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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大俠(xia) 們(men) 成天帶著一把刀,不犯法嗎?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三月初十日丁亥
耶穌2018年4月25日
在網上看到有人問:“宋代七次頒布禁止私人藏有武器的法律(不知這次數是怎麽(me) 統計出來的),地域範圍從(cong) 京師擴展到全國,武器種類從(cong) 兵器擴展到了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那麽(me) 《天龍八部》、《射雕英雄傳(chuan) 》、《神雕俠(xia) 侶(lv) 》裏麵的人,怎麽(me) 還敢拿著各種兵器到處跑?”對這個(ge) 問題,敷衍的回答是:武俠(xia) 小說都是虛構的,認真你就輸了。
但從(cong) 史實的角度來看,我必須指出,這個(ge) 問題本身就包含了錯誤的信息:宋代並未在全國範圍禁止“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提問人很可能是受了一些曆史作家所寫(xie) 文章的影響,才以為(wei) 宋代大範圍禁刀。比如張宏傑先生說:“趙匡胤破天荒地給武器也加上了鎖鏈。開國十年之後的開寶三年,以一條哨棒打下了四百八十座軍(jun) 州的宋太祖頒布了一條意味深長的法令:京都士人及百姓均不得私蓄兵器。他顯然不想再有第二個(ge) 人用哨棒把他的子孫趕下皇位。”
還有一些網文在很認真地討論:因為(wei) 北宋禁民間私藏兵器,導致“中國兵器鑄造工藝落後於(yu) 世界乃至失傳(chuan) ”,也致使漢唐的尚武精神從(cong) 宋代開始沒落。
坦率地說,看到這樣的討論,我的心情跟看笑話差不多。因為(wei) 若說政府禁止民間私藏兵器,那是曆代均如此,非獨宋朝有禁令。顧炎武的《日知錄》、《日知錄之餘(yu) 》“禁兵器”條,輯錄有曆代禁止私藏兵器的法律,有興(xing) 趣的朋友不妨找出來看看,我略舉(ju) 幾個(ge) 例子:
王莽始建國二年(公元9年),即“禁民不得挾弩鎧,徙西海”;
隋朝大業(ye) 五年(609年),“民間鐵叉、搭鉤、柔刃之類,皆禁絕之”;
唐律規定,“甲、弩、矛、旌旗、幡幟”都屬犯禁之物,不得私藏,“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宋朝的《刑統》其實抄自《唐律疏議》,也是規定“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明朝景泰二年,“禁廣東(dong) 、福建、浙江等處軍(jun) 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jun) ,造者本身與(yu) 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禁令更為(wei) 苛嚴(yan) 。
為(wei) 什麽(me) 隋唐宋明均有關(guan) 於(yu) 民間私兵的禁令,卻單獨認為(wei) 宋朝的禁私兵“導致了尚武精神的沒落、兵器鑄造工藝的落後”?如果這不是出自對曆史的不熟悉,顯然便是心存偏見了。
再說,宋朝盡管立法禁止民間私藏兵器——跟其他王朝一樣,但這裏的“兵器”,有一個(ge) 限定,是指“甲、弩、矛、矟、具裝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至於(yu) “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聽有”(《宋刑統》)。也就是說,民間私人是可以合法持有弓、箭、刀、楯、短矛的。張擇端《清明上河圖》中,“孫羊正店”旁邊就有一家武器店,有一個(ge) 大概是顧客的人正在試挽一麵大弓。顯然,弓箭等武器是公開出售的。《水滸傳(chuan) 》小說中,許多好漢都是帶著一把樸刀走江湖的,因為(wei) 樸刀也是民間可以持有的武器。
(張擇端《清明上河圖》上的武器鋪)
宋朝開國之初,太祖趙匡胤確實下過一條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宋史•兵誌》)但是,我們(men) 必須注意,禁的同樣是“兵器”,而不是一般民用武器,熙寧初年的《畿縣保甲條製》可以證明:“除禁兵器外,其餘(yu) 弓箭等許從(cong) 便自置,習(xi) 學武藝”。
我再講個(ge) 小故事:雍熙二年(985年),宦官何紹貞護送宮女至鞏義(yi) 永昌陵(宋太祖皇陵),再從(cong) 永昌陵返回皇城,行至中牟縣時,發現有幾名平民模樣的人“持兵行道旁”。何紹貞認為(wei) ,這些人私帶武器,必定是心圖不軌。因此,命令隨從(cong) 將他們(men) 全部抓起來,“笞掠之。人不勝其苦,皆自誣服”。
何紹貞以為(wei) 自己破獲了一起私藏禁兵器、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便將那幾個(ge) 人“縛送致京師”,並報告了宋太宗。太宗聞知,“甚驚”,既而又想:這幾個(ge) 人“雖持兵”,但並未做出不法之事,如果真是壞人,怎麽(me) 可能甘心被何紹貞“製而縛之”?這裏麵恐怕另有隱情。
於(yu) 是宋太宗詔令開封府重新審理這一案子。經開封府審訊,案情這才得實:原來,那幾個(ge) “持兵行道旁”的人,都是中尋常百姓;這次出門,是要到嵩山祭神;之所以攜帶了武器,則是“自防耳”。他們(men) 所帶武器,也屬於(yu) 法律許可的“弓、箭、刀、楯、短矛”範圍內(nei) 。因此,開封府法官判處這幾名“私帶兵器”的被告人無罪。
宋太宗看了開封案的結案報告,大駭曰:“幾陷平民於(yu) 法!”為(wei) 表達政府的歉意,太宗皇帝給這幾名受了冤枉的人送了禮物,“各賜茶卉、束帛而遣之”。又對無事生非的宦官何紹貞予以處分,“決(jue) 杖,配北班”。(《宋太宗實錄》卷三十二)
這個(ge) 小故事說明:宋政府對於(yu) 武器的使用會(hui) 有嚴(yan) 格管製,法律不允許民間私藏“禁兵器”;不過,平民出於(yu) 防身、自衛等正當目的,可以合法攜帶法律許可範圍內(nei) 的武器。
當然,個(ge) 別地方由於(yu) 特殊原因,一些殺傷(shang) 力大的刀具也受到管製,如在嶺南一帶,因為(wei) “民為(wei) 盜者多持博刀,捕獲止科杖罪,法輕不能禁”,宋仁宗於(yu) 景祐二年(1035年),詔令廣南東(dong) 西路“民家不得私置博刀,犯者並鍛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十七)。博刀即樸刀,不過嶺南禁樸刀隻是特例。
在此之前的天聖八年(1030年)三月,仁宗皇帝也曾下詔:“川峽路今後不得造著袴刀,違者依例斷遣。”所謂“著袴刀”,是指安裝了刀柄的樸刀。但兩(liang) 個(ge) 月後,即這年五月份,地方官便上書(shu) 反對這一禁令:“川峽山險,全用此刀開山種田,謂之‘耕火種’。今若一例禁斷,有妨農(nong) 務,兼恐禁止不得,民者犯眾(zhong) 。”最後朝廷不得不修改了禁令,隻是禁止給樸刀安裝上長柄,作為(wei) 兵器使用(《宋會(hui) 要輯稿•兵》)。
趙宋政權剛剛平定江南之時,也曾經“禁江南諸州民家不得私蓄弓劍、甲鎧,違者按其罪”。但到太平興(xing) 國八年(983年),有司便提出解除這一武器禁令,因為(wei) 按照法律,列入限製級別的兵器是指甲、弩、矟、具裝等,“弓箭、刀檷、短矛並聽私蓄”(《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十四)。朝廷聽從(cong) 這一建議,放開了禁令。宋真宗時,還有官員提議:“蜀民以射生為(wei) 業(ye) ,民私蓄弓矢,請行禁絕。”但宋真宗反對:“平時民家或用防盜,不必禁也。”《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八十一)
縱觀宋朝300年立法,大致上,我們(men) 可以肯定地說,民用的哨棒、刀具、弓箭,都是可以合法地攜帶的武器。《天龍八部》、《射雕英雄傳(chuan) 》、《神雕俠(xia) 侶(lv) 》中的宋朝俠(xia) 客,以及《水滸傳(chuan) 》裏的好漢們(men) ,帶著一把樸刀之類到處跑,是沒有問題的。
到元朝時,元廷對民用武器的限製才變得更加嚴(yan) 格,對私藏禁兵的懲罰也更加嚴(yan) 厲。元朝律法規定:“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在外郡縣不在禁限;諸打捕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弓箭,餘(yu) 悉禁之;……諸民間有藏鐵尺、鐵骨朵,及含刀鐵拄杖者,禁之。”(《元史•刑法誌》)列入禁製的武器類別,遠遠超過前代,連彈弓、弓箭、鐵尺都禁止民間使用。所以坊間便有了元朝禁用菜刀、隻準十戶共用一把菜刀的傳(chuan) 言。傳(chuan) 聞未必是史實,但生活在元朝的張無忌,如果想帶著弓箭刀劍出門,確實得非常小心。
對違反禁令的人,元政府將重懲不貸:“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係禦敵者,笞三十七。槍、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杖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杖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元史•刑法誌》)。按元朝的標準,一張弓加三十枝箭,為(wei) 一副。私藏十副弓箭,罪可論死。
(明代仇英版《清明上河圖》上攜帶弓箭的商隊)
明清時期,由於(yu) 熱兵器的技術已經相當成熟,政府對私兵的禁製,主要放在火器上。《大明律》規定,“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jun) 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裏。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槍、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法律對弩放開了禁製,這大概是因為(wei) ,明代的弩,殺傷(shang) 力已不如宋弩。而且,在火器麵前,弓弩的威脅也實在有限。
《大清律》“私藏應禁軍(jun) 器”條仍沿用《大明律》,清政府管製武器的重點還是火器:“私鑄紅衣等大小炮位及抬槍者,不論官員軍(jun) 民人等及鑄造匠役,一並處斬,妻子給付功臣之家為(wei) 奴,家產(chan) 入官。鑄造處所鄰右、房主、裏長等,俱擬絞監候。”對私藏火器的懲罰極重。
此時,管狀火槍的應用已經相當普遍,比如在廣東(dong) ,“粵人善鳥槍,山縣民兒(er) 生十歲,即授鳥槍一具,教之擊鳥”(屈大均《廣東(dong) 新語》)。因此,“禁槍”一直是清政府的頭等大事之一,乾隆曾諭令各省督撫,“將民間私鑄鳥槍一事,實力查禁,毋許工匠再行鑄造,並曉諭民間有私藏者,即令隨時繳銷”(《清實錄乾隆朝實錄》)。但效果卻不怎麽(me) 樣,據學者研究,“自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八年13年間,清政府至少收繳鳥槍、鐵銃43666杆。以全國之大,十幾年才收到4萬(wan) 多杆鳥槍,平均每年也就隻有3000多杆,這樣的成果實在有限。”(參見邱捷《清朝前中期的民間火器》)
到清末時,清政府隻好默認現實,允許一部分民間團體(ti) (如鏢局)合法擁有、使用火槍,但要求持槍人到政府部門登記注冊(ce) 。
曆代政府禁止民間私藏兵器,主要是出於(yu) 兩(liang) 方麵的考慮:其一,維持官府對於(yu) 民間的暴力優(you) 勢,防止民間私兵威脅政權的安全性。其二,維護社會(hui) 公共安全,畢竟私兵泛濫對於(yu) 平民的人身與(yu) 財產(chan) 安全也會(hui) 構成威脅。從(cong) 公共安全的角度來看,對民間兵器加以適度的管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像元王朝那樣,連彈弓、弓箭都要禁止,那也太缺乏自信了。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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