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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人是如何防範“豆腐渣工程”的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澎湃 私家曆史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二月初八日壬寅
耶穌2015年3月27日
宋代距今已有千年了,中間還發生無數次的天災與(yu) 戰禍,但還是有一部分宋朝的建築物存留至今,讓今人得以一睹千年前的建築風采,如建於(yu) 北宋大中祥符年間的浙江寧波保國寺大殿,建於(yu) 皇祐年間的河北正定隆興(xing) 寺轉輪藏殿,建於(yu) 北宋中期的山西長子縣文廟大成殿、重修於(yu) 崇寧年間的太原晉祠聖母殿,等等。麵對這些曆經千年時光的侵蝕仍然保存完好的土木建築,今天那些製造“豆腐渣”的個(ge) 人或部門,應該感到無地自容吧——如果他們(men) 尚有一點羞恥心的話。
當然,我不是說宋朝就沒有“豆腐渣工程”,那個(ge) 時候肯定也發生過橋梁、城牆、樓房、倉(cang) 庫因建築質量不過關(guan) 而突然倒塌之類的事故。不過,為(wei) 了對付此類“豆腐渣”,宋人發展出一套相當完備的工程質量監控製度——這才是我想重點說的,因為(wei) 對於(yu) 今人來說,這套製度也不無值得借鑒之處。

建於(yu) 皇祐年間的河北正定隆興(xing) 寺轉輪藏殿
《營造法式》:國家製訂的工程建設標準
現在,當人們(men) 說起中國古代建築史時,有一部宋人著作無論如何都是無法繞過去的,那就是成書(shu) 於(yu) 北宋元符三年(1100)的《營造法式》,由時任大宋“中央工程院”(將作監)總工程師的李誡編撰而成,並於(yu) 崇寧二年(1103年)刊行。
所謂“營造”,是工程建築的意思,“法則”,即規則、標準的意思。這部《營造法式》實際上就是宋朝的公共工程建設標準,對土石方工程(壕寨)、石方工程(石作)、大型木料工程(大木作)、小型木料工程(小木作)、泥水工程(泥作)、製磚與(yu) 製瓦工程(磚作、瓦作)、裝修工程(雕作、彩畫作)等13個(ge) 工種的選料、規格、設計、施工、流程、質量,都作出了詳細的規範。
其中木料與(yu) 磚的規格都實現了模數化。宋朝建築物的鬥拱通常由上千個(ge) 構件組成,榫卯複雜,必須一一對榫精準;宋朝修建城牆的用磚,往往由不同的窯廠燒製。如果不對木料、用磚的尺寸加以標準化,很難想象一項大型工程能夠順利完工。材料的模數化,則不但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建設的效率,還能夠保證施工的質量。

李誡《營造法式》中的鬥拱圖樣
對於(yu) 建築物的質量而言,地基是極關(guan) 鍵卻又容易為(wei) 人疏忽的一個(ge) 環節,許多建築物之所以在地震中倒塌,跟忽略了地基質量不無關(guan) 係。因此,《營造法式》對修建城牆、房屋的地基建設標準也提出嚴(yan) 格規定:“凡開基址,須相視地脈虛實。其深不過一丈,淺止於(yu) 五尺或四尺,並用碎磚瓦石劄等,每土三分內(nei) 添碎磚瓦等一分。”如果選址臨(lin) 近水邊,則不但要深挖,而且開挖麵必須更大,並釘立木樁加固:“凡開臨(lin) 流岸口修築屋基之製:開深一丈八尺,廣隨屋間數之廣。其外分作兩(liang) 擺手,斜隨馬頭,布柴梢,令厚一丈五尺。每岸長五尺,釘樁一條。梢上用膠土打築令實。”這樣才可以防止發生塌陷。
總而言之,從(cong) 質量管理的角度來說,《營造法式》的發布,相當於(yu) 給宋朝的公共工程建設製訂了一個(ge) ISO質量標準,工匠如果嚴(yan) 格按照《營造法式》的要求選料、設計、施工,不難建造出可抗擊“××年一遇”地震的工程。宋朝負責工程質量監管的部門,也可以依照《營造法式》的標準,對竣工的公共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因此,宋政府對建築質量不過關(guan) 的工程,也常常以“不如法”、“不中程”來表述。這樣的用詞表明宋政府已經確立了一套驗收工程的國家標準。
五年的“工程保質期”
上麵所說是宋朝工程質量監控體(ti) 係的其中一項製度:公布“營造法則”,設立公共工程建設標準。此外,宋政府還對公共工程實行“保質期”製度,即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後,在若幹年限內(nei) 如果發生破裂、損隳、泄漏、墊陷等質量問題,則追究設計方、施工方與(yu) 監修者的刑事責任。這個(ge) “保質期”一般是五年,重要的工程是八年。
宋仁宗天聖年間,朝廷聽聞各地“修蓋舍屋”,“多不牢固”,便要求有關(guan) 部門加強對工程質量的檢測,“添差監官點檢,須要牢固”,並重申一道立法:“今後所修舍屋、橋道,舊條:若修後一年墊陷,原修都料(工程設計者)、作頭(工頭)定罪,止杖一百,二年內(nei) 減一等;未滿三年,又減一等。監修者又減一等。如歲月未久,具名聞奏嚴(yan) 斷。雖差出改轉,及經赦恩,亦仰根逐,劾罪以聞。今差監官點檢催促,須是盡料修蓋,久遠牢壯。今後應修蓋舍屋、橋道等才了,書(shu) 寫(xie) 記號板訖,如修後未五年墊陷,並以前條年分下逐年遞減一等斷遣,遇赦不原。”
——意思是說,房屋、橋梁等公共工程,如果在完工後一年內(nei) 發生墊陷,負責該工程的設計者與(yu) 工頭,將被處以杖一百的刑罰;如果是二年內(nei) 發生墊陷,刑罰減一等;以此類推,直至滿五年。監修者受到的責罰比設計方、施工方又減一等。這些罪罰不得赦免,即使相關(guan) 責任人已調離原職位,也不得免於(yu) 追究。
另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五年的“工程保質期”隻是針對“墊陷”之類的一般性質量問題,並不適用於(yu) 惡性的建築事故。如果發生倒塌之類的嚴(yan) 重事故,問責將不受五年保質期之限,懲罰無疑也會(hui) 更加嚴(yan) 厲。如宋真宗時,由於(yu) 對“天雄軍(jun) 修城不謹,戰棚圮”事故負有責任,一個(ge) 叫做賈繼勳的官員被開除公職,流放汝州;另外兩(liang) 名官員被削職,發配許州、滑州服役。

《清明上河圖》中的宋代虹橋,“橋無柱,以巨木虛架”而成。
商標的前身:“物勒工名”製
那麽(me) 新的問題來了:如果一個(ge) 公共工程在使用多年後才發生事故,宋政府又如何確認當初的設計方、施工方與(yu) 監修者是哪些人?這個(ge) 問題不難。因為(wei) 宋政府還對所有公共工程建設推行“物勒工名”的製度。
所謂“物勒工名”,是指國家強製工匠在他們(men) 製造的器物刻上自己的名字,一旦發現產(chan) 品的質量問題,即按名字追溯製造者的責任。據說早在春秋時已經有了“物勒工名”的製度,《呂氏春秋》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以情。”當時的兵工廠,都要求工匠在所造兵器勒刻名字,作為(wei) 對兵器質量的擔保。
宋政府將這一製度應用到工程營造中,景德三年(1006年)六月,由於(yu) “近日京中廨宇營造頻多,匠人因緣為(wei) 奸利,其頻有完葺,以故全不用心,未久複以損壞”,宋真宗下詔申明一道法令:“自今明行條約,凡有興(xing) 作,皆須用功盡料。仍令隨處誌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覆驗。”即要求以後凡興(xing) 建公共工程,必須保證質量,竣工後在所修建築物找個(ge) 地方,標明建造的時間、施工的工匠與(yu) 監工的姓名。我注意到,現在越來越多的建築工程也開始標明設計方與(yu) 承建方的名稱了。這既是國際通行慣例,也算是對“物勒工名”傳(chuan) 統的繼承。

銘刻有製造者名字的古代青磚。
還有一點我想補充說明:在宋代,“物勒工名”傳(chuan) 統已開始演化成“商標”形態。這是因為(wei) ,“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開始隻是強製性的責任認定,但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它使一部分優(you) 秀工匠的名字脫穎而出,成為(wei) 獲得廣泛信任的品牌。當品牌形成之後,擁有這一品牌的工匠就會(hui) 一改被動的“物勒工名”,而主動在自己製造的產(chan) 品上留下獨有的標誌,以便跟其他人的同類產(chan) 品區分開來。於(yu) 是“商標”便產(chan) 生了。
今天我們(men) 從(cong) 出土的宋代銅鏡、銀鋌以及宋版書(shu) 籍上,都可以看到製造者留下的標誌。這些標誌,通常都是工匠出於(yu) 防偽(wei) 、宣傳(chuan) 品牌之考慮而主動留在產(chan) 品上的,並不是為(wei) 了應付官方的強製“勒名”要求。

仇英版《清明上河圖》中的建築工人
工匠行會(hui) 自行訂立“行業(ye) 標準”
工匠所隸屬的行會(hui) ,也會(hui) 對工匠的作業(ye) 流程、產(chan) 品質量提出規範和要求。宋朝是中國曆史上結社很發達的時期,南宋時,杭州的行會(hui) 多達“四百十四行”,其中工匠所組織起來的行會(hui) ,又叫做“作”,有“碾玉作、鑽卷作、篦刀作、腰帶作、金銀打作、裹貼作、鋪翠作、裱褙作、裝鑾作、油作、木作、磚瓦作、泥水作、石作、竹作、漆作、釘鉸作、箍桶作、裁縫作、修香澆燭作、打紙作”等二十幾種。
出於(yu) 對行業(ye) 聲譽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理性考慮,各個(ge) 行會(hui) 組織通常都會(hui) 對本行的產(chan) 品質量提出“行業(ye) 標準”,比如在北宋汴京,“凡百所賣飲食之人,裝鮮淨盤合器皿,車簷動使(用具)奇巧,可愛食味和羹,不敢草略。……稍似懈怠,眾(zhong) 所不容。”這個(ge) “裝鮮淨盤合器皿”,應該就是汴京的飲食行會(hui) 製訂的“行業(ye) 標準”,“眾(zhong) 所不容”的“眾(zhong) ”,非指公眾(zhong) ,而是本行行眾(zhong) 。
清代光緒年間,某地泥作匠行業(ye) 公所訂立行規,其中有一條即規定:“泥牆須包三年,如三年內(nei) 倒塌者,歸泥匠賠修”。加入本行會(hui) 的所有泥作匠,均須遵守這一條款。我相信宋朝的木作、磚瓦作、泥水作、石作,也有類似的行規。

宋畫《閘口盤車圖》中的宋代建築物
講述至此,我們(men) 可以發現,宋朝的工程質量監控製度至少包涵了四個(ge) 層麵:國家製訂的工程建設標準;政府強製推行的“物勒工名”製;五年“保質期”製;以及工匠行會(hui) 自行訂立的“行業(ye) 標準”。無論是哪一種質量保證舉(ju) 措,即使放到今日社會(hui) ,也未為(wei) 過時。
古代尚未發明鋼筋水泥混凝土技術,而且古人習(xi) 慣使用比石料更容易耗損的土木材料,但是,隻要嚴(yan) 格把好質量關(guan) ,古人卻能建造出比某些混凝土工程還要耐久的建築物,其中一些建築物還經受住千年時光的侵蝕,留存至今日,讓你不能不對創造奇跡的先人致以崇高的敬意。
責任編輯:葛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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