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贇】"繼所自出":"宗統"與"君統"之間的連接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8-03-20 14:56:35
標簽:
陳贇

作者簡介:陳贇,男,西元一九七三年生,安徽懷遠人,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博士。現為(wei) 華東(dong) 師範大學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學係教授,浙江大學馬一浮書(shu) 院副院長。著有《回歸真實的存在——王船山哲學的闡釋》《困境中的中國現代性意識》《天下或天地之間:中國思想的古典視域》《儒家思想與(yu) 中國之道》《周禮與(yu) “家天下”的王製》《文明論的曆史哲學》等。


"繼所自出":"宗統"與(yu) "君統"之間的連接

作者:陳贇(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係暨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

來源:《學術月刊》2017年第9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二月初三庚戌

           耶穌2018年3月19日

 

內(nei) 容提要:考察為(wei) 中國千年政製傳(chuan) 統奠定製度根基的西周王製,無法回避最為(wei) 核心的宗統與(yu) 君統的關(guan) 係。對於(yu) 這個(ge) 問題,有“君宗合一”說與(yu) “君宗隔斷”說兩(liang) 種完全不同的回答。在嚴(yan) 格的意義(yi) 上,君統的主體(ti) 是諸侯,而宗統的主體(ti) 是大夫士,君統與(yu) 宗統分別針對“國”(政治)與(yu) “家”(宗法)的構造。君宗合一說極大地混淆了宗法與(yu) 政治的分別,不可避免地走向以宗法取代政治的後果。但君統與(yu) 宗統之間的隔斷,隻是說二者各有其原則,各有其領域,而不是說二者之間彼此沒有關(guan) 係。“繼所自出”是宗法中極為(wei) 重要但在20世紀的宗法研究中卻始終被忽視的概念,正是這一概念建立了宗統與(yu) 君統的關(guan) 聯:無論一個(ge) 宗法上的係統如何“本支百世”,但通過“祭所自出”而追溯其來源,最終根植於(yu) 君統:卿大夫大宗起源於(yu) 公子之“別子為(wei) 祖”,而別子其所自出則為(wei) 先君;同樣,諸侯始封君作為(wei) “大宗”之祖,其所自出則為(wei) 君統中的先王。宗統得以作為(wei) 君統的擴展與(yu) 延續,得以作為(wei) 君統的分支而被建構。君、王所在係統之尊,與(yu) 宗法所在係統之卑,始終是一體(ti) 兩(liang) 麵。由此,尊君或尊王,必然是內(nei) 在於(yu) 宗法體(ti) 係的隱秘指向。如此,“繼所自出”所彰顯的正是宗法深處隱藏著的政治意識。

 

關(guan) 鍵詞:宗統/君統/繼所自出clan lineage/monarch lineage/succeed by own origin

 

標題注釋:本文為(wei)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項目(16JJD720006)、江蘇省公民道德與(yu) 社會(hui) 風尚協同創新中心與(yu) 道德發展智庫、上海市教育委員會(hui) 科研創新計劃重大項目的階段性成果。

 

西周“家天下”的王製為(wei) 千年中國傳(chuan) 統政製奠定了製度性根基,對於(yu) 西周王製而言,最根本的問題之一是政治層麵的君統與(yu) 社會(hui) 層麵的宗統之間的關(guan) 係,自漢代鄭玄與(yu) 毛亨各自提出不同的回答方案以來,這已經成為(wei) 一個(ge) 聚訟千年而不得解決(jue) 但又無法回避的根本性問題。本文之作,是在充分尊重曆代討論的基礎上,調和兩(liang) 種解決(jue) 方案,提供一個(ge) 嚐試性的解決(jue) 方式。

 

在原則上,宗法的主體(ti) 是卿大夫與(yu) 士,卿大夫、士的族內(nei) 之治,通過宗法而展開,其性質可納入“齊家”的架構之內(nei) 。“齊家”是周代“家-國-天下”政治結構整體(ti) 中的一個(ge) 重要環節。盡管以宗道方式“齊家”非常重要,然而對有國之諸侯與(yu) 有天下之天子而言,“齊家”固然不可繞過,但畢竟不能以家概國、以國等天下,故而諸侯與(yu) 天子在齊家的宗統之外,另有其統,即所謂“君統”。如果說作為(wei) 正體(ti) 的宗法限於(yu) 士大夫階層,上不及天子諸侯,那麽(me) 士大夫之宗統與(yu) 諸侯之君統到底是什麽(me) 關(guan) 係?民國初年,精研三代禮製並為(wei) 新史學奠基的王國維先生曾雲(yun) :

 

是故由尊之統言,則天子、諸侯絕宗,王子、公子無宗可也。由親(qin) 之統言,則天子、諸侯之子,身為(wei) 別子而其後世為(wei) 大宗者,無不奉天子、諸侯以為(wei) 最大之大宗。將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實則仍在也。故《大傳(chuan) 》曰:“君有合族之道。”其在《詩·小雅》之《常棣序》曰:“燕兄弟也。”其詩曰:“儐(bin) 爾籩豆,飲酒之飫,兄弟既具,和樂(le) 且孺。”《大雅》之《行葦序》曰:“周家能內(nei) 睦九族也。”其詩曰:“戚戚兄弟,莫通具爾,或肆之筵,或授之幾。”是即《周禮·大宗伯》所謂以飲食之禮親(qin) 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文王世子》曰:“公與(yu) 族人燕則以齒。”又曰:“公與(yu) 族人燕,則異姓為(wei) 賓。”是諸侯之收族也。夫收族者,大宗之事也。又在《小雅》之《楚茨》曰:“諸父兄弟,備言燕私。”此言天子諸侯祭畢而與(yu) 族人燕也。《尚書(shu) 大傳(chuan) 》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大宗已侍於(yu) 賓奠,然後燕私。燕私者何也?祭已而與(yu) 族人飲也。”是祭畢而燕族人者,亦大宗之事也。是故天子諸侯雖無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實。《(篤)公劉》之詩曰:“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傳(chuan) 》曰:“為(wei) 之君,為(wei) 之大宗也。”①《板》之詩曰:“大宗維翰。”《傳(chuan) 》曰:“王者,天下之大宗。”②又曰:“宗子維城。”《箋》曰:“王者之嫡子,謂之宗子。”③是禮家之“大宗”限於(yu) 大夫以下者,詩人直以稱天子、諸侯。惟在天子諸侯,則宗統與(yu) 君統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賢才進,不必是嫡子,故宗法乃成一獨立之統係。是以喪(sang) 服有為(wei) 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齊衰三月,與(yu) 庶人為(wei) 國君、曾孫為(wei) 曾祖父母之服同。通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婦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於(yu) 宗子之家;子弟猶歸器,祭則具二牲,獻其賢者於(yu) 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焉,終事而敢私祭,是故大夫以下,君統之外複戴宗統,此由嫡庶之製自然而生者也。④

 

這裏的關(guan) 鍵是區分尊之統與(yu) 親(qin) 之統,前者即所謂“君統”,後者即所謂“宗統”,二者關(guan) 係為(wei) 何,這是王氏提出的一個(ge) 事關(guan) 宗法本質、涉及王製基礎的核心問題。

 

一、宗統與(yu) 君統的隔斷:對“君宗合一”說的批判

 

王國維意識到,在這一關(guan) 鍵問題上,禮家與(yu) 詩家存在著根本的差異。《詩經》“傳(chuan) ”作者毛亨,有《毛詩古訓傳(chuan) 》,被王國維稱為(wei) “詩家”;“箋”的作者為(wei) 鄭玄,精通三禮之學,遍注三《禮》,被王國維稱為(wei) “禮家”。毛亨以為(wei) 天子、諸侯在宗法係統之內(nei) ,王者是天下之大宗,則相應地,諸侯當係一國之大宗,這就是著名的“君宗合一”說。毛亨的觀點在清儒陳立(1809-1869)那裏得到了響應:“天子以別子為(wei) 諸侯,其世為(wei) 諸侯者,大宗也。諸侯以別子為(wei) 卿,其世為(wei) 卿者,大宗也。卿以別子為(wei) 大夫,其世為(wei) 大夫者,大宗也。大夫以別子為(wei) 士,其世為(wei) 士者,大宗也。天子建國,則諸侯於(yu) 國為(wei) 大宗,對天子言,則小宗,未聞天子之統可絕,而國之統不可絕也。諸侯立家,則卿於(yu) 家為(wei) 大宗,對諸侯則小宗,未聞諸侯之統可絕,而卿之家統不可絕也。卿置側(ce) 室,大夫二宗,士之隸子弟等,皆可推而著見也。”⑤陳立這裏的觀點,並非其首創,而是來自毛詩傳(chuan) 統,但它直啟現代學者的“君宗合一”說,為(wei) 現代諸學者認同,例如範文瀾(1893-1969)、李宗侗(1895-1974)、周穀城(1898-1996)、呂振羽(1900-1980)、李亞(ya) 農(nong) (1906-1962)、瞿同祖(1910-2008)、劉家和(1928-)、錢宗範(1937-)、陳絜(1969-),等等。可以說,“君宗合一”是現代的主流看法。⑥

 

而自漢至清的主流看法則是以鄭玄為(wei) 代表的禮家觀點,它主張君統與(yu) 宗統之別,有學者稱之為(wei) 君宗“隔斷說”⑦,其現代的辯護者主要有金景芳及其弟子陳恩林。在金景芳看來,禮家(《喪(sang) 服小記》與(yu) 《大傳(chuan) 》)對宗法的論述⑧,“隻舉(ju) 公子為(wei) 例,不用王子為(wei) 例”,這一事實本身,就是源於(yu) “諸侯是國君,不統宗”。⑨“諸侯不統宗”的說法見於(yu) 晉儒孫毓(?-265):“國君不統宗,故有大宗小宗。安得為(wei) 之君,複為(wei) 之大宗乎?”⑩

 

宗法的實質是以兄統弟。(11)國君與(yu) 其兄弟之間既有政治上的尊卑關(guan) 係,也有血緣上的親(qin) 情關(guan) 係。但當親(qin) 情關(guan) 係與(yu) 政治尊卑關(guan) 係相遇時,政治上的關(guan) 係則是主導性的。《穀梁傳(chuan) 》隱公七年雲(yun) :“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昭公八年雲(yun) :“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12)與(yu) 此相應的是《禮記·大傳(chuan) 》如下的表述:“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鄭玄注曰:“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qin) 自戚於(yu) 君。位,謂齒列也。所以尊君別嫌也。”孔穎達疏雲(yun) :“人君既尊,族人不以戚戚君,明君有絕宗之道也。”“族人不得以其戚屬上戚於(yu) 君位,皆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qin) 上親(qin) 君位也。”“不敢計己親(qin) 戚,與(yu) 君齒列,是尊君也。兄弟相屬,多有篡代之嫌,今遠自卑退,是別嫌疑也。”(13)《注》所謂的“君恩可以下施”,是指君可以以親(qin) 親(qin) 原則(恩)對待族人,這是自上而下的;但“族人不以戚戚君”“兄弟不得以屬通”則意味著自下而上地說,國君的族人與(yu) 兄弟不能以宗統上的“恩”(親(qin) 情)之原則對待國君,這時候支配性的原則是君統上的君臣之義(yi) 。換言之,當宗族中的兄弟關(guan) 係發生在國君這裏的時候,君道是主導的,而宗道則必須退居二線。這意味著,國君作為(wei) 一國之君,一國並非由國君之同姓同宗同族之人所構成,故而國君不能為(wei) 其親(qin) 戚所得而專(zhuan) ,必須向著他姓他族開放,由此才能體(ti) 現其為(wei) 一國之“公”。

 

宗法製度與(yu) 喪(sang) 服製度相為(wei) 表裏,從(cong) 喪(sang) 服製度可以看出宗統與(yu) 君統之別的合理性。(14)陳戍國(1946-)指出,“把天子諸侯之家排除在宗法之外,也很有一些道理。即以喪(sang) 服論,諸侯絕期,諸侯絕旁服,是其證。據《喪(sang) 服傳(chuan) 》,封君之子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以之為(wei) 臣,是以無服。可見宗法內(nei) 容大多與(yu) 天子、諸侯無關(guan) 。”(15)根據《喪(sang) 服》經傳(chuan) ,“君為(wei) 姑、姊妹、女子子嫁於(yu) 國君者”服大功,而之所以服大功,是因為(wei) 其嫁於(yu) 他國國君,故而與(yu) 君尊同,尊同則得以服其親(qin) 服。但除此之外,《喪(sang) 服》經傳(chuan) 不見君於(yu) 旁親(qin) 有服的規定。賈公彥疏強調:“諸侯絕旁期。為(wei) 眾(zhong) 子無服”,此與(yu) “大夫降一等,為(wei) 眾(zhong) 子大功”不同。(16)這就是說,天子與(yu) 諸侯一般為(wei) 高曾祖父母、父母、父母及妻、世子等直係親(qin) 屬與(yu) 士大夫一樣有服,而與(yu) 伯、叔、兄弟、姑、姊妹以及其他旁係親(qin) 屬無服,這與(yu) 士大夫不同。當為(wei) 旁親(qin) 有服時,是由於(yu) 特定情況,如君為(wei) 姑、姊妹本來無服,但姑、姊妹嫁給他國國君,彼此身份地位相等,便僅(jin) 以出降,而不以尊降,因而君仍需為(wei) 之服大功,與(yu) 士人為(wei) 出嫁之姑、姊妹所服相同;又如始封之君不臣諸父兄弟也亦須有服。(17)《禮記·中庸》曰:“期之喪(sang) ,達乎大夫。三年之喪(sang) ,達乎天子。父母之喪(sang) ,無貴賤一也。”鄭玄注:“‘期之喪(sang) ,達於(yu) 大夫’者,謂旁親(qin) 所降在大功者,其正統之期,天子諸侯猶不降也。大夫所降,天子諸侯絕之不為(wei) 服,所不臣乃服之也。”(18)換言之,《中庸》這裏的陳述仍以“天子諸侯絕旁期”為(wei) 基礎,丁鼎以為(wei) ,《中庸》此段的含義(yi) 實際上就是“天子諸侯絕旁期”,所謂“旁期”,旁指由昆弟、姊妹、世父母、叔父母、姑等旁係親(qin) 屬,“期”這裏是指齊衰不杖期之服,服喪(sang) 時間為(wei) “期”即一年,因而所謂絕旁期,就是指天子、諸侯在一般情況下於(yu) 上述旁係之喪(sang) ,無服。“由於(yu) 天子、諸侯與(yu) ‘旁期’之親(qin) 的關(guan) 係與(yu) 君臣關(guan) 係相當,天子、諸侯是尊者,為(wei) 了體(ti) 現‘尊尊’的原則,天子、諸侯僅(jin) 為(wei) 直係親(qin) 屬服喪(sang) ,而不必為(wei) 旁係親(qin) 屬服喪(sang) ,即‘絕旁期’。大夫及大夫以下者則不在此例,必須為(wei) 旁親(qin) 服喪(sang) ,《中庸》的‘期之喪(sang) ,達乎大夫’,即是此義(yi) 。”(19)其實《儀(yi) 禮·喪(sang) 服傳(chuan) 》指出:“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yu) 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wei) 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yu) 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君之所為(wei) 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20)顯然,就自卑別於(yu) 尊而言,強調的內(nei) 容與(yu) “族人不以戚戚君”“兄弟不得以屬通”同義(yi) ,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孫不得祖諸侯,乃是為(wei) 了突出君統的至尊地位而別立一宗,以與(yu) 君所在的係統相區別;就自尊別於(yu) 卑而言,當公子之子孫有封為(wei) 國君時,他便脫離原有的宗統,“不複祀別子”而自建其統。故而賈公彥疏曰:

 

雲(yun) “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為(wei) 君,諸父是祖之一體(ti) ,又是父之一體(ti) ,其昆弟既是父之一體(ti) ,又是己之一體(ti) ,故不臣此二者,仍為(wei) 之著服也。雲(yun) “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諸父尊,故未得臣,仍為(wei) 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為(wei) 之服,亦既不臣,當服本服期。其不臣者,為(wei) 君所服當服斬,以其與(yu) 諸侯為(wei) 兄弟者,雖在外國,猶為(wei) 君斬,不敢以輕服服至尊。明諸父昆弟雖不臣,亦不得以輕服服君,為(wei) 之斬衰可知。雲(yun) “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者,繼世至孫,漸為(wei) 貴重,故盡臣之。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絕宗之人,親(qin) 疏皆有臣道,故雖未臣,子孫終是為(wei) 臣,故以臣言之。雲(yun) “故君之所為(wei) 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釋臣與(yu) 不臣,君之子與(yu) 君同之義(yi) 。雲(yun) “君之所為(wei) 服”者,謂君之所不臣者,君為(wei) 之服者,子亦服之,故雲(yun) “子亦不敢不服也”。雲(yun) 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謂君所臣之者,君不為(wei) 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從(cong) 父升降故也。(21)

 

上引賈疏有“君是絕宗之人,親(qin) 疏皆有臣道”之言,為(wei) “天子、諸侯絕旁期”提供了理由。《白虎通·喪(sang) 服》對這一理由進行了如下的提煉:“天子諸侯絕期者何?示同愛百姓,明不獨親(qin) 其親(qin) 也。故《禮·中庸》曰:‘期之喪(sang) 達乎大夫,三年之喪(sang) 達乎天子。’卿大夫降緦,重公正也。”(22)陳立認為(wei) 《白虎通》這裏所言的是根據周製,而與(yu) 殷禮不同。《禮記·檀弓上》雲(yun) :“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qin) 。滕伯文為(wei) 孟虎齊衰,其叔父也。為(wei) 孟皮齊衰,其叔父也。”由“伯文”(殷時滕君也,爵為(wei) 伯,名文)之例可知所謂的“古者”指殷商時代,不降而各以其親(qin) ,意味著殷之諸侯為(wei) 世叔父及昆弟之子等,皆服期服矣,即殷商並無所謂天子、諸侯的絕旁期之禮,在殷商,親(qin) 親(qin) 之仁並不因尊尊之義(yi) 而降絕,這表明殷代的喪(sang) 服製度中沒有突出君臣之義(yi) 與(yu) 親(qin) 親(qin) 之仁的分別;天子與(yu) 諸侯因尊尊之義(yi) 而有降服之禮,則周之創製。(23)所謂降服,“降者下也,減也。本服重而減之從(cong) 輕。如子為(wei) 父母本服三年,或為(wei) 人後,則為(wei) 本生服期年耳。若此之類,謂之降服”(24)。降服本身可以視為(wei) 在喪(sang) 服上周代王製確立君臣之分的細節性體(ti) 現。陳立對降服之義(yi) 有如下的解說:

 

周製降服凡有四。鄭注《喪(sang) 服》雲(yun) :“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wei) 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25)案天子諸侯為(wei) 正統之親(qin) ,後、夫人、長子、嫡婦、嫡孫、諸侯之昆弟為(wei) 諸侯,雖期不降,天子女、諸侯女嫁於(yu) 二王後若諸侯,及諸侯為(wei) 所主之王姬,止依出降,降本服一等,餘(yu) 親(qin) 則絕。大夫唯正統之親(qin) ,嫡妻、長子、嫡婦、嫡孫、昆弟為(wei) 大夫姑姊妹,女子子嫁於(yu) 大大宗子,宗子之母妻,從(cong) 父昆弟族昆弟之尊同者,皆不降,其出嫡者,止依出嫁降一等。其天子諸侯大夫始受命、受封、受爵者,皆不降諸父昆弟,至其子不降諸父。若士女嫁於(yu) 大夫,亦降其家旁親(qin) 一等,與(yu) 出降為(wei) 二等。大夫女嫁於(yu) 諸侯,與(yu) 諸侯女嫁天子,則絕其家旁親(qin) 之服,唯正統之親(qin) 不降不絕。大夫士女嫁於(yu) 諸侯大夫,還為(wei) 其族之尊同者,亦不以尊降。唯昆弟之為(wei) 父後者並出降亦不敢降,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亦不以出降。大夫之妻為(wei) 大夫家之親(qin) ,亦隨大夫降一等。《傳(chuan) 》所謂“夫貴於(yu) 朝,妻榮於(yu) 室”,是也。天子諸侯絕旁親(qin) 之期,其旁親(qin) 為(wei) 天子諸侯,則不敢降服期。故《喪(sang) 服小記》雲(yun) “與(yu) 諸侯為(wei) 兄弟者服斬”。《注》:“此謂卿大夫以下與(yu) 尊者為(wei) 親(qin) ,不敢以輕服服之。”又《禮記·大傳(chuan) 》,雲(yun)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戚戚君”,是也。又《雜記》“外宗為(wei) 君大夫,猶內(nei) 宗也”,《注》:“為(wei) 君斬,夫人齊衰,不敢以其親(qin) 服服至尊也。”是內(nei) 外宗為(wei) 後夫人亦不敢服以親(qin) 服也。此非聖王以貴淩下,薄親(qin) 親(qin) 之仁,以喪(sang) 者不祭,唯越紼而祭天地社稷,吉凶不相幹,屈於(yu) 私親(qin) 而闕祭祀賓享之製,顧私恩而忘大義(yi) ,非所以重國體(ti) 也。又凡祭必夫婦親(qin) 之。故天子諸侯尊統國家,則絕旁期,大夫致身事君,故但降旁期而絕緦,其後夫人命婦亦隨夫而行,所謂仁之至,義(yi) 之盡也。(26)

 

對於(yu) 旁親(qin) ,諸侯絕期而大夫降服,此中因名位不同而導致的禮之異數,正顯示了諸侯與(yu) 大夫作為(wei) 君與(yu) 臣其政治身份之不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天子諸侯與(yu) 旁親(qin) 絕期,而對於(yu) 其正統之親(qin) 則不絕不降。關(guan) 於(yu) 後者,魏人田瓊曾雲(yun) :“天子不降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後、太子、嫡婦、姑姊妹嫁於(yu) 二王後,皆如都人。”(27)這裏,天子的祖父母、曾祖父母、後、太子、嫡婦等,皆在君統之內(nei) ,這裏尊服與(yu) 親(qin) 服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說親(qin) 服被包含在尊服之內(nei) ;而姑姊妹嫁於(yu) 二王後者,則是與(yu) 己尊同而服之,故不降服;至若期服以外的旁親(qin) ,由於(yu) 不在君統之內(nei) ,故而必須降至絕服。(28)由此,君統與(yu) 宗統乃是兩(liang) 個(ge) 彼此獨立但又有關(guan) 聯的係統。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當從(cong) 宗法上的服製;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則於(yu) 諸父有宗法上的服製,而對於(yu) 昆弟則以君統待之;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則國君於(yu) 諸父昆弟不以宗法上的服製服之,而以君道臣之,這時候國君為(wei) 諸父昆弟無服而諸父昆弟反而要為(wei) 國君服斬衰。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天子與(yu) 君主便成“絕宗之人”。這裏遭遇的是兩(liang) 個(ge) 不同領域。兄弟之親(qin) ,歸屬宗統,可納入齊家的領域;而君臣之義(yi) 歸屬君統,屬於(yu) 治國、平天下的領域。金景芳指出:士大夫祭先祖於(yu) 宗廟,諸侯不僅(jin) 祭宗廟而且祭社稷,天子則在祭宗廟、社稷之外,另有郊天之祭,與(yu) 宗廟相應的是家,與(yu) 社稷相應的是國,與(yu) 郊天之祭相應的則是天下。無論是有國,還是有天下,均超越了同宗同族的血緣或宗法格局,而另有地域性的政治格局。(29)如果說,宗法統係下的家是“門內(nei) ”,那麽(me) 國與(yu) 天下對宗族而言則是“門外”。《禮記·喪(sang) 服四製》謂:“門內(nei) 之治恩掩義(yi) ,門外之治義(yi) 斷恩。”(30)在宗統之內(nei) ,恩大於(yu) 義(yi) ,而在君統(國與(yu) 天下)層麵,則以義(yi) 斷恩,這意味著“不以親(qin) 親(qin) 害尊尊”(31),其極致則是“大義(yi) 滅親(qin) ”(32)。如果說,宗統內(nei) 之事是家事,那麽(me) 君統內(nei) 的事情與(yu) 一國相關(guan) 者謂之國事,與(yu) 天下相關(guan) 者則謂之天下事,國君以國事為(wei) 重而不能以家事為(wei) 重,天子當以天下事(王事)為(wei) 重而不能僅(jin) 僅(jin) 以家、國之事為(wei) 重。《公羊傳(chuan) 》哀公三年雲(yun) :“不以家事辭王事,以王事辭家事。”在此,家、國、天下三者之間意味著一種層層擴展的公私之辨,“以父見廢故,辭讓不立,是家私事。聽靈公命立者,是王事公法也”(33)。《國語·晉語一》明確區分了宗統與(yu) 君統在原則上的不同:“為(wei) 仁與(yu) 為(wei) 國不同,為(wei) 仁者,愛親(qin) 之謂仁;為(wei) 國者,利國之謂仁。故長民者無親(qin) ,眾(zhong) 以為(wei) 親(qin) 。”(34)金景芳更為(wei) 明確地指出:“宗統與(yu) 君統是兩(liang) 個(ge) 不同的範疇。其特點是:在宗統範圍內(nei) ,所行使的是族權,不是政權,族權是決(jue) 定於(yu) 血緣身份而不決(jue) 定於(yu) 政治身份;與(yu) 宗統相反,在君統範圍內(nei) ,所行使的是政權,不是族權,政權決(jue) 定於(yu) 政治身份而不決(jue) 定於(yu) 血緣身份。”“宗法的特點,就是它是一種家族製度,在這個(ge) 範圍內(nei) ,一個(ge) 人的身份,主要決(jue) 定於(yu) 血緣關(guan) 係而不決(jue) 定於(yu) 政治地位(《喪(sang) 服》,大夫雖降其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wei) 士者,但無絕義(yi) ,且不降其宗)。諸侯世爵,掌握一國政權,盡臣諸父昆弟,在其政權所及的範圍內(nei) ,宗法不適用,決(jue) 定身份的是政治地位不是血緣關(guan) 係。”(35)正由於(yu) 家與(yu) 國的不同,故而諸侯與(yu) 大夫之治有質性的差異,孔穎達謂:“諸侯之國有大小之異,大夫無地之大小,明以年之長少為(wei) 異。”(36)

 

國非一姓一宗之國,天下更非一國一姓一族之天下,故從(cong) 家到國再到天下,意味著超越宗族與(yu) 社稷相關(guan) 之廟堂意識,而直抵以天下為(wei) 指向的蒼生意識。(37)無論社稷,還是蒼生,相對於(yu) 家族之宗廟,皆為(wei) 更大的公共領域。由此而有君之奪宗之道。《白虎通》雲(yun) :“諸侯奪宗,明尊者宜之。大夫不得奪宗何?曰:諸侯世世傳(chuan) 子孫,故奪宗。大夫不傳(chuan) 子孫,故不奪宗也。《喪(sang) 服經》曰:‘大夫為(wei) 宗子’,不言諸侯為(wei) 宗子也。”(38)在劉家和看來,所謂諸侯奪宗,隻是奪了舊有大宗的地位,並不是被剝奪了宗法的關(guan) 係;奪宗不是絕宗,而隻是變小宗為(wei) 大宗;它看起來是一種宗法關(guan) 係的斷絕,而事實上是另一種宗法聯係的重建。(39)在《漢書(shu) ·楊胡朱梅雲(yun) 傳(chuan) 》中,梅福有“諸侯奪宗,聖庶奪嫡”之說,顏師古注引如淳曰:“奪宗,始封之君尊為(wei) 諸侯,則奪其舊為(wei) 宗子之事也。奪嫡,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是也。孔子雖庶,可為(wei) 殷後。”《通典》卷五十二《奪宗義(yi) 》雲(yun) :“梅福雲(yun) :‘諸侯奪宗。’此謂父為(wei) 士,庶子封為(wei) 諸侯,則庶子奪宗嫡,主祭祀也。在諸侯尚有奪義(yi) ,豈況天子乎!”(40)奪宗是始封之君脫離其未封為(wei) 君時所在的宗統,而區別於(yu) 宗子為(wei) 士大夫以上牲祭於(yu) 宗子之家的情況。陳立《白虎通疏證》:“若宗子為(wei) 大夫,庶子為(wei) 諸侯,諸侯有繼世之道,尊卑相絕,上祭四代,不可以諸侯之禮祭於(yu) 大夫之家,則別為(wei) 立廟,以國體(ti) 為(wei) 重故也。”(41)換言之,即便是奪其宗嫡,主其祭祀,也並不是說始封之君成了其原來所在宗統的宗子,而是以諸侯之君的身份對其先祖進行祭祀,而其先祖亦由原來的受士大夫之祀上升為(wei) 受國君之祀。但這種“奪宗”與(yu) 《儀(yi) 禮·喪(sang) 服傳(chuan) 》所謂“自尊別於(yu) 卑者”相應,公子之子孫有封為(wei) 國君者,其子孫將其別於(yu) 不為(wei) 國君的公子,並將以其為(wei) 祖而祀之,自建君統而脫離原來所在的宗統。但這是否如劉家和先生所說,始封之君另立之宗法上的大宗,而降其原來所在之宗為(wei) 小宗,則大可商量。

 

羅洪先(1054-1564)《宗論上》雲(yun) :

 

按宗法載在《小記》《大傳(chuan) 》,其言曰:“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蓋言諸侯絕宗,不可與(yu) 族人齒也。是諸侯以上無宗法可知矣。又曰:“別子為(wei) 祖,繼別為(wei) 宗,繼禰者為(wei) 小宗。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蓋言宗法為(wei) 公族卿大夫設也。諸侯之始封也,有人民、社稷之寄,有朝覲、聘享、祭祀、省助之政,勢不能自領其宗,而公族無統,國人不可得而治也。諸侯絕宗,大夫不可得而祖也。故設宗法係之別子……是皆自繼世諸侯言之者也。宗法盡於(yu) 此,則知庶人以下無宗法,又可知矣。蓋天子、諸侯者,統夫人者也,非五宗之謂也。庶人者統於(yu) 人者也,比閭族黨(dang) 之謂也。刑不上大夫,而後豫製之以禮,故曰:宗法為(wei) 公族卿大夫設也。古製廢、貴賤殊勢,宗法不可複行矣。世儒守陳言而不察時變,乃比附曰:“天子,大宗也;諸侯,小宗也。入繼大統者,不得顧私親(qin) ,此為(wei) 後之義(yi) 也。”於(yu) 乎!易父子之名,失君臣之義(yi) ,禮樂(le) 不興(xing) ,刑罰失措,其必由此也夫。(42)

 

羅洪先正確地看到,禮家對宗法的論述皆“自繼世諸侯言之者”,即從(cong) 諸侯的視角而命大宗之創立者為(wei) 別子,而別子實為(wei) 公族大夫,至於(yu) 天子、諸侯因有“人民、社稷之寄,有朝覲、聘享、祭祀、省助之政”,故而其勢不能自領其宗。天子、諸侯所以統其民人,以君臣之義(yi) ,而非五宗之親(qin) 。羅洪先進而對宗統與(yu) 君統進行分別,他從(cong) 《儀(yi) 禮·喪(sang) 服傳(chuan) 》所謂的“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出發,以為(wei) 尊統上的是君之統,而卑者統下的是宗之統。“天子、國君統世人,世人非此統不治理,故謂之世統。世統者,尊無上,前所謂‘尊者,尊統於(yu) 上’是也。宗子統宗人,宗人非此統不治,故謂之宗統。宗統者,尊亦無上,前所謂‘卑者,尊統於(yu) 下’是也。”(43)在宗統中,大宗宗子有立後之義(yi) ,由於(yu) 傳(chuan) 土地人民之重而對小宗宗子降服,而“天子、諸侯無降服,則知無為(wei) 後者也”,“天子、諸侯之禮也,有子則繼,無子則及”,故而即便言“天子、諸侯之後也,皆不可比於(yu) 大宗”。宗統所尊,止於(yu) 始祖,而君統之尊則非祖所可獨專(zhuan) 。“天子者,奉天命以臨(lin) 天下;諸侯者,稟天子命而致之國人。故繼天而為(wei) 子者,謂之天子;諸侯尊王而為(wei) 之臣,則皆王臣,非祖所獨專(zhuan) 者也。故曰:‘公子之公孫,有封為(wei) 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夫公孫,非自絕於(yu) 公子也,以其有所稟命,非公子所獨專(zhuan) 也。故封君之子臣昆弟,封君之孫臣諸父兄弟,言稟命之重,無弗斬焉者矣。周之郊也,以稷配;而明堂以文王,不專(zhuan) 於(yu) 祖父,何也?以其奉天,故先尊而後親(qin) 也。故曰:‘我其夙夜,畏天之威,於(yu) 時保之。’保有天命,而後先祖之祀可以無墜,此天子之所守也。故崩薨者,有世及而無為(wei) 後;踐祚者,無尊卑而稱先君。大宗之後,必擇支子,固不奪人之宗,又以肖賢也;先君之繼,必順統序,固不逆天之倫(lun) ,亦以防亂(luan) 也。此其說,不可得而同者也。”(44)這就是說,在宗統中,宗子之後,並無兄弟相及之禮;而在君統中,天子、諸侯之繼,兄弟相及仍可能作為(wei) 父子世繼之補充形式。由此,宗統之繼統與(yu) 君統之繼統並不相同。今人陳恩林有謂,宗統與(yu) 君統在繼承製度上的差別,即君統是單線繼承,凡是王位和君位的繼承者,都被看成是始王、始君的繼體(ti) 之人,而宗統是大宗與(yu) 小宗各自世嫡相繼的複線繼承。(45)此外,正如《儀(yi) 禮·喪(sang) 服傳(chuan) 》業(ye) 已指出的那樣,宗統祭祀所及,上可達於(yu) 始祖;而“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而天子、諸侯之所及者,均超越了士大夫公族之宗統,至若以祖配天,則更非宗法所能涵蓋。(46)是故《大戴禮記·禮三本》雲(yun) :“王者天太祖,諸侯不敢懷,大夫士有常宗,所以別貴始,德之本也。郊止天子,社止諸侯,道及士大夫,所以別尊卑。”(47)換言之,諸侯、天子的君統與(yu) 大夫士為(wei) 主體(ti) 的宗統之間存在著尊卑關(guan) 係。宗統的大宗宗子雖在宗族內(nei) 為(wei) 至尊,但在君統內(nei) 則為(wei) 卑,而君與(yu) 天子為(wei) 至尊。

 

由此而言,“王者天下之大宗、諸侯一國之大宗”這樣一種“君宗合一”說,顯然有其問題。周之天下並不皆同姬姓,宗法的邊界是同一血緣上始祖的同姓群體(ti) ,無論是對周時代的天下與(yu) 國而言,二者皆不能化約為(wei) 同姓。在西周,鄭樵《通誌·氏族略》所載周同姓國有魯氏、晉氏、衛氏、蔡氏、曹氏、滕氏、燕氏、鄭氏、吳氏、魏氏等,總計47;所載非同姓國包括兩(liang) 種:一為(wei) 異姓之國,有63,一為(wei) 不得姓之國,有17,總計80。(48)對於(yu) 此等非同姓之國,則無法在結構上納入天子所在的宗統之內(nei) ,但卻可以在君統內(nei) 加以處理。天下之公,非一姓一家所可範圍;天子與(yu) 諸侯之尊,其所統者,不僅(jin) 同姓、同宗,而且包含異姓與(yu) 不得姓者。如果君統可以化約為(wei) 宗統,那麽(me) 天子與(yu) 國君所收之族,便不能不限於(yu) 同姓,由此,非同姓之族則不在其統之內(nei) ,反過來說,對於(yu) 非同姓的諸侯、大夫而言,天子或諸侯便可以不是至尊。因而,不能將君統與(yu) 宗統混淆,此一混淆實際上是以宗法取代政治。將宗統與(yu) 君統的“隔斷說”僅(jin) 僅(jin) 視為(wei) 經學家的發明,而與(yu) 實際的曆史無涉,僅(jin) 是戰國與(yu) 漢代儒家為(wei) 集權政治造勢而建立的學說,這樣一種觀念體(ti) 現了對經學的粗暴態度與(yu) 實證主義(yi) 曆史學的傲慢與(yu) 自負。

 

二、“繼所自出”:宗統與(yu) 君統的再連接

 

以天子為(wei) 天下之大宗、諸侯為(wei) 一國之大宗的觀念其實有兩(liang) 種形態:一種以為(wei) ,天子為(wei) 大宗是相對於(yu) 同姓的諸侯,而諸侯作為(wei) 大宗是相對於(yu) 同姓的卿大夫別子;一種以為(wei) ,天子、諸侯分別作為(wei) 天下、一國的大宗是包含同姓與(yu) 異姓的。前者的代表是王國維。王氏所謂“由親(qin) 之統言,則天子、諸侯之子,身為(wei) 別子而其後世為(wei) 大宗者,無不奉天子、諸侯以為(wei) 最大之大宗。特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實則仍在也”,一方麵是將天子、諸侯的大宗身份限定在實享而不是名有的條件下,另一方麵則將天子、諸侯的大宗身份限定在對於(yu) 同姓的範圍之內(nei) 。由同姓而共尊一個(ge) 血緣上被符號化了的始祖,是可以想象,也可以被接受的。但現代史家一般是在第二種意義(yi) 上表述天子、諸侯的大宗身份的。劉家和先生就是後者。劉氏力圖以金文文獻中的資料證明天子乃天下所有人的大宗宗子,他特別以《善鼎銘文》為(wei) 據,提出天子並非如鄭玄等經學家所講的那樣絕宗,亦非如王國維先生所講的那樣有大宗之實而無大宗之名,而是名副其實的大宗宗子:《善鼎銘文》(49)中的“宗子,所指正是作為(wei) 大宗(繼文王的大宗)的周王。因為(wei) ,一則,善為(wei) 宗室作器,而妥福於(yu) 文王,此宗子非作為(wei) 文王嫡嗣的周王莫屬;二則,宗子與(yu) 百姓對列,正說明此宗子非一般宗子可比,而是作為(wei) 百姓大宗的總宗子,在周邦中此宗子亦非周王莫屬”。因而,他不讚成鄭玄將“宗子維城”中的宗子理解為(wei) “王之嫡子”,也不讚成郭沫若將《善鼎銘文》中的宗子理解為(wei) “本宗子弟”,他強調,“釋宗子為(wei) 本宗子弟有兩(liang) 個(ge) 問題:一是,本宗子弟稱‘宗小子’,‘宗小子’與(yu) ‘宗子’相差一字,而意思相去甚遠;二是,‘本宗子弟’的‘百姓’兩(liang) 個(ge) 概念在內(nei) 涵上是有重複的,如果並列,在邏輯上就有混亂(luan) 。如果以宗子(周王)與(yu) 百姓並舉(ju) ,就沒有上述的邏輯問題”。因此,他的結論是:“《善鼎銘文》顯示的正是善作為(wei) 小宗與(yu) 周王大宗的關(guan) 係。”(50)除了《善鼎銘文》之外,劉家和還以《何尊銘文》《駒形盠尊銘文》《王子午鼎銘文》說明國君並不在宗法關(guan) 係以外,而是同下屬保持著宗法關(guan) 係。他認為(wei) ,傳(chuan) 統文獻中的“宋祖帝乙,鄭祖厲王”(《左傳(chuan) 》文公二年),以及《國語·魯語上》中的“天子祀上帝,諸侯會(hui) 之受命焉。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等記載,以及漢代的一些實例,均可說明天子與(yu) 諸侯皆在宗法係統之內(nei) ,“天子為(wei) 大宗,諸侯為(wei) 小宗,名義(yi) 毫不含糊;大宗(天子)無子,以小宗(諸侯王子)入嗣為(wei) 後,關(guan) 係也至為(wei) 明確”(51)。但劉氏沒有注意到,宗法是以被認可的血統來立論的,既然天子所轄萬(wan) 邦,而萬(wan) 邦並非皆同姓,那麽(me) ,天子如何為(wei) 非同姓者的宗子,如何能夠共尊同一個(ge) 血統上的“始祖”?劉氏所列舉(ju) 的《善尊》仍然是姬周的同姓者,即便是劉氏所論完全可信,那麽(me) 最多也隻能表明天子、諸侯與(yu) 其同姓者之間,比如天子與(yu) 同姓的諸侯之間、同姓的諸侯與(yu) 諸侯之間,存在著宗法關(guan) 係。這一點,禮家其實並不反對。但由此天子、諸侯的大宗身份推廣到異姓上,則其邏輯並不清楚。

 

另一位史家陳絜以為(wei) ,以鄭玄為(wei) 代表的經學家對君統與(yu) 宗統分離的說法,主要依據《禮記·郊特牲》所謂的“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他主張,這恰是戰國以降的禮家之說辭,未必符合西周乃至春秋實情。他列舉(ju) 傳(chuan) 世文獻中諸侯祖天子的事例,有《左傳(chuan) 》文公二年的“宋祖帝乙,鄭祖厲王”,《左傳(chuan) 》哀公二年衛太子蒯聵戰前禱辭;而大夫祖諸侯的事例有魯三桓、鄭七穆。他又用大量的銅器銘文如周公方鼎銘文、邢侯簋銘、柞伯簋銘等表明諸侯祖天下、大夫祖諸侯的情況存在。由此他提煉出周代宗法的一個(ge) 不可忽視的事實:

 

西周時期乃至於(yu) 春秋中期以前,在大小宗之間的祭祀體(ti) 係中,必有一位祖神是重合的。如魯為(wei) 長子伯禽代周公就封於(yu) 奄者,周公則為(wei) 文王之子,即所謂“魯”“文之昭”,所以魯國的祖神體(ti) 係中有文王,而周公也能鑄器祭文王,這與(yu) 周王室祭祀係統中有文王重合。太宰南一支出自夷王,其祭祀體(ti) 係與(yu) 厲王以降的王室祭祀係統在祖神夷王上相合。鄭出自厲王,他們(men) 的祭祀體(ti) 係中有厲王,這也與(yu) 宣王以降的王室祭祀體(ti) 係相重疊。邢、胙、同(凡)三國其始封君為(wei) “周公之胤”,所以悉祭周公,這又與(yu) 魯和周氏(君陳一支)的祭祀係統有重合處。魯三桓、鄭七穆、琱生一族之情況也可由此類推。當然,魯不能祭文王以上的先公,應國與(yu) 毛國的神靈係統中不可能有文王以上的王室祖神,邢胙、凡諸國的祖神體(ti) 係中也不可能有文王,鄭沒有祭祀厲王以上先公先王的權利,陵替為(wei) 家臣的監伯之子王孫“太宰南”,自然也不能祭祀夷王以上的周王室祖先神。其他卿士大夫的祭祀體(ti) 係也可由此類推。

 

陳絜所指出的這一事實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但他由此而推廣為(wei) 如下的結論:“這大概就是春秋中期以前的君統與(yu) 宗統的真實關(guan) 係。而上述這些在祖神祭祀上的重合之所,恰恰就是周代錯綜複雜的宗法關(guan) 係的關(guan) 鍵之所在,是周代宗法網絡的聯結點。”(52)似乎以此為(wei) 宗統與(yu) 君統關(guan) 係的全貌,並否定鄭玄、許慎等對宗法的經學解釋,進而否定《禮記·郊特牲》所謂的“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而最終得出君宗合一的結論,則是頗成問題的。其實鄭玄對君統與(yu) 宗統關(guan) 係的理解的複雜性並沒有被現代學者充分注意。鄭玄一方麵堅持諸侯絕宗,公子不得禰先君,但另一方麵又說:“王子弟則立其祖王之廟,其祭祀王皆賜禽焉”(53),“大夫采地之所祀,與(yu) 都同。若先王之子孫,亦有祖廟”(54)。鄭玄是會(hui) 通今古文學、思想上更具有圓融性的經學大家,他的說法應該從(cong) 不同角度加以理解,而不應取其一而棄其二。

 

其實,陳絜所特別指出的現象,並不構成對“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的否定。問題出在對“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的理解上。孔穎達《禮記正義(yi) 》雲(yun) :

 

知魯得立文王廟者,案襄十二年秋,“吳子壽夢卒,臨(lin) 於(yu) 周廟,禮也”。注雲(yun) :“周廟,謂文王廟也。”此經雲(yun) “諸侯不敢祖天子”,而文二年《左傳(chuan) 》雲(yun) :“宋祖帝乙,鄭祖厲王。”“大夫不敢祖諸侯”,而莊二十八年《左傳(chuan) 》雲(yun) :“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與(yu) 此文不同者,此據尋常諸侯大夫,彼據有大功德者,故《異義(yi) 》:《禮戴》引此《郊特牲》,雲(yun) “又匡衡說支庶不敢薦其禰,下士諸侯不得專(zhuan) 祖於(yu) 王。”古《春秋左氏》說,天子之子,以上德為(wei) 諸侯者,得祖所自出。魯以周公之故,立文王廟。《左傳(chuan) 》:“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又曰“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以其有先君之主,公子為(wei) 大夫,所食采地亦自立所出宗廟,其立先公廟準禮。公子得祖先君,公孫不得祖諸侯。許慎謹案:“周公以上德封於(yu) 魯,得郊天,兼用四代之禮樂(le) 。”知亦得祖天子。諸侯有得祖天子者,知大夫亦得祖諸侯。鄭氏無駁,與(yu) 許氏同也。其王子母弟無大功德,不得出封食采畿內(nei) ,賢於(yu) 餘(yu) 者,亦得采地之中立祖王廟,故都宗人,家宗人,皆為(wei) 都家祭所出祖王之廟也。(55)

 

無論是鄭玄、許慎,還是孔疏,雖然觀點有所不同,均將宋祖帝乙、鄭祖厲王、魯立文王廟等與(yu) 《郊特牲》所雲(yun) “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不作一例看,而是將之視為(wei) 兩(liang) 種不同的禮之類型來看待。這無疑值得注意,但卻沒有引起現代學者的充分關(guan) 注。宋祖帝乙、鄭祖厲王、魯立文王廟等所立之廟為(wei) “出廟”,其意義(yi) 在於(yu) “祭所自出”。魯國所立文王廟對周公而言為(wei) “出王廟”,此與(yu) 周天子祭祀係統中文王廟,意義(yi) 大為(wei) 不同。《禮記·大傳(chuan) 》雲(yun) “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這裏的“之所自出”被朱熹視為(wei) 衍文(56),而朱大韶(1517-1577)有“‘之所自出’非衍文辨”一文,力陳朱子之非。其文雲(yun) :

 

別子為(wei) 祖指別子之身,繼別為(wei) 宗指別子世世相承之嫡,別子之所自出指別子之先君。自,從(cong) 也,謂別子之所從(cong) 出也。與(yu) 篇首雲(yun) “祖之所自出”文義(yi) 同。天子之別子封為(wei) 國君,奉其先君之所出王;諸侯之別子,爵為(wei) 卿大夫,奉其先君為(wei) 所出君。繼別為(wei) 宗,指別子之世嫡為(wei) 群弟之所宗。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謂別子為(wei) 所出王、所出君立廟,而此別子之同昭穆者,其來宗之。曰宗其者指來宗者言。別子之義(yi) 明而後別子所自出之義(yi) 亦明。以魯言,周公為(wei) 文王別子,餘(yu) 若管、蔡、成、霍、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酆、郇,出封於(yu) 其國,為(wei) 始封君,不得稱別子惟周公為(wei) 文王別子,故魯得立出王廟,文王者周公所自出也。襄二年《左傳(chuan) 》“吳子壽夢卒臨(lin) 於(yu) 周廟(注:文王廟)(57)。凡諸侯之喪(sang) ,異姓臨(lin) 於(yu) 外,同姓於(yu) 宗廟(注:所出王之廟),同宗於(yu) 祖廟(注:始封君之廟),同族於(yu) 禰廟。是故魯為(wei) 諸姬臨(lin) 於(yu) 周廟,為(wei) 邢、凡、蔣、茅、胙、祭臨(lin) 於(yu) 周公之廟。”繼別子之所自出,故出王廟謂之宗,謂為(wei) 同姓之所宗也。春秋王姬由魯嫁而滕文公當七國時猶曰“吾宗國魯先君”。所謂宗其繼別子所自出者也。鄭桓公為(wei) 厲王別子,封為(wei) 國君,亦得立出王廟。文二年《左傳(chuan) 》曰:“鄭祖厲王。”昭十七年(似當為(wei) 十八年)傳(chuan) :“子產(chan) 使祝史徒主祏於(yu) 周廟(注厲王廟)。”《魯語》卷四“諸侯祀先王先公”韋(昭)注:“先王,謂若(宋祖帝乙)、鄭祖厲王(之屬也。先公,先君也)”《春官都》“宗人掌都祭祀之禮。”注:“王子弟則立其祖王廟”,是也。魯季友為(wei) 桓公別子,得立出君廟。(《喪(sang) 服傳(chuan) 》疏引《小記》雲(yun) :“‘別子為(wei) 祖,繼別為(wei) 大宗’,謂若魯桓公嫡夫人立太子同後為(wei) 君,次子慶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謂之別子。別子者皆以臣道事君,無兄弟相宗之法。與(yu) 大子有別,又與(yu) 後世為(wei) 始,故稱別子也。”按別子者今君之母弟,庶兄弟不得為(wei) 別子。若三桓皆為(wei) 別子,誠有如傅純所雲(yun) 別子有十便有十祖宗矣,非是。)季友,莊公母弟,有功德。懿親(qin) 得立。孟叔庶長不得立。故《郊特牲》雲(yun) :“公廟之設於(yu) 私家,非禮也。由三桓始也。”非者,非三桓各立桓公廟。不謂諸侯別子不得立出君廟也。然則諸侯不敢祖天子者,明其宗也;立出王廟者,皆繼其祖所自出也。大夫不敢祖諸侯者,明其宗也;立出君廟者,繼其祖所自出也。(58)

 

根據朱大韶,“諸侯不敢祖大夫,大夫不敢祖諸侯”,是為(wei) 了明其宗;而立出王廟、出君廟,是祭其祖所自出——二者不可同日而語。毛奇齡進一步區分“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中的“祖”與(yu) “鄭祖厲王”也即祭其祖所自出意義(yi) 上的“祖”之不同。

 

《郊特牲》曰:“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同姓之祖,吾既不得而祖之矣,則同宗之祖,請自我始。故曰“自我作祖”,言為(wei) 此一宗之始耳。祖者,始也。若祖父之祖,則本族有之,所收他族,彼自有族祖(即小宗也),非可溷稱。若始祖之祖,則未聞諸弟子孫稱先世之兄所謂伯高曾祖者,而可曰始祖,不經甚矣。但諸族有禰廟,宗子有祖廟,所謂宗別子之所自出者。則先君以上,不敢祖之矣,而第立先君一廟,以為(wei) 別子所自出(其說見後)。則在別子隻謂之禰,而在一宗諸族則統謂之祖。所謂祖者,職是耳。

 

夫別子,諸子既已與(yu) 君屬絕矣,而此反曰“繼所自出”。夫“所自出者”,先君也。諸子不戚君而繼君可乎?然而人無貴賤,皆不可無所自來。雖曰“大夫不敢祖諸侯”,然不敢祖君,尤當親(qin) 君。雖曰“族人不敢以其親(qin) 親(qin) 君”,然不敢親(qin) 君尤當親(qin) 親(qin) 。故分宗所始,必當專(zhuan) 推所自出以為(wei) 所生之本。(59)

 

今人陳恩林也指出,“不敢祖天子”“不敢祖諸侯”中的“祖”是家族的太祖,是開創王室、公室、家室的太祖,其實質是與(yu) 君王及世子相區別的“別子”;而“鄭祖厲王”意義(yi) 上宗祀其所自出的祖是王室、公室、家室祖之所自出的“祖”,這個(ge) 意義(yi) 上的“祖”是作為(wei) 別子父親(qin) 的先君或先王。此兩(liang) 者是截然不同的。(60)

 

事實上,毛奇齡將宗法成立的根據與(yu) 祭所自出關(guan) 聯起來,在《禮記·大傳(chuan) 》的脈絡中,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其實與(yu) 《大傳(chuan) 》開端所講的“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諸侯及其大祖”,具有深層的義(yi) 理呼應。(61)“禘以上治而統祖,宗以下治而統族,二者相為(wei) 表裏,皆禮之大者也。”(62)王者祖之所自出者為(wei) 天,故而王者獨專(zhuan) 郊天之祭,諸侯祖之所自出者為(wei) 王,諸侯雖不能祭祀,但可以宗祀其所出之王,事實上,在王畿采地,王室同姓卿大夫也有權立祖王廟,宗祀其所自出王,故鄭玄謂:“王子弟則立其祖王之廟,其祭祀王皆賜禽焉。”但大夫追祀先祖時則隻能及所出之君。(63)毛奇齡將立宗與(yu) 繼所自出關(guan) 聯起來:

 

“繼所自出”,此立宗之關(guan) 鍵,其製其意皆藏於(yu) 此中……餘(yu) 嚐讀《小記》全篇,原有“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之文,以啟宗之所自出。而《大傳(chuan) 》篇首亦載其文。夫立宗之說,僅(jin) 見於(yu) 《小記》《大傳(chuan) 》兩(liang) 書(shu) ,而《小記》《大傳(chuan) 》則各有“禘所自出”以啟下立宗之說,則猶是“所自出”三字。未有“禘所自出”可解,而“繼所自出”不可解者;未有“禘所自出”不可刪,而“繼所自出”可刪者。且“繼所自出”原即承“禘所自出”之文,而相因為(wei) 義(yi) 者也。《記》者以為(wei) 始祖一人,世享廟祀,而獨不得祀其祖與(yu) 父,別子不祀祖,無乃類是。雖“別子為(wei) 祖”,該諸族言;不必為(wei) 諸族始祖,而“自我作祖”,較有類於(yu) 開國然者,故兩(liang) 祖並觀,共較所出始祖,不祀祖,而祀所自出等之。別子不祀祖而亦祀所自出,禮固有極不同而可相觀者,此故比例以為(wei) 製,而非浸然並見之禮文已也。(64)

 

由此,毛奇齡就可以正確理解“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的內(nei) 涵,這意味著諸侯與(yu) 大夫作為(wei) 別子分別從(cong) 天子之統、諸侯之統中分離出來,另建其統,這是宗法成立的關(guan) 鍵,不敢祖意味著不能以天子或諸侯作為(wei) 新宗的開端,而必須以別子作為(wei) 開端,別子為(wei) 君統之外宗統之起點,這正是“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的深層內(nei) 涵,它與(yu) “別子為(wei) 祖”具有義(yi) 理上的一體(ti) 關(guan) 聯。盡管別子為(wei) 君統之外的宗統之開端,繼別者仍可以祭別子之所出王或所出君,由此就有了陳絜所發現的宗統有一位祖神與(yu) 君統重疊的現象,但這位祖神在君統之祭中與(yu) 宗統之祭中所承擔的角色並不一樣。毛奇齡說:

 

夫“諸侯不敢祖天子”,此立宗之說也。不敢祖先王而父先王,則“繼所自出”之意也。是必當時立宗,以周公為(wei) 文王之昭,得為(wei) 大宗,故魯於(yu) 諸國獨稱宗國,魯於(yu) 諸國獨得立先王一廟名為(wei) 周廟。乃杜注於(yu) 周廟下曰:“周公出文王,故立其廟”。於(yu) “同姓臨(lin) 宗廟”下,則竟曰“宗廟者,所出王之廟”,是以“所自出”之故而文王名“出王”,文王之廟名“出王之廟”。則夫“之所自出”亦從(cong) 來舊有之文,而必非後儒之可刪,明矣。故天子大祭,得祭始祖所自出,而宗國宗邑則亦得祭所自出,與(yu) 大祭相準。(65)

 

顯然,宗統中對“所出王”或“所出君”的祭祀與(yu) 君統中對該王與(yu) 該君的祭祀雖然可能指向同一個(ge) 人,但其實不同,而且二者並不矛盾,恰恰進一步彰顯了宗統與(yu) 君統之間的分別與(yu) 連接點。(66)陳絮所發現的如下事實,即“魯不能祭文王以上的先公,應國與(yu) 毛國的神靈係統中不可能有文王以上的王室祖神”,等等,均與(yu) 祭所自出有關(guan) ,祭所自出有其限製,隻是祭祀別子之父親(qin) ,而不能祭其別子父親(qin) 以上的先祖,這是為(wei) 了彰顯宗統與(yu) 君統的差異,以顯示君統相對於(yu) 宗統之尊。在這個(ge) 意義(yi) 上,陳絜所述之“事實”,恰恰證實了“繼所自出”之禮在宗法體(ti) 係的存在。

 

正是通過“繼所自出”,我們(men) 發現,《郊特牲》所謂的“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作為(wei) 維係宗法的根本原則,與(yu) 人們(men) 所發現的諸侯祖天子、大夫祖諸侯的事例,恰恰不相反對,因為(wei) 後者遵循的是另一條宗法的原則,即“繼所自出”。故而許慎《五經異議》有“諸侯祖天子”條,一方麵引用《郊特牲》“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並引匡衡“支庶不敢薦其禰,下土諸侯不敢專(zhuan) 祖於(yu) 王”,二者被視為(wei) 同一義(yi) 例。其實由《漢書(shu) ·韋玄成傳(chuan) 》可見韋說同此。這是經學的“正義(yi) ”。值得注意的是,許慎的“異議”提出的“反例”恰恰是與(yu) “所自出”有關(guan) :“古《春秋左氏》說,天子之子以上德為(wei) 諸侯者,得祀所自出。魯以周公之故,立文王廟。《左氏傳(chuan) 》:‘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又曰:‘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以其有先君之主。公子為(wei) 大夫,所食采地亦自立所自出宗廟,其立先公廟準禮,公子得祖先君,公孫不得祖諸侯。”(67)這裏非常明顯,所謂公孫不得祖諸侯,因為(wei) 不符合所自出的原則,而公子得祖先君,則符合所自出的原則。由此可見,“所自出”實為(wei) “不得祖”的補充。

 

然而,“別子為(wei) 祖,繼別為(wei) 宗”的宗法體(ti) 係為(wei) 什麽(me) 要與(yu) “繼所自出”之禮結合,共同構築宗法的大廈?這是曆代學者所沒有予以明確揭示的。而這恰恰涉及宗法深層本質的問題。在筆者看來,宗統與(yu) 君統被分開,而“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則是合此二者的製度化努力,它深刻地顯明了宗統與(yu) 君統之間的內(nei) 在關(guan) 聯,這就是說,無論一個(ge) 宗法上的係統如何“本支百世”,但通過“祭所自出”而追溯其來源,最終根植於(yu) 君統:卿大夫大宗起源於(yu) 公子之“別子為(wei) 祖”,而別子其所自出為(wei) 先君;同樣,諸侯始封君作為(wei) “大宗”之祖,其所自出則為(wei) 君統中的先王。關(guan) 於(yu) 後者,徐複觀指出:“宗法製度,是憑血統關(guan) 係,把周室的基本力量,分封到當時的要害地區;並憑血統的‘親(qin) 親(qin) ’之義(yi) ,將分封出去的諸侯,團結在王室的周圍,以加強中央政治控製力量的方法。這是把宗法中的親(qin) 屬係統變為(wei) 政治中的統治係統。宗法中的大宗,即是政治中的各國的人君,而周王則為(wei) 各大宗的所自出。現時,可以方便稱之為(wei) ‘統宗’。所以王室所在的豐(feng) 鎬,便稱為(wei) ‘宗周’。”(68)這樣,卿大夫、士的宗統無一例外地與(yu) 諸侯的君統關(guan) 聯,同理,諸侯也總是作為(wei) 天子之統這根大樹的分支而存在。當然,在以“繼所自出”的方式而形成的宗統與(yu) 君統的關(guan) 聯中,某一士大夫的宗統隻是通過君統鏈條中的某一點,即君統中的一位君主——大夫宗統的別子之父,而得以關(guan) 聯的。由於(yu) 宗統與(yu) 君統有這樣的關(guan) 聯,故而,在周禮的自我理解中,一再被強調的是不忘其初,返本報始(69),因為(wei) 通過這樣的意識,宗統得以作為(wei) 君統的擴展與(yu) 延續,得以作為(wei) 君統的分支而被建構。尊祖、敬宗與(yu) 收族的宗法意識最終必然與(yu) 尊君、尊王的意識關(guan) 聯在一起;或者說,尊君或尊王,必然是內(nei) 在於(yu) 宗法體(ti) 係的隱秘指向,而統治集團內(nei) 部宗統與(yu) 君統的共榮,毫無疑問,乃是周代王製的要義(yi) 。(70)君、王所在係統之尊,與(yu) 宗法所在係統之卑,始終是一體(ti) 兩(liang) 麵。君統中的世嫡作為(wei) “元子”,區別於(yu) 宗統始祖的“別子”,這意味著,對於(yu) 君統(天子與(yu) 諸侯)的“主幹”地位而言,別子及其後世的大宗無論在何種意義(yi) 上隻能是“旁支”。(71)《逸周書(shu) ·祭公》有雲(yun) :“維我後嗣,旁建宗子,丕維周之始並(屏)。”(72)宗子之建係之以“旁”,此正猶如“別子為(wei) 祖”之“別”。就此而言,君統與(yu) 宗統的區分,不是宗法的政治意識的消解,而恰恰彰顯宗法深處隱藏著的政治意識。

 

注釋:

 

①按鄭玄箋“食之飲之,君之宗之”雲(yun) :“宗,尊也。公劉雖去邰國來遷,群臣從(cong) 而君之尊之,猶在邰也。”[《毛詩正義(yi) 》卷十七(之三),《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6冊(ce)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313頁]

 

②按鄭玄箋“大宗維翰”雲(yun) :“大宗,王之同姓之適子也。王當用公卿諸侯及宗室之貴者為(wei) 藩屏垣幹,為(wei) 輔弼,無疏遠之。”[《毛詩正義(yi) 》卷十七(之四),《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6冊(ce) ,第1353頁]

 

③此句當作:“宗子,謂王之適子。”[《毛詩正義(yi) 》卷十七(之四),《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6冊(ce) ,第1352頁]又及,關(guan) 於(yu) 毛亨、鄭玄對兩(liang) 詩的不同理解,孔穎達正義(yi) 雲(yun) :“國君不統宗,故有大宗小宗,安得為(wei) 之君,複為(wei) 之大宗乎?箋說為(wei) 長。”“此言大邦成國,當亦侯以上也。以天子諸侯皆絕其宗名,且以上文類之,不得為(wei) 王之身。大者眾(zhong) 多之辭,宗者與(yu) 王同族,故知大宗,王之同姓世適子也。”(《毛詩正義(yi) 》卷十七,《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6冊(ce) ,第1314、1353頁)

 

④《觀堂集林》卷十《殷周製度論》,《王國維全集》第八卷,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廣州:廣東(dong) 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08頁。

 

⑤陳立:《白虎通疏證》卷四《封公侯》,北京:中華書(shu) 局,1994年,第152頁。

 

⑥關(guan) 於(yu) 現代學者對宗法的誤解以及對宗法的重新思考,參見陳贇:《“殷唯有小宗,而周立大宗”:關(guan) 於(yu) 商周宗法的討論——以王國維〈殷周製度論〉為(wei) 中心》,《學術月刊》2014年第11期。

 

⑦陳絜:《應公鼎銘與(yu) 周代宗法》,《南開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8年第6期。

 

⑧值得注意的是,鳳韶(字德隆,江陰人,著有《鳳氏經說》三卷)業(ye) 已指出:“《儀(yi) 禮喪(sang) 服》《大傳(chuan) 》《小記》並言大小宗之法,此大夫士之法也。”參見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長沙:嶽麓書(shu) 社,1994年,第537頁。

 

⑨金景芳:《論宗法製度》,舒星、彭丹選編,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648頁。

 

⑩《毛詩正義(yi) 》卷十七(之三)《公劉》,《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6冊(ce) ,第1314頁。

 

(11)陳贇:《尊祖-敬宗-收族:宗法的結構與(yu) 功能》,《思想與(yu) 文化》總第15輯,上海: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輯,第106—225頁。

 

(12)《春秋穀梁傳(chuan) 注疏》卷二、卷十七,《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22冊(ce)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8、323頁。

 

(13)《禮記正義(yi) 》卷三十四《大傳(chuan) 》,《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14冊(ce)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174頁。

 

(14)陳戍國指出:“研究殷周以後的中國宗法而撇開《喪(sang) 服》,簡直不可思議。然而幾十年來,講先秦社會(hui) 宗法製度的學者,少數人如曹穀孫先生、王靜安先生、吳承仕先生、金景芳先生與(yu) 本師沈先生(指沈文卓,1917-2009)之外,差不多是千篇一律地援引《禮記·大傳(chuan) 》或《禮記·喪(sang) 服小記》,似乎不知道這兩(liang) 篇都是為(wei) 解說《儀(yi) 禮·喪(sang) 服》而作的。《喪(sang) 服經》所附之傳(chuan) 即《服傳(chuan) 》也是為(wei) 解經而寫(xie) 的……忘記它們(men) 的源頭,就難免使人想起前文曾援引的朱熹批評‘棄經任傳(chuan) ,遺本宗末,其失已甚’的幾句話來。”(陳戍國:《中國禮製史·先秦卷》,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41—42頁)其言發人深省。“君宗合一”論的諸多學者確有遺喪(sang) 服而專(zhuan) 論宗法之弊,此不可避諱。

 

(15)陳戍國:《中國禮製史·先秦卷》,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41頁。

 

(16)《儀(yi) 禮注疏》卷三十一《喪(sang) 服》,《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11冊(ce)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679頁。

 

(17)丁鼎:《〈儀(yi) 禮·喪(sang) 服〉考論》,北京: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272—273頁。

 

(18)《禮記正義(yi) 》卷五十二《中庸》,《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15冊(ce)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678頁。孔穎達疏雲(yun) :“‘期之喪(sang) ,達乎大夫’者,欲見大夫之尊,猶有期喪(sang) ,謂旁親(qin) 所降在大功者,得為(wei) 期喪(sang) ,還著大功之服,故雲(yun) ‘達乎大夫’。若天子、諸侯旁期之喪(sang) ,則不為(wei) 服也。”(同上,第1679頁)

 

(19)丁鼎:《〈儀(yi) 禮·喪(sang) 服〉考論》,第273—274頁。

 

(20)(21)《儀(yi) 禮注疏》卷三十一《喪(sang) 服》,《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11冊(ce) ,第679、707—708頁。

 

(22)陳立:《白虎通疏證》卷十一《喪(sang) 服》,第504—505頁。

 

(23)這一點可以參見漢人對殷周如下的總結:“殷道親(qin) 親(qin) ,周道尊尊。”(參見《史記》卷五十八《梁孝王世家》)

 

(24)車垓《內(nei) 外服製通釋》卷二,見徐乾學《讀禮通考》卷三十七《喪(sang) 服八通論》引,《文淵閣四庫全書(shu) 》第112冊(ce) ,第749頁。同書(shu) 同頁引用徐駿《五服集證》對降服的解釋如下:“降者下也,貶也。本服重而降之從(cong) 輕。謂子為(wei) 母本服三年之喪(sang) ,其母被出或改嫁,子服期年之類,故曰降服。”

 

(25)陳立所引鄭玄之注,見《儀(yi) 禮正義(yi) 》卷三十齊衰不杖期章注,《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11冊(ce) ,第664頁。鄭玄所總結的隻是四種重要的降服,此外還有不少類型,參見林素英:《喪(sang) 服製度的文化意義(yi) ——以〈儀(yi) 禮·喪(sang) 服〉為(wei) 討論中心》,台北: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0年,第146—177頁;丁鼎:《〈儀(yi) 禮·喪(sang) 服〉考論》,第202—208頁。

 

(26)陳立:《白虎通疏證》卷十一《喪(sang) 服》,第505—506頁。

 

(27)杜佑:《通典》卷八十《凶禮》二《天子降服及不降服議》,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8年,第2177頁。

 

(28)丁鼎:《〈儀(yi) 禮·喪(sang) 服〉考論》,北京: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275頁。

 

(29)金景芳:《論宗法製度》,《金景芳儒學論集》,舒星、彭丹選編,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644頁。

 

(30)《禮記正義(yi) 》卷六十三《喪(sang) 服四製》,《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15冊(ce) ,第1952頁。按:孔穎達疏雲(yun) :“‘門內(nei) 之治恩揜義(yi) ’者,以門內(nei) 之親(qin) ,恩情既多,揜藏公義(yi) ,言得行私恩,不行公義(yi) 。若《公羊傳(chuan) 》雲(yun) ‘有三年之喪(sang) ,君不呼其門’是也。‘門外之治義(yi) 斷恩’者,門外,謂朝廷之間。既仕公朝,當以公義(yi) 斷絕私恩。若《曾子問》‘父母之喪(sang) ,既卒哭,金革之事無辟’是也。”(同上,第1952—1953頁)又《郭店楚墓竹簡》(荊門市博物館整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88頁)之《六德篇》亦出現同樣的表述。

 

(31)《穀梁傳(chuan) 》文公二年。

 

(32)《左傳(chuan) 》隱公四年。

 

(33)《春秋公羊傳(chuan) 注疏》卷二十七《哀公三年》,《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21冊(ce) ,第683頁。

 

(34)徐元誥:《國語集解》(修訂本),王樹民等點校,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2年,第264頁。

 

(35)金景芳:《論宗法製度》,《金景芳儒學論集》,第640—641頁。

 

(36)《春秋左傳(chuan) 注疏》隱公五年,《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16冊(ce)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15頁。

 

(37)楊國強教授在2014年8月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儒學與(yu) 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演講中,以蒼生意識與(yu) 廟堂意識分辨天下與(yu) 國家,可謂精辟。後生不敢掠美,特誌於(yu) 此。

 

(38)(41)陳立:《白虎通疏證》卷八《宗族》,第397頁。

 

(39)劉家和:《宗法辨疑》,《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1987年第1期。

 

(40)杜佑:《通典》卷五十二《禮》,第1442頁。

 

(42)(43)徐儒宗編校整理:《羅洪先集》卷二《宗論上》,南京:鳳凰出版社,2007年,第32—34、35頁。

 

(44)徐儒宗編校整理:《羅洪先集》卷二《宗論中》,第35、35—36頁。

 

(45)陳恩林:《關(guan) 於(yu) 周代宗法製度中君統與(yu) 宗統的關(guan) 係問題》,《逸齋先秦史論文集》,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年,第30—31頁。

 

(46)陳贇:《“以祖配天”與(yu) 鄭玄禘論的機理》,《學術月刊》2016年第6期;陳贇《鄭玄“六天”說與(yu) 禘禮的類型及其天道論依據》,《陝西師範大學學報》2016年第2期。

 

(47)王聘珍《解詁》雲(yun) :“天太祖,謂以太祖配天也。《孝經》曰:‘昔者周公郊祀後稷以配天。’鄭《詩箋》雲(yun) :‘懷私曰懷。’不敢懷,謂諸侯不敢懷天子,以始受封之君為(wei) 太祖也。常宗者,《大傳(chuan) 》曰‘別子為(wei) 祖,繼別為(wei) 宗,繼禰者為(wei) 小宗’是也。《公羊》僖公三十一年《傳(chuan) 》曰:‘天子祭天。’何注雲(yun) :‘郊者所以祭天也。’《大傳(chuan) 》曰:‘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鄭注雲(yun) :‘大祭其先祖所由出,謂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上,皆用正月郊祭之。’《祭法》曰:‘諸侯為(wei) 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wei) 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鄭注雲(yun) :‘大夫不得特立社,與(yu) 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今時裏社是也。’楊雲(yun) :‘道,行神也。’聘珍謂:《祭法》曰:‘大夫立三祀,曰族厲,曰門,曰行。嫡士立二祀,曰門,曰行。’鄭注雲(yun) :‘行,謂主道路行作。’大夫士職在四方,故得祀行也。”(參見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3年,第17—18頁)

 

(48)鄭樵:《通誌二十略》上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95年,第42—68頁。

 

(49)《善鼎》(02820),參見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第二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7年,第1490頁。

 

(50)(51)劉家和:《宗法辨疑》,《北京師範大學學報》1987年第1期。

 

(52)陳絜:《應公鼎銘與(yu) 周代宗法》,《南開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8年第6期。

 

(53)(54)《周禮注疏》卷二十七《春官·都宗人》,《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8冊(ce)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866、867頁。

 

(55)《禮記正義(yi) 》卷二十五《郊特牲》,《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13冊(ce) ,第913頁。

 

(56)朱熹:“‘之所自出’四字疑衍,注中亦無其文,至作疏時方誤爾,今不取。”參見《儀(yi) 禮經傳(chuan) 通解》卷五《五宗》,《朱子全書(shu) 》第2冊(ce)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02頁。

 

(57)當為(wei) 襄公十二年。《左傳(chuan) ·襄公十二年》記載:“秋,吳子壽夢卒。臨(lin) 於(yu) 周廟,禮也。凡諸侯之喪(sang) ,異姓臨(lin) 於(yu) 外,同姓於(yu) 宗廟,同宗於(yu) 祖廟,同族於(yu) 禰廟。是故魯為(wei) 諸姬,臨(lin) 於(yu) 周廟。為(wei) 邢、凡、蔣、茅、胙、祭臨(lin) 於(yu) 周公之廟。”

 

(58)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說》“之所自出非衍文辨”,阮元、王先謙編:《清經解清經解續編》第十一冊(ce) ,南京:鳳凰出版社,2005年,第3767頁。

 

(59)毛奇齡:《大小宗通繹》,《清經解清經解續編》第九冊(ce) 卷十,第92頁。

 

(60)陳恩林:《關(guan) 於(yu) 周代宗法製度中君統與(yu) 宗統的關(guan) 係問題》,《逸齋先秦史論文集》,第32頁。相比之下,現代史學家一般無視二者的差別,極力否定《禮記·郊特牲》“不敢祖”的說法,以為(wei) 是漢人觀念的前置,如陳絜、錢宗範等。

 

(61)案:禘禮在漢儒的係統裏一般被解釋為(wei) 祭天,與(yu) 此相應,其所自出就被解釋為(wei) 神話方向上的感生之帝。但趙伯循始謂禘為(wei) 王者之大祭也,王者既立始祖之廟,又推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於(yu) 始祖之廟,而以始祖配之也,而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卷二《八佾篇》采之。參見《郝懿行集》第二冊(ce) ,濟南:齊魯書(shu) 社,2010年,第1338頁。

 

(62)王夫之:《禮記章句》卷十六《大傳(chuan) 》,《船山全書(shu) 》第四冊(ce) ,長沙:嶽麓書(shu) 社,2011年,第825頁。

 

(63)陳恩林:《關(guan) 於(yu) 周代宗法製度中君統與(yu) 宗統的關(guan) 係問題》,參見陳恩林:《逸齋先秦史論文集》,第33頁。此處所引鄭玄之言,參見《周禮·春官·都宗人》注,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正義(yi) 》卷二十七,《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8冊(ce) ,第866頁。

 

(64)(65)毛奇齡:《大小宗通繹》,《清經解清經解續編》第九冊(ce) 卷十,第92—93頁。

 

(66)陳恩林業(ye) 已注意到“所自出”的意義(yi) :“《禮記·大傳(chuan) 》在講論周代的宗法製度時,把宗法家族的‘祖’與(yu) 其‘祖之所自出’,已經區別得一清二楚。”“別子為(wei) 祖’,說的是宗法家族的‘太祖’;‘別子之所自出者’,說的就是宗法家族的太祖‘祖之所自出’,亦即別子的所出之君。‘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正是說別子的後人在宗祀別子的同時,還要宗別子的所出之君。”(參見《關(guan) 於(yu) 周代宗法製度中君統與(yu) 宗統的關(guan) 係問題》,《逸齋先秦史論文集》,第32頁)

 

(67)陳壽祺:《五經異議疏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66頁。

 

(68)徐複觀:《兩(liang) 漢思想史》第一卷《周秦漢政治社會(hui) 結構之研究》,上海: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80—181頁。

 

(69)《禮記·郊特牲》:“唯社丘乘粢盛,所以報本反始也。”《禮記·祭義(yi) 》:“天下之禮,致反始也。”《禮記·禮器》:“禮也者,反本修古,不忘其初者也。”《禮記·樂(le) 記》:“禮報情,反始也”,“禮反其所自始”。《元史》卷七十二:“故其禮貴誠而尚質,務在反本循古,不忘其初而已。”

 

(70)杜正勝業(ye) 已發現,周代宗法的特色在於(yu) 使人不數典忘祖,提醒周之子孫,族群的根源當追溯於(yu) 周王,故禮王、尊祖和敬宗三者乃結合為(wei) 一體(ti) ,周人以這樣的宗法製連係同姓,奉一切周族之所自出的宗周為(wei) 首腦,西周彝銘遂多“宗周”之辭。(杜正勝:《古代社會(hui) 與(yu) 國家》,台北:允晨文化實業(ye) 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第411頁)

 

(71)管東(dong) 貴雲(yun) :“本枝百世的宗族生命樹,本是根、幹,如天子的君統與(yu) 宗統,支是枝,指立宗分支,如別子為(wei) 祖;本支的聯綴機製,每個(ge) 宗支,甚至每個(ge) 人,都在宗族的生命大樹找到自己的世係定位。”(管東(dong) 貴:《從(cong) 宗法封建製到皇帝郡縣製的演變:以血緣解紐為(wei) 脈絡》,北京:中華書(shu) 局,2010年,第43—44頁)

 

(72)黃懷信、張懋鎔:《逸周書(shu) 匯校集注》(修訂本)卷八《祭公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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