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再說一遍:司馬光沒有殺那女孩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7-10-26 2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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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再說一遍:司馬光沒有殺那女孩

作者:吳鉤

來源:“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九月初六日丙戌

          耶穌2017年10月26日


   


一些熟悉曆史的朋友應該知道,北宋熙寧初年發生了一起“阿雲(yun) 案”之爭(zheng) 。“阿雲(yun) 案”的具體(ti) 經過,我不細說了,抄一段《宋史•許遵傳(chuan) 》的文字吧:

 

初,雲(yun) 許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寢田舍,懷刀斫之,十餘(yu) 創,不能殺,斷其一指。吏求盜弗得,疑雲(yun) 所為(wei) ,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遵按雲(yun) 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讞於(yu) 朝。有司當為(wei) 謀殺已傷(shang) ,遵駁言:‘雲(yun) 被問即承,應為(wei) 按問。審刑、大理當絞刑,非是。’事下刑部,以遵為(wei) 妄,詔以贖論。未幾,果判大理。恥用議法坐劾,複言:‘刑部定議非直,雲(yun) 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yi) 。’詔司馬光、王安石議。

 

司馬光的意見是,阿雲(yun) 謀殺已傷(shang) ,按律應當處收死刑。王安石的意見是,阿雲(yun) 有自首情節,可減刑,不當死。朝廷官員分為(wei) 兩(liang) 派,辯論了一年多的時間。最後,宋神宗采納了王安石的意見。

 

這樁公案,不但曆代士大夫有過討論,直至今天,也有不少學者拿來做論文。這些文獻都有價(jia) 值,但是,你千萬(wan) 不要去看雜文作者寫(xie) 的網文,簡直都是胡扯。比如,有一篇題目叫做《司馬光終於(yu) 殺了那女孩》(很煽情)的網文說,“宋神宗元豐(feng) 八年(公元1085年),67歲的北宋名臣司馬光終於(yu) 當上了宰相。司馬宰相上台後,將一起陳年老案翻了出來,重新進行審理,審理的結果是,將案中原來已經釋放回家的一名鄉(xiang) 下女子改判死刑,並立即斬首示眾(zhong) 。”

 

還有一篇網文說得更是有鼻子有眼睛:“十六年後,宋神宗去世,哲宗年幼,高太後啟用司馬光總理朝政。沒想到,多年來司馬光竟一直對‘阿雲(yun) 案’耿耿於(yu) 懷,上台後,立刻翻案,將阿雲(yun) 以‘大逆’的罪名處死。司馬光這麽(me) 做完全就是挾怨報複,草菅人命。而且,此惡例一開,以後曆代,隻要是妻子謀殺丈夫,不論動機什麽(me) ,成功與(yu) 否,有無自首情節,都幾乎必死;相反,丈夫謀殺妻子,則往往被從(cong) 輕發落(如明大畫家徐渭謀殺了妻子,隻被判刑七年)。毫無疑問,阿雲(yun) 和其他數不清的女性便因為(wei) 司馬光的頑固和蠻橫,成為(wei) 了所謂禮教的無辜犧牲品,而此時的司馬光也由一個(ge) ‘砸缸救人’的小英雄,蛻變為(wei) 一個(ge) 用‘禮教殺人’的大魔頭。”

 

這些網文的依據大概是:元豐(feng) 八年,宋神宗駕崩,哲宗繼位,司馬光拜相,再議(而不是再審)阿雲(yun) 案,促使哲宗頒下一份新的詔敕:“強盜按問欲舉(ju) 自首者,不用減等。”這份新詔敕意味著,熙寧元年七月三日的敕文“謀殺已傷(shang) ,案問欲舉(ju) 自首者,從(cong) 謀殺減二等論”,將不再適用於(yu) 強盜傷(shang) 人案。

 

坦率地說,這些網絡地攤文的價(jia) 值,就是利用來插播一條廣告:

 

除此之外,那些網文一文不值,更準確地說,隻有負值,因為(wei) 這類扯蛋的網文流傳(chuan) 甚廣,已經誤導了很多人,不求甚解的網友受了誤導,都認定“司馬光終於(yu) 殺了那女孩”。因此,有必要澄清一下。

 

實際上,我們(men) 能檢索到的宋人史料,從(cong) 來都沒有說阿雲(yun) 被司馬光殺了。司馬光不可能處死阿雲(yun) ,因為(wei) 阿雲(yun) 是由宋神宗以皇帝的特權赦免了死罪的,不管法律如何修訂,都不能重新審理阿雲(yun) 案。

 

而且,我們(men) 都知道現代法治有一條重要的司法原則,叫做“法不溯及既往”,即不能用今日所立之法約束昨日之行為(wei) 。這樣的司法原則至遲在宋代已經確立下來,為(wei) 宋人所強調與(yu) 遵守:“久來條製,凡用舊條已斷過,不得引新條追改。”顯然,宋哲宗新敕的效力是不可溯及阿雲(yun) 案的。

 

隻有在一種情況下,宋人才認為(wei) 法可溯往,即新的法律頒布、生效之時,罪犯之前的犯罪行為(wei) 尚未暴露;或者其犯罪行為(wei) 雖已暴露,但法院尚未判決(jue) ,那麽(me) 這個(ge) 時候,司法機關(guan) 便可以援引新的法律進行裁決(jue) ,但是,必須遵循“就輕不就重”的原則:“諸犯罪未發及已發未論決(jue) 而改法者,法重,聽依犯時;法輕,從(cong) 輕法。”

 

司馬光其實也無意於(yu) 殺死阿雲(yun) ,用他的話來說,“阿雲(yun) 獲貸死,已是寬恩;許遵為(wei) 之請,欲天下引以為(wei) 例,開奸凶之路,長賊殺之源。”司馬光所憂心者,並不是阿雲(yun) 個(ge) 人的下場,而是阿雲(yun) 案成為(wei) 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謀殺已傷(shang) ,自首減等”成為(wei) 代替刑律的敕命,導致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所以,司馬光執政之後,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推翻熙寧元年七月三日的敕文:犯了謀殺罪的人,在已經造成受害人損傷(shang) 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自首,可以獲得減刑。司馬光隻是推翻了這一條法律條文,並不是重新審理阿雲(yun) 案。

 

不過,我們(men) 可以確定:如果阿雲(yun) 生活在清代的乾隆盛世,則必死無疑。乾隆三十三年(1768),清廷纂修《曆代通鑒輯覽》,乾隆皇帝親(qin) 自撰寫(xie) 了數萬(wan) 言評語,這禦批中就提及北宋阿雲(yun) 之獄:“婦謀殺夫,悖惡極矣,傷(shang) 雖未死,而謀則已行,豈可因幸而獲生以逭其殺夫之罪?又豈可以按問即服遂開自首之條?許遵率請未減,已為(wei) 廢法,即科以故出而罷之,亦不為(wei) 過。劉述身為(wei) 刑官,執之誠是。安石乃袒遵而詆述,且定謀殺首原之令,不特凶婦因曲宥以漏網,非所以飭倫(lun) 紀,縣城使奸徒有所恃而輕犯,尤不足以止辟。安石偏執妄行,不複知有明罰。”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