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古代杖刑究竟怎麽個杖法?你在電視劇中看到的都是假的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8-07-18 15: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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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古代杖刑究竟怎麽(me) 個(ge) 杖法?你在電視劇中看到的都是假的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南方周末》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六月初六日辛亥

           耶穌2018年7月18日

 

  

 

自隋唐至清末,傳(chuan) 統的“五刑”體(ti) 係一直保留著笞杖之刑,分別是笞刑:笞一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刑: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笞杖刑輕於(yu) 徒刑、流刑與(yu) 死刑,適用於(yu) 輕微刑事犯罪。

 

那麽(me) 這笞杖刑到底是怎麽(me) 行刑的呢?我們(men) 從(cong) 古裝影視作品中看到的情況:行刑的杖是一根胳臂粗的棍子,受刑的犯人被摁倒在地,衙役掄起那根大棍,狠狠擊打犯人的臀部。

 

如果是這麽(me) 個(ge) 打法,我相信沒有一個(ge) 人能捱下六十大棍;就算是一隻老虎,也可以打死。然而,如果“杖六十”就足以致人於(yu) 死地,那杖刑作為(wei) 次輕的刑罰(最輕為(wei) 笞刑),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yi) 。古人不可能愚蠢到將屢屢打死人的杖刑列為(wei) 輕於(yu) 死刑、流刑、徒刑的刑罰。因此,一定是表演古代杖刑的古裝影視作品弄錯了。

 

實際上,古時用於(yu) 招待杖刑的法杖並不是一根粗棍子。唐朝時,用於(yu) 杖刑的法杖為(wei) 荊條製成,“長三尺五寸,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宋代的法杖尺寸略大:“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得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兩(liang) ,且“不得以筋、膠及諸物裝釘”;元代的法杖改為(wei) 柳條,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長度還是三尺五寸;明代的法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長三尺五寸;清代的法杖改用大竹板,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長五尺五寸,重不過二斤。

 

可以看出來,唐朝法杖的尺寸最小,粗細如同樹枝,就算是“杖一百”,也不可能將人打死。清代法杖的尺寸最大,不過,我們(men) 不能據此認為(wei) 清代的杖刑重於(yu) 前朝,因為(wei) 清代從(cong) 康熙朝開始,對笞杖刑實行“四折除零”的折杖製,即笞杖刑在執行時,將法定的笞杖數打四折,再減去不足五或十的零頭,按五或十的整數責打,比如,按《大清律例》的規定,“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所攤在場之財物入官。”執行時,“杖八十”打四折,即杖三十二,再去掉零頭,實際隻執行“杖三十”。

 

  

 

宋代法杖的尺寸僅(jin) 次於(yu) 清代,但我們(men) 也不能簡單地說宋朝杖刑重於(yu) 唐朝、元朝與(yu) 明朝,因為(wei) 宋王朝這一刑具尺寸的變化,是為(wei) 了因應“折杖法”的推行——宋朝將所有的刑罰,除了死刑,都折成笞杖刑執行。折杖法創設於(yu) 宋太祖建隆年間,宋徽宗大觀與(yu) 政和年間又作了更加輕刑化的改革,其後延續至南宋。

 

按政和改革後的折杖法,僅(jin) 次於(yu) 絞刑的“加役流”在執行時,折成“脊杖二十”加服役三年;“流三千裏”折成“脊杖二十”加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裏”折成“脊杖十八”加服役一年;“流二千裏”折成“脊杖十八”加服役一年;“徒三年”折“脊杖二十”;“徒三年”折“脊杖二十”;“徒二年半”折“脊杖十七”;“徒二年”折“脊杖十五”;“徒一年半”折“脊杖十三”;“徒一年”折“脊杖十二”;“杖一百”隻執行“臀杖二十”;“杖九十”折成“臀杖十七”;“杖八十”折成“臀杖十五”;“杖七十”折成“臀杖十三”;“杖六十”折成“臀杖十二”;“笞五十”隻執行“笞一十”;“笞四十”折“笞八”;“笞三十”折“笞七”;“笞二十”折“笞六”;“笞一十”折“笞五”。

 

宋代執行笞刑的刑具為(wei) 小杖,北宋初,小杖長“不過四尺五寸,大頭徑六分,小頭徑五分”;南宋時,改為(wei) “長止四尺,上闊六分,厚四分,下徑四分”。長短與(yu) 粗細不會(hui) 比一根拐杖更大。笞刑的最高刑為(wei) “笞五十”,但執行時隻笞打臀部十下,可謂是“薄懲”。

 

不過宋代的流刑與(yu) 徒刑在折成杖刑時,是“脊杖”,而非“臀杖”。眾(zhong) 所周知,脊背靠近人體(ti) 器髒,“脊杖”肯定比“臀杖”更容易打死人。我們(men) 不能排除有死於(yu) “脊杖”的犯人,不過,一般情況下,正常的“脊杖”是不至於(yu) 致命的,因為(wei) 宋代的笞杖刑行刑方式跟我們(men) 想象的又有不同。

 

    

 

宋末元初有個(ge) 文人叫做方回,他記錄說:“近世笞刑十至九十,小木杖;杖刑六十至百,大木杖,立而杖臀;……徒刑五、流刑三,坐而杖。”意思是說,宋朝的法定笞刑與(yu) 杖刑,在執行時,犯人站著,以臀部受杖;徒刑與(yu) 流刑折成“脊杖”執行時,犯人則是坐著以背部受杖。都不是如後世那樣摁倒在地打一頓。站著或者坐著受杖,身體(ti) 受力時候會(hui) 有緩衝(chong) ,可以消解掉一部分力道,因而受到的創傷(shang) 也會(hui) 輕一些。

 

而且,按宋時立法,犯人若應決(jue) 杖,卻患有瘡病,那麽(me) 這時便不可執行杖刑,得候其痊愈再決(jue) ;孕婦亦不可決(jue) 杖;婦人產(chan) 後未滿百日也不可決(jue) 杖;在執行杖刑的過程中,行刑人不得停下休息一下再打,也不可中途換人。——想想明代的廷杖,每決(jue) 五杖換一個(ge) 行刑人,以保證行刑人有足夠的氣力打人,孰重孰輕?

 

因此,盡管宋代的法杖尺寸大於(yu) 唐元明之杖,但其推行的折杖法,卻並非是刑罰趨重的表現,恰恰相反,宋人認為(wei) ,折杖法一洗五代時期刑法之苛嚴(yan) ,使“流罪得免遠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jue) 數,而省刑之意,遂冠百王”。

 

元朝人將法杖的尺寸改小,但我們(men) 也不能說元代杖刑更輕,因為(wei) 宋時的折杖法也被廢除了。而且,從(cong) 元朝開始,犯人受杖時須俯伏在地,文科生方回以為(wei) “伏而決(jue) 臀視前代輕”,顯然是因為(wei) 他不具備基本的力學知識。元時笞杖刑還有一個(ge) 特色:尾數都是七,據傳(chuan) 是“元世祖定天下之刑,……曰‘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按這官方的標榜,是各減三杖,但實際上是各增七杖,如唐宋時的杖刑,最高為(wei) “杖一百”,元時則是“杖一百七”。

 

當然,笞杖之刑屬於(yu) 肉刑,肯定不合現代司法文明,但我們(men) 也不要受古裝劇的誤導,以為(wei) 杖刑是用致命的大棍掄打。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