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宋朝、明朝與清朝的公租房有什麽不同?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8-05-18 22: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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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宋朝、明朝與(yu) 清朝的公租房有什麽(me) 不同?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四月初四日庚戌

            耶穌2018年5月18日

 

  

 

宋朝、明朝與(yu) 清朝都有政府提供的租賃房,但具體(ti) 製度是不一樣的。

 

宋朝的公租房,主要由一個(ge) 叫做店宅務的機構管轄,宋王朝在京城及各州縣均設有店宅務,“掌官邸店,計直出僦及修造繕完”,負責政府公屋的租賃、管理與(yu) 維修。其中,以京師的左右廂店宅務規模最大。北宋天禧元年(1017),左右廂店宅務名下共有23300間公租房;天聖三年(1025),公屋數目增加到26100間;熙寧十年(1077),店宅務轄下的公屋有14626間,別墅有164所,空地有654段。如果以東(dong) 京常住人口20萬(wan) 戶(100萬(wan) 人)、每戶需要住房一間計算(古人說的一間房,不是指一個(ge) 房間,而是指一開間),京師店宅務管理的公租房可以供應大約10%的東(dong) 京人口居住。

 

負責管理公租房的店宅務,有點像今天的物業(ye) 公司。京師的左右廂店宅務,先隸三司,元豐(feng) 改製後改隸太府寺,設有“監官四人、專(zhuan) 副四人、勾當官二人”,相當於(yu) 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經理;另有“掠房錢親(qin) 事官”各四五十名,相當於(yu) 業(ye) 務經理,負責招租、收租;又有“修造指揮”(維修工)各五百人。

 

由於(yu) 店宅務公屋的租金低於(yu) 市場價(jia) ,具有廉租房的性質,顯然會(hui) 激勵一部分人租賃公屋,再轉租他人,當起“二房東(dong) ”。這是不能允許的。因此,宋政府對租賃店宅務公屋的市民設置有資格審查程序。店宅務的管理者、工作人員是不準承租本務公屋的,“應監官、典押公文人員、作匠之類,若在京應管轄兩(liang) 務去處人吏,並不得承賃官宅、舍屋、地段,違者杖一百以上。”這麽(me) 規定自然是為(wei) 了防範店宅務舞弊營私。

 

在京城擁有房產(chan) 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汴京店宅務的公屋。凡租賃公屋,必須是自家居住,不得轉租給他人;租戶若購買(mai) 了房屋,必須退還店宅務公屋:“應宣借舍屋,須的是正身居止。如已有產(chan) 業(ye) ,卻將轉賃,委店宅務常切覺察,收管入官。自今悉如此例。”

 

明王朝也有公租房。明朝初葉,朱棣遷都北京之後,為(wei) 招攬住戶,曾興(xing) 建了一批廉租房。據成書(shu) 於(yu) 萬(wan) 曆年間的沈榜《宛署雜記》,“洪武初,北平兵火之後,人民甫定。至永樂(le) ,改建都城,猶稱行在,商賈未集,市廛尚疏。奉旨,皇城四門、鍾鼓樓等處,各蓋鋪房,除大興(xing) 縣外,本縣地方共蓋廊房八百一間半,召民居住,店房十六間半,召商居貨,總謂之‘廊房’雲(yun) 。房視衝(chong) 僻分三等,內(nei) 大房四百四十三間,每間每季納鈔四十五貫,錢九十文;中房二十九間,每間每季納鈔三十一貫,錢六十二文;小房三百二十九間半,每間每季納鈔三十貫,錢六十文。”

 

朱棣建造的這批“廊房”,總數未知有多少間,建於(yu) 京師宛平縣的公屋則有800餘(yu) 間,按所處地段為(wei) 繁華還是偏僻分為(wei) 三等,其中大房每間每個(ge) 季度納租金49貫寶鈔、90文錢;中房納31貫寶鈔、62文錢;小房納30貫寶鈔、60文錢。永樂(le) 年間,大明寶鈔已嚴(yan) 重貶值,一貫鈔隻值10多文錢。因此,這批“廊房”的租金還是比較低廉的,否則也吸引不了商民。

 

然而,朱棣雖然建造了一批公租房,卻未能建成公租房製度,明政府對“廊房”的日常管理非常粗疏,既沒有一個(ge) 專(zhuan) 門的機構負責管理,亦不見出台相關(guan) 規章,連每季收租,也是“選之廊房內(nei) 住民之有力者一人”,指定為(wei) “廊頭”,負責某一片區的房租。“行之歲久,內(nei) 外勢隔,交納為(wei) 難”,凡被指定為(wei) “廊頭”的,往往因為(wei) 收不到房租、須自掏腰包倒賠租金,“率至破家”。如此粗放之管理,令人目瞪口呆,跟宋代的店宅務不可同日而語。

 

清代的內(nei) 務府也轄有一大批公屋,叫做“官房”,如乾隆六年(1741),內(nei) 務府名下的官房有1471間;乾隆十一年(1746)是5715間;乾隆四十六年(1781),增加到11220間。這批官房,除了用作衙署、倉(cang) 庫、兵丁值房、官營商鋪,供皇帝賜宅之外,也投放入租賃市場。內(nei) 務府還設立了一個(ge) 專(zhuan) 門的機構——“官房租庫”來負責官房的出租與(yu) 收租。

 

看起來,清代似乎也有了公共租賃房製度。但是,如果我們(men) 注意到一處細節,便會(hui) 明白“官房租庫”經營的官房,還談不上是“公共租賃房”。首先,內(nei) 務府的官房當中,鋪麵房占了很大比例,比如乾隆十一年,鋪麵房約占官房總數的65%。其次,官房中的住宅,一般隻租給住京的官員,平民少有問津。由於(yu) 租住官房之人多為(wei) 編製內(nei) 的官員,所以房租往往由戶部按季度從(cong) 其俸祿中扣除。而宋代店宅務的租戶,除了小部分具有官員身份之外,更多的市井細民。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