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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中國古代鄉(xiang) 約自治千年流變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知識文庫》2015年第9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臘月初八日壬辰
耶穌2017年1月5日
北宋熙寧九年(1076年)前後,關(guan) 中大儒呂大鈞在家鄉(xiang) 藍田縣創立了中國曆史上第一個(ge) 鄉(xiang) 約,史稱“呂氏鄉(xiang) 約”或“藍田鄉(xiang) 約”。當時的呂氏鄉(xiang) 約跟國家職役毫無關(guan) 係,而是一個(ge) 純粹由民間社會(hui) 自發、自主建構的鄉(xiang) 黨(dang) 自治組織。

北宋呂大鈞撰《呂氏鄉(xiang) 約》
乾隆二十三年(1758)十月初三,四川巴縣孝裏四甲有個(ge) 村民到縣衙告稟,他的稟詞是這麽(me) 說的:“蟻民(原文如此。清代巴縣的平民在跟官府打交道時,要以“蟻民”自稱,以示卑賤)叫做楊國材,父親(qin) 楊爾安原是孝裏四甲的鄉(xiang) 約長,一直兢兢業(ye) 業(ye) 辦理公事,誰知不幸於(yu) 今年九月十一日去世,蟻民本應代亡父承辦公務,不敢瀆稟。隻是蟻民上無叔伯,下無兄弟,無法分身於(yu) 公事,所以辦過父喪(sang) 之後,趕快前來衙門交還父親(qin) 的鄉(xiang) 約長執照,請衙門注銷父親(qin) 的名籍,另擇鄉(xiang) 約長。”楊國材還向縣衙推薦了本甲名叫王介凡的富民,說他“不但殷實,且為(wei) 人老成諳練,素行耿直”,非常適合當新一任的鄉(xiang) 約長。
清代的鄉(xiang) 約長,是社會(hui) 基層組織——村社、裏甲的負責人,更準確地說,是國家權力伸入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行政末端,其職責為(wei) 協助官府收稅、管理鄉(xiang) 村。誰家交稅遲了,就由鄉(xiang) 約長去催繳;誰家夫妻吵架鬧離婚了,也請鄉(xiang) 約長去調解;鄉(xiang) 裏來了什麽(me) 形跡可疑的人物,鄉(xiang) 約長也有責任向官府匯報;領導下鄉(xiang) 檢查工作,也是由鄉(xiang) 約長負責接待。總而言之,清代的鄉(xiang) 約長的職責跟今日的村幹部差不多。
楊國材告稟之後,很快發現官府並沒有注銷他亡父楊爾安的名籍,巴縣衙門下發的一份各鄉(xiang) 約承辦公務的通知中,仍有楊爾安的名字——此時楊爾安已經身故一個(ge) 多月了。所以十月二十三日,楊國材又跑了一趟縣衙,請求官府注銷父親(qin) 的名字,並請縣太爺“即飭王介凡赴驗給照,以便伊承領辦公”。
巴縣的知縣批複:楊爾安既已身死,馬上將鄉(xiang) 約長之職安排給王介凡承充,縣衙各個(ge) 機關(guan) 單位請及時更正名冊(ce) 。但十一月初三,王介凡前來衙門申訴,說不應該輪到他來當鄉(xiang) 約長,因為(wei) 他家兄弟已於(yu) 乾隆十八年承充了三年鄉(xiang) 約長,而且他現在又有病在身,實在不堪大任,“伏乞”老爺明鑒,另選賢達。縣老爺很生氣,批示:“遵照承充,毋得捏混推卸!”
這個(ge) 收錄在《清代巴縣檔案匯編(乾隆卷)》中的故事,顯示了清代鄉(xiang) 約的尷尬處境。鄉(xiang) 約長責任繁重,比如稅糧收不上來,要由他們(men) 墊付;但又地位低下,形同職役,是給官府打雜當差的。所以,當時鄉(xiang) 村中稍珍惜聲譽的鄉(xiang) 紳、耆老,都不願意充任鄉(xiang) 約長。而奸滑之徒,則搶著想當,因為(wei) 鄉(xiang) 約長雖是職役,但畢竟有點權力,這點權力如果運用得好,也是可以撈錢的。於(yu) 是淪為(wei) 國家權力末梢的鄉(xiang) 約,品質越來越粗鄙,高士退避,流氓當道。
呂氏鄉(xiang) 約的由來與(yu) 鄉(xiang) 黨(dang) 自治
然而,鄉(xiang) 約剛誕生時並非如此。北宋熙寧九年(1076年)前後,關(guan) 中大儒呂大鈞在家鄉(xiang) 藍田縣創立了中國曆史上第一個(ge) 鄉(xiang) 約,史稱“呂氏鄉(xiang) 約”或“藍田鄉(xiang) 約”。當時的呂氏鄉(xiang) 約跟國家職役毫無關(guan) 係,而是一個(ge) 純粹由民間社會(hui) 自發、自主建構的鄉(xiang) 黨(dang) 自治組織。
呂大鈞認為(wei) ,在同一個(ge) 鄉(xiang) 裏生活的鄉(xiang) 黨(dang) 們(men) ,完全可以,也完全有必要結成一個(ge) 關(guan) 係緊密的村社共同體(ti) ,大家在共同體(ti) 內(nei) “德業(ye) 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這個(ge) 共同體(ti) 就是“鄉(xiang) 約”。
今天說起傳(chuan) 統鄉(xiang) 土社會(hui) 的自治組織,許多人總是習(xi) 慣地等同於(yu) 宗族。其實不然,比之曆史的豐(feng) 富性,今人有許多誤讀。事實上,從(cong) 宋代開始,富有社會(hui) 關(guan) 懷的士紳群體(ti) 發起並領導了一輪又一輪的社會(hui) 重建運動,不僅(jin) 複興(xing) 了宗族,也創建了一係列跨宗族的社會(hui) 自治組織。
北宋範仲淹創設的“範氏義(yi) 莊”,以宗族公田的租金收入為(wei) 全族成員提供豐(feng) 厚的福利,成為(wei) 宗族慈善組織的典範,運行了近一千年,是世界上維持時間最長的NGO之一。南宋人史浩成立的“鄉(xiang) 曲義(yi) 莊”仿效自範氏義(yi) 莊,但它救濟的範圍跨越了宗族,為(wei) 同一鄉(xiang) 裏的鄉(xiang) 親(qin) 供應福利。
朱熹極力推廣的社倉(cang) ,是鄉(xiang) 村自助機構,類似於(yu) 農(nong) 村小額低息扶貧貸款,處於(yu) 青黃不接之際的窮人,均可以向社倉(cang) 申請救濟。由鄉(xiang) 紳、富民、宗族興(xing) 建的義(yi) 學,作為(wei) 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免費教育機構,讓當時最貧困的窮人子弟也有接受教育、改變命運的機會(hui) 。所有這些各具功能的鄉(xiang) 土組織,將傳(chuan) 統的鄉(xiang) 村社會(hui) 聯結成一個(ge) 具備高度自治能力的有機體(ti) ,像呂大鈞這樣的鄉(xiang) 紳,則是組織鄉(xiang) 黨(dang) 自治的靈魂人物。
呂大鈞給藍田鄉(xiang) 約設計了一套優(you) 良的製度,並根據施行的實際效果加以修訂。按藍田鄉(xiang) 約之製,凡一鄉(xiang) 之人,都有權利加入鄉(xiang) 約,入約與(yu) 退約均憑自願。鄉(xiang) 約的領袖叫做“約正”,執掌約中賞罰、決(jue) 斷之權,由眾(zhong) 人選舉(ju) 出德高望眾(zhong) 、正直公道之人擔任之。鄉(xiang) 約的日常管理則由“直月”負責,“直月”是輪值的,“不以高下,依長少輸次為(wei) 之”,一人一月,一月一換,隻要是入約的鄉(xiang) 黨(dang) ,都有機會(hui) 當上“值月”,管理鄉(xiang) 約。也就是說,宋代的鄉(xiang) 約,既是自由的(自願出入),又是民主的(公選領袖),也是平等(入約的鄉(xiang) 親(qin) 不分地位高下,以年齒為(wei) 序充任“直月”)。
鄉(xiang) 約每月一小聚,每季一大聚,舉(ju) 行鄉(xiang) 飲酒禮。鄉(xiang) 飲不僅(jin) 是聯絡眾(zhong) 人情感、維係鄉(xiang) 約認同的儀(yi) 式,更是一種議事機製、一個(ge) 自治平台,因為(wei) 聚會(hui) 的時候,將根據入約之人近期的善行或惡行進行賞罰。約中眾(zhong) 人有事,也可以在聚會(hui) 上提出來,大家協商,找出解決(jue) 方案。顯然,呂大鈞創立的鄉(xiang) 約,是建立在自願聯合基礎上,有著教化、救濟與(yu) 公共治理功能的村社共同體(ti) ,旨在促成“德業(ye) 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的自治秩序。其成立、運作的過程,均不需要官府插手,跟清代的鄉(xiang) 約完全是兩(liang) 碼事。
正因為(wei) 呂氏鄉(xiang) 約堅持獨立、自發的民間自治屬性,它在推行之初,遇到了一些阻力,包括呂大鈞的兄長都反對搞什麽(me) 鄉(xiang) 黨(dang) 自治。他們(men) 對呂大鈞說:你一個(ge) 在野的士紳組織結社,容易被人誤會(hui) 為(wei) 結黨(dang) ,引來朝廷猜疑。況且治理地方社會(hui) 本是官府的事,你又何必摻乎呢?呂大鈞回答說:士紳當造福鄉(xiang) 裏,何必要當了官才來行善事?如果什麽(me) 事都由官府指示了才可以做,那“君子何必博學”?
鄉(xiang) 約由自發向官府介入流變
鄉(xiang) 約在宋代尚未普及推廣,不過呂氏鄉(xiang) 約的整套製度,經過朱熹的整理保存了下來。從(cong) 明代中葉開始,在官方力量的推動下,鄉(xiang) 約作為(wei) 鄉(xiang) 村基層組織,才在全國各地火熱鋪開:“嘉靖間,部檄天下,舉(ju) 行鄉(xiang) 約”。但鄉(xiang) 約在獲得推廣的同時,由於(yu) 國家權力的介入,又逐漸失去了原來的民間自發性與(yu) 自治性。
晚明有個(ge) 地方大員叫做呂坤,在他擔任山西按察使、督撫期間,非常熱心推行鄉(xiang) 約,但他設計出來的鄉(xiang) 約製度,已經跟宋代的鄉(xiang) 約大不一樣。
首先,宋代鄉(xiang) 約的領導人是由一約之眾(zhong) 選舉(ju) 出來的,政府全然不幹預;“呂坤鄉(xiang) 約”的約正雖然也由選舉(ju) 產(chan) 生,但名單必須報送州縣衙門備案,約正績效如何,也由官府考核。
其次,宋代鄉(xiang) 約可自由入約、退約;呂坤鄉(xiang) 約則要求每戶必須有一人入約,而家奴、佃戶等低賤之民,則被剝奪了入約的資格。
再次,宋代鄉(xiang) 約以自治的方式行使“德業(ye) 相勸、過失相規”的功能;呂坤鄉(xiang) 約則需要接受官方的業(ye) 務指導。呂坤要求鄉(xiang) 約定期宣講朱元璋的“聖諭六訓”,又給各鄉(xiang) 約發放統一格式的“格葉”,用來記錄約眾(zhong) 的品行,每年十二月,所有“格葉”裝訂成冊(ce) ,送州縣官審查。
概言之,呂坤認為(wei) ,“鄉(xiang) 甲之約,良民分理於(yu) 下,有司總理於(yu) 上”,“彈壓操縱之權,全在有司”。
進入清代,官方對鄉(xiang) 約的控製更加深入,鄉(xiang) 約長很少由民選產(chan) 生,大多由官府指定、委任;即使有經選舉(ju) 產(chan) 生的鄉(xiang) 約長,人選也必須報官同意。所有的鄉(xiang) 約長,都必須獲得州縣衙門發給的“執照”,才可以履職。所履之職,也慢慢從(cong) 以前的領導鄉(xiang) 黨(dang) 自治,蛻變為(wei) 替衙門辦差。
用同治皇帝的話來說,“各直省州、縣向有保長、鄉(xiang) 約等名目,原為(wei) 稽查保甲、承辦差徭而設”。可以說,清代的鄉(xiang) 約已經完全喪(sang) 失了民間自發性與(yu) 自治性。這便是四川巴縣孝裏四甲無人願意承充鄉(xiang) 約長的背景。清代巴縣設有忠、孝、廉、節、仁、智、慈、祥、正、直十個(ge) 裏,每裏下轄十個(ge) 甲,每甲設若幹鄉(xiang) 約長,協助官府管理一甲公務。既是衙門委任,那麽(me) 無論孝裏四甲的富民王介凡多麽(me) 不願意當鄉(xiang) 約長,官衙也不準他推諉。
直到太平天國之亂(luan) 平定後,隨著士紳精神的複活,民間社會(hui) 的自治記憶也被喚醒,具有自發性與(yu) 自治性的紳辦鄉(xiang) 約才得以複興(xing) ,其中尤以定縣翟城村在鄉(xiang) 紳米春明、米迪剛父子帶領下的村自治最令人矚目,翟城也成為(wei) 清末民初公認的自治模範村。時人以為(wei) 翟城村自治模仿自日本的村町(大概因為(wei) 米迪剛曾留學日本),但翟城村人認為(wei) 這些“皆屬不知內(nei) 情之談”,翟城村自治的經驗來自傳(chuan) 統,包括呂氏鄉(xiang) 約的精神,“多係按照鄉(xiang) 土人情、風俗習(xi) 慣,因革損益,量為(wei) 興(xing) 作”。
發端於(yu) 宋代的鄉(xiang) 約,雖曆經明清時代的異化,但最終還是回到了鄉(xiang) 黨(dang) 自治的傳(chuan) 統上來。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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