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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中國古代的“慎刑”傳(chuan) 統:宋朝處決(jue) 死囚前必做這七件事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六月十二日癸巳
耶穌2017年7月5日
資料圖
北宋有個(ge) 叫宋祁的大才子,就是那位以一句“紅杏枝頭春意鬧”令同僚驚豔的“紅杏尚書(shu) ”。他的父親(qin) 宋玘,曾在常州當了十年法官。每次有死刑犯即將處決(jue) ,宋玘必拿著判決(jue) 書(shu) 告訴囚犯:“爾罪應死,盡召家人,使之相見。”還給死囚安排了比較豐(feng) 盛的最後一餐。臨(lin) 刑之際,“囚皆叩顙感泣”。待犯人伏法後,又替他們(men) 請來僧人“誦經懺罪”。常州的死囚都很感念宋玘的恩德,對宋玘說,“若勿化有知,當為(wei) 宋府君作狗馬償(chang) 厚德。”
我們(men) 當然可以說,宋玘是一位很有同情心的法官。不過我這裏不準備過多強調個(ge) 人的美德,因為(wei) 宋玘所執行的,並不是他本人的獨創,而是一套宋人已在法律上確定下來的死囚“臨(lin) 刑關(guan) 懷”製度。根據宋朝的立法,這套“臨(lin) 刑關(guan) 懷”製度包括七個(ge) 層麵:
一、死囚被處決(jue) 之前,“仍先給酒食”,允許犯人的最後一餐吃好喝好;
二、“聽親(qin) 戚辭訣”,犯人享有在臨(lin) 刑前會(hui) 見親(qin) 人、進行人生告別的權利;
三、“示以犯狀”,即當眾(zhong) 宣讀犯人的罪狀、判決(jue) 、斷由(法律依據),不搞秘密宣判;
四、“不得掩塞其口”,即禁止用東(dong) 西塞住臨(lin) 刑死囚之口,要允許他說話;
五、若死囚“翻異(翻供喊冤),或其家屬稱冤”,必須中止行刑程序,快馬“遞申提點刑獄司審察”(《元豐(feng) 令》);
六、死囚一般在未申時分(黃昏)行決(jue) ,“經宿乃許收瘞”,屍首第二天由親(qin) 屬領回收葬,官府不得阻撓;
七、沒有親(qin) 屬、家人的死囚,由官府給予體(ti) 麵的安葬,“諸囚死,無親(qin) 戚者,皆給棺,於(yu) 官地內(nei) 權殯,其棺並用官物造給,置磚銘於(yu) 壙內(nei) ,立牌於(yu) 上,書(shu) 其姓名”(《天聖令》)。
當然,宋玘的做法更加周全、更為(wei) 人性化,不但提醒死囚“盡召家人,使之相見”,還請了僧人來替被處死的犯人念經超度,這種指向終極關(guan) 懷的“臨(lin) 刑關(guan) 懷”精神,比之今日西方社會(hui) 允許神父進入監獄為(wei) 死刑犯禱告的人道主義(yi) 做法,毫不遜色。所以,我們(men) 不必奇怪為(wei) 什麽(me) 眾(zhong) 死囚要對宋玘“叩顙感泣”,甘願來生“作狗馬償(chang) 厚德”。
宋代的死囚“臨(lin) 刑關(guan) 懷”製度,並不是從(cong) 天下掉下來的,而是來自於(yu) 華夏的優(you) 良法製傳(chuan) 統。至遲在唐代,政府已經立法確立了“臨(lin) 刑關(guan) 懷”製度。《唐令•獄官令》規定:“諸大辟罪,並官給酒食,聽親(qin) 故辭訣,宣告犯狀,日未後(即黃昏)行刑”;“決(jue) 之經宿,所司即為(wei) 埋瘞,若有親(qin) 故,亦任收葬”;“諸囚死,無親(qin) 戚者,官給棺,於(yu) 官地埋瘞,置磚銘於(yu) 壙內(nei) ,立牌於(yu) 塚(zhong) 上,書(shu) 其姓名”。
五代時,軍(jun) 人專(zhuan) 權,烽煙四起,法紀也成為(wei) 一紙具文,以致“諸道州府刑殺罪人,雖有骨肉尋時,不容收瘞,皆令給喪(sang) 葬行人載於(yu) 城外,或殘害屍洌”。後唐的法官張仁彖不忍看到死刑犯被拋屍荒野,建議政府沿用唐令中的“臨(lin) 刑關(guan) 懷”原則。朝廷“從(cong)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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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建立後,將唐代的“臨(lin) 刑關(guan) 懷”製度繼承了下來,並把它發展得更加完備,比如立法強調“不得窒塞(死囚)口耳,蒙蔽麵目”,這等於(yu) 從(cong) 法律上保障了死刑犯“臨(lin) 刑稱冤”的權利。唐代時,武則天曾將犯人封口處決(jue) ,破壞了“臨(lin) 刑稱冤”之製,宋朝的立法,是對武則天敗壞法製的撥亂(luan) 反正。
這一死囚“臨(lin) 刑關(guan) 懷”製度的背後,蘊藏著古老的“恤刑慎殺”司法理念。或者換個(ge) 說法,中國傳(chuan) 統文化深處的“恤刑慎殺”理念,催生出了死囚“臨(lin) 刑關(guan) 懷”的製度。我們(men) 的先人認識到,“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人死不能複生,死刑一旦實施,便不能逆轉,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正是出於(yu) 對人命的珍視,中華文明在很早時候就發育出“疑罪從(cong) 無”的思想,《尚書(shu) 》說,“與(yu)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宋人蔡沈對這個(ge) 古老的司法原則作了一番解釋:“辜,罪。經,常也。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殺之,則恐陷於(yu) 非辜;不殺之,恐失於(yu) 輕縱。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殺不辜,尤聖人之所不忍也。故與(yu) 其殺之而還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我們(men) 今日的司法講究“既不放過一個(ge) 壞人,也不冤枉一個(ge) 好人”,但有時候兩(liang) 者是有衝(chong) 突的,不可兩(liang) 全其美,隻能在“可能枉”與(yu) “可能縱”中二選一,而我們(men) 的先人與(yu) 現代文明國家,都會(hui) 毫不猶豫地選擇“寧縱不枉”。
宋朝司法接受了“與(yu)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思想,比較注意恤刑慎殺。雖然宋代幾乎每年都會(hui) 判處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這些死刑犯的大多數最後都獲得了減刑,沒有被執行死刑。實際上被執行死刑的人數,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證確鑿,犯人必須以命抵罪,畢竟也是剝奪一條人命。對於(yu) 剝奪生命的極刑,古人表現出極大的敬畏,比如隻準許“秋後問斬”,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時間不能執行大辟之刑,因為(wei) 古人相信在春夏時節處決(jue) 犯人,違背了上天好生之德。而對於(yu) 即將被法律剝奪走的生命,古人也表現出起碼的尊重,比如建立一套死囚“臨(lin) 刑關(guan) 懷”製度。
北宋哲宗年間,由於(yu) 地方司法當局對這套“臨(lin) 刑關(guan) 懷”製度的執行不甚得力,比如有些州縣對臨(lin) 刑的死囚,“以紙錢厚蒙其首”,又有一大群執法人員圍著“傳(chuan) 呼鼓噪”,導致其“雖欲稱冤,無複有可言之理”,也妨礙了親(qin) 戚輩“與(yu) 囚辭訣”。朝廷認為(wei) “此其間不能無濫”,存在著濫殺犯人的司法腐敗,便派遣“諫官、禦史分決(jue) 諸城畿甸之獄”。
有一位叫做林旦的殿中侍禦史也領受了這項任務,但他告訴皇帝:“臣之此行,不過辦決(jue) 一時囚係而已。”意思是說,這種委派欽差大臣下去辦案的整風運動是治標不治本的,效果有限。
那麽(me) 什麽(me) 才是治本之策呢?林旦建議,朝廷應該“戒敕獄官,務在遵守”《元豐(feng) 令》所規定的“臨(lin) 刑關(guan) 懷”製度,“若尚敢違敕,令統轄官司覺察按劾,並許被苦之家申訴,立為(wei) 受理。不奉法者,並以違製論”。隻要嚴(yan) 格執行製度,“積年之弊,自此頓革,輦轂之下,無有冤人”。宋哲宗同意了林旦的建議,“詔刑部立法以聞”。
我們(men) 不敢說“臨(lin) 刑關(guan) 懷”製度自此便得以不折不扣地實行下去,更不能說宋代已實現了“輦轂之下,無有冤人”,不過應當承認,一千年前的政府,不但建立了一套相對完備的“臨(lin) 刑關(guan) 懷”製度,而且立法規定“不奉法者,並以違製論”,對違製的司法機關(guan) ,鼓勵台諫官彈劾,允許“被苦之家”控告,確實是難能可貴。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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