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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競恒作者簡介: 李競恒,字久道,西元一九八四年生,四川江油人,複旦大學曆史學博士。現任四川師範大學巴蜀文化研究中心教師。出版專(zhuan) 著有《愛有差等:先秦儒家與(yu) 華夏製度文明的構建》《幹戈之影:商代的戰爭(zheng) 觀念、武裝者與(yu) 武器裝備研究》《論語新劄:自由孔學的曆史世界》《早期中國的龍鳳文化》。 |
中國古代的婦女地位:迷思與(yu) 真相
作者:李競恒(曆史學博士、四川師範大學教師)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南方周末》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四月初九日庚戌
耶穌2019年5月13日
對於(yu) 許多人來說,中國古代婦女隻是和纏足、貞節牌坊聯係在一起,總之一片黑暗。但實際上,真實曆史的情況要複雜得多,古代婦女的身份地位在不同時代和文化背景下的差異很大,一般情況下並非五四話語中描述和想象的狀況。
商代女領主婦好與(yu) 婦妌
殷周時代,多有女貴族、女領主活躍於(yu) 政治、經濟和軍(jun) 事領域,如著名的商代婦好,一條典賓卜辭記載婦好從(cong) 自己的封地上提供了三千人的武力。婦好是女領主,有自己的封地、財產(chan) 、封臣及武力,並率領軍(jun) 隊出征,她不是商王的奴仆,而更類似合作夥(huo) 伴。另外一位女領主婦妌,也是有自己封地和臣民的,如典賓卜辭記載“婦妌不受年”(《合集》9756)、“婦妌不其受黍年”(《合集》9607),是占卜向神靈詢問,婦妌領地上的農(nong) 作物是否能獲得豐(feng) 收。此外,甲骨卜辭中還有其他一些被稱為(wei) “婦”的女領主,如婦龐有封地叫“龐田”,還有婦良、婦杏、婦杞、婦喜、婦息等女領主,王卜辭中多有她們(men) 向朝廷進貢財物的記錄,表明這些女領主各有自己的領地,並享有經濟管理之權。在甲骨卜辭中,往往將這些女封君、女貴族統稱為(wei) “多婦”,僅(jin) 武丁時期的這些女領主就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胡厚宣:《甲骨學商史論叢(cong) 初集》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第97頁)。

周代青銅器銘文中的女封君、女貴族
周代的青銅器銘文中也多有女封君、女貴族治理領地、管理封臣的記錄,如《令簋》等器中就記載了“王薑”對臣下賞賜貝、臣、田、裘等;《季姬方尊》銘文中,記載女領主“王母”被稱為(wei) “君”,管理臣屬宰,並賞賜給女兒(er) 季姬土地、人口、馬牛、糧食等;《蟎鼎》也記載,女君“任氏”被家臣稱為(wei) “皇君”,賞賜給家臣人口。琱生諸器中也有婦女“君氏”掌管召氏宗族;《次尊》銘文記載女領主公姞命令一個(ge) 叫“次”的封臣“司田人”,即管理自己領地上農(nong) 業(ye) ,並且賞賜給他馬、裘衣;《邢薑太宰己簋》記載女領主邢薑有自己的太宰,顯然是屬於(yu) 自己的封臣。
1975年在陝西扶風出土的一件周代銅簋銘文記載,某貴族率領師氏攻擊戎胡,該貴族的“文母”也參與(yu) 了這次戰爭(zheng) ,“很可能是一位出眾(zhong) 的女將軍(jun) ”(呂文鬱:《周代的采邑製度》,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39頁)。《論語•泰伯》中周武王說自己有十位能臣,其中一位是“婦人”,也就是王後女君。西周王後,也掌管王室的工業(ye) 和武器生產(chan) (沈長雲(yun) :《金文所見西周王室經濟》,自《上古史探研》,中華書(shu) 局,2002年,第200—202頁)。不但西周王後參與(yu) 治國和管理,諸侯國君的夫人也參與(yu) 治理,如《晉薑鼎》銘文記載,晉文侯的夫人晉薑及其姑媽——晉穆侯的夫人——都曾經“君晉邦”,即擔任晉國的治理者,具有“君”的身份以“治我萬(wan) 民”,她們(men) 沒有閑暇逸樂(le) ,而是審慎地輔佐晉侯治國。
“三從(cong) ”不能片麵地理解為(wei) 人身管轄權
貴族製下女子“三從(cong) ”,實際上隻是表述貴族婦女服喪(sang) 之禮。《儀(yi) 禮•喪(sang) 服》記載,“婦人三從(cong) 之義(yi) ”意思是女子出嫁前為(wei) 父親(qin) 服斬衰的喪(sang) 服,出嫁後如果丈夫死則為(wei) 丈夫服斬衰,夫死從(cong) 子意思是改嫁後,前任丈夫的兒(er) 子為(wei) 繼父服一年的齊衰,所以該女子可以按照兒(er) 子為(wei) 繼父的標準,也服一年齊衰就可以了。五四以後很多人不讀古書(shu) ,卻將“三從(cong) ”片麵地理解為(wei) 人身管轄權,是非常錯誤的解讀。
夫權的崛起與(yu) 貴族製崩潰
夫權的崛起與(yu) 貴族製崩潰有關(guan) ,殷周時代貴族婦女也可擔任宗族管理者,因為(wei) 她們(men) 被視為(wei) 從(cong) 屬於(yu) 宗族共同體(ti) ,但禮崩樂(le) 壞,編戶齊民的一夫一婦核心小家庭取代了大宗族,婦女隻能從(cong) 屬於(yu) 官府登記戶口為(wei) 丈夫的小家庭。“夫為(wei) 妻綱”之說,就最早出現在《韓非子•忠孝》篇中。北京大學藏秦代竹簡《善女子方》中,就強調“善衣(依)夫家,以自為(wei) 光”,人身依附於(yu) 丈夫,“雖與(yu) 夫治,勿敢疾當”,意思是丈夫打妻子,也不要躲,而且要“屈身受令”。
在秦朝的統治下,女性地位卑賤,甚至被大量殘酷肢解用以殉葬。2013年秦始皇陵園發現了十座小墓,墓道填土中發現大量未成年女性散亂(luan) 人骨,是遭到肢解後埋入的。“這一葬儀(yi) 的發現說明始皇帝死後,二世處理先王的後宮人員時有著不見於(yu) 曆史文獻記載的複雜、血腥的過程”(《考古》2014年7期)。
西漢早期的法律《二年律令》中規定:“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雖傷(shang) 之毋罪”,就是說丈夫打妻子,隻要不用兵器,打傷(shang) 了也沒有罪。官府賦予丈夫極大的夫權,恰恰是編戶齊民一夫一婦小家庭管理的需要。
楊寬先生就說,秦朝“用法令來對女子作嚴(yan) 厲的壓迫,是此前所未有的”(《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94頁)。類似的奇葩法律,後來恐怕隻有野蠻的女真部族才能相比,金國的法律規定“毆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洪皓:《鬆漠紀聞》卷上),《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中表述是“如果一個(ge) 丈夫因故毆打其妻,而她曾犯過罪並被打致死的話,像這種情況丈夫便可以不受懲罰”([德]傅海波、[英]崔瑞德:《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298頁)。
漢儒:“妻者,齊也,與(yu) 夫齊體(ti) ”
漢儒麵對的是秦朝的巨大遺產(chan) ,漢承秦製的特點是西漢前期的法律和秦朝區別不大,需要在這個(ge) 框架下做出點滴的突破。董仲舒的《春秋決(jue) 獄》,有幾個(ge) 判例保留至今,其中一條涉及婦女問題。某甲的丈夫遇到海難,船隻沉沒找不到遺體(ti) ,不能得到埋葬。幾個(ge) 月之後,某甲的母親(qin) 安排她改嫁。當地官員根據當時漢承秦製的法律,“夫死未葬,法不許嫁。私為(wei) 人妻,當棄市”,提出要將某甲處死刑。董仲舒顯然反對秦律那種機械不考慮人情的判決(jue) 機製,他指出婦女有“更嫁之道”,是可以改嫁的,並且是聽從(cong) 母親(qin) 的安排,不是“私為(wei) 人妻”,因此是無罪的(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華書(shu) 局,1963年,第164—165頁)。如果按照一般漢承秦製的刀筆吏思維,那位可憐的某甲就會(hui) 被處死,屍體(ti) 陳列在市場示眾(zhong) 。但經過儒者董仲舒的努力,不但拯救了這位婦女的生命,而且也在點滴地改變秦朝的遺產(chan) 。
秦漢時代,夏商周的貴族製雖然崩潰,但其貴族文化被則記錄在儒書(shu) 之中,隨著漢儒的社會(hui) 重建而得到了部分的複活。這些涉及婦女地位的,如《禮記•昏義(yi) 》記載公婆饗宴新媳婦,一方降自西階,一方降自東(dong) 階,意思是將宗族內(nei) 部管理托付給新的女貴族媳婦,用的是賓主之禮,體(ti) 現的是新婦宗族管理責任的重大;《禮記•曲禮下》也有貴族“男女相答拜也”的相關(guan) 記載。所以後來漢儒重建的家庭文化中,產(chan) 生了夫婦之間“舉(ju) 案齊眉”的互敬典故,漢儒匯編《白虎通•嫁娶》亦言:“妻者,齊也,與(yu) 夫齊體(ti) ”,指夫婦之間為(wei) 對等的關(guan) 係。漢儒鄭玄在注釋《禮記•內(nei) 則》中也認為(wei) “妻之言齊也,以禮則問,則得與(yu) 夫敵體(ti) ”,意思是夫妻是對等的關(guan) 係。《後漢書(shu) •樊英傳(chuan) 》記載,樊英生病,他的妻子派遣婢女去拜問,樊英下床答拜,別人問為(wei) 什麽(me) ,他指出“妻,齊也,共奉祭祀,禮無不答”,意思是夫妻人格對等,妻子拜丈夫,丈夫也應該答拜妻子。
法律儒家化及對婦女地位的保障
魏晉南北朝到唐代,法律進一步儒家化,婦女地位並不像一些人想象中那麽(me) 低。首先,殺妻要判處死刑,《梁書(shu) •何點傳(chuan) 》記載,何點的父親(qin) “無故害妻,坐法死”,這和漢初以及金國那種殺妻不犯法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
另一方麵,當時婦女作為(wei) 家長,也具有很高的權威,如“王大司馬母魏夫人,性甚嚴(yan) 正。王在湓城時,為(wei) 三千人將,年逾四十,少不如意,猶捶撻之,故能成其勳業(ye) ”(《顏氏家訓》第二章),王僧辯的母親(qin) 作為(wei) 家長,具有很高權威。此外,當時婦女可以主動離婚改嫁,如謝安的侄孫謝邈之妻郗氏,因為(wei) 謝邈納妾,因此“郗氏怨懟,與(yu) 邈書(shu) 告絕”(《晉書(shu) •謝邈傳(chuan) 》),主動選擇離婚。
婦女離婚權:“一別兩(liang) 寬,各生歡喜”
中國傳(chuan) 統中婦女有主動離婚的自由,《唐律•戶婚•義(yi) 絕離之》中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稱為(wei) “和離”,是合法的。在敦煌發現的“夫妻相別書(shu) 文樣”“女及丈夫手書(shu) 樣文”,都顯示了女性不但可以自由離異,而且男方也祝願女方“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
相比來看,西方傳(chuan) 統女性的離婚自由幾乎為(wei) 零,例如在英國,婚姻被視為(wei) 宗教宣誓,因此直到1857年以前,英國居然是一個(ge) “無離婚”的社會(hui) 。“蓋英人傳(chuan) 統婚姻受宗教之束縛,礙於(yu) 誓言難違,婚姻關(guan) 係不能因為(wei) 男女雙雙同意即可輕易解除”(蘇亦工:《中法西用:中國傳(chuan) 統法律及習(xi) 慣在香港》,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第217頁)。顯然,這種用神權強製捆綁的“無離婚”社會(hui) ,其實對婦女的自由和權利傷(shang) 害更大。相比而言,中國敦煌的和離文書(shu) 中強調的“一別兩(liang) 寬,各生歡喜”,反而更能保護婦女免遭傷(shang) 害。
妻子統理家政之權
中古時期以來形成的中國家庭秩序,婦女的地位其實遠在一般現代人的想象之上。陳鵬在《中國婚姻史稿》中指出,中國傳(chuan) 統婚姻下“妻之能力,實與(yu) 夫相表裏•••••,故妻得宗攬家政,主持一切,自唐以後,已成慣例”;“兒(er) 媳受姑命,主家政,夫雖在,仍不敢奪其權,母權之重,觀此可知。而妻主家政之能力,亦可想見。妻既統理家政,固有獨立處理家產(chan) 之權”(《中國婚姻史稿》,中華書(shu) 局,1994年,第458頁)。

永泰公主墓壁畫中的唐代婦女(資料圖/圖)
宋代纏足問題
很多人誤以為(wei) 宋代女性地位低下,而且是“程朱理學”造成的,認為(wei) 宋儒的“存天理滅人欲”導致了婦女纏足,這其實是對曆史的無知。
首先宋代女性的地位並不低下,也享有財產(chan) 權和離異的權利。
另一方麵,宋代民間出現了纏足現象,但這屬於(yu) 社會(hui) 一般的審美趣味,並不是知識精英設計出來“壓迫婦女”的。傅斯年先生就指出:“歐美時裝女子的高跟鞋,實與(yu) 中國婦女之纏足在心理及作用上無二致”(《史學方法導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8頁)。現代女性手術整容、抽脂、削骨之類,也是類似纏足,是為(wei) 了美而傷(shang) 害身體(ti) ,屬於(yu) 社會(hui) 一般的審美成本,但現代精英也不可能強製要求國家去禁止這些社會(hui) 趣味。同理,儒家士大夫也不可能去強製廢除纏足趣味,因為(wei) 這是社會(hui) 的私人領域,國家強製介入反而更不好。
但是,儒家士人對社會(hui) 上流行的纏足習(xi) 慣,則有批評,如宋代理學家車若水就指責:“婦人纏足不知始於(yu) 何時?小兒(er) 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痛苦。纏得小來,不知何用?”(《腳氣集》)。而理學創立者程頤的所有後代,一直到元朝都忠實沿襲不纏足的家族傳(chuan) 統。(餘(yu) 英時:《人文與(yu) 理性的中國》,程嫩生、羅群等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29頁)。理學家的態度是:我不強行改變社會(hui) 的一般趣味,但我可以要求自己的家人不跟風,不去學這些不好的。
經常被誤解的程頤,對於(yu) 女性的溫和立場,不但反映在他堅定反對纏足的態度上,也體(ti) 現在他對侄女的態度上。他的侄女很有才華,多年來雖然多有人提親(qin) ,但侄女眼光很高,所以一直沒嫁人,是當時的“大齡剩女”,後來不幸在二十五歲逝世。程頤在給侄女寫(xie) 的悼念文中寫(xie) 到,“頤恨其死,不恨其未嫁也”,意思是我隻是為(wei) 她的早逝而悲傷(shang) ,但不為(wei) 她未出嫁而悲傷(shang) (《二程集•孝女程氏墓誌》),因為(wei) 如果隻是迫於(yu) “大齡剩女”的壓力,就隨便將其嫁給不賢德的俗人,讓侄女痛苦終生,那還不如尊重她的自由選擇。在這裏,程頤對侄女自由選擇的尊重,和很多人想象中的“禮教吃人”印象,形成了鮮明對比。
“存天理滅人欲”與(yu) 壓迫婦女無關(guan)
至於(yu) 經常被誤解的“存天理滅人欲”,實際上是宋儒限製皇權和規範精英的手段,而不是要“壓迫婦女”。朱熹在給皇帝上的劄子中表示,“臣聞人主所以製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異,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塗判矣”(《辛醜(chou) 延和殿奏劄二》)。很明顯,朱熹給皇帝的奏劄中強調存天理滅人欲,是一種限製皇權的行為(wei) ,反對皇帝放縱欲望。另一方麵,這也是對宋代精英的要求,“學者須是革盡人欲,複盡天理,方始是學”(《朱子語類》卷十三)。一個(ge) 社會(hui) 的精英,當然需要節製,才能有更好的擔綱。這些對皇帝、精英的要求,與(yu) “壓迫婦女”屬於(yu) 風馬牛不相及。
“夫為(wei) 妻綱”:宋人的解釋
對於(yu) 三綱中的“夫為(wei) 妻綱”問題,宋儒的解釋也和今人的誤讀完全不同。宋儒真德秀在《大學衍義(yi) 》中說:“即三綱而言之,君為(wei) 臣綱,君正則臣亦正矣;父為(wei) 子綱,父正則子亦正矣;夫為(wei) 妻綱,夫正則妻亦正矣。故為(wei) 人君者,必正身以統其臣;為(wei) 人父者,必正身以律其子;為(wei) 人夫者,必正身以率其妻。如此則三綱正矣。”意思是君主要首先做好人格表率,君主做好了,臣也就會(hui) 做好。同理,夫為(wei) 妻綱的意思是,丈夫有義(yi) 務做出道德的表率,丈夫做好了,妻子也會(hui) 做好。所以,“夫為(wei) 妻綱”恰恰不是在“壓迫”婦女,而是要求丈夫肩負起“正身”的表率作用,是對丈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大學衍義(yi) 》刻本(資料圖/圖)
把妻子當朋友
宋代士大夫文化也重視婦女權益,如範仲淹範氏義(yi) 莊《義(yi) 莊規矩》規定,如果家族婦女再嫁,義(yi) 莊出錢二十貫,男子再娶則不支錢。範仲淹不但並不反對婦女再嫁,而且在經濟上會(hui) 出錢去保護她們(men) 的權益。而著名的學者趙明誠則稱其妻李清照為(wei) “亦妻亦師亦友”,夫婦之倫(lun) 在師友之間,和很多人的想象畫麵非常不同。
明代士人歸莊《兄子》詩:“古風妻似友,佳話母為(wei) 師”,可知當時士人認為(wei) 以妻為(wei) 朋友是中國文明的古老傳(chuan) 統。據趙園《家人父子》一書(shu) 搜集材料,類似例子甚多,如黃宗羲《李因傳(chuan) 》“夫婦自為(wei) 師友”;理學家大儒劉宗周《劉子暨配誥封淑人孝莊章氏合葬預誌》妻死,他痛悼為(wei) “失吾良友”;孫奇逢《祭亡妻槐氏文》“爾雖吾妻,實吾良友”;葉紹袁《百日祭亡室沈安人文》“我之與(yu) 君,倫(lun) 則夫婦,契兼朋友”;毛坤《敕贈亡室姚孺人墓誌銘》談其妻“予所結發而床笫者四十五年,未嚐不師之友之”(《家人父子:由人倫(lun) 探訪明清之際士大夫的生活世界》,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54—60頁)。出土的明代墓碑上,也有讚美夫婦之間“如賓如友”的文字(《文物》2007年3期)。夫婦之間的關(guan) 係,通常被認為(wei) 可以介於(yu) 老師、朋友、賓客之間,在人格上是對等的。
纏足的廢除
胡適說“八百年的理學不能指出裹小腳是不人道的野蠻行為(wei) ,然而幾個(ge) 傳(chuan) 教士帶來了一個(ge) 新觀點就能喚起中國人的道德意識,能夠把小腳永遠廢了”,這種評價(jia) 其實是並不公正的。實際上,儒家對這類惡俗的態度是因勢利導,用精英家族的榜樣力量去點滴影響社會(hui) ,移風易俗,因為(wei) 儒家相信“夫風化者,自上行於(yu) 下者也,自先而施於(yu) 後者也”(《顏氏家訓•治家》)。纏足的消亡也並非是“傳(chuan) 教士”的功勞,而是儒家反纏足的本能,迅速與(yu) 西方思潮合力的產(chan) 物。晚清鄭觀應在《盛世危言》中,就極力主張廢除纏足,但他也指出,如果像清朝早期那樣蠻幹,“立法太嚴(yan) ,牽連無辜”,也隻能是失敗。好的辦法是“禁不過嚴(yan) ,持之以恒”。1887到1898年之間,從(cong) 康有為(wei) 到黃遵憲、唐才常、徐仁鑄、樊錐、易鼐等人推動的“不纏足會(hui) ”,通過地方士紳之間的君子約定,持續推進不纏足的實踐,其實取得了比簡單粗暴禁止更多的成效。
結語
簡言之,曆史是複雜的,不同時期不同背景均有不同麵相,不可簡單一概而論。“客觀地說,傳(chuan) 統家庭婚姻製度下婦女的實際處境要比理論上或想象中的高得多”(蘇亦工:《中法西用:中國傳(chuan) 統法律及習(xi) 慣在香港》,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第189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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