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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寶馬要是也失控,後果會(hui) 怎樣?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二月初三庚戌
耶穌2018年3月19日

相信大家都聽過一首老歌:“俊馬~~奔馳在遼闊的草原……”。俊馬在草原上奔馳當然沒有問題,因為(wei) 草原很遼闊。但是,如果在道路上奔馳,顯然就很危險了,因為(wei) 道路有行人,而馬車、馬也會(hui) 有失控的時候。
清院本《清明上河圖》就畫有一個(ge) 快馬失控的場景:在河邊的一條道路上,有兩(liang) 個(ge) 人縱馬馳騁,馬停不下來,結果將一名挑擔的農(nong) 民(也可能是小商販)撞翻在地,擔子傾(qing) 倒在路邊,但騎馬的倆(lia) 人還是沒有停下來的意思,繼續疾馳而去。
清院本《清明上河圖》雖出自清代宮廷畫師手筆,卻假托宋朝背景,宣稱畫的是宋朝市井風情。那麽(me) 在宋朝,馳馬傷(shang) 人的行為(wei) 會(hui) 受到什麽(me) 處罰呢?
針對交通肇事行為(wei) ,宋朝政府已有專(zhuan) 門的立法,叫做“走車馬傷(shang) 殺人”罪。《宋刑統》規定,“諸於(yu) 城內(nei) 街巷及人眾(zhong) 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傷(shang) 人者,減鬥殺傷(shang) 一等;殺傷(shang) 畜產(chan) 者,償(chang) 所減價(jia) 。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殺傷(shang) 人者,以過失論;其因驚駭不可禁止而殺傷(shang) 人者,減過失二等。”
又議曰:“公私要速者,‘公’謂公事要速,及乘郵驛並奉敕使之輩;‘私’謂吉凶疾病之類,須求醫藥並急追人而走車馬者,不坐;雖有公私要急而走車馬,因有殺傷(shang) 人者,並依過失收贖之法;其因驚駭力不能製而殺傷(shang) 人者,減過失二等,聽贖其銅,各入被傷(shang) 殺家。”
宋政府的這一法條,需要解釋一下。
唐宋時期行文中的“走”,不是“行走”之意,而是指“疾跑”,這個(ge) 意思還保留在“走馬觀花”、“三十六計,走為(wei) 上計”等成語中。“走車馬”即是策馬疾馳或駕車疾行。
“無故”,指沒有公私緊急事務。“公務”指急遞公文、傳(chuan) 送敕令、消防官兵救火等公共事務,需快馬加鞭,不容逗留;“私務”指報喪(sang) 、送病人治病、緊急追人等私人急事,也不可耽誤。
“人眾(zhong) ”,按唐宋法律的解釋,“眾(zhong) 謂三人以上”,有三個(ge) 人以上即可稱“眾(zhong) ”。
也就是說,宋朝政府對市區交通實行“限速”製度,除非有公私緊急事情,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街巷以及有三名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馬、駕車,否則,不管有沒有撞傷(shang) 行人,均視同“危險駕駛”,給予“笞五十”(屁股打五十小板)的刑罰。就如今天超速駕駛,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對駕駛員扣分。
如果因為(wei) “飆馬”、“飆車”而撞傷(shang) 路人呢?則比照“故意傷(shang) 害罪”,“減一等”進行處罰。宋代刑法將故意傷(shang) 害罪稱為(wei) “鬥殺傷(shang) ”罪,根據傷(shang) 勢輕重給予不同量刑——以“見血為(wei) 傷(shang) ”,輕傷(shang) “杖八十”,導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齒、毀壞人耳鼻、損傷(shang) 人眼睛、折斷人手指腳趾、打破人腦袋,燙傷(shang) 人肌膚,為(wei) 重傷(shang) ,“徒一年”;打掉人兩(liang) 顆牙齒、折斷人兩(liang) 隻手指以上,及揪掉人頭發,“徒一年半”;“毆人十指並折,不堪執物”,致人終身殘疾,為(wei) 嚴(yan) 重傷(shang) 害,“流三千裏”;因鬥毆致人死亡,處絞刑;使用凶器故意殺人,處斬刑。
宋朝法律對“無故走車馬傷(shang) 殺人”的處罰,將比照“鬥殺傷(shang) ”量刑,不過會(hui) 相應地“減一等”,比如“鬥殺傷(shang) ”致人終身殘疾,依法應“流三千裏”,而“無故走車馬”致人終身殘疾,則“流二千五百裏”。

如果有公私緊急事務要辦,法律允許辦事人不受“限速”製度的限製,可以在街巷快馬加鞭。但是,如果因此致人受傷(shang) 或死亡,則以“過失傷(shang) 害罪”論處。宋朝法律對“過失傷(shang) 害罪”的處罰較對“故意傷(shang) 害罪”為(wei) 輕,而且允許贖刑。贖金支付給被車馬撞傷(shang) 亡的人家,相當於(yu) 支付經濟賠償(chang) 後達成刑事和解。
如果有公私急事而在街巷“走車馬”,由於(yu) 馬匹受驚、不可控製而致人傷(shang) 亡,則按過失傷(shang) 害罪“減二等”論處,也允許贖刑,贖金會(hui) 少一些,但同樣作為(wei) 經濟賠償(chang) 金支付給受害者家庭。
如果“走車馬”並沒有傷(shang) 人,隻是造成他人財產(chan) 損失,則必須向受害者支付賠償(chang) ,賠償(chang) 標準按“減價(jia) ”即財物因受損壞而發生價(jia) 值減損的那部分計算,如果致使他人財物滅失則按市價(jia) 全部賠償(chang) 。
可以看出,宋朝政府針對交通肇事行為(wei) 的立法,是相當周密的。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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