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一位公正的法官為什麽受到“圍攻”?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5-06-22 17: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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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一位公正的法官為(wei) 什麽(me) 受到“圍攻”?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五月初七日己巳

           耶穌2015年6月22日

 

 

 

  


“司法獨立”是現代西方社會(hui) 普遍采用的一項分權製度,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的傳(chuan) 統社會(hui) 就沒有“司法獨立”的觀念。中國最早的大法官皋陶曾對大禹說過一句話:“天敘有典,勅我五典五敦哉!”這句話的意思,我的理解是,皋陶認為(wei) ,法律與(yu) 法官的司法權來自上天的賦予,而不是世俗的權力王所授予。這便是司法獨立的法理淵源,從(cong) 這裏衍生出獨立於(yu) 世俗權力王的司法權威。所以當有一個(ge) 叫做桃應的人詢問孟子:“舜為(wei) 天子,皋陶為(wei) 法官,舜的父親(qin) 瞽瞍殺人,應怎麽(me) 處理?”孟子毫不猶豫就說:“皋陶當然是將瞽瞍抓來治罪。”桃應又問:“舜不可以幹預嗎?”孟子說:“舜怎麽(me) 幹預?皋陶的司法權是獨立的。”

 

後世君權大熾,但仍未能阻止一部分法官對於(yu) 獨立審判權的追求。張釋之,漢朝名臣,受文帝賞識,拜為(wei) 廷尉,即首席大法官。一日,文帝出行,經過長安城北的中渭橋時,有一個(ge) 人突然從(cong) 橋下跑出來,導致拉皇輿的馬受驚,文帝也差點受了傷(shang) 。於(yu) 是皇帝命令侍衛將那人擒住,交給張釋之審訊。經訊問,原來那人是長安縣的鄉(xiang) 下人,因為(wei) 聽到開路禁行的喝道聲,便躲到橋下,過了許多,以為(wei) 皇帝的乘輿車騎已過,便跑了出來,誰知就衝(chong) 撞了皇輿(在當時,這叫做“犯蹕”)。

 

張釋之向文帝報告了案情,然後提出處罰意見:“依大漢朝的法律,一人犯蹕,當課罰金。”文帝聽後大怒,說:“此人驚了我的馬,幸虧(kui) 這馬兒(er) 馴良,要是換了別的馬,說不定就將我摔傷(shang) 了。廷尉你竟然隻判處他罰金?”張釋之告訴文帝:“法者,天子所與(yu) 天下公共也。今法律如此規定,當依法執行。陛下如欲加重懲罰,則法不信於(yu) 民也。那人犯蹕之時,陛下你若將他殺了也就罷了,但現在已交到我廷尉這裏,廷尉,自當公正執法,若有偏差,則天下的法官都會(hui) 任意輕重,那老百姓豈不是要手足無措?望陛下明察。”文帝思之良久,說道:“廷尉當是也。”承認張釋之是正確的。

 

顯然,法官張釋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項法律確定下來之後,天子當與(yu) 天下人共同遵守;一個(ge) 案子進入司法程序後,應由法官依法裁決(jue) ,皇帝也不可幹預。張釋之那句擲地有聲的宣言——“法者,天子所與(yu) 天下公共也”,也多次為(wei) 後世的司法官所引述,用來對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圖。

 

如果故事就這樣結束,還不足以體(ti) 現我們(men) 的先賢追求司法獨立與(yu) 司法公正的那股認真勁兒(er) ,我也大可不必專(zhuan) 門寫(xie) 一篇文章來講述一個(ge) 簡單的故事。這個(ge) 故事最有價(jia) 值的地方在於(yu) 它後麵引發的討論。

 

張釋之當廷尉,秉公執法,“時無冤人,綿曆千祀,至今歸美”;他對“犯蹕案”的審判,也不可謂不公正。但後世的學者、法官提起這個(ge) 案例時,還是對張釋之很不滿意,因為(wei) 張釋之不僅(jin) 說了那句“法者,天子所與(yu) 天下公共也”,還說了一句“那人犯蹕之時,陛下你若將他殺了也就罷了(方其時,上使誅之則已)”。他們(men) 認為(wei) ,作為(wei) 負責司法的廷尉,實在不應該說出這種違背法理的昏話。

 

宋代的洪邁說,這一句“上使誅之則已”,無異是“啟人主徑殺人之端”。唐代的杜佑也認為(wei) ,張釋之所言,就算是“一時權對之詞,且以解(文帝)驚蹕之忿”,也伏埋下無窮後患,因為(wei) “王者至尊無畏忌,生殺在乎口,禍福及乎人”,如果皇帝“淫刑濫罰,引釋之之言為(wei) 據”,則將“貽萬(wan) 姓有崩角之憂”,使老百姓生活在暴虐統治的恐懼中。因此,杜佑提出,班固著《漢書(shu) 》之時,應當將“方其時,帝使誅之則已”此話刪去不載,以免誤導後世帝王。

 

因為(wei) 錯說一句話,張釋之就這樣成了“箭垛子”,曆代反駁他的人很多,也駁得很在理,其中尤以明代理學家丘浚說的最為(wei) 深刻。丘浚在編撰《大學衍義(yi) 補》時,借用“楊氏曰”的口吻,說道:“既曰‘法者,天子所與(yu) 天下公共’,則犯法者,天子必付之有司,以法論之,安得越法而擅誅乎?”意思是說,張釋之既然明白“法者,天子所與(yu) 天下公共”,那麽(me) 凡是觸犯法律的人,都必須一概交給法司依法裁斷,豈可容許天子“越法而擅誅”?換言之,天子是沒有權力越過司法程序、“使誅之則已”的。顯然,丘浚的理解更加接近“司法獨立”的精神。杜佑尚認為(wei) “王者至尊無畏忌,生殺在乎口”,丘浚已經不承認天子擁有“至尊無畏忌,生殺在乎口”的特權。

 

那麽(me) 如果皇帝非要“越法而擅誅”呢?以丘浚對司法原則的理解,他一定會(hui) 說,不必考慮皇上的意見,依照法理來裁判即可。我這麽(me) 說,當然是有依據的。丘浚講述過一個(ge) 典故:唐代太宗朝,一度出現“刑網日密”的趨勢,法官斷案,寧可“失入”,也不“失出”,寧枉毋縱。唐太宗問大理寺卿(首席大法官)劉德威:“近日刑網稍密,何也?”劉德威答道:“個(ge) 中原故在主上,不在君臣,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陛下倘一斷以律,則此風立變矣。”唐太宗覺得他說的有道理,“從(cong) 之,由是斷獄平允”。但丘浚卻對劉德威的見解很不以為(wei) 然。他說,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這不是司法之道。“為(wei) 刑官者,執一定之成法,因所犯而定其罪,豈容視上人寬急而為(wei) 之輕重哉?”司法官的準繩是法理、天理,而不是君主的愛惡,“刑獄之事,實關(guan) 於(yu) 天。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

 

還有另一位大儒——宋代的理學家陸九淵,也對張釋之提出了深刻的批評。他從(cong) 一個(ge) 很刁鑽的角度發出詰問:假設漢朝的法律規定“犯蹕者殺無赦”,那廷尉是不是也應該堅定地按照法條辦案,將那個(ge) 倒黴而無辜的鄉(xiang) 下人殺掉呢?

 

陸九淵的答案當然是不可殺。因此,陸九淵說,張釋之不應該隻是以“今法如是”來塞皇帝的嘴,更應當向皇帝闡明“不可殺”的法理所在。這個(ge) 法理,陸九淵追溯到《尚書(shu) 》記載的一項古老的司法原則:“乃有大罪,非終,乃為(wei) 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這段話,需要逐字翻譯一下:非終,指偶犯;眚災,指因過失造成災害;適爾,指偶爾;道極厥辜,指坦白自己的罪行。整句話的意思是說,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屬偶犯、出於(yu) 過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麽(me) 他就不可被判死刑。

 

根據這項古老的司法原則,陸九淵認為(wei) ,“犯蹕案”中的那個(ge) 鄉(xiang) 下人,隻是偶爾的過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漢文帝受了傷(shang) ,也應該從(cong) 輕發落,何況文帝並未受傷(shang) 。如果當時的法律條文違背了這樣的司法原則,“苟法有不善”,張釋之身為(wei) 廷尉,則有義(yi) 務提請皇上修訂法律,使法條合乎正義(yi) 。但張釋之不能闡述清楚法理,“以去文帝之惑”,而隻知道說“今法如是”,這個(ge) 廷尉當得可不合格,難怪後世出現了“任法之弊”。

 

陸九淵非凡的見解,拓寬了曆代對張釋之“犯蹕案”的批評維度,也拓深了先賢對司法原理的認識深度——法官,不僅(jin) 要據法決(jue) 斷,也當依照古老而永恒的法理審查法條。這些法理蘊含於(yu) 永恒的天道人情(自然法)中,記錄於(yu) 古老的法典中,由飽學的儒家給予發現、闡述。顯然,皇帝應當接受這些先於(yu) 他存在的法理;以皇帝名義(yi) 製訂出來的法條,也要符合永恒法理,方為(wei) “善法”。這樣,既能夠保持司法之獨立,也可以避免法家式的“任法之弊”。說到這裏,您也許會(hui) 發現,這種儒家式的法官,已經相當接近普通法係下的大法官了。

 

圍繞張釋之“犯蹕案”所展開的批評,雖然發生在不同時段,卻似乎在曆史深處相互響應,讓我覺得,仿佛有一群飽學而莊嚴(yan) 的法官,聚在一起檢討某一個(ge) 有缺陷的判例,並再三確認了他們(men) 對於(yu) 司法原則的理解:法官司法的準則,唯法,唯法理,而不是君主的意誌與(yu) 權力。

 

今人以為(wei) 中國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隨,賞戮由心”,又以為(wei) 古人沒有“司法獨立”的精神,傳(chuan) 統文化是構建現代司法製度的無形障礙,殊不知這都是深深的誤會(hui) 。與(yu) 其厚誣古人,不如反省自身。

 

責任編輯:葛燦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