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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鋒作者簡介:任鋒,男,西元一九七七年生,晉地介休人,香港科技大學人文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政治學係教授。研究方向為(wei) 中西方政治思想史,當代政治理論,政治文化。著有《道統與(yu) 治體(ti) :憲製會(hui) 話的文明啟示》《治體(ti) 代興(xing) :立國思想家與(yu) 近世秩序思維》《儒家與(yu) 憲政論集》(杜維明、姚中秋、任鋒合著)等。 |
“以法為(wei) 治”與(yu) 近世儒家的治道傳(chuan) 統
作者:任鋒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文史哲》2017年4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七月初五日乙酉
耶穌2017年8月26日
摘要:近世儒家把握到了政治社會(hui) 演變的強烈法度化特征,提出“以法為(wei) 治”的典型概括。他們(men) 熟用的“法”、“法度”等概念涵蓋了禮樂(le) 政刑、紀綱法度。法被視為(wei) 基於(yu) 天理人情的體(ti) 現公共實踐理性的規則集群,並依據文明演進經驗衍生出了一套法史觀,以三代之法與(yu) 後世之法的張力顯示出傳(chuan) 統根基上的因承損益機理。而基於(yu) 禮與(yu) 政刑的辨析,葉適等人為(wei) 禮樂(le) 優(you) 先的儒家法傳(chuan) 統強化了社會(hui) 理論的闡釋維度,推進了社會(hui) 秩序與(yu) 政刑之治的反思。依據治人與(yu) 治法的關(guan) 係,近世儒家還更新了對於(yu) 政治類型的理論概括,承認“以法為(wei) 治”、“以法為(wei) 定”的客觀性,從(cong) 禮法與(yu) 共治雙重主體(ti) 意義(yi) 上強調治人的積極性,警惕“任法”模式的偏頗。這種法度中心、禮法本位的儒家治道論,追求一種優(you) 良的法治型態,為(wei) 我們(men) 重新理解中華法係的法治資源提供了重要視角,也有益於(yu) 清理現代國人片麵理解法治而產(chan) 生的迷思。
關(guan) 鍵詞:以法為(wei) 治;紀綱法度;近世儒家;治道;任法
現代中國的法治探索,如果不能正視傳(chuan) 統的相關(guan) 資源,注定是一場跛足的艱難跋涉。而秦漢政製結構形成以後,儒家藉由其強大的思想涵化力與(yu) 對政治中心群體(ti) 的養(yang) 成和供給,透過應對政治傳(chuan) 統中由先秦儒法之爭(zheng) 破題而持續存在的法治經驗,累積形成了非常珍貴的治理智慧。這一點,在宋以降的近世傳(chuan) 統中尤為(wei) 顯著。本文即圍繞此時期儒家的治道傳(chuan) 統,來探究對我們(men) 仍有啟示價(jia) 值的先賢智慧。
一、“以法為(wei) 治”與(yu) 儒家的法概念
宋所開啟的近世中國,以其諸多類現代性的文明特征,如愈加開放而平民化的社會(hui) 結構、繁榮豐(feng) 富的民間經濟與(yu) 社會(hui) 交往、士大夫政治參與(yu) 的擴大和文官政治的成熟、中央集權製的細密深化,而呈現出統治的高度法度化、規則化。這一點,在宋代士大夫群體(ti) 中有著十分深刻的意識自覺[①]。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四十三記載,慶曆三年(1043年)樞密副使富弼言:“臣曆觀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製為(wei) 首務。法製立,然後萬(wan) 事有經,而治道可必。”[②]提出的立法建議被宋仁宗采納。南宋儒者陳亮指出宋代現實政治具有高度法度化的特征,所謂“本朝以儒道治天下,以格律守天下”、“本朝以繩墨立國,自是文法世界”。又謂君主“以繩墨取人,以文法蒞事”,而士大夫“以議論為(wei) 政,以繩墨為(wei) 法”[③]。“格律”、“繩墨”、“文法”,成為(wei) 宋代立國、治國的重要手段。整個(ge) 社會(hui) 成為(wei) 法度繁密之世,“舉(ju) 天下皆由於(yu) 規矩準繩之中”,乃至“宛轉於(yu) 文法之中,而無一人能自拔者”[④]。“規矩準繩”代表的法度規則成為(wei) 籠罩力極強的統治綱維。他還指出:“今儒者之論則曰‘古者不恃法以為(wei) 治’…儒者合於(yu) 古而不便於(yu) 今。”[⑤]其講友葉適有類似概括:“夫以法為(wei) 治,今世之大議論,豈可不熟講而詳知也”,“且天下以法為(wei) 治久矣”[⑥]。“以法為(wei) 治”,在水心看來,已然成為(wei) 宋代政治社會(hui) 的“大議論”(群體(ti) 重要共識)與(yu) 基本事實。陳亮、葉適代表的近世儒家往往承認這一趨勢的必然性,而基於(yu) 儒家立場追求更為(wei) 優(you) 良的法治。這與(yu) 人們(men) 習(xi) 慣上指稱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德治”、“人治”,殊為(wei) 不同,也提醒我們(men) 對傳(chuan) 統政治有必要進行精準的辨析和比較。
首先,我們(men) 應當聚焦於(yu) 上述法度概念的基本意涵,了解當時人在什麽(me) 意義(yi) 上運用這一類概念。還以上麵引用的富弼之論作為(wei) 範例,他接著陳述:
宋有天下九十餘(yu) 年,太祖始革五代之弊,創立法度。太宗克紹前烈,紀綱益明。真宗承兩(liang) 朝太平之基,謹守成憲。近年紀綱甚紊,隨事變更,兩(liang) 府執守,便為(wei) 成例。施於(yu) 天下,鹹以為(wei) 非,而朝廷安然奉行,不思劃革。…其所以然者,蓋法製不立,而淪胥至此也。臣今欲選官置局,將三朝典故及討尋久來諸司所行可用文字,分門類聚,編成一書(shu) ,置在兩(liang) 府,俾為(wei) 模範。庶幾頹綱稍振,敝法漸除,此守基圖救禍亂(luan) 之本也。上納其言,故命靖等編修,弼總領之。[⑦]
從(cong) 這一最終被仁宗接納的立法動議來看,富弼認為(wei) ,所謂“立法製”中的“法製”,含括了文獻中多次出現的“紀綱”、“法度”、“成憲”、“典故”,構成了傳(chuan) 統“治道”、“政道”的精華,能使“萬(wan) 事有經”。換言之,治道以紀綱法度為(wei) 首務,如同水心所言“以法為(wei) 治”,這一點頗能代表宋代的君臣共識。
宋代最具典範性的理學著述也可印證這一點。如程頤《伊川易傳(chuan) 》論“解”卦:“既解其難而安平無事矣,是‘無所往’也。則當修複治道,正紀綱,明法度,進複先代明王之治,是‘來複’也,謂反正理也。”“修複治道”的主要內(nei) 容是“正紀綱,明法度”。程伊川曾謂,“治身齊家以至平天下者,治之道也;建立治綱,分正百職,順天時以製事,至於(yu) 創製立度,盡天下之事者,治之法也。聖人治天下之道,唯此二端而已。”紀綱法度是治道賴以實現的法度規則、實現善治的“治法”。道與(yu) 法是善治的兩(liang) 個(ge) 基本著力點,作為(wei) 宋代理學經世觀念的典型概括,上述兩(liang) 條被朱子、呂祖謙東(dong) 萊先生收入了《近思錄》“治體(ti) ”一章(第十,第十五)[⑧]。
上述富弼、程伊川的論述,其實代表了北宋儒家的流行觀念。而這種高度自覺的法度意識在南宋經由浙東(dong) 學派得到了更為(wei) 充分的發展,構成我們(men) 深入理解“以法為(wei) 治”傳(chuan) 統的關(guan) 鍵資源。
蕭公權先生在《中國政治思想史》中認為(wei) 南宋浙東(dong) 學派代表的“功利”思想而非理學才是宋代政治思想的重心。在論述葉水心思想時,蕭先生高度褒獎了此派思想的製度論價(jia) 值[⑨]。牟宗三先生在《政道與(yu) 治道》中將明清之際黃、王、顧三先生作為(wei) 傳(chuan) 統中國政治的極限思考者,同時也指出南宋陳亮、葉適對於(yu) 三先生的引領之功,在它處也點及後二者綜合構造之法度意識的重要性[⑩]。然而,蕭、牟二賢都未充分揭示浙東(dong) 禮法治道論的整體(ti) 規模和內(nei) 在理路,也未意識到他們(men) 內(nei) 在於(yu) 宋代乃至近世儒家政治傳(chuan) 統的代表性意義(yi) 。
南宋浙東(dong) 學派自永嘉薛季宣的經製之學起,對於(yu) 紀綱法度的關(guan) 注就極為(wei) 突出。對季宣來說,紀綱指向比較根本的、持久的體(ti) 製原理和規則,法度是可以隨時代情境調整的具體(ti) 製度安排[11]。薛季宣特別強調程伊川所言道與(yu) 法的緊密不可分,“故須拔萃豪傑,超然遠見,道揆、法守,渾為(wei) 一途,蒙養(yang) 本根,源泉時出,使人心悅誠服,得之觀感而化乃可為(wei) 耳。此事甚大,既非一日之積,又非盡智窮力所到,故聖人難言之”[12]。薛的弟子陳傅良在《唐製度紀綱如何》中反駁自二程起即流行的一個(ge) 理學觀點[13],即三代政治純任道,後世政治純任法,唐代在政治道義(yi) 上欠缺,或曰有法無道。傅良指出,這樣的觀點片麵強調道的作用,其實是晚周儒者麵對禮崩樂(le) 壞提出的激語,後世卻受此誤導而輕視法度在政治中的作用。他肯定漢唐在製度紀綱上都體(ti) 現出道的精神,隻是由於(yu) 對三代理想政治的把握有深淺,產(chan) 生了政治效果的高低之別。傅良延續了季宣的問題意識,即透過法度紀綱來探求政治中常與(yu) 變、經與(yu) 權之間的關(guan) 聯,並揭示道與(yu) 法的緊密理論關(guan) 聯[14]。
葉水心承此指出“紀綱、法度,一事也,法度其細也,紀綱其大也”[15]。共治、封建、郡縣製、巡狩,屬於(yu) 紀綱層麵的重要製度,其它如選官、財政、刑律等屬於(yu) 次一級的法度層麵。二者尤其是紀綱關(guan) 係到為(wei) 國之道,立國之本,對於(yu) 國勢影響極重。南宋呂中受浙東(dong) 學派影響,在總結宋代政治經驗的《皇朝大事記講義(yi) 》中提出“聖人之治天下,固以仁意為(wei) 本,而其施之於(yu) 政,則必有紀綱法製,截然而不可犯,…我朝治體(ti) 之所以遠過漢唐者,蓋其仁意常渾然於(yu) 紀綱整肅之中,而紀綱常粲然於(yu) 仁意流行之地。”宋儒治道仁義(yi) 與(yu) 治法紀綱的觀念,在這一代表性政論中得到集中運用。
筆者曾論述陳亮思想中的法度概念,指出其內(nei) 涵三個(ge) 層次:在最抽象的廣義(yi) 層上,法泛指宇宙與(yu) 人類存在的根本規則,包含了仁義(yi) 等核心價(jia) 值(“夫人心之正,萬(wan) 世之常法也”)[16];中觀層次指禮樂(le) 、政體(ti) 、製度意義(yi) 上的法度,或曰紀綱法度、紀綱法製;狹義(yi) 指法家強調的刑罰、政令、術數[17]。結合程伊川的治道、治法概念、富弼的法製概念,可以發現,宋儒主要是在中觀及狹義(yi) 層運用這類概念,即涵括禮樂(le) 政刑、紀綱法度及政令刑律的規則體(ti) 係,把它們(men) 作為(wei) 治道的體(ti) 製化保障。這是我們(men) 理解“以法為(wei) 治”時首先應明了的。
二、法的特質、法史觀與(yu) 秩序規則類型
宋代開啟的近世儒學見證了法度意識、法度觀念的高度發展,也促進了傳(chuan) 統儒家的思想話語之新變。以先秦儒家為(wei) 例,孔子指出,存在“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與(yu) “導之以政,齊之以刑”(《論語·為(wei) 政》)兩(liang) 個(ge) 基本政治類型,儒家優(you) 先肯定前者同時不否棄後者。按照一般意見,孟子深化了孔學的道德心性一麵,而荀子更著重禮的係統論述。比較起來,法家更多地在政刑意義(yi) 上提倡法律在國家治理中的根本地位。至漢代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提出一統紀、明法度,以儒家政治精神改造秦漢政製,而以往研究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思想者多注重經義(yi) 決(jue) 獄、《唐律疏議》“以禮入法”等司法刑獄方麵的觀念融合[18]。
近世儒學在道、法二分的基礎上,重新用法或治法的概念統合了原先儒家強調的禮樂(le) 、憲章與(yu) 法家所重的政刑律令,這一進展可以說具有思想範式的轉型意義(yi) 。如陳亮稱,“夫法度不正則人極不立,人極不立則仁義(yi) 禮樂(le) 無所措,仁義(yi) 禮樂(le) 無所措則聖人之用息矣”,“人道立而天下不可以無法矣”[19]。這樣的認知把法度提升到了基本文明規則(“人極”)的高度,並且以法度為(wei) 根本來解釋傳(chuan) 統仁義(yi) 禮樂(le) 的安頓和功效。這與(yu) 從(cong) 人的心性道德本源來建立一套秩序理論的思孟理學進路,已大不一樣。相對程伊川的道、法二分,更強調法度的根本地位[20]。依據這種法度中心的秩序觀,陳亮曾批評當時儒者,或者反對關(guan) 注法度,或者動輒依賴法度[21]。前者代表了傳(chuan) 統的、理學包含的修身本位政治觀,他們(men) 認為(wei) 浙東(dong) 思想滑向了申韓法家一路。後者則代表了實際政治中傳(chuan) 統儒家的困境,心性本位的政治心智麵對政治實踐缺乏製度構思能力,很容易陷入對法家術數的片麵倚賴。浙東(dong) 代表的這一進路,恰恰是要在二者之外開拓出近世儒家理智應對政治法度的可行思路,揚棄修身本位的政治觀,正視政治社會(hui) 的法度問題,同時形成對於(yu) 法家的有效節製。
法度在何種意義(yi) 上能夠作為(wei) 文明政治秩序與(yu) 規則的根本或前提?這牽涉到對於(yu) 法度特質的理解、法度在文明史中的演成與(yu) 法度在諸多秩序規則類型中的定位。
首先,陳亮、葉適最具代表性地指出了法度規則源自強烈的公共意識,被視為(wei) 公共政治理性的體(ti) 現。陳亮認為(wei) ,“人心之多私,而以法為(wei) 公,此天下之大勢所以日趨於(yu) 法而不可禦也”[22]。人心最容易被各種私欲、私情誘惑牽扯,而法是人們(men) 用以約束這種私性的公共規則。這裏顯示出人心的雙重屬性,一個(ge) 是“多私”,另一個(ge) 是“以法為(wei) 公”的規則化能力。法度是人類應對自身私利私欲而彰顯公共精神信念的基本規則,它構成文明秩序的重要基礎。陳亮強調了法度的人為(wei) 正義(yi) 屬性,“時者天之所為(wei) 也,法者人之所為(wei) 也。法立而時不能違,則人謀足以定天命”[23]。他並沒有進一步挖掘其人性根基,而傾(qing) 向以這樣一種基本事實作為(wei) 既成的秩序基點,更關(guan) 注由此確立的秩序安排。這種體(ti) 現人為(wei) 正義(yi) 的法度規則仍然以更深層次的天人合一為(wei) 秩序框架,並未導致法度與(yu) 天理天道的斷裂。他並不拒絕理學的天理概念,而且用“公道”來指稱法度,透露出天理觀念經由法度載體(ti) 而強化的公共特質,這較之單純從(cong) 道德倫(lun) 理解釋天理更具思想特色。其中也包含時人的一種“公法”意識。如葉適指明,“蓋人不平而法至平,人有私而法無私,人有存亡而法常在,故今世以‘人亂(luan) 法不亂(luan) ’為(wei) 常語,此所以難於(yu) 任人而易於(yu) 任法也”[24]。法度被看作公平、公共、恒常的治理規則,處於(yu) 天人合一的天理秩序之中心位置。
其次,法度在儒家的曆史敘事中被作為(wei) 一條中心線索,由此揭示它在文明曆史演進中的功用,更顯示出法度的傳(chuan) 統維度與(yu) 經驗理性。陳亮將其概括為(wei) “至公而時行”[25],並提出“彰法度以存公道,相時宜以立民極”[26]。依據這一原則,他追溯了三代、秦漢以來的法度演進。遠古時期為(wei) 法度雛形階段,人類處於(yu) 天真未失的初民社會(hui) ,本性淳樸,法度簡要。政治領袖由人民根據才能和道德標準共同推選與(yu) 認可,體(ti) 現出人民直接參與(yu) 政治事務的公共精神[27]。到了三代,禮樂(le) 刑政等法度構成君道根本,最高領導的產(chan) 生經過了從(cong) 禪讓製到世襲製的過渡,走向周代宗法分封製度。相應於(yu) 紛繁複雜的民情,世襲製樹立一個(ge) 明確的權威中心,消弭了人們(men) 對於(yu) 最高權位的種種覬覦,使政治社會(hui) 免於(yu) 潛在的爭(zheng) 奪動蕩。法度樹立的權威及和平,符合天下公共精神的需求。在治理中,這種權威秩序要符合五典五常等規則,以天下公利為(wei) 宗旨,受到天下人公議的製約。如果統治者不能勝任,人們(men) 可以通過革命進行置換[28]。家天下的法度,在精神和形式上雖不及遠古時期的公共性,卻適合逐漸複雜世故的民情。“以法為(wei) 公”、“相時宜以立民極”,使得“以法為(wei) 治”構成一個(ge) 不可回轉的文明演進趨勢。
陳亮的法史觀顯示出兩(liang) 個(ge) 治理標準的重要權重:一個(ge) 是政治精英的參與(yu) 能否得到肯定和鼓勵,一個(ge) 是一般民眾(zhong) 的基本自由能否得到保障(“故一世之賢者得以展布四體(ti) 以共成治功,而民之耳目手足亦各有定而不搖也”[29])。這一點在他對周秦之製的評價(jia) 中很明確。在事變人情的廣泛領域中,周法透過全麵而合理的規則確保了政治共同體(ti) 的公共與(yu) 自由,人道由此臻至完備狀態,政治權威由此獲得充分堅實的保障。周代長達八百年的國祚,根基於(yu) 這種理想法度。秦獨取法家學說,放棄了德治關(guan) 懷,強化了法度流弊,導致權威獨大,君民懸隔。以天下迎合統治者私欲,嚴(yan) 重違背了法度的公共精神。人道無法確立,君主的政治權威自然也難維係長久。而漢興(xing) 的意義(yi) 就在於(yu) 結束秦朝苛政,建立了寬仁製度,使民眾(zhong) 重獲自由(“而天下之人得以闊步高談,無危懼之心”)[30]。除了政治社會(hui) 的權威及其和平,共治和自由是優(you) 良法治的關(guan) 鍵指標。
法史觀的一個(ge) 重要方麵是三代之法與(yu) 後世之法的區分。三代之法在典範意義(yi) 上被看作法度實現的理想形態,因此構成評價(jia) 和糾治後世、儒者身處之現實法度的傳(chuan) 統資源。對於(yu) 近世儒家,三代之法、漢唐之法與(yu) 本朝祖宗之法之間的張力,及相應史觀的張力,是推動法度反思與(yu) 構建的重要力量。三代之法可以說是傳(chuan) 統意義(yi) 上的高級法,它強調法度與(yu) 法治需內(nei) 在於(yu) 傳(chuan) 統自身的損益發展之中。近世儒學內(nei) 部對此有不同方式的處理。如理學家就產(chan) 生一種強烈的二元對立意識,強調三代之法與(yu) 後世之法的巨大差距。如程伊川所謂“先王之世以道治天下,後世隻是以法把持天下”[31]。朱子與(yu) 陳亮辯論,認為(wei) 三代天理光明,後世人欲流行,苟且倉(cang) 皇,也同此意。相比較,浙東(dong) 一路的事功學者更主張古今之間的程度差別,而非性質鴻溝。陳亮與(yu) 朱子反複申辯,秦以後並非一團漆黑,其中漢唐建立了值得相當肯定的功業(ye) 。這個(ge) 漫長時期並非依靠權謀強力維持時日,而是處於(yu) 法度不完善的狀態。不同朝代根據時代情勢在法度規模上也形成了各自特點。葉水心主張統紀之學,強調三代之法的統緒地位,把堯舜聖王之法作為(wei) 法度典範衡量後世之法的得失,同時提倡從(cong) 法度的曆史客觀情勢去理解其構成,觀察其變遷[32]。
在法史觀背後,是儒家對於(yu) 法度作為(wei) 傳(chuan) 統、作為(wei) 經驗累積形成之規則的思想意識,政治行動者即使是聖人也要在傳(chuan) 統範圍內(nei) 進行立法創製。這是近世儒學天理觀生發的重要共識,如程頤雲(yun) “聖人隨時製作,合乎風氣之宜,未嚐先時而開之也。若不待時,則一聖人足以盡為(wei) 矣,豈待累聖繼作也?時乃事之端,聖人隨時而為(wei) 也”[33],陸九淵雲(yun) “世之人往往以謂凡所以經綸天下,創立法製,致利成順,應變不窮者,皆聖人之所自為(wei) ,而不知夫蓋因其固然,行其所無事,而未嚐加毫末於(yu) 其間”,“聖人之智見於(yu) 創立者,猶皆因其固然,而無容私焉”,“無非因其固然,行其所無事,有不加毫末於(yu) 其間者”[34]。
第三,如何從(cong) 整體(ti) 的秩序演成來理解法度的地位,有助於(yu) 認識這種體(ti) 現人為(wei) 正義(yi) 、關(guan) 乎人極公道的規則為(wei) 何能夠成為(wei) 文明演進的客觀趨勢。這關(guan) 乎秩序構成的理論解釋,同時須處理諸種規則類型,尤其是禮樂(le) 紀綱與(yu) 法家之法的關(guan) 係問題。
葉水心指出:“前於(yu) 孔子,固已純任政刑矣。”[35]法家以刑賞為(wei) 理想政治原則,宣帝聲稱王霸雜用,漸失寬大和平之意,後世卻“皆以王道儒術緣飾申韓之治”,不能明了儒家禮法政治的體(ti) 製內(nei) 涵[36]。“禮樂(le) 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而孔子強調禮樂(le) 與(yu) 政刑的分別,批評純任政刑,這是儒家基本原則。水心認為(wei) “今以禮樂(le) 刑政融會(hui) 並稱,而謂其不二,則論治之淺,莫甚於(yu) 此。其終禮樂(le) 不用而以刑政為(wei) 極功,儒者之過也”[37]。
春秋時晉國叔向批評鄭國子產(chan) 鑄刑書(shu) ,是法政史上古今之變的碑石。葉適批評後世言治道者,“不過祖述子產(chan) 、叔向餘(yu) 論,治道自無由而起”[38]。子產(chan) 稱自己旨在救世,不能兼顧叔向提倡的禮治美意,“然其病根正以有己而忘人,做下樣子,令其不可回轉,如子產(chan) 是也”[39]。真正的治道,仍在於(yu) 像三代一樣,“古人之治,推其身之實有與(yu) 民共之”[40]。而如何實現公共善的擴展,關(guan) 鍵在於(yu) 以儒家德禮之治為(wei) 根基。水心批評“自春秋以來,儒者論禮樂(le) 何可勝數,雖無謬於(yu) 道,而實知其意可以措之於(yu) 治者絕少”。善治的關(guan) 鍵在於(yu) 禮治,正是因為(wei) 它依賴的是民眾(zhong) 社會(hui) 生活的內(nei) 在相互聯係。政治的正當性也基於(yu) 此,政府靠什麽(me) 來維係統治關(guan) 係?一種偏頗之見是訴諸刑罰政令,“後世為(wei) 上之不能安也,搖手動足,皆歸之於(yu) 刑”。水心強調,“夫民相依以生,而不相依以刑也,刑之而後安,非善治也。故安上治民,齊之以禮,孔子以為(wei) 善治”[41]。
“善治”的根基在於(yu) 順應秩序演成的基本原理,合乎人情物理本性的成長。“夫民相依以生,而不相依以刑也”可謂揭示了人類治理秩序的核心機要。從(cong) 一種社會(hui) 理論的視角,葉適認為(wei) “四民交致其用”的分工合作秩序代表了儒家禮治秩序的精義(yi) 。四民職業(ye) 分工有其必然機理,社會(hui) 流動無法禁錮,這其中體(ti) 現一種動態的分化與(yu) 整合。分工有世代繼承之道,而無隔絕閉錮之理。職業(ye) 分工、社會(hui) 流動,其實體(ti) 現了社會(hui) 多樣並存的“和”義(yi) 。“因史伯晏子所言驗天下古今之常理,凡異民力作,百工成事,萬(wan) 物並生,未有不求其和者,雖欲同之,不敢同也;非惟不敢,勢亦不能同也。惟人心之取舍好惡,求同者皆是,而求和者千百之一二焉;若夫綦而至人主,又萬(wan) 一焉。賢否聖狂之不齊,治亂(luan) 存亡之難常,其機惟在於(yu) 此,可不畏哉!”[42]。王道理念,就在於(yu) “蓋調美之俗既成,民民物物並遊於(yu) 至和之中,我不害物,而物亦莫吾害者”[43]。人心特別是政治權力意誌往往求同排異,恰恰蘊含了對於(yu) 事物多樣性秩序的壓製威脅。政治權力尤其應節製這種壓製求同的衝(chong) 動。儒家強調和是禮治精神,“禮之用,和為(wei) 貴”,存異共榮也構成權勢的界限。他對於(yu) 富民作為(wei) 社會(hui) 治理中心的秩序性肯認、對於(yu) 劫富濟貧、複古井田的反駁、對於(yu) 工商群體(ti) 社會(hui) 政治參與(yu) 的鼓勵,體(ti) 現出對於(yu) 近世經濟社會(hui) 秩序變遷及其權勢影響的深刻把握[44]。水心特別從(cong) 社會(hui) 分工合作的角度,為(wei) 古典儒家的和諧智慧賦予了新的蘊涵。他把社會(hui) 經濟政治秩序之相維生發作為(wei) 禮治根本,以此確立國家法度政刑之邊界,也構成限製政府權力的根本社會(hui) 規則,是他超越先儒之處。
儒家之禮構成儒家之法的根本,不能化約為(wei) 政刑之治。葉適區分“取正於(yu) 禮”與(yu) “取正於(yu) 令”,“不取正於(yu) 禮而取正於(yu) 令耳。使令之所有而禮之所無,則又將撓而從(cong) 乎?…古人以禮為(wei) 法,後世假法而後能存禮。如李翊以台臣屈炫議論,是不特假法,又假勢矣”[45]。權勢、政刑之法,都應以儒家之禮法為(wei) 最終衡準。換言之,在政府掌控的權力法製之上,還有體(ti) 現社會(hui) 秩序精義(yi) 的更高級規則,它們(men) 對政府權勢形成限權的重要依據。儒家法治與(yu) 法家的不同在於(yu) 對民眾(zhong) 社會(hui) 秩序的保養(yang) 厚愛。“先王以公天下之法使民私其私,商鞅以私一國之法使民公其公”,這正是基於(yu) 法度的公共本質而形成的區分[46]。水心指出真正的公法恰恰是保護民眾(zhong) 之私,也即民眾(zhong) 生活之利益、事務之自治能力,而法家之公其實是壓製民眾(zhong) 能力和利益以就一國之私,所謂“禁民巧,察民專(zhuan) ,沈鷙果敢,一施於(yu) 上下而私其便於(yu) 國,故雖殺其身,卒不能廢其法,數百年而禁製成,秦已亡而猶不可變”[47]。對於(yu) 春秋戰國以來以刑法為(wei) 主體(ti) 的法律成文化過程,水心出於(yu) 禮治精神評價(jia) 並不高,皆因其間國家政權對民的壓製日益加深,民眾(zhong) 自身的秩序活力日益消滅。即使商鞅告奸法也不可能做到“遽立一成之法以齊秦俗”,而在經濟商業(ye) 、司法問題上都是“設法抑民,輕重曲折,事不一端”[48]。司法權完全歸於(yu) 有司、民間商業(ye) 活動遭到嚴(yan) 厲打擊。
需要指出,浙東(dong) 儒者從(cong) 秩序大體(ti) 的公共義(yi) 理思考國家,批評後者之專(zhuan) 橫獨大,並不是否認國家的政治價(jia) 值,而要謀劃國家如何有活力而強大。國家實力的基礎在於(yu) 以民眾(zhong) 共同體(ti) 為(wei) 根本的活力之發展,應按照是否有利於(yu) 保護和鼓勵社會(hui) 的積極活力,實現秩序活力,為(wei) 自身確立之基礎。宋儒如陳亮、葉適、朱子都認為(wei) 有宋的政體(ti) 尤其是在央地關(guan) 係上,過於(yu) 集權,遏製了地方、精英的活力。其間包括了一個(ge) 對於(yu) 國家權力結構的再配置方案,尤其對於(yu) 中央政府的集權化提出限製和分疏。如水心謂“夫以二百餘(yu) 年所立之國,專(zhuan) 務以矯失為(wei) 得,而真所以得之之道獨棄置而未講”,對於(yu) 疏導發展社會(hui) 活力反倒沒有積極正麵的製度關(guan) 懷,需要采用“正其紀綱,明其內(nei) 外,分劃委任而責成功”的分權思路,堅固軍(jun) 政國防,激活內(nei) 在生機[49]。近世儒家的法度思考將秩序中的民情民本、政體(ti) 紀綱、政刑律令放在一個(ge) 體(ti) 係性視野中論述其構造關(guan) 係,依據體(ti) 現權威及其和平、共治與(yu) 自由等精神的先例、慣習(xi) 、風俗、共識和禮法憲章作為(wei) 優(you) 先肯定的法度規則,引導和規範政治權力的運作,代表了近世儒家治道論的一個(ge) 重要成就。
三、法度中心的政治類型與(yu) 雙重主體(ti)
近世儒家既主張“以法為(wei) 治”是政治社會(hui) 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向,並從(cong) 儒家立場提出一係列關(guan) 於(yu) 法度特質、曆史與(yu) 秩序功能的說明,同時也從(cong) 政治類型的角度強調防止走向“任法”,即片麵推崇法度政治的誤區。
他們(men) 強調從(cong) 法度、治法的中心視角來重新理解政治社會(hui) 的類型。漢儒以來曾流行運用忠、質、文循環作為(wei) 政治社會(hui) 變遷的解釋模式。超越這種側(ce) 重文化精神與(yu) 政治氣質的體(ti) 係解釋,陳亮從(cong) 治法與(yu) 治人的關(guan) 係立論,提出“漢,以法付人者也;唐,人法並用者也,本朝則專(zhuan) 用人以行法者也。紀綱法度真若有繼承之理於(yu) 其間,夫子之所謂損益者豈在是乎?”、“漢,任人者也;唐,人法並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50]。在陳亮看來,這三個(ge) 重要的朝代代表了三代法度典範的三種演變類型。紀綱法度的損益原理成為(wei) 政治主題。
“以人行法”是陳亮對於(yu) 宋代政治的理想期許,“任法”則表達了他的現實判斷。陳亮、葉適等人都批評宋代政治由“以法為(wei) 治”陷入了“任法”誤區,表現為(wei) “以法為(wei) 定”、“使法自行”、“持法深”等問題。它集中指這樣一種法政心智和行為(wei) 模式:將法度理解為(wei) 一套確定的、自動運轉的、不斷精密化的規則體(ti) 係,使其支配政治世界中的人與(yu) 事。這似乎是一種公正治理的理想。然而,卻潛藏兩(liang) 個(ge) 重要的缺陷或迷思。
一個(ge) 是對於(yu) 法度的實證主義(yi) 、成文化、教條化理解。首先認為(wei) 此類製定法已足以勝任政治世界的重要事務,由此隻強調政治智慧的立法表達與(yu) 立法之後的嚴(yan) 厲執行及細密化。其次,把法度看作可以自動運行的客觀機製,即使沒有勝任的行動主體(ti) 也可實現治理功能。因此,過度信賴一套自動運轉的客觀機製,極大輕視人的主體(ti) 智慧,越來越趨向於(yu) 要求這套機製盡可能詳密,遂導致法度繁密。另外,由於(yu) 人們(men) 不可能全麵把握法度的原意和宗旨,有效改革,往往針對實行過程中的弊端因弊立法。這也導致“一弊生而一法立”、“法愈詳而弊愈極”的態勢。處此局中,人們(men) 雖然知曉其弊,卻不去振作改變。這就形成“上下之間每以法為(wei) 恃者,樂(le) 其有準繩也”的“恃法”困境[51]。陳亮就提出“持法深者無善治”。人情物理紛繁多變,即使最完備的製定法,也無法有效應對所有問題。執著於(yu) “任法”反倒會(hui) 帶來新問題,“奸尻之熾,皆由禁網之嚴(yan) ;罅漏之多,亦由夫防閑之密”[52]。過於(yu) 嚴(yan) 密繁重的法度,終會(hui) 造成對民眾(zhong) 自由的威脅,抑製共同體(ti) 活力。
法度相對於(yu) 整體(ti) 的社會(hui) 秩序自有其邊界。其根底包含了儒家對於(yu) 社會(hui) 秩序的基本認知,即一個(ge) 基於(yu) 人性人情物事常道的秩序,依靠內(nei) 蘊於(yu) 自身的規則運作互動。法度尤其是製定法僅(jin) 僅(jin) 是其中的一種規則,須對此順循,以防成為(wei) 一個(ge) 異化、高高在上、外在的權勢體(ti) 係。真正的治道規模,在於(yu) 充分尊重社會(hui) 活力,自覺其法度邊界,“古之聖人,其圖回治體(ti) ,非不欲震之而使整齊也,然寧紓徐容與(yu) 以待其自化,而不敢強其必從(cong) ”[53]。
另一個(ge) 弊症是造成了專(zhuan) 權獨大的君主與(yu) 日益萎縮無力的政治精英,根底上是政治權力的專(zhuan) 製傾(qing) 向對於(yu) 共治傳(chuan) 統的抑製。君主的專(zhuan) 製傾(qing) 向使其試圖依賴於(yu) 一套客觀確定的法度自我運轉即實現治理目標,應對問題時不斷因弊立法。陳亮認為(wei) 這種君主任法(或可稱為(wei) 君主法製主義(yi) )的政治理念恰恰暴露出君主的權力私性,而士大夫政治精英受其慫恿逐漸放棄在法度事務中的主體(ti) 地位,最終淪為(wei) 隻需俯首聽命的執法工具,喪(sang) 失掉政治責任感與(yu) 智慧。陳亮對於(yu) 專(zhuan) 製君權的批判,顯示出不同於(yu) 理學家道德主義(yi) 的維度,更注重法度憲製意義(yi) 上的規約,落定為(wei) 對於(yu) 君主的限權。另外,他對於(yu) 這種法政模式下,各種利益集團包括士大夫官僚群體(ti) 的謀私,同樣進行了批評[54]。君權任法專(zhuan) 製的私性政治無法杜絕利益群體(ti) 政治的腐敗蔓延,因為(wei) 其根底上已違背了法度的公共原則。
應對“任法”的挑戰,近世儒家的解決(jue) 思路在於(yu) 厘定天理公道、治人與(yu) 治法之間的關(guan) 係。如陳亮所陳,“大概以法為(wei) 定,以人行之,而盡去其使法自行之意,上合天理,下達人心,二百年變通之策也”[55]。不是回到人治,而是在“以法為(wei) 治”的格局中承認法治之客觀性,尊重治人主體(ti) 性,以節製“任法”之弊。
首先,強調法度是天理世界中的公道所係,是基於(yu) 文明社會(hui) 秩序體(ti) 現公共實踐理性的規則集合體(ti) 。體(ti) 現天地人公共之道是法度的內(nei) 在本質,儒家法治強調政治社會(hui) 成員共同遵循法度,不僅(jin) 以統治工具處之。
更為(wei) 重要的,是在一種恰切的治人與(yu) 治法關(guan) 係中追求優(you) 良的法治,對於(yu) 治人的注重特別突顯儒家對於(yu) 禮法主體(ti) 與(yu) 共治主體(ti) 的雙重關(guan) 切。
所謂禮法主體(ti) ,是指對於(yu) 更為(wei) 曆史性、傳(chuan) 統性、非成文化的秩序規則也即慣習(xi) 、先例、風俗、共識等禮則的重視,尤其需要治人主體(ti) 在政治社會(hui) 的實踐脈絡中予以積累、提煉與(yu) 確立、改良。這方麵可以糾治法度過於(yu) 實證化、以及對此種法度的片麵依賴。
比如葉適討論國本問題,就是從(cong) 政治禮法的實踐演成來理解國家的法度根本。他以樹木、植樹的有機體(ti) 養(yang) 成為(wei) 譬,不僅(jin) 要透過植物的“華葉充榮”觀察其“根據盤互者”,而且應注重“自封殖培養(yang) 之始,必得其所以生之意”[56]。這意味著,特別注意觀察一個(ge) 政治體(ti) 的確立初期、國家創立者所體(ti) 現出的“祖宗之意”(未必完全成文化為(wei) 製定法)。這個(ge) 意義(yi) 上的國本自覺,關(guan) 係該政治體(ti) 的興(xing) 衰,“繼世而有天下,其中才者固能守祖宗之意,其賢聖者則增益祖宗之意,其好謀而寡德者徒以變亂(luan) 祖宗之意,而昏童不肖者則又不知祖宗之意。故其為(wei) 興(xing) 亡治亂(luan) ,皆可考而無疑”[57]。基於(yu) 對宋代政治慣例禮俗的綜合提煉,他將禮臣與(yu) 恤刑視為(wei) 國本,後者特別把握到社會(hui) 經濟秩序對於(yu) 刑律的約束。這一點是單純製定法心智無法涵蓋的[58]。治理天下國家依賴於(yu) 對政治曆史經驗的深刻觀察,“夫觀古人之所以為(wei) 國,非必遽效之也。故觀眾(zhong) 器者為(wei) 良匠,觀眾(zhong) 方者為(wei) 良醫,盡觀而後自為(wei) 之,故無泥古之失而有合道之功”[59],由此把握人情事理相對製定法的根基價(jia) 值[60]。陳亮討論宋代政體(ti) 、權綱,也是在不斷回溯祖宗之法的過程中依據傳(chuan) 統的優(you) 良慣例和成憲來為(wei) 時君確立法度典範[61]。前引富弼的立法建議,同樣基於(yu) 宋興(xing) 九十年的政治經驗整理典故紀綱,也是禮法心智的表達[62]。
所謂共治主體(ti) ,是基於(yu) 政治與(yu) 法度的公共本性,強調政治過程的公開公平,尤其針對君權獨斷而主張與(yu) 士大夫共治天下,充分發揮後者的政治積極精神,重視公道、公法、公論等憲製要素[63]。
對於(yu) 宋代強調防製範圍的現實憲製精神,陳亮突出的是公理規約下的共治。共治在央地關(guan) 係上要破解中央高度集權的體(ti) 製弊病,增強地方權力。在中樞政體(ti) 上,繼承優(you) 良的分權傳(chuan) 統(“祖宗上下相維之法”即君主與(yu) 宰執、台諫的分權製衡),主張君主“立政之大體(ti) ,總權之大綱,端拱於(yu) 上而天下自治”[64]。君主的功能,近於(yu) 一種精神性、道德性的機構,與(yu) 強調事務性和責任性的治理機製共同組成政治體(ti) 製。憲製結構內(nei) 的各個(ge) 組成部分,各自的權力設置都有界限,相互之間也需要製衡。陳亮對於(yu) 行動主義(yi) 英雄人格的提倡,同樣是對於(yu) 君主與(yu) 大臣共治天下的公共精神之發揚,以期養(yang) 成仁智勇兼備的共治主體(ti) 。葉適批評王權自作正義(yi) ,不注重自修而強調威權,“古人立公意以絕天下之私,捐私意以合天下之公;若夫據勢行權,使物皆自撓以從(cong) 己,而謂之如意者,聖賢之所禁也”[65]。理想秩序應該是具有公共麵向而寬廣仁義(yi) 的,民眾(zhong) 與(yu) 精英人物都能獲得應有的尊嚴(yan) 與(yu) 自由,最高政治權力與(yu) 之形成仁厚共治的關(guan) 係[66]。水心論述洪範皇極,特別強調三代之法中的共建精神,皇極不能獨建,必須是君臣賢能的共建。他論述秦漢以來的紀綱法度,比如君相體(ti) 製,特別彰顯其公共特質,批評王權任用私人,不斷將公共法度架空。在他看來,君相君臣是政治活動客觀分工的公共架構之顯示,宰相群臣之職業(ye) 不能被私人化。他強調弱化宋代政體(ti) 中的中央集權,促進“分劃委任”,也是著眼於(yu) 激活其間的主體(ti) 活力。
概言之,“以法為(wei) 定”、“以法為(wei) 治”既然是政治文明發展的客觀趨勢,儒家對此順承肯認之,同時警惕“任法”將法治完全理解為(wei) 實定化、自我運作、不斷細密的客觀規則,而強調透過禮法主體(ti) 充分把握法治的傳(chuan) 統累積、非成文、諸多規則類型之互動,以避免法在權力異化中全然轉化為(wei) 教條性、壓製性的法條,而與(yu) 文明秩序中的更深層規則相脫節。由此儒家呈現出一個(ge) 兼備製定法與(yu) 禮法的雙軌型法治形態。同時透過共治主體(ti) 保障法治的公共性、政治主體(ti) 精神的積極昂揚。此種法治論構成了近世儒家治道傳(chuan) 統的正根和主旨,顯示了儒學經世思想的新生機新動向。理學家政論也有禮法學的麵相,但在法度意識的高度肯認、法度中心的秩序理論、法史的譜係建構上較之浙東(dong) 一脈終是遜色[67]。這也是蕭公權、牟宗三先生重視後者的緣由所在。
其影響透過明清之際的重要思想發展即可窺見。筆者曾指出,沒有宋代開啟的儒家治道傳(chuan) 統,明清之際的思想突破不可想象。我們(men) 看到,黃宗羲在公共性意義(yi) 上以三代之法為(wei) 判準,批評秦漢後法度的專(zhuan) 權任私,以前者為(wei) “無法之法”、後者為(wei) “非法之法”,提出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並由此重構傳(chuan) 統中的宰相製與(yu) 學校製度,使之成為(wei) 真正體(ti) 現公共政治精神的法度。在此基礎上,他才提出“有治法而後有治人”的新觀點。可以說,梨洲是在近世儒家傳(chuan) 統中,依據法度的公共本性充分豁顯了法史觀中的三代與(yu) 後世之對立,相較陳、葉等人對於(yu) 後世之法批判更為(wei) 徹底,並以重新建構的理想治法反思傳(chuan) 統的治人與(yu) 治法關(guan) 係。明清之際的天地崩解促生了這種理想主義(yi) 治道觀,其對於(yu) 治法的注重離不開近世儒學開啟的傳(chuan) 統脈絡。而另一麵,依據陳亮、葉適等人思想,我們(men) 也可反觀梨州思想之激切處,即理想治法除了充分張揚共治主體(ti) 的公共精神,也不能輕視禮法主體(ti) 之因承損益,治人對於(yu) 秩序規則的不斷發現、整理與(yu) 維係也十分重要。而王夫之一方麵肯定法度的中心地位,強調把握法度背後的天理大經,斟酌盡理,善於(yu) 立法,另一麵深入辨析“任法”與(yu) “任人”,批評前者導致的實定化、教條化、繁密化,主張以治人行一定簡易之法,並且提出“任法”不如“任道”,強調儒家之道、理作為(wei) 秩序根本規則的重要性[68]。這些論述與(yu) 近世早期儒家的治道論顯然同調共鳴,也構成晚清中國現代轉型之前的重要文明資源。
上述近世儒家的治道傳(chuan) 統,形成了一個(ge) 我們(men) 曾經擁有的理論資產(chan) 和思想高度,雖然為(wei) 現代國人長久忽略,卻值得我們(men) 發掘與(yu) 拓展。先賢應對於(yu) 近世文明實狀(如中央集權、文官製度、士大夫共治與(yu) 富民興(xing) 起)而生發的內(nei) 在思考,以法度法治為(wei) 中心形成了一套涵蓋法之特質、法史觀、法之規則類型、法之政治類型的係統論述。這是中華法係在治道論視角下的豐(feng) 富資源。對於(yu) 百多年來竭力引進西方現代法治、不吝改造自身傳(chuan) 統的現代國人來說,重溫這樣的禮法-治道傳(chuan) 統,不僅(jin) 利於(yu) 破除“人治-法治”的簡化類比,也益於(yu) 廓清一些流行話語的糾結迷思。法治傳(chuan) 統是人類政治文明中一項源遠流長的資產(chan) ,其興(xing) 起和演進與(yu) 不同的政體(ti) 之間產(chan) 生了多樣配置關(guan) 係。然而,法治所係的規則生成乃是一曆史性、傳(chuan) 統性的累積過程,這一點中西莫不同。迨及現代社會(hui) ,公民國家以主權決(jue) 斷和審議的方式孕育了法治傳(chuan) 統的現代民主類型,二十世紀以來的中國人在政治理解中尤其將法治與(yu) 民主牢固地綁結一體(ti) 。本文所考察者,自非一民主社會(hui) ,然近世治理狀況的躍進形成了治理規則的深化變遷,其中蘊涵了法治化的前現代形態。今天我們(men) 若以民主法治為(wei) 秩序理想,自不應忽視根植傳(chuan) 統內(nei) 部的寶貴法治積累,俾使其能夠在一個(ge) 民主政治的新架構下仍然發揮規則治理的效用。如對於(yu) 法治之實定化、自行化、細密化的單向理解,對於(yu) 法治形態中治人主體(ti) 的價(jia) 值,特別是對於(yu) 法度中諸多秩序規則之關(guan) 係、以及與(yu) 天道天理之關(guan) 係,近世儒家累積的深厚思想資源應可提供一個(ge) 立足於(yu) 文明自信的反思性視角。
注釋:
作者簡介:任鋒,香港科技大學人文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政治學係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wei) 中國政治思想(北京100872)。
基金項目:本文為(wei) 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中國治道傳(chuan) 統中的公共理念及其現代轉換研究”(項目編號15BZZ016)的階段性成果。
[①]學界對此的初步論述,見田誌光:《宋朝士大夫“以法治國”觀論析》,《安徽師範大學學報》2010年第1期。
[②]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四十三,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4年,第3455-3456頁。
[③]陳亮:《戊申再上孝宗皇帝書(shu) 》,《陳亮集》卷一,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7年,第20頁;《與(yu) 吳益恭安撫(又書(shu) )》,《陳亮集》卷二十九,第388頁;《上孝宗皇帝第一書(shu) 》,《陳亮集》卷一,第7頁。
[④]陳亮:《戊申再上孝宗皇帝書(shu) 》,《陳亮集》卷一,第20頁。
[⑤]陳亮:《人法》,《陳亮集》卷十一,第126頁。
[⑥]葉適:《水心別集》,《葉適集》,北京:中華書(shu) 局,1960年。第807、806頁。
[⑦]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四十三,第3455-3456頁。
[⑧]陳榮捷:《近思錄詳注集評》,上海: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卷八《治體(ti) 》,第224、226頁。
[⑨]見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第313-315頁。
[⑩]見牟宗三:《政道與(yu) 治道》,台北:學生書(shu) 局,2003年,第九章,第203-224頁;牟宗三:《心體(ti) 與(yu) 性體(ti) 》一,台北:中正書(shu) 局,1999年,第292、293頁。
[11]薛季宣:《擬策一道並問》,《薛季宣集》卷二十八,上海:上海科學院出版社,2003年,第368頁。
[12]薛季宣:《沈應先書(shu) 》,《薛季宣集》,卷二十三,第303-4頁。
[13]陳傅良著,方逢辰批點:《唐製度紀綱如何》,載《蛟峰批點止齋論祖四卷》甲之體(ti) ,《四庫全書(shu) 存目叢(cong) 書(shu) 》集部第20冊(ce) ,第6-8頁。
[14]任鋒:《陳傅良政治思想的厚與(yu) 薄》,《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3期。
[15]葉適:《紀綱一》,《葉適集》,《水心別集》卷十四,第811頁。
[16]陳亮:《問答》,《陳亮集》,第47頁。
[17]任鋒:《時勢與(yu) 公理:陳亮政治思想中的法度觀》,《浙江學刊》2009年第2期。
[18]見姚中秋:《天人之際的治道:廣川董子“天人三策”義(yi) 疏》,《政治思想史》2012年第3期。
[19]陳亮:《三先生論事錄序》,《陳亮集》卷二十三,第254頁;《人法》,《陳亮集》卷十一,第124頁。
[20]這段話本身就是針對程頤讀《通典》一節而發,強調二程與(yu) 張載講明法度這一學術麵向,也可視為(wei) 陳亮相對朱子而就理學傳(chuan) 統做出的重心不同的繼承與(yu) 發揮。
[21]陳亮:《人法》,《陳亮集》卷十一,第126頁。
[22]陳亮:《人法》,《陳亮集》卷十一,第124頁。
[23]陳亮:《問古今損益之道》,《陳亮集》卷十五,第174頁。
[24]葉適:《新書(shu) 》,《葉適集》卷十四,第807頁。
[25]陳亮:《丙午複朱元晦秘書(shu) 書(shu) 》,《陳亮集》卷二十八,第354頁。
[26]陳亮:《問古今治道治法》,《陳亮集》卷十五,第168頁。
[27]陳亮:《問答》,《陳亮集》卷三,第39頁。
[28]陳亮:《問答》,《陳亮集》卷三,第33頁。
[29]陳亮:《問古今法書(shu) 之詳略》,《陳亮集》卷十五,第170頁。
[30]陳亮:《問古今法書(shu) 之詳略》,《陳亮集》卷十五,第171頁。
[31]程顥、程頤:《二程集》,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1年,第4頁。
[32]任鋒:《葉適與(yu) 浙東(dong) 學派:近世早期政治思維的展開》,《政治思想史》2011年第2期。
[33]程頤著、王孝魚點校:《周易程氏傳(chuan) 》,北京:中華書(shu) 局,2011年,第141頁。
[34]陸九淵:《智者術之原論》,《陸九淵集》,第349-350頁。
[35]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葉適集》卷八,第103頁。
[36]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葉適集》卷二十一,第301頁。
[37]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葉適集》卷八,第103頁。
[38]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葉適集》卷三十四,第496頁。
[39]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葉適集》卷三十六,第544頁。
[40]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葉適集》卷三十四,第496頁。
[41]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葉適集》卷十九,第271頁。
[42]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葉適集》卷第十二,第171頁。
[43]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葉適集》卷六,第63頁。
[44]見任鋒:《近世儒學思想的政治維度:以葉適為(wei) 中心》,《國學學刊》2010年第2期。
[45]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葉適集》卷三十七,第553頁。
[46]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葉適集》卷二十,第284頁。
[47]同上。
[48]同上。
[49]葉適:《新書(shu) 》,《葉適集》卷十四,第815頁。
[50]陳亮:《問古今損益之道》,《陳亮集》,第173頁;《人法》,《陳亮集》,第124頁。
[51]陳亮:《銓選資格》,《陳亮集》卷十二,第133頁。
[52]陳亮:《漢論》,《陳亮集》卷十七,第198頁。
[53]陳亮:《漢論》,《陳亮集》卷十七,第197頁。
[54]見任鋒:《時勢與(yu) 公理:陳亮政治思想中的法度觀》,《浙江學刊》2009年第2期。
[55]陳亮:《人法》,《陳亮集》卷十一,第125頁。
[56]葉適:《國本上》,《葉適集》卷二,第644頁。
[57]葉適:《國本上》,《葉適集》卷二,第645頁。
[58]陳亮也在其漢論中依據曆史提出“先王知朝廷之尊嚴(yan) 在乎體(ti) 貌大臣而厲其節”、禮臣“乃先王尊嚴(yan) 朝廷之意”,在禮法層麵強調政刑之法的不足。見陳亮:《陳亮集》卷二十一,第226頁。
[59]葉適:《法度總論二》,《葉適集》卷十二,第787頁。
[60]葉適批評時人“人情事理不可信而信法”,就是在此意義(yi) 上立論。葉適:《法度總論二》,《葉適集》卷十二,第789頁。
[61]陳亮:《論執要之道》,《陳亮集》,第27頁;《論正體(ti) 之道》,《陳亮集》,第29頁。
[62]關(guan) 於(yu) 這一點,筆者曾舉(ju) “故事”來說明禮法主體(ti) 的慣例、成憲心智。見任鋒:《重溫我們(men) 的憲製傳(chuan) 統》,《讀書(shu) 》2014年第12期。
[63]見任鋒:《道統與(yu) 治體(ti) :憲製會(hui) 話的文明啟示》,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年。
[64]陳亮:《論執要之道》,《陳亮集》,第27頁;《論正體(ti) 之道》,《陳亮集》,第29頁。
[65]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卷四十九,第735頁。
[66]葉適:《習(xi) 學記言序目》卷五,第55-57頁。
[67]理學家在法治論上更著力於(yu) 法哲學層麵的形上論證與(yu) 倫(lun) 理法意義(yi) 上的“克己複禮”。關(guan) 於(yu) 法哲學,筆者另擬撰文論述近世儒家之內(nei) 在張力。已有研究,見宋大琦:《程朱禮法學研究》,濟南:山東(dong) 人民出版社,2009年。
[68]見任鋒:《憲政儒學的傳(chuan) 統啟示》,《開放時代》2011年第6期。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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