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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朝女性的地位:不僅(jin) 可以主動離婚,還能自由改嫁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八月初五日丙申
耶穌2015年9月17日
奩產(chan) :女性擁有財產(chan) 繼承權
許多人都以為(wei) 宋朝是女性社會(hui) 地位開始下降的時代,但考察曆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絕沒有人們(men) 想象的那麽(me) 低,甚至可能在曆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們(men) 可以列舉(ju) 出一些指標來衡量、評判,比如女性的財產(chan) 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沒有財產(chan) 繼承權與(yu) 財產(chan) 處分權?可以非常明確地說,有的。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yu) 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er) 一部分財產(chan) ,“在法:父母已亡,兒(er) 女分產(chan) ,女合得男之半”[《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卷八]。這部分財產(chan) ,通常叫作“奩產(chan) ”,即以辦嫁妝名義(yi) 給予的財產(chan) 。女兒(er) 所得的奩產(chan) ,一般為(wei) 兄弟所得的一半。因為(wei) 法律與(yu) 習(xi) 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chan) 繼承權,甚至出現了女子為(wei) 爭(zheng) 家產(chan) 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yu) 府庭,以爭(zheng) 嫁資”[(宋)劉清之編纂:《戒子通錄》卷五)]。
宋代有這樣的風俗:兩(liang) 個(ge) 家庭結成姻親(qin) ,在議婚、定親(qin) 的階段,女方要給男方送“定帖”,除了寫(xie) 明出嫁的是第幾個(ge) 女兒(er) ,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ye) 、山園等”,此處具列的就是隨嫁的奩產(chan) 。富貴人家的奩產(chan) 是非常驚人的,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er) 的奩產(chan) 是“奩租五百畝(mu) 、奩具一十萬(wan) 貫、締姻五千貫”[(明)葉盛:《水東(dong) 日記》卷八];有個(ge) 叫作虞艾的人,“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yu) 之隨嫁”[《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卷八];比較常見的奩產(chan) 應該是十畝(mu) 田上下。
奩產(chan) 隨出嫁的女子帶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chan) ,並同夫為(wei) 主”[《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卷五],即法律規定,女子隨嫁的奩產(chan) ,名義(yi) 上為(wei)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chan) ,但其實並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chan) 時,奩產(chan) 不可分。實際上,奩產(chan) 的所有權與(yu) 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chan) ,往往會(hui) 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
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chan) 。宋人袁采觀察到,丈夫“作妻名置產(chan) ,身死而妻改嫁,舉(ju) 以自隨者亦多矣”[(宋)袁采:《袁氏世範》]。意思是說,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為(wei) 不願意以後分家時被兄弟分去財產(chan) ,便以妻子的名義(yi) 添置產(chan) 業(ye) ,後來不幸去世了,妻子以這些產(chan) 業(ye) 是她所有為(wei) 由,在改嫁時全都帶走了。袁采講這一社會(hui) 現象,是為(wei) 了忠告家人,千萬(wan) 不可幹借妻名置產(chan) 的蠢事。不過袁采的話恰好從(cong) 側(ce) 麵證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權利帶走屬於(yu) 她所有的財產(chan) 的。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女性的這一權利。一旦發生奩產(chan) 糾紛鬧上法庭時,以前定親(qin) 時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來作為(wei) 主張財產(chan) 權的證明,這有點像現代的“婚前財產(chan) 公證”。

宋代蘇漢臣《妝靚仕女圖》
宋朝之後,女子就喪(sang) 失了這種處分自己財產(chan) 的自由了。元代《通製條格》收錄的一條法令說:“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原)隨嫁妝奩財產(chan) ,並聽前夫之家為(wei) 主。”明律和清律都繼承了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會(hui) 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規定: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chan) 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wei) 主”。
和離:婦女有主動離婚權利
如果我們(men) 以為(wei) 古代隻有丈夫單方麵的“休妻”,而沒有雙方都同意的離婚,那就想錯了。古代也有離婚,法律上叫作“和離”。在宋代,和離並不是什麽(me) 稀罕事,婦女主動提出離婚的訴訟也不鮮見,以致宋人應俊感慨:“為(wei) 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chuan) 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宋)應俊:《琴堂諭俗編》]
來看幾則宋代的離婚案例:龐元英《談藪》記載:“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餘(yu) 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與(yu) 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詠。”說的是,厲氏原來嫁與(yu) 曹秀才,但因為(wei) 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所以離了婚,改嫁給一位曹姓侍郎。顯然,當時的女性並不會(hui) 因為(wei) 離異而受歧視。
李廌《師友談記》記載:“章元弼頃娶中表陳氏,甚端麗(li) 。元弼貌寢陋,嗜學。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觀忘寐。陳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這個(ge) 章元弼是蘇東(dong) 坡的超級粉絲(si) ,對蘇東(dong) 坡的作品愛不釋手,結果冷落了美麗(li) 的嬌妻。本來章元弼就長得醜(chou) ,已經讓妻子陳氏很不滿意,現在陳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離婚。
王明清《玉照新誌》記載:“鄭紳者,京師人,少日以賓讚事政府,坐累被逐,貧窶之甚。妻棄去適他人。”這是妻子嫌棄丈夫落魄、貧窮而主動離婚。
清人陸鎣《問花樓詞話》記載:“王彥齡,元祐副樞之弟,官太原……後以醉罵婦翁,與(yu) 婦離婚。”王彥齡是北宋元祐朝樞密副使的弟弟,本人也是一名官員,卻因為(wei) 有一次喝醉了叫罵嶽父,結果妻子跟他離了婚。
洪邁《夷堅誌》記載:唐州有個(ge) 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麵包了個(ge) 二奶,嫌棄結發妻子。妻子“執夫袂,走詣縣,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資產(chan) 。王欲取幼女,妻訴曰:‘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縣宰義(yi) 之,遂得女而出居於(yu) 別村。”妻子拉著丈夫到公堂鬧離婚,法官準離,並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產(chan) ,獲得女兒(er) 的撫養(yang) 權。
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婦女主訴離婚的部分權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八二],意思是說,丈夫若沒有能力贍養(yang) 妻子,妻子有權利離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卷九],丈夫離家三年未歸,妻子也有權利離婚;“被夫同居親(qin) 強奸,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宋)謝深甫監修:《慶元條法事類》],妻子被夫家親(qin) 屬性侵犯,也有權利提出離婚。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對女性離婚權的承認。

宋墓“開芳宴”壁畫中的宋代夫妻
不過古代畢竟是男權社會(hui) ,離婚需要丈夫寫(xie) 一道“放妻書(shu) ”,作為(wei) 法律上的憑證。唐宋時代的“放妻書(shu) ”寫(xie) 得非常溫文爾雅,來看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書(shu) ”:
蓋聞伉儷(li) 情深,夫婦語義(yi) 重,幽懷合巹之歡,念同牢之樂(le) 。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liang) 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ti) 一心。共同床枕於(yu) 寢間,死同棺槨於(yu) 墳下,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為(wei) 後代增嫉,緣業(ye) 不遂,見此分離。聚會(hui) 二親(qin) ,以求一別,所有物色書(shu) 之。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械恐舍結,更莫相談,千萬(wan) 永辭,布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yi) 。伏願娘子千秋萬(wan) 歲。時×年×月×日×鄉(xiang) 百姓×甲放妻書(shu) 一道。
這不是某一個(ge) 讀書(shu) 人寫(xie) 的“放妻書(shu) ”,而是流行於(yu) 敦煌一帶民間通用的“放妻書(shu) ”樣本。夫妻好聚好散,相離不出惡聲,正是文明的表現。
改嫁:“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並非針對庶民
北宋理學家程頤說過一句話:“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宋)朱熹編:《河南程氏遺書(shu) 》卷二二]許多人據此認為(wei) 程朱理學壓製女性改嫁的權利,進而推導出宋代婦女地位急轉直下的結論。這裏存在多重誤解。
程頤本人並不反對婦女再適,《河南程氏遺書(shu) 》有段記錄:“或曰:古語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絕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曰:是也。”程頤有一個(ge) 侄女成了寡婦,程父幫她再嫁。程頤因此盛讚父親(qin) “嫁遣孤女,必盡其力”。朱熹也不反對女子再嫁,他在《答李敬子餘(yu) 國秀》說:“夫死而嫁,固為(wei) 失節,然亦有不得已者,聖人不能禁也。”究程氏本意,“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並非對庶民的要求,而是強調士大夫的氣節。這一點清代的徐繼佘看出來了:“宋承五季之後,世風靡靡,夫婦一倫(lun) 輕褻(xie) 已甚,故伊川(程頤)立此嚴(yan) 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為(wei) 愚夫愚婦言也。”[(清)徐繼佘:《書(shu) 王印川廣文詩注後》]
事實上,兩(liang) 宋時期,從(cong) 士大夫家庭到百姓人家,婦女改嫁的事件俯拾皆是,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如宋光宗有個(ge) 姓張的貴妃就“出嫁於(yu) 民間”。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說:“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極多”;“宋代對於(yu) 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yan) ,相反倒是限製愈來愈小,越放越寬。”
張先生通過對南宋人洪邁《夷堅誌》所記事例的統計,結果發現:“單單一部《夷堅誌》中所載宋代婦女改嫁的事竟達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這雖屬管中窺豹,但由此亦可想見其時社會(hui) 風尚之一斑。”“改嫁時間可考者凡四十一例,其中屬於(yu) 北宋的僅(jin) 四例而已,屬於(yu) 南宋的多達三十七例。”[張邦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
宋代的社會(hui) 風氣並不以再嫁為(wei) 恥,對再嫁婦女也絕無歧視之意,範仲淹訂立的《義(yi) 莊規矩》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宋)範仲淹:《範文正公集》附錄]對再嫁女子的資助優(you) 於(yu) 男子再娶。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誌,多勸其改節”,並無什麽(me)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宋人丘濬《孫氏記》寫(xie) 到一位年輕女性孫氏,初嫁一輕狂少年,再嫁老秀才張複,三嫁官員周默。三嫁的經曆並沒有影響她受封為(wei) 命婦。丘濬評價(jia) 說:“婦人女子有節義(yi) ,皆可記也。如孫氏,近世亦稀有也。為(wei) 婦則壁立不可亂(luan) ,俾夫能改過立世,終為(wei) 命婦也,宜也。”
即使是皇室,對改嫁的女性也並無歧視。四川婦人劉娥,原是銀匠龔美之妻,“美攜以入京,既而家貧,欲更嫁之”。那劉娥改嫁給誰了?襄王趙元侃。後元侃當上皇帝,是為(wei) 宋真宗,劉氏則冊(ce) 封為(wei) 皇後。[(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五六]宋仁宗皇後曹氏也是改嫁女,原嫁與(yu) 李家,但新婚之夜丈夫逃婚,“曹氏複歸,後曹氏選納為(wei) 後,慈聖光獻是也”[(宋)王鞏:《甲申雜記》] 。
宋朝的法律也沒有任何壓製女性改嫁權利的條文,隻是禁止居喪(sang) 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這些行為(wei) 在任何時代都是應該予以限製的。南宋末,有一個(ge) 叫阿區的婦女,在丈夫李孝標去世後,先後改嫁李從(cong) 龍、梁肅。李孝標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審判這個(ge) 案子的法官叫胡穎,是一位理學家,他雖認為(wei) 阿區“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失節固已甚矣”,但也承認“其夫既死之後,或嫁或不嫁,惟阿區之自擇”,這是阿區的合法權利。最後胡頻維護了阿區改嫁的自由,並斥責誣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務正業(ye) ,專(zhuan) 好論訴。”[《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卷九]

(本文摘自吳鉤《宋:現代的拂曉時辰》,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9月版。澎湃新聞經授權刊發,標題及小標題為(wei) 編者所擬。)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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