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為什麽說販賣人口是罪行?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8-02-02 19: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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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為(wei) 什麽(me) 說販賣人口是罪行?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臘月十七日乙醜(chou)

            耶穌2018年2月2日

 

  

 

在古代,販賣人口曾經是一門合法的生意。按《周禮》,先秦時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場,政府設了“質人”一職,“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這裏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馬、兵器、車輦、珍異”一樣都是供交易的貨物。

 

東(dong) 晉時,政府還從(cong) 奴婢交易中征稅。《隋書(shu) •食貨誌》載,“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wan) ,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mai) 者一百。”稅率為(wei) 4%,其中3%由賣家承擔,1%由買(mai) 家承擔。

 

這些允許合法販賣的人口,是奴隸,又叫做“奴婢賤口”。在宋代之前,中國社會(hui) 一直存在著“奴婢賤口”製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劃入賤民,不具備“國民”身份,而是視同主家的私有財產(chan) ,可以牽到市場上買(mai) 賣,如《唐律》便明文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chan) ”;“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販賣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牽頭牛到市場上販賣沒有什麽(me) 區別。

 

  

 

(法國藝術家傑洛姆筆下的奴婢拍賣)

 

入宋之後,奴婢賤口製度開始瓦解,宋代“奴婢”的涵義(yi) 已不同於(yu) 之前的“奴婢賤口”,不再是主家的私產(chan) ,而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與(yu) 主家的關(guan) 係也不是人身依附關(guan) 係,而是經濟意義(yi) 上的雇傭(yong) 關(guan) 係,法律將受這些奴婢稱為(wei) “女使”、“人力”。雇傭(yong) 奴婢必須訂立契約,寫(xie) 明雇傭(yong) 的期限、工錢,到期之後,主仆關(guan) 係即解除。為(wei) 了防止出現終身為(wei) 奴的情況,宋朝法律還規定了雇傭(yong) 奴婢的最長年限:“在法,雇人為(wei) 婢,限止十年。”也就是說,從(cong) 前那種合法的奴婢賤口買(mai) 賣,在宋代已經不合法了。

 

為(wei) 什麽(me) 說販賣人口是一種罪行?從(cong) 曆史淵源的角度來說,是因為(wei) 人口若允許自由販賣,即意味著將人當成了豬狗牛羊一樣的牲口,人的尊嚴(yan) 何存?

 

當然,奴婢賤口製度在宋朝的瓦解有一個(ge) 過程。大致而言,北宋時尚有良賤製度的殘餘(yu) ,所以還有零零星星的合法的奴婢賤口交易,最後一次史有記載的奴婢賤口交易是熙寧四年(1071),慶州發生小股兵變,首犯的親(qin) 屬被沒官為(wei) 奴,“其老、疾、幼及婦女配京東(dong) 、西,許人請為(wei) 奴婢,餘(yu) 配江南、兩(liang) 浙、福建為(wei) 奴”。到了南宋時期,良賤製度就基本上消亡了,法律不再承認有奴婢賤口了,當然也就不再有合法的奴婢賤口交易了。我們(men) 說,美國用一場南北戰爭(zheng) 結束了奴隸製度,宋朝則靠文明的自發演進逐漸告別了奴婢賤口製。可惜這個(ge) “去奴婢化”的進程在宋亡之後又中斷了,元明清時期均出現了奴婢賤口製的回流。

 

需要注意的是,宋人在語言習(xi) 慣上還保留著“奴婢”的說法,也經常將“雇傭(yong) ”與(yu) “買(mai) 賣”混用。《宋刑統》由於(yu) 照抄《唐律例》的原故,也存留大量的“奴婢”字眼,容易讓不明就裏的讀者誤以為(wei) 宋代還有奴婢賤口製度。這一點我們(men) 在讀史時不可不察。其實,南宋人已經說明白了:“《刑統》皆漢唐舊文,法家之五經也。國初,嚐修之,頗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時指揮,如‘奴婢不得與(yu) 齊民伍’,有‘奴婢賤人,類同畜產(chan) ’之語,……不可為(wei) 訓,皆當刪去。”

 

盡管奴婢賤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宋朝就沒有販賣人口現象。實際上,宋代的略賣人口犯罪是相當猖獗的。如北宋末,福建的“生口牙人,或無圖輩巧設計幸,或以些小錢物,多端弄賺人家婦女並使女,稱要聘為(wei) 妻,或養(yang) 為(wei) 子,因而引誘出偏僻人家停藏,經日後便帶往逐處,展轉販賣,深覓厚利”。又如南宋初葉,四川“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規圖厚利,於(yu) 恭、涪、瀘州與(yu) 生口 牙人通同,誘略良民婦女,或於(yu) 江邊用船津載,每船不下數十人”。這裏的“生口牙人”,是當時的職業(ye) 人販子,專(zhuan) 門幹拐賣兒(er) 童、誘拐婦女的勾當。

 

宋朝法律對這種販賣人口的行為(wei) 是嚴(yan) 懲不貸的,宋人自謂:“略人之法,最為(wei) 嚴(yan) 重。”按《宋刑統》,“略賣人(不和為(wei) 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wei) 奴婢者,絞;為(wei) 部曲者,流三千裏;為(wei) 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shang) 人者,同強盜法;和誘者,各減一等。”宋政府將販賣人口的行為(wei) 區分為(wei) “略賣”與(yu) “和誘”,略賣相當於(yu) 拐賣,和誘相當於(yu) 拐誘。和誘的罪行比略賣減一等。但對十歲以下的兒(er) 童,即使是和誘,也按略賣人口罪處置。

 

根據這條立法,我們(men) 可以確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人販子,將按被拐人口的遭遇給予不同的懲罰:凡略賣人口為(wei) 他人奴婢的,判絞刑;略賣為(wei) 莊園農(nong) 奴的,流放三千裏;略賣為(wei) 他人子孫的,判徒刑三年;對被略賣人的身體(ti) 造成傷(shang) 害的,按強盜法處置,宋代的強盜法很嚴(yan) 厲,為(wei) 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我們(men) 知道,中國現行法律對人販子的處罰較重,對買(mai) 家卻幾乎不處罰,因而不少法律界學者都在呼籲修訂刑法,加大對買(mai) 方的懲罰力度。而按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這孩子是被拐賣的,卻掏錢買(mai) 下來,那麽(me) 你也要負刑事責任:“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mai) 之,各減賣者罪一等;展轉知情而買(mai) ,各與(yu) 初買(mai) 者同;雖買(mai) 時不知,買(mai) 後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論。”買(mai) 家的罪責比人販子減一等。對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會(hui) 給予嚴(yan) 懲:“其知情引領牙保,若藏匿被略誘者,依藏匿犯人法。”

 

那些被略買(mai) 的兒(er) 童、婦女,一經發現,即由官府解救出來,送回原來的家庭,如宋太宗時的一道立法規定:“驗認到(被略賣)人口,便仰根問來處,牒送所屬州府,付本家。仍令逐處粉壁曉示。”宋仁宗時,“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嶺賣為(wei) 奴婢。周湛為(wei) 廣東(dong) 提點刑獄,下令捉搦,及令自陳,得男女二千六百餘(yu) 人,還其家,而世少知之。”廣南東(dong) 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個(ge) 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餘(yu) 人,送他們(men) 回到各自的家庭。宋朝這種解救被拐人口的做法,跟現代社會(hui) 沒什麽(me) 兩(liang) 樣。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