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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歡作者簡介:吳歡,西曆1986年生,湖北紅安人,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原道》輯刊編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09屆)、法學碩士(2012屆),浙江大學法學博士(2015屆)。出版專(zhuan) 著《安身立命:傳(chuan) 統中國國憲的形態與(yu) 運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一部,參編著作多部。 |
汝向什麽(me) 處安身立命?
——《安身立命:傳(chuan) 統中國國憲的形態與(yu) 運行》前言與(yu) 後記
作者:吳歡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
時間:孔子2564年暨耶穌2013年9月9日
【作者吳歡按】
本文是為(wei) 中南法史陳景良教授組織編輯的中南法史博士生讀書(shu) 心得小冊(ce) 子《曉南湖畔曾讀書(shu) 》所寫(xie) 的一篇文字,主要介紹了我的碩士論文(指導教師:範忠信教授)研究的緣起、旨趣和主要內(nei) 容,實為(wei) 我碩士論文的前言與(yu) 後記連綴而成。該文已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書(shu) 名《安身立命:傳(chuan) 統中國國憲的形態與(yu) 運行——憲法學視角的闡釋》。拙作認為(wei) 傳(chuan) 統中國存在特定意義(yi) 上的“國憲”,並以儒家“安身立命”命題重新闡釋憲法。我曾在今年六月北航“儒家治道”學術研討會(hui) 匯報拙作思路,得到杜維明、姚中秋、任鋒等先生的指點與(yu) 鼓勵。今借任重老師主持的儒學研究平台一隅拋磚引玉,引起儒門師友對此問題的關(guan) 注。由於(yu) 我的書(shu) 稿脫胎於(yu) 碩士論文,限於(yu) 我的學識和專(zhuan) 業(ye) ,未能充分吸收儒門師友的學術成果,故也趁此機會(hui) 接受諸位碩學大儒的批評建議,以便我今後繼續完善。考慮到《曉南湖畔曾讀書(shu) 》的非正式性質,刪去文中有關(guan) 注釋,並以第一人稱展開敘述。
【正文】
古之為(wei) 學者,厚積薄發為(wei) 途,安身立命是求。為(wei) 學偶有所見、所聞、所思、所得,輒命筆記述,未敢遽然輕率為(wei) 文,為(wei) 文亦以載道自警。聖賢如老聃、孔子,不過道德兩(liang) 經,論語一部,其文足為(wei) 萬(wan) 世立法,亦為(wei) 後學弟子錄存。其餘(yu) 學人,亦多以藏之名山,傳(chuan) 之其人自勉,所學但求五車,著作不必等身。此亦其為(wei) 人為(wei) 學安身立命之道也。今之學人則不然。其營營役役,熙熙攘攘之狀,學林之人早有揭示。餘(yu) 亦身在此山中,故不必,不忍,亦不敢多言矣。
然,鹿邑陳夫子景良先生近年掃卻俗塵,摒棄庶務,寄情於(yu) 唐宋變革,抒懷於(yu) 花草蔬果。又聚二三學子親(qin) 炙於(yu) 曉南湖畔,擁萬(wan) 卷蘭(lan) 台精研於(yu) 法文化院。晴日賞花學圃於(yu) 庭院,雨雪讀史習(xi) 律於(yu) 書(shu) 齋,學有所得辨難於(yu) 洪範論壇,興(xing) 之所至師生共浮一大白。如此師徒相與(yu) 並其樂(le) 融融,笑傲江湖而追慕古風,不亦快哉!
又,《曉南湖畔曾讀書(shu) 》者,首卷語曰陳夫子與(yu) 諸弟子讀史習(xi) 律之偶得也,由夫子門下輯錄,供弟子砥礪為(wei) 學。其語謙甚,其理則大抵效仿古人厚積薄發、安身立命之意也,複不亦快哉!
餘(yu) 生也有幸,曾侍坐於(yu) 陳夫子左右。夫子提攜栽培之恩,拳拳眷顧之情無以言表。恰近日接夫子高足於(yu) 熠學兄電,曰《曉南湖畔曾讀書(shu) 》擬輯卷二,囑餘(yu) 寄文。餘(yu) 才疏學淺,更兼時間緊急。思前想後每念及厚積薄發之本意,倉(cang) 促為(wei) 文必不稱安身立命之初心。由此本意初心,遂得本文思路。
餘(yu) 不才,學士、碩士學位論文均鬥膽突破學界有關(guan) 憲法本質之通說,嚐試以“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重新定義(yi) 憲法,並試圖探索華夏中國籍以安身立命之傳(chuan) 統國憲。學界師友對此多不以為(wei) 然,夫子卻不以為(wei) 忤並鼓勵有加,餘(yu) 不勝惶恐。今拙文在授業(ye) 恩師英山範夫子忠信先生辛勤指導和慷慨資助下,有望付梓,餘(yu) 更生惶恐。小子前後專(zhuan) 注此一話題近五年,筆記習(xi) 作積累至今近三十萬(wan) 言,所孜孜以求者,恰在安身立命四字也。餘(yu) 遂將拙文前言、後記部分析出,並加以連綴、調適成文,雖不足以妄稱厚積薄發,其要在申說小子所覺為(wei) 文為(wei) 學安身立命之意之道也。獻曝於(yu) 陳夫子案前,請夫子並諸師友哂閱。
餘(yu) 意既決(jue) ,遂為(wei) 此數段半文不白之自白,是為(wei) 引子。
一、憲法就是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
我這些年試圖寫(xie) 作的是一本“原憲”之書(shu) ,也是一本“求道”之書(shu) 。原憲,即還原憲法作為(wei) 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之本質;求道,即探求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籍以“安身立命”之根本治道。二者是統一的:原憲即是求道,求道亦是原憲。按照我的設想,我將首先對“限製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經典憲法定義(yi) 進行“祛魅”,揭示憲法作為(wei) 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之本質;進而借助對“國憲”詞匯的知識考古與(yu) 意義(yi) 激活,探求作為(wei) 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的傳(chuan) 統中國國憲的基本形態,包括其基本理念、基本憲製及其規範、淵源體(ti) 係、實施保障,並對其曆史運行進行動態考察;最後從(cong) 人類憲法史的整體(ti) 視角對傳(chuan) 統中國國憲進行闡釋,探索其在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治理秩序史中的可能意義(yi) 。
必須提前交代的是,我進行傳(chuan) 統國憲研究的目的,不在於(yu) 用近現代以來的經典憲法定義(yi) 作為(wei) 唯一標準來闡釋和評判中國古代政治法律生活中的根本性問題,不在於(yu) 證明中國自古以來就存在“限製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近現代憲法,亦不在於(yu) 寫(xie) 作一部自命客觀、翔實且科學的憲法史著作;而在於(yu) 通過體(ti) 悟華夏治道的千年流變,探求曆史上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解釋中西法律傳(chuan) 統在最根本的政治生活秩序法製上的暗合與(yu) 差異,及其對近現代中國憲政建設的影響與(yu) 意義(yi) 。換言之,我試圖探索中國法律傳(chuan) 統中最根本性的政治法律秩序,即作為(wei) 華夏治道之大端的傳(chuan) 統中國國憲的基本形態和基本精神。這樣的自我剖白和自我期許,意味著我存在如下確信:人類社會(hui) 發展和政治共同體(ti) 的治理活動存在共同規律,中西法製文明在人類法律生活最根本性問題的解決(jue) 方式上存在重大暗合,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數千年的曆史發展進程就是不斷追求和探索優(you) 良治理之道,實現“安身立命”的過程。這些確信在近年來不斷被優(you) 秀的學人和學術研究成果加以重申和論證,我也將忝列其中,接踵其後,以期為(wei) “憲政中國化”問題提供一些個(ge) 人思考。
促使我產(chan) 生這些思考的理論動因來自於(yu) 學界已有的對於(yu) 憲法、憲政曆史關(guan) 係的反思性研究。如果我們(men) 非要用一句話概括中國學界乃至普通民眾(zhong) 對於(yu) 中國憲法(憲政)史的一般觀感不可,“古代中國無憲法亦無憲政,近代中國有憲法無憲政,當代中國正在進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憲政建設”這三個(ge) 分句應該是一種在政治上絕對正確,在學術上幾成通說的表達。我曾經也對此堅信不疑,並且目前無力也無意將其推翻。但近年來研習(xi) 文獻所聚焦的一些問題,如:憲法的本質是什麽(me) ,憲法的功能是什麽(me) ,憲政的本質是什麽(me) ,憲政的價(jia) 值是什麽(me) ,憲法與(yu) 憲政的關(guan) 係是什麽(me) ,憲法與(yu) 政治共同體(ti) 的關(guan) 係是什麽(me) ,古代中國是否曆史地、必然地與(yu) 憲法絕緣,近代中國又為(wei) 何與(yu) 憲政交臂失之,當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憲政建設應當如何進行等,開始讓我思考這一論斷可能的邊界。
陳瑞華教授指出,任何理論都存在邊界,任何原則都存在特例,隨著邊界的框定與(yu) 特例的積累,產(chan) 生了修正原有理論,進行學術創新的可能空間。在不斷尋找前述論斷的邊界與(yu) 例外的過程中,我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逐漸注意到了一些可能存在“真理顆粒”的判斷:“限製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經典憲法定義(yi) 具有時代、文化和邏輯局限性;憲法就其本質而言,是組織政治共同體(ti) 的根本規則;憲法並不必然,也無必要與(yu) 憲政一一對應;任何時代、任何地域的政治共同體(ti) 都需要並且存在根本組織規則,即憲法。正是在此意義(yi) 上,我們(men) 才能理解西諺所雲(yun) :Every village has its constitution。這也就是說,每個(ge) 政治共同體(ti) 都有它賴以組成和維係的憲法,每個(ge) 村莊都有其根本的組織規則。這些根本組織規則的基本功能是維護政治共同體(ti) 的穩定與(yu) 延續,賦予政治共同體(ti) 正當性與(yu) 合法性。
但是,理論的探索不應止於(yu) 此處,中國法律傳(chuan) 統中的“憲法”,還應該有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獨特的精神氣韻;作為(wei) 中國法律史學者對於(yu) 華夏文化共同體(ti) 之憲法的研究,也應當具有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獨特的思維烙印。從(cong) 更廣闊的意義(yi) 上說,中國當代法學知識體(ti) 係的構建,也必須而且應該從(cong) 中華法製文明中尋求資源。這並非刻意標新立異,而是因為(wei) 對於(yu) 人類社會(hui) 發展存在共同規律的堅信,也是對於(yu) “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這一論斷的堅信,更是對於(yu) 中西法律傳(chuan) 統在最根本的政治生活秩序法製上必然存在暗合的堅信。有鑒於(yu) 此,我認為(wei) ,憲法就是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就是傳(chuan) 統中國的“國憲”。這一命題的“題眼”,就在“安身立命”四字。
二、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中的“安身立命”
作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創造者,儒家先賢們(men) 對“安身立命”有過逐字解析和係統表達。
“安”,主要涉及情感、精神的安頓和寄托。儒家主張為(wei) 父母守孝要長達三年,理由就在於(yu) 一個(ge) “安”:“子生三年,然後免於(yu) 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sang) ,天下之通喪(sang) 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yu) 其父母乎?”通過為(wei) 父母守孝三年,以體(ti) 會(hui) 和報答父母的養(yang) 育,從(cong) 而獲得情感的釋放與(yu) 精神的寄托。“身”,主要不是指物理的身體(ti) ,而重在行為(wei) 的踐履和躬行。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wei) 人謀而不忠乎?與(yu) 朋友交而不信乎?傳(chuan) 不習(xi) 乎?”曾子反省的就是自己每天的行為(wei) 是否達到了君子的三大標準。安和身聯係在一起,就是通過行為(wei) 的踐履來追求精神的安頓。因此,“安身”一詞,既關(guan) 涉到精神的寄托,又與(yu) 行為(wei) 的踐履相聯係。“立”,是指確立人生的價(jia) 值取向和行為(wei) 方向。子曰:“吾三十而立。”即是說自己找到了人生奮鬥的方向。“命”,指的是君子應有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子曰:“不知命,無以為(wei) 君子也。”立和命聯係在一起,就是指確立人生的生存使命和價(jia) 值取向,以實現人生的理想與(yu) 抱負,而“立命”也就包括對人生價(jia) 值的認識與(yu) 追求。“安身立命”在孔子和曾子這裏,雖然還隻是零散的表述,但已經蘊含著對人之為(wei) 人,人之為(wei) 君子的基本要求。而儒家曆來主張賢人政治、為(wei) 政在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ju) ,其人亡,則其政息。”“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cong) 。”則“安身立命”作為(wei) 為(wei) 人、為(wei) 君子的要求和標準,亦蘊含著為(wei) 政的倫(lun) 理性要求。這一點是儒家“安身立命”論與(yu) 傳(chuan) 統政治哲學結合的關(guan) 鍵,尤須引起重視。
孟子的“安身立命”論則較為(wei) 直接地涉及到了傳(chuan) 統政治哲學和政治倫(lun) 理的正當性問題。在孟子這裏,“安身立命”的思想集中體(ti) 現為(wei) 他的兩(liang) 句語錄:“是故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和“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孟子雖然沒有直接論及“安身立命”,但是其對“學問”和“天道”的追求,卻是和孔子、曾子的“安身立命”之道一脈相承的:“思誠”即為(wei) “立命”,“求放心”即為(wei) “安身”。“思誠”,即為(wei) 追求並踐行天道,亦即孟子“達則兼濟天下”,這是進取的一麵;“求放心”,即為(wei) 追求本心的安頓,亦即孟子“窮則獨善其身”,這是退守的一麵。孟子“安身立命”論的政治哲學意蘊需要結合其“王道、仁政”論來理解:孟子周遊列國布道“王政”,即希望世俗君主踐行“思誠”的人道,以領悟天道之“誠”;如果實現不了“仁政”夢想,也要借助“學問之道”,以求得內(nei) 心的安寧與(yu) 寄托。反過來,也可以說“求放心”(求取內(nei) 心安寧)的態度才是學問正道;“思誠”(追求天命正道)的做法,才是王道正途。孟子的思想被宋儒進一步弘揚,宋代士大夫高揚儒家人文傳(chuan) 統,以舍我其誰的姿態,登上了政治生活的核心舞台,形成了趙宋皇帝“與(yu) 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麵。宋儒張載曠爍千古的“為(wei) 天地立心,為(wei) 生民立命,為(wei) 往聖繼絕學,為(wei) 萬(wan) 世開太平”的橫渠四句,也成為(wei) 儒家“安身立命”哲理最豪邁、最富有進取精神的表達。在宋儒這裏,“安身立命”,已經不再局限於(yu) 個(ge) 人的修身養(yang) 性和陶冶情操,而轉化為(wei) 一種對於(yu) 政治統治應當合乎天道,合乎民心,繼之先賢,利於(yu) 萬(wan) 世的表達和追求。
“安身立命”不僅(jin) 是中國文化傳(chuan) 統之精神追求和文化魅力所在,也是中國老百姓終極意義(yi) 上的過日子的規則與(yu) 邏輯,蘊含著中國文化傳(chuan) 統獨特的生活哲學。每個(ge) 人都有自己的身體(ti) 和生命,但是中國老百姓理解的“安身立命”,卻不僅(jin) 僅(jin) 是生物意義(yi) 上的“活著”。在生物意義(yi) 上的“生命”之外,中國老百姓的生活哲學還認為(wei) 每個(ge) 人都有自己的超驗意義(yi) 上的“命”、“命運”,都想擁有好“命”,都想過上“好日子”。然而,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和中國老百姓卻並不特別懼怕死亡本身:在中國曆史和現實中,實在有太多的對生命的自我終結現象。但無論是英雄主義(yi) 的“殺身成仁”,還是悲情主義(yi) 的“自殺”,其意義(yi) 都不在於(yu) 肉體(ti) 生命的終結,而是在於(yu) 對生命意義(yi) 的重視:“殺身成仁”者,因為(wei) 其所追求的理想信念值得他為(wei) 之付出生命而無怨無悔;悲憤自殺者,因為(wei) 其所重視的生活的意義(yi) 得不到實現轉而用一種極端的方式表達抗議。而生活平淡的芸芸眾(zhong) 生,其生存的意義(yi) 與(yu) 理由,也在於(yu) 追求“過日子”,“做人”,而且希望“有奔頭兒(er) ”。“安身立命”,在中國老百姓過日子的規則與(yu) 邏輯中,就是生命的意義(yi) ,生存的理由,以及基於(yu) 這樣的意義(yi) 與(yu) 理由而“活著”的狀態。
三、“安身立命”的憲法學意蘊
“安身立命”還具有極其重要的憲法意蘊。
人活著,是需要意義(yi) 與(yu) 理由的;文化傳(chuan) 統的發展和延續,也需要“安身立命”的精神內(nei) 核;一個(ge) 政權,一個(ge) 共同體(ti) ,如同一個(ge) 有生命的個(ge) 體(ti) ,要生存與(yu) 延續,也需要“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安身立命”是一個(ge) 中國文化傳(chuan) 統和百姓生活中的常見詞匯,但正是在這樣一個(ge) 普通的詞匯裏,蘊含著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最重要的政治密碼和最核心的憲法理念。正如陳景良教授將中國古代獨特的“私有財產(chan) 製度”視為(wei) “中國老百姓過日子的規則與(yu) 邏輯”,中國法律傳(chuan) 統中的憲法,也可以視為(wei) 是華夏政治文化共同體(ti) 最高政治生活的規則與(yu) 邏輯,也就是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安身立命”不僅(jin) 蘊含著儒家傳(chuan) 統政治哲學對“天命”和“王道”的追求,而且可以借助這一固有詞匯,將其置身於(yu) 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意義(yi) 網絡之中,並以西方法學理論為(wei) 參照係,對傳(chuan) 統政治哲學中的“憲法”現象和“憲法”理念進行創造性的轉化。作為(wei) 憲法詞匯的“安身”,就是維護政治共同體(ti) 的穩定與(yu) 延續;作為(wei) 憲法詞匯的“立命”,就是賦予政治共同體(ti) 正當性與(yu) 合法性。這裏的“安”,指的是安頓、安排,也就是組織、構建;這裏的“身”,指的就是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而且在實際政治法律生活中,主要是指國家政權,有時也包括較低層級的政治文化共同體(ti) 和政權實體(ti) ;這裏的“立”,指的是賦予、授予或曰解釋、論證;這裏的“命”,指的是政治共同體(ti) 或曰政權實體(ti) 組織和統治、傳(chuan) 承和延續所必須具備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這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四點憲法訴求,是古今中外任何政治共同體(ti) 都不能回避而必須進行回應的。
西方文明有著曆史悠久的古希臘羅馬民主傳(chuan) 統,資產(chan) 階級革命以來更發展出一套人權、法治、自由、平等、博愛的民主憲政話語作為(wei) 其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價(jia) 值取向和製度基石,並且隨著資本主義(yi) 在全球的擴張,似乎逐漸成為(wei) 不可置疑的普適性的價(jia) 值標準與(yu) 政治邏輯。中華民族也有著上下五千年的文明曆史,也有著維係中華文明數千年而不墜的“超穩定”的政治法律傳(chuan) 統。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不能自外於(yu) 人類曆史長河,中國古代政治法律傳(chuan) 統中也必然存在為(wei) 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提供“安身立命”之依據的根本性理念、規範及其實踐,這就是“傳(chuan) 統中國國憲”。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與(yu) 西方法律傳(chuan) 統“安身立命”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盡管在具體(ti) 製度設計和價(jia) 值追求上存在階段性差異,但是在其終極關(guan) 懷上並無二致,都是為(wei) 了各自共同體(ti) 的生存與(yu) 延續,發展與(yu) 繁榮。傳(chuan) 統國憲雖然並不具有西方民主憲政話語下的製度外觀與(yu) 價(jia) 值意蘊,但是在為(wei) 政治共同體(ti) 提供“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意義(yi) 上,二者卻是一致的。任何人類文明發展的有益經驗與(yu) 成果,都不應隻為(wei) 某一民族所獨享,也不應強製地施加於(yu) 其他文明。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近現代中國160餘(yu) 年來“西法東(dong) 漸”、“法律移植”進程的主線之一,卻是循著西方的民主憲政標準對中國傳(chuan) 統的政治法律製度“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進行所謂的“現代化改造”。這種改造是一場偉(wei) 大而深刻的革命:革除了傳(chuan) 統中國幾千年來“安身”的“舊命”,卻欲代之以西方土壤培育出的民主憲政的“新命”。這場民主憲政革命,到目前為(wei) 止還不敢遽然妄斷其必然失敗或成功,但是已然給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造成了沉痛的傷(shang) 害:“舊命”已隕,“傳(chuan) 統”已斷,“新命”無期,“現代”難續,吾泱泱華夏何其歸也?麵對這樣的結局,我們(men) 不禁要反省,不禁要追問:中國近代以來的憲政史,是否說明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沒有享受民主憲政的“好命”?傳(chuan) 統的“舊命”,是否真的應該被革除,在事實上又能否被革除?西方的“新命”,能否真的讓當下的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
佛經曾載一段機鋒。僧問:“學人不據地時如何?”師雲(yun) :“汝向什麽(me) 處安身立命?”這與(yu) 孟子所說“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異曲同工。學人做學問,也就是為(wei) 了“安身立命”。要求“安身立命”卻不可向他處求,“不據地時”必不得“放心”。當代中國的社會(hui) 學者麵對中國式Suicide(自殺)問題已經提出了重新“為(wei) 生民立命”是否可能的命題,而麵對一個(ge) “從(cong) 傳(chuan) 統上自殺”(Tradi-cide)的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為(wei) 其尋求“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也應當而且已經成為(wei) 具有“中國問題意識”的憲法學研究者責無旁貸的曆史使命。有關(guan) 學者提出的“憲法學中國化”、“中國憲法學的主體(ti) 性意識”、“中國憲法學向何處去”等理論和實踐命題,皆此之類也。我提出“憲法就是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就是傳(chuan) 統中國國憲”這一命題的問題意識,即在於(yu) 尋求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曆史依據及其當下價(jia) 值,亦即梳理維係中華文明數千年而不墜的“憲法”的基本形態與(yu) 曆史運行,並從(cong) 人類憲法史的整體(ti) 角度對其進行意義(yi) 闡釋。對“國憲”詞匯進行識考古和意義(yi) 激活,不僅(jin) 僅(jin) 是被迫對當下“憲法”話語強勢的暫避鋒芒,也是基於(yu) 對經典憲法定義(yi) 局限性的反思,更是源於(yu) 對“國憲”詞匯自身演變邏輯的體(ti) 認。在此基礎上對傳(chuan) 統國憲的理論與(yu) 實踐進行曆史還原與(yu) 意義(yi) 闡釋,是基於(yu) 對百年未竟的憲政建設事業(ye) 的使命感,是基於(yu) 對百年憲政法律移植實踐的反思,更是基於(yu) 用“中國化”的憲法學理論解決(jue) “中國式”憲政問題的迫切需要。
四、當下中國何以“安身立命”?
我的傳(chuan) 統國憲研究的基本觀點可作如下總結:“限製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近現代經典憲法定義(yi) 並不能確當概括和解釋人類社會(hui) 有政治共同體(ti) 生活以來所有憲法或曰“國憲”現象。縱觀人類政治史和法律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體(ti) 都有自己的憲法,憲法實為(wei) 組織政治共同體(ti) 的基本規則。若進一步對古典時代中西法律傳(chuan) 統中的憲法現象加以抽繹,可以將憲法界定為(wei) 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就是傳(chuan) 統中國的“國憲”,深入研究傳(chuan) 統中國國憲的形態及其運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yi) 。
傳(chuan) 統國憲的內(nei) 部構成大致包括傳(chuan) 統國憲理念和傳(chuan) 統國憲憲製及其規範兩(liang) 個(ge) 層麵。傳(chuan) 統國憲的一係列基本理念,是華夏先賢對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及其治理權的存在和運行所必須麵對的一係列重大問題的解答。傳(chuan) 統政治哲學以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的治理權為(wei) 核心,針對政治共同體(ti) 及其治理者的起源與(yu) 宗旨問題,提出了“天下為(wei) 公,立君為(wei) 民”的傳(chuan) 統國憲理念;針對政治共同體(ti) 治理者及其治理權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依據問題,提出了“天命有德,天討有罪”的傳(chuan) 統國憲理念;針對作為(wei) 政治共同體(ti) 基礎的人民在共同體(ti) 治理活動中的地位與(yu) 意義(yi) 問題,提出了“民為(wei) 邦本,敬天保民”的傳(chuan) 統國憲理念;針對政治共同體(ti) 基本治理規則的終極來源和正當運用問題,提出了“天秩有禮,法天象地”傳(chuan) 統國憲理念;針對政治共同體(ti) 治理者行使治理權的基本限度和邊界問題,提出了“允執厥中,皇建有極”的傳(chuan) 統國憲理念;針對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主體(ti) 政權與(yu) 邊緣政權之間的關(guan) 係問題,提出了“懷柔遠人,羈縻藩屬”的傳(chuan) 統國憲理念。傳(chuan) 統國憲理念實為(wei) 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的“國製靈魂”。
傳(chuan) 統國憲憲製是在傳(chuan) 統國憲理念的指引和製約下生成和發展起來的、從(cong) 製度上解決(jue) 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根本性憲法問題的基礎性製度構架。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治理實踐中的基本憲製,大致包括宣示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權正當性與(yu) 合法性的社稷宗廟憲製,解決(jue) 最高治理權基本歸屬與(yu) 傳(chuan) 承授受問題的皇權皇統憲製,解決(jue) 治理權橫向分享問題的中央政製憲製,解決(jue) 治理權縱向分配問題的地方政製憲製,為(wei) 治理權行使提供最高強製保障的軍(jun) 征武備憲製,為(wei) 治理權行使提供物質財富基礎的田製農(nong) 稅憲製和處理華夷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權衝(chong) 突問題的理藩化夷憲製等。這些方麵的基本憲製中,分別蘊含著作為(wei) 其主幹和支撐的若幹傳(chuan) 統國憲規範,其典型者如“立國必立社稷宗廟”、“立嫡立子以長以貴”、“後宮外戚不得幹政”、“異姓不得封王”等。
傳(chuan) 統國憲的淵源體(ti) 係,回答的是傳(chuan) 統國憲在曆史上以何種麵貌呈現的問題,主要包括先王成憲、祖宗家法、儒家經典、行政典章、政治盟誓、自治慣例等。傳(chuan) 統國憲的實施保障,回答的是傳(chuan) 統國憲何以具有最高效力和權威的問題,主要由以下幾個(ge) 因素構成:忠孝道德的督促、儒家道統的馴化、言官清議的規諫、留檔存鑒的威懾、誓咒信仰的感迫、自治主體(ti) 的博弈等。
在傳(chuan) 統政治哲學中,“姓氏”與(yu) 共同體(ti) 的治理權關(guan) 係密切,“賜姓命氏”的實質即治理權的傳(chuan) 承授受,而“異姓”被視為(wei) “異德”,不得分享治理權。以西周初年宗法分封為(wei) 標誌,傳(chuan) 統政治哲學和實踐逐步確立了“異姓不王”的傳(chuan) 統國憲規範,其精神實質是“家國一體(ti) ”、“家國同構”的“家天下”理念,其終極目的在於(yu) 維護最高治理權獨家壟斷的治理秩序。不同朝代的統治者們(men) 以各種不同方式對“異姓不王”加以重申和宣示,但是基於(yu) 特定的政治局勢也都或多或少地有所突破,封異姓為(wei) 王,從(cong) 而形成了“異姓不王”的政治悖論。中國古代政治家和法律人運用傳(chuan) 統政治法律智慧,通過一係列的行為(wei) 、製度和手段對這一悖論進行了破解,使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在統治集團內(nei) 部權力分肥這一種重大問題上得以“安身立命”。“異姓不王”傳(chuan) 統國憲規範的政治悖論及其破解表明,傳(chuan) 統國憲在傳(chuan) 統政治實踐中的實際運行會(hui) 出現表達與(yu) 實踐相背離的“悖論”現象,但是這種悖論本身也構成了傳(chuan) 統國憲的一部分。
總之,以人類憲法史的整體(ti) 視角來觀察,可以認為(wei) 傳(chuan) 統中國國憲體(ti) 現了中西法律傳(chuan) 統在最根本的政治生活秩序法製上的暗合與(yu) 差異,是中國古代政權的根本組織規則,承載了中國法律傳(chuan) 統的基本精神,蘊含了人類政治生活的共同規律,對近現代中國憲政建設產(chan) 生了深刻的影響。
掩卷沉思,我的思緒還是集中於(yu) “安身立命”四個(ge) 字。安身,即為(wei) 維護政治共同體(ti) 的穩定與(yu) 延續;立命,即為(wei) 賦予政治共同體(ti) 正當性與(yu) 合法性。
作為(wei) 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傳(chuan) 統中國國憲維係了華夏民族上下五千年的“舊命”,使其傲然屹立於(yu) 世界文明古國之林。近代160餘(yu) 年來的“法律移植”,“西法東(dong) 漸”,卻將這一“舊命”革除殆盡,來自西土的民主憲政的“新命”又似乎遙遙無期。青黃不接之際,古老的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在當下紛亂(luan) 的世界中,何以“安身立命”?
每念及此,作為(wei) 研究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當代學人,我總有一種貌似杞人憂天的擔憂。宋儒張橫渠的“為(wei) 天地立心,為(wei) 生民立命,為(wei) 往聖繼絕學,為(wei) 萬(wan) 世開太平”的豪邁也讓人羞愧。麵對“普世價(jia) 值”的誘惑,麵對“中國特色”的國情,麵對“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憲政”,年輕的當代法律史學人,在當下浮躁的學術界,又何以“安身立命”?
孔子曰:“不知命,無以為(wei) 君子也。”
孟子曰:“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
然何以“知命”?又向何處“求放心”?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現實依據又該向何處追尋?
回到佛經曾載的那則機鋒——
僧問:“學人不據地時如何?”
師雲(yun) :“汝向什麽(me) 處安身立命?”
吾\汝其悟乎?!
五、我的“安身立命”所在
我本科就讀於(yu)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大三的《中國法製史》課堂上,我領略到了法律史的學術魅力和範忠信教授的人格風采,從(cong) 此堅定了鑽研學術的誌向與(yu) 決(jue) 心,也開始初步思考中國法律傳(chuan) 統中某些根本性問題或曰“憲法”問題。本科畢業(ye) 之年,我在劉茂林教授“憲法就是組織共同體(ti) 的規則”著名論斷的啟發下,不知天高地厚地以《中國古代“憲法”構成理論初探》作為(wei) 畢業(ye) 論文選題,試圖探討中國古代政權的根本組織規則問題。在武乾副教授和範忠信教授的指導之下,我最終完成了3萬(wan) 餘(yu) 字的文稿。
2009年秋我考取中南法史碩士研究生,蒙範忠信教授不棄收入門牆。範師在給我高度思考自由和個(ge) 性發揮空間的同時,對我的學業(ye) 進展、學術進路和人生規劃傾(qing) 注了極大的心血,甚至在我一度因故動搖的時候,範師與(yu) 我數次徹夜長談將我重新帶回。在入學之初,範師就鼓勵我繼續本科畢業(ye) 論文的研究,並支持我以《傳(chuan) 統國憲的曆史形態與(yu) 當代詮釋》為(wei) 碩士論文選題,進而申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生實踐創新課題獲得立項資助。在研期間,我還在陳景良教授和劉茂林教授的指導下,以項目的階段性成果參加了一些科研競賽,獲得了一些獎勵。圍繞這一主題,我也撰寫(xie) 了一些相關(guan) 論文,並在老師們(men) 的關(guan) 懷下,參加了一些重要學術會(hui) 議。但更重要的是,我在這些場合收獲了對我論文各方麵的商榷意見,使文章不斷地完善和充實。研二以來,雖然範師令人遺憾地調職杭城,仍然通過各種聯係方式和見麵機會(hui) 對我耳提麵命,殷切提攜,拳拳眷顧之心,如師亦如父。與(yu) 此同時,我也有幸感受到了中南法史陳景良教授對我同範師一樣的恩情與(yu) 關(guan) 懷。範師調職以後,陳老師接管了對我的日常指導和管理。很長一段時間裏,我們(men) 從(cong) 學校食堂打來飯菜,在陳老師的辦公室一邊吃飯,一邊研讀《清明集》案例,一邊聆聽陳老師講解。興(xing) 之所至,陳老師命我們(men) 拿出他的陳年好酒浮一大白。書(shu) 香、酒香,伴隨著院裏的丹桂之香,彌散在那段我永遠無法忘懷的曉南湖畔讀史習(xi) 律的美好時光。碩士畢業(ye) 之際,我完成了15萬(wan) 字的最終論文,這可能也是中南有史以來篇幅最長的碩士論文。
2012年秋我考取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憲法與(yu) 行政法學博士研究生,蒙胡建淼教授獎掖提攜忝列弟子。學校和專(zhuan) 業(ye) 的轉換讓我有了更開闊的視野和更多的機會(hui) 關(guan) 注中國現實的法治運行,而導師胡建淼教授的恢宏博大和寬容雅量,也讓我有機會(hui) 和信心繼續思考傳(chuan) 統中國國憲問題。同時,蒙範師鼓勵和厚愛,擬將我的碩士論文收入由他和陳景良教授主編的《曆史的法學文叢(cong) 》。這對我而言是莫大的榮譽,更是莫大的鞭策。於(yu) 是我在胡老師的支持下,在範師的直接指導下,開始對碩士學位論文進行增刪修訂。範師對修訂的要求不僅(jin) 僅(jin) 是篇幅上的增加,更是內(nei) 容和思想上的一次提升。偏偏我資質駑鈍而又學力淺薄,於(yu) 是屢屢卡殼,甚至偶爾萌生蒙混過關(guan) 的念頭。每次遇到難以克服的障礙,我總是求助範師,範師也總是耐心地為(wei) 我講解,甚至“逼迫”著我繼續廣泛閱讀和深入思考。就這樣,我在碩士論文的基礎上,增加和擴充了最重要的傳(chuan) 統國憲基本理念和基本憲製及其規範兩(liang) 章,並對其他章節進行了增刪修訂,最終形成了目前的書(shu) 稿,即《安身立命:傳(chuan) 統中國國憲的形態與(yu) 運行——憲法學視角的闡釋》。
這部書(shu) 稿關(guan) 注的核心命題就是,傳(chuan) 統中國作為(wei) 一個(ge) 有機的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籍以傳(chuan) 承延續數千年的、為(wei) 其提供“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的、最核心的法律文化遺傳(chuan) 基因是什麽(me) ?我的基本結論是,傳(chuan) 統中國的“國憲”就是這一法律文化基因,就是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可以說,近五年的時間裏,我其實就隻寫(xie) 了這樣一篇論文。幸甚之至的是,在我研究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的同時,我也找到了我個(ge) 人生活和學術研究“安身立命”的基礎。我會(hui) 永遠懷念那段曉南湖畔讀史習(xi) 律的美好時光,因為(wei) 那段時光是我安身立命的基礎,那座校園有我奮鬥的熱血青春。
去年的這個(ge) 時候,我和學友們(men) 一起在中南法史的小院裏種下了兩(liang) 畦菜苗。這兩(liang) 畦小苗,給我生活了兩(liang) 年的法律文化研究院小院,竹影婆娑、丹桂飄香的小院,書(shu) 聲琅琅、書(shu) 香漫漫的小院,曉南湖畔、我曾讀書(shu) 的小院,增添了一抹別樣的生機。我在碩士論文後記中寫(xie) 道,“我們(men) 是為(wei) 老師種下了這兩(liang) 畦菜苗,但是我的碩士畢業(ye) 論文和我自己,又何嚐不是如同辛勤無私的園丁一樣的恩師們(men) 種下的兩(liang) 畦小苗?!”今天回看這樣的文字,我的感觸變得特別強烈。
我是一個(ge) 來自農(nong) 村寒門的孩子,生在這樣一個(ge) “拚爹”的時代,卻還抱有“知識改變命運”的幻想。支持和鼓勵我前行的,除了自身的信念和家人的期望,最重要的就是恩師們(men) 的無私栽培。我生而何其幸也,能蒙範忠信教授、胡建淼教授先後收錄門下殷切指導,又蒙陳景良教授等恩師給予視若己出的關(guan) 懷。師恩如山,無以言表,唯有發奮,以期告慰一二。
這部書(shu) 稿也是恩師們(men) 無私栽培的結晶。這一研究從(cong) 最開始的思想火苗到後來的學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直到到現在的這部書(shu) 稿,每一個(ge) 階段,每一篇分論,每一次討論,都見證著範師、陳景良老師、劉茂林老師、武乾老師以及其他各位老師的指導和栽培。在碩士論文的寫(xie) 作過程中,範師從(cong) 宏觀篇章結構到具體(ti) 概念提法,都給予了我詳細的指導,並對我某些稍有“忤逆”師命的寫(xie) 作意圖給予了極大的寬容。特別是在修訂階段,範師經常與(yu) 我通電話長達一兩(liang) 個(ge) 小時,逐章、逐節、逐段地反複推敲、提煉、修改。在我思路滯澀、心生氣餒之時,範師還不顧自己公務繁忙,專(zhuan) 門抽時間對我進行鼓勵和指導。甚至在書(shu) 稿即將付梓之前,範師還專(zhuan) 門打電話和我討論封麵設計和書(shu) 名問題。陳景良老師作為(wei) 我參加“挑戰杯”競賽的指導老師,從(cong) 問題意識的發掘到研究方法的選定,都給我極大的啟發和鼓勵。陳老師對我的論文所作的“有理論衝(chong) 擊力”的評價(jia) ,是對我的最高褒獎。在2012年年底抱恙期間,陳老師還關(guan) 心我書(shu) 稿的修訂情況,專(zhuan) 門來電讓我關(guan) 注新的文獻。劉茂林老師的論著給了我寫(xie) 作本文最初的理論啟發,此後他也一直關(guan) 心我的學習(xi) 和成長。武乾老師不僅(jin) 指導了我本科論文的寫(xie) 作,在我讀研以後直到今天仍然時常關(guan) 心和支持我的研究和發展。在我碩士研究生畢業(ye) 離開中南赴浙大讀博之後,範師、陳老師仍然關(guan) 心著我的成長。我與(yu) 範師同在杭城,每有學術活動,範師總是鼓勵並資助我參加,每有科研課題,範師總是召集我參與(yu) 。身處浙大,論文發表壓力巨大,範師和陳老師都熱情鼓勵我寫(xie) 作論文,幫助我審閱文稿,並提出投稿建議,依稀仿佛我還在中南法史。若中南法史有學術活動,陳老師則召集我們(men) 已經畢業(ye) 在外校讀博的學生務必回來參加,仿佛在召喚離家遊學的孩子。而當我們(men) 回到中南法史,回到我們(men) 熟悉的小院,見到親(qin) 愛的老師和同學,就像回到了自己的家中……凡此種種,言不盡意,恩同再造。
雖然有恩師們(men) 如此眷顧栽培,但是因為(wei) 我個(ge) 人努力不夠,資質有限,就目前的這部書(shu) 稿來看,隻是提出了傳(chuan) 統國憲研究的基本命題,勾畫了大致的研究框架。雖然初步概括了傳(chuan) 統國憲六個(ge) 方麵的基本理念、八個(ge) 方麵的基本憲製、三十二條國憲規範、六個(ge) 方麵的淵源形式和六個(ge) 方麵的保障機製,但尚未能深入分析。而且,設想中的傳(chuan) 統國憲立憲者和製憲權問題、傳(chuan) 統國憲的基本功能問題,都未能來得及展開專(zhuan) 門論述。這些缺憾我必須主動交代,立此存照。在今後的研究中,我將繼續思考這些問題,或許會(hui) 有新的體(ti) 會(hui) 。借此後記的機會(hui) ,我要感謝對我和我這部書(shu) 稿極盡栽培之恩的辛勤的“園丁”們(men) :
感謝我的碩士導師範忠信教授對我持續的關(guan) 懷和指導,感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陳景良教授、武乾副教授和中南法史導師組其他老師對我的教導和幫助。
感謝我的博士導師胡建淼教授和朱新力教授、章劍生教授等老師以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為(wei) 我提供的寬容而積極向上的研究空間和學術氛圍。
感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劉茂林教授、張繼成教授、胡弘弘教授、戚建剛教授、韓桂君副教授、郭倍倍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趙曉耕教授,華中科技大學俞江教授、饒傳(chuan) 平副教授,華東(dong) 交通大學梁成意教授等師長對我論文寫(xie) 作提供的熱情鼓勵和中肯意見。感謝母校中南對我這個(ge) 叛逆的學生的雅量和寬容。
感謝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姚中秋先生。雖然至今無緣得見先生,但先生的著作為(wei) 我的研究帶來了諸多啟發,與(yu) 先生的郵件往來也讓我如沐春風、受益匪淺。
此外,我還要感謝《法治研究》雜誌社董服明社長、《江蘇警官學院學報》編輯部卜安淳主編、《中西法律傳(chuan) 統》年刊李棟執行主編和《哈爾濱工業(ye) 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編輯部馮(feng) 向輝老師、張蓮英老師等師長。本書(shu) 的部分內(nei) 容先後在這些刊物發表,謹對他們(men) 的辛勞與(yu) 幫助表示感謝。
這部書(shu) 稿有幸獲得杭州師範大學法治中國化研究中心“法治中國化”研究基金資助出版,謹對中心表示感謝。本書(shu) 的順利出版,還得益於(yu)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副總編張越老師的熱情肯定和總編室柴雲(yun) 吉先生、本書(shu) 責編彭江先生的辛勤勞動。正是他們(men) 專(zhuan) 業(ye) 而高效的努力,使本書(shu) 能夠如期問世,謹此一並致謝。
與(yu) 此同時,我還要感謝本該享受反哺之天倫(lun) 卻多年來辛勤勞作支持我讀書(shu) 的日漸蒼老的父母;感謝忍受異地之苦默默犧牲支持我深造的女友,我們(men) 的感情經受住了時間和距離的考驗。感謝蔣楠楠師姐待我如親(qin) 人的關(guan) 照。
最後,在這個(ge) 紛紛感謝室友“不殺之恩”的年代裏,我還要特別感謝從(cong) 本科到博士生階段見證我成長的室友和學友們(men) 。雖然我們(men) 的青春終將逝去,但我們(men) 的情誼不朽。謹以此書(shu) ,致我們(men) 熱血奮鬥的青春!
吳歡
2012年5月初稿於(yu) 武漢曉南湖畔
2013年5月定稿於(yu) 杭州月輪山上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表
責任編輯:葛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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