(yu) 配額限製。但韋小寶生活康熙年間,還得接受“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的限製。雖說韋小寶是爵爺,但畢竟還是辭官了嘛。

 

當然,法律的規定是一回事,實際的情況又是一回事。違律納妾的事情肯定不會(hui) 很罕見。不過,對一般平民而言,即使不計法律的限製,納妾也非易事。因為(wei) 納妾需要一大筆錢,妾的價(jia) 格從(cong) 幾十兩(liang) 銀子至幾百兩(liang) 銀子不等,窮人家肯定掏不出這筆錢,能夠納妾的,通常不是有權勢的貴族官宦之家,就是有錢財的富室。

 

有學者對清代皇族的妻妾數目作過研究統計,結果發現,上層宗室平均每人擁有妻妾3.98人,中層宗室的妻妾為(wei) 2.15人,無封爵的下層宗室為(wei) 1.59人。豔福遠不如韋小寶。又有學者統計了明清時期浙江海寧查家(金庸即出身於(yu) 海寧查家)、陳家兩(liang) 個(ge) 家族的納妾情況:陳家的納妾率為(wei) 14.28%,查家的納妾率為(wei) 4.28%。換言之,明清時期,在海寧查姓家族中,每100人隻有不到5人納了妾。查家為(wei) 海寧望族,一般人家的納妾率肯定更低。

 

所以說,所謂“妻妾成群”,隻不過是今日男人的想象而已。隻有少數有錢有勢的男人才可以做到妻妾成群。

 

 

 

對於(yu) 韋小寶來說,錢不是問題,但法律確實對他構成了形式上的限製——按照清初律法,他不可以同時娶七個(ge) 老婆;他隻能在四十歲之後,以無子嗣為(wei) 由納一妾。

 

不過,在韋小寶生活的清代,有一種情況可以讓一個(ge) 普通的男人同時擁有二名妻子,那就是“兼祧”的情況。所謂兼祧,是說甲乙兄弟二人,甲無子嗣,而乙有一子,那麽(me) 可以由乙的獨子承繼甲乙兩(liang) 房宗祧。法律對兼祧的承認,為(wei) 民間的雙娶提供了打法律擦邊球的機會(hui) 。有些人家,親(qin) 父和嗣父雙方都會(hui) 給兼祧之子娶一個(ge) 妻子,這樣,兼祧之子就同時擁有了兩(liang) 房正妻,為(wei) 民間習(xi) 慣所承認。

 

但法律不會(hui) 承認雙妻。前麵我們(men) 說過,按大清婚姻法,“有妻更娶”的婚姻會(hui) 被宣布無效,必須離婚。但法律對“兼祧子雙妻”的處置相對寬鬆一些:“若兼祧兩(liang) 房各為(wei) 娶妻,冀圖生孫繼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禮,與(yu) 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別先後而正名分,未便律以離異之條。”(《刑案匯覽》)即根據成親(qin) 的先後順序,將先娶者確定為(wei) 正室,後娶者定為(wei) 偏房(妾),沒有判處離婚。一般來說,官府對民間的“兼祧子雙妻”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民不告官不理。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